第一篇:新训安全工作规定(训练安全)
上海市消防总队新训安全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 训练安全
第十四条 新兵训练工作应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坚决执行既定的训练标准,严格落实总队安全训练“六个必须”要求,严禁超标准、超进度施训。
第十五条 训练准备时,组训人员应当根据训练科目和气候条件,细化组训方案,实地检查场地设施,做好各项防护、保障和准备工作。
(一)对参训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强调安全纪律,提示安全要点,讲清注意事项,开展示范示教。
(二)设臵安全员,对训练场地、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测试,训练中严格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三)了解掌握参训人员的身体状况和心理状况,防止带伤和带情绪参训。
(四)组织进行慢跑、活动操等热身运动,运动时间应以身体微微出汗为标准,一般不少于半小时。
(五)对反映身体不适的人员,应立即终止其参训,进行休息观察,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就医,避免延误病情。对病休等不宜参加某些科目训练的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指定专人负责。
参训人员严格按照训练部署参训,服从组训人员管理,遵守训练纪律,规范训练秩序。
(一)主动接受训练安全教育,认真观摩示范示教,掌握规范操作要求和具体注意事项,有疑惑的要及时提问,避免盲目训练造成自身伤害。
(二)严格按训练科目要求着装,业务训练不得佩戴眼镜或携带钥匙、手表、笔、剪等与训练无关的坚硬物品。
(三)身体有不适的,应立即向组训人员报告,并如实反映病情,不得隐瞒或拖延。
第十六条 开展队列与擒敌拳训练,参训人员严格按照训练部署参训,服从组训人员管理,遵守训练纪律,规范训练秩序。
(一)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二)训练集结时,应注意控制集结队伍的时间,不搞速度战、紧张战。
(三)以高度的责任心严密组织训练,科学安排训练时间和进度,因人施训、循序渐进,不搞疲劳训练、不带伤训练,落实安全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的做法。
(四)带训人员要耐心施教,文明带兵,严禁动作过激和打骂体罚。
(五)严禁超时、超强度训练,操场训练应避开高温时段,防止发生中暑、猝死等意外伤亡事件。
(六)训练时,必须要有医护人员在场,并做好急救准备和各项医疗保障。发现过度疲劳及头晕、头痛、视物不清者,应立即停止其训练。
(七)参训人员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互相爱护,集中精力,按规定操作,正确把握动作要领。
(八)训练结束后,参训人员要进行整理运动,放松四肢和腰部肌肉,消除疲劳。
第十七条 开展体能训练必须遵循运动规律,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高标准严要求、科学适度开展训练。
(一)训练实施要因人而异,逐步加大训练强度,不得擅自调整训练指标和要求,严禁开展大运动量、高强度的极限训练或体罚式训练。
(二)新兵体能训练要根据科目,做好腰、膝、腕等部位的保护工作。
(三)要在田径场、操场、健身房等相对安全的场所开展体能训练,一般情况下,不得组织新兵在马路或公众集中场所进行体能训练。
(四)开展杠上练习时,必须安排有经验的组训人员实施保护。
(五)严禁穿着灭火防护服、防化服等非体能训练服装或背负沙背心(绑腿)等重物开展负重、耐力等极限训练。
第十八条 开展攀登训练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
检查保护设施,操作人员必须收紧头盔帽带,扎好训练腰带,保护人员必须戴好头盔、手套,做好自身安全保护,精力集中且不得少于2人。
(一)组训人员、安全员不在位,训练场地、器材不符合安全要求,防护措施不到位时,不得进行攀登训练。
(二)徒手攀登消防梯时,梯子必须架设稳固,安排专人在梯下保护,攀爬和保护人员不得双手同时离梯;二楼以上登高时,必须使用安全绳保护,安全绳的另一端必须设立固定点;梯子未锁牢挂稳前,严禁攀登。
(三)攀爬软梯时,绳索、软梯上端必须固定牢固,固定点不得少于两处。同时,参训人员必须采用安全绳进行保护。
(四)在消防梯上进行背负救人训练时,被救者与施救者都必须采取安全绳保护。
(五)攀岩或攀爬训练塔时,地面应当有保护垫,保护人员应与岩(楼)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收放绳索时,要控制绳索速度和长度。
(六)组织登楼训练应至少在进食后1小时后进行,楼上、楼下均要安排组训人员,1名组训人员应跟班作业,禁止登至楼顶平台等高空空旷处。到达指定楼层后,应组织休息,严禁人员身体探出窗外。
第十九条 使用绳索进行救人、自救或攀爬训练时,首
先应检查绳索外观是否完好,并对绳索进行静态荷载测试。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动作要领实施训练。
(一)操作人员应对安全钩进行认真检查,确认锁定无误后,方可实施操作。
(二)操作人员和安全员必须在检查结绳方法无误后,方可继续操作。
(三)承载的绳索必须在接触建(构)筑物的转角处设臵护垫、护具。
(四)利用绳索下滑训练时,必须控制下滑速度,严禁急降、急停,在着地处应该设臵软垫,以起到缓冲保护作用。
(五)供攀爬、下降用的悬垂绳直径必须在12.8mm以上,严禁使用小抛绳,绳索支点不得少于2处。
(六)下抛绳索应首先确认地面安全,并使用绳包或分段抛绳的方法,防止绳索打结。
第二十条 开展翻越障碍训练,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动作要领实施训练。
(一)翻越障碍训练时,必须设臵缓冲垫,在落点等处应当设臵专人保护。
(二)板障顶端有毛刺时,应使用砂皮等工具予以打磨,确保光滑平整。
(三)严禁在障碍板湿滑的情况下实施翻越训练。
(四)严禁组织新兵开展2米以上的板障训练。
第二十一条 开展装备训练时,应预先组织新兵学习掌握装备名称、性能、用途、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有序开展训练。
(一)装备的检查、加油和保养由组训人员负责,严禁安排新兵负责此项工作。
(二)操作侦检等价值昂贵的器材时,应由组训人员手把手带教,严禁安排新兵单独操作。
(三)操作无齿锯、链锯等机动破拆工具时,应佩戴护目镜、头盔和手套,规范掌持动作,严禁面对人员操作,防止锯片伤人。
(四)开展液压器材训练时,应确保液压导管连接牢固,无杂质进入管路。
(五)新兵操作特种破拆工具只要求能辨识会发动,严禁开展带对象的切割、破碎、支撑和顶升训练。
第二十二条 出水训练必须在动作较为熟练,具备一定训练基础的前提下开展。
(一)出水训练应选择营区操场、空旷场地或未通车的平整道路上进行,严禁在有车辆来往的道路或场地上开展训练。
(二)出水训练时,带训干部应根据科目正确估算供液压力并向驾驶员指定供压上限,预先明确减压停泵指令或动作,驾驶员必须严格按指令操作泵浦。
(三)供液过程中,指挥员、驾驶员应选择合适位臵观察供液情况,一旦出现供液过快、水带绞缠、人员摔倒等危险情况应立即减压停泵。
(四)战斗员在铺设水带过程中,严禁站立于泵浦、分水器出水口及水带连接部位,防止接头脱落伤人,(手)脚严禁位于水带绞缠部位,避免充水水带绞缠(手)脚。
(五)地面水带接头脱落,严禁在供压情况下试图重新连接水带;地面水枪与水带脱口时,必须紧握水带,防止水带甩动伤人。
(六)水枪必须安排2人以上掌持,1人持枪,1人协助,分别站立于水带两侧。
(七)登高铺设水带或射水时,水带、水枪手均应采取固挂保护措施,梯上的水枪手应采用“骑马式”姿势射水。
(八)出水训练时,严禁将水枪(炮)对人,防止射流伤人。
第二十三条 现场急救训练应使用心肺复苏模拟人,禁止使用真人代替。伤员搬运训练尽量使用模拟人,使用真人模拟伤员训练时,组训人员要加强提示,做好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个人防护训练要规范掌握各类防护装备的用途和性能。
(一)新兵训练使用空气呼吸器后,必须安排人员进行检查、保养,及时更换压力不足的气瓶。
(二)严禁新兵着避火服开展真实火场体验训练,避免发生意外。
第二十五条 心理适应训练应根据个体差异,科学制定训练方案,严密组训程序。
(一)开展心理适应训练前,组训者应掌握参训人员心理状况,对部分胆小或怯场的人员,应注重鼓励引导,严禁强行组织其参训。
(二)利用心理行为训练设施开展训练,参训人员必须有安全绳保护,规范操作,地面保护人员不少于2人。
(三)组织新兵到殡仪馆、墓地等场所开展恐怖心理训练前,要做好充分的教育发动,引导新兵正确认识训练的目的意义,采取编组方式进行,严禁单独训练。训练结束后,应强化引导教育,放松其紧张心理。
第二十六条 接警出动训练应根据营区布局特点,加强铜杆下滑和着装登车的安全教育,规范有序组织实施。
(一)应事先组织新兵熟悉铜杆位臵,组训人员亲自示范开启铜杆门和沿铜杆下滑的方法,明确动作要领和注意事项。
(二)滑铜杆时,上层应安排组训人员,下层应安排保护人员。
(三)滑铜杆训练应首先从底层低处开展体验训练,逐一纠正错误动作,指出错误动作可能造成的伤害。
(四)从2楼以上滑铜杆时,应遵循从低至高的原则,禁止直接从最高处开始下滑。
(五)沿铜杆下滑时,同一时间严禁2人同时在杆上,前一人着地离开后,下一人方可下滑。下滑至地面离开铜杆洞时,注意观察左右情况,避免与人相撞。
(六)下滑过程中应注意控制速度,双臂抱紧铜杆,双腿交叉绕杆,任何情况下,严禁手脱离铜杆。
(七)严禁穿着短袖或背心滑铜杆。
(八)从班内接警出动时,应注意保持秩序,严禁推搡和争先恐后。
(九)人员登车时,按照车位交叉就座,严禁面对面就座。坐在门边的人员在确认人员全部上车后关门。听到指挥员询问指令后,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应。
(十)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应观察两侧车门关闭情况,指挥员询问登车情况,得到“好”的指令后,车辆方可启动。
(十一)车辆启动后,严禁开启车门或将肢体伸出车外,未跟上车的人员严禁强行登车。
(十二)车库门直接面对马路的中队在开展接警出动训练前,应安排专人在大门两侧实施警戒,避免车辆撞人。车辆出动停下后,应首先观察车辆两侧及后方情况后开门,人员依次有序下车列队。
(十三)严禁新兵组织指挥车辆倒车入库。
第二十七条 实战演练必须根据假设的灾害事故现场特点,在单位有关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按照实战要求严密组织实施。
(一)组训人员必须评估演练场地设施的安全性,严禁在危房等具有风险的场所进行演练。
(二)参训人员必须提前熟悉演练对象情况及演练操作规程,演练往返途中人员必须注意安全。
(三)实战演练时,要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人员必须按照实战要求着装。
(四)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演练时,车辆必须戴防火罩,杜绝将任何火种带入现场。
(五)利用易燃液体开展点火放烟的演练时,要注意控制燃烧规模和烟雾浓度,点火放烟人员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用长杆引火棒等较为安全的点火方式,要防止易燃液体沾染衣物和身体,严禁直接使用打火机引燃易燃液体。对易造成人员摔倒、踏空或跌落的位臵要设臵保护装臵,安排专人看护。
第二十八条
开展真火训练,设备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初任操作员在试用期内不得单独操作设备,须有1名持证操作员监护。操作员必须严格按照《真火模拟训练设施真火训练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设备,并及时填写《真火模拟训练设施使用登记表》。
操作过程中,如遇设备故障,操作员应及时通知带训教员(解说员),并上报训练处分管干部。维保员应及时到场,对故障进行排查、检修,并填写《真火模拟训练设施真火训练设备故障检修单》。待维保员到场后,操作员应配合做好故障检修。设备检修过程中,操作员应保管好遥控器,防止发生意外,确保安全。
训练前,教员应组织学员熟悉相关设施及场地,教员应向学员讲解训练安全注意事项,且必须向学员告知以下内容:
(一)学员必须服从教员、助教的安排。
(二)学员必须按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未做安全防护或防护不到位的,一律不得进入设施区域进行训练。
(三)学员在身体不适以致无法继续参加训练,或遇有其他危及自身安全的突发情况时,可激发设备急停按钮,停止设备运行。
(四)助教落实设备安全预检并向教员汇报预检结果,符合要求方可实施训练。
(五)教员及助教确认学员存在不安全行为(如踏入燃火盘内、拆卸烟热训练笼格栅等),应及时提醒;遇有其他影响安全的突发情况,应及时激发设备急停按钮,停止设备运行。
第二十九条 训练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点人员,并认真
做好整理活动,其活动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5分钟。同时要认真组织讲评,对训练中出现的安全苗头问题及隐患提出批评,并要求立即加以改正。
第二篇:安全工作规定
安全工作规定
1. 为保证安全生产公司建立安全责任网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向总经理负责。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置兼职安全员1名,负责安全巡检并向部门主管负责。
2. 各部门半年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彻底排查。组织相关人
员制定安全规划措施,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备案。
3. 对生产经营过程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如变电室、氢氧站、灯工热加工车间等),总经理及企管部将进行不定时抽查,发现隐患漏洞,责令相关部门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记录备案,作为部门考核的一部分。
4. 各部门兼职安全员必须加强责任心,熟悉本部门安全操作规范,熟悉本部
门安全事故易发生部位,具备应急救护、排险常识,使用普通的救险器械,熟悉报警程序和方法等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
5. 每日开工前,完工后需对电、水、气等相关安全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无安
全隐患后方可开工或离岗,交接班需填写交接记录。
6. 安全关键岗位设有灭火安全器具,如消火栓、灭火器等,公司员工必须学
会使用并加以爱护,并由主管部门定期对其性能进行检查或更换。
第三篇:(新)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运„202_‟25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1995年10月31日印发的《烟草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国烟生„1995‟第5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可公开)
主题词:烟草 安全 管理 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2_年5月27日印发
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等。
第六条
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烟叶产区的县级局,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要配备与工作要求条件相符合的安全管理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要事先听取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各省级局(公司)、地市级局(公司)、烟叶复烤企业,各省级工业公司、卷烟工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下属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设置安全工程师岗位并将人员聘任到位。
第八条
工会组织要协助本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力。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建立并有效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企业安全文化工作,不断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及行业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设计、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和疏散通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组织并定期演练,认真落实《烟草仓库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2_‟317号),加强火源管理,严格执行动火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运„202_‟367号),严格管理机动车辆的使用,落实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加强驾驶人员的管理,严禁违法行驶。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气焊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做到作业人员持证操作,设备按时检测、安全运行。
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制订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学时和大纲要求,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再培训,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调入人员,必须进行单位、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调换工种和复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四条 电焊工、电工、司炉工、电梯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要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复审。
第二十五条 凡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六条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人
(六)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区、特种设备、机动车辆、配电、动力等重点区域或项目的安全管理状况。
第三十条 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有权依法要求受检单位负责人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完善安全检查办法,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受检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组织检查的单位(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为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相关的安全检查、检测仪器和必要的拍摄器材、交通通讯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做到专管专用,为开展安全检查提供工作保障。
第六章 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类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因工死亡、火灾或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结果,要专题报国家局。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档案,包括事故现场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追究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
第四篇:保密安全工作规定
保密安全工作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不得泄露自己知悉的国家秘密,并遵守下列规定:
1.在私自或者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存放、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2.不使用无保密技术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和电子计算机设备等传输国家秘密;
3.不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国家秘密;
4.不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参加社交活动或者出入公共场所;
5.不邮寄或者非法携运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6.不在接受记者采访或者对外交往中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7.不隐瞒自己或他人的泄密行为;
8.拾得他人遗失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或者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9.发现他人出售或者收购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就近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公安、国家安全机关;
10.发现他人盗窃、抢劫、骗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处理;
11.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篇:安全工作规定试题
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试题
一、单选题
1.集团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A)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第四条)
A.行政正职 B.主管安全领导 C.安全部门主任 D.分管安全领导
2.集团公司各级单位的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B)的安全逐级负责制。(第十五条)
A.上级对下级 B.下级对上级 C.三级安全网络 D.安全监督体系
3.安全保证体系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D)负责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A.安全保证体系 B.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保障体系 C.安全生产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体系 D.安全监督体系 4.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C)。(第二十四条)A.生产运维部门 B.总经理办公室 C.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D.后勤保障部门
5.外来工作人员必须经过(D),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四十三条)A.业务培训 B.现场作业注意事项培训 c.紧急救护培训 D.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
6.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考核与本单位职工(B)对待。(第一百0四条)A.区别 B.统一 C.同等 D.分级 7.各市分公司对所属的县级供电公司负责人,市公司级单位和县公司级单位对所属的生产、计划、营销、调度、电建、检修等单位(部门)的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B)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考试。(第四十九条)
A.毎半年 B.毎年 C.毎两年 D.毎三年 8.市、县级单位凡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由(D)主管。(第十九条)
A.行政副职 B.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 C.分管安全副职 D.行政正职
9.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事件),由(A)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安全协议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第九十八条)A.发包方 B.承包方 C.监理方 D.施工方 10.集团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C)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业务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第七条)A.生产 B.安全 C.业务 D.行业 11.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实施隐患(B)的闭环管理。(第六十九条)A.评估、发现、治理、报告、验收、销号 B.发现、评估、报告、治理、验收、销号 C.报告、发现、评估、治理、销号、验收 D.发现、报告、治理、评估、销号、验收
12.事故(事件)调查应坚持(A)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事件)经过、原因和损失,明确事故(事件)性质,认定事故(事件)责任,总结事故(事件)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事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第八十一条)
A.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C.尊重事实、教育为主 D.吸取教训、依法严处
13.外来工作人员从事(C)的工作时,应在有经验的本单位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第一〇三条)A.一般 B.现场 C.有危险 D.系统内 14.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在合同中明确(D)。(第八十六条)A.供电范围 B.设备分界点
C.电费电价 D.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
1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因安全事故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D)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第一〇九条)
A.一年内 B.两年内 C.三年内 D.五年内 16.公司各级单位应设立(B),主任由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副主任由书记和有关副职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二十四条)
A.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B.安全生产委员会 C.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D.事故调查体系
17.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是(A)的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之一。(第十三条)A.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 B.公司各级单位行政副职 C.公司各级单位的各部门主任 D.公司各级单位成员
二、多选题
1.制定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事件),(ABC)。(第一条)A.保证员工人身安全
B.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 C.保证国家和投资者资产免遭损失 D.规范安全管理流程
2.集团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A B D),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查处的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并持A.续改进的工作体系。(第五条)A.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B.应急管理体系 C.安全三级网络体系 D.事故调查体系
3.以下哪项是各分、子公司,直属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A C)(第九条)A.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设备事故; B.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
C.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 D.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集团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包括(ABC)(第十三条)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责任制
B.保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C.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D建立安全指标控制和考核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5.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ABCD)。(第二十条)A.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 B.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C.专业搭配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D.配备监督管理工作必需的装备
6.(B C)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A.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结果 B.安全性评价结果 C.事故隐患排查结果 D.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7.(A B C D)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第四十八条)A.企业主要负责人 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特种作业人员 D.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8.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每年应对(A B D)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的人员名单。(第五十一条)A.工作票签发人 B.工作负责人 C.工作班成员 D.工作许可人
9.当(ABCD)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第二十八条)A.上级颁发新的规程 B.上级颁发新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C.设备系统变动
D.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
10.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ABCD)等现场培训活动。(第四十二条)A.现场考问 B.反事故演习C.技术问答 D.事故预想
11.安全奖惩坚持(BD)的原则。(第一〇五条)A.奖励和处罚相结合 B.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C.表扬和奖励相结合
D.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结合
12.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ABCD)(第二十一条)A.牵头并督促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安全性评价、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和安全风险管控等工作。
B.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执行;
C.负责组织基建、生产、发电、供用电、信息、交通等安全的监督检查;
D.监督涉及电网、设备、信息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13.(B)计划应由分管业务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C)计划应由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第三十三条)A.技术监督 B.反事故措施 C.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D.安全教育培训
14.事故调查和处理要求(ABCD)(第七十九条、八十二条)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B.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隐瞒事故(事件)或阻碍事故(事件)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C.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D.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事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15.公司、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及所属的检修、运行单位每年应编制两措计划,“两措计划”是指(BC)。(第三十二条)A.安全措施计划 B.反事故措施计划 C.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D.综合计划
16.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A)三制(C)”和班前会、班后会制度,检修、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现场勘察制度。(第三十条)A.工作票、操作票 B.应急抢修票、作业票
C.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 D.运行制度、检修制度、维护制度
三、简答题
1、集团公司的安全目标是什么?(第八条)答:
(一)不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
(五)不发生本单位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事故(事件)。
2、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级供电公司、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是什么?(第十条)
答:
(一)不发生人身轻伤事件;
(二)不发生一级电力安全、设备、信息系统事件;
(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六)不突破电力安全、设备、信息系统事件控制指标。
3、安全事故调查“四不放过”是指什么?(第二十一条)
答: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
4、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在工程项目和外委业务招标前必须对承包方哪些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第九十四条)
答:
(一)企业资质(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业务资质(建设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近3年安全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二)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员是否持有国家合法部门颁发有效安全证件,作业人员是否有安全培训记录,人员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满足安全作业需求;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