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号文库

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

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



第一篇: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

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

铜陵市城乡规划局查文彪市委组织部组织开展县处级领导干部读书活动,并推荐读书书目,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形成良好读书习惯。由于城乡规划具有极强的政策性、综合性。我在通读推荐书目的基础上,特别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法》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深理解十七大精神,发挥城乡规划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和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落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要求,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我市提前八年实现建设小康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城乡规划系统的广大从业人员,尤其是我自己必须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城乡规划法》的内容和实质《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其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三、要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开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城市规划法》是1990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规划法》在我市得到了很好的落实,我们及时优质修编了总体规划,大力推进规划编制,初步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城市规划体系;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积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优化城市布局、拉开城市框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以及提升城市形象作出了应有贡献。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城市规划法》存在先天不足,例如就城市论城市,不能更好地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植根于计划经济的土壤,不能体现市场经济的新要求,使得规划的弹性不大、刚性不强等,导致了规划常滞后于建设等现象的产生,影响和制约了规划作用的发挥。这在我市以前的规划实践中也或多或少的存在。《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为开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提供了契机。如何推进《城乡规划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应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大力宣传《城乡规划法》。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首先要宣传好《城乡规划法》。要多渠道、多途径、多方法组织规划宣传,向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宣传《城乡规划法》。要深入城市社区和广大乡村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力求《城乡规划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城乡规划法》顺利实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第二、加快完善铜陵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规章。《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使得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新规定急需制订。由于《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正在制订之种,我市现在出台新的地方规定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是可以做好前期研究工作,省里上位法律规定一旦出台,我们立即可以启动相关工作。另一方面,针对我市规划管理的难点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事先制订相关文件,例如《建筑退让道路管理规定》,可以率先出台。第三、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抓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就是“谋全局和万世”。我市城乡规划体系基本覆盖了市域范围和各项事业,今后规划编制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向重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转变,二是向重点编制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和重大项目的城市设计转变。编制内容从过去注重提目标、摆项目转向注重提高人居质量和环境承载力,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突出城市特色、处理好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关系。第四、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结合铜陵实际,要建立并完善有效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注重发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积极引导城市向新区拓展、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聚;在项目规划管理上要按照“透山水、重改造,多退让、降密度,建高层、提档次,上规模、齐配套”的要求,积极引导,严格把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和城市形象。在规划审批内部要加大两个分开。一是“技术审查要与行政许可适当分开”,做到行政审批建立在规划技术审查基础上,使审批工作进一步公开、透明,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二是“规划许可要与规划监督适当分开”,建立内部相互制约、监督机制。第五、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机制。切实增加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方式,努力做到阳光规划、和谐规划。坚持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制度,重大规划全过程公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切实维护公众的规划知情权。以推进规划公开审批和规划许可听证制度为重点,切实维护公众的规划参与权。以执行规划许可公示牌等制度为重点,切实维护公众的规划监督权。第六、强化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坚持城乡规划向人大报告制度,加强法律监督。建立城乡规划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监督。加强城乡规划的批前、批后监督,依法处理和制止违法建设。同时,要严格城乡规划调整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杜绝城乡规划的随意性。第七、加强规划队伍建设。要加强规划设计队伍建设,完善规划设计人才引进和使用制度,健全规划设计人才选拔机制,优化规划设计人才的管理与服务,为规划设计人才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加强与省内外优秀设计单位合作,大力引进先进规划理念和方法,促进规划设计队伍整体业务水平的明显提升。要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按照干部队伍年轻化的要求,选派年轻干部到重要岗位锻炼,在工作实践中增长才干、增强本领,为城乡规划工作更好开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二篇: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

学习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

市委组织部组织开展县处级领导干部读书活动,并推荐读书书目,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形成良好读书习惯。由于城乡规划具有极强的政策性、综合性。我在通读推荐书目的基础上,特别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法》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深理解十七大精神,发挥城乡规划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和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落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要求,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我市提前八年实现建设小康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城乡规划系统的广大从业人员,尤其是我自己必须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城乡规划法》的内容和实质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其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三、要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开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 《城市规划法》是1990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规划法》在我市得到了很好的落实,我们及时优质修编了总体规划,大力推进规划编制,初步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城市规划体系;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积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优化城市布局、拉开城市框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以及提升城市形象作出了应有贡献。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城市规划法》存在先天不足,例如就城市论城市,不能更好地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植根于计划经济的土壤,不能体现市场经济的新要求,使得规划的弹性不大、刚性不强等,导致了规划常滞后于建设等现象的产生,影响和制约了规划作用的发挥。这在我市以前的规划实践中也或多或少的存在。《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为开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提供了契机。如何推进《城乡规划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应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大力宣传《城乡规划法》。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首先要宣传好《城乡规划法》。要多渠道、多途径、多方法组织规划宣传,向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宣传《城乡规划法》。要深入城市社区和广大乡村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力求《城乡规划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城乡规划法》顺利实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二、加快完善铜陵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规章。《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使得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新规定急需制订。由于《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正在制订之种,我市现在出台新的地方规定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是可以做好前期研究工作,省里上位法律规定一旦出台,我们立即可以启动相关工作。另一方面,针对我市规划管理的难点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事先制订相关文件,例如《建筑退让道路管理规定》,可以率先出台。

第三、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抓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就是“谋全局和万世”。我市城乡规划体系基本覆盖了市域范围和各项事业,今后规划编制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向重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转变,二是向重点编制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和重大项目的城市设计转变。编制内容从过去注重提目标、摆项目转向注重提高人居质量和环境承载力,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突出城市特色、处理好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第四、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结合铜陵实际,要建立并完善有效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注重发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积极引导城市向新区拓展、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聚;在项目规划管理上要按照“透山水、重改造,多退让、降密度,建高层、提档次,上规模、齐配套”的要求,积极引导,严格把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和城市形象。在规划审批内部要加大两个分开。一是“技术审查要与行政许可适当分开”,做到行政审批建立在规划技术审查基础上,使审批工作进一步公开、透明,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二是“规划许可要与规划监督适当分开”,建立内部相互制约、监督机制。第五、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机制。切实增加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方式,努力做到阳光规划、和谐规划。坚持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制度,重大规划全过程公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切实维护公众的规划知情权。以推进规划公开审批和规划许可听证制度为重点,切实维护公众的规划参与权。以执行规划许可公示牌等制度为重点,切实维护公众的规划监督权。

第六、强化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坚持城乡规划向人大报告制度,加强法律监督。建立城乡规划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监督。加强城乡规划的批前、批后监督,依法处理和制止违法建设。同时,要严格城乡规划调整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杜绝城乡规划的随意性。

第七、加强规划队伍建设。要加强规划设计队伍建设,完善规划设计人才引进和使用制度,健全规划设计人才选拔机制,优化规划设计人才的管理与服务,为规划设计人才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加强与省内外优秀设计单位合作,大力引进先进规划理念和方法,促进规划设计队伍整体业务水平的明显提升。要加强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按照干部队伍年轻化的要求,选派年轻干部到重要岗位锻炼,在工作实践中增长才干、增强本领,为城乡规划工作更好开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三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

进入到规划中队已经一年多,一直没有仔细研究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内容,正好通过单位组织的“学法律、会说理、能办案,争当执法能手”这一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一、充分认识到《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法》第一条就指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该法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和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每个城管队员,尤其是规划中队的队员必须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执法能力。

二、深刻理解了《城乡规划法》的内容和实质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其中有些内容给我留下了深刻的映像:

(一)《城乡规划法》在一开始就界定了“城乡规划”和“规划区”的概念。如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二)制约政府的权利和保障社会公众的权利是本次《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改进方面之一。制约政府权力的主要措施是城乡规划的公示、公布和公众参与,及城乡规划制定与管理过程的公开。社会公众权利的保障措施主要是知情权、监督权和诉讼权。《城乡规划法》比较强调社会公众权利的保障,如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城乡规划法》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通属性质之外,还有作为行政法的一些特征。如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如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读法可以不断充实我们的知识体系,执法可以丰富我们的实践经验,读法可以运用到执法当中,执法可以完善读法的内容,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因此作为一名执法队员,我会在不断充实法律知识的同时,将知识运用到执法过程中去,使读法和执法有效结合,从而做到真正的公正执法。

窦颖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四篇: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溯及力刍议

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处 王常磊

202_年1月1日,备受关注的《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城乡规划法》强化了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特别是赋予了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的权力。这在全国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难,特别是执行难的情况下,对于从根本上解决违法建设强制执行的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随着新法的实施和《城市规划法》的废止,执法实践中一个现实的问题急需解决,即:该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在该法实施后需要作出处罚处理,应当适用于《城市规划法》还是适用于《城乡规划法》。对此,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适用《城乡规划法》。理由是原违法建设曾违反了《城市规划法》,且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现在依然违反着城市规划,其违法行为至今仍未改正,应适用《城乡规划法》予以查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适用《城市规划法》。理由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用后实施的法律去规范先前的违法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适用《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罚,但在执行阶段适用《城乡规划法》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不申请法院执行,而由城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除,高效快捷。笔者认为,对此类违法建设应适用《城市规划法》进行查处。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认为,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溯及约束力,即对法实施前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二是溯及保护力,即对法实施前的行为进行保护和救济。

法不溯及既往,即不对法实施前的行为进行约束和保护,最早确立于1787年美国宪法,经过二百多年的实践和演化,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立法原则,受到各国法律普遍采用。《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也理应适用这一原则。理由有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明确规定

《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条规定实际上就在我国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法溯及既往是例外”的基本原则。在《城乡规划法》中没有“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因此,就不存在溯及既往的例外。那么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选择法律适用呢?《立法法》第84条“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但书规定,实质上就是在我国法律适用上确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是,《城乡规护法》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因此不能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退一步讲,即使能适用这条原则,《城乡规护法》对违法建设的处罚规定也重于《城市规护法》,也应适用《城市规护法》。因为,《城市规划法》规定了违法建设只有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才予以拆除处罚,而新的《城乡规划法》则摈弃了“严重影响规划”的提法,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从条文表述上可以看出,对违法建设无论是在罚款幅度上,还是在予以拆除的条件上,新法都给予了重于旧法的规定。综上,赋予《城乡规划法》溯及既往的效力,违背了立法法的宗旨。

二、法对人们行为规范作用的属性决定

从行为理论上讲,在生活实践中,人们的认知程度有限,只能根据现存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让一个普通人去预见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尚未生效甚至尚未制定的法律的要求,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违法建设当事人也同样如此,当时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不可能想到其违法建设行为后的法律对自己的违法建设是罚款、是没收还是拆除,换句通俗易懂的话讲,如果想到事后的法律对自己的违法建设罚款幅度这么高,处罚力度这么大,违法成本如此之高,或许也就不再实施违法建设行为。因此用适用新法去弥补新法生效前出现的空白很容易损害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溯及既往,这是由法对人们行为规范作用的属性决定的,用事后创设出来的规定约束和惩罚事前的行为,与法治精神相违背。

三、有建设部相关通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复函予以借鉴

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城市规划条例》废止时,也出现过类似的问题。《城市规划法》实施后,一些地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断给建设部去电或去函,询问在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该法实施后发现并需作出处理,应当适用于《城市规划法》还是适用于《城市规划条例》。为此,建设部于1990年11月8日就《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以(90)建法字第577号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提出“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该法实施后处理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案件,还是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而不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12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常办〔1990〕秘字第093号函复:“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同意你部的意见。请按此办”。为此,建设部于1991年2月20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通知》,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

至于第一种观点,有人认为,违法建设行为结束后,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以持续状态,直至持续到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应用新法处罚。其实,这种观点混淆了违法行为处罚时效和法的溯及力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条仅是对“时效制度”的规定,也即违法行为有连续(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形)或继续状态(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之中)时,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未超出处罚时效,依旧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前提是此违法行为已经实实在在的处于一种违法状态,其违反的法律是确定和存在的。本条旨在解决的是在违反法律确定的情况下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处罚问题,而不涉及法的溯及力即法的适用问题。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罚,然后在执行适用《城乡规划法》予以强制拆除,这种观点显然更是不妥当的。因为,一个案件的结束,也即结案,是对案件作出最后处理,使其终结。《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必须得到履行,作出予以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不代表案件的结束,只有当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才能结案。可见,第三种观点将案件的处罚决定和执行本属于一个案件范畴的两个行为生生割裂开来,虽然提高了行政效率,但于法无据。

第五篇:城乡规划法小抄

填空:

行政法律规范:由假设、处理、制裁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依法行政;具体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依法行政的范围: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监督,都要依照法律进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

决策是行政管理系统中最重要、最基本、最普遍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名词解释: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领导: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内的个体或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任务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公共行政:是指政府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管理活动。是公共机构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组织、协调、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和。

城市规划管理: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并依法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根据掌握的各种素材做出决定。建筑用地规划管理概念: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提供规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定点位置、面积、范围、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总称。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概念: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使其符合城乡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统称。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概念: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进行规划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行政许可证制度,加强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总称。简答:

1.行政法律规范:由假设、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1.“假设”。是规定了适用法律规范的空间条件、时间条件和行为条件。

2.“处理”。是指当某种条件或场合出现时,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当事人)应当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也就是规定了当事人如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3.“制裁”。通常表现为“罚则”,是规定在某种条件或者场合出现时,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假设”、“处理”的规定,没有作出应当作出的行为,或者作出了禁止做的行为时应负的法律责任。

假设、处理、制裁这三个要素紧密相联,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行政法律规范。

2.行政法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法律解释8.国际条约和协定9.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具有其他原则不可替代的作用。

①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②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③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执法偏差。

④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4.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

基本内容:1)平等对待;2)比例原则;3)正常判断;4)没有偏私。

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区别:

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

5.行政行为的分类:依据行为的方式和作用不同,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法定的行政主体制定普遍适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规范文件的行为.例如制定规划管理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各类城市规划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具体事件或特定所作出的具体处理或对特定的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如核发用地许可证,对违法建设作出出发决定等。6.行政立法特点:

1)行政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3)行政立法的强适应性和针对性 4)行政立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7.行政许可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2.行政许可是管理型行为。3.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5.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8.城乡规划法立法指导思想:

1、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

2、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

3、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

1、标志着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2、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3、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使各级政府能够对城乡发展建设更加有效地依法行使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9.公共政策含义:公共政策是政府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凡是为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的政策都是公共政策。本质:公共政策的实质是政府对全社会的利益所作的有权威的分配。政策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各种利益群体把自己的利益要求投人到政策制定系统中,由政策主体依据社会利益需求对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

10.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 1)导向功能:公共政策是针对社会利益关系中的矛盾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提出的。为解决某个政策问题,政府依据特定的目标,通过政策对人们的行为和事物的发展加以引导,使得政策具有导向性。

2)调控功能:公共政策的调控功能是指,政府运用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中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进行调节和控制所起的作用。调节作用与控制作用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经常是调节中有控制,在控制中实现调节。3)分配功能:公共政策应具有利益分配功能,而履行这种功能需要回答三个方面的问题:将那些满足社会需求的资源向谁分配?如何分配?什么是最佳分配?着重第一个问题

11.城市规划管理基本特征:(1)管理的职能——服务和制约。

(2)管理的对象——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3)管理的内容——专业性和综合性。

(4)管理的过程——管理阶段性和长期连续性。(5)管理的方法——规律性和能动性。12.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和作用

决策:根据掌握的各种素材做出决定。规划管理决策

属于行政决策范畴 作用:(1)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是规划管理过程的中心环节

(2)规划管理决策是各级规划管理领导最主要的技能之一

(3)规划管理决策关系到规划管理活动的成败13.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优化决策系统

决策的优化是不断地从传统决策向现代化决策转变过程,就是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连续性。1.优化结构

1)信息系统:获取、处理、储存和传输四个环节 2)智囊系统:一是各种专家学者直接到行政机构工作;二是行政机构聘请专家担任顾问;三是由行政机构拨款成立“思想库”;四是由专家组成的学术团体为决策提供咨询

3)决策系统:规划管理中采用:一是首长负责制,二是委员会负责制

2.提高决策技术:1)决策硬技术2)决策软技术 3.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14.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1)规划区范围;

(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水源地和水系;

(5)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6)环境保护;

(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8)防灾减灾。论述:

城乡规划修改的管理: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

1.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2.规划修改的条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过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3.规划修改的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