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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旁听有感

模拟法庭旁听有感



第一篇:模拟法庭旁听有感

模拟法庭旁听有感

今天早上,我们班举行了一次模拟法庭活动,我们班同学积级参加,扮演法官、证人、原告、被告等等这些角色,而我则当旁听,但是我获益匪浅,让我明白了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等等这些内容;我们是以李杏英告上海大发这个案件来模拟的,同学们都严格按照审判程序进行,让我感觉真的在法庭旁听一样。

事件经过:2000年 11月 1日下午,原告李杏英在被告大润发超市处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下午 5时 30分左右李杏英购物结束后,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号码为 1250719748的密码条找到大润发超市的工作人员,称其购物前曾将皮包一只(内装从原告聘用单位上海航空旅行社刚领取的旅游团款 4660元及个人钱款 650元,计 5310元)、雨伞一把存入该店 22号自助寄存柜的寄存箱内,现因无法打开箱子,要求解决。大润发超市工作人员将李杏英指认的箱门打开后,发现里面是空的。工作人员告知李杏英,其指认的箱门与其所持密码条显示的箱门号码不一致。但是,当工作人员将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另一箱门打开后,发现里面也是空的。当晚,李杏英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警署报案。

我当时作为旁听者,我个人认为,超市要求消费者将自己的财物存入超市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内,双方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超市应当对保存的消费者财物承担保管责任。由于大润发超市对自己给消费者提供的自助寄存柜的安全、可靠性过于轻信,疏于管理,以致原告存入柜内的钱物遗失。自助寄存柜是超市为吸引消费者到其店内购物,同时又要保证其店内货物安全而设置的,这是因购物而派生出来的保管服务。本案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现因被告大润发超市的过错或者说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本人寄存的财产丢失,大润发超市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在后来,法官的解释下我终于明白了,我开始的想法是错误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还需寄存人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被告大润发超市作为一家大型超市,为前来购物的消费者提供了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寄存两种存包方式。在大润发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上,印制着“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通过“寄包须知”中关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的内容,大润发超市已经把只愿将自助寄存柜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不愿对柜内寄存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的意思明白表示给消费者。原告李杏英看到自助寄存柜上的明示后,仍不用人工寄存而选用责任自负的自助寄存,说明李杏英不愿将自己的物品交付给大润发超市保管,而只愿使用该超市的自助寄存柜暂时存放。因此,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另外,李杏英按照自助寄存柜的操作步骤,通过“投入硬币、退还硬币、吐出密码条、箱门自动打开、存放物品、关闭箱门”等人机对话方式,直接取得对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权,实现了存放物品的目的。这一过程中,李杏英的物品没有转移给大润发超市占有,大润发超市也没有收到李杏英交付保管的物品。李杏英只是借助使用自助寄存柜继续实现对自己物品的控制和占有,而大润发超市由于没有收到交付的物品,也无法履行保管职责。他们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因此,双方当事人就使用自助寄存柜形成的不是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借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被告大润发超市通过印制“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已经将自助寄存柜的正确使用方法告知消费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事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根据证人李鹤鹏的证词以及当时自助寄存柜箱门没有被撬痕迹等情况,可以认定大润发超市的出借物无瑕疵并具备应有的使用效能。对无偿借用给消费者使用的自助寄存柜,大润发超市已经尽到了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勘验证明,原告李杏英持有的密码条所对应的柜箱,与李杏英指称其放置皮包的柜箱不一致。在此情况下,李杏英既不能证明其确曾将所称钱款放入自助寄存柜内,也不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更不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大润发超市在提供寄存服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因此,李杏英要求大润发超市和被告大润发公司承担其所称物品遗失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综上,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判决:对原告李杏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 222元,由原告李杏英负担。

在这次的模拟法庭活动中,我获益匪浅,这也是一次很好的司法实践活动,让同学们都有所收获,希望以后有更多这样的活动。

09法律文秘

苏伟彬 2号

第二篇:法庭旁听有感

法庭旁听有感

马克思主义学院

在这一学期,我们开始学习《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这门课旨在加强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根据老师的要求,最近,我和几个同学一起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参与了一次法庭审理旁听。

之前,我从未去过法院,印象中法院是一个非常严肃、神圣的地方。果然,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建筑首先就给了我这样一种感觉:严谨、庄重、不可侵犯。根据了解,海淀区人民法院大楼内共有68个独立的法庭,可以同时进行多起案件的审理。

我和同学们旁听的是一个关于超市纠纷的案子。大致案情是顾客在超市买东西,发现实际支付的钱多于商品的标价。审判开始,审判人员根据程序进行宣读,原被告陈述、出示物证等。由于时间原因,我们并没有听完整场的案件审理,但是我还是很有感触的。

我觉得,法律的产生与发展是文明的一个重要表现和重大进步,在法制社会,法律应当是人们行为的最低准则。随着时代的发展与人际关系的复杂化,我们在社会活动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在协商不成又绝不可以武力解决的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因此,知道基本的法律知识是非常必要的。虽然具体的辩护等工作可以交由律师,但是,了解一些法律条文既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就像我们旁听的这个案件,如果原告没有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那么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外,还会使更多顾客的权益受损。

另外,在此次旁听中,我还感受到了法律和法院的严肃性。在审判过程中,气氛是比较严肃的,面对国徽,我觉得有一股敬畏的感觉从心底油然而生。但同时,这又让我联想到了一些关于司法界贪污腐败的报道。我觉得,由于法律中存在一些漏洞,相关制度、程序有缺陷等原因,一些人甚至是法律工作者就趁机钻漏洞,做出违法行为。这不仅是不尊重自己,同时也是不尊重法律。法律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不容许任何人利用特权践踏其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知法犯法就罪加一等。

同时,我也觉得,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必须守法。但由于教育等原因,法律在某些地方的普及度并不高,一些人并不懂法律,他们的行为基本是以道德为准则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知者无罪”,法律面前是不相信法盲的,泪水是抵抗不过法律的神圣的。普及法律知识是需要各方努力的,也是一项长远而重要的工作。而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既然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并且有学习的机会和能力,那就更需要了解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守法、护法的合格的当代大学生。

第三篇:模拟法庭旁听总结

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自芬房屋拆迁 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旁听总结)

本次听审,带着目的性——明确庭审程序,了解审判人员的审判技巧、专业能力,加之听审过程中作了详尽记录,回顾之时能够结合相关法条将庭审程序对号入座,对审判的程序和法院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有了较为直观的认识。模拟法庭课程的学习,使本人在关注律师的辩论技巧之外,明白了法律实践中程序之于审判的重要性。它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顺利推进审判人员对案件的了解和争议点的把握。

现场的旁听经历让我领略了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专业的审判人员并不是盲目地走程序,他们需要建立审案的思路,结合证据和事实,作出判断。此外,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安抚其情绪,给予其发泄机会,又把握好庭审的节奏,这着实体现了审判人员良好的沟通能力。

弱势群众面临法律纠纷选择进行自我答辩所体现出的不足,也使本人深刻认识到训练自身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基本的法律知识,分析问题、把握重点的能力,逻辑思考能力,整合沟通能力,针对性的辩驳能力,这些都是一名专业法律人所必备的素养。

本纠纷涉及社会的敏感问题——拆迁补偿,庭审中体现出房地产公司利用被告不了解相关政策的弱点,有计划地安排其处分自己相应权利,以达到降低补偿标准的目的。即便如此,法律并不能时刻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他必须要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过于信赖相对方承担必要的责任。对法律规定的不熟悉,诉讼请求的不到位,辩驳得不具针对性,这些弱点更使其主张被支持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现对旁听进行梳理和总结如下:

时间: 地点: 承办人: 书记员:

原告:

被告:

追加的被告:

追加的第三人:

案情简介:原告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请求被告刘自芬履行合同,以方便其完成拆迁工作。刘自芬,及追加的被告和第三人认为合同的签署过程中存在欺诈,主张合同作废,不再履行(被告在缺乏法律训练的情况下提出的主张)。被告方的理由如下:首先,他们在签署遗产协议时并不知道,同意将房屋产权登记为其母亲刘自芬一人,就意味着房屋拆迁补偿时只补偿产权人一人。被告认为,原告怂恿其刘自芬让孩子们签署遗产处分协议,是为了减少其安置补偿标准,因此遗产处分协议效力有待商榷。第二,被告认为,委托其母签署拆迁补偿合同的委托书并不存在(众多被告只是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字),委托事项是张艳洁在房地产公司员工指引下,参照其提供的文字抄写的,不是被告们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程序方面(由于该案已经第三次审判,所以程序方面有所不同)

(一)法庭调查

本次听审使我意识到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对审判人员提出了较高要求。审判人员需要控制好庭审的节奏,时间,当事人说话的内容,掌握在不同环节中切换的灵活度。在书写这部分内容时,本人搜查了法庭调查的程序,并且有意识地将法条中的规定与审理情况相结合(见粗体字部分)。通过搜查、书写,对该环节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记忆。

确认当事人

1、法官说明是第三次开庭,友好提示旁听人员,若要了解程序,可以旁听其他案件。

2、追加曹卫东、曹卫民、曹春梅、曹春秀、曹春林为被告(猜测是因为遗产协议而追加的必要被告吗?)

3、第三人:曹卫军为共同被告

4、法官询问被告方面(由于人数众多,由谁主说)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

5、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陈述(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6、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有无变化

7、被告的答辩有无变化

8、追加的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意见?被告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的诉求如下:

 曹卫军(原来的第三人,现在的被告),认为曹卫军、曹卫民、曹子轩、张艳洁、刘自芬都是户口在册的人口,都应得到补偿。房子实际居住5人,除刘自芬外,其余四人也应得到安置。刘自芬是在原告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的效力有问题。

 曹卫东(追加的被告):作为继承人,对拆迁一事一直不知,直到9、28号才知道,期间住院,签过两份协议。第一份,是遗产处分协议,同意将房子的产权人更改为其母亲一人。一星期后,签订委托协议(但是在一张空表格上签字),上面的委托事项是曹卫军的妻子张艳洁在后来,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人员的指示,依其字条补上去的。现在,其认为拆迁方案有欺诈,效力存疑。

 曹卫民:遗产协议书(改房本)均同意。委托协议书部分,签字时纸是空白的,是曹卫军让其签字的,连表格也没有。签署委托书时,刘自芬不在,是有曹卫军在。 刘自芬:签字时在家,与蓸卫民签字为同一天。

 曹春梅:遗产继承协议书,签字的时候,妈妈不在家,看别人都已经签字了,自己也签了。委托书也是在这种情况下签的。

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 张艳洁:曹子轩与其都是常住户口,按国家政策,原地户口应该原地安置。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9、法官问原告:被告所述是否真实

10、原告:拆迁调查和户口情况均需核实。根据拆迁政策(拆迁公告实施细则,当时在小区公开张贴,其中提到“危改拆迁,原地重建,原拆原建”“一对一”“只针对产权人,不管居住人口”(在提交证据环节,该拆迁细则未提交)

【对原告律师的评价:由此可见,原告律师的庭审准备非常仓促,不够细致。从对拆迁细则的描述中,不排除原告方为了降低补偿标准,设套让刘自芬处分权利的可能性。】

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11、被告:对“原拆原建”方案需要质疑。刘自芬;1对1说的是1平方米换1平方米。当时提到“三个单居”,对方说不可能,说其他居住人口如何安置“不可能”,吓得没和孩子商量,在媳妇的搀扶下签署了拆迁协议。

12、法官问被告:你们向原告提出过拆迁安置标准的异议吗?被安置人口的资格有无进行过裁决。

13、被告:没有进行裁决。原告扣押了被告房本,在去原告工作场所的时候,原告借口复印,扣押了其房本。

当事人质证

1、法官:原告有无新的证据需要提交(没有)

2、法官:被告有无新的证据需要提交(曹卫东提交了病历,证明其在签署协议当时正在医院治疗)

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对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方提出:根据政策,是“危改+房改”,而不是单纯的危改,所以户口应该安置。对原拆原建有疑义,要不然5层的楼房怎么改成20多层了?

(二)法庭辩论

法官:原告有无新的辩论主张

原告:有。

1、继承问题,曹长福的子女做出了由母亲一人继承房子的意思表示,刘自芬取得房屋后,就有权签订拆迁协议。

2、安置对象的问题:根据拆迁细则,原拆原建,拆一还一。那些放弃继承的人就无权得到安置。

3、剩余房源,由政府统一收回,另行安置。

4、关于扣押的房本,是为了拆迁完毕后,制作新的房本需要。

法官根据原告的辩驳将程序恢复至“法庭调查” 法官问被告:委托书签字的时候,纸是空白的吗?

张淑艳:是的,上面的内容是按相关工作人员的指示,对着其出示的卡片抄写的。法官:签订委托协议的目的是什么?

原告:制作新房本的时候,方便换到刘自芬名下 被告:对遗产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法官总结本案争议焦点

关于产权人问题,法官问被告:是否同意将产权人改为母亲一人? 被告:如果遗产协议中对遗产的意思表示会导致房屋的安置补偿出现目前的结果,那对遗产协议的意思表示还有待商榷。

恢复成法庭辩论

法官:被告有无新的辩论主张

被告曹卫民主张:房地产公司在和刘自芬讲安置补偿的时候,对于一个不识字、不了解政策的老太太,有告知相应后果的义务。现房地产公司未告知,存在欺诈,合同无效,要求撤销。法官:是撤销,还是无效? 被告:合同作废,不再履行。

【被告的辩论不具有针对性,没有根据原告的主张,一一辩驳,力度不够。在辩论阶段,重申前面已经论述过的诉讼请求,没有意义。】

(三)法庭陈述

经法官询问后,原被告都坚持各自主张。法官披露,该案件在庭审前已经过调解,现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欺诈,可以作废。被告希望了解出庭的诉讼参与人中,除了律师,另一位是否是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希望找当时与其母商谈的工作人员确认该案情。

(四)休庭

二、对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评价

已经是第三次审判,所以由一位助理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负责庭审工作。审判员非常友好,询问了旁听人员的需求,并告知了本案的审理进度。该案子的审理程序中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 如何追加当事人  如何询问新诉求  何时告知回避权利

 如何在法庭调查、辩论中进行切换

 如何询问,如何控制当事人的回答内容和回答时间

审判人员具有以下优点。(1)审判人员的询问“是主张合同无效还是合同可撤销?”可以体现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2)审判人员在面临众多当事人、年事已高的老人,能够不紧不慢,不打断老奶奶的话,说明其能很好地照顾到当事人的情绪,处理好公众关系。该案的审判与之前旁听案件很大的不同:审判员和当事人的关系很好,不像之前旁听的(网络侵权案件)法官,有些过于严厉。中间的区别可能和案件性质、当事人关系有关。本案涉及众多家庭成员,纠纷又是也是民众非常关心的房屋拆迁补偿关系,因此法官的耐心程度相应提高。

被告方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没有在私底下统一所有人的意见,综合以后展示在法官前面。导致庭审中费尽周折了解不同人的诉求。其次,当事人没有依靠专业律师,不能在法律上找到有利于己方的事实,明确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提出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欺诈是导致合同可撤销,而不是合同无效。”个人觉得,类似于这样的房屋安置补偿纠纷,由于涉及的标的价值很大,当事人不妨请一个律师,帮助自己维护权利。

原告方似乎有很多纠纷在法院审理,但其取证和调查的用心程度不够。原告方律师的专业能力并没有很好地展现在庭审过程中。

第四篇:法庭旁听报告

法庭旁听报告

时间:

地点:

由于时间有限,且进入法院时不让带手机,笔,纸等记录工具,只能靠记忆来完成这份报告,所以在叙述中有很多细节已忘记,无法描述出来,望老师见谅。首先在第五法庭旁听了第一个案件,正好碰上法院一审宣判,随后在第二法庭旁听了一桩毒品案的开庭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对被告进行提问阶段,由于时间关

系,就没能继续听完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

案件一:

地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时间:2013年12月10日上午8时30分

审判结果:

南京市某媒介公司的总经理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合计400万余元人民币被南京市检察院起诉,经相关司法程序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9年,没收财产100万人民币,并追回了部分公款约30万元人民币。由于该公司为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子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被告人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不影响其公务员身份,法院驳回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被告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即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件二:

地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时间:2013年12月10日上午10点整

主要内容:

1.首先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八名法警带四个被告人进入法庭;

2.审判长对四名被告身份进行核实,主要就是问及被告人姓名,籍贯,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对;

3.审判长宣读公诉人对被告的起诉内容;

4.分别对四个被告人进行提审,提审过程由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发问,并要求正面回答。

案发过程简介:

四名被告暨犯罪嫌疑人宫某,黄某,汤某,邱某因涉嫌贩卖和购买冰毒于2013年3月28日被警方抓获。宫某,黄某,汤某为重庆市梁平县人,为朋友老乡关系。而邱某为南京籍贯,与宫某,黄某,汤某并不认识。

案发当天,宫某用手机通知汤某从上海到南京某加油站见一个人(邱某)并确认对方是否带钱(毒资),同时通知黄某带上电脑包(内含毒品)与汤某会合一同与邱某进行毒品交易。两人到了加油站后与邱某于加油站男厕所内进行毒品交易,后黄某,汤某进入加油站周围的巷子准备离开过程中被警方抓获,并收缴电脑包内的十万元余元,而邱某乘坐出租车离开随后亦被警方抓获,并缴获冰毒数百克;另一边,宫某也被警方抓获。

提审过程: 宫某,汤某为自己辩护称:

十万元是来南京作开火锅店使用;宫某于案发当天并未与黄某,汤某联系。二者均翻供。

黄某始终坚持自己说不清当天的细节,没有正面回答公诉人和辩护人问题,反复重复一句话:

“你问的这个问题有点绕,我之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你就按之前公诉书所说的办。”

邱某为自己辩护理由如下:

1.毒品不是他的,他直接不知道在塑料袋里的是毒品,而是扔在出租车上。

2.在厕所这种公共场合作毒品交易完全不可能。

3.他没有那么多钱购买毒品。

亦翻供。

旁听感想:

这是我第一次进入法院参加案件的审理过程,在进入法院之前对法律了解得的非常少,在家的时候父母比较喜欢看CCTV12频道的法律节目,每次父母在看的时候,我都认为这些有什么好看的,大多数不都是一些家庭纠纷,特别是一些婆媳纠纷,还有夫妻两人之间的什么财产纠纷啦,在我看来都是些鸡毛小事,有什么好谈的呢。法律离我似乎很遥远,但这次旁听完两个案件审理后,让我对法律产生了很浓厚的兴趣,同时也让我学会了公平的看待一个问题。

在第二个案件中,黄某的态度最好,对于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的问题都一直在尽量按他当时的记忆来回答,按他的表述他在案发前对于宫某让他到加油站和邱某见面并让他确认邱某是否带钱,在整个杜平交易过程中,他似乎对于自己在做的什么事都不知道,他只知道宫某让他帮他确认某一个人是否带了十万块钱,而他对于整个案件毫不知情,但我注意到一点,就是公诉人一直在问他当时是否意识到当时做的是违法犯罪的事,他关于这个问题一直没有正面回答,总说:“你问的这个问题有点绕,我之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你就按之前公诉书所说的办”。但他提到过一点,就是被带到警察局后办案民警告诉他这是一起贩毒案后他才清楚的知道自己被卷进了案子当中,在我看来或许他真的是不知道自己当时是否意识到他在犯罪,又或许他觉得自己怎么无缘无故的就被卷进了贩毒这样一件事里来,想到这儿可能就觉得心里窝火,自己都搞不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了,至少他当时在法庭上的表现给我的主观感受是这样,旁听结束回到学校后,我就对公诉人为什么一直在问他在作案过程中有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参与犯罪这个问题和我们宿舍的一个学法的舍友交流,他告诉我法律上强调一个主观上是否意识到犯罪对量刑上有很大区别,如果在作案过程中他有意识到自己是在进行违法行为的话,他的量刑将会大大增加,这让我深有体会,原来法律上还有主观上意识到犯罪一说,在我理解来就是是否属于故意犯罪,如果属于故意犯罪的话,当然就该罪加一等了,反之,就该适当减刑,不知者无罪嘛。刑法的目的不是对于犯罪分

子进行处罚,而是为了有罪者能改正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最终为社会服务,从邱某身上就可以看到,作为第一被告的他,首先他曾经有过四次案例,第一次偷盗,第二次偷盗,第三次绑架,并被判无期徒刑。在他被判无期徒刑后仍然被释放了,说明在监狱里他至少已经改错了,所以才会被释放。

这次的审理过程也让我意识到,对于在未被宣判罪犯,在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有最时,我们不该把他们作为罪犯看待,因为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主观看法就给别人定罪,每个人在被证明有罪都是应该被平等对待的,即使他真的有罪,在没有证据之前都不能被随便定罪的,他和我们普通人没有区别,这样才能避免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给无辜的人带去更少的伤害。

总结:

通过这次的法院旁听,让我对法律有了一定的认识,我对司法程序有了初步直观的了解,对法庭庭审的真实场景有了深刻的感受,对于法律的严正,严肃,严谨有了深刻的认识,让我从内心深处对法庭这样一个庄严的神圣之地有了最崇高的敬意,但这也引发了我的思考,对于一个已经发生了7个多月的案件,连当事人都记不太清当时的案发过程,能否还原事情本身的真实性让我产生怀疑,还有如果最后证明嫌疑人为无罪,对于这被拘留的七个月该怎么补偿当是人?如果最后宣判有罪,那对于嫌疑人这七个月的拘留又该怎么算呢?是否要折算在他们的刑期内呢?这些都引发了我的思考。对于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公堂上的说辞我都不再相信,只有看最终的证据才能给当事人一个最公平的答案作为本案的终结。

第五篇:法庭旁听心得体会

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旁听心得体会

201302020211陈安琪 法学13102班

时间:2015年6月11日 地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盗窃罪

在上周五我院组织学生去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旁听了一起赵**盗窃案。本案于上午九点开庭,审判长开庭后对被告人进行询问其姓名,年龄,被逮捕日期进行确认,查明,并问其是否申请回避,接着依据我国《刑法》33条,192条,193条,216条的规定告知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接着开始法庭调查,实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通过起诉书我们了解了被告人赵**盗窃案,2014年10月到次年3月伙同同伙杨某共同盗得近二千九百元左右的赃款。

然后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由于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认罪,法庭决定简化审理,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说明自己对犯罪事实没有意义,对用简易程序也没有异议。

具体情形,赵某1996年1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白家乡人。小学文化,没有犯罪前科。因生活所迫流窜至常德鼎城区作案多起盗窃所得与杨某共同分得赃款。2014年10月伙同杨某在洞庭酒店盗得400余元。2014年11月又同杨某盗得价值800余元的赃物赃款,第三次盗得891元的赃物,2015年3月7日到三月九日盗得230元的赃物。2015年3月9日被校园巡逻保安当场抓获。

紧接着又公诉人举证,公诉人列举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三个)。被告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法庭调查结束。

接下来进行法庭辩论。公诉意见,由于被告在第一起犯罪时尚未成年,又无犯罪前科,当庭认罪应当从轻处罚,判处拘役2至4个月并处罚金。而辩护人意见则是认为被告人犯罪乃是生活所迫,由于受教育程度低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且被捕时毫无反抗,确有认罪情形。辩护意见认为应当判处缓刑。辩论过程是在称不上是激烈,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能明白,对这样一个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辩论的空间确实有限。如果被告人选择推翻自己的口供,会对自己的认罪态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可能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与我们想象的或在外国的法律影片上观赏到的控辩双方唇枪舌战场面大相径庭,但据我所知,这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实情。公诉控告方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真正能证明犯罪证据材料收集不足。这样从积极方面说可以节约办案资源,但同时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也会大增,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罪刑法定元转背道而驰。福祸相倚,对于此类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了吧。

在对案情有了基本了解之后,审判长又对被告人赵某询问了一些家庭基本情况。最后进行口头判决,判决书5日内送达。被告可在收到起诉书起10内提出上诉。法庭认为被告人赵某因流窜作案,无法与家人取得联系,且不具备社会监管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42条,44条,52条,53条的规定被告人在犯第一二起案件是尚未成年因此最终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通过本次法庭旁听,我更加熟悉了庭审程序,同时也对自己今后将要从事的专业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这些虽然是程序性模式的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效率,特别是庭审的纪律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的仗。

2、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3、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这也是庭审的重要的环节,庭审前的好的准备工作只是一种计划,而庭审的过程才是最关键的,而且是动态的,随时变化的。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庭审的目的。

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力求上进。具备一名书记员到法官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和好的修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及政策水平与素养。政治素质是胜任审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就会失去工作的方向性和目标性。要做到司法为民、公平公正,势必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各种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思想理论。

二是必须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就是心理修养,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的分析案情及审判过程,既要尊重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又要寓情与人民之中,正确处理好二者,那就要求我们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刚正不阿,有大无畏的精神,不为世俗偏见所影响,不为权利、利益所动摇,正确理解和处理法与情理融合的尺度,关注弱势特殊群体,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的公众形象。

三是必须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了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学习各种先进的审判理论和掌握各种审判技能,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增强自己的工作业务能力。

我们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后也大多会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甚至会成为立法、执法的领军人物,要扛起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重任。因此在学好书本上的知识的同时,也要多参加社会实践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老师们为了这次旁听付出了极大精力和心血,在这里我向您们表示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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