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电系统招投标采购及法律风险防范学习心得
广电系统招投标采购及法律风险防范学习心得
经过几天的招投标培训学习,我感觉受益匪浅。专家们的博文广识、生动讲解、精彩案例不仅充实了更多的理论知识,更让我开阔了眼界,解放了思想,较全面的提高了招投标工作业务能力和招投标法律风险防范的理论水平。此次的培训学习主要心得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投标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的招投标相关法律主要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建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建立规范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使得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制定招投标法律法规加强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了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招投标主要环节、流程
1、招标
1)确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2)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3)对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4)资格预审。5)编制招标文件。6)发出招标文件。7)踏勘现场与答疑。8)招标范围的确定。
2、投标
1)投标文件的编制。
2)编制、送达与签收投标文件。
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澄清、说明和撤回。4)联合体投标。
3、开标、评标、定标
1)开标:开标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和程序。
2)评标:有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3)定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订立合同。
三、招投标法律风险
1、招标前期阶段主要法律风险
1)规避招标:必须招标的不招标,化整为零躲避招标,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等。
2)招标条件不具备就招标: 项目未立项,审批手续不齐,资金来源为落实到位等。
3)招标形式不合法。尽量通过公开招标进行,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2、招标阶段主要法律风险 1)招标公告不合法。2)资格预审。
3)招标文件编制、修改、发出。4)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
5)擅自终止招标。开展招标活动前进行充分准备;但如果招标过程中出现大幅降价或发现投标人有串标嫌疑(但难以取得证据),可能给招标人带来较大损失时,应果断终止招标。
6)招标单位人员泄露保密信息。制定招标过程中保密信息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和素质;加强对保密信息的管理,控制涉密人员范围;重要招标,对涉密人员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对违反保密制度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踏勘现场与投标预备会。招标人可以根据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应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项目踏勘时可以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潜在投标人的提问,但不应互相介绍各投标人代表。
3、投标阶段主要法律风险
1)投标人主体不适合、数量不足。招标文件中对有关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2)投标人串标、围标。在招标文件中对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等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出现则做废标处理;有关单位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明文件等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
3)挂靠。要求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其基本账户汇出;严格审查有关人员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凭证等,必要时核对原件;在投标邀请书中明确被邀请的投标人必须自己参加投标,不得委托人和第三人投标
4)投标中弄虚作假。核对有关单位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劳动合同等原件;有关业绩要求填入合同对方的联系电话,必要时进行电话核实或实地调查。
5)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或报价畸高。评标时发现投标人有低于成本报价嫌疑的,应要求其予以澄清,如果投标人无法证明报价高于其个别成本的,做废标处理。
6)投标保证金不符合要求。
4、开标阶段主要法律风险
1)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法律规定。2)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当。3)投标人不足三家。
4)评标中废标无法律和招标文件依据。
5、定标阶段主要法律风险 1)不依法定标。2)低价中标。
3)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进行实质性谈判。4)中标公示。
6、合同履行阶段主要法律风险 1)分包转包。
2)设备采购合同条款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注意明确供货范围(尤其是备品备件)(2)注意技术协议和商务合同的统一
(3)预付款和履约保函一般不宜抵消(4)明确付款节点,合理控制付款进度(5)明确交货地点(6)所有权与风险转移(7)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8)一般设备与特种设备验收程序的不同(9)违约责任的设置
(10)潜在缺陷责任(一般到第一次大修)3)施工合同条款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工作界面要清楚
(2)价格中包含的风险写清楚,明确新增项目的价格计算
(3)监理的权限写清楚,涉及价格变动应经发包人同意
(4)明确工程变更的程序和估价原则
(5)工程付款应控制到位
(6)明确保修期限与质保金支付
(7)明确甲供设备和材料的范围及处理
(8)明确索赔程序要求
(9)提前终止条款写详细很有必要
(10)明确工程结算程序
7、异议与投诉
8、虚假招投标风险防范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活动。2)未进行招投标程序,不得私下签署协议。3)未经招投标不得确定承包方,更不能先施工后部虚假招投标手续。
以上是我参加本次招投标学习的几点心得。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做好招投标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也进一步明确了招投标工作的重点,在专家对案例的分析中,让我对招投标工作中一些问题有了本质的了解,学到了一些做好招投标工作的方式方法,触动很大,感受颇深。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协调好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
第二篇:广电系统招投标采购及法律风险防范学习心得
广电系统招投标采购及法律风险防范学习心得
经过几天的招投标培训学习,使我受益匪浅。专家们的博文广识、生动讲解、精彩案例不仅充实了更多的理论知识,也让我开阔了眼界,解放了思想,较全面的提高了招投标工作业务能力和招投标法律风险防范的理论水平。此次的培训学习主要心得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合同法》、《建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了招投标活动,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建立规范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使得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初步建立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工程建设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招投标法律法规加强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明确了招标范围,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招投标主要环节、流程
专家详细的介绍了招投标流程、环节,主要有:
1、招标
1)确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3)对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
4)资格预审。
5)编制招标文件。
6)发出招标文件。
7)踏勘现场与答疑。
2、投标
1)投标文件的编制。
2)编制、送达与签收投标文件。
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澄清、说明和撤回。
4)联合体投标。
3、开标、评标、定标
1)开标:开标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和程序。
2)评标:有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3)定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订立合同。
三、招投标法律风险
通过招投标各环节的介绍,专家着重指出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表现形式,并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招投标法律风险的措施。
1、招标前期阶段主要法律风险
1)规避招标:必须招标的不招标,化整为零躲避招标,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等。
2)招标条件不具备就招标: 项目未立项,审批手续不齐,资金来源为落实到位等。
为简化程序,建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招标方式,以获得一次性批准,或以打包的方式向有关部门申请;如果获得国家发改委等政府部门审批较困难,可以争取获得省级招标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的批准,以减轻招标人的责任
3)招标形式不合法。尽量通过公开招标进行,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2、招标阶段主要法律风险
1)招标公告不合法。
2)资格预审。
3)招标文件编制、修改、发出。
招投标程序中的几个时间要求
(1)投标文件准备时间: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不得少于20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
(2)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从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20日)。
(3)招标文件修改时间:投标截止日15天前进行。
(4)投标有效期:法律无明确规定,通常为60天、90天、120天。
(5)确定中标人时间:投标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
(6)签署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7)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间: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
4)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
5)擅自终止招标。开展招标活动前进行充分准备;但如果招标过程中出现大幅降价或发现投标人有串标嫌疑(但难以取得证据),可能给招标人带来较大损失时,应果断终止招标。
6)招标单位人员泄露保密信息。制定招标过程中保密信息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和素质;加强对保密信息的管理,控制涉密人员范围;重要招标,对涉密人员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对违反保密制度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踏勘现场与投标预备会。招标人可以根据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应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项目踏勘时可以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潜在投标人的提问,但不应互相介绍各投标人代表。
3、投标阶段主要法律风险
1)投标人主体不适合、数量不足。招标文件中对有关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保证最少有三个以上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投标人串标、围标。在招标文件中对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等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出现则做废标处理;有关单位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明文件等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
3)挂靠。要求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其基本账户汇出;严格审查有关人员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凭证等,必要时核对原件;在投标邀请书中明确被邀请的投标人必须自己参加投标,不得委托人和第三人投标
4)投标中弄虚作假。核对有关单位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劳动合同等原件;有关业绩要求填入合同对方的联系电话,必要时进行电话核实或实地调查。
5)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或报价畸高。评标时发现投标人有低于成本报价嫌疑的,应要求其予以澄清,如果投标人无法证明报价高于其个别成本的,做废标处理。
6)投标保证金不符合要求。
4、开标阶段主要法律风险
1)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法律规定。
2)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当。
3)投标人不足三家。
4)评标中废标无法律和招标文件依据。
5、定标阶段主要法律风险
1)不依法定标。
2)低价中标。
3)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进行实质性谈判。
4)中标公示。
6、合同履行阶段主要法律风险
1)分包转包。
2)设备采购合同条款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明确供货范围(尤其是备品备件)
(2)注意技术协议和商务合同的统一
(3)预付款和履约保函一般不宜抵消
(4)明确付款节点,合理控制付款进度
(5)明确交货地点
(6)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7)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8)一般设备与特种设备验收程序的不同
(9)违约责任的设置
(10)潜在缺陷责任(一般到第一次大修)
3)施工合同条款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工作界面要清楚
(2)价格中包含的风险写清楚,明确新增项目的价格计算
(3)监理的权限写清楚,涉及价格变动应经发包人同意
(4)明确工程变更的程序和估价原则
(5)工程付款应控制到位
(6)明确保修期限与质保金支付
(7)明确甲供设备和材料的范围及处理
(8)明确索赔程序要求
(9)提前终止条款写详细很有必要
(10)明确工程结算程序
7、异议与投诉
8、虚假招投标风险防范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活动。
2)未进行招投标程序,不得私下签署协议。
3)未经招投标不得确定承包方,更不能先施工后部虚假招投标手续。
以上是我参加本次招投标学习的几点心得。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做好招投标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明确了招投标工作的重点。在专家对案例的分析中,让我对招投标工作中一些问题有了更深的了解,学到了一些做好招投标工作的方式方法,触动很大,感受颇深。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作好集团公司招投标工作。
资产管理部李晋东
2014.3.25
第三篇: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学习心得--刘小林
参加《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学习的
心得体会
2017年11月24日,应公司通知自行网络观看了《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视频。此次学习主要针对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存档等工作及法律风险防范措施。通过学习,在合同全程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方面,令我深刻领会到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在企业经济活动中重要地位,必须增强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防 范意识,尽可能的把合同相关法律风险降到最低,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经济活动往来提供专业意见。
根据我公司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实际并结合学习内容,我认为在以后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方面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同签订前的合规审查工作及缔约准备工作。
1、根据我公司的企业性质及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我公司经济活动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尤其对于重大事项及其标的额较大的业务合同,必须坚决落实相关的招投标规定及审批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决策的合法合规,避免企业经营中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
2、经济活动中对交易市场的了解调查,尤其要对交易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进行调查审核。在经济活动中,缔约前业务承办部门必须对缔约相对方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主要通过市场调查、证件资质核实、商业信誉及履约能力评估等方式对其作出全面评价,确保相对方具备主体资格并有履约能力。
3、加强相关业务承办人员的业务能力素质提升,使我方在经济活动中争取掌握主动权和话语权,尤其对于合同的起草、成交条件的提出等主动权的掌握极为重要,可以为我方在经济活动中争取更多的权利,保障企业的持续盈利水平及稳健发展。
二、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内容的严格审查及风险点的把控规避。
1、签约主体资格及相关授权委托手续的核实。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根据前期的调查了解对相对方的签约主体资格再次进行认真核实,并对签约授权委托事项进行进行全面的了解核对,以确保合同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
2、合同起草、修改、洽谈等主动权的争取及积极行使。在前期相关业务人员跟交易对方积极接触的基础上,努力争取掌握合同的主动权,并根据双方协商认真推敲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尽可能选择适用对我方有利的措辞,也能确保在合同洽谈过程中掌握合同修改变更及交易成交条件的主动权,以便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获取更大利益。
3、合同形式及内容的全面审核。在经济活动中对于业务往来合同及相关事项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杜绝承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私自口头承诺等问题。在采取书面形式的基础上,必须对合同的名称、编号,签订时间、地点,合同双方的信息等内容核实准确,并对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价款、交付等进行明确详细的约定,更要结合我方的实际及优势,争取约定对我方有利的相关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以防患于未来涉及合同争议中我方利益受损。
三、合同的具体履行及后期管理。
1、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而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没有重大特殊原因尽可能的杜绝单方违约,造成商业信誉的丧失及经济利益的损失。
2、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签约与履行主体一致性的核对;跟对方的及时提示、通知、告知、协助;及时的检验交付;履行不当的告知确认以及违约责任的权力主张、催告等。涉及履行中的所有问题但不限于以上列举,应留取保存相关凭证及信息,并尽可能的要求对方加以确认,以确保保留履行证据,避免产生纠纷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加强合同的归档管理工作。对于合同的归档,应建立相应的台账及制度,尤其对于分期履行、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依据合同性质、签订时间等分门归类的进行跟踪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记录履行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及其相关配套资料的完整性,保障履行证据的全面充分;加强部门之间合同资料的移交签收,保证管理工作责任到人;建立管理人员调、离岗前的工作交接,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通过各项管理工作,争取实现合同管理工作中部门之间、人员之间的无缝对接,保障合同业务往来的有迹可循。
这次学习使我受益匪浅,让我更透彻的认识到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在当今经济活动的重要作用,警示我们必须树立法律意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把所学的专业知识更好的应用在日常工作当中,能够为公司的经济活动献计献策、保驾护航。
正元国际阿勒泰正元国际矿业有限公司 正元国际哈巴河金坝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员:刘小林 2017年11月26日
第四篇:法律风险防范读后感
《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读后感
《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一书,结合大量生动详实的案例,解答了很多施工中令人困扰的法律问题。我读后深受启发,回想起以前施工中的一些做法和认识,竟然有许多在法律上有欠妥之处,幸亏未造成损失。随着相关法律的不断健全,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让每个管理人员都具备相应的法律常识和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我的一点感想:
一、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代表,法律地位远高于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经委托后,即成为施工企业在具体项目施工中的代表,可以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相关法律行为;项目经理部一般仅是为实施特定项目施工而成立的临时性及一次性内部组织机构,多从事与项目施工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项目经理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可独立为意思表示,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且在权限范围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项目经理部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能独立地对外进行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能力受到项目经理的限制,其行为后果除项目经理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情况下由其个人承担。项目经理一经委托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换,而项目经理部其他人员一般来说并不固定,可以随工程任务的变化而调整。
除项目经理个人行为外,施工企业均需对项目经理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实践中施工企业往往与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此规避施工企业的责任。但是内部承包并不改变施工企业本身的法律地位,改变的仅仅是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方式。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内部合同或挂靠协议等无论怎样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仅对其双方发生约束力,不能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产生约束力。换言之,双方内部合同的约定不能对抗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因此项目经理在经营期间与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均由建筑企业来承担。
二、项目经理行为潜在法律风险的表现
1,项目经理不适当履行与业主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造成质量问题或工期延误,导致业主索赔;
2,项目经理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3,项目经理在工程竣工结算中,为达到个人目的,滥用代表权,故意拖延结算或拒绝移交竣工资料造成施工企业无法及时结算;
4,项目经理采购建筑材料、租赁机械设备的行为。有的项目经理随意以项目部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欠付对方合同款,造成经济纠纷,通过法律解决时法院以项目经理欠债属于职务代表行为为理由,在项目经理无偿还能力时,由施工企业支付欠款;
5,项目经理在材料采购、设备租赁中的恶意行为,比如施工企业因疏于管理,项目经理利用职权和持有的项目部章,与他人串通一气,伪造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等,再通过虚假诉讼达到占有施工企业款项的目的;
6,项目经理通过虚假支付分包工程款、劳务工程款及劳务人员工资的形式,套取施工企业款项;
7,项目经理对外借款,并由项目部担保。实践中,债权人凭着项目经理出具的借条、项目部出具的借条、项目部担保的借条,向施工企业主张权利。8,项目经理拒付、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民工到企业、到政府集体上访,给企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最终拖欠的民工工资还得企业设法解决。
9,项目经理挪用、转移工程资金,造成工程亏损,借以逃避各种债务和应交税费,施工企业不仅损失了管理费,往往还要承担债务。
10,项目经理在招揽工程的过程中,为了承接工程过分让步,甚至与甲方串通,签订不利于施工企业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时出现困难,将责任推给施工企业。可见,项目经理的行为,不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都会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加强项目经理的风险管理应成为施工企业风险控制的重要方面。
三、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法律风险防范
(一)、严格选任,加强项目管理团队建设。
项目经理的选任,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对项目的成败起着重要作用。优秀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团队,是企业未来发展的核心力量。因此在施工开始前的项目经理选任中,首先应对项目经理进行全面、慎重地审核和选拔,通过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全面了解项目经理的从业经历、工作业绩、为人品质、经营管理能力和承担风险实力,并着重考察其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及过往违纪情况。
(二)、建立项目经理激励和约束机制。
现在很多施工企业实行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项目经理享有很大的自主权,这会给施工企业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项目经理的责、权、利有机统一。在项目经理工作启动前,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项目经理协商订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对项目的各项目标、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分配、项目所需人、材、机等资源供应方式、项目经理应承担的风险和项目经理奖惩的依据、标准及办法进行明确约定,并可提取一定的风险抵押金,通过风险抵押金的方式来增强项目经理、项目承包人的风险意识和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自觉性,从而保证承包经营活动的效果。另外,在制定考核标准时,要合理确定承包系数,使项目经理在适当履行承包合同后,能取得合理满意的收入,同时,对项目经理的权力进行约束,确定合理的违约责任条款,提高项目经理违约成本。
(三)、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杜绝“以包代管”。
强化项目管理,提倡工程全过程管控,对于每个项目,施工企业都要派专人从经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工程成本、劳务分配等方面,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加强项目分包、劳务、购销、租赁等合同管理,建立管理台帐,注重合同签定的细节。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依托施工企业力量,协助项目部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合同变更签证、工程款催付等事项进行协商,以切实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项目经理的权限范围。项目经理的权限来源于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因此,从权源上对项目经理权限进行适当的规范与限制是防范项目经理引发法律风险的源头措施。
1,明确授权。在开工前,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和期限,并将该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或在施工开始前向发包人和已确定的分包商及材料商送达,保留其签收记录。委托书应载明受托人的姓名、职务、授权事宜、时限等,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2,授权排除。在对项目经理的授权中,将一些重大的或不适宜由其决定的事项加以明确排除,如合同修改与变更、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变更、重大分包事项、重大材料及设备采购、重大财务事项(如接受发包方付款等)、对外借款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等。
(五)加强项目部印章管理。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项目经理或他人外出联系工程需要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时,不能随意交给他人,应由公司派相关部门的人员携带前往,并建立借出回收登记制度,需要以上证件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仅针对特定的具体工程,并加盖公司印章,注明日期并建立档案。对于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的管理,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一章一请示,一章一登记。加盖公章的批准权限一般为公司的总经理。不要开据空白介绍信。同时,由于项目部印章具有不需备案、易于伪造的特点,因此,在项目施工中,其制作与使用应格外慎重。施工企业应指定专人对项目部印章、印鉴进行管理,如必须使用项目部印章,应当在工程承包及分包、材供合同中就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及事项作出明示,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必要时可在项目部印章表面作必要的权利限制标记。
四、加强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妥善处理履约纠纷,充分运用合同及其法律武器保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索赔贯穿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履行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为了确保施工合同目标的实现,就必须正确运用索赔这一经济法律行为,以提高施工合同的履约率,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索赔或反索赔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是项目的管理人员要建立强烈的合同意识,要对签订的合同及其条款熟悉,按合同办事,认真履约,规避不利。其次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文件、资料、纪要等签证以及印章、审批、责任、考核等办法。最后,要注意纠正“索赔将会与业主关系搞僵”的错误认识。只要遵约守信,不仅不会与业主关系搞僵,反而会使关系更加密切融洽。
五、加强合同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充分利用已有的人力资源,制定适合企业的培训方案,分层次培训各级合同管理人员,从根本上增强经济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五篇: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恒生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被某海关作出扣押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应向()申请复议。A.该海关
B.该海关所在市的人民政府 C.该海关所属省的人民政府 D.该海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2、李某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则()A.可以暂时终止诉讼
B.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准许
C.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D.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A.一并 B.单独 C.事后 D.事先
4、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参加行政复议。A.第三人 B.共同申请人 C.知情人 D.原告
5、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A.一并 B.单独 C.事后 D.事先
6、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政府
7、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 B.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C.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D.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
A.向上级机关申诉 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9、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申请复议。
A.上一级主管部门 B.本部门 C.本级人民政府 D.上一级人民政府
10、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A.5 B.7 C.10 D.15
11、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 B.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C.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王某贩卖盗版光碟被文化局查处,罚款1000元。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复议机关也维持了处罚决定。王某逾期不履行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如何处理?()
A.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C.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当事人对县土地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出申请? A.《土地管理法》
B.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
C.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 D.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14、某公司效益很好,许多外单位职工都想调入,纷纷找市劳动局说情。市劳动局未征得该公司的同意,强行将20名外单位职工调入该公司。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案应如何处理?()
A.不予受理,因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B.应当受理,因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C.告之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不予受理,因为是劳动争议
15、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A.5 B.7 C.10 D.15
1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A.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决定
B.由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 C.由申请人自由选择
D.由本级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协商决定
17、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 B.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C.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某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处理县机关干部和城关镇干部违法占地建房问题。联合调查小组对县机关某干部李某作出了处理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楼房。处理决定是以四个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作出的,盖了四个单位的公章。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是()A.县委
B.县土地管理局 C.县人民政府 D.市土地管理局
19、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
A.向上级机关申诉 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20、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不可抗力的是()A.地震
B.水灾 C.重病 D.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