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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措施票管理办法

动火安全措施票管理办法



动火安全措施票管理办法

通则

1.1

安全措施票共有“动火安全措施票”、“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两种。

1.2

安全措施票不得单独使用,必须附于工作票一起使用。一张工作票可附多张安全措施票。

动火安全措施票

2.1

动火安全措施票(以下简称“动火票”)所涵盖的动火工作应根据各风电场所属电网或属地的有关规定,划分动火等级。不得擅自缩小《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规定的一、二级动火区域。

2.2

动火票的工作负责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担任。

2.3

一级动火作业,安全监察部门必须派员到动火现场监护,并按防火预案作好准备工作。

2.4

二级及以下级别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安全措施票开工前向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安全监察部门做好记录备案。

2.5

动火安全措施票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各风电场的动火工作管理制度。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3.1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是为在有害气体,有害物质等特别危险的场所工作时,防止人身受到伤害而制订的。

3.2

在生产设备或系统上进行的检修工作,如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粉尘超标,带压工作,缺氧环境,放射性作业时,都必须使用“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3.3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应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且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a

进行特殊作业的危险点分析(预知),指出危险性可能造成的后果,并书面记录。

b

根据危险点分析或预知结果,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签名。

3.4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由工作票签发人在签发与其相关的工作票时一同审核签发。

3.5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如下。

3.5.1

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a

对特殊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b

对特殊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c

对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d

对所派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特殊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e

对现场特殊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f

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3.2

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a

正确安全地组织特殊作业工作。

b

完成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并会同安全监督部门共同检查、确认。

c

向有关人员布置特殊作业工作,交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d

始终监督现场特殊作业工作,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电厂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e

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开工和结束手续。

f

负责恢复、检查现场特殊作业安全措施。

3.3.3

电厂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

3.3.3.1

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按照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确已正确地执行。

3.3.3.2

负责检查所做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3.4

特殊作业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会同安全监督部门共同到现场检查、检测、确认安全措施,设置警戒区域,签名认可,方可开工。

3.5

特殊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特殊作业人员已全部撤离,现场清理干净后,方可恢复特殊安全措施,必要时还应进行相关的试运转后,才可以在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上签名,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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