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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解读 今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诸多挑战,黑龙江省政府刚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从十个方面广开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也给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了广阔空间。每条渠道均附着财政税收、人事管理、人才培养、就业服务和援助等一系列政策,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调整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加强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及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将高校毕业生引向农村、引向城市社区、引向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去,使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人才成长、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相得益彰。政策突破力度大、含金量高、操作性强。《意见》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它将为大学生就业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帮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段余应对《意见》做出了解读:

1.促毕业生服务农村基层

政府推出的高校毕业生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包括:“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及“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

第一项:“三支一扶”计划 今年计划扩招为2000人。

名词解释:“三支一扶”是指大学生在毕业后志愿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服务工作。服务时间一般为2年,服务期间给予生活补贴。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在择业过程中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

享受政策: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时享受优惠,报考研究生时享受优惠等政策。

黑龙江省前几年招募均为1000人左右,今年计划扩招为2000人。招募方式是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5月底前,各地根据下达的招募计划,采取考核或考试的方式进行公开招募。

第二项:特设岗位计划 今年起每年招募3000名左右。

名词解释:该计划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对象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两基”攻坚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等,在不改变教师管理事权的前提下,在现有教师编制内设立特别岗位,由国家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担任特别岗位教师,聘期3年。

黑龙江省从今年开始,每年招募3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黑龙江省农村学校任教。

享受政策:

(1)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3)聘期内,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

(4)3年聘期结束后,自愿留在本地学校的,由组织负责落实工作岗位,其工资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5)聘期结束后三年内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参加事业单位招聘及报考研究生的,加分政策同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毕业生政策。

第三项:到村任职工作计划

名词解释:按照中组部等中央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该计划从2008年开始,连续5年从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中选聘到村任职。基本程序是: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

享受政策: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参加养老社会保险。

(2)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4)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聘期结束后三年内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参加事业单位招聘及报考研究生的,加分政策同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毕业生政策。

(6)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7)到西部和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8)对选聘到村任职的毕业生,中央财政还将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报名应聘:选聘的基本条件是,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身体健康。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对于各省(区、市)此前已经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通过组织考察推荐,可转为选聘对象。

第四项: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名词解释:该计划由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从2003年开始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招募一定数量的人员,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及区域化推进农村共青团工作、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基层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基层司法援助、西部农村平安建设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黑龙江省今年拟招募100余名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服务。享受政策:

(1)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

(2)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

(3)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4)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1至2档工资标准。

2.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毕业生万余名 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编制空缺人员时,要优先录(聘)用高校毕业生。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空缺编制,从2009年起,每年要拿出一半以上,用于招录(聘)用高校毕业生。地市以上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都要录(聘)用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黑龙江省今年将在全省招录公务员不少于2600名、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不少于1万名。

3.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以下收费: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4.街道社区就业全省不少于5000人

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包括,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法律援助、乡村和社区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卫生防疫、基层市政管理、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以及各地开发的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今年黑龙江省计划每个街道、社区至少选聘一名高校毕业生,全省不少于5000名。5.鼓励困难企业吸纳和稳定毕业生

鼓励困难企业稳定和吸纳高校毕业生给予的优惠政策:

受金融危机影响,经认定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稳定和吸纳高校毕业生,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规定时限内享受以下“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的特殊扶持政策:

(1)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2)阶段性降低除养老保险外的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3)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稳定岗位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及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4)困难企业不得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双方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6.经济有困难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

促进毕业生到省外境外就业:黑龙江省与“长三角”、“珠三角”及“港澳台”地区已建立了人才交流合作机制,与俄、日、韩等国也建立人才劳务合作的联系,准备进一步加强同这些地区和国家交流合作,通过多种途径为毕业生到省外境外创业发展创业搭建平台。

高校毕业生如何进行失业登记:

(1)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经济困难的毕业生家庭,对毕业生就业的期望更为迫切,帮助这些毕业生就业对于他们家庭的脱贫致富有重要作用。(1)对其进行失业登记和困难家庭情况调查,建立专门台账,及时为他们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兑现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2)免费提供就业创业服务,针对毕业生专业素质和愿望,及时开展就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帮助。对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要制订具体服务方案,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采取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

第二篇:酒泉市制订0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2005年,我市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850人,比上年增加35%,毕业生就业难度加大。按照省政府要求,2005年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总目标是:到9月1日,就业率达到75%。为此,酒泉市制定下发了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意见。

《意见》中提出六条措施,保证实现200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

一、对我市农业、林业、教育、卫生和其他急需紧缺专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采取指令性就业分配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容许事业单位超编5%接受本科以上毕业生。

二、市属事业单位要根据需求,接受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县市区乡镇、中小学、医院等相关事业单位重点接受高校毕业生,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功立业。

三、选拔特困及长线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

四、培育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化服务功能。市、县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毕业生提供信息及提供就业信息,并做好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方面的工作。

五、加强毕业生择业期间管理。高校毕业生择业期为三年,高校毕业生持《择业通知书》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到所在市、县市区报名注册,以后未就业的,半年注册一次。往届未就业的毕业生由生源所在地做好毕业生报道登记工作。毕业后继续深造、暂不要求就业的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和档案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

六、进一步简化入户手续,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我市择业。对已就业的毕业生在就业地落报户口,对尚未就业的或正在择业的毕业生在当地人事部们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落报集体户口。人事档案和关系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毕业生,户口可随同落报集体户口。(刘中华、熊健)

来源:酒泉市人才中心

第三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加快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及时发布和宣传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规划,引导高校根据行业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各高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要结合中部地区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产业梯度转移的需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各地要尽快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五)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内(指毕业

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

(六)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

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七)稳定灵活就业。各地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认真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十)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一)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要大力推动互联网就业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强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就业行为。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

(十二)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

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十三)强化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城市聚居地长时间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实施专门的就业扶持政策。

(十四)保障就业权益。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

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对就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国务院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四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于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增加,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对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出新的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聚焦重点难点,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要多方位拓宽就业渠道,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尤其要加快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服务业,着力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比较集中的生产性服务业,同时加快发展各类生活性服务业,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不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尚未制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地区,要在年内出台。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继续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各地要为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创造条件,并将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作为高校毕业生求职的实践经历。要加大工作力度,健全体制机制,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2014年至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

创业比例。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优惠、场地扶持等各项服务和政策优惠。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有关部门要研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工商登记、场地支持、税费减免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出资方式,简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各地区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教育部门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意愿及需求,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确保凡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区要继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城市,要提升改造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选择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全国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招聘信息全国联网,更多开展网络招聘,为用人

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特别是要让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信息平台,积极促进对接。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导师。

各地区、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内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要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求职补贴标准较低的要适当调高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八、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深化教育改革,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高校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加强就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自2014年起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关部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九、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视和采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方面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将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到每一名高校毕

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以积极向上的心态走向社会,先就业、再择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深入解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掌握舆论主导权。

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第五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于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增加,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对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出新的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聚焦重点难点,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要多方位拓宽就业渠道,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尤其要加快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服务业,着力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比较集中的生产性服务业,同时加快发展各类生活性服务业,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不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尚未制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地区,要在年内出台。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继续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各地要为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创造条件,并将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作为高校毕业生求职的实践经历。要加大工作力度,健全体制机制,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2014年至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优惠、场地扶持等各项服务和政策优惠。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有关部门要研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工商登记、场地支持、税费减免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出资方式,简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各地区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教育部门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意愿及需求,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确保凡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区要继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城市,要提升改造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选择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全国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招聘信息全国联网,更多开展网络招聘,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特别是要让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信息平台,积极促进对接。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导师。

各地区、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内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要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求职补贴标准较低的要适当调高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八、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深化教育改革,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高校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加强就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自2014年起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关部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九、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视和采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方面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将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到每一名高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以积极向上的心态走向社会,先就业、再择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深入解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掌握舆论主导权。

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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