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非法学专业教学经济法论文
非法学专业教学经济法论文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提高我们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非法学专业教学经济法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首先,非法律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要达到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目标,重点应放在法律的应用上。
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行业在经济法的适用层面上是有差异的,所以在教学中应该体现这种差异。由于课时限制不能将不同经济领域的经济法规都纳入教学内容,而统一教学,统一考试时又不可能分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因此很难实现因材施教。其次,教学内容重复。大部分经济法规已经融合到专业课程或者其他课程当中。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系的《国际商法》,很多内容与经济法的内容有重复,所以很多学生在学了经济法之后,在学习国际商法的时候就表现得不够认真;金融专业的由于学习了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及专门学习了金融法律法规,而经济法课程里同样也涉及了证券法,保险法,造成了教学的重复。(二)教学方法不完善,侧重实践,忽视理论非法学类经济法一般开设在大一或者大二。
由于低年级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学基础,不具备或鲜少具备法学基础知识,如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商法的基本理论等,没有这些基础知识的积累,会使原本就属于法学门外汉的学生更加迷惘。有的财经院校甚至安排没有法学背景的教师来讲授经济法课程,有时竟把经济法讲成经济学,或者保险法讲成保险学。有些教师认为,既然是非法律专业,就不可能对经济法的理论有多高的造诣,课上讲一些案例就足够了。但是,法学的教育与其他学科不一样,更加注重逻辑思维的培养,所以这样重实践,轻理论偏离了经济法的教学方向。(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对于非法律专业经济法考试,大多数以闭卷考试作为主要的测评手段,考核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考试形式单一,考试题型简单。经济法课程考试多为闭卷考试,考试题目多为知识的再现,客观题较多,主观题较少,由于考试题型以客观为主,考生容易作弊的现象就很难避免;
二是注重学生的卷面成绩。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学生考试前几天集中背题,达不到课程设置的目的。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思考与建议
(一)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通常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包括:经济法概述、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金融法、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等。
综观全部课程,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或者商法,笔者认为,经济法内容的安排上应该遵循以下三点:第一,课程的设置上,非法学专业对法律基础知识基本是缺乏的,而经济法的专业性比较强,课时有限,所以为了增强时效性,在其他课程方面应该做好衔接,比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另外还有一些选修课可以在基础知识方面给予补充,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
第二,课程设置总体上还是必须坚持理论基础与实践相结合,寻找一个合适的经济法理论体系,该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内容,也包括商法内容。比如关于公司法,一般财经院校都是作为重点内容来讲,而法学专业这个是不讲的,是放在商法里来讲。所以,在讲公司法的时候,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上,而是要先讲一下商法中关于公司法的理论,包括公司的`产生发展,让学生了解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的逻辑性。
第三,教学内容上,针对不同专业要有所不同,根据专业的特点做适当的增减,形成相互呼应的统一体。比如,会计专业,对于《税法》,《财经法规》就可以不讲,而市场营销专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担保法就要重点讲。
(二)强调理论传授与案例教学并重经济法虽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但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
因此,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从周围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激发学习热情;同时,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表达、争辩及理沦联系实际的能力,为他们今后就业提供一个练兵场所。此外,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例如在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关于消费者维权,可以讲华硕笔记本高价索赔案件,案件的当事人也是学生,更能感同身受,要讲清楚以下三点:一是这是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
二是这个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三是这个案件应由什么法律来管。
弄清这三个点基本上就能深刻理解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另外,经济法属于法学教育,应当安排到律师事务所,公司参与实践或到法院旁听,或模拟法庭,让学生身临其境,学习致用。
(三)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应采用多种方式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考试,不能完全照搬法学专业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一般采用闭卷考试,题型一般是名词解释、选择、判断、简答、案例分析等主观和客观题。
而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涉及到十几个部门法,内容很多,要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靠死记硬背掌握理解是难以想象的。一般应以理论加实践的方式,必须掌握的内容可以通过闭卷的方式,其他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形式对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察,以便达到应有的效果。作者:吴金蓉单位:广东白云学院
第二篇:试析独立学院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方法创新及实践
试析独立学院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方法创新及实践
2013-03-12 14:12.cn
(1)忽视及缺乏对学生有关经济法应用能力的培养
独立学院非法学类专业的经济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但经济法在很多非法学类专业中并非核心课程,所以很多专业队经济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在许多非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中没有提及经济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所以导致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缺少法律实践活动,经济法律应用能力就很难提高。
(2)教学方式和手段与培养目标相背离
由于教授经济法的教师大多毕业于法律专业,所以大部分独立学院非法学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学虽然有一些变革和创新,但主要还是沿袭了法学专业的教学方式和手段。以系统讲授为主,稍加些案例进行教学。目前的经济法教学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完全依照教材照本宣科式的教学;二是根据教师和学生喜好跳跃式教学;三是对与学生联系密切的多讲,内容多,案例也多;与学生联系不密切的少讲甚至不讲。这几种方式导致教学效果低下,学生没学到经济法知识,也没培养经济法律应用能力,与培养目标相背离。
(3)学生学习经济法的主动性不足
大部分学生学习经济法都是被动地来课堂听课,即使有学生发问,也是针对课堂上老师讲的某一个知识点问的相关问题,不会主动地思考老师即将要讲的内容跟生活或未来工作的相关度;或者不会针对社会上发生的事件,用经济法怎么去解释去思考。
独立学院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方法创新与实践的对策
经济法教学方法的创新与实践的关键是树立重兴趣、重创新、重实践的教学理念。
(一)经济法教学密切联系社会现实以激发学生学习经济法的主动性
对于非法学类专业的学生而言,法律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工具,重兴趣就是要提高课堂的趣味性,加强师生的互动性和交流。需要老师引导学生“把法律看做生活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努力使经济法还原到社会现实之中。使法律的教学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使学生真正感受到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学习的主动性自然就提高了。
要使经济法教学密切联系社会现实,需要创建并实时更新庞大的经济法案例库。对入选案例库的案例有一些要求:一是客观发生的案例,有确切的时间、地点、人物、事实、矛盾和利益冲突、争议的解决程度及结果、社会评价等要素;二是要有一定的影响力,要在全国知名的媒体上进行过追踪报道;三是要在经济法发展历程中有转折性或决定性的影响;四是最好是最近三年发生的案例,除非是一些经典的案例不受三年的限制。有了这样的案例库,才有条件说能调动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兴趣。
(二)运用范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创造性
在学生对经济法产生兴趣的基础上,对学生运用范例教学法,经常性的对学生布置一些跟课程有关的案例及案例分析或理论分析,并在课堂上进行讨论、演示。使学生能由点到面,并能够产生举一反
三、触类旁通。且鼓励学生根据具体的案例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三)建立经济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实现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实践性
通过建立经济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中心让学生感受到真实案例。经济法律诊所为学生提供真实的案件。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可以切身了解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学习处理经济法律纠纷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和训练处理经济法律事务的能力。这样既学到了法律知识,也学到了社会知识,更学习到了解决法律问题的技巧。
法律援助中心是指学生在老师指导下直接面向社会,为符合条件的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常见的有,在教师指导下,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这能使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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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浅谈独立学院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方法创新及实践中英文对照
浅谈独立学院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方法创新及实
践中英文对照
Discussion on the teaching method of law major in Independent College Innovation of economic law and
practice in Chinese and English.由于独立学院非法学专业在培养目标、培养对象等方面的特殊性,所以其经济法教学有必要对传统教学方法进行创新。由于在现实教学中存在忽视对学生经济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教学手段和方法单
一、学生学习经济法的主动性不足等问题,因此应有针对性的提高学生学习经济法的主动性、创新性和实际性。
As the independent college non-law profession in the training target, training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object, so the teaching of economic law is necessary to innovate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method.As in the real teaching of economic law ignores students applied ability, teaching means and method for single, students' learning initiative of economic law problems, initiative, creativity and practical therefore should be targeted to improve the students' learning of economic law.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教学 创新 实践
The innovation of the teaching of economic law
独立学院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是为了使同学们掌握在经济管理领域基本的法律知识,为以后在工作中能预防相应的法律风险及处理相应的的法律纠纷,并不是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也不是简单的普法宣传和教育。
Independent College of law professional set of economic law course is to enable students to master in the field of economic management of basic legal knowledge,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legal risk and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disputes corresponding later in the work, and not the cultivation of legal professionals, it is not a simple publicity and education.但传统的来源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方法重视经济法律知识的传授,课堂结构主要是法律概念、法律特征、法律规定、理论的解释、偶尔有简单的抽象的案例介绍。这样的上课方式对进行经济法律的理论研究有一定的帮助,但由于其太理论化致使学生丧失上课的兴趣,既没有学到知识,也没有提高能力。已经不适应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的要求。
But the economic law of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methods from the legal profession attention the knowledge of economic law teaching, the classroom is the main structure of the legal concept, legal character, legal provisions, theory explanation, occasionally introduce simple abstract case.Must have the help of theory study this class of economic law, but because of its too theoretical students lose interest in school, not only learn knowledge, also did not improve the ability of.Already did not adapt the non-legal major economic law teaching requirements.一、独立学院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方法创新的必要性分析
Analysis of the necessity of innovating teaching methods of economic law, not a law major in Independent College
(一)独立学院培养目标——应用型人才
(a)the independent college training objectives--Applied Talents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高等教育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层面。当今社会不仅需要拔尖的研究型创新人才,更需要大量的一线应用型创新人才,所以对应用性人才的培养和对科学家的培养同样重要。根据社会需求及实际情况,独立学院大都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应用型人才——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实践能力。独立学院基本都在在人才培养目标的指导下开展课程开发和教学改革。所以在独立学院中开展经济法教学一定要紧紧围绕这一指导思想,真正能培养学生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实现预期的教学效果。
Training applied talents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higher education to meet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In today's society needs not only the research of innovative talents top-notch, need a large number of creative talents, so the training of applied talents and training of scientists are equally important.According to the social demand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the independent college personnel training objectives in the most--have the ability to adapt to society and practice ability training applied talents.The independent college in basic training carried out in curriculum development and teaching reform under the guidance of.So in the independent college in the teaching of economic law must closely around the guiding ideology, really can cultivate students' legal thinking ability, achieve the desired teaching effects.(二)培养对象的特殊性——较强的实用性需求和法律基础缺乏
(two)develop the specialty of the object--practical demand and the lack of legal basis
独立学院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往往比一般的普通高校要强,他们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很少想进行法学研究,而是希望能真正应用于社会实践,用所学的经济法律知识解决生活工作中的纠纷。非法学专业学生从未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只学习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该课程在结构安排上内容侧重于思想道德修养。所以非法学类专业学生法律基础非常薄弱。缺乏法律基础理论及民事相关制度等基本知识,就很难展开经济法学理论深入的学习。所以传统的经济法教学已不能满足客观的需求,要研究一种教学方法使学生能有兴趣、且对学习内容印象深刻,且能让学生举一反三。
Independent college students social practice more often than ordinar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better, they learn the purpose of economic law thinking little of legal research, but hope that can be applied to social practice, to solve the living and working in the dispute with the knowledge of economic law.Non-legal students never accepted the legal education system, only learning “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 ”, but the course content arrangement focuses on the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So the non-law majors legal basis is very weak.The lack of basic knowledge of law theory and civil related systems, it is difficult to spread out the study of economic law theory deeply.So 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of economic law has been unable to meet the objective demand, to study a kind of teaching method can make students interested in, and a deep impression on the learning content, and the students can infer other things from one fact.(三)较短的课时安排与学习内容的综合性的冲突
(three)short of comprehensive arrangements and learning content conflict
独立学院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课时安排有64、54、48、45等学时安排;但学习的内容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票据法、证券法、外汇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等内容。所要学习的法律知识太多,而给予的课时安排又太短,客观上根本不可能讲完这么多内容。而老师的选择要么是每章都讲,但每章都浅尝辄止,学生最终也是什么都学不到;或者是老师抽出他认为重要的章节来讲,这些章节学生可能掌握,但不讲的,学生又什么都不知道了。这种客观的现实,需要教学创新来突破,让学生能学到更多的知识,也能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和应用能力。
二、目前独立学院非法学专业在经济法教
学中存在的问题
Independent college non-legal major economic law class hour arrangement with 64, 54, 48, 45 hours arrangement;but learning the content of content of a sole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 law, partnership enterprise law, company law, enterprise law, bankruptcy law, contract 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antitrust law,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product quality law,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 securities law, 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law,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labor law, etc..The legal knowledge learning too much, and give the class hour arrangement and too short, objectively impossible to finish so much content.And the choice of either the teacher of each chapter, but each chapter is tasted, students will also learn from nothing;or the teacher pulled out his thought important chapters are concerned, these chapters students may master, but do not speak, students do not know anything.This objective reality, teaching innovation needs to break, so that students can learn more knowledge, also can improve the legal thinking ability and application ability.Two, the independent college non-law profession existed in the teaching of economic law problem
(一)教学内容的不统一
(a)is not unified teaching content
造成教学内容不统一有多种原因,其中主要有:一是很多经济法教材体系庞大,内容广泛,按学校规定的课时教师无法完成任务,于是老师们从各自的实际出发挑选一些章节讲授。二是我国法律教材撰写、出版、更新的周期较长,而且相对于法律的修改滞后,如果老师不及时进行法律知识的更新,不及时选用最新的教材,就无法跟上法律的修改及法学理论的发展。
Cause the teaching content is not uniform for a variety of reasons, including : one is a lot of economic law teaching material system is huge, extensive contents, unable to finish the task according to the teacher's class the school rules, so the teacher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ir respective actual selected sections of teaching.Two is a longer cycle law of our country, written materials published, updated, and relative to the revision of laws lag, if the teacher is not timely legal knowledge update, not using the new teaching material, it cannot keep up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law and legal theory.(二)忽视及缺乏对学生有关经济法应用能力的培养
(two)ignore training and lack of students about the economic law application ability
独立学院非法学类专业的经济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但经济法在很多非法学类专业中并非核心课程,所以很多专业队经济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在许多非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中没有提及经济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所以导致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缺少法律实践活动,经济法律应用能力就很难提高。
Economic law independent college non-law majors is a course with strong application, but the economic law in many illegal science is not the professional core courses, so the importance of economic law of many professional teams are not.Capacity building and training of economic law application not mentioned in many non-legal professional training programs, so that students lack of legal practice in the study of economic law, economic law application ability is hard to improve.(三)教学方式和手段与培养目标相背离
(three)from which the ways and means of teaching and training objectives
由于教授经济法的教师大多毕业于法律专业,所以大部分独立学院非法学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学虽然有一些变革和创新,但主要还是沿袭了法学专业的教学方式和手段。以系统讲授
为主,稍加些案例进行教学。
As professor of economic law teachers are graduated from the legal profession, so teaching non-law majors of economic law in most of the independent colleges while some reform and innovation, but mainly followed the law professional teaching methods and means.The system of teaching, with some teaching cases.目前的经济法教学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完全依照教材照本宣科式的教学;二是根据教师和学生喜好跳跃式教学;三是对与学生联系密切的多讲,内容多,案例也多;与学生联系不密切的少讲甚至不讲。这几种方式导致教学效果低下,学生没学到经济法知识,也没培养经济法律应用能力,与培养目标相背离。
Teaching of economic law at present mainly have the following several kinds of forms: one is complete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xtbook echo what the books say teaching;the two is based on the teachers and students like jumping teaching;three is to contact the students close to speak more, more content, the case also;and students can not contact closely make less or do not speak.These methods lead to inefficient teaching effects, the students didn't learn the knowledge of economic law, economic law is not to cultivate the ability of application, and deviate from the training objectives.(四)学生学习经济法的主动性不足
(four)lack of learning initiative of economic law
大部分学生学习经济法都是被动地来课堂听课,即使有学生发问,也是针对课堂上老师讲的某一个知识点问的相关问题,不会主动地思考老师即将要讲的内容跟生活或未来工作的相关度;或者不会针对社会上发生的事件,用经济法怎么去解释去思考。
The majority of students of economic law are passively to the classroom lectures, even with the students to ask questions, problems related to a certain knowledge point is in class the teacher asked, do not take the initiative to think related degree teacher about to say content with life or future work;or not aimed at social events, with economic law how to explain to think.三、独立学院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方法创新与实践的对策
The innovation of teaching method and practice of law major economic law not three, independent college
经济法教学方法的创新与实践的关键是树立重兴趣、重创新、重实践的教学理念。The key innovation of teaching method and practice of economic law is to establish the heavy interest, innovation, practice teaching idea.(一)经济法教学密切联系社会现实以激发学生学习经济法的主动性
(a)the initiative of economic law teaching in close contact with the social reality in order to stimulate the students' economic law
对于非法学类专业的学生而言,法律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工具,重兴趣就是要提高课堂的趣味性,加强师生的互动性和交流。需要老师引导学生“把法律看做生活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努力使经济法还原到社会现实之中。使法律的教学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使学生真正感受到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学习的主动性自然就提高了。
For non-law majors, a legal tool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heavy interest only, is to improve the class interest, enhance teacher-student interaction and communication.Teachers need to guide students to “ take the law as an essential part of ” life, efforts to make the economic law to restore social reality.The law is closely linked to the teaching and social life, to enable students to truly feel the economic law is a very practical subject, learning initiative will naturally increase.要使经济法教学密切联系社会现实,需要创建并实时更新庞大的经济法案例库。对入选
案例库的案例有一些要求:一是客观发生的案例,有确切的时间、地点、人物、事实、矛盾和利益冲突、争议的解决程度及结果、社会评价等要素;二是要有一定的影响力,要在全国知名的媒体上进行过追踪报道;三是要在经济法发展历程中有转折性或决定性的影响;四是最好是最近三年发生的案例,除非是一些经典的案例不受三年的限制。有了这样的案例库,才有条件说能调动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兴趣。
In order to make the teaching of economic law in close contact with the social reality, you need to create and update the huge economic law library.In the case of the case base case there are some requirements: one is the objective case, the exact time, place, person, fact, contradictions 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dispute resolution and results, social evaluation and other factors;the two is to have a certain influence, in the well-known media have been tracking report;three is a turning point or a decisive influence in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law;four is the best place for the last three years the case, unless it is a number of classic cases without the limitation of three years.With such a case base, there are conditions that can arouse the students' interest in economic law.(二)运用范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创造性
(two)using the examples of teaching methods to stimulate students' creativity
在学生对经济法产生兴趣的基础上,对学生运用范例教学法,经常性的对学生布置一些跟课程有关的案例及案例分析或理论分析,并在课堂上进行讨论、演示。使学生能由点到面,并能够产生举一反
三、触类旁通。且鼓励学生根据具体的案例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Based on the students interested in economic law, for students to use the teaching method of case study, the students often for layout analysis of case and case analysis or theory about some and course, and in class discussions, presentations.Enable the students to point to face, and can produce infer other things from one fact, comprehend by analogy.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case and encourage students to cultivate students' innovation ability and practice ability.(三)建立经济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实现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实践性
(three)the practice of establishing legal clinic economic and legal aid center to realize students' learning of economic law
通过建立经济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中心让学生感受到真实案例。经济法律诊所为学生提供真实的案件。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可以切身了解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学习处理经济法律纠纷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和训练处理经济法律事务的能力。这样既学到了法律知识,也学到了社会知识,更学习到了解决法律问题的技巧。
Through the legal clinic economic establishment and Legal Aid Center for students to feel the real case.Legal clinic economy to provide students with the real case.Students through the handling of real case, can all the process and details of personal understanding of the case, learning methods and skills of economic law dispute, ability training and training to deal with economic legal affairs.It is learned legal knowledge, but also learned more social knowledge, learning to solve legal problems skills.法律援助中心是指学生在老师指导下直接面向社会,为符合条件的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常见的有,在教师指导下,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这能使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应用能力。
Legal Aid Center refers to the students for the society directly under the guidance of teachers, to provide free legal service to meet the conditions of the people.There is a common, under the guidance of teachers, to the parties to provide legal advice, legal documents, litigation agent.This enables students to learn in order to practise, improve students' learning ability and application
ability.
第四篇:经济法论文
摘要:完善经济法诉讼制度对实现经济法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但经济审判庭的撤销和传统诉讼制度的不足,使经济法可诉性在司法实践上陷入了盲区。经济法法律规范中亦存在大量经济法不可诉性的情形。基于此,为完善经济法的可诉性,在程序上建立经济特另IJ程
序,实体上明确规定经济诉权,建立经济法责任制度.
关键词:经济法可诉性;经济审判庭的撤销;经济法特别程序
经济审判庭的撤销使得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可诉性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目前,尽管经济法的可诉性在理论上已得到认可,但经济法可诉性的现状却不容乐观。经济法法律规范中仍存在着大量的不可诉现象,为实现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经济公平的价值,只有在诉讼理念上有所超越,完善经济法的可诉性,才能使经济法在市场经
济中发挥巨大作用,从而最终实现经济法治。
一、经济法可诉性的价值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体请求法律公设的机构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用来判断纠纷的属性[1]。经济法的可诉性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将国家及其政府在履行各种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时发生的纠纷,按照一定的程序诉求一定的法律公设机构进行裁决的属
性[1]。
(一)诉讼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有权利则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诉讼权是在国家的产生和发展中逐渐发展和完善的。随着国家干预社会程度的不断加深,公力救济得到社会主体的广泛认可,公力救济成了国家的义务①。公力救济的形式虽多种多样,但司法救济确是最主要、最有效的形式之一。有学者将权利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2]。应有权利是社会主体天生享有的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只要社会主体诉诸法院,就应享有救济权,其可诉的范围应不受到限制。但事实上,每个国家依据各自的国情、法律传统等对可诉的范围均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意味着国家对社会主体权利的范围已作出了界定,并非所有的纠纷均可得到司法救济。我国的经济法律规范中不乏对经济法主体权利的规定,这使经济法主体有了实现某种权利的可能性,但经济法主体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的客观差距及国家对其权利的限定,却使得经济法的可诉性大
打折扣。
(二)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法之本位,即蕴含于法的基本出发点、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之中的精神或理念。私法奉行个人本位,公法奉行国家本位,经济法奉行社会本位,其社会本位集中体现在:(1)崇尚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不仅把各种利益形式都纳入经济法的法益结构,而且社会公共利益则被置于最高的地位n]。(2)追求社会公平。经济法对基本利益层次
上有差别意义的公平和无差别意义的公平均予以重视[1]。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政府和市场都有缺陷,这就需要兼具公私法属性的经济法来规范市场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弥补二者的双重缺陷。因此,有必要完善经济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经济法诉权,从实质上保证经济主体权利得以实现,以维护市
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经济法诉讼机制是实现经济法价值的重要保障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具有法的一般价值,漆多俊老师认为还有其核心价值即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经济公平。经济法价值实现取决于司法对法律的终极保障,因此,只有承认经济法的可诉性、创立经济诉讼制度,才可能突破传统诉讼模式的限制,使得损害国家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经济违法行为得到司法追究,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的实施不仅取决于经济法主体的守
法、国家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更有赖于经济司法。
经济司法是最有效、最权威的经济权利的救济机制,而经济诉讼则是启动经济司法程序的唯一途径。
二、经济审判庭撤销的缘由及其检讨
(一)经济审判庭撤销的缘由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原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和交通运输庭,并在原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相应改建成民事第一、二、三、四庭,建立了“大民事审判庭格局”的机构改革方案,将原经济审判庭变为民二庭。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要对审判庭的设置进行大的调整,主要是为了“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分类更加清晰、更加科学合理”[3]。建立大民事审判新格局,“使审判庭与我国现行三大法律体系相对
应,机构设置更规范,布局更合理”[7]。
也有人认为经济法学的调整对象具有管理性的行政隶属关系,这与经济审判庭审理的经济纠纷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所以,经济法学无法为经济审判庭的审判活动提供理论指导,[引。其次,“业务审判庭的设置都是为了依据特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来处理某一特定性质的案件,每一审判庭都应有自己的学理基础作为依托,而经济审判庭则很难找到其合理的理论依据”[4]。
那么,经济审判真的无法找到其合理的理论基础吗?实体法与程序法必须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吗?
这些问题不得不使我们反思。
(二)对经济审判庭撤销缘由的检讨
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确认某类法律规范是否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依据的标准有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1]。前者指法律部门的特殊职能,后者指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某类法律规范应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应看其有无不可替代的职能。只要该法律规范具有为现存法律部门难以替代的职能或虽可替代,但成本过高,那么,该法
律规范就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有人认为,经济审判庭之撤销是因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经济审判庭的业务活动无法兼容。为此,经济法是否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便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有一定范围的,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应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是因为,其一,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需要国家的协调。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协调,也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其二,国家是通过协调的方式参与国民经济的运行活动的。由于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是有限的,仍然有“市场失灵”的现象。因此,在强化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进行必要的国家
协调,才可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行。其三,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国的改革开放以及国民经济
运行中将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经济法与经济诉讼法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在我国,传统的公法、私法都有与其相对应的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其实,实体法与诉讼法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我国现虽仅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大部门,但并不能因此认为我国的实体法也就只有民商法、行政法、刑法三大部门。因为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实体法决定着程序法的设计,程序法制约着实体法的实现。形式虽然取决于内容,但又相对独立于内容,有自身固有的规律和特殊性,故同一形式在一定条件下可服务于不同内容。所以,不宜
从诉讼法中寻求实体法部门划分的依据。
综上,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与经济审判庭并无直接关系,而经济审判庭的撤销更并非是由于经济法已经不存在了。我国的经济审判虽有改革的必要,但绝非一撤了之。改革的最终目的在于构建一个体现经济法本质的诉讼机制,跳出传统诉讼制度的局限,并最终实现
经济法的价值。
三、经济法缺乏可诉性的现状及原因
经济法的可诉性与经济法实体规范紧密相连,只有法律作了规定,权利才能明确,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才存在可诉性问题。但经济法中却存在大量实体规范作了规定,然而由于规
定的内容过于抽象、过于原则性,而使经济法缺乏实际的可诉性。
(一)经济法缺乏可诉性的现状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当市场主体认为国家在履行市场规制职能中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据现行诉讼法和经济法规范的规定,大部分规制行为都可诉至法院。而对于国家及其政府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却存在经济法可诉性问题。《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的行政垄断责任的追究: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实际上还停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水平,对于上级机关不责令改正或者行为本来就是按照上级机关的指令作出的应如何处理?该上级机关是否可以追溯到国务院?如果不能追究行政机关的垄断责任,应
当如何救济?这些均未作出具体规定。
在宏观调控法中,在宏观调控领域,《预算法》第3条和13条规定,各级政府对实现本级预算的收支平衡负有职责,但政府未经依法批准甚至变更预算未能实现收支平衡时,却
没有作出对该政府提起诉讼的规定。
社会保障法中,劳动争议纠纷由民庭受理,而有关劳动争议在实体上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在程序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由于实践中,立法者没有考 虑劳动法和劳动争议的特殊性,使得《民事诉讼法》
对劳动诉讼不完全适应。以《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支持起诉原则为例,这一规
定的缺陷体现为:
(1)该法仅规定对损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起诉,而未明确是否涵盖损害劳动权益的行为。(2)由谁支持起诉未作明确规定。(3)对如何支持起诉未有规定„51。
中国的经济审判庭是“大经济法”观念下的产物,并不是经济法纠纷案件的专门审判机构,与经济法不存在对应关系,撤销与否都不影响经济法的地位。权且不说经济审判庭的撤销是否是因为经济法学未能提供理论依据,但就撤销经济审判庭后,未及时建立必要的经济法纠纷案件的专门审判机构,在新的类型的经济案件不断出现时,导致大量案件因经济法审判庭的废除而无法得到救济,造成我国经济法的司法缺位,这种现象则值得我们商榷和反思
了。
(二)经济法缺乏可诉性的原因经济法领域中的法律法规,对于宏观调控主体责任的追究,往往是“尚付阙如”,使得经济法领域存在明显的可诉性不强的问题[6]。目前,经济法
缺乏可诉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济法可诉性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缺失。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立法缺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有实体权利,而无诉权救济;或规定有法律责任,而无责任的适用。第二,有实体权利义务,也有诉权的规定,但诉权规定不周全。第三,在有限的经济诉讼中,对适格主体及其责任承担条件作出限制规定,制约了诉权的充分实现。因此,重新审视经济审判庭的撤销,构建新的经济法诉讼机制,在理论和实践上就显得尤为必要。
2.经济法律责任的缺失。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具体责任的大小和性质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经济法实务中,却出现了传统三大责任形式所无法包括的违法责任形式。经济法律责任的缺失,增加了经济法可诉性的难度,也
使得相关主体难以确定通过何种诉讼程序寻求救济。
3.传统三大诉讼制度的缺陷。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原告必须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直接利害关系人。这一规定的弊端是忽略了公共利
益的存在,关闭了对受害公共利益实施救济的途径。
对于受案范围规定,行政诉讼法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法
院的管辖权外,使得许多经济法主体遭到损害后得不到赔偿。
在刑事诉讼法中,只有那些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才能纳入刑事诉讼程序,而经济法领域中未触犯刑法的违法行为却不在该程序的受案范围之内。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通常采用职权审查立案的制度,这使得法官在是否决定立案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一些敏感或难
以裁决的案件,法院经常以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拒绝立案。
四、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完善
为了完善经济法的可诉性,学者们提出了“大民事诉讼说”、“独立经济诉讼说”、“经济
公益诉讼说”
等。以上观点各有其合理之处,也有其不合理的地方。在此不做赘述,通过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目前单独建立与三大诉讼制度相并列的经济诉讼程序时机并未成熟。依据国外成熟的诉讼制度立法经验,对于国家干预经济引起的相关主体的不满,大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如法国的越权之诉,着眼于公共利益,旨在保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德国在其法院中专门确立了公益代表人制度:各级检察官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参加到各级行政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作为各级政府公益代表人的检察官在性质上属于司法行政官,只受政府命令的约束,在行政诉讼上享有诉权和变更权。美国的检查总长理论和纳税人诉讼制度也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建立的特别程序。这些国家的相关规定,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起诉主体的广泛性、利害关系的非直接性和起诉条件的严格性等。在经济诉讼特别程序的建构方面,不仅国外有成熟的例证,国内也不乏成功的先例。如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因此,要完善我国经济法的可诉性,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设立经济法特别诉讼程序。
(一)在程序上,建立经济法特别诉讼制度
1.对原告予以扩大解释。要建立经济法特别诉讼程序,就要突破传统的三大诉讼制度对于原告的严格条件的限制,不应恪守传统诉讼理论关于“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便无诉权”的要求,将原告范围扩及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只要经济主体认为国家的经济管理行为侵害了社会
经济的整体利益,就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讼目的的规定。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向特定的利益,是为原告提供司法救济,原告必须是特定的利益相关者,司法过程实现的仅仅是个案救济。经济法以社会性为本位,经济特别诉讼的目的正是为了弥补个案救济的缺陷,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因此,应允许原告为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7]。
3.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行政诉讼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排斥抽象行政行为,而事实上大量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存在对于法治的建设是最大的障碍。经济法特别诉讼针对的是国家及其政府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过程中的作为和不作为,起诉的对象是国家及其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而经济 诉讼特别程序是针对国家所有管理经济的作为与不作为,并不要求起诉主体与管理行为有直接的厉害关系。因此,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在实体法上,应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经济诉权,建立经济法责任制度1.明确规定经济诉权。从我国经济法制的现状看,现有的大量立法往往是轻程序重实体,忽略对权利救济的程序规定。由于经济诉权规定上的缺失,使得我国各类经济实体法在现实中很难找到相应的制度安排来行使实体权利。为了使经济法更具有操作性和实效性,就要在完善经济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明确责任适用,赋予经济主体经济诉讼权限,规定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
建立经济法律责任制度。一部完整的法律规范是由调整对象、主体地位、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组成的。这样能清晰的确定经济主体违反经济义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并按照一定的司法程序进行责任追究[8]。由于经济法的性质,因此经济法的责任具有公、私法责任兼容的特点。对于违反经济法的行为追究责任时不仅应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应追究其经济法责任,使司法机关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最后防
线。
第五篇: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
摘要:经过了半年对课程《经济法》的学习,到现在自己感觉在经济法知识领域已经建立了自己学习的初步框架。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包含了“国民经济运行”、“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规范”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是经济法概念的核心要素,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标志。本文主要谈谈学习《经济法》的体会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识。
关键词:经济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体会
要把经济法学好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因为对于我们来说它是一门新学科,它与我们以前了解的民法、行政法等有区别也有联系,因此我们应该对经济法的概念、作用范围、具体实施等认真分析与比较。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它的价值如法的价值一样有如下三层含义:
1、经济法所要表现的价值,即经济法的目的价值,它要表现和促进哪些价值。
2、经济法自身的价值,即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
3、经济法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即经济法在其所调整的领域内发生利益冲突时,它所发挥的评价作用如何界定各方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一些行为活动也会关系到经济法,尤其是消费者协议保护法,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扮演消费者的角色,所以学会如何保护自己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些事,虽然很小,但是商家的确是侵犯了我们的权益,比如说:去超市买东西,商品明码标价10元,但结账时发现收款11元,商家有欺诈行为时,现行消法规定商家最多退还10元货款,然后赔偿10元,也因为赔偿低,许多消费者嫌麻烦,就此放弃了维权。
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这个时候我们就应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已经不仅仅是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而是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经济健康与发展的重要社会问题。为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9项权利: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生活工作的基本权益之一,对这一权益的有效保护与否,体现了一个国家公民权利的实现状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至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随着市场商品和劳务的日渐丰富以及高科技的不断渗透,新产品层出不穷,情况错综复杂,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而且某些生产、经营者缺乏职业道德,加上高科技的不断渗透,制假售假手段高明,甚至向集团化、组织化、专业化,形成国际性的制假售假犯罪集团,这不仅仅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消费者更要提高认识、提高警惕,依法维权。
首先,作为消费者应当提高消费权益保护意识。虽然每个人每天都在不断的消费,都无时无刻不在面对着商家,但多数消费者在处于消费环境中时都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维权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存在与否,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合法权益的积极、主动程度。为此消费者应当主动全面、详细地了解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制观念,树立维权意识。人人起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打击伪劣假冒,净化市场,使消费者敢于消费,善于消费,才能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其次,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此主要是提高消费者本身的判断能力以及积极行动的能力,实施自我保护。消费者应加强相关商品知识的学习,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一定要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以此证明消费关系的存在。另对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予以一定形式的固定,以备权益受损时作为投诉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消费者都疏于证据的固定、保存,以致利益受损时,无法主张权利,增加了投诉的难度和诉讼风险。
再次,消费者在实施消费过程中,如果同经营者发生争议,应当积极者协商解决,如果涉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应立即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在自身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依法求偿。如果在此过程中,经营者在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向其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两次以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应当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当然消费者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最后我想要说的就是我们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意义。大家都知道,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合法赚钱,而我们大学生更应该在生活过程中,遵守经济的相关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其次我认为学习经济法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因为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当我们遇到了经济纠纷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拿法律来保护自 己,综上所述,通过12周选修课经济法的学习,我知道现在许多学科学习的都只是这个学科的框架,自己是否能够有有长足的进步都是取决于今后不懈的努力,这篇论文写出了我对经济法的认识以及学习的心得体会,最后向为我们辛勤授业的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参考文献:
1.刘磊 主编《经济法概论》教材出版于 2013年6月 2.《新编经济法教程》陈大刚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符启林 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 南海出版社 2001年9月
4.张严方 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年3月第1版。
5.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载《法学》200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