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学院网络宣传平台管理办法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网络宣传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新网络宣传平台媒体平台在展示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形象、发布新闻信息和提供学生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络宣传平台,是以学院或学院内各单位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信息平台运行的网络宣传平台,包括但不限于QQ、微博、微信及其他平台等。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学院各网络宣传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学院为党委书记,职能部门为部门正职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网络宣传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工作队伍、完善发布审核机制等。
第四条 团委宣传部是网络宣传平台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网络宣传平台运营状况等。
第五条 学院对网络宣传平台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各基层支部的网络宣传平台创建需报团委宣传部备案。若各网络宣传平台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7 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团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以学院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院工作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如QQ群、QQ 工作组、微信群、聊天室等,实行创建人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三章 运营机制
第七条 网络宣传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与学院内工作相结合,注重个性发展,提升文化内涵,服务师生同学,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各网络宣传平台须紧密配合团委宣传部,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在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各网络宣传平台须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
第九条 建立网络宣传平台内容发布审查机制。网络宣传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严禁用单位网络宣传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十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网络宣传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平台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须第一时间处置并向上级汇报。
第十一条 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网络宣传平台责任人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提升网络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网络宣传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网络宣传平台涉及学院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学院内,并按学校服务器管理有关规定报信息与网络中心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团委所有。
共青团大学电学院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
第二篇:官方网络公众平台管理办法
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各级官方网络公众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网络安全与信息信息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校园网络阵地的管理和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各单位网络公众平台的运行,满足广大师生、校友及公众对新媒体信息的需求,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信息传播、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官方网络公众平台是指浙江金华职业学院、校属各二级学院(部)、各职能部门、科研机构、各级党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教师社团等开通的各类微信、微博、网站及其它所有网络平台(如手机报、手机客户端、人人网平台、QQ校园号等)。
第三条
学校各级官方网络公众平台是我校思想文化的重要宣传阵地,必须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四条
学校各级官方网络公众平台采取备案管理,严格执行问题平台退出机制。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校园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校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的校园网络舆情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组成人员,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党委宣传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各级官方网络公众平台的审批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需开通官方微信、微博、网站及其它各类公众网络平台的单位,必须填写《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各级网络公众平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如因工作需要,各级网络公众平台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变更的,应重新填写审批表,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各学院(部)的名义开通各类网络公众平台;不得擅自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办以学校为主题的各类网络公众平台;不得向校外单位提供校内资讯。
第三章
各级官方网络公众平台的运营与信息发布
第八条
学校各级官方网络公众平台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及与学校、部门和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其宗旨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展示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学校及各单位官方网络公众平台的内容发布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所发布内容应以宣传学校在党的建设、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校园文化、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成果为主,不得刊登、转发商业性广告,不得随意转发娱乐性信息。
第十条
学校及各单位官方网络公众平台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严禁利用各级网络公众平台发布或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视频等)。
1.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主权,破坏领导人形象,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
9.侮辱或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禁止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未经授权,各单位网络公众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如确有需要,经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发布,同时做好发布内容备案。
第四章
各级网络公众平台的管理
第十二条
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官方网络公众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运营管理,官方网站由信息中心负责运营管理;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科研机构建立运营的网络公众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主办单位负责运营管理;各级团学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教师社团建立运营的网络公众平台为三级平台,其中校级团学组织、学生会、校级学生社团的网络公众平台由校团委负责管理,院(部)级团学组织、学生会的网络公众平台由所在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管理;教师社团的网络公众平台由校工会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校各级网络公众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将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宣传部部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官方网络公众平台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各二级学院(部)的网络公众平台及下属团学组织、学生会的网络公众平台的第一责任人是各二级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部门网络公众平台的第一责任人是部门主要负责人;校团学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的网络公众平台第一责任人是校团委书记;教师社团的网络公众平台第一责任人是校工会副主席。
各单位应主动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实际的网络公众平台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第一责任人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管理员发布信息,须经第一责任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各单位需要在学校官方网络公众平台上发布信息,经党委宣传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十五条
除党委宣传部总体监管外,各单位也要加强对本单位官方网络公众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如发现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应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并按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官方网络公众平台的信息安全工作,不得私自将官方网络公众平台后台管理的用户名、密码外传。
各单位管理员除掌握官方网络公众平台后台管理的用户名、密码之外,还应将官方网络公众平台的用户名、密码密封存档。
如出现管理员私自外传造成不良后果者,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校园网络舆情管理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关闭官方网络公众平台,并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各级官方微信、微博、网站管理办法(试行)》(浙浙金院党字〔2020〕20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各级网络公众平台申请审
批表
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各级网络公众平台申请审批表
部
门___________
时
间
___________
微信、微博号
微信、微博、网站名称
微信、微博ID
其它新媒体名称
申请说明
对开通各类新媒体的用途、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
管理人
姓
名
职务
联系电话
QQ号
责任人
姓
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申请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党委宣传部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申请部门
主管领导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主管领导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党委书记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党委宣传部、申请部门各留一份备案。
第三篇:网络宣传管理办法
学院网络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学院网站是我院开展信息交流的重要窗口,是外界了解我院的重要途径,是学院管理工作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的重要载体。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站管理,完善网站、网页建设,充分发挥校园网站在教学、科研、管理、党建、宣传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学院网站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一、学院主页(主网站)内容标准
学院主页要及时、准确地反映学校整体工作的情况及其重大活动。按照谁报道谁负责、谁建立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学院网站主页信息宣传及网站建设工作。
学院网站主页上的相应版块由相应部门负责建设(如学院新闻版块由组宣部负责,招生就业版块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师资队伍和人才招聘版块由人事处负责,合作交流版块由党政办负责,教学科研和精品课版块由教务科研处负责,学生工作版块由学生处负责,团委工作版块由团委负责,信息中心版块由图书馆负责,评建版块由评建办负责),做到内容充实,信息及时更新,不允许有空白版块出现。学院新闻内容由组宣部新闻中心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面向全院的通知公告由相应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本部门或递交新闻中心发布。网站主页发布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面向学院内外的通知、公告等;
2、学院党委、行政做出的决议、决定等政务公开内容;
3、上级领导来院视察、指示等重要信息;
4、全院性的重大活动、新闻等;
5、学院举办或承办的重大全国性、区域性及全省范围的学术活动、学术交流等;
6、各部门举办的具有全院性影响的、有院领导参加的、吸引新闻媒体正面关注的活动;
7、对外合作交流活动;
8、学院的单位或个人受到上级或全院性的表彰奖励信息。面向本系、部的活动、通知、新闻等原则上在本部门二级网站发布,不在学校主页反映。
二、二级(系、部)网站建设要求
1、二级网站是相对于学院总网站而言,包括各系、部网站和相关系、部主办的专题网站,是学院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内所有系、部必须逐步将本部门二级网站建立起来。学院鼓励支持与教学、科研、校企合作、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学习型的特色网站建设。
2、二级网站内容应包括:
(1)教学单位:本系概况、教学信息、师资队伍、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党团工作、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后台管理、新闻动态等。
(2)非教学单位:依据本部门职能做好本部门网站建设,基本内容应包括部门简介、工作职责、重要文件、机构设置、人员一览、最新公告、规章制度、办事指南、联系电话等。各网站具体栏目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增加,网站整体风格力求图文并茂,办出特色。其他专题网站具体栏目根据专题性质酌情设置。
3、二级网站内容要简洁流畅,文字和图片内容要准确、清晰、健康。二级网站所使用的学院标志、校名等其他标志性文字或图片必须与学院网站主页上的保持一致。
三、信息发布程序
1、学院主页版面整体更新及主页中重要数据的更新,需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2、组宣部负责学院网站主页的信息监管、信息宣传工作,各部门凡拟在学院网站主页上发布的信息,须由拟发布信息部门提出申请,经组宣部批准(通知公告除外),交新闻中心制作、发布;
3、二级网站实行“谁建立谁负责”原则,信息内容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录入和制作,并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在本部门发布,并及时对内容进行更新。
四、保障措施
1、网络信息宣传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由组宣部负责监管。教学单位二级网站由各系党总支负责领导,成立本
部门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并指派专人负责网站建设及信息宣传工作,报组宣部备案;非教学单位二级网站建设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由各部门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网站建设及信息宣传工作,报组宣部备案。
2、网上信息必须坚持正面宣传原则,确保正确的宣传导向;树立学院良好形象,扩大学院影响;信息准确,行文规范;不得发布涉密的信息。
3、网络信息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3)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4)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5)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6)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7)与法轮功有关的信息。
4、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网络混乱、泄密,给国家、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本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组宣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曹村镇网络问政平台管理办法(暂行)
曹村镇网络问政平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网络问政是党委、政府听取民声、汇聚民智、推进民主决策的重要渠道,是党委、政府了解民情、释疑解惑、服务群众的重要途径,是党委、政府联系社会、提高效率、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加强网络问政工作的管理,使网络问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本着公信、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曹村镇所辖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应遵照本办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条
网络问政工作包含以下内容:
1、办理由书记信箱、镇长信箱、综合信箱转交的事项,办理问政信箱收到的网民投诉、意见和建议。
2、办理“领导批帖”、“热点追踪”栏中涉及本地、本单位的有关问题。
3、参与“在线访谈”并与网民交流互动,受理、答复网民在在线访谈过程中提出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4、主动设置议题,向网民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公众在网络问政平台反映情况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方面的问题;
2、公众反映或投诉问题,应当注明具体联系方式,以便核实内容、反馈结果。
第五条
网络问政不受理范围:
1、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如实反映情况,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方面的问题;
2、反映或投诉的问题不属于曹村镇辖区范围,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要求复议的;
4、内容相同、相近的问题已得到处理的;
5、来信人没有注明联系方式、无法核实来信内容的。第六条
办理责任。各行政村、镇直各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负责网络问政平台涉及本单位事项的办理、答复工作;镇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网络问政平台的设备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镇网络问政中心对未及时办理、答复事项的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提醒、督促。
1、各行政村、镇直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网络问政平台有关事项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建立健全运行机制,落实办理责任。
2、各行政村、镇直各部门在网络问政平台上都分配有本单位管理帐号,各单位自主使用。该账号在网络问政工作中的任何发言均代表本单位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单位网络发言人应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文字语言能力,熟悉本单位各项工作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具备一定的网络应对知识和能力。
3、公众在网络问政平台反映涉及的事项,各行政村、镇直各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主动认领,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4、各行政村、镇直各部门对涉及本单位的事项,要按照“急事快办,特事先办,易事即办”的原则,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复。
5、各行政村、镇直各部门在网络问政平台进行回复,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有理有据,严谨负责,不得拒绝回复,不得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把矛盾上交。
6、各行政村、镇直各部门在办理来信和留言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障来信人、留言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公开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和身份,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不宜公开的来文来信处理情况。对于不宜公开的处理结果,各办理单位只向来信人回复办理结果,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回复办理流程及时限:
1、受理。各行政村、镇直各部门网络联络员必须每天登录后台查看网上社情民意,及时接受公众的投诉和建议,并进行审核,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该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受理范围,1个工作日内未受理系统自动亮黄灯提醒,2个工作日内未受理系统自动亮红灯警示。对于亮黄灯的信件,镇网络问政中心将进行督办,对于亮红灯的信件,镇纪委将进行问责。
2、登记办理。经审核确认为应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要进行登记,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办;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受理范围的,直接选择“不予受理”并说明不受理的原因,系统自动将信件转综合信箱处理。对于不在受理范围内的信件,镇网络问政中心将其屏蔽;对于在受理范围内的信件,镇网络问政中心按程序分拣并转相关部门办理。对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或须由镇领导作出决定的问题,须在2个工作日内报镇网络问政中心,镇网络问政中心呈有关镇领导签批后,按领导的批示意见办理。受理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来信人选择的答复单位为主办单位,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办理。协办单位必须积极协助办理,不得推诿,并在答复时限1个工作日前向主办单位提交办理意见或结果。
3、回复。各行政村、镇直各部门对属于自身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范围的咨询、投诉、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受理后的来信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较复杂问题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答复的,办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过程最新进展情况及时向来信人说明,并向网络问政中心提出延时申请,网络问政中心审核后决定办理期限,在限定期限内未回复的,系统自动亮黄灯提醒,超过限定期限5个工作日未回复的,系统自动亮红灯警示。对于亮黄灯的信件,镇网络问政中心将进行督办,对于亮红灯的信件,镇纪委将进行问责。
4、跟踪反馈。办理结束后,要保持对相关事件的持续关注,关注网民的反应及新的舆情动态。系统自动将被网友评议为“不满意”的信件转网络问政中心审核,网络问政中心审核通过,信件办结;网络问政中心审核不通过,系统自动将来信转承办单位二次办理。二次办理的信件须在5天内回复,系统自动将二次回复结果转网络问政中心审核。网络问政中心审核通过,来信办结;网络问政中心审核不通过,系统自动将来信转入纪委问责平台并亮红灯警示,镇纪委将对承办单位进行问责。
5、信息通报。镇网络问政中心不定期编发《网络问政工作简报》,收集、分析网络舆论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公布网民留言办结情况,呈送镇领导审阅。同时在媒体上公布或报道收到的信息及办结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档案留存。各行政村、镇直各部门对拟办信息、领导批示、办理结果等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条 督办落实。由镇网络问政中心牵头,会同镇委宣传部、镇信访局、镇电子政务中心,对网络问政平台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办落实。
1、督办形式包括网上督办和书面督办。
2、网上督办主要针对超时未办结事项,由镇网络问政中心根据日常管理情况作出。实施网上督办时,镇网络问政中心在网络问政平台发布督办通知,责任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督办事项最新办理结果。
3、书面督办由镇网络问政中心填写《网络问政事项督办单》,呈镇领导签批,转交责任单位办理。督办结果报经领导审批确认后公布。
第九条
分析统计。镇网络问政中心负责按月对网络问政平台上月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镇委、镇政府书面汇报。
第十条
问责
1、对于在网络问政平台运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或者报复投诉举报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于在网络问政平台上发布、散播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消息,或诽谤、诬陷他人的,经查实后,追究发布、散播者的法律责任。
3、《网络问政督查问责办法(试行)》由镇纪委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考核的对象为全镇所有参与网络问政工作的单位。考核办法由镇网络问政中心会同镇纪委、镇委宣传部等单位制订,由镇网络问政中心组织实施,并列入岗位目标责任考核评分体系。
第十二条 奖励 以下情况应予以奖励:
1、网络问政工作成绩突出的;
2、网络问政工作考核成绩优异的;
3、网络问政单项工作效果显著,被省级以上媒体集中报道的。
第十三条
处分 以下情况应予以处分:
1、在办理、答复中弄虚作假、谎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2、协办单位搪塞推诿不配合主办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失误且引起不良反映,影响到全镇网络问政整体形象的;
4、拒不执行网络问政中心决定,造成较坏影响的。第十四条
奖励和处分意见由镇网络问政中心提出,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报镇委、镇政府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网络问政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网络平台管理制度
网络平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网络平台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进一步提高网络资源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左权县政府网络平台网络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校网络平台包括校外网和校内网两部分。校外网是我校内部信息资源对外部网络进行公开连接,是我校对外服务的业务网;校内网是由我校信息中心安装的交换机统一对校内部网络进行调配,供内部职工进行登录外部网络的平台。
第三条:我校网络平台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网络平台中心机房交换机的日常运行及维护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四条: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迁或更改网络线路及设备,如需安装、拆迁或者更改网络线路及设备,必须向信息中心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建立严格的网络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对单位网络的设备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六条: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必须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
第七条:在发现网络异常时,责任人应首先对自己负责和网络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属于网络设备和系统问题的,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进行处理。
第八条: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从事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擅自更改网络结构或主干网络结构;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对于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计算机,一经发现,须立即从网上隔离,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有关情节和平所造成的后果,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