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设施工合同-课件大全
第一章 施工合同性质、范围及管辖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特殊的承揽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
(1)(合同法》F269: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合同法第十六章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其在F287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见,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
(1)《建筑法》F2: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F2: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不动产所在地
《民诉解释》E28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应仅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我们认为,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不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15年8月27日,人民法院报高民智《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第二章 施工合同的效力审查
一、认定施工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
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将合同成立、有效等相互混淆的问题
注:合同成立属于事实判断,合同有效属于价值判断。我们认为,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应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原则,以合同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为例外。具体而言:
1、在确认施工合同无效时,应严格把握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 保护的价值:(1)质量(施工人资质);(2)市场秩序(招投标)
2、对于可撤销、可不撤销的施工合同,应尽量不撤销;
3、应尽量允许当事人弥补瑕疵将有瑕疵的施工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例:《施工合同解释一》F5:超越资质的,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二、施工合同效力的审查与释明 •
1、合同效力的审查
合同纠纷案件,首先是合同性质和效力的审查,因为这涉及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抗辩乃至反诉的提起。
•(1)合同效力的审查是法院职责,法院应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注
•1)法院角度:合同是否有效,涉及到国家对合同的评价,如果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法院应代表国家对合同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故不适用“不诉不理”原则。即便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合同有效,并基于合同有效提出了违约金等诉讼请求,法院也应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2)当事人角度:在确定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策略时,也应首先考虑合同是否有效,并基于此提出相应诉讼请求
2、合同效力的释明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F35“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1)法院:一审法院应就合同效力问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例如“如果法院若不支持合同有效/无效,双方当事人会提出什么主张或抗辩。”
•(2)当事人:应基于自己对合同效力的判断,提出相应诉讼请求或抗辩。例:如果法院对合同效力作出不同认定,则诉讼请求或抗辩相应调整为:。
三、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合同法》F52、《施工解释一》F1、F4;(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注:民总F148-F150:只能请求撤销,不能主张变更或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注:民总F146: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7)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注: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可以有效《建工解释1》F5)
(8)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9)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10)中标无效的;
(11)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12)承包人违反分包建设工程;
(13)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注:没有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三章 施工企业资质与合同效力
(一)分类标准
2015年实施的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分三部分:
1、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类别,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还有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类别 的资质等级标准等。
2、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36个类别,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最新的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中只对企业资产和企业主要人员进行了要求,且获得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二)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
1、只有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等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
2、没有任何工程施工资质。
(三)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的;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例如二级资质可以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注:如果二级资质的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物的高度为130民的民用建筑,则属于超越资质等级,该合同无效。
例外:F5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四)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1、实际施工人:无效共同中实际干活的人,以区别有效合同中的施工人。
(2)借用:表现形式多为挂靠。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F10 挂靠形式:
1)从无到有:不具有建筑资质的个人或企业以具备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从低到高: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注:从高到低、平等之间,也是挂靠,但并不无效,因为本身有资质。
3)从分到总: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方法
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F3【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签订被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和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连带责任 发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和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其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包人的相应责任
发包人订立合同是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此为由主张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
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出借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对发包人不能清偿的工程价款承担补充责任的,可以支持。
(五)无需资质的施工合同
《建筑法》F8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具体为:
1、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两层以下)
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1条、第23条规定,农民兴建两层以上(不含两层)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除修缮房屋以外的施工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或工匠承担。
2、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
注:室内装修装饰企业的资质使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不适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3、抢险救灾建筑
4、其他临时性房屋
第四章 实际施工人
(一)实际施工人定义、范围和条件
1、定义
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注:存在“实际施工人”前提是实际施工人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
2、范围
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注:以存在名义承包人未前提。
3、条件
实际施工人必须是投入了资金、材料与劳力的人。注:不是实际施工人的情形:数次转包但未投入人、财、物的主体;建筑工人。
非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裁定不与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二)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
1、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工程款(施工解释一)F26(1)一种观点:应当通知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被挂靠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被挂靠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2)我们认为:《施工解释一》F26规定的是“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并未特指“为本案共同被告”。
理由:第一,不是一律追加,在双方当事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无争议情形下,没有必要让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成为当事人。第二,追加也未必为一律为共同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有争议时,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协助查明欠款数额这一事实。如果强行追加为共同被告,可能会干涉当事人的处分权,因为原告未必要求其承担责任。
2、实际施工人仅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通知发包人为共同被告;
3、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被挂靠人怠于向总承包人、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予受理。
--与F26的区别在于管辖法院不同:F26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代位权诉讼根据合同法解释—F14,由被告(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施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F24 第一种意见,实际施工人以与其没有合同管辖的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工程款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严守合同相对论。
实际施工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总承包人、发包人行驶工程款债权,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第二种意见,实际施工人依据《施工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起诉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实际施工人由证据证明与其具有合同关系的人丧失履约的能力或者具有下落不明等情形,导致其劳务分包工程款债权无法实现。
第五章 招投标与合同效力
(一)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1、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法》F3(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2018年《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规定》
(1)F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F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F4: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F5: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欠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中标无效情形
1、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
F52: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
F55: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F57: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F57: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获选人以外确定中标。
2、所有招标项目—投标人
F5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F5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保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招标代理机构
F50: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
《施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F1【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注:《买卖合同解释》F2: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中与中部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第六章 转包与合同效力
一、转包定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F78
1、转包是指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视同转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2014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F13
二、禁止性规定
《建筑法》F28,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注: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公司施工的,属于转包行为;
2、转给其他分公司施工的,属于内部承包看,不属于转包行为;
三、转包情形。《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F7
1、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 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全部工程,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注:劳务分包取费应限定在劳务报酬和必要的辅材费用。
6、通过采取合作、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四、合作、联营与转包的区分
1、合作、联营人以自身身份或联合体身份参与施工;
2、合作、联营人具有实施该工程的资质。
五、内部承包与转包的区分
1、内部承包定义: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 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他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
2、条件
A内部承包人是建筑企业分支机构或职工; B建筑企业对进度、质量、安全进行实际管理; C建筑企业对外承担责任。
3、效力:有效
4、内部承包与转包的区别
A内部承包的承包人未本单位内部人(分支机构或职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之间有劳动关系;
B转包的承包人为单位以外的其他人。
第七章 违法分包与合同效力
一、分包定义:
2014年《房屋建筑和施工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F4: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凡物建筑和施工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
二、分类:F3 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1、专业工程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 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2、劳动作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三、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有效要件
1、承包人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俗称“清包”
注:“扩大劳务分包”是指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这属于违法分包—实质的专业工程分包。
四、违法分包定义
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部分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五、违法分包情形F9
1、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 位的;
3、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注:并不意味着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就合法。例如,建设单位制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人;
4、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注:劳务部分可以再分包,因为禁止的是专业工程再分包,不包括劳务部分。《建筑法》F29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在分包的; 注:劳务分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班组、施工队、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应认定未违法分包。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超越资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六、分包合同中约定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效力
该约定有效,如出现总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情形,属于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分包人有权要求总包人付款。注: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F7: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F9: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劳务作业分包,只需要劳务作业发包人(工程承包人)认可。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F16: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队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与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施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F6【合同无效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可以就以下损失请求承包人予以赔偿:
(一)承包人承建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二)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超出规定的合理期限造成的损 失;
(三)承包人过程导致的其他损失。
上述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施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F7【合同无效发包人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就以下损失请求发包人予以赔偿:
(一)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造成的损失;
(二)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
(三)发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损失。
上述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工作人员行为的效力
(一)承包人项目经理行为的效力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的名义实施的下列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1、在结算报告中、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或加盖项目部章;
2、收取工程款
3、接受甲供材或第三方供材等行为。•注: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有证据证明想对方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建议:项目部章与项目经理分开,实行用章审批制;(2)结算必须工程部、财务部等部门逐一审批,加盖公章后有效;签证需经监理、工程部审批;(3)工程款必须打入公司账户、禁止项目经理直接收款、接受材料;(4)与项目经理签署协议,针对项目经理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约定较重的违约责任;(5)施工合同或委托书写明项目经理权限,送交发包人、材料商等并留存送达证据。
(二)其他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问题 •
1、双方约定具体签证人员的,除法定代表人之外,其他人员签证无效,相对方根据其他人员签订主张权利,应当证明签证构成表见代理;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想对方根据签证主张权利,应当证明其他工作人员签证属于职务行为,该方当事人抗辩的,应当反正想对方明知或应知该签证人员无代理权。
(三)监理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问题—对监理权限:
1、有约定的,适用约定。
2、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
(1)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2)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签证的,原则上对 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黑白合同问题
《施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F3【背离中标合同是指性内容的认定】
当事人依据《施工解释一》F21规定,请求以备案中的中标合同作为解释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了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了较大变化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施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F2 直接变更(价款【计价方式、给付时间】、工期、质量、标的物)
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施工工期、质量标准、工程范围等中标结果的协议。
间接变更(承诺购房、配套、让利【下浮率】、捐款、借款等)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
注: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数码文件--《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纪 要》
注: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及建筑限高。
(二)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的情形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已招标且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无区别
不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经过了招标投标程序,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背离--《施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F14。
(三)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的情形
1、非必须招标也实际未招标,以实际履行合同结算。
2、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款。
3、未经招标投标,当事人仅以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为由,请求依据备案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注:根据《解释》F21,“黑白合同”纠纷中以“白合同”为结算依据的前提是“白合同”中标有效、履行备案、且其实质性内容与中标一致。
反面解释,若“白合同”中标无效或未招投标,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
第十章 工期问题
(一)开工日期《施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F10 《建筑法》F32“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1、监理人发出了开工的通知 A、以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通日期; B、开工通知发出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条件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相应工期顺延。
(2)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日期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C、开工通知发出前已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实际为开工日期;
注:以上ABC三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在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之前,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
2、监理人没有发出开工通知,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
应当一次考虑开工报告、合同约定、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确定工期起算时间。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向建设部门申请
注意:依据《建筑法》F6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且不符合开工条件而擅自施工的,指令停止施工。可见,施工许可证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符合开工条件,并实际开工的,应以实际开工日期起算工期。
开工报告:承包人向监理申请,先有施工许可证,后有开工报告。
(二)竣工日期
1、完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区别: 完工日期就是完成工程施工的日期;
竣工日期就是指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合格的日期。
2、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根据《施工解释一》F14:(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施工解释一》F14第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工期顺延《施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F11
1、工期顺延的原因
发包人:拖欠工程预算款、进度款、延迟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
2、当事人已经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建立签证确认:
(1)取得工期顺延签证确认
(2)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能够证明同时满足以下两者
1)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监理申请过工期顺延的 2)符合工期顺延约定或法定条件
以上(1)(2)情形,对承包人顺延合理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3、当事人约定,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十一章 鉴定问题
(一)•诉讼前委托鉴定的效力《施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F19-F20 •
1、诉讼前,已经对工程价款结算形成有效合意,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 许。
2、诉讼前,共同委托的鉴定单位已经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鉴定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具有《证据规定》F27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且不能通过该条第二款规定方法解决的除外。
注:《证据规定》F27: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未质证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二)诉讼中的委托鉴定《施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F21
1、一审中的鉴定启动
(1)当事人申请鉴定,法院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结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2)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二审中的鉴定启动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一审法院未委托鉴定,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二审诉讼中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可以准许,准许后,可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委托鉴定。
注: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赔偿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鉴定中司法权的行使《施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F22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及范围,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正义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确定鉴定依据。
4、对鉴定意见的审核认定《施工解释二征求意见稿》F23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分别予以处理:
(1)鉴定意见超出鉴定范围,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单位对鉴定意见进行更正。鉴定单位拒不更正导致鉴定意见无法予以采信,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不判决当事人对鉴定费用的承担,并说明理由。预交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请求鉴定单位返还鉴定费用,可以另行起诉;
(2)鉴定意见以未经质证有争议的鉴定材料作为鉴定依据,人民法院应就该部分鉴定材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 证,经质证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单位应对相应鉴定意见进行更正。鉴定单位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补充鉴定、专家证人审核、重新鉴定等方法解决;
(3)鉴定单位擅自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对责任承担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合同效力或者当事人责任承担进行更正。鉴定单位拒绝对鉴定意见进行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补充鉴定等方法对鉴定意见进行更正;
(4)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后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意见未被采信,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不判决当事人对鉴定费用的承担,并说明理由。预交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请求鉴定单位返还鉴定费用,可以另行起诉。
第十二章 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一)工程价款结算协议问题
1、以下两种情形,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1)合同有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注:结算协议为新协议,当事人可以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民法总则》F147:基于重大误解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F15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注: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基于现状)前提下达成的结算协议,也有效。
第二篇:建设施工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法》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①、给水工程:
②、排水工程:
③、道路部分按图纸及说明进行。
④、给排水材料:给水管及管件、排水管及管件等;以景洪地区建设材料信息同材料价格为准。其实际价格及施工期间的信息价格在±6%的幅度以下内不予调整,超过±8%的幅度时进行增减调整。
三、合同价款
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实行,总价款为元。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甲、乙双方在确定工程工期时,已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因不可抗力素因以外的下雨、高低温天气、节假日等各种因素已包含在合同工期内。
2、施工图纸以外的设计变更及其它增加工程,工期顺延。
五、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国家现行建设工程验收评定标准合格等级。
1、工程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2、工程施工中,乙方必须主动配合和服从甲方、监理方的质量监督,认真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乙方自检合格后,必须经甲方、监理方人员验收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六、增减变更工程量的结算方式:
1、由于设计变更或发包方提出的变理、增加的工程量(按2013年云南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并计取相关费用。
2、土方开挖及运输数量按实际计取。
3、材料价格以预算书及景洪地区建设材料信息为准。
七、付款方式:
合同生效后,承包人进场后7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以后按每月进度拨款,屋面封顶付足80%,增加工程按签证预算支付到80%,工程初验付足合同价款总额的9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扣留保修金2%后一次性付清(保修金一年后退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方式
为转帐或现金,但工程款必须转入乙方公司帐户。
八、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1、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有关法规、规程施工;
2、施工中如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保证:
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国家规范和标准施工;
2、工程材料全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3、材料进购时按照预算书中价格、景洪地区建设材料信息价(同期)和甲方指定品牌进行采购,并经甲方认可。
4、整个工程混凝土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地。
十、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自觉遵守执行,如有任何一方违反,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因承包方原因每逾期一天罚款1000元人民币,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1%,甲方原因停工七天以上应负责乙方管理人员工资、机械、台班的租金且工期顺延。
十一、工程验收及工程移交:
竣工验收按国家质量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由承包方自行组织返工,直至达到合格为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二、协议有效期: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且付款完毕后,协议自行终止。
十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甲方法人代表:
手机:
年月
乙方(公章): 乙方代表: 手机:年月日日
第三篇:建设施工合同
高速公路(BOT)建设施工承包意向合同书
合同编号:
投资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甲方所投资的“西--昭(西昌至云南昭通四川段)高速公路(BOT)项目其中一个标段”交由乙方承包施工。现就甲乙双方签订内部施工承包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西--昭(西昌至昭通凉山段)高速公路
工程地点:西昌至牛栏江段(四川境内)工程内容:西昌至昭通段凉山段某标段图纸范内工程(具体详见工程清单出来后见工程清单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川发改基础交办函(2010)934号_________ 资金来源:公司自筹及国家配套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项目内的图纸及更变通知书、图纸范围内的工程、投资方下属发包人的签证工程等(以项目法人(甲方下属公司)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为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待定(以正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为准)
竣工日期:待定(以正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为准)
合同工期总天数:待定;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100%合格
五、合同价款 :
金额(大写)约六亿(以工程清单决算为准)元(人民币)左右;
(小写)¥: 约600,000,000元人民币
最终合同价款按一个标段的实际工程清单和正式承包施工合同为依据。一个标段乙方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六、招投标方式:
1、定向议标。
2、本项目30%以内工程量实行定向议标的方式内定施工承包合同手续,项目正式公告后乙方补办相关招投标流程手续,具体招投标流程手续由甲方协助办理,乙方全权办理。
七、合同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万元人民币(按合同工程价款的5%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可以直接打入凉山州交通局项目(西-昭高速公路)专用帐户,该保证金不计利息;
2、乙方向甲方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一律统称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直接打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元(大写:万元整人民币)。
4、履约保证金的还款方式:
承包方交到交通局专用帐户工程履约保证金退款时间:承包方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投资方)直接转到项目法人(投资方下属公司)作为工程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后无息返还;
八、合同计价依据、方式:
该工程合同价款按《四川省交通厅》和《凉山州交通局》最新公路定额一级一类工程取费标准执行(具体取费标准以正式施工合同为准);总造价除税金、定额测定费及材料价差部分不下浮,其余费用下浮%。人工费调增按《凉山州当地市场造价信息》指导价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建委相关文件计取。(钢材、水泥、木材、商品砼由甲方供应至现场),其余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执行。具体最终执行标准按业主(投资方下属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九、工程款的支付事项:
工程款支付条件:设备和材料预付款支付方式:机械设备和人工进场15日内按10%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按当月工程量的80%支付,具体执行标准最终按《四川省交通厅》和《凉山州交通局》和高速公路项目法人招投标相关文件和正式承包施工合同执行。
十、工程结算的认定:
1、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一个月内向业主单位(甲方下属公司)提交结算书(调增调减)竣工资料竣工图给项目法人,一式三份,竣工资料由项目法人移交档案馆。
2、项目法人在收到乙方结算书后15日内必须送审计单位审计。如因甲方原因三个月内不能完成审计视为甲方默认,按乙方上报的结算价作为项目法人支付乙方的竣工结算款依据。
3、具体执行细则按乙方与业主(投资方下属单位)签署的正式施工承包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十一、材料采购和结算方法:
该工程的材料(除三大主材、商品砼以外)均由乙方采购,乙方所采购的材料价格按开工之日至竣工之时施工同期每月《四川凉山州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执行(材料数量按实际施工进度按月统计核实)。无指导价的则由双方按市场行情确定,若双方确价出现分歧可由甲方供应。因甲方供应材料导致影响工期,工期相应顺延。上述条款如与施工承包合同条款有相冲突部份,按正式施工承包合同条款执行。
十二、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施工资质和技术力量不具备,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正式承包施工合同签署进场施工造成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正式施工合同,乙方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交纳履约保证金不退还,结算款到此项目工程竣工后在进行清算支付。
2、因甲方原因,乙方不能签署正式施工承包合同,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履约合同保证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乙方利息与本金。
十三、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在正式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
2、有行业规定的,照行业规定执行。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在施工承包合同文本约定或另行约定。
4、本协议与甲方签署的投资主合同相冲突的条款,以甲方签署的投资合同为准。
十四、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四川省人民法院或凉山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生效日期: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生效,乙方与项目法人(甲方下属公司)签署正式承包施工合同生效日期此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建设施工合同文档(精选)
2018-450XXX-XX-XX-919XXX)
建设XX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XXX项目单位
监理人(全称): XX工程xx有限XX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XX县XX镇那秀村和XX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 XX 3.建设规模: 4.合同工期: XX 5.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XXX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注册号: XXXXXXX。
五、期限
1.监理期限:
自 XXXX 年 X月X日始,至 XXXX 年 X月X 日,共 XX天。
六、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本工程监理费按包干价XX元整)计算。
七、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2XXX 年 X 月 XX 日。2.订立地点:XX。
3.本合同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2 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XXXXXXXXXXXXXXXXXX
公司(盖章)
住所: 住所:XXX路XX号XXXXX
XXXXX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广西XX建设工程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XX县XX路支行 账号: 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电话: 电话:XXXXX—XXXXXXX 传真: 传真: 纳税人识别号: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240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240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2.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基础及1层主体工程。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同上。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委托人与承建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人事变动。2.4 履行职责
2.4.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监理规范。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委托人授权。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收到施工图纸后七个工作日递交监理规划或监理细则一份。2.6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七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书面签收。3.委托人义务 3.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3.2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七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比例为: /,汇率为: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自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预付监理酬金总额的30%,其余费用按工程进度支付;若本合同监理期限延长时,按每月3000元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签订合同之日起。6.2 变更
6.2.1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2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4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争议解决 7.1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7.2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 当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
8.1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2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3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第五篇:建设施工合同
建设施工责任书
甲方:(施工队)
乙方:彭集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
为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做到文明、安全施工,确保建筑质量,双方同意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甲方必须具备所承担工程的相应建筑资质,方可承包建设。
二、甲方必须绝对服从乙方的管理和监督,并向乙方足额交纳
建筑质量安全保证金后,方可申请开工建设。
三、甲方必须按照乙方下达的放线定点明白纸所载内容和位置
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动、更改。
四、施工过程中,甲方必须确保文明、安全施工,确保施工人
员的人身安全和建筑质量。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否则,出现一切安全质量事故,由甲方自负,乙方概不负责。
五、建筑质量安全保证金为元
六、工程竣工,未出现任何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经乙方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建筑质量安全保证金足额退还甲方。
以上条款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否则,一切法律责任自负。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彭集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