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创建规范化养犬社区工作总结
创建规范化养犬社区工作总结
一年来,XX社区围绕创建规范化养犬社区工作目标,通过健全组织,完善各项制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及规范化养犬宣传,使社区居民自觉养成了规范化养犬行为。主动为社区规范化养犬出谋划策,并积极参与各类规范化养犬、违章养犬整治活动。由于创建规范化养犬的工作深得人心,各项措施认真落实到位,从而使这项工作有序进行。
创建规范化养犬社区,是一项系统、全面,需长抓不懈的工程。按照创建规范化养犬社区的标准要求,社区成立了由社区主任担任组长,全体社工组成的创建“规范化养犬社区”领导小组,通过健全管理制度,运作公众参与机制,来推动规范化养犬社区的创建工作。为保证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工作小组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创建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创建工作会议,解决在创建中出现的问题,逐项落实,对照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各项要求。将志愿者活动计划、规范化养犬知识授课计划、规范化养犬宣传计划以及违章养犬整治等纳入创建工作制度中,对照考核标准,不足之处加以完善,加大了创建工作力度。建立了规范化养犬宣传教育网络,通过橱窗、黑板报、讲座,文艺活动、社区网站等宣传教育手段,切实有效形成了人人参与规范化养犬社区创建的文化氛围。
创建“规范化养犬社区”是一项以实践“三个代表”为重要思想的“民心工程”。我们着眼未来,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好,建立健全各类管理机制和内部监督制度,定期检查,长抓不懈,实实在在为社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
为宣扬规范化养犬概念,营造社区浓郁规范化养犬氛围,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我们组织了各类培训教育活动,社区充分利用横幅、宣传橱窗、执法进社区等平台,宣传杭州市犬类管理规定,公布张贴各类犬只文件通知和最新政策,分发《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和《宠物指南》,规范养犬管理,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禁止在规定时间范围外带宠物到户外遛狗,不得携犬进入广告场所,把宣传活动与创建“规范化养犬社区”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既丰富了社区文化活动内容,又推动了规范化养犬工作的持续开展。
“创建规范化养犬社区”工作,是造福于民的民心工程,是杭州市建设“国际大都市”的重要基础,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这要求我们具有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创建“规范化养犬社区”工作深入开展下去,构建文明、和谐生活,参与创建行动,建设文明家园,用实践去证明我们的信念,去兑现我们的诺言,使杭州的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空气更清新,让我们为建设杭州优美和谐、安全有序的美好明天共同努力!
XX社区 20XX年XX月
第二篇:社区文明养犬公约
文明养狗公约
1、每年定期为狗狗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
2、外出遛狗使用犬链,烈性犬使用嘴套。尽量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人群。
3、外出时及时清理狗狗粪便,并妥善处置(如用报纸或胶袋妥善包好并放置垃圾箱)。
4、以正确合作的积极态度承担因管理狗狗不慎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如咬伤他人或损坏公物等。
5、睦邻友好、不让狗狗居家时扰民。
6、善待狗狗,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不长期囚禁、拴养狗狗,不虐待狗狗,不遗弃所养的宠物。
7、尽量为狗狗创造终生养护的条件,绝不遗弃狗狗。(狗的寿命一般约十年左右,是否有能力能妥善地照顾好狗狗,养狗之前请慎重考虑自己是否适合养犬)。
8、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9、自觉遵守市政府关于《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争做文明守法养犬人。祥和社区文明养犬公约
院落名称:绿水如蓝音乐花园小区 房号:
房主姓名:
目前是否养犬:
为切实维护广大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规范社区内养犬行为,根据国务院《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关于禁止市民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通告》等规定,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一、养犬人应按规定办理《养犬证》和《家犬免疫证》,未经免疫、检疫的犬只不得在本小区内饲养;禁止饲养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
二、养犬人应到祥和社区居委会或各院落居民小组办公室建立《乌鲁木齐市犬只登记册》,养犬人变更后应当及时到社区居委会或各院落居民小组办公室登记,并接受本小区内全体居民的监督。
三、养犬人携犬只外出须拴犬链(绳),链(绳)不得超过1.5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溜犬过程中不得影响公共场所卫生,并须带上排泄物盛装器具,及时自行处理所养犬只的排泄物;与他人相遇时,应主动避让,保障他人安全。
四、养犬人应妥善处理因犬只饲养带来的环境污染、噪音污染,保障相邻居民、使用人正常生活和休息并做好犬只的清洁卫生和寄生虫的防治工作。
五、养犬人应善待犬只,为犬只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不虐待、不遗弃;提倡对犬只节育或施绝育手术,反对无序繁殖。
六、养犬人应当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发现犬只患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养犬人应在1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卫生防疫、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七、因养犬所致的相关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社区居委会或各院落居民小组进行调解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养犬人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积极予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
八、本人做为祥和社区居民,承诺遵守“祥和社区文明养犬公约”。
居民/养犬人(签字):祥和社区绿水如蓝音乐花园小区居民自治管理小组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祥和社区居委会:(签章)
年 月 日 市民文明养狗公约(倡议书)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给我们生活带来很多快乐,但如果不对它们加以约束和管理,也会带来噪音、污染、伤人等社会问题。
养犬行为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为把滨州营造成一个人犬和谐相处、共享自然的绿色和谐城市,保护城市环境卫生整洁,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狂犬病的发生和扩散,让犬拥有安全的生存空间,尊重和保障不养犬人群的合法权益,特提议制定《乌鲁木齐市民文明养狗公约》,让我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为爱犬赢得更多的尊重和友谊,为养犬创造一片宽松和舒适的空间。
1、为了人与犬的健康,按照犬防疫的有关规定,坚持每年为犬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
2、善待犬只,不长期囚禁、拴养犬只,不虐打犬只;
3、尽量为犬只创造终生养护的条件,如犬发生疾病或身体受到意外损伤,应及时为犬提供医疗,决不遗弃犬只;
4、遛犬、携犬出户时,市民应自觉做到三个“一”,即带好一根绳(狗必须牵好)、一张纸、一只袋(及时清除狗粪)。有攻击性犬只及大型犬进入公共场所需戴防护嘴套,不得携犬进入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避免近距离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人群;
5、犬只出门犬主需携带处理犬只排泄物的用具,不得纵容犬在自家户外及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粪便、排泄物、呕吐物,犬主应当负责予以清理;
6、禁止饲养攻击性强的烈性犬;
7、发现无主犬、流浪犬等养犬主人不明的犬只,可送到流浪犬收容机构,以杜绝无主犬、流浪犬等养犬主人不明犬只的产生,减少、杜绝其对人们的伤害,从而防止狂犬病等传染病的发生;
8、在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后,犬只饲养者要以积极合作的态度进行处置,主动承担必要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为了人与狗的和谐相处,为了我们的家园更美好,希望大家积极响应此倡议,踊跃加入“文明养犬”的队伍,为建设文明、安静、清洁、和谐的乌鲁木齐而共同努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区文明养犬公约
为了建设本社区健康、文明、以人为本的小区文化,创造小区和谐的人文环境,规范社区内养犬行为,按照《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就本社区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如下:
1、自觉遵守《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户不养多犬,自觉为犬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2、携犬出户时,应对犬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并由成年人牵领。同时,携带养犬登记证,尽量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人群。
3、携犬出户时,要准备好清理犬粪的工具,及时妥善处理犬在户外排出的粪便,保持社区环境卫生。
4、携犬出户时,不携犬进入禁遛犬区域和餐厅、酒店、商场、影剧院、公交车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5、以积极合作的态度对待因犬引发的纠纷,主动承担责任,平和、友好地协商解决相关事宜,化解矛盾。
6、犬伤害他人后,犬主人应会主动致歉,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7、携犬乘坐电梯时,要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如同乘人害怕犬,就礼貌退出,等候下一部电梯。
8、要保持睦邻友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叫,避免犬叫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9、善待犬只,为犬只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不虐待犬、不遗弃犬。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转让给符合饲养条件的人饲养,及时办理转让手续,或者送公安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
10、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11、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的其他义务。
文明养犬公约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饲养犬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养犬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影响及流浪小动物日渐增多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我们和动物和谐相处,使我们大家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养犬人应当做到:
一、自觉遵守《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居(家、村)委会和物业办等部门有关养犬的管理约定。
二、每户饲养一只。
三、每年按期审验。
四、携犬出户时,持证牵领,及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携犬出户时,携带粪便袋,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不污染公共环境卫生。
六、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七、养犬不危害公共利益,不干扰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有效控制犬吠。
八、携犬不得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
九、携犬不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车须征得司机同意。
十、携犬乘坐电梯时要抱好犬只并避让他人。
十一、每年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十二、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避免犬伤人事件的发生。
十三、不虐待、遗弃所养犬。
依法、文明养犬是个人素质和责任感的综合体现,作为养犬户要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为创建卫生、平安、和谐、文明作出贡献。
养犬文明公约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犬主自觉申请办理狗证,不养无牌无证狗;
2.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自觉办理《养犬登记证》,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3.携犬出户时,请使用牵引带,对大型犬烈性犬应使用口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尽量避免近距离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人群;
4.因犬引发的纠纷,犬主人态度要积极,主动承担责任,平和友好协商解决,化解矛盾;
5.犬伤害他人后,犬主任必须主动道歉,立即把被伤者送至医院诊治,并先行垫付费;
6.要保持睦邻友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叫,避免犬叫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7.携犬出户时,不携犬进入禁止遛犬区域和餐厅、酒店、商场、影剧院、公交车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8.善待犬只,为犬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不虐待犬,不遗弃犬只,因故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及时办理转让手续;
9.携犬出户时,应及时清理犬粪便,并妥善处置(如用报纸、塑料袋妥善包好并放置垃圾箱或扔到角落里用土盖上)。
社区文明养犬公约
1、依法养犬,自觉遵守《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
2、每年定期为犬注射狂犬苗及其他疫苗,并进行体检;
3、外出遛狗请使用牵引带。避免近距离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并及时清理爱犬粪便,并妥善处置,共同保持我们的周边环境清洁卫生;
4、绝不遗弃犬及其它宠物,尽量为其创造终生养护的条件。在养犬之前请认真考虑是否有能力妥善地照顾好它;
5、善待爱犬,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不长期囚禁、拴养犬只,不虐待犬只;
6、关爱生命,请广大有爱心人士伸出援助之手,切实救助和收养在您周围的流浪动物,共同创建美好、和谐社会。
7、为了我们心爱的宠物,为了能和周边的人和谐相处,请大家支持。
社区文明养犬公约
一、要依法养宠;
二、遛狗时间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不与他人争电梯;
三、宠物上下电梯,小犬抱在手上、大犬绳索拉紧、戴好狗罩,以人为主;
四、遛犬时必须用绳索牵引约束爱犬,避免伤人;
五、请勿在小区禁止遛狗的区域内遛狗;
六、宠物粪便必须自行清理,不准乱扔乱抛,影响卫生;
七、病犬求医期间,不随意外出遛狗,以免互相传染;
八、每年定期进行疫苗注射,以防狂犬病的发生。
社区文明养犬公约
1.自觉遵守《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自觉办理《养犬登记证》,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2.携犬出户时,应对犬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尽量避免近距离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特殊群体。
3.携犬出户时,要准备好清理犬粪的工具,及时妥善处理犬在户外排出的粪便,保持环境卫生。
4.因犬引发的纠纷,犬主人态度要积极,主动承担责任,和平友好协商解决,化解矛盾。
5.犬伤害他人后,犬主人必须主动道歉,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院诊治,并先行垫付医药费。
6.要保持睦邻友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叫,避免犬叫扰民,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7.携犬出户时,不携犬进入禁遛犬区域和餐厅、酒店、商场、影剧院、公交车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8.善待犬只,为犬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不虐待犬,不遗弃犬,因故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及时办理转让手续。
文明养犬温馨提示
尊敬的业主/住户:
近期绿水如蓝音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接到多起关于不文明养犬的投诉,同时小区草坪、花园等公共区域经常都会有狗狗的大小便,给小区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为维护小区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广大业主/住户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绿水如蓝音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特别提醒家有爱犬的业主/住户注意以下几点:
一、坚持每年定期给爱犬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
二、携带爱犬户外活动时,为爱犬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需戴上防护口罩,以免伤害或惊扰他人;
三、不要让爱犬在小区内楼道、电梯口、空中花园等公共场所及设施随地大小便,如有排泄物,请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置,保持小区内环境卫生;
四、深夜、清晨避免让爱犬吠叫,避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优美的居住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创造和维护,希望广大业主朝着这个目标共同维护社区生活环境,文明养犬,共创整洁、文明、和谐的社区!
感谢您对绿水如蓝音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支持与配合!
绿水如蓝音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三篇:XX社区积极巩固规范化养犬工作成果
XX社区积极巩固规范化养犬工作成果
2012年社区积极巩固规范化养犬成果,贯彻杭州市犬类整治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犬类整治,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继续发挥规范养犬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作用,完善社区规范化养犬的各项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 充分发挥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重视养犬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二是广泛开展宣传,发挥示范效应。一方面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横幅、各类活动等载体,做好规范化养犬的宣传,向居民宣传规范化养犬的重要性,普及教育居民群众如何正确养犬,文明养犬。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社区和谐理事会的作用,积极劝说没有狗证的养犬住户及时办理犬证,依法抓捕对人民群众构成极大威胁的犬只。三是签订居民养犬公约,规范养犬行为。社区向居民发出文明养犬倡议,倡导居民自觉维护社区环境卫生,户外遛犬时应主动将狗拴上,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避免犬只近距离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社区与养犬户签订居民养犬公约,并建立犬只档案,按规定组织犬只登记、免疫和开展相关的社区文明养犬活动等。
第四篇:养犬许可
【养犬许可(个人申请养犬需提交的资料)】
1、经在社区(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盖章的《杭州市个人申请养犬登记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本市常住居民户口本或暂住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若养犬登记地址与户口本地址不符,须提供养犬所在地房产证(养犬登记地址用户为租赁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人户口本); 5、1寸犬照(2张);
6、农业部门出具的有效《犬类免疫证》。(注:除特别说明外,以上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需提供复印件的请加盖公章及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能提交。)
【杭州是这样界定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的】
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如下:重点限制养犬区为绕城公路内钱塘江以北区域,即城东、城西、城北以绕城公路为界,城南以钱塘江为界,包括西溪、西湖两个风景区,之江度假区;其他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重点限制养犬区内,属农村籍且有独立农居房的,按一般限制养犬办法处理;一般限制养犬区内,集中居住单元式楼房的,不得饲养烈性犬。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批准文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 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有本市常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向犬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大小,由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户只准养一只。
关联法规:
第九条 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养的决定。
对符合准养条件的,发给《犬类准购证明》。申请人按规定购犬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携犬到犬类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犬类主管部门在7日内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在本规定实施前饲养的犬只,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的,按非法养犬处理。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1次。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注册验审费。
在重点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5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10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1000元。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每只登记费为2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3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护家犬每只登记费为1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200元。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医疗、科研单位经批准饲养实验用犬的,免收登记费、注册验审费。
第十一条 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三轮车除外);
(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第十二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以及开办犬类诊疗所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 销售的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
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并经本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可换发本市《犬类免疫证》后,方可销售。
第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向本市无《犬类准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只。
第十五条 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一般限养区内经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
第十六条 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诊疗设施。
第十七条 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类便未及时清除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市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犬只,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市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按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收取的登记费、注册验审费、罚没款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军队、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的犬类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杭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杭州市区重点限养区准养犬类品种及一般限养区公寓楼禁养犬类品种名录》】
重点限养区范围是:绕城公路内钱塘江以北区域,即城东、城西、城北以绕城公路为界,城南以钱塘江为界,包括西湖、西溪两个风景区,之江度假区;重点限养区外为一般限养区(不含萧山、余杭)。
重点限养区内准许饲养的犬种共33种,都为小型犬: 北京犬、西施犬、玛尔济斯犬、巴哥犬、吉娃娃、博美犬、拉萨犬、日本仲、蝴蝶犬、约克夏梗犬、丝毛梗犬、喜乐蒂、雪纳瑞(迷你型、标准)、贵宾犬、卷毛比熊犬、中国冠毛犬、查理士王小猎犬、日本璜犬、西藏璜犬、意大利灰猎犬、英国猎兔犬(比格犬)、迷你杜宾犬(小鹿犬)、可卡犬、巴吉度猎犬、腊肠犬、西高地白梗、日本狐狸犬(尖嘴犬)、万能梗、猎狐梗、威尔斯柯基犬、苏格兰梗、布鲁塞尔猎犬、史宾格犬。
此外,这33种犬间杂交繁衍的犬也在可养范围内,但成犬的高、长必须在45厘米、60厘米以内。
拉不拉多、萨摩耶、松狮、金毛、大麦町犬等中型犬,不能在重点限养区内饲养。
另外,有33种烈性犬在一般限养区公寓楼也禁止饲养: 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狗、巴西非拉狗、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犬、苏俄牧养犬(苏俄猎狼)、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意大利扭玻利顿、斯塔福、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寻血猎犬、巴仙吉犬、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贝林登梗、凯丽蓝梗、雪达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罗威纳、德国笃宾犬、比利时牧羊犬、拳师犬、中华田园犬。
此外,这33种烈性犬间杂交繁衍的犬也在禁养范围内。
第五篇: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2010年 江苏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
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及其从事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行.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
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市容与城管执法、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
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治安案件;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实施犬只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二)市容与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
行为;
(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通报公安机关.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基层组织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制定并监督实施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结合人口密度、区域环境等因素确定.第八条 本市市区三环路以内以及三环路以外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新城区、徐州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已建成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养犬管理信息以及查处违法、违规养犬的情况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卫生防疫
各县(市)、贾汪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县(市)、贾汪区人民
政府划定.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第十条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第十一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条观赏犬,禁止饲养危险犬.观赏犬和危险犬的分类及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并向
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的,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户居住;
(四)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五)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申请人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关于遵守小区养犬公约的协议;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申请人应当与其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
会签订养犬责任书.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
提出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三)具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六)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登记证、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至公安机关设立的犬只留验场所.第十五条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
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六条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或者犬只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
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变更手续.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妥善处理,并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注销登记.地办理注销登记.犬只丢失或者死亡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或者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重点管理区养犬应当按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按照省物
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七十岁以上孤寡独居老人养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第二年起免收两年的管理服
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征收,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制作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芯片,犬只的留验以及疫犬无害化处理等与养犬管理服务
工作相关的支出.第十八条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以及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危险犬实行圈养或拴养,重点
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的危险犬不得出户;
(二)重点管理区内的观赏犬除六点至八点、十七点至二十点外可以出户.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
妇和儿童;
(三)重点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的危险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需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并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
领;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五)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宾馆、饭店、公园、公共广场、市区主干道、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场所;
(七)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的同意;
(八)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
门申请补发;(九)养犬登记证、犬牌或犬只免疫证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七日内向有关部
(十)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理;(十一)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十二)履行养犬公约或养犬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分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进入前款第(六)项所列区域.第十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设立犬只养殖、交易场所.第二十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开办犬只诊疗机构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后者还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
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七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一条 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关的证件、证明.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设立犬只留验场所,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因违
反本条例被收容的犬只以及无主犬、流浪犬.第二十二条禁止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
犬只留验场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七日内原养犬可以将犬只领回;逾期无人领回的,可以由其他人领养.领回、领养人应当符合养犬条件,并办理养犬登记和其
他相关手续.无人领回、领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化处理的,进行无害化处理.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对犬只留验所的犬只进行检疫、防疫;依法需要进行无害第二十四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任何人均有权控制伤人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医疗费用、赔偿损失.养犬人应当于当日将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留
验收容.留验收容期间发现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作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养犬、非法经营犬只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十日内将处
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畜牧兽医、市容与城管执法等部门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应当将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可以将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或者告知
公安机关进行处理;送至犬只留验场所的,应当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准养期间一年内违法记录
满三次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并收容处理犬只.予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将养犬登记、养犬违法记录等事项在养犬人所在的社区公示.养犬人因前款规定,被公安机关收容处理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内不
第二十八条 未领取养犬登记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将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责令养犬人七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处理犬只.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延期等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
办手续的,对责任人处以三百元的罚款,并收容处理犬只.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由公安
机关对携犬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第三十条 犬只咬伤他人,养犬人未按规定及时将犬只送至犬只留验场所留验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的罚款,并收容处理犬只.第三十一条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养犬人进
行处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与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
正,并可对携犬人处以一百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犬只养殖、交易场所或者擅自从事犬只销售、养殖、展览、表演、诊疗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按
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 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养犬登记证、犬只防疫证、犬只养殖和犬只销售等批准文件以及犬牌的,由公安机关、畜牧兽医、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处
罚.未按本条例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疾病免疫的,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安机关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期手续的;
办理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手续的;
(三)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犬只免疫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已经发现的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罚,情节严重的;
(五)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或者对
有关情况不及时通报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0日施行的《徐州
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同时废止.(二)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