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中滩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在我校廉政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机制,特成立中滩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王荣辉
副组长:李斌
曹建局
余宗琴
成员:成员:张明鹏
谭小龙
刘勇
唐宏 陈凤鸣
谭俊莲
陆晓燕
李胜文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党支部
办公室主任:李胜文
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及成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1、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布署,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任务分解意见和有关工作制度,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2、履行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分析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和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思想动态,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4、向县局党委报告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负总责。根据上级党委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组织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履行职责。(三)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和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提出落实责任、完成任务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起草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建议;建立校级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开展调查研究,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对本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指导;定期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党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
(一)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由组长召集和主持。遇有特殊情况,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重点工作和形势任务的需要提出,呈副组长、组长批准后通知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三)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的议题,经副组长、组长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文件和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纪检监察部门、地方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统一思想认识,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要求,研究分析反腐倡廉工作形势,制定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工作部署,细化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
3、研究制定拟组织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活动方案,提出实施意见。
4、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通报,研究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5、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6、通报重要信访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专用会议记录本,负责对小组会议情况的记录、整理,制作会议纪要,向领导小组和有关单位、部门通报情况。
(五)领导小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活动资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归档保存。
中滩学校党支部
第二篇: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硝河乡中心小学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为更好的开展硝河乡中心小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中心小学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硝河乡中心小学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长:马彦义硝河乡中心小学校长 副组长:马志义 刘寿康硝河乡中心小学副校长 成员:苏林贵硝河小学校长
马克成马昌小学校长
刘志仲隆堡小学校长
苏兰一关庄小学校长
姬有山红泉小学校长
唐效林郎岔小学校长
郎耀文范湾小学校长
黎强高原小学校长
马如仓新庄小学校长
冀瑞敏民联小学校长
王志科坟湾小学校长
牛凤瑞苏沟小学校长
领导下设办公室,苏光明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硝河乡中心小学
2013年6月20日
第三篇:富水镇初级中学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富水镇初级中学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在我校廉政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机制,特成立富水初中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梁吉朝
副组长:刘金祥
黄
斌
成员:周文波
赵富村
周宏松
刘
博
袁浩峰
王维忠
何广普
刘堂春
吴 峰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党支部 办公室主任:刘博
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及成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1、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布署,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任务分解意见和有关工作制度,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2、履行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分析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和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思想动态,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4、向县局党委报告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负总责。根据上级党委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组织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履行职责。
(三)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和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提出落实责任、完成任务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起草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建议;建立校级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开展调查研究,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对本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指导;定期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党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
(一)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由组长召集和主持。遇有特殊情况,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重点工作和形势任务的需要提出,呈副组长、组长批准后通知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三)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的议题,经副组长、组长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文件和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会议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纪检监察部门、地方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统一思想认识,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要求,研究分析反腐倡廉工作形势,制定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工作部署,细化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
3、研究制定拟组织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活动方案,提出实施意见。
4、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通报,研究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5、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6、通报重要信访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专用会议记录本,负责对小组会议情况的记录、整理,制作会议纪要,向领导小组和有关单位、部门通报情况。
(五)领导小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活动资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归档保存。
富水镇初级中学党支部
第四篇:富水镇初级中学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富水镇初级中学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在我校廉政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机制,特成立富水初中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组长:梁吉朝
副组长:刘金祥黄斌
成员:周文波赵富村周宏松刘博袁浩峰
王维忠何广普刘堂春吴 峰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党支部 办公室主任:刘博
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及成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1、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布署,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任务分解意见和有关工作制度,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2、履行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分析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和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思想动态,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4、向县局党委报告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负总责。根据上级党委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组织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履行职责。
(三)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和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提出落实责任、完成任务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起草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建议;建立校级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开展调查研究,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对本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指导;定期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党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
(一)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由组长召集和主持。遇有特殊情况,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二)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重点工作和形势任务的需要提出,呈副组长、组长批准后通知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三)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的议题,经副组长、组长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文件和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会议议题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纪检监察部门、地方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统一思想认识,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要求,研究分析反腐倡廉工作形势,制定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工作部署,细化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
3、研究制定拟组织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活动方案,提出实施意见。
4、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通报,研究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5、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6、通报重要信访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专用会议记录本,负责对小组会议情况的记录、整理,制作会议纪要,向领导小组和有关单位、部门通报情况。
(五)领导小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活动资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归档保存。
富水镇初级中学党支部
第五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转变作风,廉洁从政。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密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造就一支执法严格、清正廉洁的国土资源管理队伍。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机关、局直属事业单位、城区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大冶市、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内容
第四条 局党政领导班子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1、及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支部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分析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本系统腐败现象的对策和措施。
3、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规定,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推荐选拔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和领导本系统内重要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研究处理执行执法人员呈报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第五条 局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反腐倡廉的精神,按照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研究制定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召开所属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亲自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召开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问题,明确化分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行政正职对行政监察工作负总责。
3、支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4、监督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5、严格按照规定推荐选拔于部,认真查处和纠正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局党支部成员、行政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及党支部的具体要求,指导和督促分管股室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并检查督促实施。
2、定期听取分管股室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指导、协调和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3、检查监督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打招呼,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4、支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查处发生在分管股室的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领导机构。局党支部负责领导、组织对副科级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建立由出局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监察、财务、办公室、各党小组组长等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部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本细则责任内容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情况;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等结合进行,每年年终考核1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测评制度。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测评,每年进行1次,与考评、干部考核、行风评议等结合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局党支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总结或工作报告,在年底前报上级党委、纪委;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全面的陈述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科级以上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廉洁状况的廉政档案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由办公室记入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加重要依照。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局党支部、行政以及的干部不认真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视下列情形,给予组织处理:
1、在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中,不履行职责的,不能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和优秀党员及双文明先进个人,并给予谈话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免职处理。
2、在领导干部状况的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不信任票超过40%的,给予谈话诫勉;不信任票超过60%,或者连续二年不信任票超过50%,给予免职处理。
3、所管辖的单位长期管理混乱,风气严重不正的,视其情节,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谈话诫勉、组织调整,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4、不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较多,经调查核实,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免职处理,并且二年内不得提拔。
5、为涉嫌违纪违法人员说情开脱的,或者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或者不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谈话诫勉、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认真履行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必要的处分。
2、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于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职处分。
6、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正职和副职的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出现的严重问题,除适当追究正职的责任外,主要追究主管副职的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中的组织处理,由机关党支部实施,可向局党组提出建议,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按有关规定处理;责任追究后需进行离任审计的,由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