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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

中小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



中小学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

实施方案

根据《襄阳区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指导意见》(襄区教[200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备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基本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规律性、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2、以德为先,注重实际。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态度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4、统筹兼顾,适当倾斜。统筹农村和城镇、一线和教辅后勤、干部和群众的待遇,适当向教学一线、班主任等关键岗位和条件艰苦的山镇教师倾斜。

5、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究实效。

三、绩效考核对象

实施绩效考核的对象是我镇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教职工。学校教职工由学校根据此意见制定方案进行考核。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核算及发放办法

㈠、核算标准

各学校根据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和绩效考核结果测算出每个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数额,具体核算办法由各学校根据本单位考核方案确定。(教职工个人绩效工资额=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校绩效考核得分总和×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如果单独发放有关津补贴,那么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还应该减去有关津补贴。)

㈡、发放办法

由学校根据本《意见》制定考核方案及细则,充分征求教职工意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镇中心学校及区教体局审批后执行。奖励部分绩效工资分秋季和春季两学期考核兑现。

五、绩效考核内容及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教职工绩效考核包括师德考核和履职考核。

㈠、师德考核。主要考核教职工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廉洁从教的情况。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个人一学期乃至全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1、违法犯罪的。

2、严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直接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3、滥发资料、违规办班补课谋取利益,造成一定影响的。

4、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5、涉及到上级规定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管理等一票否决事项的。

㈡、履职考核。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情况。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按照不同的岗位职责要求分别进行考核。

教师履职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教学工作量、出勤、德育工作(班主任工作)、教学工作、教师专业发展、教育教学效果以及教育教学贡献等方面。

1、工作量。主要考核教师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班主任工作及其他工作任务的情况。

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暂按《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鄂政办发[2001]112号)中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标准周课时数的规定执行,初中教师周课时14—16节,小学教师周课时20—22节。学校结合本校实际,科学制定教师工作量测算办法和具体要求。教师组织校外活动、文体活动以及寄宿制学校教师对学生的课外辅导与管理等也应计算工作量。

课时工作量折算:初中语文、数学、英语为1:1.4,物理、化学为1:1.3,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为1:1.1,其他学科为1。小学语文、数学为1:1.3,英语为1:1.2,思品、科学为1:1.1,其他学科为1。

学校行政管理干部(不含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党、工、团、少先队等组织人员的工作量,教体局按学校规模实行总量控制,测算的办法为:一个岗位职数的专职管理人员工作量相当于本校教学人员平均工作量。教辅、后勤人员的工作量,由学校依据其工作职责以及工作态度、能力和实绩,参照教学人员和管理干部的工作量水平酌定。学校对各类人员工作量要统筹核定,向一线教师和关键岗位倾斜。

班主任工作量按照本校教学人员平均工作量的一半确定。教学点负责人工作量按照本校教学人员平均工作量的60%确定。

2、出勤。主要考核出勤情况。病假、事假累计;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区教体局关于加强教职工病退、病休工作管理的通知》(襄区教[2004]7号)和《区教体局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病、事等假及假期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襄区教[2004]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3、德育工作。主要考核教师育人思想、育人态度和育人行为等情况。教师应自觉履行教师育人职责,促进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不能在学生中散布不良思想情绪;要积极接受学校布置的政治思想和心理健康教育任务,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性上有偏差的学生;要主动支持配合班主任工作,协助班主任完成班级管理和教育任务。

对班主任工作,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使他们有热情、有时间、有精力,高质量高水平做好班主任工作,当好学生的人生导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4、教学工作。主要考核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重点考核教师备、教、批、辅、考、改、评全过程,以及德育渗透和课外实践活动等,要通过考核、引导教师认真落实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实施素质教育、提高课堂效益。

5、教育教学效果。主要考核教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包括学生身心健康、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学习成绩等,不得把升学率作为唯一标准。

6、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主要包括教师参加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引导和鼓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7、教学工作贡献。主要考核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和工作成绩,包括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班主任工作中受到各级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表彰,主讲优质课、公开课、公开发表或出版教学研究成果、获得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励等。要引导和鼓励教师刻苦钻研、严谨治学、勇于创新、奋发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

㈢、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项目及对应比例建议为:

1、管理岗位津贴: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人员津贴,班主任津贴,教研组长津贴,名师、骨干教师津贴等,由学校根据实际和层次确定。比例控制在20%以内。

2、超课时津贴。以教师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为依据。比例控制在10%至20%之间。

3、临时性工作补贴:主要包括早晚自习、代课、加班、活动、值班、值周等补贴。比例控制在10%以内。

以上补贴也可按工作量进行折算。

4、教育教学过程奖励。比例控制在15%至20%之间。

5、教育教学效果奖励。比例控制在25%左右。

6、教育教学工作贡献奖励,比例控制在10%左右。

7、出勤考核奖励。比例控制在10%左右。

六、考核方法和程序

学校要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围绕考核内容,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和操作细则,指标体系要体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课程改革的方向,体现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的要求,正确发挥对教师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体现考核指标的激励性和约束性的有机统一。

教师平时考核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进行,学期末的综合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述职。被考核人进行自评,形成个人学期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基层初评。教师由所在年级组或学科组进行初评,其他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有所在处室进行初评。

3、考核评定。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按照考核细则确定分数,评定考核等次。

4、公示结果。考核结果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5、审核确定。学校最后确定考核结果。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和中心学校申诉。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和中心学校对教职工的申诉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予以答复。

七、考核结果的确定和运用

㈠、考核结果的确定

考核结果可以根据评分细则以量化的形式呈现,也可以在量化的分数基础上直接分等次定性呈现。等次分别是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自然年度上下半年考核结果相加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来用,其中优秀等次比例的确定按事业单位当年年度考核的工作要求执行。

㈡、考核结果的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对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任务的教职工,按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对经组织批准的借用人员,由借用单位考核,并按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对经劳动部门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按所在学校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竞争上岗落聘人员等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经组织批准交流的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现工作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发放。凡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对病事假、旷工人员的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的发放,由各学校按《区教体局关于加强教职工病退、病休工作管理的通知》(襄区教[2004]7号)和《区教体局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病、事等假及假期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襄区教[2004]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襄区教[2004]8号文件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率计发。

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绩效考核档案,绩效考核结果也要作为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八、奖励性绩效工资审批办法

㈠、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的审批。各学校(非寄宿制小学以支部为单位)填报《襄阳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按审批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㈡、学校绩效工资奖励部分分配方案的审批。各学校在每学期末填报《襄阳区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审批方案表、明细表》(附件2、3)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财政部门按期一次性划入个人工资帐户。

九、实施绩效考核工作要求

㈠、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绩效工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以绩效考核促进学校发展。各校要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人员有工会主席和一定比例的教职工代表组成。采取领导提名,教职工表决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切实加强本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组建工作小组,切实做好教师绩效考核工作。

㈡、发扬民主,精心组织。各学校要根据实际,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研究制定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送镇中心学校、教体局审查同意后实施。在考核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努力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㈢、完善机制,规范管理。各学校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的机制和方法,认真分析和解决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绩效考核的典型经验,努力提高绩效考核工作的水平。要切实维护教师的权益,严禁挪用教师绩效工资经费。拨付的教师绩效工资经费全额用于发放教师绩效工资,因种种原因节余的教师绩效工资,要计入下一学期绩效工资发放的总量。要建立健全正常的申诉、答复和复核机制,妥善处理教职工正常申诉。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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