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工作总结 > 其他总结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参考(合集5篇)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参考(合集5篇)



第一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参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参考范文

xxxx年,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我市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整治和“放管服”改革工作,为推进“生态强市、魅力xx”建设提供了坚实保障。

一、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

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市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以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为抓手,切实解决了全市发展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全市上下营造了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集中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采取领导分包、限时办结等方式,广泛征集市场主体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建立问题台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做到一项一项整治、一件一件销号、一个一个突破。截止目前,全市共征集市场主体反映问题xxx个,自查问题xxx个,已经全部办结,问题解决率达到xxx%。

(二)对标提升涉企服务标准。重点选择“《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等x个与项目落地、企业运营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审批时限、申请材料、收费标准等方面与xxx等先进地区进行对标,进一步取消非法定要求的申请条件,对个性化和共性化申请材料进行精简、整合,将x个事项承诺时限压缩至法定合计时限的xx%。

(三)对接转化重要招商成果。结合我市组织的“xx来啦--水源地xx绿色产品xx行”“第十五届中国(xx)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暨百家名企进xx”等重大招商活动,积极引进一批兴市立县的大项目好项目。全市xx个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开发区起步区全部实现“七通一平”,与xx对口帮扶的县区积极对接,吸引了一批xx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截至目前,全市招商活动共签约项目xx个,总投资xxxx亿元。

(四)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梳理全市失信企业xxxx家,已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今后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办理贷款、变更登记、商标评定等多个方面将受到限制。

(五)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出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多证合一、先照后证等一系列改革政策的组合拳,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全市实施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xxx户;取消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近xxx项;新注册各类企业xxxx户,增长率为xx.xx%,居全省第一位,高出全省平均值xx个百分点。

(六)全力搭建政企直通平台。扩展了xxxxxx群众服务热线的服务范围,在为市民提供xx小时电话服务的同时,受理企业在发展环境方面遇到的部门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执法不规范、项目建设环境不优等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建立“政企直通车”沟通对接交流平台。

(七)创新思路打造工作亮点。市国土局以双桥区为试点,推行银行代办房产抵押和房产抵押注销登记业务,已有xx家银行参与代办,承接业务xxxxx笔。市市场监管局在全省首创“银行代办照”“证照联办”制度,全市xx家金融机构帮助企业代办营业执照xxx户,占同期新注册公司的xx.x%,减少群众跑办xxxx次以上。xx县结合扶贫工作,与xxIPO企业协会走访对接,已成功签约IPO企业x家,达成合作意向xx家,完成上市纳税x家。

(八)全力构建营商长效机制。建立政策发布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机制、健全协调会商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和电子信息技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今年以来,全市共出台《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性文件xx个,通过建立一批长效机制,全面推进我市营商环境再上新台阶。

二、全市“放管服”改革工作开展情况

(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一是健全审批工作制度。制定实施《xx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若干措施》和《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实施意见》,健全完善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领办代办、容缺审查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运行。二是削减行政审批环节。市行政审批局成立后,减少审批章xx枚,先后取消了xxx个申请要件,整合xx个审批环节,对xxx余个内部能够共享的材料实行内部流转,将承诺审批时限全部压缩减半,促进审批效能提升。三是改革审批操作方式。针对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环节较多、存在重叠审核的问题,挑选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组成中介库,项目单位从中介库中抽取工程造价企业编制工程造价,住建部门进行政策性审核,审计部门实施工程竣工决策审计,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既缩短了审批时限,又节约了审批成本。四是开展网上审批。启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开发在线咨询、网上办事、信息公开、办件查询、信息推送等功能,企业和群众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咨询--申请--审批--颁证的“一条龙”服务。目前,网上办理事项达到xxx项。五是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开通市行政审批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内容,全时段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研发启用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全程监督、绩效评估,对违反工作流程的及时预警提醒、督查督办,受理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投诉并及时反馈。

(二)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一是持续推进行政权力下放。xxxx年至xxxx年,已向县区下放了xxx项行政权力。今年又向县区下放xx项行政权力。二是全面完善清单管理制度。逐步形成“综合清单+专项清单”的清单管理体系,并将清单管理制度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延伸拓展。截止目前,除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清单、群众和企业办事证明清单、开发区权责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正在编制中,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均已完成。三是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今年以来,我市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xx项;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x项;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x项。

三、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和服务理念还不到位,亲商重商的社会氛围还不够浓厚。有些单位和县(市、区)深入基层为企业和群众排忧解困的工作还不够,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还不顺畅,机制还不健全。一些地方在招商过程中热情高、承诺多、跑办勤,项目落地后则不闻不问,基础设施投入少,服务意识差。一些干部怕担责任、怕冒风险,不敢担当的心态还普遍存在。

(二)“重审批、轻监管”仍存在制度惯性,事中事后管活管好的办法和手段还不多。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仍然偏多,企业生产经营还存在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后,审管协同的新机制还未建立起来。

(三)惠企政策执行僵化问题比较普遍,“中梗阻”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公共权力利益化、部门化”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惠企政策在执行层面还存在不及时、不具体、不连续、不配套等问题。

(四)法制化建设比较滞后,履约践诺的社会信用环境还有待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吃拿卡要等问题在执法过程中还一定程度存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距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

四、下一步举措

(一)营造重商亲商的政策环境。一是出台扶持政策措施。借助明年改革开放xx年,制定出台我市对外开放实施意见,在市级权限内,对大项目、好项目,研究建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确保土地指标、资金扶持等向大项目、好项目聚焦,推动重大项目落地。二是规范税费管理。全面清理涉企行政性收费,推行“简单易懂、成本低廉”的税制改革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涉企收费监督,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在我市权限内降低收费标准,减少企业存续期内经营上的非生产成本。三是落实各项惠企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高新产业发展、外贸出口、农业产业化、“三农”补助等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力度,使企业真正得到政策实惠。对财政扶持项目资金要加强公开公示、审计监督,严防虚报项目、转移挪用项目资金、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二)打造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结合当前开展“一问责八清理”“微腐败”专项整治等活动,用好督查和问责两张“牌”。一是重点督查。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加大对营商环境工作的督查力度,及时跟踪涉及营商环境的重点工作,对重点问题、重点工作建立台账,实行定期通报制度;二是加大问责。由市、县纪委通过明查暗访、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查处通报一批影响营商环境发展的反面典型,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促进一方的工作目的。

(三)建立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一是规范行政检查执法。依法明确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细分行政执法职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工作流程图,向社会公布。对各种入企检查执法进行规范,减少执法层次,消除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二是做好“诚信xx”建设。按照出台的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相关文件,扎实开展创建诚信政府、诚信机关、诚信市场、诚信企业等系列活动,着力培育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主体,加大失信处罚力度,加快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社会信用体系。

(四)构建专业高效的招商环境。着力在招商引资的体制、机制、考核上实现突破。一是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招商引资工作,成立了xx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招商办),招商办设在市商务局,进一步充实招商引资力量,负责统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都要成立专门的招商队伍,从体制机制上改善营商环境,扩大招商引资成果。二是规范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实事求是地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已出台的政策、做出的承诺要严格落实。三是加大招商引资考核力度。市委、市政府将加大对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力度,增加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分值和比重。

第二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优质的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和发展沃土,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增强竞争力。近年来,安远县对标粤港澳大湾区等先进发达地区,以企业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全力打造“四最”营商环境。

整体谋划推进营商环境大提升。安远以营商环境的体制机制创新为出发点,以过程管理为重点,扎实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立了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高位协调、调度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标对表粤港澳大湾区等先进地区营商环境政策,安远逐步完善营商环境政策体系,推出37项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列出14个提升营商环境的重点领域,明确营商环境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严格落实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等政策红利。并根据营商环境满意度调查反馈,强化薄弱环节,补齐工作短板,对自评价工作发现的10个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整改,问题已整改到位。

全力营造企业、人民群众满意的营商服务环境。安远持续开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按照属地、归口的原则,组织党员干部对全县市场主体进行走访宣传,全面掌握企业、个体户生产经营情况,倾听企业、个体户有关诉求,把收集的问题梳理成问题清单实时反馈,由各主管部门限时整改,目前共为企业、个体户解决问题109个;营商环境政策,安远根据《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政策,梳理出稳岗就业、荣誉认定、资金奖补、融资支持等县级惠企政策26条,编制成《安远县营商环境惠企政策汇编》,印刷5000余本,由帮扶干部上门赴企业开展宣传讲解,帮助市场主体了解熟悉政策。还通过挂点干部走访宣传、发放宣传资料,主流媒体报道优化营商环境的先进做法、典型事迹等方式,营造营造亲商爱商护商的良好氛围。

以放管服改革为引领,持续深化政务服务改革,着力打造精简高效的办事环境。安远持续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电商和农民合作社全产业链审批、跨乡镇异地通办等改革,将16个单位的202项事项已划转至行政审批局,跨乡镇通办事项试点工作全面启动;推行审批服务自助化模式,建立政务服务帮代办制度,设立“24小时自助服务区”,实现“赣服通”申报、出入境签注、自助办税等业务24小时“不打烊”办理,为产业转移、企业落户提供“零距离、贴心办”服务;推行重点项目专班化模式,加快项目高质量竣工、投产。同时,安远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推进“好差评”系统建设,全县“一窗式”事项全部对接“好差评”系统,并利用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广泛搜集群众急难事麻烦事烦心事,实行“一天一跟踪、一周一小结、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调度”工作机制,确保群众诉求全面受理、迅速反馈、有效解决,截至目前,已处理解决群众投诉1631件。

第三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XX市医疗保障局XX分局立足部门职能,加快推进“五型”政府示范建设、奋力打造“信得过”营商环境品牌,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医疗保障局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情况,调动和激发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积极性,推动我县营商环境的优化。我局召开了专题班子会,成立了由党组书记任组长、由局长任常务副组长的的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实施方案,以服务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不断提升站位,努力强化举措,狠抓工作落实,推动“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主动融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

以更快更好更方便服务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围绕放管服改革工作,推动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和深层次变革,着力打造“便民、高效、务实”的服务模式,努力打造高效的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办事环境和优质的营商环境。

二是认真自查自纠,对照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摆问题,明确整改方向。

三是强化工作措施。

迅速出台了《XX市医疗保障局XX分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补短板、强弱项,责任到各科室。

四是狠抓工作落实,践行“一线工作法”,主要负责人深入一线指导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简化经办程序,落实惠民政策

XX分局按照市县有关要求,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难”为工作重点,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加强服务窗口作风建设,办事效率显著提高,群众满意度明显增强,较好地塑造了医保便民为民的良好形象:

一是简政便民,简化经办程序,全面梳理医保经办机构服务事项,围绕有利于方便企业、群众办事,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对工作流程进行全面规范和简化。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变“多科室”受理为“一窗办

”受理,促进办事环节进一步精简,时间进一步压缩,过程进一步便利,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二是优化服务,落实惠民政策。

一是降低缴费基数标准。根据市里文件规定,今年,企业在职职工按市社平工资4418元申报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社平工资的60%(即2651),由于受疫情影响,今年XX很多企业还未完全稳健复工复产,我局为缓解企业医保费负担,今年企业医疗、生育保险最低申报缴费基数仍维持2020的2540元不变,较大程度减轻了企业压力。二是放宽企业业务办理期限。我局考虑到我县企业数量大、务工人员流动量大的特点,从企业考虑,实行人性化管理,把企业业务办理期限截止每月25日放宽至截止每月31日,遇节假日顺延,取消25日之后提交材料需两个月后生效的限制。

三是提速增效,缩短办事时限。

推进业务网上办理。我局积极引导企业通过“XX市医疗保障局服务系统”和“XX医保”公众号网上申报业务办理;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税务系统申报缴费,签订第三方代扣协议;推动异地就医不见面备案审批,所有业务确保1个工作日内完成后台审核工作。为更好地做好企业服务,我局征缴股还开通了两个企业医保政策咨询微信群,为600多家企业经办人答疑解惑。我局医保经办窗口实行延时错时服务,做到周一至周五早上九点至下午五点半全天候服务,周末实行错时服务,确保来人来电办理业务有人受理。

四是构建平台,畅通基层服务网络。

为方便乡镇企业职工办事,我局将医保信息查询修改、参保缴费、转诊转院等事项延伸至各乡镇医保所、卫生院,并定期、不定期组织经办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及时为其申请信息系统权限,配置专门设备。强化政策宣传,引导乡镇企业职工就近办理医保业务,实现医疗保障“家门口”服务。

3、注重宣传实效,营造良好氛围

《实施方案》出台后,我局第一时间召集全局干部职工召开营商环境评价宣传工作调度会议,会上传达了《营商环境企业满意度自评价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对我局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布置,要求各分管领导、各业务股室做好营商环境满意度走访宣传工作。我局党组书记徐海诚同志亲自深入XX金利达电子有限公司等企业,宣传我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政策,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惠企政策落实情况,认真听取企业关于医保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意见。业务股室结合定点医药机构考核等工作走访了31家定点药店和91家定点医院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宣传,并通过走访挂点企业、网格商户,两定机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做好营商环境评价宣传工作。同时,构建县乡村医保经办一体化,将医保信息查询修改、参保缴费、转诊转院等事项延伸至各乡镇医保所、卫生院,让医保政策深入人心,让医保服务温暖贴心。

二、主要困难与问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是由国家、省、市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制定的,我局各项业务需严格按省、市相关文件政策开展,县级无权制定具体优化营商环境的优惠政策。对于所有企业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只能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上级部门制定政策时统筹考虑企业困难,助力县域企业的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广泛宣传发动,使每位干部进一步深化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要意义的正确认识,能够明确自身肩负的工作责任,能够自觉树立起为群众和企业办实事解难题的思想意识,不断营造全员参与、同促共进的良好氛围。

二是提高服务效能。

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效能,全面提高群众和企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满意度、获得感。

三是严肃工作纪律。

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和“我为群众办事”为契机,实行一系列作风建设新举措,对违反工作纪律、不按程序办事、损害群众利益、刁难办事企业和服务对象等问题,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严肃问题。把干部职工在纪律执行、工作落实、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成效与评先评优、选拔推荐紧密结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为各项工作高效开展提供坚强作风保障。

第四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今年来,我区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优化办的大力支持下,以党员、干部作风集中整治为契机,建立责任担当机制,强化了规范、高效、优质、透明、开放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服务意识。目前,全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明显加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所服务企业经营生产和周边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得到全面提升,推动了园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我区今年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增强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是内在动力,只有思想大解放、观念大更新,才能经济大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外商投资的关键因素是资源问题和环境问题。资源是有限的,环境因素是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去创造,环境出生产力,抓环境就是抓机遇,抓环境就是抓发展。因此,强化思想认识·,齐心协力创优环境,才能做好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实现园区发展的大飞跃。为提高干部的优质服务意识,我区以作风建设为抓手,先后制订了《XX经济开发区2020年服务企业实施方案》、《XX经济开发区打好疫情防控总体战以及企业开工复产工作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组织全区干部集中开展“进村庄社区、进项目工地、进实体企业”一面指导疫情防控、一面指导复工复产活动。一年来,区党委、管委会召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大会不下10次,每次会上,都强调干部职工强化服务观念,要求干部职工以自己的一言一行来维护我区的良好投资环境,树立了干部良好的工作形象。

(二)完善机制,提高服务企业和客商质量

我区牢固树立为基层为企业服务的理念,积极帮助企业申报项目。一是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县处领导挂帅、一名区班子成员负责、多名工作人员驻点全程跟踪落实”的管理机制。加强了与企业联系,做到了急企业所急,帮企业所需。二是实行首问负责制。以“诚信、高效、敬业、奉献”的机关工作形象,提高机关人员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明确外来企业或个人直接来我区办事或者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询问招商政策、外贸政策、相关办事流程等情况,首先接触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其要对外来办事人员的拟办事项负责到底。三实行了投诉必查制和责任追纠制,设立违规及效能举报投诉电话(0738--6881699),明确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效督促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为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区纪委约谈行政职能分局负责人,进一步简化各项审批项目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实行阳光运作,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四是落实跟踪服务。根据项目引进和建设进度,落实“三段式”服务:处于洽谈阶段的引进项目,主要由招商部负责服务;处于建设前期的引进项目,由全程代理办负责,处于建设阶段的引进项目,主要由合同监管部、建设部负责服务;处于投产阶段的引进项目,主要由产业部负责服务。通过明确服务主体,落实服务责任,促进项目建设。

(三)勇挑重担,快速解决企业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

对待企业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能独立解决的决不推脱,需要上级有关部门配合的及时协调、快速解决。每一次调解,历时要一个星期甚至半个月以上,而且是昼夜作战,调解工作人员不叫一声苦一声累,赢得了企业的赞誉和信任。同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干扰企业经营的行为。6-10月份,全区开展了集中整治活动,解决了各类信访问题15件。XX派出所专门成立了治安巡逻大队,今年园区共接处警250余起,查处园区治安案件72起,调处各类工农纠纷60余起,破行政案件3起,刑事拘留4人,罚款3人,应急综治办开通了综治投诉举报电话,牵头人社、司法部门及时处理企业纠纷。

(四)创新思路,建设党建服务活动中心服务非公经济

我区以非公党建工作为契机,在经开区创业大楼建立了100平方米的非公党建服务活动中心,派驻党群部、全程代理办、各职能分局现场服务办公,并采取一线工作法,深入现场,为企业排忧解难,只要企业需要,不论休息天还是刮风下雨,随叫随到,确保问题发现在一线、办法想在一线,矛盾解决在一线,全面解决企业在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实现工程无障碍施工,推进项目进度。

(五)强化落实,做好落地项目的减负工作

今年,经开区全面摸底已签约未供地项目15个,对已经出台或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政策进行全面的梳理,督促落地项目各项政策的及时、全面落实。对可以落实的,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政府承诺的政策落实;对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落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求得企业的理解和支持;目前促成湘东机械、恒盛锅厂、中南神箭、肝素钠、杭萧二期等多个项目的土地挂牌及土方平整工作。效率最高的为XX学校项目建设,挂点的县领导召开项目督战会不下20次,要求各部门要按照项目建设的流程清单,逐条分工,逐项明确责任人,全程代理,精准服务,倒排工期,跟踪督办,全力以赴。通过全体领导干部3-4月2个月夜以继日的努力,胜利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保障项目在5月份启动建设。

(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着力改善经济发展硬环境

近几年来,我区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今年县财政加大了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极大地改善了经开区硬环境。今年我区也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包括争取国家发展银行的资金和债券贷款),展开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亿元的东塘板块基础设施建设在紧锣密鼓施工,XX西路高速连接线计划年底通车,XX路配套三通一平、XX路、科体路三通一平建设年底竣工,XX路北侧配套工程、科体路、XX路、新城路等道路建设工程年底竣工。园区已开发的5平方公里内水、电、路、绿化等基础设施条件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为入驻企业创造了一个较好的硬环境。

二、经验体会

环境建设牵涉到方方面面,涉及到利益调整,是一项系统工程、社会工程。环境问题,根本是人的问题,因此环境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重、以人为先。

(一)要靠全民素质创环境。人的素质是环境建设的决定因素。人的素质尤其是干部队伍的素质有多高,环境建设的水平就有多高。只有全民素质升位了,我们的环境建设才会有源、有本,才会水到渠成。

(二)要靠干部责任管环境。抓环境建设,首先要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把领导干部思想是否重视、规定是否执行、成效是否明显作为考核成绩和能力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环境建设责任制,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体干部一起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才能使发展环境有根本改善。

(三)要靠长效机制建环境。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经济发展环境中的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抓环境建设,必须以转变作风、端正党风为重点,突出抓好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落实,这是对行为和权力最有效的制约,也是搞好环境建设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四)要靠动真碰硬治环境。环境建设是一个艰巨性、挑战性课题,必须下真力气、下大力气,动真碰硬,刮骨疗毒。一要措施硬,措施和规定必须铁、必须硬。二要督查硬。督察必须坚持铁面孔、铁心肠、铁手腕,严格督查,狠抓落实,敢于较真格,敢于硬碰硬。三要处理硬。对环境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从严打击,通过打击一批、震慑一批、教育一批,使环境建设深入人心。

三、存在不足和明年打算

一年来,虽然我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不容忽视的问题也亟待我们重视和解决,主要表现为个别工作人员对优化工作认识不够深刻,工作不够主动,有些具体工作落实不够到位;各职能部室之间工作开展不够平衡,协调不够;部分工作人员在为客商服务中存在畏难情绪。对下步工作,我们打算:

一是坚决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有关意见,进一步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力度,狠抓招商引资的软硬环境建设。

二是切实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

三是继续推进整治企业经营环境长效机制的建设,努力提升政务服务“窗口” 的服务质量。认真组织开展执收执法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首办责任制、限时办事时、误工赔偿制、执收执法过错追究制等。

四是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服务意识教育,在全系统上下开展工作作风大整顿,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找问题,促进行风建设和行风转变,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为我县创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0二0年十二月一十四日

第五篇: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八)未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八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八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