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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委派驻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工作总结(全文5篇)

纪委监委派驻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工作总结(全文5篇)



第一篇:纪委监委派驻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工作总结

纪委监委派驻人民检察院纪检组2019年工作总结 X纪委:

20XX年以来,某某纪委监委派驻某某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X委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全省检察长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纪委十九届三次全会、X纪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和纪检业务学习,强化责任担当,推动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1、认真贯彻学习“两会”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届中纪委三次全会、十三届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X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讲话。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代表团参加审议时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参加全体干警、党支部和党小组学习会议,记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在支部党员学习会上做了交流发言。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大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学习教育,把法规纳入党员干部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引领党员干部把握严格责任追究的新要求,熟知纪在法前的新标准。

2、积极协助X检察院院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协助院党组贯彻落实好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把从严治党、从严治检深度融入各项检察工作,细化分解任务,狠抓跟踪督办,推动工作落实。4月份组织召开了全X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深入贯彻学习了全国、全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和十三届省纪委三次全会十二届X纪委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细化实化量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洁从检承诺书》《规范司法行为书承诺书》,等形式,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协助院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考核,促进“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3、认真履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切实强化监督意识,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提升执纪监督能力。严格落实“三转”要求,进步聚焦主业,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积极开展督导调研,加强对基层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按照《X纪委监委“日清周进月结”工作推进制度》的规定,加强与政治部、机关党总支、案管办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调动各种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上半年与政治部共同对X院及8个县(市)院开展了检务督察工作,对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中央八项规定,遵守检察纪律方面进行了检务督察。组织召开了全X检察机关警示教育大会,观看省纪委监委制作的《庆阳塌方式腐败》《迷失的信仰》警示教育片。通过鲜活的案例警示干警,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有力的促进了干警纪律作风的转变。对X院及8个县(市)院开展了检务督察工作,对各单位落实档分廉政建设和中央八项规定,遵守检察纪律方面进行了督查。组织全 X检察干警(包括书记员)500余人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统计表》,完成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情况的监督和统计报送。完成全X检察机关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处理情况的统计和报送,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和报告工作。同时配合X院政治部完成对各县(市)院晋升三级高级检察官的考核、考察工作;

配合省院第二巡视组对某某院临夏市院和临夏县院的巡视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进步做好了科级以上干部廉政档案的收集和装订工作,客观、公正、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方面情况。

二、尊崇党章党规,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1.严肃政治纪律。按照X纪委和X院党组的总体安排,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牢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强化对执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贯彻落实X委和省院重大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推动政令检令畅通 2.严格执行《准则》《条例》。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大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学习教育,把法规纳入党员干部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引领党员干部把握严格责任追究的新要求,熟知纪在法前的新标准。加强对党章和《准则》、《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査,抓好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切实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按照省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对公车私用办公用房超标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对全 X检察机关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情况开展了自查自纠,没有发现公车私用和办公用房超标等现象。

3.认真落实廉政约谈等制度。印发《某某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促进廉政约谈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开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五个必须”要求,着眼全局抓统筹,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检察工作同硏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民主决策和党内监督水平。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公益诉讼、检察体制改革等省院部署的6项重点工作。组织召开党组专题***,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认真执行约谈工作制度,检察长与班子成员谈话4人次,与基层院检察长谈话10人次,与部门负责人和干警谈话26人次;

班子成员与基层院检察长谈话12人次,与部门负责人和干警谈话21人次;

分管领导与部门负责人谈话16人次,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干警谈话22人次,达到了全覆盖,有效推动了主体责任落实。对新提拔任用的4名县级干部和4名科级干部开展了廉政谈话,并填写了《某某检察院提拔任用干部廉洁从检承诺书》,对违反规定的2名干警进行约谈,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准确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立起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道防线,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

4.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准确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立起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道防线,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坚持关口前移,从小事小节小错抓起严起,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廉政约谈等方式提醒告诫,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坚持抓早抓小,经常使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严格追究违反纪律的小节,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三、强化监督责任,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 1.强化对司法办案的监督。充分发挥监督问责机制促进规范司法的作用,认真学习贯彻高检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院《关于加强对检察机关违纪违法办案监督问责工作的意见》,通过对违法行使职权和违纪违法办案行为进行记录、纠正、通报及责任追究,开展案件评查活动,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加强与办案部门、综合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调对接,完成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情况的监督和统计报送。

2.抓住检务督察关键举措。采取眀察与暗访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日常综合督察与专项重点督察相结合等方式,围绕办案安全、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信访接待等司法办案工作,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进行了通报。通过参加部门负责人会议、对重点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定期分析检察干警思想状况和廉政情况,坚持抓早抓小,切实把早预防、早提醒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按照省院和《某某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规划》的要求,对永靖县检察院和东乡县检察院党组工作开展了巡察,要求被巡检察院报反馈问题整改方案,阶段性整改情 况报告。

四、从严治检,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1、规范案件查处工作。认真执行《某某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处理办法》,坚持统一管理、逐级审批、分类处置、定期清理,进一步规范案件线索管理和处置。坚持依纪依规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不断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2.坚持有案必查。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办违纪违法问题,对上级交办督办转办的案件线索快查快结,件件有结果,及时、按要求上报查办情况。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分析其产生的内在缘由,未雨绸缪,防止和减少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对X纪委监委转办的1件线索正在办理中。

五、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打算 一是结合正在开展的主题教育,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院朱检提出的“新六项重点工作”、紧盯年节假期、对“三重一大”事项、县市院党组议事决策制度、民主集中制落实等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上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确保检察机关在服务中心大局上彰显新成效。

二是做好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形成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长效机制。把功夫下在日常监督,把监管覆盖日常,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动态研判违纪风险,精准提出处置方案。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党日活动、“三会一课”、***等时机,适时强调和重申纪律要求,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通报典型案例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全体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按照《某某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加大提醒力度,用好函询、诫勉谈话等手段,认真执行约谈工作制度,促进廉政约谈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开展。

三是不断加强纪检监察队伍整体素质,突出政治学习、党性锻炼、思想交流,提升凝聚力和战斗力。协助院党组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坚守责任担当,提高履职能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好监督职责,打好“主动仗”,耕好“责任田”,切实把监督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

第二篇:自治区纪委派驻纪检组意见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加强盟市、旗县两级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市、区)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加强盟市、旗县两级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19日

[此件增发各盟市、旗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加强盟市、旗县两级 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盟市、旗县(市、区)(以下简称“盟市、旗县”)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不断强化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适应推进基层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通过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强化监督,使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设置进一步健全,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机制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成效进一步提高,为推进全区盟市、旗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总体要求。一是改革领导体制。派驻(出)机构由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实行统一管理。二是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对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执行“三重一大”况的监督。三是理顺工作关系。进一步明确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使派驻(出)机构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四是提高工作成效。明确并履行派驻(出)机构的职责与任务,确保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得到加强。

二、工作关系和机构设置

(一)工作关系。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直接领导,派驻(出)机构对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派驻(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查办案件以及重要工作、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出)机构按照规定予以协助和配合。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要积极支持派驻(出)机构履行职责。

(二)机构设置。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在盟市、旗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经济开发区设派驻(出)机构,或分区域、分行业设立若干联合纪检组(监察室)。联合纪检组(监察室)的工作关系和职责、任务参照派驻(出)机构执行。

盟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由组长(书记)、副组长(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和工作人员组成,组长(书记)由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兼任监察专员,并担任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成员。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由组长(书记)和工作人员组成,组长(书记)由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兼任监察专员,并担任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组长(书记)的职务排序按任同职级领导职务的时间,排在资历相同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前。派驻(出)机构的组长(书记)人选由盟市、旗县纪委商同级党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由同级党委组织部报同级党委任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盟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可设科级检查员、监察员,比例配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盟市纪检监察机关统筹掌握。

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纪检组长(书记)参加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行政领导班子会议,一般不参与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纪检组长(书记)参加驻在部门讨论干部任免等有关重大事项的酝酿协商。纪检组副组长(副书记)参加同级党委组织的干部民主推荐会议。

三、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职责。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的情况,贯彻落实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和命令的情况,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决定及重要部署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驻在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向同级纪委监察局请示和报告工作,承办同级纪委监察局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主要任务。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要突出工作重点,围绕驻在部门的中心工作,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的干部权力行使进行监督的制度,切实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对执行“三重一大”情况开展有效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工作机制。督促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清理、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确保权力公开运行。大力加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着重抓好行业作风建设。加强对驻在部门所属单位负责人的监督。探索整合力量、联合办案等形式,认真查处盟市、旗县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

派驻(出)机构在工作中发现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党员干部有违纪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必须及时向同级纪委监察局报告。如对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发生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长期失察,要追究派驻(出)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四、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一)干部管理。对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的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加强教育培训、实践锻炼、考核监督和交流使用,不断提高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的工作水平。

1、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的干部由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编制单列。

盟市、旗县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派驻(出)机构应设纪检组长,相关事项参照盟市、旗县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2、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对新任盟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纪检组长(书记)进行任职培训,每两年内普及培训一遍。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纪检组长(书记)的培训和盟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的干部培训,由盟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制定培训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轮训和专题培训。

有计划地选派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干部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挂职锻炼和参与办案,提升工作水平,增强履职能力。

3、加强对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履职情况的考察考核,对派驻(出)机构干部的考核,以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为主。把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促进派驻(出)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派驻(出)机构每年要向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接受评议。

4、突出抓好派驻(出)机构干部的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干部要做到“五严守、五禁止”。对作风不实、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进行批评教育;对不适合从事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工作的,予以调离;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

5、有计划地推进干部交流。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纪检组长不得从驻在部门产生,一般应具有一定的纪检监察工作经历。切实加大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的干部在派驻(出)机构、同级纪委监察局、驻在部门或纪检监察系统外的转岗和交流力度。纪检组长(书记)、监察室主任任职满三年的应适当交流,任职满五年的必须交流。逐步建立健全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制度。

6、关心爱护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干部。支持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干部大胆履行监督职责,严肃查处打击报复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干部的行为。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干部应予以提拔重用。注重培育树立和宣传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干部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后勤保障。驻在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为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支持和保障。各驻在部门要为派驻(出)机构提供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办公办案设备、车辆及其他办公用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以改善。办公办案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盟市和旗县级财政预算,单独列支。

盟市、旗县派驻(出)纪检监察干部的工资、津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工资福利待遇由驻在部门负责,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办案补贴。

五、积极稳妥和大胆创新

加大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改革创新,是适应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和新任务发展的客观需要。要认真总结和借鉴经实践证明的成功做法,在遵循相关原则、精神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倡和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以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强化职能为重,点,科学规划,稳妥推进,创新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的设置形式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派驻(出)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程序、业务联系、考核等相关工作制度。

六、组织领导

盟市、旗县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建设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好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盟市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盟市和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抓好工作指导,并督促旗县党委和政府加强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的组织建设。

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应设派驻机构管理工作办公室。各盟市纪委监察局要把加强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三篇:纪委监委派驻组工作制度

区纪委监察委派驻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区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组(以下简称“派驻组”)

工作,保证派驻组正常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河南省纪委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精神,结合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派驻组由区纪委监察委直接领导,对区纪委监察委负责、向区纪委监察委报告工作。派驻组协助、配合区纪委监察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实行区纪委书记全面领导,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分管,区纪委常委、区监察委委员分口联系,区纪委监察委机关部室业务指导的领导体制。

第三条

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

(二)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

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三)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四)经县监察委授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监察。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七)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第四条

派驻机构的主要监督权限包括:

(一)派驻机构负责人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二)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三)根据县监察委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

(四)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五)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六)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派驻机构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察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八)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九)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

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下列会议:

(一)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二)驻在部门研究讨论“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

(三)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四)驻在部门工作部署、工作总结会议。

(五)驻在部门研究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其他

重要会议。

驻在部门组织召开以上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情况外,一般应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的,指定派驻机构其他人员列席。

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主要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否符合党规党纪规定、是否有利于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干预。

第六条

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应当建立情报通报机制。驻在部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

(一)发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上级明令禁止的严重不正之风的。

(二)收到反映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的。

(三)上级领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批示和指示的。

(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内设机构负责人调整,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

(五)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务案件情况。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派驻机构应当及时查阅、存档驻在部门的下列文件材料:

(一)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

(二)领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录。

(三)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制度规定、重要工作专项检查报告、预算和决算、审计部门对驻在单位和直属单位的审计报告。

(四)受理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文件材料。

(五)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派驻机构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一)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违纪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

(二)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以及县纪委监察委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派驻机构请销假按照县纪委监察委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派驻机构平时考核、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察委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因监管不力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因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驻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塌方式”腐败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违纪违法者责任,又追究派驻机构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年*月*日起试行。

第四篇:派驻财贸战线纪检组工作总结

派驻工交战线纪检组四措并举确保重点时段社会稳定

县纪委派驻工交战线纪检组为确保辖管部门“十八大”期间社会稳定,按照县纪委下发的《党的十八大期间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稳控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了纪检信访矛盾排查活动,要求驻在各部门早动员、早部署、早行动;全面排查基层矛盾纠纷和信访工作隐患,落实具体措施,做到“细、实、灵、快”。

一是排查“细”。各部门党委和基层单位全面清查矛盾纠纷、不稳定因素和潜在信访问题,做到 “横向到面、纵向到点,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对于各种矛盾要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二是措施“实”。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对重大信访不稳定因素,落实到人,及时化解,力求做到小事不出科室、大事不出部门,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三是信息 “灵”。建立重点时段领导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做好信访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报送工作,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报告,实行每日信访零报告制度,杜绝发生迟报、漏报和瞒报现象。

四是反应“快”。对于重点时段排查和发现的矛盾纠纷、信访问题,各部门快速反应,及时解决,按照“简单问题当场解决、一般问题当天解决、复杂问题当即研究”的原则,以解决信访问题为契机,切实做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维护“十八大”期间的社会稳定。

第五篇:纪检组(县纪委、县监察局派驻)工作职责

1.负责纪律检查工作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加强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和法规教育。

2.负责受理检举、控告、申诉、信访案件。

3.监督检查领导干部执行政策、民主集中制和廉洁自律,配合党组抓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报告有关问题。

4.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5.负责一般违纪案件的掌握立案、调查工作。

6.协助县纪委抓好要案查处工作。

7.承办县委和县纪委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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