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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总结范文大全

2020年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总结范文大全



第一篇:2020年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总结

2020年,在学校党委的高度重视下,在基金会理事会的正确领导,以及学校各部门、广大校友、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湖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始终坚持“以公益获支持,争取社会捐赠;

以制度促规范,严格项目管理;

以诚信建品牌,弘扬捐赠文化”的宗旨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加强调研学习,创新工作方法,整合各方资源和支持,积极推动基金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介绍如下。

一、强化理论学习,指导各项工作

基金会按照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等理论的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学习实践活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宗旨意识,坚持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校友、社会爱心人士服务。

(一)学深悟透,强化理论根基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坚持支部集中学习,并利用自主时间,借助学习强国、主流媒体等平台,通过研习主题教育汇编资料、交流讨论学习等方式,主动学、深入学,切实在原文原著中领悟原理。始终秉承必须要以高度的自觉、踏实的作风,学会学习、坚持学习的理念,从学习中找到守初心的定力、担使命的能力、找差距的自觉、抓落实的方法,用思想修身、理论强身,不断强化理论基础。

(二)学用贯通,提升工作成效

在理论学习中联系工作实际,审视自身存在的不足,认真整改。拓展工作视野和格局,内化为干事创业的行动标杆,激发自我革命精神,切实开展自我修炼、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同时,通过深入群众服务群众,依托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不断完善自身修养,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优化部门职能。用学习成果激发基金会业务水平的提高、管理层次的升级,不断加强与广大校友、师生和社会爱心人士的交流沟通和感情连接,不断提升工作和服务实效。

二、深入学习政策,依法依规办会

基金会坚持加强对“慈善法”和各项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研究,在认真研讨、领会精神的基础上,切实按照政策、法规和章程的要求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一)基金会在湖北省教育厅、民政厅的指导下,于2020年10月召开了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完成了部分理事和监事的人事变动工作;

并计划于2021年初召开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改部分财务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湖北省财政厅组织的培训和学习,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组织财务税收制度》等政策法规以及部分优秀社会组织的先进经验,用以指导、规范实际工作实践。计划于2021年初采用公益电子票据系统开展票据工作。

(三)积极参加社会组织党支部负责人培训,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组织建设,强化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基金会的积极作用,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

(四)保持与湖北省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的密切沟通,实时掌握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动态;

调研走访兄弟高校基金会,学习交流先进做法,借鉴工作经验。

三、主要工作及成效

2020年,根据本会章程,基金会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项目开发与运行、资金管理等方面着手,积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一)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筹措捐赠资金

构建并完善校内二级筹资工作体系,以学院(部)为单位策划活动或项目,调动学院筹资积极性,全年接受各类捐赠资金共计2500余万元。

(二)确保资金稳健运行,基金继续保值增值

根据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规范接受捐赠行为,确保捐赠收入安全;

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专题调研和专门研究,拓展沉淀资金收益渠道,提高收益率。一年来,通过合理调度和积极运作,基金会投资理财收益200余万元。

(三)开展公益资助活动,助力学校事业发展

基金会紧紧围绕“奖优扶困,资学助教,励志尚德,援建减负”的原则开展公益资助活动,助力学校发展,全年公益性资助金额达1700余万元。其中包括:

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着力营造扶贫济困、爱心助学的良好氛围。全年资助本科生和研究生4000多人次。

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正向激励,示范引领,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育人环境。

资助学生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提升实践育人成效。资助教师发展和学科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资助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师发展和学科建设。

此外,基金会还开展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助力学校设施和人文环境完善。

(四)逐步提升管理水平,确保项目规范运行

在积极调研、广泛学习的基础上,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基金项目的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工作流程示意图,明确、优化了基金会捐赠、管理和使用流程,进一步规范了立项、评审、使用和项目结项、评估工作,确保项目安全运行,进而提高使用效益。此外,基金会还精心组织了10多场捐赠、发放仪式,及时做好公告公示,保证基金会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基金会顺利通过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年检、财务年度审计,省民政厅予以湖北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9年度年检合格评价。今年10月,基金会接受省民政厅开展的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法人变更审计检查,对基金会2019-2020年的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内容涵盖相关捐赠协议书、银行进账单和明细账以及相关会计凭证等方面。检查结果为合格,基金会项目运行均符合合法规范的要求。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2021年,基金会将继续围绕“筹集基金、用好基金、管好基金”,增强筹资力量,扩大筹资规模;

加强基金会内部管理,完善组织机制建设;

不断提升基金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基金相关工作规范化、流程化、细致化程度,服务学校和师生发展,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完善基金会网站、官微等平台的建设,科学、合理宣传基金会相关工作,提升基金会品牌影响力。

第二篇:教育基金会工作总结

教育基金会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2013年,本会在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湖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XX市教育局、XX市教育基金会的指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常委专题办公会议精神,以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件》、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本会章程为准则,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本会工作,坚持为师生服务、为教育服务的发展方向,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促进新邵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教育强县做贡献。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做好本会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工作

本会经两年半时间的筹备,筹集教育基金510万元,其中:县财政资助88万元,社会捐赠134万元,原县教师奖励基金会撤并到本会转入基金288万元;制定了本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成立了由退休老同志王玉书(原县委调研员)任本会理事长的理事会;设立了由本会理事长王玉书任书记的党支部;开展奖教助学、扶贫帮困等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本会于2013年4月28日向省民政厅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省民政厅于2013年5月31日下文《关于同意设立湖南省XX县教育基金会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民许民准字2013]47号),并颁发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登记证号:湘基证字第161号,统一标识代码:597584300。本会为公募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王玉书,业务主管单位为XX市教育局。

二、积极募集教育基金

本会按照省委常委专题办公会议关于“坚持每年筹措“爱烛行动”资金常态化,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献爱心,把好事办好“的指示精神。理事会议决议,着力基金募捐工作,不断拓宽筹资渠道,努力增加基金总量,积极开展“爱烛”、“育才”行动,并向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印发了《湖南省XX县教育基金会关于在全县积极开展“爱烛行动”和“育才行动”的通知》,倡议和动员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和工商业主、企业老板奉献爱心,捐赠教育基金,专项用于救助贫困师生,奖励优秀教师。本会全年共募集教育基金1225999元,其中:县财政资助370000元,社会各界捐赠772018元,其他收入83981元。年终净资产有5236294元。

三、扎实开展“爱烛行动”和“育才行动”

在全省开展的以救助特困教师和奖励优秀教师为主的“爱烛行动”,以及以资助家庭贫困学生为主的“育才行动”是全省各级教育基金会倡导、党委政府推动、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本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常委专题办公会议纪要》(2009]第16次、2011]第12次)精神,上下联动,除积极配合省、市教育基金会的行动外,着力开展本会的“爱烛”、“育才”两个行动,奖教助学、扶贫帮困,给广大教师和学生送去党和政府的温暖与关心,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1、救助患重大疾病和遭受天灾人祸的特困教师77名,发放救助金237900元。

2、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488人次,发放奖金145400元。其中:优秀校长20名,计20000元;优秀教师200名,计60000元;优秀班主任200名,计40000元;最可爱的乡村教师6名,计6000元;庆祝第29个教师节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60人,计17400万元;本会先进工作者2名,计2000元。

3、奖励为发展我县教育基金事业做出积极贡献的先进集体21个,发放奖金34558元。

4、组织36名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参加赴西柏坡等革命圣地学习考察的“园丁之家”活动,资助活动经费138148万元。

5、资助家庭贫困、品学兼优学生210名,资助金额170500元。其中:大学生24名,计48000元;高中生59名,计59000元;初中小学生127名,计63500元。

以上公益活动支出共计726506元。

四、深入开展调研活动

本会连同县教育局,组成以理事长王玉书为组长的4人调研小组,于10月份深入到全县15个镇乡中心校和10所县属学校,调研特困教师、贫困学生的情况和教育公益诉求情况,并建立档案数据库。全县现有特困教师近400人。其中:教师本人患重病的250人,教师家庭人员患重病的约100人,教师家庭遭受天灾人祸的约50人。全县现有家庭贫困学生3500余人。其中:有孤儿学生75人,单亲家庭学生约400人、残疾学生100人。患重病学生100余人。我们还基本摸清全县有10个镇乡,5所县属学校成立教育促进会,开展奖教助学、扶贫帮困等情况。同时,于11月至12月深入到近100个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工商业主、企业老板,了解支持教育公益事业的责任与愿望,倡导和动员奉献爱心,捐资奖教助学、扶贫济困。

五、坚持依法办会和严格管理

本会遵循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件》、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本会《章程》,认真接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市县教育局的指导和管理,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所有捐赠、奖励、救助、资助等在新邵政府网站、新邵教育网站、新邵信息、新邵电视台等媒体公示,并发文通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执行公正、监督公开、不断增强本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单位、团体和个人向本会的所有捐赠都据实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及时登记、专人负责、专户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开展“爱烛”、“育人”行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机制,严格按制度管事管钱管人,全年行政办公,工作人员津贴、补助等支出控制在总支出的10%以内,确保本会事业健康发展。

2013年本会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工作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注册登记时间较晚,经验欠缺,学习不够,管理制度尚不健全,请示汇报亦少,上报有关工作资料及相关工作信息公开不够及时,没有配备较年轻的专职工作人员,5名工作人员中除理事长、秘书长两位退休老同志把主要精力放在基金会工作中外,其他3人(办公室主任、会计、出纳)是兼职,且年龄都在50岁以上。在新的一年里,我们一定加强学习,勤奋工作,遵纪守法,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把工作做得更好些,努力为发展新邵教育事业做出积极贡献!2014工作要点

2014年,本会工作总的要求是:在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市县教育局、市教育基金会的指导下,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本会《章程》为准则,以“服务教育事业,关爱教师学生”为宗旨,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以“爱烛行动”、“育才行动”等公益项目为载体,依法办会,严格管理,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优秀教育基金会,为促进建设教育强县,构建和谐新邵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着力教育基金募捐。要通过不断完善募捐机制,积极争取县财政支持,不断创新社会募捐方式,加强与各行业的联系,探索设立专项基金项目和以企业冠名的方式劝募。争取全年募捐教育基金达200万元。其中:县财政资助50万元以上,学生家长捐赠近40万元,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企业老板、工商业主等捐赠100万元以上(争取县政府主持召开募捐大会XX县领导出面做募捐工作)。

二、积极开展“爱烛行动”和“育才行动”。要主动担负起实施主体的责任,科学规划,精心组织,规范管理,完善实施方案,做好以下工作。

1、救助特困教师80名,救助金额共25万元。拟定在2014年教师节和年终分两批救助;

2、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450名,奖励金额共15万元。拟定在2014年教师节进行;

3、组织40名优秀乡村教师和优秀教师工作者参加以学习考察为主的“园丁之家”活动,安排活动经费12万元。拟定在2014年暑假分两批组织;

4、表彰为发展我县教育基金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30个先进集体和30名先进个人,安排表彰经费4万元。拟定在2014年教师节表彰,由“县两办”发表彰通报;

5、资助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210名,安排资助金额21万元。其中:大学生40名、高中生70名、初中小学生100名;

6、表彰奖励德育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100名,奖励金额共8万元。其中:大学新生10名(2014年高考文、理科各前5名),高中生30名、初中生30名、小学生30名。安排以上公益活动支出共85万元。

三、进一步依法完善内部管理。要严格遵循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本会《章程》,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捐赠公示制度》、《理事长办公会议议事制度》、《“爱烛行动”救助特困教师办法》、《“育才行动”资助贫困学生办法》、《“园丁之家”活动办法》、《基金会基金运作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坚持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努力增强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认真做好基金会财务清理、记账算账、检查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积极配合省、市教育基金会XX县教育局的有关工作。认真做好省、市教育基金会在我县资助贫困学生,组织农村优秀教师参加“园丁之家”活动的推荐人选,申报材料等工作及交办的其他工作。同县教育局一道做好庆祝第三十个教师节的表彰奖励、救助资助、募捐基金等工作。

五、切实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学习,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服务教育、服务师生的核心工作理念;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按章办事、勤俭节约、团结奋进的优良传统;坚持“自律、公开、透明、廉俭”办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加强与各行各业的协作与互动,走出去、请进来募资,进学校、访师生服务;加强与县内外教育基金会的学习与交流,并通过主流媒体,着力自身事业、捐赠者和受益人的宣传;加强基金会办公室建设,配备较年轻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文秘工作,争取建立《XX县教育基金会网站》;强化公益培训,强化团队精神,促进基金会创造新的发展格局。

第三篇: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 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

协议书

捐赠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捐赠方:

受赠方:

受益方:

为了鼓励大学生认真学习,刻苦钻研,立志成为优秀人才,同时大力宣传企业文化,加强校企合作,吸引更多的专家、教授关心企业的发展,吸引更多优秀大学毕业生加盟企业,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聪明才智,公司拟在 大学设立旨在表彰优秀大学生的“ 奖学金”。根据《 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同意设立“ 大学 奖学金”(以下简称“ 奖学金”)并达成以下协议:

材料弄虚作假者。

3.奖学金的颁奖仪式由受益方主办,邀请捐赠方、受赠方领导出席。

第四篇:青海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青海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青海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性质是公募性基金会。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倡导助人为乐风尚,借助社会公众力量,保障优先发展教育,汇聚社会关爱,扶持救助贫困,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教育。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注册基金为400万元人民币,由省财政一次性注入。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海省教育厅,基金会接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海省民政厅,基金会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多渠道筹措教育发展基金,接受社会捐助。

(二)资助贫困地区学校、学前教育、改善办学条件,合理配臵教育资源。

(三)资助教学科研活动,资助教育培训,褒奖优秀教师。(四)宣传优秀校长、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先进事迹。(五)资助本省籍贫困生。(六)资助国家级和省级优秀校长教师的疗养;资助重危教职工疾病患者的医疗。

(七)开展与国内外教育组织、民间团体的友好往来与合作。(八)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联系与交流。

(九)其它符合本基金会章程宗旨的服务资助项目。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由全体理事组成。

第九条

理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审议收支预算及决算报告;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2次。理事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大会时,理事长须负责召集。召开理事大会,理事长须提前10日通知所有理事、监事。第十一条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大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二条 理事大会应当制做会议记录,形成理事大会决议后备案。理事大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若干人,设常务理事25人。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与业务主管单位协商确定。之后经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理事的罢免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大会决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大会任职。第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参与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参与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参与领导本基金会开展工作;(五)参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大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大会职权,对理事大会负责,领导本基金会开展日常工作。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三)决定业务活动及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听取和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状况;(六)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七)决定任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八)决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大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可由主要捐赠人提名;(二)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三)监事的变更依照程序进行。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二)监督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三)列席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监事会成员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获取报酬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理事大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可兼任秘书长。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必须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确需超龄任职的,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理事长履行理事长职务;常务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一名副理事长履行理事长职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二)提出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聘请秘书处工作人员;

(四)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请常务理事会通过;(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来源于:(一)省财政一次性拨款;(二)省政府奖励基金拨款;(三)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资助;

(四)社会各界的捐助和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五)银行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本基金会重大募集活动和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因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财产遭受损失的,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务独立,单独设立银行账户,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制度,制定《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予以规范。重大开支须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应当向社会公开所资助项目的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金额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资金使用时,应充分考虑捐赠人的意愿。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1月31日前,常务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个季度将本季度工作情况和财务支出情况报告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每进行年检或者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决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将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基金会无法正常运行的;(二)基金会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本基金会因(一)、(二)项情形之一终止的,应当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或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终止其他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基金会会徽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会徽周围系橄榄绿为衬托的圆形图案,上面书写基金会汉语和英语名称,象征团结、关爱和发展;中间由海蓝色组成的长江、黄河,突出江河源头的地方特色,象征教育基金如江河奔流,源源不断;一株春苗托起鲜红的太阳,体现教育基金以人为本,济危扶困,构建和谐教育的宗旨。

第五篇: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简介

简介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为非营利法人。

1992年5月27日,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6月27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成立大会,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教育部领导,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院校300余位代表应邀出席。中央电视台在当晚的《新闻联播》,播报了成立大会的消息。

我会自成立之日起,即把推动金融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己任,设立并坚持开展了,评选表彰奖励“金融教育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审奖励“金融教育优秀研究成果”和“扶贫助学”等公益项目。所举办的“跨世纪金融人才研讨会”和“金融人才论坛”,及各类专题讲座、报告会,对探讨交流金融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和提升金融教育工作者素质,也取得了积极成效。

2008年2月,经民政部评估,评定我会为三A级基金会。2008年4月16日,我会召开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女士当选为理事长。本届理事会决定,将农村金融教育项目“金惠工程”作为工作重点,并力争使其成为品牌项目。

我会注册资金为1000万人民币,现有净资产40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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