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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督6月份工作总结[精选]

食品生产监督6月份工作总结[精选]



第一篇:食品生产监督6月份工作总结[精选]

Xx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2006年3月份工作总结

本月我所全体同志在所领导的统一安排和正确领导下,各项工作稳步开展,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综合管理工作

(一)干部人事工作:完成所内同志3%的上调一档职务工资的申报工作;所事业单位年检工作;拟录用人员的体检工作(XX)和实习安排工作。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1)3月3日召开了所党风行风建设工作会议,会议期间进行了党风行风建设责任书签约,下发了《关于建立行风建设告知制度的通知》;(2)下发总支XX号文《成立党风廉政(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3)组织各支部党员过了一次“彰显党章权威,争做守纪模范”的专题组织生活;3月底向局直属党工委上报了《XX市食品生产监督所专题组织生活会情况汇报》;(4)制定了《2006年XX市食品生产监督所中心组学习实施计划》;(5)开展行风告知活动,全所各业务科室共向62家企业进行了行风告知,自觉接受企业监督。

(三)、文明创建工作:(1)草拟并下发了总支XX5号文《XX市食品生产监督所文明创建实施计划》;(2)先后两次组织职工参观学习文明单位(XX市仪表局xx所、XX市标准化研究院)的创建经验和具体做法;(3)组织职工参观xx深水港,学习xx精神;组织三八妇女节有关活动;(4)开展捐书读书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一是全所同志踊跃捐书,共捐 书137 册。二是购买了阅览桌和书架,筹备建立我所图书阅览室。目前,已完成图书的整理分类上架工作。三是为每位职工购买了《人一生要注意的50个细节》。(5)规范行为,树立形象,制定了并下发了所《关于规范着装行为的若干规定》,3月底又统一购买了执法用鞋,进一步规范了着装行为。

(四)、行政后勤工作:(1)根据各科室需要做好后勤采购工作,并逐步完善办公设备、用品购买、领用制度;(2)为丰富职工生活,增强职工体质,购买了乒乓球桌及相关运动器材;(3)为加强所内的安全保卫工作,与相关部门联系报警器安装,布置监控点,目前已初步达成安装意向;(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车辆管理,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登记制度;(5)完成特种食品企业培训的会务后勤保障工作;(6)完成来文处理、所内物品维修、会议记录等工作;(7)联系局信息中心,完成所内外网络的检测调试工作,解决部分电脑上网速度慢,信息、邮件无法及时接收的问题;(8)汇总整理我所3月份工作总结。

(五)、财务工作:(1)完成个人所得税软件的安装、调试,目前已正常使用;(2)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草拟《财务报销注意事项》,并下发到各部门,解决同志们在报销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3)完成2006年度固定资产产权证的申报;(4)完成2005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并办理2006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5)整理、记录2006年1月-3月的会计凭证;(6)完成2005年审计有关报表;(7)完成3月份工资及奖金的核定发放工作;(8)进行局系统项目预算的统计整理工作。

二、许可、审核工作

(一)接待咨询:45户,其中变更类咨询呈现上升势态,主要表现为企业内部产品结构调整、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等。

(二)受理申请:26户(9户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17户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

(三)现场审核:23户,发放审查意见书9张;另外本月开始逐步参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现场审查工作,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对QS审查的方法、技巧、尺度的把握有了更深一步的理解。

(四)发证:11份(3份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4份变更,4份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另注销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1户。

(五)业务改进:

1、制定了年度科室计划,完善了科室内部考评机制,制定了《审核案卷内部考评表》等书面文件。

2、制定了《特种食品卫生许可现场核查及等级评定表》,将原先的两表合一,并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特点,在核查内容、关键项设定、评判方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使其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3、进一步修订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场审查表”;

4、组织了关于“食品用产品安全卫生证明发放规范”的业务研讨会,针对工作中易见问题交流总结,统一解决方案,提升业务质量;

5、以创建文明岗为目标,拟定了《受理窗口服务规范》,对受理大厅的作息制度、人员着装、言行举止、接待环境、便民服务等六个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六)课题研究:

1、“xx香精香料标识规范研究”、“食品添加剂生产中化学试剂使用情况调查”正稳步开展,现已处于资料的整理分析阶段;

2、“食品工业菌种生产行业现状研究”已初步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下一 步将进入现场调研。

3、微生物的控制对提高桶装饮用水的合格率有着重要意义,为此在所领导的安排下,对桶装饮用水中微生物的控制展开了调研,通过对部分中小企业的走访,基本印证了我们对桶装饮用水微生物影响因素的分析,如桶的清洗消毒、桶盖的密封性等,下一步将有针对性采取控制措施,并开展效果比对试验。

4、对xx两家品牌饮用水生产企业针对饮用水中阻垢剂等化学添加物使用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对不同企业的饮用水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状况及阻垢剂的使用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对阻垢剂等一些其他添加物的来源、具体成份及安全添加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初拟了《桶装饮用水制备中化学添加物使用情况》一文,为日后更好地开展对饮用水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提供有力依据。

三、专项整治和行政执法工作

(一)“QS”专项整治:根据2月份开展的“QS”专项检查行动,继续对本市麦德龙、家乐福、沃尔玛、易初莲花、乐购等12家大卖场进行摸底调查,通过调查,发现1家大卖场涉嫌存在销售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的行为,有2家企业涉嫌存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行为,目前除xx公司已被立案调查外,将于4月份对xx食品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2家特种食品生产企业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日常监管:出动126人次对61户特种食品企业进行了巡查。

(三)案件调查:对10家涉嫌问题企业进行调查。监督c科对x有限公司、x公司、x公司等3户普通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调查工作,对x公司涉嫌超越特种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进行生产案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监 督g科对xxx等6家企业进行了调查。

(四)案件办理:立案5起,送达行政处罚书6起,送达处罚告知书4起。

(五)3.15专项打假行动:

1、对x有限公司进行先查现场检查;

2、对x路区域制售假麻油、假酒窝点进行打假行动,检查6家,端掉四个窝点。

3、没收了封盖机、日期打印机、手动灌装机等制假设备,以及用于制假的麻油香精3桶、麻油空瓶914个、瓶盖4500个、非法印刷的10个品牌的产品标签近35500张,没收伪劣麻油150瓶,伪劣辣油140瓶,包装纸箱120个。通过这次行动,打击了制假售假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二篇: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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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7-09 16:46信息来源:食品药品监管局字号:[ 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分级负责、划分网格、明确职责、定岗定人等方式,落实监管部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方式,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探索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社会共治,保障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五条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公众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列入目录范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和重点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和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产品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告。

第七条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时,受理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非本级发证的食品或未纳入许可管理的产品,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对列入本级发证的食品,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现场核查前,现场核查组织部门应当将现场核查通知书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企业,同时抄送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必须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有关产品审查细则及标准要求开展核查工作。审查组在对企业现场核查后,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相应的报告和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抽样、送检。

第十条进行现场核查时,企业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派出1名观察员,协助核查组工作,并对企业基本符合项的整改结果进行验证。企业基本符合项的整改结果经观察员验证合格后,加盖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报现场核查组织部门。

第十一条发证检验机构应依据食品生产许可通则、实施细则和标准的要求,对抽样产品实施发证检验,检验报告送现场核查组织部门。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组织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30个工作日(不包括发证检验所需时间)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组织部门汇总企业申请、审查、发证检验等资料,报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收到现场核查组织部门汇总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企业送达许可证书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审批部门可对现场核查工作程序和质量进行许可前抽查,经抽查发现现场核查工作存在程序不合法或结论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审批部门对原现场核查结论予以更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许可程序和质量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责令企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停产整改,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已经发放的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公示信息制度。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企业应将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生产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及使用限量等向社会公示。

(二)企业应明确设置质量受权人和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并规定相应食品质量安全职责。

(三)企业在食品原辅料(含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下同)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时,发现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辅料应建立查验制度,明确采购、验证、储存等相关环节部门职责,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同批次产品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保存进货查验记录;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辅料,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保存检验记录;

(三)企业采购进口食品原辅料,应当向供货者索取进口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和必要的法定检验报告;

(四)企业所使用食品原辅料的品种、数量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建立保存相关记录。

(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建立保存相关记录。

(三)企业应加强食品原辅料的采购入库、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管理,建立保存相关记录。

(四)企业应加强生产投料管理,建立保存相关记录,记录应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投料人等信息。

(五)企业应加强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建立保存相关记录,记录应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信息。

(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使用回收食品等。

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制度。

(一)企业应加强食品的出厂检验,建立保存相关记录,记录应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信息。

(二)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产品出厂批次应与委托检验批次一致。

(四)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检验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检验能力;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定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检验室布局应合理并能满足检验工作要求,化学试剂的存放应符合相关要求。

(五)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加强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辅料的管理,建立保存相关记录。

(二)企业应加强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管理,建立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建立保存相关记录,记录应包括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记录应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建立评估处置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信息,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一)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二)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生产应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危害,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建立销售管理制度,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方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企业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强化考核指标,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应依法进行企业标准备案。

第二十九条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协议应明确委托加工量或委托时限,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国家禁止委托加工的食品,企业不得委托他人生产加工,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

第三十条企业应对照《湖北省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各项条款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每半年提交所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查。

企业应制定自查不符合项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和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完成时间,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估、验证。整改完成后应形成整改报告,交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查。

第四章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电子和纸质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管理评价,依据质量安全信用状况对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监管。

第三十二条企业质量安全信用档案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联系人、开业登记时间,以及单位现有从业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生产规模、年产值情况等。

(二)有关资质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特种经营及定点资质文件、场地环评审批意见、各种质量认证、知名品牌和著名商标及获得荣誉证书情况等。

(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包括建立原料源头管理、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执行标准、生产批次管理、原辅料的进货验收、商品进货查验(索证、验证)和台账登记、生产销售过程质量控制、产品检验、不合格品的处理、产品召回、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

(四)企业设备及工艺信息(含生产场所布局图)。

(五)企业使用食品原辅料信息。

(六)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包括三年内相关监管部门现场巡查记录、食品监督抽检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含不合格项目整改表、整改报告及整改验收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企业停产和开业情况、审查报告等。

(七)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公示书;企业质量受权人及质量安全信息员信息。

(八)行业协会对企业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经核实的新闻媒体舆论报道等。

(九)其他需要归档的有关材料。

第五章 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检测及监督抽检

第三十三条企业生产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是企业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全省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构建满足全省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需要的技术平台。发挥当地现有检验机构的设备、人员、检验用房等技术和管理优势,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鼓励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实现检验检测资源社会共享。

第三十五条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必须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标准(含经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以及监督抽检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严格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向社会出具公正性数据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政府对食品监督抽检任务的机构、承担食品生产许可检验和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必须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相应资质。

第三十七条承担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的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

第三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获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比对试验、定期监督评审等方式,督促其提高检验监测水平,确保公正、科学、准确、及时。

第三十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监督抽检、强制性定期检验、企业自检能力比对试验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监督检验制度,加强企业产品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各地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确定检验频次。

第四十条食品质量检验检测的重点项目是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

第六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第四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对辖区内有可能产生区域性、系统性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并做好检出风险的研判,制定相应的消除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四十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区域或重大企业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跨区域或重大企业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要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并逐级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确定是否发布预警及预警级别。

第四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后,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十六条风险预警解除和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分析和总结工作,以便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提供借鉴。

第七章 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市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企业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分级负责、划分网格、明确职责、定岗定人,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痕迹化。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包括巡查、飞行检查及回访等形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具体分类和要求由各地根据产品的风险大小及企业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十八条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证件,必要时请当地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配合。

第四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企业是否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食品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产成品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各种记录是否齐全。每次监督检查完成后,应形成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或巡查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建立监督检查(巡查)纸质和电子档案。

对证照不全、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停产,暂扣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加大监管力度。

第五十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危及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下达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并进行跟踪。到期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填写企业整改复查确认表。

第五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涉嫌违反其它部门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要将有关情况记录,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实施巡查时,应制定巡查计划,巡查应覆盖辖区内所有企业,对有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存在违法行为、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高、生产条件简陋的生产企业应加大巡查频次。

第五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可实施飞行检查,飞行检查应遵循依法、审慎、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回访。回访主要是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现场核查、巡查及飞行检查时发现的不合格项整改情况进行的检查。回访发现新问题的,应立即提出新的整改要求;发现企业原问题仍然存在的,应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要求。

第五十五条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洁净区域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技术保密等制度要求。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发现存在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问题较为严重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确定整治时限,并落实责任。

第五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力军作用,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所采取的工作措施、大要案查处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积极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五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要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五十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点引导有力、服务发展大局的方针,协调配合新闻媒体做好扶优扶强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加强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及成效,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消费信心。

第八章 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查处

第六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厉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生产不符合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效企业标准的食品。

(二)在食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三)以非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剂、发霉变质原料、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五)伪造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伪造或冒用质量标识。

(六)无证或超生产许可范围生产食品。

(七)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严厉查处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一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影响大、性质严重、问题典型的案件,以及食品生产行业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二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应当撤销、撤回、吊销和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情形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和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乃至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和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接到举报不调查,调查属实不查处的。

(二)监管过程中发现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食品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查处不力的。

(四)对跨地区、跨部门案件应当移交不移交,重大食品质量安全案件应当上报不上报的。

(五)其他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十一月月份生产工作总结

十一月生产工作总结

11月份全局紧抓安全,确保年终安全任务的完成,我厂紧紧围绕“保安全、促生产、严工艺、强机电、降成本,提升技改水平”开展工作。加强劳动组织的管理,精心组织、文明生产,使生产组织工作平稳推进,一直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各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各项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十一月份入选原煤1612489 吨,洗精煤881280吨,中煤 119625吨,矸石611584 吨,塔山电厂输煤308963 吨,其中精煤产率54.65%,中煤产率7.42%,矸石产率37.93 %,精煤发热量 5429大卡/千克,灰分23.73 %。中煤发热量 3052大卡/千克,灰分51.25 %。各项指标运行稳定,且合理控制在公司考核范围内。

二、生产及设备方面

1、生产组织

本月我厂协助中国矿大进行可行性技术研究项目,对煤泥水进行实验研究,选煤厂的原煤或煤泥是由无数大小不

一、形状各异的颗粒混合而构成的松散物料,选煤厂的工艺和方法都是依靠煤泥水中煤泥重力自然沉降来实现的,而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煤泥水深度澄清的主要手段就是利用加入化学药剂,进行混凝处理。就我厂生产实践而言,目前主要使用的絮凝剂是聚丙烯酰胺,并将给药机的频率调整为360s,吨煤消耗大约为7g/t。本月13日开始采用分子量≥23×10的聚丙烯酰胺进行实验,经过3天的实验,使用效果较为理想,浓缩池的沉降区效果明显,底流浓度为500g/l,并将给药6

机的频率调整为270s,吨煤消耗4g/t。这样,降低了耗材,节约了成本。本月中旬煤泥处理滞后,我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启二次加药,使得煤泥处理能力与入选原煤相匹配。保证了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

2、分选设备及工艺调整

进入11月份,全局加强供暖力度,我厂为同煤热电厂输煤,以保障全局的供暖,因而对中煤的发热量提出了要求,必须保证3000大卡以上,基于这种情况,我厂积极配合采取相关措施,根据煤质指标,对分选密度进行调整,现将块分选密度调整为1.82g/L,末分选密度调整为1.45 g/L。从而保证电厂煤质要求以及我厂各产品质量指标的完成。

3、本月设备运行工况

本月上中旬我厂每天保证原煤入选5.7万吨,各个系统设备工况良好,每日的检修项目按时完成,从而保证了本月产量的完成,进入下旬由于矿井两个综采工作面运行故障,原煤煤场存煤较少,原煤的暗道瓦斯是有超限,我厂积极调整,将各种保护预警设施灵活运用,确保安全生产。对主选系统煤泥分选机进行维护检修,以保证分选密度,科学有效地洗选出合格产品。

三、生产组织管理

在生产组织过程中,始终将现场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贯穿于生产组织的全过程当中,严格规范巡岗的内容和现场管理;加强交接班制度的落实,建立了班与班之间的交接班记录本,做到了交接班标准明确、责任明确、考核明确。危险预防、问题预防,有针对

性、有目的的组织生产。

2、制度措施落实

在生产组织过程中,坚持以生产管理规定、质数量管理规定和机电管理规定为准绳,对半小时以上事故进行分析,以分析事故、查找原因、接受教训、制定整改措施,以此来达到遏制事故的目的。

塔山选煤厂

2011年5月29

3日

第四篇:生产车间月份工作总结

一、工作概述:根据审计室要求完成生产车间相关核算工作;根据人员工资情况对劳动工时定额进行核定;月生产完成产品的分类统计及产值核算;对车间设备、物品状况统计、损耗核算;登记车间固定资产明细账及低值易耗品台账,并与相关部门核对;按时编制车间成本预算和产品成本计算单。

二、本月工作内容:

1、合同变更的审计:订单的变更管理制度和控制流程:订单变更的落实与控制措施;订单变更造成呆滞物资、报废物资及账务处理及保管制度

2、盘点制度专项审计:在车间现场看到绝大多数的车间对生产盘点不积极,《盘点表》跟实际的物资有相当大的出入。

3、完成XX年年和2009年上半年电器高压单元数的分析统计

4、完成仓库低压板材库存状况分析

5、完成6月、7月工装生产记录的录入和统计

6、完成smc各种报表和台账的建立和完善(样本)

三、本月存在的问题:

对生产订单变更流程的审计生产计划部没有相应的《生产订单落实和控制措施》,拿不出相应的有力证据。所有的凭证没有通过统计汇总:订单变更的记录没有、订单变更统计分析没有。

订单的变更控制程序没有,车间管理人员忽视订单变更的影响,仅仅为生产而生产。车间管理认识不足,不知道如何去控制订单变更所带来的影响以及如何评价订单的完成率。

《盘点表》跟实际的物资有相当大的出入,物资名称不统一(上一次盘点的名称跟下一次盘点的名称不统一);物资使用状态描述不清楚;物资规格不正确;盘点产品、范围不明确,交叉点和管理盲区无人盘点;漏盘、重盘等现象严重;

生产审计严重人力不足,公司在管理上龙头太多,方向太乱,职责重复,相互牵扯。没有明确的管理思路和理念。

在质量体系文件中《生产计划部生产运作控制程序》5.1.1和5.1.3对市场订单变更的变更形式作了规定(《合同变更》),其他没有相应的控制措施或制度。

四、本月工作心得:

1、公司的事就是大家的事,全民皆兵,共同奋斗。铺天盖地的官衔,轻而易举的职位。

2、心得

在盘点制度审计中的审计方法:在审计调查中,我们采用了“点面线”方法,取得了较理想的效果。所谓“点面线”方法,就是在审计调查中,听到或看到某一管理现状之后,通过横向的全面了解、纵向的连线分析,最后确定其控制环节是否完整、控制点是否有效。

在盘点制度审计中的审计实施:先在各部门审计调查了解情况:(1)生产部门:生产比较繁忙、没有人盘点;人手不足;人员变动大;出了车间就不归我们管了;(2)物流管理部门:退回来手续不全,没有地方放;没有发出去的货物不知道如何控制;最后我阅查了公司的质量手册和部门的控制程序结果都没有查到与盘点相关的规定和控制流程,后又查询和审阅了部门管理文件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因此:我们断定公司盘点制度是失败的,财产安全制度不完善,公司制度不健全。

五、建议

建立财产安全管理制度

各部门建立和完善盘点制度和流程:规范盘点人;盘点截止时间,盘点审核人;制表;盘点职责;盘点范围;盘点过程控制;复核、交叉盘点和盲区盘点的沟通和注释等制度;

1、完善和建立《生产订单落实和控制制度》:订单变更的次数及变更率的计算方法;订单变更造成人工或待料损失的时间统计方法;订单变更造成呆滞物资、报废物资及账务如何处理及保管;订单完成程度的评价和汇报制度以及相应岗位的职责等等

完善和建立《生产订单落实和控制流程》:订单完成控制点的描述以及涉及到的工序和岗位。

完善生产管理统计制度对订单变更做详细记录和统计分析

完善和建立《生产订单落实和控制制度》:订单变更的次数及变更率的计算方法;订单变更造成人工或待料损失的时间统计方法;订单变更造成呆滞物资、报废物资及账务如何处理及保管;订单完成程度的评价和汇报制度以及相应岗位的职责等等

完善和建立:订单完成控制点的描述以及涉及到的工序和岗位。

完善计划管理统计制度对合同(订单)变更做详细记录和统计分析

请对市场部的运作控制程序及运作流程进行审计;《合同变更》控制流程进行审计;对市场下达生产任务前的市场预测和分析资料进行审计;对《合同评审》控制制度和流程进行审计;

六、2009年08月份工作计划

(一)审阅:公司质量手册

第6.0章 资源管理

第8.3章 不合格品的控制

(二)审阅:公司运作程序文件:

7.4-02物料采购程序(2009-4-22)

8.2-02过程、产品的监视与测量(XX-11-1)

8.3-01不合格品控制程序(XX年-2-12)

7.4-02物料采购程序(2009-4-22)

4.2.4-01质量记录控制程序(XX-4-28)

8.4-01数据分析(XX-11-1)

8.5-01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XX-11-1)

说明(生效日期)

(三)对闲置物资、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和设备维修与报废制度进行审

(四)审阅:公司 《质量体系文件控制程序》中相关生产部门的控制程序进行审计;

(五)工装生产记录录入和统计

(六)统计设备维修记录(王迪江)

(七)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五篇:乡镇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两篇乡镇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确保食品生产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按照《2020年全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安排,特制定2020市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总体要求,突出“打牢基础、严控风险、两责履行、智慧监管、提升能力”五个重点,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双随机监督检查”为手段,切实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职责,开展市级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全面提升我市食品生产安全保障水平。

二、检查方式及主要内容

市级监督检查主要分为专项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双随机”监督检查等方式。

(一)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由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组织安排,根据省局各类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和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重点针对蜂产品、肉制品、白酒、包装饮用水、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水果制品等8类重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要根据各类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环节进行全面排查,规范整治各类食品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提升行业食品安全水平。市局将适时组织对各类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落实情况及整改成效进行检查。

(二)飞行检查

飞行检查由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抽调监管人员和技术专家,重点对近一年内新获证、换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及近两年抽检监测不合格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飞行检查主要采取不事先通知被检查企业的方式,利用较短时间对企业生产许可条件保持、环境卫生、生产过程控制、检验能力、制度建设、人员管理等进行全面或抽取重点内容进行靶向式的现场检查,帮助企业发现薄弱环节、分析风险隐患、查明问题原因。

(三)体系检查

体系检查由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抽调技术专家和监管人员组成体系检查组对我市乳制品、肉制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体系检查采取进驻企业,通过2-3天时间,对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无死角的解剖式检查的方式,帮助企业和属地监管部门排查隐患、发现问题,督促生产者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体系检查情况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反馈企业,并由属地监管部门监督进行问题整改。

(四)“双随机”监督检查

“双随机”监督检查由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根据市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按比例随机抽取食品生产企业,随机抽取企业所在地执法检查人员,重点针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双随机”监督检查要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卫生管理、原辅料管理(采购、验收、运输、贮存等)、生产过程控制、检验能力、产品管理(贮存、运输、追溯等)、人员管理、企业自查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持续规范生产、健康发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三、检查依据及时间安排

检查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相关标准等。(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检查程序

市局组织现场监督检查时抽调技术专家及监管人员,组成不少于2人的检查组(体系检查不少于4人);飞行检查应当在检查当日抽取被检企业;体系检查在现场检查开始前2日通知当地监管部门和被检查企业。县区级监管部门应当派出观察员全程参检查,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就位配合检查。每次检查应明确检查范围和检查重点,确保检查质量和检查效果,现场检查采取检查组成员分项负责制,并适时召开首、末次及过程沟通会议。

(二)问题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向企业及当地监管部门进行现场反馈,并责令限期改正,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在期限内向实施检查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需有整改前后照片对比),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在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有食品安全潜在风险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移交属地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相应处理。检查资料和整改报告应当建档保存,以备后续跟进检查。

(三)结果运用

检查结果应当作为风险分级的依据,与监督检查同步进行记分管理。属地监管部门应将检查记录和整改报告建档保存并纳入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市级监督检查结束后应立即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向当地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问题通报,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并结合监管实际以警示函的形式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适时在市局网站进行公示。

(四)检查结果

在每个阶段的专项检查结束后,将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专项总结及时上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篇二

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计划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街道有关部门: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资源和监管对象特点,特制定**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计划。

一、监督执法检查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主要职责,编制并实施执法计划,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二)实事求是。依据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执法检查的对象与次数。

(三)统筹兼顾。

根据行政执法权限、人力资源、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突出重点行业,兼顾其他行业;突出重点对象,兼顾其他对象;突出重点时段,兼顾平常时期。

二、监督执法检查的总体安排

(一)根据各行业、领域的不同特点和企业的安全状况分级等级,合理确定各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覆盖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半年内每家检查不少于1次;危险化学品领域的持证单位(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1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1次;建筑单位、消防重点单位、交通运输企业年内每家检查不少于2次;

C级及以下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半年不少于1次,B级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1次,A级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年抽查覆盖率不少于40%。

(二)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及其基本情况合理安排对其监督检查次数。

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适当增加监督检查次数: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新建、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项目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

(三)对于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等与生产经营现场安全有关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三、监督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情况;

(2)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得到落实;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依法设置(或者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有效履行职责;

(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取证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的落实情况;

(7)是否使用国家禁用的工艺、设备;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情况;

(10)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和正常运转情况;

(11)作业票证执行情况;

(12)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情况。

(13)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14)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15)

对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情况;

(16)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17)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的情况;

(18)劳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是否完善、落实是否到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职业危害申报及告知情况;

(1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四、监督执法检查的有关要求

1、工作要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前以及上级统一部署的安全大检查,由街道安委会统一组织安排。

其他检查的具体时间由各行业、领域的分管部门按监督执法检查的总体安排自行确定。

2、程序要求。所有监督执法检查均建立原始工作台帐,并做好相关数据统计,作出检查记录。如有整改事项,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整改到期复查验收。凡拒绝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完成、或整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建议行政处罚。

3、纪律要求。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应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各项规定。凡违反规定的,将按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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