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际软法作用研究论文
一、国际软法的实践
(一)国际环境领域的软法实践
环境污染问题具有跨境性,虽然环境污染起源某个国家,却可能殃及周边各国。任何国家对于环境的损害都可能会影响其他国家的利益,国际环境问题和人类自身的存续问题息息相关。国际软法在国际环境领域作用显著,软法应对新的环境问题时更有用武之地。国际环境软法主要表现为,国际组织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建议和决议,有关全球环境保护的原则宣言和行动计划。这些宣言或决议是国际社会在该领域经过缜密的论证而达成的高度共识,表达了人类的共同价值理念。在这种软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软法促进人们保护环境和生态意识的增强,而环境和生态意识的增强则会推进相应软法的进一步发展。环境法中具体指标和细节具有高度技术性,包含大量技术规范,例如环境标准、操作规程、控制污染的技术等,环境的治理与科技水平的发展紧密相连。随着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现有的框架性环境条约难以适应国际环境治理的新情况,国际软法能够及时做出改变,为相关条约的实施提供具体的规则和技术标准。环境法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要求,这种高度的技术性也就意味着需要尊重客观规律,摒弃政治的分歧,促使国际软法得到各国的遵循。
国际软法在现阶段北极问题的规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Dinah Shelton 认为,目前软法和国际公约的谈判相比具有缔结简便迅速的优势,容易清除北极各国合作的障碍达成共识。北极环境保护战略(AEPS)是目前在北极环境治理中最具代表性、影响力最大的软法规范。有学者认为,北极地区具有复杂的地缘政治局势,国际公约在北极适用存在局限性,很多无强制约束力的国际软法在北极得到广泛使用,使得北极地区成为“软法”治理的绝佳范本,国际软法成为北极区域国家及北极地区以外国家的首选。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活动的空间,人类与环境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对环境的保护最终维护全人类的利益,占据着伦理上的制高点,因此,环境领域的法律具有无可争辩的道德正当性,所有的行为、观念都应当符合这一道德指向。从国际软法在环境领域的实践来看,国际软法能有效应对新的环境问题,在国际环境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国际环境法学者Alexander Kiss 认为,软法是国际法院规约未能预见到的新的国际法渊源,至少是创造国际法规则的新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际软法为现有国际法体系提供补充,弥补国际法的缺失。例如,1995 年国际法院关于核试验案的裁定中,对国际软法进行了援引,1996 年国际法院在“使用和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咨询意见中也提到国际软法。
二、国际软法作用的表现
(一)国际软法具有示范作用
1.国际软法对国际行为体的示范作用
国际软法通过良好的实施效果对国际行为体产生示范作用。一些国际软法在制定之初只有少数国家或机构参与,在这些国家的实践过程中展示了该国际软法先进的理念,在运行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得更多的国家愿意参与到软法实践中,最终实现大部分国家立法的统一。例如,国际软法中的《巴塞尔协议》所创立的规则和标准具有示范作用,获得很多国家的认同和遵守,一些国家将其硬化为国家法。国际软法实施的良好效果影响着国际行为体参与软法治理或制定条约的意愿,各国在软法实践中形成的意识对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有着重要的影响。当国家利益不确定时,在某一特定领域选用国际软法,可以带来更大的灵活性和自由空间,当国家利益明确后,则可以推动国际硬法的创建。国际社会形成的某些基本价值构成国际社会建立和存在的基础,在某些较为敏感的领域,很难在当时制定国际条约,但形势的紧迫性又需要一定的国际规范进行调整,国际人权法领域便是一个例证。两次世界大战中对人权的侵犯,使得国际社会在某些人类共同的道德和价值上达成一致,形成国际人权领域的软法《世界人权宣言》,其对国际行为体产生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国际软法能够为相关国际条约起到铺垫作用,其可以促使形成一些共同的人权价值观,是整个国际立法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如何看待国际软法的作用
(一)国际软法的定位存在模糊性
国际软法在维护国际秩序,构建和谐国际关系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正确看待国际软法的作用是如何对待国际软法的前提。目前学者们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对国际软法的作用进行阐述,表述并不一致。一些学者认为软硬法应该并重,应实现软硬法混合之治。有学者认为,软法提供的民主协商为全球治理走得更远提供依据,但软法同时也存在缺陷,全球治理未来很可能是“软硬兼施,刚柔并进”的时代。有学者认为,软法为共同体的法治化提供了工具和路径,最终走向将是以一元为前提的软硬法混合治理之路,坚持软法和硬法地位平等、功能互补,以多种机制保证软法更好地实施。有学者认为,软法能够帮助经济法实现实质正义目标,经济法应该软硬兼施,集合二者的共同点实现经济法的目标。有学者认为,从欧盟的区域一体化法律治理来看,既不是纯粹的硬法治理,也不只是通过软法治理,而是采用混合治理的模式,这种模式通过强调共性、相互尊重,促进了欧盟的发展。有学者认为,国际软法与习惯国际法和国际条约具有密切关系,其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国际关系起到共同规范作用。
一些学者认为应以硬法作为治理的主要手段,软法作为补充。在环境、人权、经济等国际关系领域未形成严密有效的硬法体系,软法是现阶段国际秩序中的次佳选择。有的学者认为,当国家间出现严重的利益分配冲突时,为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需要选择硬法这一国际制度的设计。硬法为国际行为体设定的义务更稳固,无论是从经济成本还是声誉成本的角度看,违反硬法义务会给国际行为体带来更大违约成本。法治的社会中软法的作用不宜太大,现阶段国际秩序中软法的地位和作用是在真正的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对现状的不得已的认可,是我们的次佳选择,只有使软法与硬法相互配合,才能共同将国际秩序治理好。有学者认为,作为一种过渡性工具软法,能够更好地促进检验各种政策,但它不能为社会提供稳定基础,我们要么将软法硬法化,要么摒弃它。有学者认为,国家应该明确它们的意图以及法律和非法律之间的界限,应该减少“灰色区域”的产生。有学者认为,国际社会围绕国际气候变化,经过了由软法到硬法,再由硬法到软法的治理历程,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态势并不是国际社会所真正希望的结果。
M.Byers 认为,国家之间制定的硬法与非国家行为体制订的软法,在构造模式上表现为“中心———外围”。应以国际硬法为中心,以国际软法为外围,重塑国际软法的价值观取向。有学者认为,软法在治理中具有更大的优势,应倡导使用软法之治。有学者认为,环境软法一般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故在适宜的领域应倡导使用软法之治,以弥补硬法之治的不足,借助软法来实现环境治理方式与手段的多样性,环境软法就是环境法的未来。有学者认为,在国际法领域,某种程度上说并不存在完全符合国内法意义上的硬法,国际法领域适合软法的勃兴。此外,也有学者主张,法律作为一种调节社会关系的工具,应当根据社会关系秩序化的难易程度选择适当的法律来调整,否则会造成法治资源的浪费[36]。即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基于领域的不同会对软法产生不同的需要,在不同的场合软法所发挥作用的空间有所不同。
(二)硬法与软法的“中心”与“外围”关系
《国际法院规约》把条约列为国际法渊源中的第一项,表明国际条约的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国际条约是承诺的固化,在全球事务中长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最早由国际法确立的是诸如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承认、领土、外交等“共存”关系,此类最基本的国际关系有赖于国际硬法的支撑,构成国际社会最低限度的秩序。从国际合作的稳定性的角度考虑,构成国际法体系中心的规则应该具有确定性及稳定性的特征,由国际条约等硬法来调整更具有优势,因此,国际硬法应居于国际规则体系构造的中心位置。国际软法在调整国际关系之功能上具有自己特有的优势,在国际交往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些复杂多变的全球性问题,需要弹性的国际软法来规制,尤其是比较复杂、不确定性的国际关系,先通过制订国际软法,既可以满足不受法律约束力的意愿,又可以达成某种意向,渐进式地形成共识并以之为基础制定国际硬法。
国际软法是重要的治理工具,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灵活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补充硬法的作用。基于领域的不同,国际软法所发挥作用的空间有所不同。在某些缺乏硬法的领域,软法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具有更大的空间。国际软法虽然有时候和国际硬法并存,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硬法比只具有事实效力的国际软法影响力更大。国际软法在许多情形下只是一种过渡形式,国际软法与硬法相互配合,才能共同将国际秩序治理好。从国际软法发挥作用的范围角度分析,硬法和软法在国际规则体系中呈现的是“中心”与“外围”的构造,在具备位于“中心”的硬法的条件下,软法所发挥作用的区域限于“外围”。在硬法和软法的这种主次作用下,硬法和软法的关系表现为“中心”与“外围”的关系。
第二篇:国际软法的理论研究论文
一、软法研究的意义
1.软法研究的现实意义
软法作为一种现象,在多个国际法领域内蓬勃发展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以国际环境法为例,被称为软法的文件包括《人类环境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和《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等。202_ 年11 月召开的德班气候大会最终通过的“德班一揽子决议”是国际环境法领域最新的软法成果。软法的蓬勃发展与当今国际社会的形势密不可分:首先,这是现代科技不断发展和新鲜事物不断涌现的结果;其次,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为国际软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再次,传统的国际法不能有效调节国际生活的各个方面;最后,全球性问题大规模、多领域、不确定的集中显现呼唤国际软法的出现。
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为国际软法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条件。此外,国际软法发展也是国家软实力提升的积极表征。所谓软实力,指的是国家的文化吸引力、意识形态感召力以及参与国际机构的程度等。如今的国际社会中,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经济、军事、政治的手段来解决,更多的国际问题有待于各个国际主体之间的协商、合作与配合。在国际民主不断发展的今天,想要凭借硬实力独断专行的行为日益不能为人容忍,而软实力使各国能够凭借其吸引力、向心力和感召力寻找到同盟者,用温和而有效的措施解决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这些措施的具体表现便是各种软法。软实力越强,越能在国际软法的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越能提高自己的国际影响力,掌控国际话语权。
2.软法研究的理论意义首先,可以和现实需要紧密结合,通过对实践中种种软法现象与问题的分析和把握,构建出软法制度的理论架构,从而更好的指导实践。其次,20 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幻,国际法的发展也经历波折,各种法学流派试图对国际法进行新的解读和建构,并呼吁国际规范体系的重构。作为国际规范体系中颇具争议的一部分,软法无法逃避被解构的命运,而这也是以软法研究为途径、参与国际规范体系讨论与构建的良机。再次,由于软法与传统的法的概念存在较大的差异,如何对这二者进行平衡,已经引起一些学者重新思考对“法”的理解,由此可见,研究软法有助于法学基本理论的演进。最后,国际软法的理论研究可以和国内软法的研究相呼应,共同参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软法的提出
1.效力推导型模式
这种模式在国内外都较为常见,其核心思想是根据国际规范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判断其属性。如果该规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即不是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产生、不能被国际司法机构援用、即使被违反了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被国际主体遵守、指引国际主体的行为、可以转化为国内法、协助国际法的贯彻和执行、为国际立法提供素材等,学者们便认为它属于软法的行列。《巴塞尔协议》、《哥本哈根协议》、《世界人权宣言》等,都是学者们所认为的软法的具体体现。
2.概念推导型模式
这种模式常见于国外学者的研究,在国内著述中较少发现。其实软法并不是这些学者主要的研究对象,而是他们在构建国际规范体系过程中的副产品。在探讨国际规范形成机制的过程中,他们将一些特殊的国际规范赋予了“软法”的名称。典型的例子包括Kenneth Abbott & Duncan Snidal 的理论和纽黑文学派的理论。
(一)Kenneth Abbott & Duncan Snidal 理论
Kenneth Abbott & Duncan Snidal 认为,国际法由3个要素组成:精确性、义务和对第三方的授权。精确性指的是规则中包含着指引国际主体行为的具体细节,包括行为的目标以及达到目标需要采取的方法;义务指的是规则对国际主体产生法律拘束力的程度,典型的软法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拘束力;授权指的是第三方被授权解释、执行、适用该国际规则的程度,在决定授权的程度时,该规则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强制执行是考虑的重要因素。在这个研究框架中,每个要素都有自己的滑动尺度,越是靠近程度高的一端,法就越“硬”,越是靠近程度低的一端,法就越“软”,国际法体系就是这样一个“连续不断的法律光谱”。
三、结语
现实中的软法现象多且复杂,而软法理论也充满了争议和不确定。为了更好的满足实践的需要,系统的理论性研究不可或缺。本文从概念、性质、功能3 个方面对国际软法进行了初步的勾勒,希望有助于形成对软法的系统认识。需要注意的是,软法不可能只有积极的一面,在发挥多种积极作用的同时,它当然也具有一定的反功能。有学者指出,软法往往是针对特定领域、具体问题而产生的,不具有系统性,而这将会导致国际规范体系的碎片化并危及国际规范体系的稳定;也有学者认为,因为软法的宽泛性、模糊性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使的一些国家可以任意逃避义务,增加行为的随意性,不利于构建国际法治社会。
对于软法的缺点,并不能简单地认为促进软法的硬法化就能够解决问题,作为国际规范体系的自然选择,软法的缺点即使存在也具有其合理性。盲目的加速使其向硬法转变,反而可能会起到拔苗助长的效果。软法与国家的软实力密切相关。就目前来看,虽然中国的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国的软实力并没有达到相匹配的程度,对国际软法及国际规范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贡献也有限。为改变这种局面,有学者提出如下建议:加强跨政府组织网络的互动工作;大力发展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机构;积极参与一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活动;主动承担起区域性组织的创立工作。
这些都是来自发达国家在国际软法制定过程中经验的总结。在处理国际问题的过程中,他们凭借长期积累构成的优势地位以及突出的科技实力、文化号召力以及意识形态吸引力,在国际软法的制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软实力的提升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在正确战略的指引下,中国的软实力必然会发展到与经济地位相匹配的程度,从而在国际软法和国际规范体系的制定和形成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既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也将有利于国际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第三篇:国际投资法论文
关于中海油并购优尼科部分股权一案有关美国能源
领域国际投资规范的探讨
2008811168 陈诺亚 商学院
摘要:202_年中海油试图并购美国第九大石油公司“优尼科”的交易是我国能源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油价高涨,国内能源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形下做出的理性抉择。但这项
价值185亿美元的交易最终在美国国会和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挠下以中海油退
出对并购告终。这是中国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遭遇的一项重大挫折,其中涉及“国
家安全”的国家安全问题对于试图进行国际投资的能源企业尤为重要;因能源安
全对任何一个国家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而各种不同能源分布和需求的错位以及
我国目前高速的经济发展决定了我国进行能源国际投资的必要性。因此了解他国
在能源投资领域的投资规范,对我国能源企业顺利进行国际投资有很大好处。
关键词:中海油优尼科美国能源领域投资规范
一,案件简介
优尼科是美国第九大石油公司,因经营不善连连亏损在202_年申请破产,挂牌出售。该公司在东南亚,墨西哥湾以及中东均拥有大量油气储备,在美国本土和加拿大的的油气储量相当于5.57亿桶油当量①。中海油②提出的收购方案是对优尼科全部股票进行全现金收购,在05年3月中海油开始与优尼科接洽时该公司市值不超过百亿美元,但随着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飙升,优尼科公司股价全面上涨。因此在最终的收购要约中,中海油对优尼科公司提出了每股67美元,总市值185亿美元(包括接受其全部债务)的全现金收购计划,并且承诺在收购后不裁员,采取维持员工的退休计划等措施。相比于竞购对手雪佛龙公司在4月提出的对25%股票进行现金(价值44亿美元)收购,对剩余股权进行换股,并接受其16亿美元债务,但考虑在并购后裁员已节约成本的总价值160亿美元收购计划来说,中海油提出的收购计划条件显然更为优越。中海油在收购计划制定上对于收购商业风险(国际油价上涨)的风险没有做好事前准备措施,而与此同时在05年6月其竞争对手的收购要约获得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批准,并获得了优尼科董事会的推荐。尽管雪佛龙在正式收购成功前仍需经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优尼科股东大会的批准,理论上中海油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提出更加优越的收购条款,根据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能源法案的附加条款,根据该条款,美国政府必须在120天内完成对中国能源状况的调查报告,报告完成21天之后才能批准中海油的收购要约③。这就客观导致了中海油无法在雪佛龙竞购成功之前提出新的要约,因此8月中海油主动退出并购。
① 融资通·中国网站,http://.cn/newshtml/2006626/ns3678.shtml
② 中海油,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简称;中海油是中国三大国家石油公司之一, 成立于1982年2月, 是国务院直属大型企业。根据我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中海油负责我国对外合作开发石油,天然气;其下属子公司:负责海上油气资源开发的控股企业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于202_年在香港和纽约成功上市
③ 梁泳:“美国对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研究—从评析中海油并购优尼科案的视角分析”,载《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202_年版
二,中海油失败主要原因分析
中海油竞购失败,其中固然有中海油没有明确意识到收购中的国际原油价格突然上涨带来收购成本增加的商业风险,从而导致了在提出收购方案上的延误。但美国参众两院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对能源法案通过的附加条款才是此案中使中海油最终退出收购的关键因素所在。
这次中海油收购案中的美国参众两院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该收购行为是否威胁了美国国家安全,中海油“国有公司”的成分性质以及中国政府在收购案是否对中海油进行了国家补贴以及该国家补贴是否已经超出了正常商业收购的范围。④参众两院关于国家安全提出的议题是,能源领域开发中涉及的技术可用于军事和民用两方面,因此中海油对优尼科的并购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关于中海油“国有公司”成分性质的争议点在于负责监控外资包括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对美国的影响,审查外国公司在美国进行国际投资的机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下文简称CFIUS)假定所有在美进行投资的中国企业均受中国政府的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能源领域的特殊性,各国在能源领域几乎都设置了国家控股的能源公司,并且在其他国家的国家能源公司在美国进行国际投资时,美国并未进行过阻拦;同时美国新闻周刊的评论员申称,中海油在这次收购案中对其进行收购的子公司进行了了25亿美元的无息贷款和45 亿年利率为3.5%的有效期达30年的低息贷款,相当于在这笔交易中对优尼科每股实施了9.5美元的补贴,使得这笔并购交易超出了正常的商业交易范畴⑤。由此看来“国家安全”和“政府补贴”是否进行了是此次争论的焦点问题。
美国在国际投资领域长期奉行的是既不反对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投资,也不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指导的政策,允许市场自行决定投资方式和投资程度⑥。但在能源领域,美国政府从投资范围和投资审批两方面设置了投资限制。由于这次交易主要是金额数量很大的股权收购交易,因此主要涉及的法律规范并不是专门管理能源领域直接投资的《联邦矿物土地租赁法》和《1920年矿物租赁法》以及州级层面上对石油天然开采的规范,而是国家层面上对国际投资的规范。
从投资范围来看,美国政府将国防工业、航空运输业、通信业、研发业、航运、渔业、涉及能源因素的行业、金融业、采矿业和农业等都纳入限制性行业的范围内⑦。在911事件以前,CFIUS对在国防,能源,电信领域的外商投资并购都有着严格规范的限制措施。在911事件之后,CFIUS更是加强了对这几个领域外商投资的审查力度,也让安全部门对这几个领域内的国际投资更加重视。在国际油价上涨,几大重大产油地区(中东,南美,北非)局势持续动荡,诸如中国,巴西等经济增长势头强劲的发展中国家对能源需求不断扩张之时,美国政府对能源领域国际投资的控制力度势必加强。就本案来看,中海油的竞争对手是美国本土企业雪佛龙,美国政府和优尼科更愿意看到本土企业完成这笔交易。
从投资审批方面来看,在202_年之前,美国没有关于专门管理外商投资的法律。CFIUS实践中涉及管理外商投资的法律主要有《1950年国防生产法》、《国际武器交易管理条例》《出口管理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及反垄断法等分散法律。1976 年《国际投资调查法》要求总统至少每隔5年进行一次关于美国海外直接投资及外国在美国直接投资的综合水准基点调查;也要求隔年对美国对外证券投资及外国投资者在美国进行证券投资状况的调
④ 同○
3⑤ Allan Sloan: “Lending a helping hand: The Math behind CNOOC’s rich offer to buy out UNOCO”,载NEWSWEEK,202_年7月18日刊,⑥ 徐喜君:“能源领域国际投资中的准入和风险法律问题”,载中国期刊网,202_年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集
⑦ 同○3
查;调查法由美国商务部负责执行。但该调查的情况只用于分析和统计美国对外投资和外资在美投资的情况,结果不能作为对外商投资征税,审查和管制的证据。
1988年通过的艾克森——弗洛瑞奥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⑧中规定了总统有权任何对美国公司的收购或兼并行为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时终止或禁止该行为。但总统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行使这一权利:(1)有可靠的证据表明,行使控制权的有关外国机构可能从事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行为;(2)并且除“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之外的法律条款均不能为保护国家安全提供充分及适切的保障。美国拒绝就“国家安全”给出定义。但该法案规定,美国总统以及其指定的机构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预期国家防务所需要的国内生产;(2)国内产业满足国家防务需要的力量和能力,其中包括人力资源、产品技术、原料及其它供应品或服务的可能性;(3)外国公民对国内产业与商业活动的控制己影响美国保障国家安全所需的力量和能力;(4)该交易将可能导致军用物品、设备或技术出售给那些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或导致导弹技术、化学与生物武器的扩散;(6)该交易会使美国在影响美国国家安全领域中的技术领先地位受到潜在影响。⑨1991年老布什总统曾援引该法案这一条款阻止了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对一家美国航空公司的兼并交易。1991 年, 美国财政部发布了执行《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的实施规则。该规则明确了财政部各部门与CFIUS的协作职责,即财政部长指定其下属国际投资办公室主任担任CFIUS 秘书长,受理并购当事人的申报并向CFIUS各成员机构发送申报材料,协调实施个案审查。1993年《国家防务授权法案》第873(a)段又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它要求政府在以下情况下对收购方和与该收购案有关背景进行调查:收购者受到外国政府的控制,或者代表外国政府进行活动;收购“可能导致在美国进行跨州商务活动的个人被控制,这种控制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假如在调查后总统认定存在国家安全的威胁,可以禁止并购方完成并购,如果并购己完成,总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方进行剥离。就本案而言在CFIUS眼中“中海油”是被外国政府控制收购者,这成为此次并购案失败的关键因素。但这几部法律中都没有明确将并购方经济安全问题(国家控股权和补贴多少)纳入考虑因素的范围内,这也暴露了美国此次恶意将收购案否决的意图。这次进行收购计划的缺乏收购实际经验的中海油在这次收购中遭受的挫折给其他试图在美国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特别是在电信,能源等敏感领域投资的企业上了生动的一课。
三,202_年以后美国涉及国际投资领域法律的新发展
此后随着外国投资者在美并购交易规模的逐渐扩大,在202_年7月美国颁布了《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该法案是对《艾克森——弗洛瑞奥修正案》做出的进一步修订,扩大了政府对外国公司投资涉及核心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等经济和技术领域时国家安全审查权限。明确了政府在不同情况下应做出的应对措施和并购者的申报义务。
对外国投资者自身申报义务而言,美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审批程序,但投资者有明确的申报义务。其中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要求财政部在该议案生效之日起90日内发布一项规定, 要求所有外国政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核心基础设施的并购必须申报, 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⑩
根据《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实施规则, 并购交易申报应当准确、完善、详细地说明以下信息: 并购信息(并购各方当事人地名称、地址、拟完成交易或交易实际完成的日期、被并购资产过去三年来与负责国防事务的有关政府部门签订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合同、过
⑧ 1988 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 中5021节, 该修正案是美国第一部有关外资并购专门立法, 表现出了美国加强对外资监管的倾向
⑨ 同○6
⑩ 胡盛涛:“寻求投资开放与国家安全的新平衡—美国境内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其对中国立法的借鉴“,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4卷第1期(202_), 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第16-23页
去五年来涉及机密信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合同。同时, 还应说明被收购美国公司是否是国防部的供应商, 是否拥有受出口管制或国际规则约束的产品或技术资料。
新颁布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明确了并购案进入强制审查程序,政府在以下情况时必须进入对并购交易的调查:
1、经CFIUS审议认为有充分证据显示交易可能损害国家安全,且无法通过由CFIUS提议的“清危”磋商得到解决的交易
2、交易由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
3、导致外国人控制核心基础设施, 经审议交易可能损害国家安全且无法通过CFIUS提出的“消危协议”磋商得到解决的交易
4、在申报撤回后重新申报的交易。
《国家安全外国投资改革与加强透明度法》也就进入强制审查程序的条件作了明确:1,经CFIUS初步审议认为交易威胁国家安全且在审议阶段未能达成”消危协议”的交易;2,交易由外国政府控制的;3,国家情报局主任认为涉及威胁国家安全的特别复杂的情报问题, 且CFIUS 未能提出令人满意的“ 消危协议” 的;4,审议阶段中 CFIUS 唱名投票时至少有一
⑪票不同意批准交易的。以上两部法律是提出改革CFIUS审批程序的代表性议案,在议案中试
图对“国家安全”做出一定程度上的解释和说明。
《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没有对“国家安全”这一概念做出单独规定,但规定了“核心设施”的概念:对美国具有重大意义的任何有形或无形系统或资产,一旦这些系统或资产遭到破坏或损坏,就将对包括国际经济安全和国家公共卫生或公共安全在内的国家安全带来破坏性影响。⑫整部法律对涉及“核心设施”的并购交易在CFIUS的审查程序和国会报告制度等环节上都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该部法律规定CFIUS在审批时必须考虑如下因素
1、交易对核心基础设施, 包括重大能源资产的潜在影响
2、交易对关键技术的潜在影响
3、涉及军事产品、设备和技术被转移至国防部认为对美国利益存在潜在军事威胁的国家之交易的潜在影响
4、美国对能源及其他重要资源、原材料来源需求的长期规划、并购方母国安全性的排位情况。
《国家安全外国投资改革与加强透明度法》则规定CFIUS在审批并购案时,除了依照《艾克森——弗洛瑞奥修正案》的规定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1,交易是否对核心基础设施产生安全影响2,交易是否为外国政府控制3,总统或其授权代表认为应该考虑的其他因素。
四,综述
中海油并优尼科的失败无论对计划到美国进行国际投资的企业还是对美国政府和立法机构来说都有很大的影响,美国在进行并购案的审批程序时临时提出《艾克森——弗洛瑞奥修正案》的附加条款暴露了美国自身在审核外资并购方面法律的不足,对美政府和立法机构的信誉也有一定程度的破坏。上文中202_年颁布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和《国家安全外国投资改革与加强透明度法》可以看作是美国对这次事件的反思和补救措施。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同时对计划在美国进行并购兼并特别是在能源领域和其他敏感领域进行国际投资的企业而言降低了其交易的风险。
就这起交易本身而言,优尼科石油产量仅占美国石油储量的0.76%,因此对美国的能源安全和全球计划没有很大的影响。且中海油在收购计划中提出了剥离关键敏感技术的条款,因此美国担心中国将优尼科公司技术转移给恐怖主义国家以及收购影响了美国的能源战略等国家安全问题无疑是比较勉强的。
学会如何应对在能源领域这一特殊投资领域中处理好涉及到国家安全的投资审批问题,是我国能源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必须学习的一课。在事前深入对方国际投资的法律领域和以往投资成败案例,才能在并购过程中让我国企业尽量降低投资风险和投资成本,顺利得
⑪ 同○10,第32-38页
⑫ 同○3
完成并购计划完成的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融资通•中国网站,http://.cn/newshtml/2006626/ns3678.shtml;
2.中海油,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简称;中海油是中国三大国家石油公司之一, 成立
于1982年2月, 是国务院直属大型企业。根据我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中海油负责我国对外合作开发石油,天然气;其下属子公司:负责海上油气资源开发的控股企业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于202_年在香港和纽约成功上市;
3.梁泳:“美国对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研究—从评析中海油并购优尼科案的视角
分析”,载《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202_年版;
4.同3
5.Allan Sloan: “Lending a helping hand: The Math behind CNOOC’s rich offer to buy out
UNOCO”,载NEWSWEEK,202_年7月18日刊,6.徐喜君:“能源领域国际投资中的准入和风险法律问题”,载中国期刊网,202_年
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集
7.同3
8.1988 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 中5021节, 该修正案是美国第一部有关外资并购专门
立法, 表现出了美国加强对外资监管的倾向
9.同6
10.胡盛涛:“寻求投资开放与国家安全的新平衡—美国境内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制度及其对中国立法的借鉴“,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4卷第1期(202_), 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第16-23页
11.同10,第32-38页
12.同3
第四篇:国际反腐败比较研究论文
国际反腐败比较研究论文
题目名称:国际反腐败比较研究 系部名称:法律学院民商法
班级:1341班
学号:***
学生姓名:闫卉卉
指导教师:杨小辉
202_年4月
论文题目:阅读《双重悖论》有感
腐败如何影响中国经济增长?
“腐败”一直与“经济增长”密不可分。人们常认为,腐败问题越严重,经济增长越缓慢,但《双重悖论》将颠覆你对“腐败”的理解。作者大胆提出中国的经济增长与腐败共存的悖论,腐败并没有遏制中国的经济增速。魏德安教授是一名专门研究腐败问题的资深专家。他深谙各国腐败的特殊性。在本书中,在剖析了韩国、中国台湾、赤道几内亚、塞拉利昂等国家或地区的腐败问题后,魏教授总结了发展性、退化性和掠夺性等几种腐败形式,然后指出:中国的腐败具有特殊性,虽然腐败的本质与上述国家或地区没有区别,但在对经济的影响上却大相径庭。
如果我们把中国经济与腐败问题摆在一起,则得到了一个悖论,经济学家们认为,腐败与经济增长之间有明显的负相关性。
但在1992年—1996年的中国清廉指数有所增长,腐败研究的新正统理论认为中国的经济增长率应该下降,经济发展受限。然而,我们看到腐败加剧,高增长率与经济高速发展。由此,我们发现有三个明显的矛盾之处:
1.腐败率在20世纪90年代初经济实施快速增长之前就明显提高。
2.经济增长最迅速时期(20世纪90年代中期)腐败态势加速恶化时期正好吻合,依据是被起诉的高官数量及粗略计算的受贿金额。
3.虽然清廉指数和专家对腐败真实程度的主观估计都翻了一番多,中国经济依然在快速增长,而腐败仍在加剧。
由作者的观点我们不难得出中国腐败问题恶化与经济快速增长之间存在显著矛盾。虽然新正理论认为中国的腐败问题恶化会降低经济增长率,并且阻碍发展,但现实正好相反,出现了双重悖论。作者认为“中国特色腐败”与其他国家腐败并没有本质区别。中国的腐败不仅包括广义的腐败,还包括更严重的,过度的掠夺性腐败。作者认为对此现象可以用3点来解答:第一,在腐败问题恶化之前,中国已经经历过几轮经济改革,中国经济长期遭到的压力得以释放。经济改革后腐败才开始恶化,这种先行后续的关系决定了腐败对经济的影响方式。第二,腐败侵蚀的不是现有的价值,而是价格双轨制催生的新增价值。第三,随着日益恶化的腐败,中国开始开展腐败斗争,虽然这种斗争并不完善,而且效力有限,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腐败,防止其恶化到不可控制的地步。
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发展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迅速发展也加剧了腐败。不仅在中国,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是如此,美国的波士顿“大挖掘”项目。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高潮恰巧开始在经济增长快速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因此,国家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巨额资金加剧了腐败态势。
作者认为,20世纪80年代初腐败开始呈现增长趋势,但是高级别的腐败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加剧的,此时经济改革已经启动了10年。而腐败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启动经济改革后才开始迅速增加的,而且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而呈现了爆炸式、几何式的增长。经济改革刺激了经济增长,而经济增长又刺激了腐败问题的恶化。
作者提出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中国特色的腐败”带来一个根本的问题:发展和腐败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共生的还是寄生的?如果是寄生的,那么腐败会给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在增长较快的时候,这点可能不那么令人担心,但随着今后增长逐渐放慢,腐败的影响会变得日益沉重。如果两者的关系是共生的,那么过去由市场化带动的增长会催生更多腐败的土壤,而这种情况今后还会继续下去。
“中国特色的腐败”。在中国改革时代伊始,腐败只是零散而不集中的,并非“根深蒂固的”。朝着更市场化的体制来改革计划经济为加快增长提供了激励因素和动力,同时也为新的和更有利可图的腐败提供了大量的机会。
在韦德曼看来,这种新形式腐败的核心就是“双轨价格体系”:也就是从计划经济的定价朝着由竞争性市场决定的价格的转变。这一改革过程影响了商品、投资、土地、建筑以及最突出的官员向市场买家出售政府资产的价格。这些买家既有私企,也有国企,这些国有企业本身也经历了通过向私人买主出售资产而实现不同程度私有化的过程。在这些交易中,更低的控制价格和更高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套利交易给参与者的寻租行为提供了非常有利可图的机会。
作者认为中国改革后“价格双轨制”为腐败官员的权力寻租行为提供了充裕的空间,这也是中国腐败独具特色的核心所在。同样地,中国的经济增长也在改革后蓬勃发展,因此,腐败只是腐蚀了改革后经济增长的部分,还未对中国经济的整体发展造成危害。但如果不能合理地抑制腐败,中国经济增长与腐败并存的双重悖论将不复存在。
对此,作者指出,国家控制应该从经济中“撤出来”,不管这种撤出对今后的中国经济发展是遏制还是推进,都能够有效地削减腐败。他同时认为,中国政府的反腐决心和力度非纸上谈兵,中国有能力并且正在努力消除腐败。
现在我们已经看到自十八大以来,众多省部级高官下马,大小腐败事件都被揭露了出来。反腐工作取得了喜人的成绩,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作者对中国腐败工作的乐观和信心。但是,新的形势下反腐斗争依旧严峻,我们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腐败。相信只有这样才会取信于民,深得人心。
第五篇:管理学热点问题研究论文:软实力
博弈与对决,在近现代,经过了几百年的刀枪剑戈的硬碰硬,上下高低的较量一番后,格局早已出现并稳定,现代似乎难有大变。然而博弈从未停止,厌倦了真刀真枪的血雨腥风,当下流行的却成了江底的漩涡,风平浪静却杀机四伏,未见血人已亡,惨烈不输以往。
大背景大环境,谁也逃不出谁也躲不了。国家、民族、企业、个人。软实力较量,已在我们的方方面面。
一、国家文化软实力
美国大片、法国时装、日本动漫、韩国连续剧等等这些我们所熟知的事物再令我们拍手叫好的同时也向我们展现了软实力的作用,经济的硬指标是体现文化软力量的重要标志。现在,中国电影在票房上节节攀升,我国的文化软实力也在逐渐提升着。但是在与西方国家甚至日本,韩国等国家相比却依然有着不小的差距。韩剧《大长今》婆婆妈妈、缠缠绵绵之中,中国人认识了韩人性格和韩国文化,与此同时,韩国手机和汽车更热销了;日本政府也早已提出,21世纪是“软实力”较量的时代,单凭军事和经济等“硬实力”拼斗,已难赢得各国尊重。日本饮食业更提出“软实力”战略,希望以“生鱼片”和“寿司”为先导,开辟外交新局。而美国,不仅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政治和军事霸权,也掌握着最大的媒介和文化霸权。西方的媒体“软实力”远超其经济“硬实力”。
《人民日报》中的一篇文章《打开全面提升文化软实力之门》中写到“全球文化态势与格局“西强东弱”,其主要原因是西方经济实力和传播手段拥有绝对优势,导致信息和文化单向流动。我国虽有丰厚的文化资源,但因文化传播能力相对薄弱,影响了民族文化在国际上的可见度和竞争力,从而无法将其转化为强大的国家软实力”。中国的文化产业虽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一大批极具中国特色的文艺表演如聋人舞蹈《千手观音》、中华武术、杂技艺术等,不仅在国内得到了广大观众的赞誉,在外国也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文化软实力对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一些其他方面的的文化软实力对我国同样有着不小的影响,如中国人的信誉,数百年没有侵略过别国和欺负过弱小。中国的儒教在亚洲影响较大,为我国中国创造了独特的文化思想。再如,中国的人口占世界第一,与此同时也表现出了更为开阔的市场、人才以及劳动力等等,这些都是中国软文化上的优势。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统筹兼顾,基本原则是可持续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这正体现了软实力的内容。企业软实力从某种角度分析,其实就是振兴民族精神。一个民族若没有一种精神,它的灭亡只是迟早问题。自然界的规律是适者生存,社会规律亦是如此,它不理会所谓“地大物博、人口众多、资源丰富、历史悠久、灿烂文化”等虚骄浮夸的臆想。
企业更是如此,一个企业硬实力固然重要,但软实力更为重要,软实力强,企业就会持续发展,反之,企业发展就难以长久。为此,努力打造企业软实力,才会使企业基业常青。
二、企业软实力
企业实力由硬实力和软实力组成。企业“硬实力”主要是指企业产品物化的能力,“软实力”则指企业的宗旨、价值观、创新机制、社会责任意识等,由此折射出企业软实力的内涵和外延。
软实力是指企业一直诉诸心灵的方式,对外占领利益相关者的心灵,对内依靠运用员工智慧来实现企业的目标。在企业内部,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组织模式、领导能力和创新能力是软实力的资源;在企业外部,品牌和服务、社会责任和知名度则是软实力的表现。软实力强度,取决于企业内部的团队凝聚力、创新力和社会的认知度。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指企业拥有独一无二的技术,别人很难模仿;建立特色的管理模式,别人无法效仿。这种核心竞争力是企业软实力的物化象征。企业软实力的内涵就像黏合剂一样,嵌入到产品制造、管理模式、价值取向等三维独立的缝隙之间,捏合在一起,使其整合成具有柔性和刚性的核心成长力。软实力外延主要表现在企业的诚信、社会责任、影响力。“黄金有价,诚信无价。”诚信是企业获得道德及信誉的最佳信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博弈过程。从社会经济学角度来说,诚信原则的收益主要在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摆脱纠纷,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诚信经济。铸造诚信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必要前提,为此,诚信是企业软实力的外部体现。社会责任是企业价值观和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核心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作出自愿的承诺,包括尊重人、职业道德、环境意识以及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和所在社区的有关政策和实践的集合。对于社会责任,无论是企业的使命,还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中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已成为社会和市场评价软实力的基本标准。影响力是企业受到社会和行业的好评,真正成功的企业将是本行业的标准、游戏规则的制定者,除 了市场占有率、规模和利润几个数字外,获得领先地位,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价值,在消费者面前树立了崇高的形象。对于企业如何打造软实力呢
1.立意要新。摈弃“小富则安”、“小胜则乐”的狭隘观念,登高望远,巩固企业原有的成果,保持强项或某些领域中的领先,实施全面可持续发展。松下公司之所以取得令人羡慕的业绩,不是在于它的人才、技术、经营管理,而在于它的理念比别人领先。
2.定位要准。长寿企业是文化铸造的,是历史功绩铸就的,是社会公认的。首先明确企业发展战略和目标、国家产业导向;其次是根据现有的地理环境、人力资源定位;最后是提出长远规划,小企业至少3~5年,大企业至少5一lO年。
3.措施要独到。企业文化是社会进步和企业发展的智慧结晶,在战略上侧重于解决企业如何应对外部、行业、竞争的三大环境变化,以及提高内部能力所需的核心要素。
4.创新要有力。不仅要重视技术、知识、管理、营销等方面的创新,更要重视增强创新意识,激发创新能力,在实践中大力营造崇尚、倡导创新的工作氛围,营造创新的动力和土壤。将创新渗透于每个部门,每道工序,每个细节。
5.构建企业哲学。企业哲学是企业可持续发展之遭,是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环境,企业与客户、员工、供应商及相关利益者和谐共存的价值观。这种价值体系显然要立足长远利益,拒绝短期行为,树立哲学式的完美的理想。
三、个人软实力
个人软实力,是指通过责任感、主动性、人际关系、团队协作、创新思维等要素表现出来的发现问题和解 决问题的综合思维能力。现在社会虽说是看本看证,硬实力很重要,但是如果缺了软实力,照样寸步难行。试想一下,如果你是一个老板,你愿意招聘一个人际关系很好的人,还是愿意招聘一个人际关系很烂的人?当然是招聘人际关系好的人。那么,沟通能力重要吗?这就是软实力。如果你是一个老板,你愿意招聘一个讲话讲的清楚的人,还是愿意招聘一个讲话讲不清楚的人?当然是招聘讲话讲的清楚的人。那么,表达能力重要吗?这就是软实力。如果你是一个老板,你愿意招聘一个思维幼稚不想事的人,还是愿意招聘一个思想深刻见多识广创意十足的人?当然是招聘思想深刻的人。那么,思维能力重要吗?这就是软实力。
个人软实力一般包含人的价值判断力、技能掌控力和思维辨别力。价值判断力主要是指人的价值观。不同的人对待事情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因素。不同的价值观念,决定了我们在与人交往是所采取的态度,在工作解决问题时所反应的方式。价值观念没有好坏之分。不同的人拥有那些对自己重要的观念。不过我们提倡为社会带 来进步、给别人带来帮助的价值观念。那些对社会有损害,造成别人的灾难和痛苦的价值观念最好摒弃。价值观念也是可以改变的。有些对于我们很重要的观念,我们要经常去审视它们,不要被它们束缚了手脚,这样才会在变化中不断的去提高,全面提高自己的软实力。
技能掌控力就是我们拥有生活技能,工作技能以及其他方面的技能。技能,就是技巧、能力,在做 某件事情时所表现的熟练程度,控制能力。我们每个人也要去不断培养自己的独有的技能。在这个过程中,要考虑到自己的价值观念。把适合自己的技能发展到最好的水平,这样我们实力 也就大大提升。
思维辨别力:思维是一个隐藏在技能背后的因素。有些人能够从日常事物中看出问题,有些人对 于复杂的问题和系统能够迅速做出分解和应对,都体现了一个人思维的力量。思维能力决定着一个人考虑问题的 深度和广度,从而影响着事情的发展。思维能力也是一个人实力的重要因素。
那么,在今后工作、学习、生活如何可以提高自身的软实力呢?
首先要拥有实现价值的志向;二是要强化组织纪律观念;三是要珍惜和谐、殷实的环境条件;还要养成勤学善思的自律意识;五是锤炼甘于奉献的品质与精神;六是学会超前主动,深入研究工作;最后要敢于接受挑战,勇于超越自己,善于展示自己;
硬实力我们可以在学校获得,这是我们最基本的通行证,但是软实力却是贯通整个生活与工作,并不会一朝一夕获得。活到老学到老才是我们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