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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督查工作方案5篇

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督查工作方案5篇



第一篇: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督查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8.25”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北龙温泉酒店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全力做好当前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30天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督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_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二、工作目标

以“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控制一般火灾事故,确保全市火灾形势高度稳定”为目标,坚持全警动员,强化部门联动,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督查,通过专项整治,集中加大全市人员密集场所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严厉打击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坚决整治火灾隐患,为创建美好和谐的嘉峪关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成立消防安全督查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政府副市长李生武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具体人员分组如下:

第一组宾馆、饭店

组长:赵淑敏市旅游局局长

成员:市旅游局、市长城区、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各1人

第二组商场、市场

组长:李向东市商务局局长

成员:市场监管局、市镜铁区、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各1人

第三组医疗场所

组长:徐红岩市卫计委主任

成员:市卫计委、市雄关区、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各1人

第四组学校

组长:王林市教育局局长

成员: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消防支队各1人

第五组养老院,福利院

组长:史有峰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市市场监管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各1人

第六组劳动密集型企业

组长:佘占君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各1人

第七组宗教活动场所

组长:刘拉琴市民宗委主任

成员:市民宗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各1人

第八组公共娱乐场所

组长:王艳丽市文广新局局长

成员: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消防支队各1人

第九组其他场所

组长:刘胜华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员:市建设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各1人

四、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

1.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安娱乐场所、客运车站候车室、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等;

3.客运车站,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博物馆的展示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整治重点

1.建筑或者场所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是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

2.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4.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单位是否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每月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

是否每月按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

5.单位和场所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整治措施

(一)排查不留死角。各部门、单位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动员全社会力量,对辖区所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逐一排查。要督促各乡镇、社区及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网格”力量,分块划片、深入“九小”场所、出租屋及居民楼院开展排查检查,严密构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络,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二)重点从严管控。在落实“网格化”排查整治的同时,各级要针对影响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和公共娱乐等重点单位、场所集中开展高频次检查,严格执行“六个一律”刚性执法措施,从严整治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夜查掀起声势。市场监管、文化、旅游、治安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统一时间、统一行动,开展联合夜查行动,重点针对宾馆、歌舞娱乐、桑拿洗浴、酒吧、网吧等夜间营业场所集中开展大规模夜间清查整治活动,严厉惩处堵塞通道出口、违章动用明火、违规留宿人员等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是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举措。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全市火灾形势平稳。

(二)严格执法,铁腕治患。公安、市场监管、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切实形成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大合力。要坚持严格执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惩治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严重、屡整不改的场所,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强制拆除等有力措施,确保隐患彻底整改。

(三)扩大宣传,营造氛围。公安、文广新局要牵头宣传专项督查的整治范围、重点和措施,及时曝光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迅速形成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要组织宣传小分队,发动消防志愿者,深入城市广场、人员密集场所、社区楼院,发放宣传资料,大力宣传消防法规和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知识。要加大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素质。

(四)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各部门、单位领导要靠前指挥,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决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委、市政府将严格责任追究,行动期间凡发生上亡人火灾的,逐一进行责任倒查;

凡发生亡人或较大以上火灾的,坚决实行消防工作“一票否决”,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为了加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本场所将严格履行以下承诺:

一、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场所不得随意改建、扩建、重新装修,如需要,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三、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业期间坚持每2小时开展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组织全面检查,消除火种。

四、营业期间不超员营业,场所内不设置员工宿舍和影响逃生及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

五、营业期间坚决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不锁闭安全出口,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乱拉乱接线路和超负荷用电;不使用明火,不动火施工,不进行装修改造;坚决禁止在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指示标志,购买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并经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不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七、场所内不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或未经阻燃处理的软包、地毯、沙发、窗帘等进行装修,不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装设容易误导疏散的玻璃、镜子等,如存在上述隐患,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八、加强消控室管理,严格执行《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九、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演习,不断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自防自救常识和引导顾客疏散逃生的技能,并按照规定,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全员培训和专门培训。

十、认真按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并如实填写相关记录。

本场所未履行以上承诺的,自愿接受消防部门的处罚,发生火灾事故的,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 诺 单 位:

负责人签名:

承 诺 时 间:

第三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123”工程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123”工程一、一畅,即保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1、人员密集场所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疏散门,并保持畅通,不得堵塞、锁闭、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疏散门必须按照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并明确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完整好用。

2、按照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关于推广设计应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新技术的通知》要求,在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处设置逃生门锁系统。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

二、两知,即单位员工知道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知道岗位火灾危险性。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人员密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组织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每一个单位员工做到“两知”。

三、三能,即单位员工具备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及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的能力。

在确保每一个员工具备引导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的基础上,实行火灾隐患自查全员负责制和逐级负责

制,单位的普通员工,防火巡查人员,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值班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等都要具备查改火灾隐患的能力。

第四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提高公民的逃生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员密集场所指在*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

(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含旅馆、饭店,下同)、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含商店、市场,下同);

(三)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和网吧,建筑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候车厅(楼),建筑面积在202_ 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四)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的门诊楼及病房楼;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生在500人以上的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

(五)员工在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疏散的规定,保障消防安全疏散畅通。

第四条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

安监、教体、文广、工商、旅游、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

教体、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疏散及火灾逃生知识列入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责任人。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疏散负责。

第二章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

第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厅室或房间的疏散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个厅室面积不大于60 m2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但应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安全绳、逃生缓降器、垂直爬梯、软梯等辅助疏散器具;

(二)房间内最远点与最近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三)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移门、卷帘门及旋转门。

第八条 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6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多时,可向内开启。疏散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及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第九条 商店、宾馆、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咖啡馆、茶室、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学生宿舍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需控制人员进出的安全出口应当安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第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的设置应便于人员疏散,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疏散走道应双向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地面应保持平直,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二)疏散走道与其它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三)疏散走道的地面、顶棚及隔墙等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严禁采用燃烧后产生剧毒气体的材料进行装饰或装修。

第十一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层数不超过3层,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但必须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除特殊情况外,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不应设置防盗窗,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开口部位应设置辅助疏散器具。

第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楼梯间应靠外墙设置,便于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疏散楼梯应便于人员疏散,踏步布置均匀通畅,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二)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不应敷设空调风管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及可燃气体管道;

(三)疏散楼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楼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其首层应能直通室外;

(四)地下、半地下的楼梯间应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与地上部分分隔并直通室外。

第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厅室或房间、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内应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且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第十四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厅室或房间及疏散走道内设置应急事故广播,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急事故广播应能在火灾情况下自动切换,其声音应明显高于背景音乐;

(二)歌舞厅、夜总会、宾馆客房、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报警,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厅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放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或声光报警器。

第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应当配置逃生防烟面罩等呼吸保护器具,下列场所其配置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少于该场所额定人员数量的10%;

(二)宾馆、医院门诊楼、住院楼,学生宿舍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美容美发、足浴、棋牌、茶室、咖啡厅等不少于该场所额定人员数量的5%。

防烟面罩等呼吸保护器具应设置在人员密集的活动用房及疏散走道等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适当部位设置火场逃生应急箱,应急箱内应放置消防斧、逃生防烟面罩、救生绳、简易缓降器、手电筒等辅助逃生器具。

第三章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标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标志标识,是指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标志、提示和使用标识、警示性标识、禁止性标识、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等。

第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楼梯间应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安全出口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二)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距地面高度1m以上的墙面上,指示标志间距应科学合理;

(三)疏散楼梯应在各楼层适当位置设置楼层标识,首层与地下室连接处的楼层标识设置应明显醒目。

第十九条 下列场所应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一)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商店、宾馆、展览馆、阅览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其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二)设置在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地下商店的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地面上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4m(或设置连续性蓄光型指示标线),其他场所设置间距不应大于7m。

设置在疏散走道两侧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线应保持连续,设置在疏散路线地面上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嵌入式;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的激发光源或自然采光量应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警示、禁止、提示标志标识:

(一)消火栓箱、灭火器箱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文字,不得张贴宣传画或覆盖装饰物,并设置禁止遮挡标识和使用提示标识;

(二)常闭式防火门应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关闭”等警示性标识及“禁止上锁”等禁止性标识;

(三)防火卷帘正下方地面应设置固定标线,在标线范围内设置“禁止占用”等禁止性标识;

(四)商场、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的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下方地面上应采用明显标线划定操作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消火栓箱、灭火器箱应张贴“禁止遮挡”等禁止性标识;

(五)商场、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的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划线标识,在标识范围内禁止设置柜台、货架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应设置提示和使用标识。

第二十二条 下列场所应每层设置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并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消防器材位置:

(一)宾馆的客房;

(二)医院门诊楼的疏散走道、住院楼的病房;

(三)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的厅室和走道;

(四)商店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应固定设置,并在图上标明该点位置及最优疏散路线;

(二)房间内的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应直接张贴在房门内侧,且示意图规格不应小于16cm×25cm;

(三)其他部位的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应设置在入口附近及疏散通道的明显位置,示意图规格不应小于35cm×50cm,设置间距不应大于40m;

(四)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应采用不易损坏材料制作,其颜色应明显区别于背景颜色。

第二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阻燃制品(阻燃建筑制品、阻燃织物、阻燃塑料/橡胶、阻燃泡沫塑料、阻燃家具及阻燃电线电缆等六大类)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明显标识。

第四章 消防安全疏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落实以下措施: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其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不应上锁;

(二)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不应超过额定人数;

(三)落实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其完整可用;

(四)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疏散知识的培训教育,内容包括消防安全疏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防安全疏散设施性能、使用方法,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引导疏散技能等;

(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疏散的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六)制定完善的人员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应每季度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其它人员密集场所应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明显部位张贴消防安全疏散宣传画、设置宣传栏,放置消防逃生手册,利用视频、网络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疏散常识宣传。

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的厅室及宾馆客房应在视频设备的开(待)机画面设置消防安全疏散宣传节目或滚动字幕,并设置消防安全温馨提示卡。

商店显著位置设置固定宣传栏,并在适当位置张贴消防安全疏散宣传画。

劳动密集型企业厂区内应设置固定宣传栏,生产车间内应张贴消防宣传标语。

学校、医院内应张贴消防安全疏散宣传画。

第五篇: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

什么是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新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高规》中人员密集场所

有规定的《高规》(202_版)和《建规》(新GB)内都有“人员密集场所”一词,但许多设计人员对如何理解还不很清晰,其实公安部第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自 202_年9月1日起施行)中第三十五条已有规定,且面前消防部门都是按此规定来执行的,现抄录如下: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四)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人员密集场所注意问题

《建规》5.3.15的条文解释:5.3.15 本条文的规定是要保证疏散人流的畅通与安全,有利于疏散门在紧急情况下能从内部快速打开。1 设计采用带门槛的疏散门等,紧急情况下人流往外拥挤时很容易被摔倒,后面的人也会随之摔倒,以致造成疏散通路的堵塞,甚至造成严重伤亡。2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规定不应小于3m,是规定的最小宽度,设计时应因地制宜地尽量加大。为保证人流快速疏散,根据实际管理经验,增加了室外不小于3m净宽的疏散小巷,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的规定。当基地面积比较狭小紧张时,设计人员也应积极地与城市规划、建筑管理等有关部门研究,力求能够在公共建筑周围提供一个比较开阔的室外疏散条件。主要出入口临街的剧院、电影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其主体建筑应后退红线一定的距离,以保证有较大的露天候场面积和疏散缓冲用地,避免在散场的时候,密集的疏散人流拥入街道阻塞交通。此外,建筑物周围环境宽敞对展开室外灭火扑救等也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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