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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应探讨论文5则范文

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应探讨论文5则范文



第一篇: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应探讨论文

摘要:

负债不仅是企业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还具有公司治理功能。债权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能够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中,一直偏好于股权融资,而对于债权融资比例较低,因此,也往往忽视对债权治理的研究和实践。本文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现状,指出债权治理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失效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强化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应的对策。

关键词:

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应

一、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现状

1、我国债权治理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现状。从总体上来讲,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法律政策环境都不利于债权治理。中国的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是一种“软约束”关系,我国的银行商业化进程尚未完成。银行作为企业债务的主要提供者,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并没有完全的独立性i常常受到政府的干预。我国现有的政策法制也不利于债权治理,一是我国破产退出机制不完善,相机控制失灵。二是从主银行角度来讲说,尽管我国从1996年就开始了主银行制度试点工作,但由于《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禁止国有银行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削弱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监督控制作用。银行一没动力,二没权力,所以对公司的监控力度不强。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并不适合债权治理效应的发挥,不能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债权治理功能发挥作用。

2、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应现状分析。债权治理的相机控制机制理论认为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无力偿还债务本息时,由于破产机制的作用,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就由股东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债权人对企业及其经营者实施控制。然而,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并非如此,许多上市公司连续几年亏损,但是却都仍然停留在股市,没有实施破产倒闭机制。事实上,当企业出现自不抵债时,并没有依法进入破产清算,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也并没有从股东转移给债权人。因此,我国上市公司中相机治理机制是失灵,没有发挥应有的债权治理效应。

二、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应失灵的原因

1、债权主体缺乏独立的金融人格,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未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关系。在我国,由于债券市场的发育不成熟,企业债务融资的渠道大多来自于银行,因此银行在我国是最主要的债权人。然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并不具备独立的金融人格,银行有时并不能自由地选择债务人。然而债权人拥有独立的金融人格是债权治理有效发挥的必要前提,国有商业银行不具备此条件,是造成债权治理功能弱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2、企业债券市场发育不完善。在我国上市公司债务结构中,债务融资大多数以银行融资为主,很少有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之所以发展不成熟,归其原因还是由于我国相应制度不完善、市场发展不成熟、发行债券的门槛较高,以致企业债券融资的成本高于股票融资的成本,加大了债券融资的风险,投资者自然不会对债券融资产生兴趣。因此,在企业债权结构中,债券融资的比例就比较小,债权治理效应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3、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破产机制和相机控制失灵。根据负债的激励约束机制,债权人凭借其对企业的债权,对企业应该具有监督约束的权利和当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直接参与治理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以法律作保障才能实现。根据相机控制理论,企业一旦破产,剩余控制权就会由股东转移给债权人,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在我国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归其原因还是法律的不健全和政府往往越俎代庖地干涉。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银行是不能持有公司股份,从而限制了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而像日德等发达国家,银行既是企业债权人,又是企业股东,银行可以通过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参与企业的内部治理,从而保障自身的利益。

4、企业与债权人关系定位不紧密,现有主银行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作为企业负债融资的主要渠道,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中最主要的债权人,但是银行一般都只注重于给企业融资,很少对企业的财务问题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也缺乏对企业的监督。我国银企关系制度设计的主要着眼点是防范金融风险,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司治理。另外,在我国,由于法律的限制,银行是不能持有公司股份的,只能从外部进行监督,银行很难参与到公司的治理当中。因此,虽然我国已经实施主银行制度多年,但是实际上主银行与企业联系并不紧密,现行主银行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实质性的作用,它重点强调主银行对上市公司的金融服务,忽视了最重要的一条,即银行对企业的监督制约机制,这种重服务轻监控的做法并不是主银行制度的本质所在。

三、强化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应的对策

1、打造国有商业银行独立的金融人格,强化债权治理效应。在我国,银行之所以不能对企业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归根到底还是由于银行企业之间产权的不明晰。银行没有完全独立的经营自主权,贷款一旦收不回,政府往往会以行政命令其注销,以至银行没有心思去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银行经营者也会以政府的责任加以推脱自身经营不善的责任,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这种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当前我国债权治理效应弱化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必须逐步降低银企产权的同质化程度,改变企业和银行产权结构单一的现状,通过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改革,逐步降低银企产权的同质性程度,从而逐步加强银行对企业的约束。

2、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债权结构,建立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由于之间的产权同质性问题,使银行对企业的约束大大减弱,但是,如果企业发行债券,所面对的是广大的债券投资者,这种债务对企业来说是必须要归还的,否则企业经营者就会面临巨大的社会、法律、经济压力,因此发行企业债券形成的是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企业是一种“硬约束”。

从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债券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加之债券融资所形成的“硬约束”,有利于企业债权治理效应的发挥。因此,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完善企业债权结构,形成更具约束力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强化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效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规范和完善主银行制度,加强银行对企业的联系与监督。主银行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为了服务于企业,更重要的是对企业进行监督,保障国家资产的利益。而现行主银行制度重服务轻监督,没有真正地履行主银行制度应有的义务。因此,应加强主银行对企业的监督,不要一味地只管给企业融资,而忽视了对企业的监督。同时,作为主银行应该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主动帮助企业分析潜在的财务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咨询与服务,同企业交流有关信息。当企业面临财务困难的时候,给以大力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4、建立有效的法律偿债保障机制。建立有效的事前法律保障机制。债务融资对于企业具有明显得激励约束效应,而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发挥,是建立在有效的偿债保障机制上。所以,首先要建立有效的事前偿债保障机制。事前保障机制包括负债企业对债务责任的自动履行机制、债权人的信用和配给机制、限制债务期限和债务资金用途、债务工具流动性和可转换性、抵押担保等。建立有效的事后法律保障机制。事前保障机制主要是着重于防范性,而事后保障机制主要是当企业出现偿债危机时,必须从法律上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比如完善结算、破产清算和重组等相关方面法律体系,更好的建立有效的事后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张明明,姚雪飞、资本结构的公司治理效应分析[J]、财务理论与实践研究,202_,8、[2]李豫湘,史玉婷,公司债权治理效用浅析[J]、经济论坛,202_,9、[3]杨灵芝、我国上市公司债权的治理效应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202_、

第二篇:我国商业银行治理论文

1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是指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相关制度的设置

具体来说就是董事会、管理层、监督层等的组织及制度安排。随着全球化浪潮的到来,我国的商业银行治理也逐渐被提上日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盈利的目的更加突显出来,这也说明了银行已经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盈利性企业,所以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具有一般公司治理的共性和特点,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质其治理又具有特殊性。我国对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研究正在逐步地完善和深入,这些研究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完善。

2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看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作为一种企业,具有企业的一般的特点,但是作为一种主要从事货币信贷的企业,它又有自己的特殊性,然而,正是这些特殊性给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带来了一些相关的问题。

(1)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特殊性。商业银行从事的业务主要是存款、放款、转账结算。商业银行就是在货币的存放款利息之间赚取差额及转账结算收取手续费等来进行盈利,可见商业银行也是追求效益最大化。但是同时银行从事的是货币的吸收和发放的特殊企业,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而言,面临着挤兑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贷风险、衍生风险等种类繁多的各种风险。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大量出现和金融市场投机机会的增多,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在加大。银行的管理层,为了避免银行经营失败甚至倒闭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在追求风险最小化。于是银行就存在了双层目标即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但是收益和风险一般都是成正比的也就是说风险越大收益越高,这就构成了一个矛盾体。在风险和收益上我国商业银行的高层管理者常常处于两难的境地,但管理者的绩效又与银行的收益相挂钩,导致有些管理者为了赢得好的绩效为公司创造效益不惜从事高风险的业务,这样商业银行就有可能因风险发生面临困难。

(2)商业银行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性。商业银行存在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包括存款人、股东与银行的关系;贷款人与银行的管理者的关系;监管者与银行的关系等。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一些问题:首先,银行的委托代理成本较高,委托代理的链条长。由于银行存在多方面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了维持这些关系银行就必须为此花费较多的成本。其次,由于商业银行要处理多种委托代理关系,而个利益主体又是一个矛盾集合体,他们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目的,因此银行为了满足不同主体的要求,往往会有相互矛盾的行为,这也是商业银行进于行经营活动的一个窘境。第三,由于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多而复杂,所以各个利益主体都把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寄希望于别的利益主体,尤其是中小利益相关者普遍存在着“搭便车”行为,对商业银行来说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最后,由于商业银行涉及的利益很多,银行与股东、债权人、债务人、政府等的信息具有不对称性,这不利于银行及时准确地获取有效的信息,从而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

(3)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特殊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货币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存款者的利益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和安全,在金融体系中设立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规定本国金融必须或自愿地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金进行投保的制度。可见,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银行的风险,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正是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降低了外界对银行的监督,同时由于有了一定的保险措施会降低商业银行破产的风险所以有些管理者就会不在考虑风险而从事高风险的业务,这就是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负激励作用。(4)我国商业银行的历史特殊性。我国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由原来的四家国家专业银行改造而成的,其产权制度为国家独资。国家独资也就是国家控股,产权单一。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及经营管理层的任命基本上是由政府负责,四大商业银行基本上是行长兼董事长,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合二为一,在资本回报、利益体现、风险制约等经营目标约束方面,责权关系不确定;国有银行的董事会、监事会更是形同虚设,不能充分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能作用。在上市公司中,国家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是最大的控股股东即“一股独大”。使得大股东委派的董事控制了董事会,造成董事会结构的不健全和公司治理的制衡功能失效,董事会变成大股东会,缺乏多元股权制衡,无法形成对经营管理者的有效约束。在各种重要事项中仍沿袭旧有的决策模式,造成了我国商业银行效率低下、效益不佳和整体竞争力较弱的状况。

(5)我国商业银行政府管制的特殊性。我国的商业银行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和监督。政府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转对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限制和约束,并制定了相关的管制的制度和措施,虽然这能够保证商业银行的存在和发展,但是政府的严格管制降低了外部要素市场竞争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同时也限制了大股东做为监管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6)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交易的特殊性。商业银行从事的业务主要是货币的信贷,它所接触的主要是存款人和贷款人,而且商业银行与他们的交易主要是通过合同来约定的。这样,由于保密性及一些私人的原因,银行的资产交易一般都是不公开的,通常只有存款者或贷款者和银行知道具体信息,虽然存款者和贷款者有很大的关系,但是对于对方的交易信息双方都不知道。由于商业银行资产交易的非透明性,外界很难获知相应的信息,这样就会产生信息不透明、内部人控制、管理者短期行为的问题。

3解决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的对策

(1)合理定位商业银行的目标。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都是以经营效益最大化及股东收益最大化为目标,这就给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带来误区,为了更好的实现商业银行的治理价值,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目标应立足于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实现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原则。

(2)调整和优化股权结构,建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这不仅可以增强资本实力、改善资本结构,更重要的是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技术和方法,促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先进的商业银行接轨。同时我国应推动银行在境内外上市,这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解决我国商业银行委托代理中的相关问题,强化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产权约束,完善市场“用脚投票”和“用手投票”的监督机制,使商业银行治理机制更加合理。

(3)建立对商业银行管理者的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首先,在商业银行管理者的任用上要完善选拔制度,实现商业银行管理者的市场化选择。其次,要建立管理者薪酬与经营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合理确定激励机制的水平,明确激励重点。在激励方式的选择方面,除了薪酬收入和风险收入,还应建立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员工持股制度等多种激励机制。最后,要强化对管理层的内控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加大处罚力度,提高道德风险成本。

(4)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组织结构。首先,要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职责和权利,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其次,要确定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构成,尤其是要引入独立董事,实行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以避免国有股控股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第三,要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功能,确保监事的独立性,以此来增强对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第四,要尽可能减少政府的外部干预,提高银行经营自主性。

(5)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要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的规范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增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相关利益者和社会的监督,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内容一般包括:商业银行经营业绩、流动性与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与风险管理情况、主要股份所有权和投票权、董事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有关银行激励结构的信息,关联方交易的性质和范围、重要可预见的风险因素等。

(6)完善商业银行的外部治理环境。首先应加强金融法律建设,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商业银行治理的合法性,同时也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次,建立合理的外部监管体系。主要是建立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债务人、中小股东、国家、社区等的监管体系。再次,强化行业自律监督。引进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社会机构的监督,保证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李维安,曹廷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基于商业银行特殊性的研究[J]。南开学报,202_,(1)。

[2]@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武夷山市支行。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研究机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2_,(6)。

[3]@范黎波,李自杰。企业理论与公司治理[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2_。

[4]@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5]@沈艺峰,林志杨。相关利益者理论评析[J]。经济管理,202_,(8)。

第三篇:我国物流业上市公司绩效分析论文(推荐)

内容摘要:物流业是所有与物流有关或为物流提供支持的业务。本文选取反映上市公司效绩的7项指标,从纵向、横向和内部三个方面对问题进行了分析。好范文版权所有关键词:物流业上市公司效绩

“物流”(logistics)又称为“物流管理”或“供应链管理”,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形成。到底什么是“物流”,国内外的不同企

业和机构对此有不同的定义。1986年美国物流管理协会的定义是:“把消费品从生产线的终点有效地移动到有关消费者的广泛活动,也包括将原材料从供给源有效地移动到生产线始点的活动”。英国物流运输研究院的定义是:物流是为了满足用户需要而对资源进行的定位,该定位与时间紧密相关。丹麦有利集运公司总裁蓝恒力称物流是动态及静态之库存管理:动态即运输,静态即仓储。其所包含内容可以用“5准确”来概括,即准确的产品、准确的场所、准确的数量、在准确的时间、用准确的价格。对工商企业而言,就是要不断对自己公司的物流进行整合,以图利用最佳的运送时间、最佳的运送货量,在最恰当的地点进行加工整合,然后送到消费者手中。

物流业是指所有与物流有关或为物流提供支持的业务。广义的物流业可分为:信息主导型,以提供畅通的物流信息为主;仓储型,主要以各种公用和专用仓库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商品储存、仓库内的搬卸和装运、打包和理货等业务;.运输型,为货物提供各种速度和形式不同的空间转换服务,如铁路,航空,公路运输和水运等;服务主导型即第三方物流业务,其核心能力是提供最佳物流解决方案的能力,而不是所谓的仓储、运输能力。

在我国,以1991年1月14日深圳市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为标志,拉开了我国公路、水运、空运、港口等物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序幕。到目前为止,在我国a股证券市场中上市的物流业或与物流相关的企业至少有63家(具体公司见文章后半部分),这63家上市公司被分为主营物流业上市公司和与物流业务相关的上市公司。主营物流业上市公司有8家,它们是渤海物流、*st炎黄、外高桥、外运发展、g捷利、g招商局、g物华、g中储;其余为与物流业相关的上市公司。物流业上市公司从事物流活动的内容涵盖了仓储、运输、配送、包装加工、代理、信息服务等物流全过程。

上市公司效绩分析指标的选取

企业效绩是指一定经营期间的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企业经营效益水平主要表现在盈利能力、资产运营水平、偿债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经营者业绩主要通过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经营、成长、发展所取得的成果和所做出的贡献来体现。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强化企业监管的需要,1999年6月,财政部、人事部、和当时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202_年3月做了进一步修订,颁布了《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企业效绩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方面内容的基本指标、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三个层次组成。基本指标是评价企业效绩的核心指标,用以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初步结论;修正指标用以对基本指标形成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修正,以产生较为全面、准确的企业效绩评价结果;而评议指标是用于对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评价形成的评价结果进行定性分析验证,以进一步修正定量评价结果,使企业效绩评价结论更加全面、准确。由于资料搜集及文章篇幅所限,笔者仅选用基本指标对物流类上市公司效绩进行初步评价。基本指标由反映四部分评价内容的8项计量指标构成,这8项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积累率。在这8项指标中,除资产负债率外,其他指标均为正指标,指标数值越大,企业效绩越好;对于资产负债率,很难简单用其指标的高或低来判断负债状况的优劣,因为过高的负债率表明企业财务风险太大,过低的负债率则表明企业对财务杠杆利用不够。所以,在企业效绩分析中,笔者剔除了该指标。

物流业上市公司效绩分析

纵向比较

根据物流业上市公司202_、202_、202_、202_年年报资料计算出反映其效绩的指标(见表1),从7项指标的变化看,资本积累率、销售增长率存在较大的起伏波动,说明物流业上市公司的后续发展能力不稳定,202_年较202_年大幅度提高,202_较202_年大幅度下降;净资产收益率和已获利息倍数有相当程度的提高,说明其盈利能力较好;总资产周转率和流动资产周转率202_年较202_年有一定程度的下降,202_年较202_年有一定程度的提高,说明202_年物流业上市公司资产运营状况有所好转。总体上看,物流业上市公司的效绩变化趋势是好的。

横向比较

第四篇: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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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研究

作者:张 鑫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2_年第06期

[摘要]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显得日益重要。文章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论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性。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本结构;激励机制

[作者简介]张鑫,湖南大学会计学院202_级会计学研究生,湖南 长沙,410079

[中图分类号]F830.9

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723(202_)06—0069—000

2在我国,公司治理引进的时间不算长,人们对它的认识也比较有限,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的解释也没有一致的观点。笔者比较赞同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的观点:“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股份公司最早诞生于西方国家。我国借鉴这一企业组织形式是因为其内部管理结构的优越性,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都是比较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制约,是公司内部各经济主体及其权利处于分离和整合状态中,保持有效的联系,达到各方利益的均衡、规范和高效运行。然而最近几年,我国一些知名公司纷纷暴露出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力的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什么这种从西方借鉴来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在中国不灵了呢?究其原因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众多问题。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股权结构中,以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为主,尤以国家股比重最大,股权结构不合理。持有流通股的广大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到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而持有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票市场的风险。这显然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

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效率的影响,不仅仅取决于股权集中或分散的程度,即持股比例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股东的特性,即持股比例的质量。从股东的身份来看,股东有明确的和非明确的之分,其中,身份明确的股东有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两种。这三种不同特性的股东对公司治理效率的影响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个人股东是自然人,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对经营者行为进行监督的动力,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股东人数的增多,个人股东对公司的关心程度和治理能力便将大为减弱,或是采取“搭便车”的行为来减少其治理成本,或是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来制约经营者的行为。法人股东与个人股东不同,对公司的治理能力较强,对公司的发展也有着一定的稳定作用,但是如果法人持股比例过大,使股票过于稳定,也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股东身份不明确,即“所有者缺位”,就会产生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的治理均是无效的。

二、资本结构不合理

资本结构一般是指企业长期资金来源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它同公司治理结构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要以有效的资本结构为前提。这是因为股东和债权人在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上均有所差异,即当企业有偿债能力时,股东就是企业的所有者,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债权人则是合同收益的要求者;反之,当企业偿债能力不足时,这两种权力便转移到债权人的手中。相比之下,后一种情况比前一种情况对经营者更加残酷,因为经营者在债权人控制下比在股东控制下更容易丢掉饭碗。当然,债务的这种激励与约束作用要以破产机制的有效运作为主要前提,因为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通常是通过受法律保护的破产程序来进行的。

我国尽管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降低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整体上看,目前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仍然偏高。据有关资料表明,大约为60%,而且这种高负债又是和低效益相联系的;筹资具有“发行股票(或主权资本)—举债一自有资金”这一顺序性。形成这两个特点的原因主要有:(1)目前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低下,靠自有资金来筹资几乎是不可能的;(2)我国金融体制的限制,企业难以采取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再加之银行自身已处于高不良债权的风险区,对企业贷款十分谨慎;(3)目前国有企业负债大都处在高风险区,如果再通过此渠道筹资,便会使资本结构更加恶化;(4)经营者不愿承担债务违约和企业破产的风险;(5)股东监督和要求偏弱。这些特点及其形成的原因表明,在我国由于破产机制难以运行,负债对经营者没有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而公司在保持自身合理的资本结构上显得无能为力。

三、董事会结构不合理

调查表明,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完全由执行董事组成的占22.1%,董事会中执行董事在一半以上的占78.2%。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绝大多数,董事会结构不合理导致权力失衡。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占控股地位,自然代表国家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而代表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的董事虽然人数众多却处于票数上的劣势,这就使得董事会的投票决策机制形同虚设,出现了公司治理上的“无效区”。董事会通过聘任符合自己利益的公司经理阶层,达到

层层控制公司的目的。目前我国多数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还是由控股股东委派而来,其代表股东行使的权利过大,甚至出现了不少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有调查表明,在我国的530多家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公司有253家,占样本总数的47.7%。总经理取代了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将董事会架空,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评价自己,成为名副其实的“内部控制人”,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大股东自身的利益。

四、缺乏对经营者有效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

经营者对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经营者,便有什么样的企业。因此,建立良好的经营者激励机制,最大限度调动其积极性是非常必要的。有专家认为,一个人要是没有受到激励,仅能发挥其能力的20%一30%;如果受到充分而正确的激励,则能发挥其能力的80%90%。这对企业经营者也不例外。企业能否经营得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家的素质、事业心和努力程度,而且企业家还要承担很大的经营风险,如果对他们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就难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承担风险的意愿,很难经营好。而经营者激励机制的核心,是对经营者的报酬激励,因为经营者首先是一个“人”。所以,对经营者的报酬激励也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上市公司对高级管理者激励严重不足,大多数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投资主体不确定,加上目前政企和政资尚未完全分开,使政府对企业存在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产权上的“超弱控制”。部分管理人员利用政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损坏股东利益,同时又利用政府在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推卸经营上的责任,转嫁经营风险。

五、监事会的监督不到位

监事会与董事会并立,独立地行使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但是事实上好像监事会并未行使好自己的权力,二十几年来上市公司接二连三发生的高管腐败案件,很少是由监事会揭发而暴露的。由其原因在于,尽管法律在形式上规定了监事和董事的地位相同,但实际上权力相差悬殊。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监事一般都是由原国有企业副职人员担任,大多由董事长提名,其福利和待遇主要掌握在董事长手中,所以监事会为什么没起到监督的作用了。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因素,完善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世界银行行长吉姆·沃尔芬森曾经指出:“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像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至关重要。”

第五篇: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现状问题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现状问题分析

董事会是介于股东与执行层之间的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环节。董事会运转良好,上市公司才可以顺利运转。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治理现状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董事会独立性不强,被大股东控制。连城国际理财顾问有限公司运用大量的数据和翔实的材料,对我国截止202_年4月30日以前公布年报的1135家沪深A股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现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分析。对股权结构及各代表董事席位构成的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基本上是第一大股东控制,很难体现中小股东的参与意识。董事会缺乏独立性。

公司的董事会理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一些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严格执行“公司法”相关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任命与解聘也不通过股东大会来决定,董事会的任免多是上级任命或选举前与主管部门协商,并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而产生。因此,在没有严格的法律及制度保障和约束下,董事会及董事的产生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丧失了独立性与积极性,于是董事会很难发生作用。

第二,独立董事形同虚设,未完全起到应发挥的作用。21世纪初,我国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而今,上市公司在独立董事的任命过程中,多数选择由董事长或上级主管部门聘任社会名流作为独立董事,而这些独立董事并不十分熟悉公司运作和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具备独立董事所必须具备的工作经验,致使其独立性和专业性不强,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时服从于大股东和董事会的意志,对于平衡各股东之间的权利博弈没有任何助力。

第三,独立董事责权利不对等。独立董事最重要的特点是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关系与冲突。在被调查的上市公司中,81%的为固定的津贴,半数以上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年津贴在2-4万左右,另有31%的上市公司在4-6万之间。但是,如何确保独立董事在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动力为公司出谋划策、监督公司的管理层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可以说是毫无压力的白拿这些津贴而对公司管理监督方面做出的贡献极少,责权利不对等,建议独立董事津贴与公司效益挂钩。

第四,董事会会议流于形式。首先表现在会议次数上,根据连城公司统计数据,1135家上市公司202_平均召开董事会会议6.09次,但其中竟有174家上市公司202_年内仅召开了1-3次董事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至少召开两次以上会议,美国的一些学者甚至认为董事会应每月举行一次整日会议,并且每年都要举行一次2-3日的战略磋商会议。再次是会议内容,在这6.09次会议中,平均讨论通过经营战略决议3.85项、财务安排决议3.15项、人事变动决议2.64项、制度建设决议2.2项,显然,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关注和工作的重心在经营规划和财务安排上。与此同时,有91.37%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还没有建立明确分工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出席率方面,1135家上市公司也仅仅只有91家公司的董事会是全体董事每次到会。

第三,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运作陷于走走停停之中: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公司内部人员比例并没有下降。然而,法规要求的独立董事和职工监事比例维持稳定的同时,企业可以自主决策的非执行董事和外部监事比例有明显下降。这一变化趋势可能与整体 上市企业数量增加有关,以前来自母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外部监事不再具有“非执行”和“外部”的身份。这样,将在未来有一个进一步增加非执行董事和外部监事的问题。但是另一发面,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出现“再内部化”的逆转,也表明如何让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所能享有的信息质量上做出更大的努力,而这与公司财务、审计以至整个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都紧密相关。

然而现状更另人堪忧。董事会会议次数和董事会会议出席率下降;监事会的会议平率和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比例也在下降——董事和监事的尽职程度并没有得到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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