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ADR面面观论文
内容提要 ADR是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确切地说是一组争议解决程序的总称,具有简便、快捷、费用低廉、专业性强以及保密性强等优势,通过ADR解决争议已成为现代法律发展中的一大趋势。然而在我国,除了传统的调解和仲裁之外,其他ADR形式却鲜为人知。本文通过对ADR基本特征的分析,对ADR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并着重介绍了国际上流行的各种ADR形式,最后对于我国对外公司在国外工程承包过程中如何灵活有效地运用ADR提出了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ADR(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国际工程承包争议
ADR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最早肇始于美国,初衷是在政府的支持下通过ADR来解除法院沉重的诉讼负担。自产生以来,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一股ADR潮流,在欧洲大陆、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相继得到蓬勃发展和广泛应用,如今业已成为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ADR的基本理念
(一)ADR的含义
ADR,即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中文可译作“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实际上并不特指某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而是一组包括调停、调解、小型审判、早期中立评价、简易陪审团审判以及仲裁等在内的争议解决程序的集合。
尽管ADR这一概念由来已久,但由于对ADR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始终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因而国内外学者对其范围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而分歧的焦点就在于仲裁是否属于ADR这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将ADR限定为“非诉讼非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而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将一切除了诉讼之外的争议解决方式都纳入ADR的范畴。
1998年,作为现代ADR策源地和先行者的美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系统地规范ADR的立法——《1998替代性争议解决法》(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ctof1998)。在该法案中,ADR被定义为:“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包括除了法官主持的审判以外的任何程序或过程,在这种程序中一个中立的第三方通过诸如早期中立评价、调停、小型审判和仲裁等程序来协助解决争议事项”(an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processincludesanyprocessorprocedure,otherthananadjudicationbyapresidingjudge,inwhichaneutralthirdpartypar-ticipatestoassistintheresolutionofissuesincontroversy,throughprocessessuchasearlyneutrale-valuation,mediation,mini-trial,andarbitrationasprovidedinsec-tions)。这表明美国也主张将诉讼以外的其他各种争议解决方式都归入ADR行列。我国学者范愉教授认为ADR“原来是指上个世纪以来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以外的争议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争议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另一方面,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的专业人士则主张“ADR中不应该包括仲裁”以及“ADR应被认为是在诉讼和仲裁之外的新型解决纠纷的各种方式的总称”。
针对上述关于ADR的范围界定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从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这一名称的涵义入手,通过分析ADR的基本特征来进行阐述。
(二)ADR的基本要素
1、功能性。“DisputeResolu-tion”表明解决争议是ADR的本质功能。
2、替代性。“Alternative”的一个含义是“可替代的”,追溯ADR的历史渊源不难发现,促进ADR蓬勃发展的动因之一正是为了缓解美国司法系统的巨大诉讼压力,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ADR正是以诉讼机制替代者的身份进入了司法系统和社会公众的视野。
3、自主选择性。“Altemative”的另一个含义是“可选择的”,它体现在ADR的自主选择权上。例如,ADR的进行完全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并且ADR赋予当事人更为自主的选择权,包括是否选择采取ADR方式、选择何种ADR方式、相关人员的选择以及如何进行具体程序设计的选择等等。从程序角度看,适用ADR时不必拘泥于严格的规范化程序;从实体角度看,适用ADR时未必遵循既定的实体法。
综合来看,仲裁作为实践中广泛应用的争议解决方式,符合ADR的以上全部基本要素,因此本文将仲裁纳入ADR的范畴,将ADR定义为除了诉讼之外的一切争议解决方式的总称。
(三)ADR的特点
1、ADR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主权。
2、ADR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当事人可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和程序。
3、除仲裁外,通过适用其他ADR程序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非对抗性。ADR方式是通过争议双方在妥协退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来友好解决争议,与诉讼中双方针锋相对的对抗相比,ADR方式更有助于维护双方之间长久的经贸交往和人际关系。
5、非公开性。ADR程序都是非公开进行的,这就使得大量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争议能够秘密解决,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6、除仲裁外,其他各种ADR方式不具有终局性。即如果采用某一种ADR方式未能解决争议,当事人仍可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7、ADR各种方式之间的界限划分不明显,一般具有共通性和融合性,如调解一仲裁以及在仲裁中调解等方式。
8、ADR程序简便、快捷,费用低廉。
二、国际上常见的ADR形式
由于ADR“实践先行”的特征,其所包括的内容会伴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处于不断丰富和创新之中,下面选择ADR的主要类型加以介绍:
(一)调停(Mediation)/调解(Conciliation)
调停/调解是指在当事人发生争议后,中立的第三方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通过说服和劝导的方式,协调双方的分歧,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来解决争议。调停/调解的决定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它依赖于双方解决争议的真实早期中立评价是指争议的一方或双方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或律师,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提出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主张后,由专家或律师辨别案件实情,标明争议和协议区域,就争议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当事人的主张、可能出现的结果及理由做出中立性的无约束力的分析与评价意见。
这种由专业人士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做出的分析与评价,有助于双方抛弃不切实际的或侥幸的心理,对各自在案件中的优势和劣势有更清晰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协商和谈判也会更加务实和顺畅。当然,这种方式能否成功还取决于双方的公信程度、专家所做分析与评价的客观性以及双方做出让步的愿望的大小。
(八)简易陪审团审判(Sum-maryJuryTrail)
简易陪审团审判是依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行的,它通过民事陪审团的介入促进在司法审判中解决争议,在美国被普遍应用于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多方当事人诉讼及反垄断的诉讼等。在该程序中,由法院为当事人提供若干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团。陪审团在听取各方简要陈述后,对案件做出建议性裁决(AdvisoryVerdict)。当事人根据情况,接受该建议性裁决或以其为基础进行和解谈判。
这种方式与早期中立评价相似,使各方当事人对争议更为明确,并直接将一方当事人的观点展示给对方。陪审团所做出的建议性裁决可以帮助争议双方清楚地认识到各自在案件中的优势和劣势,并且为双方提供了一个简化了的审判案件的机会,帮助双方进一步认清案件事实和可能面临的判决结果,从而采取合理的立场来达成和解。所不同的是,简易陪审团审判是由法院主持的。
(九)小型审判(Mini-Trial)
小型审判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法庭审理,而是在当事人之间安排的一种可以由民间主持也可以由法院主持的、私下进行的、非正式的模拟诉讼形式的解决争议程序。它通常适用于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较为复杂的争议,如产品责任、建筑工程合同争议和反垄断等。在这种程序中,通常由争议双方有决策权的高层管理者和一位双方当事人共同推选的中立第三方共同组成专门小组。在开庭审理时,首先由双方律师对争议事项做出简要陈述,然后由中立第三方就此案发表无法律约束力的咨询意见,即假定此案由法院判决,其结果如何。此后双方高管在此意见的基础上试图就争议的解决做出决断。如果双方未能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则会征求中立第三方对案件的分析和建议,然后双方重新开始谈判。
这种方式成功的关键在于由争议双方的高管参与小型审判,在审理中相互交流信息,使彼此了解各自在案件中的优势和劣势,促使双方以更理性的态度向着协商一致的方向迈进,减少当事人看待诉讼中胜诉机会的分歧。
另一方面,为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中立第三方也至关重要。他所发表的咨询意见尽管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如果他的意见合理而被双方高管采纳,则争议可当时得到解决。该中立第三方一般为在解决特定争议方面的权威人士,主要是一些退休法官以及声誉卓著的、富有经验的律师。
(十)租借法官(Rent-A-Judge)
租借法官又称私人审判,是指在争议双方请求下,由法庭在特定名单上指定一名收取报酬的裁判者,通常为退休法官或律师,由他来主持一个与正式审判相似的审理过程,为当事人提供一个举证和辩论的机会,并由其做出一个包含事实判断与法律根据的裁判(Judgements)。这种方式的程序设置具有很大的弹性,在性质上表现为明显的私人性,所做出的裁判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也可申请法庭强制执行,这时由裁判者依事实和法律做出的裁判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服时只能通过上诉推翻它。
目前,随着ADR应用范围和领域的不断扩展,下表所示的知名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机构均开始提供各类ADR服务。
三、对中国国际工程公司在项目争议解决中应用ADR的建议
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事业正在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越来越多的工程公司开始将目光投向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以求开拓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众所周知,在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参与方多、组织关系复杂等特点,争议的发生在所难免,再加上国际工程承包的环境复杂多变、文化差异以及语言障碍等问题,必将进一步增大发生争议的可能性。而争议一旦发生,如果未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对于国际工程公司来讲,在时间上、经济上和信誉上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面对可能出现的种种争议,能否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争议解决方式,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成为决定工程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建立运用ADR方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理念
对我国的国际工程公司而言,首先应该建立起运用ADR方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理念,提高对ADR及其优势的认识。国际工程建设过程中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如果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不但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忍受诉讼的延迟以及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而且不利于双方当事人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的维系。一旦争议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则可能造成工程成本的增加和/或工程进度的拖延进而造成更大的损失。对比之下,采用ADR方式可以使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和友好对话的形式,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本着双赢的原则,相对圆满地解决争议,不仅简便、快捷、费用低,而且维系了双方既已建立的合作关系,为双方未来的长远合作打下互信互赖的良好基础。
(二)认真学习当前国际上流行的各种ADR方式
虽然ADR在全球很多国家的民商事领域应用广泛,甚至在美国95%以上的争议都是通过ADR方式解决,但目前在我国,无论是对ADR的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应用都还远远不够。除了传统的调解和仲裁之外,其他形式的ADR几乎鲜为人知。因此,我国的国际工程公司应当认真学习目前国际上流行的各种ADR方式,尤其是适合于工程建设领域的ADR方式,了解不同ADR的理念与程序,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一方面能够结合具体的项目情况恰当地选择适合的ADR方式,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争取主动;另一方面可以及时接受对方提出的ADR方式,趋利避害,从而使争议得以快速有效地解决。
(三)研究工程项目所在国运用ADR解决争议的方式
尽管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在每一种文化中都有其历史渊源,但现代ADR发端于美国是不争的事实。众所周知,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也就是说,最初的ADR植根于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土壤。此后随着ADR风靡全球,在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经济发展、社会观念、民事诉讼制度的融合和影响下,根植于不同法律文化土壤中的ADR的发展必然存在着各自的特点和格局,不可能存在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模式。目前我国虽然有少部分国际工程公司开始打入欧美市场,但主要业务领域仍集中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它们大多数经济比较落后,法律也不甚健全。因此,对于不同的项目所在国,应针对其具体情况,特别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解决争议的习惯做法加以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和地区不同,其解决争议的方式也会有一定的差异,这一点应该引起我国的国际工程公司的重视。建议在进入一个国家之前,最好先聘请一位当地律师,要求他详细介绍该国的争议解决方式,特别是常用的ADR方式,做到有备无患。
(四)合理利用ADR来解决争议
在争议解决方面,我国的国际工程公司应该明确这样一个观点,即解决争议重要的不是判定是非曲直,而是使争议更快更有效地得到解决。有法谚云:“不理想的友好解决也胜过诉诸法律。”(Apoorsettlementbeatsagoodlawsuit)因此,当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双方应保持良好的心态,尽量采用ADR方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这样既稳妥地处理了矛盾,又增进了相互之间的了解和理解,使双方业务的处理理念和方式得到进一步的磨合,为双方以后的合作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更重要是保证项目按时保质地顺利完成,以满足双方的利益并实现“双赢”。
第二篇:ADR面面观的论文
内容提要 ADR是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确切地说是一组争议解决程序的总称,具有简便、快捷、费用低廉、专业性强以及保密性强等优势,通过ADR解决争议已成为现代法律发展中的一大趋势。然而在我国,除了传统的调解和仲裁之外,其他ADR形式却鲜为人知。本文通过对ADR基本特征的分析,对ADR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并着重介绍了国际上流行的各种ADR形式,最后对于我国对外公司在国外工程承包过程中如何灵活有效地运用ADR提出了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ADR(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国际工程承包争议
ADR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最早肇始于美国,初衷是在政府的支持下通过ADR来解除法院沉重的诉讼负担。自产生以来,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一股ADR潮流,在欧洲大陆、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相继得到蓬勃发展和广泛应用,如今业已成为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ADR的基本理念
(一)ADR的含义
ADR,即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中文可译作“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实际上并不特指某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而是一组包括调停、调解、小型审判、早期中立评价、简易陪审团审判以及仲裁等在内的争议解决程序的集合。
尽管ADR这一概念由来已久,但由于对ADR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始终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因而国内外学者对其范围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而分歧的焦点就在于仲裁是否属于ADR这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将ADR限定为“非诉讼非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而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将一切除了诉讼之外的争议解决方式都纳入ADR的范畴。
1998年,作为现代ADR策源地和先行者的美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系统地规范ADR的立法——《1998替代性争议解决法》(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ctof1998)。在该法案中,ADR被定义为:“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包括除了法官主持的审判以外的任何程序或过程,在这种程序中一个中立的第三方通过诸如早期中立评价、调停、小型审判和仲裁等程序来协助解决争议事项”(an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processincludesanyprocessorprocedure,otherthananadjudicationbyapresidingjudge,inwhichaneutralthirdpartypar-ticipatestoassistintheresolutionofissuesincontroversy,throughprocessessuchasearlyneutrale-valuation,mediation,mini-trial,andarbitrationasprovidedinsec-tions)。这表明美国也主张将诉讼以外的其他各种争议解决方式都归入ADR行列。我国学者范愉教授认为ADR“原来是指上个世纪以来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以外的争议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争议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另一方面,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的专业人士则主张“ADR中不应该包括仲裁”以及“ADR应被认为是在诉讼和仲裁之外的新型解决纠纷的各种方式的总称”。
针对上述关于ADR的范围界定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从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这一名称的涵义入手,通过分析ADR的基本特征来进行阐述。
(二)ADR的基本要素
1、功能性。“DisputeResolu-tion”表明解决争议是ADR的本质功能。
2、替代性。“Alternative”的一个含义是“可替代的”,追溯ADR的历史渊源不难发现,促进ADR蓬勃发展的动因之一正是为了缓解美国司法系统的巨大诉讼压力,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ADR正是以诉讼机制替代者的身份进入了司法系统和社会公众的视野。
3、自主选择性。“Altemative”的另一个含义是“可选择的”,它体现在ADR的自主选择权上。例如,ADR的进行完全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并且ADR赋予当事人更为自主的选择权,包括是否选择采取ADR方式、选择何种ADR方式、相关人员的选择以及如何进行具体程序设计的选择等等。从程序角度看,适用ADR时不必拘泥于严格的规范化程序;从实体角度看,适用ADR时未必遵循既定的实体法。
综合来看,仲裁作为实践中广泛应用的争议解决方式,符合ADR的以上全部基本要素,因此本文将仲裁纳入ADR的范畴,将ADR定义为除了诉讼之外的一切争议解决方式的总称。
(三)ADR的特点
1、ADR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主权。
2、ADR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当事人可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和程序。
3、除仲裁外,通过适用其他ADR程序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非对抗性。ADR方式是通过争议双方在妥协退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来友好解决争议,与诉讼中双方针锋相对的对抗相比,ADR方式更有助于维护双方之间长久的经贸交往和人际关系。
5、非公开性。ADR程序都是非公开进行的,这就使得大量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争议能够秘密解决,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6、除仲裁外,其他各种ADR方式不具有终局性。即如果采用某一种ADR方式未能解决争议,当事人仍可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7、ADR各种方式之间的界限划分不明显,一般具有共通性和融合性,如调解一仲裁以及在仲裁中调解等方式。
8、ADR程序简便、快捷,费用低廉。
二、国际上常见的ADR形式
由于ADR“实践先行”的特征,其所包括的内容会伴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处于不断丰富和创新之中,下面选择ADR的主要类型加以介绍:
(一)调停(Mediation)/调解(Conciliation)
调停/调解是指在当事人发生争议后,中立的第三方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通过说服和劝导的方式,协调双方的分歧,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来解决争议。调停/调解的决定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它依赖于双方解决争议的真实早期中立评价是指争议的一方或双方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或律师,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提出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主张后,由专家或律师辨别案件实情,标明争议和协议区域,就争议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当事人的主张、可能出现的结果及理由做出中立性的无约束力的分析与评价意见。
这种由专业人士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做出的分析与评价,有助于双方抛弃不切实际的或侥幸的心理,对各自在案件中的优势和劣势有更清晰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协商和谈判也会更加务实和顺畅。当然,这种方式能否成功还取决于双方的公信程度、专家所做分析与评价的客观性以及双方做出让步的愿望的大小。
(八)简易陪审团审判(Sum-maryJuryTrail)
简易陪审团审判是依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行的,它通过民事陪审团的介入促进在司法审判中解决争议,在美国被普遍应用于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多方当事人诉讼及反垄断的诉讼等。在该程序中,由法院为当事人提供若干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团。陪审团在听取各方简要陈述后,对案件做出建议性裁决(AdvisoryVerdict)。当事人根据情况,接受该建议性裁决或以其为基础进行和解谈判。
这种方式与早期中立评价相似,使各方当事人对争议更为明确,并直接将一方当事人的观点展示给对方。陪审团所做出的建议性裁决可以帮助争议双方清楚地认识到各自在案件中的优势和劣势,并且为双方提供了一个简化了的审判案件的机会,帮助双方进一步认清案件事实和可能面临的判决结果,从而采取合理的立场来达成和解。所不同的是,简易陪审团审判是由法院主持的。
(九)小型审判(Mini-Trial)
小型审判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法庭审理,而是在当事人之间安排的一种可以由民间主持也可以由法院主持的、私下进行的、非正式的模拟诉讼形式的解决争议程序。它通常适用于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较为复杂的争议,如产品责任、建筑工程合同争议和反垄断等。在这种程序中,通常由争议双方有决策权的高层管理者和一位双方当事人共同推选的中立第三方共同组成专门小组。在开庭审理时,首先由双方律师对争议事项做出简要陈述,然后由中立第三方就此案发表无法律约束力的咨询意见,即假定此案由法院判决,其结果如何。此后双方高管在此意见的基础上试图就争议的解决做出决断。如果双方未能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则会征求中立第三方对案件的分析和建议,然后双方重新开始谈判。
这种方式成功的关键在于由争议双方的高管参与小型审判,在审理中相互交流信息,使彼此了解各自在案件中的优势和劣势,促使双方以更理性的态度向着协商一致的方向迈进,减少当事人看待诉讼中胜诉机会的分歧。
另一方面,为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中立第三方也至关重要。他所发表的咨询意见尽管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如果他的意见合理而被双方高管采纳,则争议可当时得到解决。该中立第三方一般为在解决特定争议方面的权威人士,主要是一些退休法官以及声誉卓著的、富有经验的律师。
(十)租借法官(Rent-A-Judge)
租借法官又称私人审判,是指在争议双方请求下,由法庭在特定名单上指定一名收取报酬的裁判者,通常为退休法官或律师,由他来主持一个与正式审判相似的审理过程,为当事人提供一个举证和辩论的机会,并由其做出一个包含事实判断与法律根据的裁判(Judgements)。这种方式的程序设置具有很大的弹性,在性质上表现为明显的私人性,所做出的裁判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也可申请法庭强制执行,这时由裁判者依事实和法律做出的裁判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服时只能通过上诉推翻它。
目前,随着ADR应用范围和领域的不断扩展,下表所示的知名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机构均开始提供各类ADR服务。
三、对中国国际工程公司在项目争议解决中应用ADR的建议
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事业正在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越来越多的工程公司开始将目光投向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以求开拓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众所周知,在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参与方多、组织关系复杂等特点,争议的发生在所难免,再加上国际工程承包的环境复杂多变、文化差异以及语言障碍等问题,必将进一步增大发生争议的可能性。而争议一旦发生,如果未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对于国际工程公司来讲,在时间上、经济上和信誉上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面对可能出现的种种争议,能否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争议解决方式,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成为决定工程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建立运用ADR方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理念
对我国的国际工程公司而言,首先应该建立起运用ADR方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理念,提高对ADR及其优势的认识。国际工程建设过程中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如果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不但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忍受诉讼的延迟以及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而且不利于双方当事人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的维系。一旦争议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则可能造成工程成本的增加和/或工程进度的拖延进而造成更大的损失。对比之下,采用ADR方式可以使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和友好对话的形式,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本着双赢的原则,相对圆满地解决争议,不仅简便、快捷、费用低,而且维系了双方既已建立的合作关系,为双方未来的长远合作打下互信互赖的良好基础。
(二)认真学习当前国际上流行的各种ADR方式
虽然ADR在全球很多国家的民商事领域应用广泛,甚至在美国95%以上的争议都是通过ADR方式解决,但目前在我国,无论是对ADR的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应用都还远远不够。除了传统的调解和仲裁之外,其他形式的ADR几乎鲜为人知。因此,我国的国际工程公司应当认真学习目前国际上流行的各种ADR方式,尤其是适合于工程建设领域的ADR方式,了解不同ADR的理念与程序,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一方面能够结合具体的项目情况恰当地选择适合的ADR方式,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争取主动;另一方面可以及时接受对方提出的ADR方式,趋利避害,从而使争议得以快速有效地解决。
(三)研究工程项目所在国运用ADR解决争议的方式
尽管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在每一种文化中都有其历史渊源,但现代ADR发端于美国是不争的事实。众所周知,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也就是说,最初的ADR植根于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土壤。此后随着ADR风靡全球,在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经济发展、社会观念、民事诉讼制度的融合和影响下,根植于不同法律文化土壤中的ADR的发展必然存在着各自的特点和格局,不可能存在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模式。目前我国虽然有少部分国际工程公司开始打入欧美市场,但主要业务领域仍集中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它们大多数经济比较落后,法律也不甚健全。因此,对于不同的项目所在国,应针对其具体情况,特别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解决争议的习惯做法加以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和地区不同,其解决争议的方式也会有一定的差异,这一点应该引起我国的国际工程公司的重视。建议在进入一个国家之前,最好先聘请一位当地律师,要求他详细介绍该国的争议解决方式,特别是常用的ADR方式,做到有备无患。
(四)合理利用ADR来解决争议
在争议解决方面,我国的国际工程公司应该明确这样一个观点,即解决争议重要的不是判定是非曲直,而是使争议更快更有效地得到解决。有法谚云:“不理想的友好解决也胜过诉诸法律。”(Apoorsettlementbeatsagoodlawsuit)因此,当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双方应保持良好的心态,尽量采用ADR方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这样既稳妥地处理了矛盾,又增进了相互之间的了解和理解,使双方业务的处理理念和方式得到进一步的磨合,为双方以后的合作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更重要是保证项目按时保质地顺利完成,以满足双方的利益并实现“双赢”。
第三篇:高中语文新课程实施面面观论文
一、高中语文新课程实施的成效
按照普通高中语文新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实验区学校在学分管理、过程性评价、必修课教学、选修课开设、校本课程开发等方面作出了难能可贵的探索,形成了高中语文新课程实施的一系列亮点。
第一,关于学分管理。实验区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高中各学科新课标的基本精神,普遍设立了包括任课教师、学分认定小组和认定委员会这样一个完整的赋分管理系统,规定了由学生提出学分认定申请、任课教师初步认定、学分小组认定、学分委员会复审确认等这样一套学分认定的程序。就认分的标准和条件而言,实验区学校采取模块测验与学科课程学习过程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模块测验成绩一般占总评成绩的60%,学习过程表现占总评成绩的40%。后者由语文作业质量、平时测验成绩、学生课堂表现和修习时间各项累计而成,既顾及到课堂作文、课外练笔、知识归类、单元测试这些硬性方面,也注意到学生学习态度、对课堂参与的程度、提出问题和所答问题的数量和质量等软性方面。各实验学校在实践中正探索出各自一些具体的方法,从而使学分管理渐趋合理化。
第二,关于基于模块的必修课教学和由系列组成的选修课教学。实验区学校的必修课程包含“阅读与鉴赏”和“表达与交流”两个方面,由语文1—语文5这五个模块组合而成,每个模块 36学时,2学分,共两个学段完成,其课程价值在于保证全体学生达到共同的基本要求,获得高中阶段的最低要求10学分。选修课程含五个系列,即“诗歌与散文”“小说与戏剧”“新闻与传记”“语言文字应用”“文化论著研究”,每个系列下再设若干个模块,每个模块2学分,其课程价值在于满足学生在共同基础上的发展差异。作为对国家课程之延伸与拓展的校本课程,则是在盘点学校课程资源基础上而为满足学生的兴趣、爱好而开设的,有的实验学校又分为校本课程必修和校本课程选修两类。深圳南头中学语文教师开设的校本课程,通过其名称即可管窥课程内容:“校园语言艺术”“从池莉小说看女性形象塑造”“网络语文教学”“西方经典文学欣赏”“唐诗鉴赏与吟诵”“另一个世界——走进智性的欧·亨利”等。伴随着语文教师专业发展趋向个性化,这些校本课程愈来愈成为高中语文新课程中的一道道亮丽的风景,成为学校课程魅力和课程个性之所在。另外,课题式研究性学习课程的开设,也是这次高中语文新课程实施中的一种创新尝试。实验区学校结合语文活动的展开,让学生围绕一个主题、收集并整理资料,充分调动了学生的主体参与意识。如广东实验中学在诗歌单元教学中,组织学生开展诗歌的创作和配乐诗朗诵,并以多种成果展示的方式进行交流,极大地唤醒了青春期学子们旺盛的诗歌审美意识——殊不知,对诗歌的创造性“自觉”恰是全方位提升语文素养的最佳突破口。对此,如何评价都不为过高。
第三,关于语文教师的角色转型。义务制教育阶段的新课程实施表明:教师角色的转型是关系课改成败与否、关系课改在多大程度上成功的决定性因素。高中课改也如此。其转型包括语文教师的教学理念、教学方式等一系列方面。就教学理念而言,实验区学校教师开始形成以优化学生思维品质和审美素养、发展言语能力为核心的生本观,从而使教学的价值重心由教师向学生位移;就教学方式而言,实验区学校课堂上更多的是体现多元开放、动态生成的“绿色生态”,自主、探究和合作已成为学生的主要学习方式,机械单一的讲授式教或接受式学已逐步得到改观;并且,教师能够针对智商和情商落差的学生群体而施以多元评价和开放式引导。尤其从样本学校的课例来看,教师非常自觉地从课堂上的主宰者转变为主持人,避免了单向度挥洒教师才情而将学习时间和学习空间还给学生。广东实验中学的《沁园春·长沙》一课,以学生“展示→众生答辩→共同探究→集体朗读”为基本线索,充分调动了学习者主动、积极探究的热情,课堂气氛活跃、课程进展跌宕起伏,并且有一定的深度感。
二、辩证认识高中语文新课程的几对关系
当然,高中语文新课程实施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直逼课程的深层,尖锐地反映出语文新课程的本质要求与课程主导、课程管理之间的核心问题,凸显出语文课程积淀已久的内在危机。对此,我们要予以认真分析和辩证处理。
第一,辩证认识并处理课堂形式之新颖与课堂内涵之深度。伴随着学习者作为课堂主体地位的确立,其新颖活泼的学习方式自然替代了传统指令型课程中教师陈旧的讲授教学,即以自主、合作和探究为形式特征的群言堂刷新了以教师意志为主宰的一言堂。然而,如果这种“刷新”仅仅是停留在作为课程物质载体的课堂组织和活动样式上,如果仅仅停留在以一种新鲜的感性活动样式更替另一种乏味的旧有活动样式上,那么,这种所谓的改革只是在课程平面上花样翻新而少有实质性意义。不幸,部分事实正是如此。诸如课堂教学只是滞留在文本的浅层甚至与文本原意错位,而教师误导下的学生参与依然甚有广度、形式踊跃,直到课堂终端既看不到教师精彩的点拨或有机的升华,也看不到学生思维的闪光或言语的出彩,甚至部分教师有意识用声乐光色来掩饰这种苍白的感官教学,从既往的教条主义教学滑落到现在的技术主义教学。这是高中语文新课程实施中的致命伤,文本自身所包蕴的深沉意蕴与师生浅层解读这两者之间、课堂活动形式的踊跃与语文课内涵单薄这两者之间,落差十分悬殊。因此,语文教师要确立新的课程质量观,通过课堂的特定组织形式和活动样式来达成学生学习质量最优化。凭借优美文本来发展学生的思维和言语能力,是语文课程的价值目标,至于课堂组织形式和活动样式的选择应当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价值目标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力主下述意见。其一,主张对文本世界的深度介入。包括师生对文本的共同深度介入——当然首先是教师自身。在从“教教材”向“用教材教”的转换过程中,必须注意避免“淡出文本”的错误倾向。作为课程价值的自觉开发者和课堂教学的实际主持者,语文教师要从独立自主的思想立场出发,凭借长期积淀的审美素养而与文本作者站在同等或接近的层次上深度对话,放弃思维上的盲从、俗化或不作为。当教者获得了与作者同等或相近的思维高度,这就为语文新课程的价值实现创造了基本的前提,此后,教师才能有方向感地引领学生融入文本——这方面,广大一线语文教师任重道远,使命感不能不紧迫而强烈。其二,追求多元交融、异质互补中的课程进展(curriculum development)。作为人文学科课程,语文课程的实施进程只有在讨论、质疑、批评的开放性氛围中才能获得最后的深度,并抵达课程的核心——催生学习者的创造性思维。这里,英国著名课程理论专家斯滕豪斯倡导的人文学科课程的“过程原则”,对我们如何有深度地推进高中语文新课程具有一定的启发价值。斯滕豪斯的“过程原则”主要认为:(1)教师应该与学生一起在课堂上讨论、研究具有争议性的问题;(2)在处理具有争议性问题时,教师应持中立原则,使课堂成为学生的论坛;(3)讨论应尊重参与者的不同观点,无须达成一致意见;(4)教师作为讨论的主持人,应对学习者的标准和质量负责。[1]我们无意照搬斯滕豪斯的“过程原则”,只是针对语文新课程的实施现状吸取并化用其精神而已,旨在突破课堂教学的平面化、开掘出语文课程有别于其他课程的应有的深度。
第二,辩证认识并处理学生的自主学习与教师的自觉引导。高中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都比较强,按理在放手让学生自主和探究学习方面更易见成效。但是,如果教师淡化了“引导”意识,“放手”学习就会异化为“放任”学习,即使是课堂上的生成过程也未必能实现优化学生“语文素养”的目标。从实验区学校现状来看,语文教师往往有两种“过忧”。第一是过多担忧“师说”,惟恐被人讥为封闭课文、包办学堂。其实,对课文适时适度的解说完全是教师职责内的正常教学行为——当然,这里“说”的前提是教师对课文精心体认和对学生的真诚倾听。第二是过多担忧“师评”,特别是有意避免对学生引领性的评议,惟恐被讥为用“预设”压制“生成”。其实,学生的自主学习和教师的自觉引导并非截然对立,否则教师将会丧失“导学”之功能。语文课无疑应是各方学生欢乐轻松、洋溢生命活力的学堂,语文教师的使命就在于有步骤、上品位地精心“导学”。教师的这种自觉引导,当然不等同于指令型课程中的强制性灌输,这种具有本质差异的引导应该具体表现在下述课始、课中、课尾三个阶段。首先,课始导学。这是指语文教师通过个性化的导言,布设乐学好学的艺术氛围,引导学生以主动的姿态获得学习者的角色感,并融入到对特定文本(教学内容)的学习状态中去。这种导言的设计、情绪的调适应从三维目标出发,具有诚挚感人、针对性强的特点,真正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其次,课中导学。语文新课程主张学生自发地生成问题,努力促进其从“学答”向“学问”的深刻转变,以“生问——师答”或“生问——生答”的方式推进课程向纵深发展。那么如何确保学生课堂上所丛生的问题之有质量、有内涵呢?答曰:教师有眼力的筛选。对好问题的敏感、对问题实质的透视,这是新课程对语文教师的一个新的高要求。能够迅速识别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促进学生思维能力和言语能力之发展的问题,并以这种问题为抓手调节课堂学习的方向,不是“预设”而优于“预设”,这样,教师就能有效引领课堂学习的流向,在“预设”和“生成”的夹缝中游刃有余地创造独特的课堂教学新境界。再次,课尾导学。好课的课尾也应是“豹尾”——体现为教师有高度的引导。
当学习者在文本世界及其丛生的问题中曲折穿行后,教师要力拔视点、挺出高度,让学生视野敞亮、心怀澄澈,基于文本而又超越文本,获得“柳暗花明又一村”之感。或是课尾揭示文本题旨,给予学生咀嚼回味;或是标示未尽问题,留待学生攀高觅远;或是激扬生命才情,给学生心灵酣畅洗礼;或是挥洒教学智慧,为学生开启思维新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正如妙笔可以生花启智,好课亦应流韵绵远。教师自觉的导课艺术,能够为学生的自主学习添加源源不断的动力并转化为其可持续学习的后劲。从这层意义上来说,教师的引导可谓功德无量。
第三,辩证认识并处理专家培训的一统化与师本教研的个性化。高中语文新课程实施前,各实验区普遍进行了统一的岗前培训,包括宏观的通识培训,中观的学分评价以及排课和选课指导的培训,微观的语文学科课程标准和语文实验教材培训,总计达40学时以上。这些颇有力度的大规模培训,对激发一线教师的“头脑风景”、更新其课程理念、教学方法和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说,这是驱散指令型课程与教学中教师思想阴霾的“前哨战”,是实现教师专业角色转换前的一场必要的“精神洗礼”。然而,高中语文教师要“脱胎换骨”,较之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同行更有难度、更需旷日持久的渐进式“陶冶”,最后才有可能实现本真意义上的“角色质变”。为此,教育部提出了“坚持培训、教研、教改相结合,坚持短期面授与长期跟踪指导相结合,坚持集中培训与校本研修相结合”的培训方针。[2]而笔者认为,这种细微的渐进式冶化,只有通过以任教学校为基地、以自己课堂为载体的“师本”教研,才能渐次实现。所谓师本教研,是语文教师以课例为对象、以课题为载体、以教学评论为引领的新教学研究范式(paradigm),倡导并落实好该教研模式旨在促使教师主体切实深刻地融入到语文新课程中去,并走向特色化和个性化的创意发展。师本教研的价值观在于:凸显语文教师在把握新课程规范性基础上的个性化价值,在开放自由的课程空间中获得个性化成长。师本教研的资源观在于:教师将自身日常的教学经历及其感悟视为重要的研究资源,有意识地予以开发和利用。具有上述特征的师本教研能够有效弥补新课程一统化师训方式的缺陷,在实施中宜注重下述操作要领。首先,师本教研要以课题为载体。语文新课程的实施要求教师从既定课程计划和课程指令的机械执行者转变为开放、生成的个性化课程之创造者,这就必然进而要求教师成为上述创造性实践的研究者。教师应在强烈的“研究意识”支配下,从自己教学实践中提炼出有研究价值的问题,并转化为深入探究的课题。这种课题从自己的教学活动着眼,切入口微观、开掘度深入,通过“实验→反思→再实验→再反思→升华”的研究流程,使之成为语文教师职业生存和成长的基本方式,又凭借语文教研组这个学习型组织的平台得以合作互补。这样,教师的课题研究就走向日常化和生活化了。其次,师本教研要以课例为对象。聚焦课例,是师本教研摆脱教研之浮夸虚饰的根本所在。观摩课、研究课、示范课以其明确的教学理念注入其中而自然获得研究的价值,至于日常的“推门课”因其教学原生态而同样具有可研究性。对以行动研究为特征、以反思教学为习惯的语文教师,课堂上的林林总总,从文本解读到问题生成、从教师引导到师生互动、从口头发言到心理流向,每个教学环节或层面乃至某些细节,都可以纳入研究主体之视野,都可能构成引发教师灵思和感悟的研究素材。复次,师本教研要以教学评论为引领。在专家教授的高深理论与一线教师的课堂教例之间,存在着应用理论的中介——教学评论。教育理论如何指导课堂实践,课堂实践又如何升华到一定的教育理论,这需要教学评论作出贴切稳妥、针对性强的阐释和提炼。而目前高中语文新课程实施中,比较薄弱的恰恰是以自觉引领意识为支撑的教学评论的匮乏,它直接导致教育理论与课堂实践之间的脱节,导致一些语文教师即使是面对品位高超、且体现课改新理念的优质课例,也不能作出准确到位并有深度的“解读”。因此,在实验区有计划展示公开课的同时,还要作好恰如其分的引领性解读,如以既有理论修养又熟悉课改实践的教研员、语文学科带头人和高校语文学科教学论教授做课例评论员,对其所蕴含理念、教学方法、课堂流程等功过得失作出恰当评说,使课例精华能够为一线教师所内化、所汲取。
三、展望高中语文新课程实施的前景
正如已有学者急切指出的那样,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一场有待全方位突破的“森林之旅”。[3]高中语文课程改革亦复如是。这里需要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政府在各个方面层层配套、协调跟进。目前,制约语文新课程继续深入推进的问题尚多,突出的有下列几个:
第一,高考语文新方案急需出台。实验区高中语文新教材已在陆续出版,教师在处理教学内容时却疑虑重重,在新高考方案未出台前,教师的习惯性思维难免是“跟着高考走”,因而依然难以释放自己的教学主动性和创造性,甚至不少教师个体乃至实验区学校表面上敷衍、骨子里观望——这种现象的普遍性尚有社会原因,毕竟读大学是一种最广泛的受教育需求。高考方案还直接影响着学生选修课自主权的落实。比较202_年9月才将实施的香港高中学制和课程改革,港府已在202_年向学校公布大学招生的具体准则、开发新的高三考试和教与学资源,[4]这将使得香港高中教师在实施语文新课程时心中有底、从容不迫。而大陆原定在 202_年秋季全面推开高中语文新课程,这当然使作为课改先锋的实验区学校语文教师心中迷茫、行动迟疑。
第二,语文校本课程开发相对滞后。校本课程的开发,是高中语文新课程建设中前所未有的一项重点工作,实验区学校已经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但总体而言,十分薄弱甚至有的学校尚未起步。校本课程的开发,要从本地本校的特色资源出发,本质上取决于特长型、研究型教师的智力支撑——而问题的症结恰恰在于此类个性化师资的匮乏。由于指令型课程与教学中多数语文教师既无客观条件、也无主观意愿来积淀自身的语言文学素养,故课程栅栏撤去后,就难以有效利用新的合法的课程空间。这又直接影响到学生对语文的研究性学习,限制了教与学的领域的自由伸展。
第三,大班额束缚了新的学习方法的切实贯彻。语文教师面对60-70人的大班额,显然难以组织好高效教学,难以落实好自主、合作和探究这样的新语文学习方式。这样,教师目光往往只聚焦那些正在完成教师指令的“任务学生”,对其他普通生的非课堂表现则视而不见,从而使“关注每一位学生的课堂学习”的要求容易落空。特别当学生面对开放性文本而问题和质疑丛生时,教师就不能有效地把握学生的个性化学习表现,更难以透视其心理流向了。
第四,语文学习过程性评价难以有效实施。从单一的终端评价转向兼顾终端评价和过程性评价,这是高中语文新课程评价观的一大进步。其中,过程性评价适用于学生在语文学习中(特别是自主探究性活动)的态度、创意、责任心、意志力、合作精神、参与程度和交往能力等方面,这对促进人格的健全发展有不可低估的意义。但从实验区学校的实施情况看,过程性评价的操作尚存在如何细化、量化和科学化的难点,在没有提升过程性评价在学生总评价中的权重之前,在语文教师没有真正获得相对考试自主权、相对课程管理自主权之前,要将过程性评价的共识转化为可操作的评价实践,难度很大。
上述问题既有高中课程改革各学科的共同性,又有语文新课程实施中暴露出来的特殊性。从深层次看,它们涉及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各个层面,无疑需要上下协调、多方配合而予以化解。课程改革远不啻是专家或教师的事情,它其实是整个教育改革乃至社会改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孤军深入难以获得最终成功。尽管问题重叠,但展望高中语文新课程实施的前景,我们依然充满深切的期待和坚定的信心。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没有给新课程提供折返之路;前行的沉重,突破的艰辛,将伴随新课程的坚强崛起而成为一种必要的预付代价!
【参考文献】
[1] 张华.课程与教学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2_.119.[2] 袁贵仁.为新课程改革提供有力师资保障[N].中国教育报,202_-7-25(2).[3] 崔允漷.期待突破的“森林之旅”[N].中国教育报,202_-11-13(3).[4] 程材.香港将改革高中学制与课程[J].课程·教材·教法,202_,(5).
第四篇:ADR监测工作经验交流稿
多措并举 形成合力
构建科学合理的ADR监测报告工作格局
刘耀华
各位领导、同仁:
大家好!
非常感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给我这个机会,能有幸跟大家一起分享—我院在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做法。接下来从以下五个方面与大家交流和探讨。
首先,领导重视是开展ADR监测报告工作的先决条件
我们院领导非常支持ADR的监测报告工作,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领导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药剂科为副组长,临床各科室主任及护士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剂科,临床药学室承担全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价及上报工作。
常言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那么组织有了,我们就要建立相关的制度,也就是第二条。
第二,健全的制度是开展好ADR监测报告的前提
我院建立了《ADR监测报告制度》,明确了药师、医生、护士、管理等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制定了《ADR报告程序》,明确了ADR上报流程,从而保证ADR监测报告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我们知道产品的上市都要大肆广告宣传,努力的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我们的ADR工作一样也需要广而告之。也就是第三条。
第三,宣传教育、全体动员、更新观念是做好ADR监测报告工作的重要基础
那么要宣传什么呢?
一是要宣传:ADR监测报告工作是全院的工作,医院所有的医师、护士、药师等人员均有报告ADR的义务,这是国家赋予医务工作者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需要全院协同才能顺利完成。
另外,要宣传正确认识ADR,它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ADR不是药品质量问题,更不是医疗差错事故。因此被通报了不良反应的药品并不表明是不合格药品,也
不应与“毒药”、“假药”、“劣药”、“不能使用”相提并论。ADR的发生是受医药学研究技术和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而导致的必然现象,任何药品(包括维生素、矿物质、中药等)都可能出现不良反应,甚至抗过敏的药物一样也会引起过敏反应,只是随个体不同,不良反应的表现或严重程度不尽相同而已。要用科学的态度对待它,既不要不重视,也不要过分担忧,ADR报告,旨在提醒临床注意药品存在的安全性隐患,尽量避免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从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筑起一道有效屏障。因此客观正确地对待药品不良反应,提高大家对ADR的敏感度和上报意识。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要开展工作了,第四条就是
第四,及时收集、分析、评价是ADR监测报告工作的关键
(一)收集。如何及时的收集到不良反应的病例是ADR监测的核心内容。我们都知道医院的患者基本分为两块,一是门诊病人,二是住院病人。这就需要采取不同的收集方法。
对于门诊患者,我院的做法是:①鼓励医师及时反馈不良反应信息;②无临床药师的签字已发出的门诊处方不得退药。当然我们都知道,GSP也就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但是出现退药的现象是我可避免的,其退药往往是因为发生了不良反应,其发生时间基本是在院外用药期间,他们的第一反应是告知处方医师并要求退药,处方医师会把信息反馈给药剂科,由临床药师来接待退药患者并调查退药原因,询问并记录不良反应发生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向患者做好不良反应的解释、宣教工作,并对其分析上报,从而大大提高了门诊患者不良反应的上报率。
对于住院患者,我院的做法有3种收集方式:第一种方式是①加强与护理的沟通,充分发挥护士姐妹们在ADR监测中的重要作用。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这么多护理部主任们参加会议的原因所在,因为在执行医嘱的过程中,她们不但是药物的领取者和管理者,而且是药物治疗的直接实施者,也是最早发现患者用药后的异常反应,并报告医师,采取相应医嘱处理措施的实施者,她们掌握着第一手资料,因此加强与护理人员的沟通是及时掌握住院患者ADR的重要途径。谁赢得了护士姐妹的支持,谁就赢得了ADR报告率。这就是临床主动报告,药剂被动收集的一种方式,那么现在
各行各业的服务都流行服务上门,我们ADR报告工作亦要变被动为主动,这就第二种方式 ②药剂科每周2次参加临床科室早交班,把ADR监测工作变被动收集为主动征求。早交班是临床科室对在院患者整体情况的交接,药剂科的工作人员利用早交班的时间主动向该科室征集用药的信息。除了上述两种方式外我们采取的第三种方式是③临床药师参加科室查房,随时捕捉ADR信息。我院临床药师每日参加科室查房,对重点患者要进行药学查房,所谓的重点患者,是指多药联用的、肝肾功能不全的、以及在使用治疗量与中毒量接近的药物等待,我们要询问患者的用药反应,做好用药教育,对患者在用药期间的异常情况及时分析评价,从而能够做到不良反应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从而保证了患者ADR信息及时准确的报告,大大提高了漏报率。
好了,ADR的收集工作我们说完了,那么判断到底是不良反应还是患者疾病本身所致,还是同时并发了其他疾病呢?这就需要我们利用专业知识进行判断了,这就是分析。
(二)分析。对收集到的ADR 病例,我院均采取到现场调查的做法,首先,通过查询电子医嘱和电子病历对患者的病情和整体用药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第二步,到科室向主管医生护士询问患者发生ADR时的具体表现和情况;第三步,与患者当面进行沟通,详细询问ADR发生前后的感受,以及目前处理后的状况;第四步,及时追踪ADR的进展,了解对原发疾病的影响。最终得到ADR发生、处理、进展、愈后的详细资料,对其进行分析,并作出合理的判断。(举例:头孢哌酮舒巴坦的双硫仑反应)面部潮红,眼界膜充血,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出汗,呼吸困难等。老年人、心脑血管疾病的更应注意护士在使用可引起双硫仑反应,药物静滴是,开始不宜过快。
(三)评价。对于常见的、一般的不良反应,临床药师会与主管医生和护士进行沟通评价,向患者讲解、宣教;对于严重的、多发的不良反应,药剂科的工作人员利用晨交班的机会与临床科室进行集中分析、评价,并把评价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出台干预措施(举例左氧氟沙星光敏现象)。
(四)上报。ADR监测人员及时进行网报。
扁鹊三兄弟
根据典记,魏文王曾求教于名医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谁是医术最好的呢?”扁鹊:“大哥最好,二哥差些,我是三人中最差的一个。”
魏王不解地说:“请你介绍的详细些。”
扁鹊解释说:“大哥治病,是在病情发作之前,那时候病人自己还不觉得有病,但大哥就下药铲除了病根,使他的医术难以被人认可,所以没有名气,只是在我们家中被推崇备至。我的二哥治病,是在病初起之时,症状尚不十分明显,病人也没有觉得痛苦,二哥就能药到病除,使乡里人都认为二哥只是治小病很灵。我治病,都是在病情十分严重之时,病人痛苦万分,病人家属心急如焚。此时,他们看到我在经脉上穿刺,用针放血,或在患处敷以毒药以毒攻毒,或动大手术直指病灶,使重病人病情得到缓解或很快治愈,所以我名闻天下。”魏王大悟。
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
第五,及时反馈是做好ADR监测报告工作的重要手段
ADR报告工作人员都希望知道最终的关联性评价,药师应充分利用手头资料和互联网上查询,信息来源应可靠、科学、具有权威性,尽可能及时、全面地向报告者反馈。即使不能做出判断或评价,也应对查询、收集到该药的相关信息(包括ADR信息)提供给上报的医护人员,使大家从中获益,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并以《临床药讯》向临床宣传国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发展动态,反馈药品安全性隐患,尽量避免严重ADR重复发生。
总之,国家推行ADR监测报告制度目的是通过严格、准确、及时的监测报告,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最大限度地避免药品不良反应可能引发的用药风险。现代的医院药学工作不仅是提供合格的药品,更重要地是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和进行ADR监测,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在医院的ADR监测工作中,药师不但是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提供者,还应该是具体监测工作的推动者,唯此,药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就让我们一起携手为我市的ADR监测工作,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第五篇:ADR监测管理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药物治疗水平、降低医疗费用,保障患者安全、有效、合理用药,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临床科室及个人。
第三条 医院鼓励有关科室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第二章 医院药品不良反应(ADR)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医院ADR监测工作在医院ADR监测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各科指定专人(临床科室须为护士长)作为各监测点的监测员。临床药研室负责ADR报表的收集、整理、上报,并定期总结、向临床反馈。
第五条 医院ADR监测领导小组负责医院ADR监测的指导、培训、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㈠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通报》的有关信息及医院药品使用的状况,制定医院《重点监测药物目录》。
㈡收集国内外有关药品不良反应资料,掌握其状况和诊治的方法;密切跟踪和宣传国家药品不良反应通报的有关信息;整理我院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定期在医院HIS发布相关信息。
㈢定期组织召开药品不良反应研讨会,提高医、护、药人员对ADR的认识和专业知识水平。
㈣建立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数据库,并随时接受院内外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的咨询,
良反应、监控用药途径、剂量及用药时间。
㈤及时收集本科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通过调查、综合分析、判断,鉴别药品不良反应,认真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及时上报到医院临床药学研究室。
㈥负责本科室新特药试用期间不良反应发生情况观察。
㈦当使用的药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时,应暂停或停止此种药品使用,并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及时向医院临床药学研究室汇报。
㈧各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人员把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向原报告人及科室反馈相关信息,提醒用药者注意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性,并想其他向医生和患者提供药品安全性方面的资料及用药注意事项,促进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第四章 报告管理办法
㈠我院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及时、定期上报制度。即各科不良反应监测人员将本科发生的不良反应及时上报到临床药研室,由临床药研室及时定期向北碚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㈡各临床科室对新的或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及死亡病例当日报告,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1周内报告。监测小组专职人员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之规定进行上报。
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必须按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㈣各临床科室每年上报的不良反应例数至少达到本科室住院病人的1%。㈤新引进监测期以内的药品以及试用药品为重点监测对象。第五章 奖惩措施
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㈢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药品说明书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㈣药品严重不良反应 是指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第十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