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国际比较与借鉴
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现状与挑战(一)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现状
2015 年 8 月,《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3 号)提出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以来,各级政府纷纷加大投入力度,推动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市场竞争和规范监管“倒逼”融资担保机构优胜劣汰,推进了融资担保行业“减量提质”。截至 2016 年末,融资担保行业总资产 13500 亿元,净资产 11154 亿元,实收资本 10220 亿元,比 2013 年增加近1500 亿元。全国共有融资担保机构 6763 家,比 2013 年减少 1422 家,其中民营及外资控股减少了 1890 家,国有控股增加了 468 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数量占比 35%,担保规模占比超过 70%。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以政府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以商业性担保和民间互助性担保为两翼,全国、省、市、县分级组建融资担保机构“一体两翼四层次”的融资担保体系。在此基础上,国家提出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填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最关键一环,进一步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的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能力。2018 年 4 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由中央财政联合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目前基金已完成工商注册,首期募集规模 661 亿元。
(二)政府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面临的现实挑战 一是机构定位不清,主业不突出。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的分类标准不清,默认国有担保机构为政策性担保机构,民营担保机构为商业担保机构。但由于政策性担保业务风险高、费率低,收益难以覆盖成本,因此大量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获得财政注资后,往往采取“以商补政”方式,大力拓展以债券融资担保为主的商业担保业务,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占比偏低,且逐年萎缩。二是机构资本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不足。当前我国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规模分布呈“两头小、中间大”态势,多数机构注册资本在 1 亿元-10 亿元之间,机构自身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影响了担保业务的拓展。三是担保主业盈利性差,可持续经营能力较弱。2016 年,全国融资担保机构年末在保余额 2 万亿元,当年实现担保业务收入 358 亿元,同比下降 8%,其中融资担保业务收入 265 亿元,同比下降 18%。融资担保业务收入占比从 2015 年的 84%下降至 2016 年的74%。四是再担保分险功能和稳定器作用有待加强。一是再担保机构通常被归为普通国有企业,需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拓展再担保业务的顾虑较多。二是部分省级再担保公司再担保业务占比较小或覆盖范围较窄,在目前代偿高发期再担保意愿不强,实际代偿补偿支出较小,再担保的分险作用有限。三是部分再担保机构自身造血功能不足,过度依赖直接担保业务等增加收入,一旦直保业务出现较多代偿损失,便直接影响再担保业务拓展能力。四是缺乏全国统一的再担保业务标准、放大倍数、风险准备金计提、考核评价机制等管理规范。五是风险收益不对等,银担合作不畅。目前担保机构参与银担合作的准入门槛较高,且银行通常让担保机构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贷款损失风险。而在收益水平上,银行普遍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进行风险溢价,贷款利率通常为 6%-7%甚至更高,而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通常不到 3%,政策性担保费率往往不到 1.5%,收益与风险不匹配的矛盾突出。六是融资担保行业面临的行政干预较多。在政府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过分强调融资担保的政策性定位,指定、推荐甚至强制融资担保机构承保特定项目以落实政府目标,不按风险定价和业务成本硬性规定低保费,干预了融资担保机构的正常运作。因此,亟待建立统一的全国性融资担保体系,减少行政干预和地区差异,保障融资担保机构的独立决策和市场化运作。
政府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发展的国际经验(一)法国模式:国家担保基金+ 法投行受托运营 1.职能定位和资金来源自 2005 年起,法国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担保基金,委托法国国家投资银行(下称“法投行”)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整个经营周期内的融资和市场创新。担保基金由政府全额出资,每年由法投行与政府协商,根据上一年担保业绩确定当年的担保基金规模,从财政预算中拨付。政府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发展情况及市场环境等因素,有针对性地调整基金支持范围,设立对应不同领域的专业担保子基金。
2.运作模式法投行可以按照协议要求,根据企业所处生命周期以及风险分级确定担保基金的放大倍数,平均为12-15倍。担保基金不直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是同贷款银行签订风险分担协议,约定风险分担比例,承保贷款金额的40%-70%。当中小企业贷款逾期时,担保基金不需要代为偿付,而是由贷款银行直接向企业追偿或处置抵押物,待完成诉讼并拿到法律仲裁等文件后,担保基金按约定比例对贷款银行的净损失额进行赔付。担保基金的资金运作主要用于法国财政部的定期存款,另有部分资金可购买银行债券、可转让债券以及大额存单等。法国议会和财政部根据法律授权对担保基金的运作规范性和运营绩效等进行评价。
(二)德国模式:政府代偿补偿+ 地方担保银行 1.职能定位和资金来源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因缺少合格抵质押品而面临的融资难问题,1954 年,德国出现了第一家担保银行。担保银行为非营利性的经济促进机构,完全独立于政府,根据《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进行市场化运作,接受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监管,并需要满足新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担保银行重点服务于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为避免同业竞争,担保银行只能在注册州经营;只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存款、贷款业务。其股东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商业联合会、手工业联合会以及行业协会等。股东无股息和分红要求,盈余可转增资本金或充实风险准备。为扶持担保银行发展,德国政府专门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担保银行新增利润继续用于担保业务,就可以依法免税。目前德国 16 个联邦州每个州均有一家担保银行。
2.运作模式担保银行接受新成立公司、家族企业和其他已存在企业的担保申请,中小企业单笔申请担保额度上限为 125 万欧元,期限不超过 15 年,不动产项目融资担保期限不超过 23 年。担保银行会根据全面的企业信用信息对其进行信用评级,重点考核其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状况。评级越高,担保费率越低。担保申请成功后担保银行会一次性收取担保总额 0.75%-1.5%的评审费,之后企业须于每年年初支付在保余额 0.8%-1.2%的担保费。经过多年发展,德国的担保银行已经形成了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一般情况下,担保银行与承贷商业银行承担的贷款风险比例为 8∶2。同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为担保银行的代偿损失进行再
担保,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中联邦政府承担 39%,州政府承担 26%,剩余 35%由担保机构承担。通过逐级分险,担保银行最终仅承担 28%的贷款损失风险。在此基础上,如果担保银行的代偿损失率超过 3%,还可以通过提高担保费率、请求政府提高损失分担比例或请求股东增资等方式进行风险补偿。
(三)日本模式:金融公库+ 地方信用保证协会 1.职能定位和资金来源日本是最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体系的国家。20世纪 30 年代,为应对空前的经济萧条,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开始通过建立信用保证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1937 年到 1952 年日本各地陆续成立了共 52 家地方信用保证协会。1958 年 7 月,日本政府设立了全国性的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2008 年更名为日本金融公库),初步建立了信用补充制度。日本地方信用保证协会是公共法人,独立于政府运作。根据《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法》,政府和金融机构都有义务对地方信用保证协会出资。日本各都道府县政府根据当地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给信用保证协会补充资本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各金融机构为信用保证协会捐资可以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开支。各地方政府出资比例不同,但一般为 50%以上。日本金融公库由政府全额出资。
2.运作模式信用保证协会的一般信用保证期限不超过 10 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保证期限不超过 15 年,设备资金贷款保证期限不超过 20 年。各地方信用保证协会的最高保证限额为资本金的 35-60 倍。保证费最高为年 1%。日本建立了多层级的风险分担机制。信用保证协会与贷款银行实行“责任共有制度”,信用保证协会承担贷款损失风险的 80%,贷款银行承担其余 20%。日本金融公库为信用保证协会提供再担保,分担其 70%-80%的风险。贷款损失发生后,日本金融公库会在 2 个月内将其分险部分的资金先行拨付给信用保证协会由其先为中小企业代偿,信用担保协会最终获得追偿款再按照分险比例返还给日本金融公库。信用保证协会要向日本金融公库支付 40%的保费收入作为再担保费。
启 示(一)明确融资担保体系的政策性定位 国际经验表明,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无法完全依
靠商业担保机构运作,需要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因此,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宜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突出以支农支小为主业,切实发挥财政支持保障作用,引导撬动金融资源流向普惠领域。
(二)完善利益融合的风险分担机制 融资担保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构建融资担保体系应当立足于增强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抵御能力。从国际经验看,由于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自身融资条件差,贷款风险通常由参与主体共同分担,既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又能够增强融资担保机构、银行拓展业务的能力和积极性。我国之前融资担保行业定位为商业运作,贷款风险在银行、担保机构和政府间推来推去,谁都不愿承担更不愿意全担,严重影响了融资担保功能的发挥,甚至反而增加了融资成本。因此,通过构建自上而下的“政银担”合作机制,将各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拧成一股绳,进一步加强与银行的业务合作和风险分担,有利于促进参与各方的“利益融合”,更好发挥支农支小的作用。
(三)建立持续输血的风险补偿机制 融资担保行业收益水平较低,融资担保机构普遍“保本微利”运行,单靠自身利润难以覆盖代偿损失。一旦发生代偿,将可能直接侵蚀本金,影响机构的风险偏好和业务拓展能力。因此,日本、德国都建立了政府注资和股东捐资机制,为融资担保机构持续输血,确保其逐步放大效应。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已开展了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方面的探索,下一步,需要考虑在国家层面建立“上下联动”的风险补偿机制,以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龙头带动作用 国际上,各国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都有统一的全国性的组织机构,以实现对全国范围内中小微融资担保业务的统一管理。当前我国担保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自为政,与银行的跨区域垂直管理形成鲜明对比,在开展银担合作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在利率、期限、抵质押条件等方面为小微企业和机构自身争取更多利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后,可发挥行业龙头作用,推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对总”合作,引导地方各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主业、统一标准和条件,推动形成政府支持、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统筹兼顾、多级联动的融资担保体系。(五)用好绩效考核指挥棒 一是要加强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绩效考核,确保基金运作不偏离主业。基金不能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能无限制地为地方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支持。基金设置准入门槛,严格限定范围。基金要求合作机构主业突出、聚焦小微、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并明确涉农涉小业务占比、成本控制、代偿率等考核要求。
二是要逐级穿透,加强业务引导。要通过业务合作,建立政银担合作以及中央、省、市、县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通过逐级穿透管理、落实规范管理要求,放大增信效果,提升整个体系服务能力。
三是强化监督惩戒,确保政策导向。要通过项目资料报备、财务报表审查、现场检查、风险评估等管理措施,加强对体系内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对于违反合作要求、违规经营业务、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方向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第二篇:济宁市融资性担保体系
我市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现状
2010年7月,市政府召开了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整顿工作会议,决定由市金融办牵头,联合银监、发改、财政等9个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整顿规范活动。截止目前,我市共有4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获批准继续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其中1家为新设立机构。今年前三季度,43家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总额25.9亿元,在保责任余额达56.11亿元,累计为39468户企业和1448个人提供担保38.84亿元,其中分别为中小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三农”提供担保8.08亿元、2.03亿元、0.63亿元,融资性担保业务收入0.6亿元,缴纳税金0.08亿元。另外,有2家外地市分支机构已完成规范管理辅导工作,目前材料已报送省金融办。2家分支机构累计为6105个人和328家企业提供担保8.1亿元。
尽管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历史原因,这个行业在多年的发展中仍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品牌性机构。经过规范整顿,我市担保机构规模、实力虽大幅提升,但对于服务实体经济仍显单薄,平均注册资本5800万,资本逾亿元的机构只有6家,占比仅14%。二是在银担合作中处于弱势。融资性担保公司相伴银行贷款而生存发展,对银行贷款业务和决策具有高度依赖性,相对处于弱势,缺乏合作中的话语权。我市所有的担保机构都被要求承担100%的担保风险。三是潜在经营风险不容忽视。我市本异地担保机构近乎饱和,同业
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国家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各家银行信贷规模日趋紧张,融资性担保业务面临“僧多粥少”的局面。在此背景下,部分机构受资本的逐利性影响,出现业务“异化”、经营范围偏离主业现象,甚至有高息放贷、违规揽存等违法行为。四是风险管控能力不足。我市部分担保公司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机制还有待健全。首先是审批制度不规范。部分担保公司的业务审批主要依赖高管人员的主观决策,人情担保、关系担保时有发生。其次是控制体系不健全。保前调查不足,导致对企业、个人情况不能全面了解掌握,为后续的担保埋下风险隐患;保后疏忽监测,部分担保公司只注重前期调查情况,而忽视了对被保人持续还款能力的考查;风险处臵能力不强,许多担保业务反担保措施不够,第三方信用担保占较大比重,担保公司不能实际掌握追偿权。最后是“两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不足,导致风险抵御能力降低。五是担保机构创新能力不强。融资性担保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新兴产物,没有任何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导致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产品同质现象比较严重。尤其是在今年货币政策紧缩的背景下,各家担保机构的业务经营更为谨慎,普遍通过大幅压缩业务量来防控风险,没有以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积极创新灵活多样的业务产品和反担保措施。
随着融资性担保机构验收考核工作的逐步推进,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引领这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全市监管部门都面临着严峻考验。现结合我市实际和规范整顿工作发现的问题,就下步加强我市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监管体系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全现场监管。二是加强预警分析。三是加强处罚力度。四是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还要积极争取分管政府领导的支持,尽快解决专职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
(二)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为优势中小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鼓励优势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部以及跨区域兼并重组,有效整合资源,优化行业结构。市金融办要加强与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的协调沟通,加快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扶持政策的出台。
(三)持续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各级监管部门一是要继续引导担保机构完善组织架构和制度体系;二是要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创新力度,推动业务产品创新;三是市要加快推进市级融资性担保协会的设立工作。
(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要牢固树立审慎监管理念,结合当地担保行业实际运营情况,加快研究制订风险处臵、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应急管理和问责等制度方案;要指定专人专岗负责重大风险事件的接报上报和应急管理工作,确保一旦发生案情能及时启动应急处臵预案,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效避免系统性风险发生。
第三篇:加强担保体系建设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信用经济,任何一个经济主体都必须依靠信用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联系。信用担保是信用经济的一部分,它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企业与银行间的桥梁作用,以信用为媒介,帮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题,降低金融信贷风险,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目前我市中小企业蓬勃发展,融资难特别是担保难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十分迫
切。
一、深刻认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中小企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既是各类信用产品与信用工具的主要使用者,也是信用担保行业的主要服务对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国家“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不仅有助于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水平,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符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破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题的有效途径。由于中小企业往往存在着资金实力弱,经营管理不够规范,财务及信用信息不完全的问题,使得银行难以了解和掌握其借款用途乃至收益的真实信息。同时,由于资金借贷是一个过程,在订立贷款合同转移资金的使用权之后,还必须等到借款人付清全部本息,交易过程才算完成。因此,在从合同订立到债务还清之前的这段时间内,信息不完全和不真实会诱使借款人脱离监控,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增大信贷资金运用的风险,这就造成银行不敢轻易放贷,由此形成贷款难的问题。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就可以克服由于企业信用度不高和信息不完全所带来的信贷风险,增强银行放贷信心,破解贷款难题。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重塑银企关系,解除银行放贷后顾之忧的需要。没有健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就不会有融洽的银企关系。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主体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有着密切的信用关系往来,银行提供的信贷资金是其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其主要客户也是企业,两者有很强的相互依存性。企业信用状况直接关系到银行信贷资金使用的好坏和效益的高低,对银行信贷风险有重要影响。企业信用度不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是导致不良贷款剥而又增的主因。企业信用状况决定着银行信贷风险的大小,是造成不良贷款的根源。要从根本上遏制不良贷款的增长,必须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升企业信用,降低信贷风险,这才是治本之策。
二、认真分析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现状及问题
为了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切实帮助广大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市委、市政府于2005年4月批准成立了**财信担保有限公司,经过多方筹措资金,规范建立规章制度,沟通银企关系,积极开展担保业务。四年来,担保公司担保资金由最初的2000万元,增加到6010万元,累计办理担保业务201笔,先后为71家企业提供贷款担保27400万元,解除了12980万元到期担保贷款,没有发生一笔因企业拖欠担保贷款而造成担保资金损失,促进了部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效益的提高。受保企业实现销售收入42900万元,提供税收5860万元,新增就业岗位3319人。但目前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依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一)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由于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真正的市场经济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还比较淡薄。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企业只把市场经济理解为一个“钱”字,造成了很多不良后果,影响了其信用建设的步伐。我市多数企业处创业初期,财务不规范,信息不真实,资金运作没有长远考虑,存在重借轻还、信用度不高等问题。这使担保贷款既增加了风险性,又制约了流动性,造成担贷双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惧贷、惧保的心理压力。不良的信用记录也给企业自身以后的申贷制造了障碍,将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担保机构自身建设不完善。担保机构是以实力作保证,以实力防风险,有资金实力才有一定的担保规模和抗风险能力。我市现仅有担保资金6010万元,离企业对担保贷款的期望值以及银行合作的“门槛”,均有很大差距。经对全市中小企业调查摸底,年需担保贷款至少52000万元,而担保机构最多年仅能提供30000余万元的贷款担保。在银行审贷权限上收且独立审贷体制下,担保机构与之合作受限制,并不能实现见保即贷, 担保放大倍数也难达到国家规定的5倍,同时也规定单笔担保贷款额度分别不得超过担
第四篇: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情况调查论文
一、措施和建议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373(2011)03-0055-02一、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据调查,截至2010年6月底,全省共有担保机构384家,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机构40家,1亿元以下5 000万以上机构94家,5 000万元以下机构250家。其中由政府出资(全资和参股)设立的担保机构141家,企业和个人设立的担保机构243家。全省384家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额101.7亿元,累计担保笔数30 561笔,累计担保金额361.3亿元,累计代偿金额7 720万元,平均代偿率约为0.3%,信用扩张倍数平均为4.23倍。从整体来看,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机构规模多以小型为主。在38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注册资本亿元以上机构40家,占比为10.4%;注册资本5 000万以上亿元以下机构94家,占比为24.5%;注册资本5 000万以下机构250家,占比为65.1%。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低。
(二)机构信用扩张倍数较低。全省38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扩张倍数平均为4.23倍,低于扩张倍数5~10倍的监管标准。其中,唐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总额6.1亿元,担保金额69.7亿元,信用放大倍数为11.4倍,超出了最高10倍的标准;邢台、张家口、秦皇岛、石家庄放大倍数分别为1、1.4、1.5、1.6倍,信用扩张超倍数过低。
另据不完全统计,全省还有129家机构没有开办担保业务。
(三)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从调查统计情况看,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担保公司数量越多,担保金额越大。辖内担保机构数最多的是唐山,有92家;担保机构数最少的是邢台,只有6家。唐山、石家庄、廊坊三市担保机构185家,占了全省担保机构数的47.18%;唐山、邯郸、廊坊三市的担保金额合计191.4亿元,占全省担保机构担保总额的52.98%。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
中显现的问题(一)担保机构内控“失范”,风险水平参差不齐。多数机构在业务、财务等方面管理粗放,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运营风险。一是经营模式“作坊化”。缺乏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机制。二是从业人员“拼凑化”。多数机构聘用银行业退休人员或社会财会人员从事核心业务,有的由投资方企业人员兼任,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三是业务选择“宽松化”。没有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对被担保人往往看重客户关系和收益,对高风险担保业务没有落实必要的反担保措施;一些财政背景的担保机构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对属于其业务领域的业务往往有求必应;四是财务管理“随意化”。一些担保机构财务核算不规范,其会计报表难以反映真实经营状况;个别机构出于授信评级、逃避税收等目的,提供信息失真。
(二)金融机构对与担保公司合作意愿不强。一是作为银行体系主体的国有商业银行对分支行信用担保贷款控制从严,一般基层机构无权与担保机构合作;二是近年来新成立的担保机构以民营资本为主,资本实力不强,影响了银行对其的认可度。如工行河北省分行规定担保机构必须是市级以上财政注资的担保机构,建行廊坊分行要求担保机构成立三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达到5 000万元,城郊联社要求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在亿元以上。三是部分银行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有了明晰的市场定位和客户群,可贷的优质对象较多,选择余地大。因此,金融机构对与担保公司合作意愿不强,即使合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及相关管理要求,在准入条件、承保比率、风险负担比例等方面也规定了较高条件。
(三)担保机构与银行间风险收益不对称。根据一般商业惯例,除有官方定价的业务外,银企合作应建立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上。调查发现,已经与银行合作开展担保贷款的机构中,银担机构权益不对等的现象十分突出,担保机构承担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风险,商业银行在获得贷款利息的同时,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大部分转嫁给了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承担了100%的信贷风险。由于担保风险过分集中于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或者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者提高担保收费,以降低自身风险,这无疑又增加担保对象的经营成本,大大挤压了公司的利润空间。
(四)抵(质)押物登记政策不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进行反担保时,需要对中小企业的土地、房产、车辆、股权、其他动产等抵押物登记。但由于缺少政策依据,抵(质)押物登记的办理部门往往只为银行贷款的抵押物做债权登记,而不为担保机构开展反担保的抵押物做债权登记,在做土地、设备和其它动产抵(质)押登记时尤为困难。
(五)信息资源不对称。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提供担保过程中,为降低担保风险,需要了解企业或个人多方面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年检以及对企业办理的动产抵押物登记等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信贷信用信息,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资料、登记结果等信息,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公证机构的财产抵押登记信息,法院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等等。调查发现,担保机构在向有关部门查询时,由于手续繁琐,相关信息难以及时掌握,不仅影响了担保业务的开展,而且加大了担保风险。
(六)担保机构专业人才匮乏。担保业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行业,只有具有专门技术和经验的人才可能实现保本或微利经营,从而达到建立担保机构的经济目标。调查发现,既有的机构从业人员多为半路出家,受过专门训练、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担保人才十分匮乏。而随着国家监管政策的调整,使得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才更加短缺,担保机构面临专业人才缺乏,业务拓展艰难的窘况。
三、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
(一)加快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一是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充分发挥其规模、信用和管理优势,带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市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充分发挥其对上连接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特别是再担保机构、对下覆盖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枢纽作用,培育区域核心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二是整合资源,组建实力强的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有效的担保资金潜能,集中精力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扶持。省级担保机构扩大服务范围、提高信用等级,增强再担保能力。市级担保机构发挥辐射带动所属县(市、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的作用。县级担保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管理运营、提高融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健全担保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受理、调查、审批、保后监管、追偿、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逐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并尽快建立和实行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通过公开信用评级,增强担保机构的公信力。建立担保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不断提高担保机构高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政策支持。一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重点支持法人治理结构完备、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高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由当地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地税部门组织审核申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营业税。三是实行浮动担保费率。
采取担保费率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依据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担保费率基础上适当浮动。
(四)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一是依法公开各种信息资源。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和掌握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方便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查询和利用。二是规范抵(质)押物登记。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担保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手续。同时,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确定抵(质)押物的价值,也可商请有关单位依法评估,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三是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研究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学习成熟地域担保业运作模式和风险控制理念,强化高管人员培训,推动担保行业控制风险的能力。
(五)加快推进再担保体系的建
设。以省、市两级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构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有效分担担保机构的风险,促进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增加收益,实现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省、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特别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的业务要转向以向其它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为主,向中小企业提供直接担保为辅。各级再担保机构之间应建立一种国家-省-市逐级向下提供再担保的机制。
第五篇:担保融资
担保融资
一、担保融资概念
根据国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民间投融资的政策和法规,搭建了合法、规范的社会资金交易平台,对社会投融资提供中介、担保及信用管理服务。需求资金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以自有土地、房产、车辆、商铺经营权或其他资产做抵(质)押,快速便捷的获取急需资金。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手续简单、办理速度快,是公民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合同中显示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担保融资优势
合法规范手续简捷办理快速
三、担保融资业务介绍
1、中小企业贷款
受理条件:在河南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两年以上(盈利)
借款额度:10万—500万元
借款期限:一年以内
借款用途:企业周转资金
提供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本经年检过的复印件一份)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本经年检过的复印件一份)
税务登记证副本(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一份)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变更连续)、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
授信申请和贷款申请(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方式)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公司股东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复印户主及本人)。
前三及近一期财务报表。
近半年期的银行对账单(单位账户及个人银行卡明细)
公司行业情况(历史,现状,前景,同行业相比)、经营状况(管理情况,收入、产出、销售等)及风险分析(价格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公司组织结构及人员结构情况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主管简历及联系方式
公司前三年上、下游客户及相关合同
公司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复印件
主要财务科目明细,应收款、应付款前三年及账龄分析
特殊行业持有的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资质证书
担保单位需提供相同资料,如土地、房产抵押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反担保措施
以上资料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需经本人签字及摁指印
费用:贷款利率:12%—13.06%(年息)
担保费率:贷款额的3%—5%(一次性)
评审费:贷款额的2%(一次性)
办理期限:资料齐全3—15个工作日
2、房产抵押担保贷款
申请条件:18—60周岁,有可抵押房产,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申请额度:5万元以上
贷款期限:1—12个月
费用:贷款利率:12%—13.06%(年息)
担保费率:贷款额的3%—5%(一次性)
提供材料:
贷款人:((本人身份证、收入证明或其他有效还款来源证明、所要求的其他材料))抵押人:((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需提供结婚证;如离婚需离婚证、单身证明、离婚协议;如单身需单身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第二套住房证明))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资信调查→预交费用→评估→签订合同(办理公证)→抵押→发放贷款
3、二手房按揭贷款
房龄要求:1995年以后
贷款期限:1—20年
贷款利率:4.56‰—5.07‰
提供材料:买卖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买方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过户前后的房产证复印件、有效的买卖契约、契税、契证、交易税原件、卖方同意出售证明。办理期限:资料齐全后3—15个工作日
贷款流程:贷款咨询→借款人提交资料→银行受理、调查、审批→签定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
4、车辆抵(质)押贷款
车辆要求:购车五年以内郑州市非营运车辆
贷款期限:一年以内
贷款成数:车辆评估值的50%
提供材料: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行车证、购车全套手续、车辆手续(机动车登记证、行车证、保险、保单<三责、盗抢、车损、自燃>、购置附加税、购车发票、排污费发票、合格证等)
办理期限:资料齐全,一个工作日
1)身份证明
借款申请人身份证明的主要作用是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借款申请人的借款资格,如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属证明是否一致等。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军官证、警官证和文职干部证仅限正在服役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使用。若遇借款申请人因遗失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上述任何一种身份证时,只要当地公安机关或军队政治部门出具有效证件,则可将证明作为身份证材料。证明上必须附加照片,在照片粘贴处加盖骑缝章。
2)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是证明身份和居住情况的辅助资料。个人贷款业务要求借款人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本地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核心是要核实借款人的有效身份和当地长期居住。户籍证明包括户口本或有权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文件。
3)婚姻证明
婚姻证明主要作用是通过对抵押人(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的了解,明晰婚姻财产和明确家庭还款能力。对于已婚并有结婚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出具配偶同意家庭财产抵质押声明;对于已婚但结婚证遗失和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时,要求抵押人(借款申请人)提供户口簿并与夫妻双方出具的声明或其他证明一同使用;对于未婚或离异等单身的,提供有权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声明。
七、贷前调查
1)贷前调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调查,对借款申请人资信的调查,对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的调查,贷前调查一般应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
2)经办人应通知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采取与借款申请人面谈、电话查询、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贷前调查。经办人在贷前调查时必须与借款申请人见面,通过与借款申请人当面交谈,了解借款人家庭、工作、收入情况等。
3)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1、对借款人身份的调查。经办人须验证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身份证件与借款人是否一致,是否经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效期内。
对于借款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申请手续的,还须审核经公证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对户口及居所的调查。审查《贷款申请表》所填住址与居所地址是否一致。
3、借款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收入材料的真实性,判断其是否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还款金额来源是否稳定,调查借款人原有银行债务是否能按期偿还,有无银行不良纪录;对借款人已婚并以其家庭收入为还款来源的,应要求其提供配偶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4、对担保情况的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权利)的真实性,是否符合我行的规定,是否已设定抵押(或质押),抵押物评估报告书是否为原件,是否是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权属人已婚的应核实其配偶同意抵押(质)押的书面证明是否真实,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
4)对借款申请人资信进行调查
1、调查借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经办人须核实借款申请人是否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调查借款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经办人可通过行内系统或中国人民银行信息系统等多种渠道调查了解借款申请人信用记录是否良好、是否有还贷意愿、品行是否端正等。
5)对抵押物进行调查
1、调查抵押物的合法性。包括调查抵押物是否属于《担保法》规定且我行认可的抵押财产范围。
2、调查抵押人对抵押物占有的合法性。包括调查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是否为抵押人所拥有,财产共有人是否同意抵押,抵押物所有权是否完整;了解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属情况;判断抵押物权属情况是否符合设定抵押的条件。
3、调查抵押物状况。包括调查抵押物是否真实存在,外观及结构是否完好,交易价格是否合理。要检查其是否经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物价值进行了评估。
八、业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客户沟通
1、努力的表现和不停的辩解 不要讲“我以为”,例,服务过程出现错误。
2、接电话或与人交谈时避免这样的回答。“不在”,“不知道”,“这不归我管”等。
2)有关合同文本的填写
1、合同文本要统一使用有关合同文本;不得因单笔业务对合同文本条款进行修改。对单笔贷款由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事项中约定。
2、合同填写必须做到标准、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避免涂改。
3、需要填写空白栏且空白栏后有备选项的,在横线上填好选定的内容后,对未选的内容应加横线表示删除;合同条款有空白栏,但根据实际情况不准备填写内容的,应加盖“此栏空白”字样的印章;对有多个空白栏如“其他约定事项”等,对不填的合未选的空白栏,应加盖“以下空白”字样的印章。
4、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等有关条款要与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5、一套合同要避免多人填制。
6、要认真核实有关合同文本中除银行以外的其他签约方签字、盖章的合法有效
性;合同其他方为自然人的,包括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质)押人、抵押物共有人等,必须在信贷业务经办人员面前核验身份证明之后当面签字,如果委托他人代替签字,签字人必须出具委托人委托其签字的经公证的合法有效的授权书;担保方为法人的,担保方签字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必须提供有效的书面授权文件,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核实签字人的身份,防止他人假冒。
7、合同文本填制后,交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文本书写是否规范;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准确;问题表达是否清晰;主从合同及附件是否齐全;合同签约各方的签字、盖章是否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