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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流程图五篇

社区戒毒流程图五篇



第一篇:社区戒毒流程图

期满进行效果评估 解除社区戒毒或康复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戒毒(康复)期满提出意见 解除社区(康复)戒毒 两年后做出评估 提前解除 按期解除 延长一年 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生理脱毒 就业指导和援助 道德法制教育 定期尿检 职业技能培训 无条件在社区戒毒(康复)的 期满解除 责令社区康复 生理脱毒 身心健康 生产劳动 职业培训 法制教育 主动登记主动戒毒 免于治安处罚 吸毒成瘾人员 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 责令社区戒毒 具备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 接受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乡镇街道和家属 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 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制定社区戒毒(康复)计划 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帮教 建议到康复场所进行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 在康复场所进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帮教 对接受社区戒毒人员的检测,三年内不少于22次。第一年为每月检测1次,第二年为每2个月检测1次,第三年可以每3个月检测1次。对接受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三年内不少于12次。第一年可以每2个月检测1次,第二年可以每3个月检测1次,第三年可以每6个月检测1次。

一年后做出评估 主动登记主动戒毒 免于治安处罚 吸毒成瘾人员 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 责令社区戒毒 具备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 接受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乡镇街道和家属 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 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制定社区戒毒(康复)计划 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帮教 建议到康复场所进行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 在康复场所进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帮教 生理脱毒 身心健康 生产劳动 职业培训 法制教育 责令社区康复 期满解除 在康复场所进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帮教 建议到康复场所进行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 无条件在社区戒毒(康复)的 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帮教 制定社区戒毒(康复)计划 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 通知乡镇街道和家属 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具备社区戒毒(康复)条件的 责令社区戒毒 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 吸毒成瘾人员 免于治安处罚 主动登记主动戒毒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程图 通知

第二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流程图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程图被责令社区康复、但未报到社区康复人员尿样毒品检查区禁毒机关(公安部门)摸底、排插发现或查获吸食、注射毒品嫌疑人员被责令社区康复、但未报到社区康复人员经区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吸毒成瘾严重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汇吸毒成瘾由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禁 毒 专 干报组成禁 毒 民 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下设若干帮该小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拒绝签署认定为戒断三年以上人 员社区康复期满两次以上不纠正社区康复在社区戒毒期间违 规 告 诫社 区 干 部社区医护人员定 期 访 谈心 理 咨 询行 为 矫 正康 复 治 疗禁 毒 志 愿 者告知权利和义务,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家 属社区戒毒期满社区戒毒(康复)执行期限届满,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定期评估、适时调整计划和措施定期检测或抽检美沙酮维持治疗制定针对性戒毒(康复)计划和工作措施

第三篇:2011社区戒毒

2011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已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关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工作要求,切实推进社区戒毒等工作的开展,根据省厅和省、市禁毒办的有关要求,结合我辖区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试点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个人档案和帮教档案,建立帮教小组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利用家庭成员、亲属、邻里、居民组长等社会关系,帮助戒毒;及时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戒毒人员开展社会劳动,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帮助教育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二、目标和任务

按照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正、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在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试点工作中,建立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戒毒工作新体系。努力实现吸人员戒断毒瘾、身心康复、回归社会的最终目标。

三、主要工作职责是:

1、准确掌握社区戒毒人员的具体情况,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制定戒毒帮扶计划。

2、协助有关单位对无业的戒毒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社区戒毒人员处理家庭关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定期上门进行家访或与社区戒毒人员谈心,了解社区戒毒人员的思想、生活、交友、行踪等情况。

4、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适时或不定期的尿检,做好记录,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治疗的信息。

5、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法制、禁毒宣传教育,并开展心理辅导,提高拒毒、抗毒能力。

6、发展禁毒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加入到禁毒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7、社区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时,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进行书面告诫;严重违反戒毒协议的或在社区戒毒期间又有听毒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8、社区戒毒人员接受戒毒满三年的,经综合评估后,认为已经戒除毒瘾的,社区戒毒工作组提出意见,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办公室报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

四、社区戒毒对象和工作流程

(一)社区戒毒的适用对象 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1、因听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3、不满十六周岁以上的;

4、七十周岁以上的;

5、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6、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执行。

(二)社区戒毒工作流程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对我辖区吸毒成瘾人员拟予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制作《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并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并在3日内通知社区戒毒办公室和社区戒毒人员家属。社区戒毒人员在接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后的七日内到社区戒毒办公室报到。社区戒毒办公室可指定社区戒毒工作组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社区戒毒工作组应当认真履行社区戒毒工作职责,对社区戒毒对象进行登记,制定社区戒毒计划,通过尿检、谈话、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学就业援助、告诫、戒毒情况定期评估等方式和途径,对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其中每月对吸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小结,每半年进行戒毒工作评估。

社区戒毒人员要按规定接受检测。在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过程中接受检测的次数不得少于28次。其中第一年每月检测一次,第二年每两个月检测一次,第三年每季度检测一次,并自觉接受不定期的检测的次数不得少于6次。

社区戒毒人员如有情况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日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工作组报告,按照返回并接受尿检,在外出期间要按规定寄回当地公安机关的尿检证明;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须提前十五天向社区戒毒机构书面申请,不得擅自离开。

社区戒毒工作组对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进行书面告诫;对严重违反戒毒协议的或在社区戒毒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社区戒毒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社区戒毒工作组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3、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社区戒毒工作组提出意见,报社区戒毒办公室后,报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通知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

五、具体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是贯彻实施《禁毒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街道禁毒办领导要深入试点工作一线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加强指导,保证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2、抓住重点,探索创新。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中要抓住四个重点:一是明确和落实主管科室和具体职责;二是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和工作新体系;三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四是解决人员和经费保障制度。

各社区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大局着眼、细节着手,不等不靠,敢想敢干,勇于创新,要善于从本地实际出发,长城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1.3.22.

第四篇:社区戒毒

心瘾与毒瘾的区别

1.表现的区别:狭义的毒瘾是指人对毒品的异常性依赖。当脱离吸食毒品时,往往表现为躯体上的不适。如:最初表现为哈欠、流涕、流泪、出汗等;逐步发展为软弱无力、失眠易醒、情绪恶劣易激惹、抑郁等。心瘾是毒瘾的续延结果,是由于长期的吸毒-戒毒-复吸的过程中,逐步发展成生活习惯、生活理念、人格、行为能力等一系列的异常改变。如:消极的人生观、丧失责任感、人格分裂、性情易燥、逆反行为等。

2.治疗时限的区别:对毒品的依赖是比较容易脱掉的,目前通常采用较多的是M-B综合治疗方案,一周内24小时监护、安全脱毒;一般再有30-40天的疗养期,便可以达到基本的躯体康复。而心瘾的依赖主要是心理性依赖,是一个比较缓慢的形成过程,它是人的思维方式、思维习惯的异常改变,引发了一系列行为习惯的改变,并随着复及往返的过程,更加固守,所以心瘾是一个需要很长时间的康复过程。

3.治疗方法的区别:毒瘾的治疗通常是采用在隔离毒品的环境条件下,使用替代药品或脱毒的药品配合疗养,逐步控制、暂缓症状。心瘾的治疗是以心理干预-心理自救为主的心理治疗过程,它对吸毒人员的生活理念、生活方式、人格倾向及行为进行矫治。

什么是心瘾

一、什么是心瘾

“心瘾”是一种俗称。确切的说法应是异常的心理依赖(或精神依赖)。它表现为对毒品(成瘾类药物)具有强烈的心理渴求和精神依赖性。精神依赖性亦称心理依赖性,是指多次反复使用毒品后,使人产生的愉快满足的欣快感觉,这种心理上的欣快感觉,导致吸毒者形成对所吸食毒品的强烈渴求和连续不断吸食

毒品的强烈欲望,继而引发强迫用药行为,以获得不断满足的心理活动。吸毒者成瘾后的“终生想毒”和戒毒后又复吸,就是其心理依赖性的内在反应。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现精神依赖后,即使经过脱毒治疗,在急性期戒断反应基本控制后,要完全康复原有生理、心理机能往往需要数月年甚至数年的时间。出现精神依赖具体表现有:

(一)吸食毒品逐步成为生活的重心与中心。

(二)正常人的一般性生活习惯被改变。如:生活规律的改变等。

(三)行为能力的退化和减低。如:动作迟缓、丧失劳动能力等。

(四)社会交往与社会生存的缩小或减弱。如:无法与人交流、不能参加工作等。

(五)人格的改变。如:易说谎、性格偏执、强烈的敌对心、逆反行为等。

(六)自我控制能力、调节能力、心理平衡能力的异常改变。

对待吸毒者的七大误区

误区一:吸毒、药物滥用纯粹是意志或人格力量的失败。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吸毒、药物成瘾是一种发生在大脑的慢性复发性疾病,因此吸毒、药物滥用者与患有其他躯体疾病患者一样,都是病人。在吸毒、药物滥用过程中,病人大脑的结构和功能均发生了改变。诚然,吸毒、药物滥用者以强制(冲动)性用药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但这种行为与反复使用药物过程中发生的大脑改变密切相关。近年来发现,遗传因素与个体药物成瘾的发生或多或少有一定的关系。

误区二:为吸毒成瘾者耗资治疗不值得---这是浪费。在对药物成瘾确实有效的治疗上投资,能降低毒品、成瘾药物对健康和社会负面影响(例如:犯罪、经济负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等)。国外的研究证明,用于治疗每一美元的投入可获得七美元的回报。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治疗均有成本效益,其耗资低于逮捕入狱的耗费。

误区三:吸毒和酒精相关问题主要存在于发达国家。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吸毒、酒精滥用相关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呈上升趋势,我国也不例外。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国际毒潮不断侵袭中国,过境贩毒引发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死灰复燃;吸毒人数持续上升,毒品案件不断增多,危害日益严重,禁毒形势严峻。1999年,全国共查获毒品犯罪案件6.5万起,缴获海洛因5.364吨、鸦片1.193吨、冰毒16.059吨,以及部分可卡因、摇头丸(MDMA)、大麻等,破案数和缴获毒品总量分别比1998年增加2.4%和33.6%。中国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1991年为14.8万,1995年为52万,1999年为68.1万。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国已由毒品过境受害国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消费并存的受害国。据统计,吸毒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千亿元,更为严重的是,吸毒使劳动力丧失、国民素质下降、疾病传播。我国70%的艾滋病患者是由共用注射器注射毒品而感染。可以说,吸毒问题涉及到国家的安危、民族的盛衰、子孙后代的幸福,不能等闲视之。

误区四:吸毒者未受到足够的惩罚。首先,从医学的角度看,吸毒导致脑部功能与结构的变化,吸毒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他们属于病人的范畴,因而应该接受治疗,而不仅仅是惩罚。吸毒者处于社会边缘

状态,更需要社会关心、治疗。当然,对于吸毒行为需要一定的社会控制和必要的惩罚,但仅仅把他们囚禁起来,予以惩罚,而不予任何形式的治疗,只会加重他们对主流社会的不满和报复,或“破罐子破摔”。所以,惩罚并非是有效的预防或治疗策略。

误区五:戒毒所能解决吸毒的所有问题。治疗药物依赖没有神奇的方案,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戒毒所主要能提供某些方面的医疗服务,如使用医疗手段,使发瘾的严重程度降低。但必须认识到,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复发性疾病,在彻底戒除之前往往需要重复多次的治疗。对于成功的康复,治疗后的照顾和患者本人的决心均非常重要。

误区六:吸毒、药物成瘾很容易戒掉。由于发瘾的痛苦和强烈的渴求,药物成瘾者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他们一旦发瘾,就不顾一切吸毒和反复用药;他们面对吸毒、滥用药物对个人健康、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的不良后果,无力摆脱。很少吸毒成瘾者不想戒毒,也多次尝试,但常常会失败。不过,很多吸毒者经过治疗与康复,在家人、社会的帮助下重返社会,成为社会的健康一员。

误区七:一旦吸毒,终生吸毒。有人随访了100名海洛因使用者,在吸毒20年后,35%已戒了毒,25%死亡,25%还在吸毒。尽管吸毒者预后不佳,但毕竟有三分之一的人能最终摆脱毒品。不可否认,有不少吸毒者自暴自弃,毫无戒毒动机,对此类人单纯脱毒治疗当然无效,反复进戒毒所的人也都是此类人(已成功戒毒的人也不会让大家知道他有吸毒史),所以就给我们造成了毒不能戒掉的印象。即使是反复戒毒、反复吸毒,也不能说戒毒完全无效。国外研究发现,经过戒毒治疗后,病人常常改变吸毒方式,如改注射为吸入,这对于防止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有极大的好处。

毒品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如何选购年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相关规定,我国毒品犯罪包括以下罪名: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55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的,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

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 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如对同一宗毒品制造后又走私的,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

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2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353条 第1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351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350条 第1款 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1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349条 第1款、第2款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药物戒毒

现有的戒毒药分为西药类戒毒药与中药类戒毒药两种。

西药类戒毒药又分为治疗与抗复吸药两种。治疗药目前主要指用于早期脱毒的药物。这类药物主要有阿片受体激动剂和非阿片受体激动剂两类。阿片受体激动剂主要有美沙酮、丁丙诺啡腓、二氢埃托啡等,其主要特点是能快速脱毒,但会产生成瘾性.非阿片受体激动剂这类药物有可乐定、洛非西丁、东莨菪碱等,这类疗法可避免对药物的依赖,也有一定的疗效,但副作用较大,严重的甚至造成生命危险。西药类戒毒药全是化学品,作用强,毒性也强,使用后复吸率高,而且多种西药本身也具有成瘾性。

抗复吸药采用纳曲酮可在足量服用期间抵抗吸毒造成的后果,消除吸毒产生的欣快感和身体依赖。但服用纳曲酮不能减轻稽延性症状,因而能坚持服用纳曲酮半年以上的人数只占用药人数的20%左右;因参附脱毒胶囊能有效控制解除戒毒后的稽延性症状,现一般多采用参附脱毒胶囊、纳曲酮合用或单用参附脱毒胶囊抗复吸效果显著。

中药戒毒具有悠久的历史,18世纪末的中国即有中药戒毒的运用,并已形成一套完善的理论:健康的机体阴阳平衡、气血充盈。而毒品进入人体后,损耗脾肾的阴气,引起阴阳失调、气血亏损,造成湿浊内生,全身各通路堵塞,进而阻塞心窍,完全损害大脑,所以吸毒症表现为全身各种功能全部失调。要达到成戒毒的目的,就要调节阴阳、通心窍。中国古代的医学在戒毒万面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清代的禁烟英雄林则徐即是其中一例。中药类戒毒药的使用早在我国18世纪末就已开始,当时应用最广的有戒烟丸、忌酸丸和补正丸。20世纪30年代后在山西等地出现了曼陀罗戒毒丸。现目前参附脱毒胶囊比较常用。

中药戒毒重视整体治疗,在消除稽延性症状、康复期的全面调理等方面具较好的作用。在西药已被证明不能彻底戒毒后,医学界已逐渐转向中药戒毒研究,寻求戒毒解毒的新出路。

第五篇: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浅

在中国悠久璀璨的文明史上,没有第二种商品曾经像鸦片那样,震撼过这个古老国度的根基,并给她带来难以估量的灾难与耻辱。时至21世纪的今天,毒品仍是困扰中国发展、危及社会秩序、损害民众健康的重大社会问题,如何能够戒断毒瘾更是困扰我们的疑难问题。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我国戒毒模式作了重大调整,提出以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为重点的戒毒工作思路。本文拟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理念、意义两方面进行简析,并就如何抓好该项工作提几点建议。

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理念

某种物质所以被称为“毒品”,就是由于它们在服用后极易成瘾,即对其产生了依赖性。这种依赖性既包括生理上的,又包括心理上的。根据实践经验,对于吸毒者,只要使其脱离毒源,在辅之以药物治疗,一般需要15日左右就能从生理上脱瘾。但戒断后的巩固率却很低,一般只能达到10 %左右。这是为什么呢?究其原因主要是心理上的依赖性难以解除。吸毒者成瘾,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心理上的因素,吸毒能使人产生欣快感,大多数人是为了追求心理上的满足而吸毒,即使实施了药物戒断,一旦重返社会,再次融入从前的环境,四处充满诱惑,又会重享吸毒的片刻“幸福”,再加上自己的意志薄弱,就很容易走上复吸之路。多年来,尽管许多社会工作者和医学工作者在这方面作了很大的努力,但在心理戒断方面,却始终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社区戒毒(康复)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对吸毒人员在法律上如何定位,一直是专家、学者们研究谈论的话题。有些提议把吸毒作为犯罪,有些认为吸毒是病态,一直争论不休。前者认为吸毒人员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仍然吸食,显然是违法者,后者看到吸毒对于吸毒者本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吸毒成瘾者显然是毒品的直接受害者。

医学研究表明,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的易复发的脑疾病,它同其他疾病一样,有自身的发生发展规律。欣快感是使用毒品的重要动因,吸毒者通常伴有其他躯体疾病和精神疾病,躯体疾病包括内脏疾病、肝炎、艾滋病、结核病等,精神疾病包括人格障碍、抑郁症等。长期停止吸毒后也很容易复吸,心理渴求有着复杂的生物学基础,是客观存在的症状,也非戒毒者主观意志所能控制。因此,吸毒人员是特殊病人,复吸是吸毒成瘾者发病规律和病态特征的表现形式。因此,《禁毒法》在“戒毒措施”一章开宗明义地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不难看出,社区戒毒的目的是以“教育、挽救为目的”的理念,通过帮助,把吸毒人员从毒品世界中拉回来,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二、开展社区戒毒(康复)的意义

《禁毒法》坚持以人为本,第四章“戒毒措施”将以往实行多年,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种戒毒措施,进行了注重人性化与提高戒毒效果的整合,更加讲究科学性。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原先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加了戒毒康复等相关内容。这标志着我国禁吸戒毒工作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一大步主要体现在两点上:一是强调对吸毒人员要教育、挽救,改变了原先对吸毒人员以惩戒为主的做法;

二是将一直以来都是由公安机关一家行使戒毒职责,改变为由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参与戒毒工作。

对于有效解决毒品问题具有深远意义:

首先有利于将禁毒由政府行为、部门行为转变为全社会的行为。实践证明,要有效解决毒品问题仅靠政府号召、公安机关单打独斗是不可能实现的。现在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其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功效不可低估,以往公安部门一家累死累活、付出很多、成效甚微,改由街道、乡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力量更为壮大,资源更加丰富,方法更为多样,工作更加深入,成效也必将更加显著。

其次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全国累计发现并登记的吸毒人员达100多万之众,把他们都当成违法者,一味地打击、惩处,只能引起吸毒人员强烈的反社会心理,他们吸了戒、戒了吸,“破罐子破摔”,丧失了改正的信心,与社会对立,以身试法,从事贩毒、盗窃、抢劫等活动。吸毒人群相对于正常人群来说,他们的心态非常封闭,因为社会上只要听说某某人吸毒,正常人肯定避而远之,但在吸毒人群中,因为都是吸毒者,遇有“知音”,就找到了“平等”。吸毒人群逐步地被社会“边缘化”的窘境,使他们感觉自己被家庭、被社会抛弃了,因此相互之间结伙抱团,又会引发诸如抢劫、盗窃等一系列的“次生灾害”,对社会和谐稳定构成了直接而现实的威胁。实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就是要创造一个社会包容吸毒人员的氛围,让吸毒人群找到“家”的感觉,得到真情与真爱,使之消除对立情绪,与主流社会合拍,重拾戒毒信心,彻底摆脱毒魔,回归正常生活。"

三、抓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几点建议

虽然说社区戒毒(康复)是有基础的,是对我国近年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中对戒毒出所人员落实社区帮教措施的成功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但是社区戒毒(康复)仍是一种全新的戒毒模式,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我们只能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完善。本文认为要抓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首先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落实责任。社区戒毒是县(市)、区的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乡(镇)、街道的一项全新的行政工作。作为禁毒工作一项重要内容之一的戒毒工作,由过去公安机关及戒毒专门机构采取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方式,调整为社区康复、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作为一种全新的戒毒方式,即由政府挂帅,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保障、教育等相关部门及全社会共同参与,以社区为主体负责具体实施的社区戒毒方式。因此要抓好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工作,首先要从领导层开始转变工作观念,提高各级领导对禁毒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对社区戒毒工作的认识,其次要建立健全禁毒工作组织体系,真正形成政府领导挂帅,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机制,才能使其切实发挥作用,再次要分解社区戒毒(康复)试点各级各部门责任,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并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如:宁波市委市政府对各成员单位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任务分工进行了明确;以为禁毒委办公室增加专职副主任职数的方式来充实各级禁毒委办公室力量;规定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增挂禁毒办牌子,设立禁毒工作办公室;要求每个县(市)区均要建立符合要求的社区戒毒工作医疗机构和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点。

(二)加大经费投入,搞好戒毒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落实到最基层,那就是社区。社区是乡(镇)街道所辖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绝大部都没有收益,仅有的办公经费都难以保障原有的工作开展。因此,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要经费来源需要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费大致可分为宣传经费、办公阵地建设及办公经费、专职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工资及兼职社区戒毒工作人员补贴、兼职社区医务工作人员补助、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费用、社区戒毒人员尿检费用、社区戒毒工作者帮教技能培训费用等。有力的经费保障机制是抓好社区戒毒试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确保社区戒毒工作长效开展的坚强后盾,应此要依法将禁毒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对于美沙酮维持治疗点的建设,政府在经费上应给予全额保障;要研究建立相关机制和政策,引导和鼓励吸毒人员坚持治疗,防止因贫困服不起药的吸毒人员脱失治疗;落实戒毒场所建设等相关经费。

(三)强化宣传措施,营造戒毒氛围。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应把宣传教育贯穿始终,针对外来人员、青少年、吸毒高危人群三个层面,启动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宣传网络,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一是要深入学习贯彻《禁毒法》,对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重要意义、任务要求和如何开展工作进行深入的学习培训,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对戒毒工作的认识,调动工作积极性。二是各级禁毒委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突出学生、社会闲散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易涉毒重点人群以及重点场所的宣传教育,坚持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教育相结合,社区戒毒宣传与普法、科普、公民道德、艾滋病防治等宣传教育相结合,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和组织专题宣讲团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三是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丰富多彩的宣传,通过组建社区戒毒宣传队、发放资料、开展禁毒知识咨询、座谈会和学习会等活动,向群众和涉毒对象广泛宣传《禁毒法》。形成浓厚氛围,提高广大群众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正确认识。四是要利用各种形式,全面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工作。

(四)组建戒毒队伍,落实工作措施。落实具体从事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是开展工作的关键,因此各乡(镇)街道应专门落实分管领导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以主要精力来抓好试点工作;社区应建立责任人制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吸收民警、志愿者、医务人员、戒毒对象监护人、戒毒对象所在单位代表六位一体的帮教体系。并建立和完善各类人员、机构的职责及社区戒毒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考核和评价社区戒毒工作效果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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