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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支持银湖湾滨海新区加快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5篇范例)

对于支持银湖湾滨海新区加快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5篇范例)



第一篇:对于支持银湖湾滨海新区加快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支持银湖湾滨海新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加快银湖湾滨海地区开发建设,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赋予江门的重要使命。为推动银湖湾滨海新区加快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抢抓“双区”建设和广州、深圳“双城”联动机遇,按照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动产城融合、聚焦高端、特色发展,努力将银湖湾滨海新区建设成为内地与港澳融合发展示范区、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新的增长极、高水平区域协同发展新样板、江门滨海绿色智慧新城,担当江门投身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排头兵和主战场。依托银湖湾滨海新区建设,引领带动粤港澳大湾区(珠西)高端产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取得新突破,为奋力打造珠江西岸新增长极和沿海经济带江海门户贡献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 2025 年,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打下

坚实基础,高效顺畅的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核心区框架基本成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若干重大产业项目稳步落地,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江港澳合作不断深化,形成各功能区域统筹建设、协同发展的格局,成为江门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到 2030 年,滨海新区产业和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高端高新产业、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明显,与港澳市场互联互通水平进一步提升,滨海绿色智慧新城基本成型,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珠江口西岸辐射带动力强的重要增长极。到 2035 年,滨海新区综合实力全面增强,城市品质全面提升,核心区人口规模达到 20 万人以上,与港澳市场高水平互联互通基本实现,各类资源要素高效便捷流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的重大平台、对接沿海经济带的战略支点地位全面确立,成为国际节能环保产业集聚地以及面向港澳居民和世界华侨华人的引资引智创业创新平台,全面建成粤港澳大湾区现代化滨海新城。

二、创新体制机制

(三)完善新区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对银湖湾滨海新区建设组织领导,中共江门市银湖湾滨海新区工作委员会书记由市领导兼任,建立“市直派出机构+新区内设机构+有关事业单位+开发平台”管理模式,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财政等有关部门在银湖湾滨海新

区逐步设置派出机构,进一步优化银湖湾滨海新区管理体制机制。做好新区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规定和人员编制事项。积极引进专业人士,面向全球选聘新区高级管理人员,优化新区管理队伍结构。新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封闭运行,独立核算。新区财政收支预算属地管理,报新会区人大审批。

(四)赋予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赋予新区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扩大新区在政府投资、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等领域管理权限。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强化市、区权责分工,明确赋权事项目录和承接主体,以清单形式赋予新区。理顺新区及属地镇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责,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新区规划、建设、招商、服务等工作,崖门、古井、沙堆等属地镇负责征地拆迁及有关社会事务。

(五)创新开发建设机制。建立优质项目快速落地建设机制,深化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流程再造,进一步压缩政府和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健全重大产业项目预审批机制,探索推行“标准地”土地供应,试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带设计方案出让制度,实现企业拿地即可开工。试行土地与路、桥、文体中心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捆绑出让制度。在严格执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各项规划管控指标前提下,在新区探索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试点,率先探索详细规划编审体系。探索土地合作开发新模式,通过

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旧村庄拆改等方式腾退集体建设用地,鼓励国有资本、镇(街)及村(社区)采取入股、联营等模式发展优质产业项目。探索镇村工业园改造新模式,创新土地性质、产权归属、建筑主体结构“三不变”改造机制,通过优化审批流程、优化规划土地审查标准、创新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增设配套设施等措施鼓励改造提升。创新连片改造机制,运用依法回收、承租改造、政府回购、股份合作、空间置换等方式推动连片改造。创新零散土地归并整合,通过土地物业置换、以房换地、合作共建等方式,连片统筹多个权利人相邻零散地块。

三、创 新投融资模式

(六)组建市级新区综合开发运营平台。筛选存续期 3年以上且未进入政府融资平台名录的市级国有企业,直接改组成立新区开发公司,由市本级控股并全权委托新区管委会管理。支持和推动新区开发公司持续做强做优做大,市本级和新会区通过注入资本金、划拨经营性资产、资源等方式,不断扩大公司有效资产规模。依法合规支持和授权新区开发公司全面参与新区基础设施、土地开发、产业园区、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开发、建设、管理及运营。

(七)推动社会资本参与新区开发建设。积极运用 PPP、TOD、特许经营等模式,加快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引入有实力产业新城投资运营商,建设专业产业园区和

推进片区整体开发。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银行长期贷款、低息贷款。加大基金、保险、信托、券商、银行等资金对接,支持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产业和基础设施类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提供融资支持。支持新区开发公司积极面向资本市场,运用各种市场化融资手段。鼓励到澳门发行债券募集资金,通过银团贷款、跨境直贷等方式,从澳门商业银行融入长期低廉资金支持新区建设。

四、促进现代产业集聚发展

(八)优先发展高端高新产业。以粤港澳大湾区(珠西)高端产业集聚发展区为依托,高质量编制银湖湾滨海新区产业规划,强化全产业链招商和大项目落地,重点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通用航空与海工装备、新材料与新能源、节能环保与智慧照明、生物医药与健康医疗、高端装备制造及精密制造等产业集群,打造大湾区先进制造业集聚区。支持珠西新材料集聚区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高性能功能材料,推动关键战略材料本地化、规模化,打造国家级绿色新材料产业基地。支持粤澳(江门)产业合作示范区壮大集成电路板、汽车零部件、节能环保智能家电制造和绿色环保表面处理等产业规模,打造国际节能环保产业集聚地。培育壮大银洲湖中小船舶制造基地,积极对接港澳延伸产业链,打造港澳籍船舶维修基地。大力发展生物医药、中医药产业,加大力度引入重大医药产业创新研发平台,推动医药产业向产业链高

端迈进。

(九)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科创教育、城市综合服务、滨海旅游、康体养生等产业,支持新区加强与国内外大型文旅产业集团合作,加快优质文旅项目建设,完善游艇旅游软硬件设施建设,推动“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政策落地,打造国际旅游目的地和集散地。支持金融业集聚发展,鼓励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在新区设地区总部或开设分支机构。大力拓展新区与港澳在金融、文化创意、职业教育、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领域合作。

(十)支持打造品牌产业园区。对新区范围内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新型科技园区、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等品牌的产业载体,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培育和引进先进制造业、建筑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综合型总部企业,以及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等职能型总部企业。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提升总部职能。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参照《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江府〔2019〕33 号)予以奖励。

五、支持优质项目加快落户

(十二)给予效益贡献奖励。对新引进或增资扩产的工业类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以上的,自建成投产后第二个至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当年每亩用地综合贡献超过合同约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 10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 亿元。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四个至第六个完整会计年度,当年每亩用地综合贡献超过合同约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 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对特别有利于推动新区发展或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可按“一企一议”办法研究制定扶持政策。

(十三)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投资超 10 亿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厂房、设备、配套设施等)实际投资总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中,属于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A 股上市企业投资的工业类项目,奖励标准提高至 8‰-1%,最高不超过 1 亿元。

(十四)给予高管人才奖励。符合第十二、十三条奖励条件的重特大产业项目,自投产后的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 年内,每亩用地年综合贡献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高层管理人员,按其当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最高不超过 80%标准

奖励个人,每人每年最高 100 万元。同时,在人才保障住房、子女入学教育等方面参照有关人才政策给予优先安排。

(十五)给予招商合作机构奖励。对经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成功引进约定重特大目标项目的,按条件给予目标项目引进支持,单个项目给予 50 万元奖励,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年。

以上奖励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资金由新区管委会统筹上级支持和自有财力落实。

六、提升创新创业水平

(十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初次或重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的企业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对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按政策给予扶持。对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在新区设立的研究院所,按“一事一议”给予扶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需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十七)培育高层次人才集聚区。推行“政府+中介+企业”引才模式,对推荐引进人才的个人和经营性人才服务机构给予奖励。打造人才驿站,设立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

务中心。加强高端人才培育和扶持,对入选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并获资金扶持的团队和个人,分别按照国家资助额 1:2 和省资助额 1:1 的比例给予资助。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创业园、创业带动就业基地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给予 300 万元、15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和连续三年每年 200 万元、100 万元的运营补贴。带产业项目落户新区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最高 2000万元资助。以上奖补按我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

(十八)打造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支持港澳高等院校在新区设立分支研究机构,鼓励港澳高校专家、教授、优秀青年将科研成果在新区进行成果转化,对落地新区并已获得港澳政府资助的创业项目给予办公用房补贴。统筹用好人才专项资金,资助海外归国人才和港澳专家、教授、优秀青年人才创新创业,打造面向港澳居民和世界华侨华人的引资引智创业创新平台。

七、提升城 市功能品质

(十九)加快交通设施互联互通。加快江门大道南、沙堆至古井公路建设。推进银洲湖高速建设,规划建设斗恩高速及银湖湾滨海新区跨至珠海富山新城通道。推进珠江肇高铁、珠斗城际及其西延线、广佛江珠城际银洲湖城际支线规划建设。推进崖门出海航道二期工程,提高水路运输服务水平。

(二十)推进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支持新区核心区规划建设绿色城市、海绵城市、智慧城市,适度超前布局环保和智能基础设施,构建数字化、智能化、节能化的城市运行、城市治理和民生服务体系。高标准实施新区 10 年基础配套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市政道路和现代供水、雨污排水、电力、通信、管道燃气、综合管廊、堤围水闸、排涝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支持滨海新区核心区建设广东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示范区,加快建设红树林滨海公园、沿海景观带等景观提升工程。加强 5G、充电桩、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智慧交通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一)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以产城融合、绿色智慧为导向,合理配置教育、医疗、文体、商业、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推动市级优质基础教育学校、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布局新区,增强新区人口吸引力。支持新区引入港澳和国内知名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发展优质教育产业和高端医疗服务业。设立银湖湾滨海新区公共服务中心,实现高频服务事项全城通办,提供便利高效政务服务。

八、加强资金保障

(二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自 2020 年起 8 年内,市本级和新会区对新区核心区实际分享的税收收入、随税附征的非税收入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的增量全额返还,对除核心区以外的控制区按实际分享的增量 50%返还,由新

区管委会统筹安排用于新区建设。加大土地收入支持力度,2020 年起 10 年内,新会区将源自银湖湾滨海新区的区属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后全额返还新区管委会。结合重大项目、重大平台建设资金统筹机制,每年对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项目建设资金给予支持。新区基建工程投资支出原则上自行筹融资解决,可享受市财政资金支出的项目由新区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专题报请市政府。

(二十三)设立新区建设发展扶持资金。自 2020 年起10 年内,前 5 年市本级每年统筹安排新区扶持资金 1 亿元,由新区管委会统筹用于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引进重大项目、重大公益性项目等,推动新区加快发展。后 5 年根据新区实际发展需要,加大扶持力度。

(二十四)加大政府债券资金支持。积极向省争取一般债券额度投入新区无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做好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发债项目策划及储备工作,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在地方政府债务空间内,债券额度分配向新区倾斜,推进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九、强化自然资源保障

(二十五)多措并举保障建设用地需求。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统筹全市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倾斜支持新区建设发展。积极争取把建设项目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清单,由国家统筹保障用地指标。加快盘活存量建设

用地,通过提高批而未供土地供应量、加大闲置土地处置量、自行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保障新区建设用地需求。对新区使用林地指标需求适当优先解决,统筹解决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项目建设的林地定额指标。加快理顺插花地权属问题。

(二十六)支持土地整理和开发利用创新。强化土地整备和用地监管,建立健全新区土地整治储备机制,由新区管委会负责新区土地收储、预征土地统筹等工作,形成“统收、统储、统放”的土地储备、开发和供应机制。探索建立与产业关联的差异化土地价格机制,对引进目标产业尤其是龙头、重点企业的,给予用地政策优惠。依托现有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实施辖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统一发布各类土地交易信息。建立产业用地全过程监管机制,健全“亩产论英雄”评价体系,加强投产项目效益监测跟踪和考核评价,严格落实出让地块违约责任追究。支持引入土地 1.5 级开发,以新区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为主体,将近期未纳入土地出让计划、潜在价值较高、手续完善的政府储备建设用地,通过短期租赁方式进行过渡性开发利用,加快新区综合服务中心、展览中心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盘活政府控制的储备土地,发挥土地预热效应,提升区域价值。

(二十七)推动用海区开发利用。支持引入国家和省重

大涉海项目,推动银湖湾用海 A 区开发利用。支持银湖湾用海 B 区按照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规定补办项目用海手续。支持利用国家新一轮海岸线修测工作契机,将银湖湾用海 C 区纳入土地管理范围。

十、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八)加强工作协调。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银湖湾滨海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市大湾区办要积极争取将新区纳入省级重点平台统筹推进,市大湾区特色合作平台建设专项小组负责加快新区建设协调推进工作,督促落实有关工作部署。市银湖湾滨海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每季度听取 1 次新区建设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资金安排、体制创新等重大问题。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发挥重大平台市级统筹机制政策优势,健全银湖湾滨海新区指挥部专项调度机制及市直部门专项协调机制,协调好属地镇(街),提升新区整体工作效能。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狠抓工作落实,及时解决关键问题,全力支持新区加快发展,确保规划、土地收储、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批等事权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二十九)加强督促落实。建立银湖湾滨海新区建设工作责任分解制度,明确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主体、进度要求和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考评督查机制,研究制定新区建设综

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检查督促,定期公布推进情况,表扬先进,惩戒懈怠。落实领导责任制,将新区建设工作纳入各相关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强化问责追责,倒逼工作落实,推动新区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建立激励机制,按规定对新区建设中表现突出的集体、个人通过记功、优先提拔使用等形式进行奖励。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银湖湾滨海新区建设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6 月

附件:

关于加快推进银湖湾 滨海新区建设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银湖湾滨海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财政支持政策。

一、设立新区建设发展扶持资金

自 2020 年起 10 年内,前 5 年市本级每年统筹安排新区扶持资金 1 亿元,由新区管委会统筹用于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引进重大项目、重大公益性项目等,推动新区加快发展;后 5 年根据新区实际发展需要,加大扶持力度。

二、给予增量资金支持

自 2020 年起 8 年内,市本级和新会区对新区核心区实际分享的税收收入、随税附征的非税收入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的增量全额返还,对除核心区以外的控制区按实际分享的增量 50%返还,由新区管委会统筹安排用于银湖湾滨海区新区建设。银湖湾滨海新区控制区范围:包括环银洲湖、黄茅海和虎跳门海岸的崖门镇、古井镇和沙堆镇部分区域,面积约 340平方公里;核心区范围:南至黄茅海,北至省道S365、西部古兜山休闲度假区,东至崖南墟镇,总用地面积约 55平方公里。

三、加大土地收入支持力度

2020 年起 10 年内,新会区将源自银湖湾滨海区新区的区属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后全额返还新区管委会,统筹安排用于新区建设。

四、加大政府债券资金支持

积极向省争取一般债券额度投入新区无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做好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发债项目策划及储备工作,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在地方政府债务空间内,债券额度分配向新区倾斜,推进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五、给予其他重大项目和专项资金支持

结合推进重大项目、重大平台建设资金统筹机制,对纳入国家、省重大战略(包括发展区域、产业平台、文化平台等)或市委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部署,重点推进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优先支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银湖湾滨海新区建设和发展,市人才专项资金、市科技专项资金、市创业创新基金等专项资金向银湖湾滨海新区倾斜,特别重大事项可另行一事一议研究专项支持。

六、加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力度

积极运用 PPP、TOD、特许经营等模式,撬动具备实力的社会资本加快新区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深化与中国 PPP 基金合作关系,加强江门市 PPP 基金对新区的支持,进一步提高 PPP 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引入有实力的产

业新城开发运营商,探索运用片区开发性 PPP 模式。

七、支持做强做优银湖湾滨海新区开发平台

市、区两级政府通过注入资本金、划拨经营性资产、资源等方式,扩大新区开发公司有效资产规模。鼓励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运作,提升新区开发公司市场化运作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支持新区开发公司面向资本市场,开展市场化融资全面参与新区开发投资建设运营。

八、鼓励探索采用 5 1.5 级土地开发模式

以新区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为主体,将近期未纳入土地出让计划、潜在价值较高、手续完善的政府储备建设用地,通过短期租赁方式进行过渡性开发利用,加快新区综合服务中心、展览中心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盘活政府控制的储备土地,待片区预热、价值提升后,政府按约定收回土地,并按远景规划实施。

第二篇:对于支持返乡就业创业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返乡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市委各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返乡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五届32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日关于支持返乡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经济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进“生态富民”工程,积极鼓励和支持返乡就业创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苏北发展座谈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围绕生态富民,支持返乡就业创业,形成主体更加活跃、政策更加务实、平台更加多元、服务更加精准的返乡就业创业环境。

(二)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每年吸引返乡就业 8 万人、返乡创业 1 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4 万人次、创业培训0.5 万人次;建成省级以上返乡创业园不少于 1 个、市级返乡创业园不少于 2 个;建成乡镇(街道)网络创业孵化示范中心不少于 10 个、村(居)网络创业示范点不少于 50 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标准化建设全面达到省标以上。

(三)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外出务工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当年退役士兵。外出务工人员需提供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入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当年退役士兵需提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二、鼓励返乡就业 (四)促进“家门口就业”。大力实施“家门口就业”工程,积极发展接地气、易参与、长受益的“三来一加”项目,扶持项目做大做强,增强吸纳就业能力,支持返乡人员“家门口就业”。凡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返乡人员到“三来一加”项目就业的,实行按年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就业满一年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中级工 1500 元、高级工 2000 元、技师 2500元、高级技师 3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就业满两年和三年的,分别在上年补贴金额基础上上浮 20%。不足一年不予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

(五)实施免费职业培训。支持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返乡人员享受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返乡人员享受免费的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范围包括 SYB 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参培人员取得合格证书后,由培训机构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培育中介服务机构。扶持本地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做大做强,积极吸引外地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入驻我市,搭建促进返乡人员就业服务平台。中介机构向本地企业输送返乡人员,稳定就业满 1 年且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 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促进返乡创业 (七)发放创业“购房券”。参照《宿迁市人才“购房券”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对返乡创办企业且有固定场所、正常经营、销售稳定的返乡人员给予 5-20 万元“购房券”补贴。根据其带动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给予补贴,带动就业 10-29 人给予 5 万元,带动就业 30-49 人给予10 万元,带动就业 50-99 人给予 15 万元,带动就业 100 人及以上给予 20 万元。采取“先购房后补贴”方式,每年对带动就业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 4:3:3 比例分三年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八)鼓励电商创业。积极引导外出人员、知识型人才、退伍军人、乡村能人等“四大主体”投身电商创业大潮。在市区范围内对返乡人员创办的企业,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 5000 万元的,给予奖励 20 万元,并授予“宿迁市电子商务领军企业”称号;超过 5000 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 300 万元奖励 1 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上限 30 万元。获批“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的乡镇和“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的村居,给予 10 万元奖励,用于完善示范乡镇和示范村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创业办、市财政局)

(九)支持绿色创业。以“田园乡村”建设为抓手,开发一批休闲观光、乡村旅游等产业项目,按照“五小创业”要求,兴办一批小工厂、开设一批小网店、创办一批小物流、发展一批小服务、领办一批小农场,促进传统农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家庭农场,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省级家庭农场项目扶持,获批后将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项目资金补助。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农民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农民合作社项目,获评后按规定给予项目扶持。(责任部门:市农委、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

(十)扩大创业贷款支持。市区和县级创业担保资金总额至2018 年分别达到 3000 万元和 1000 万元,资金管理单位要与合作银行约定,使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可达 3 年。对于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持的返乡创业项目按规定据实予以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对于信用良好、贷款额度低于 10 万元的返乡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按规定落实“金种子”网络创业贷、电商贷、“小微创业贷”、“苏微贷”等政策措施,向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多样化、可选择的创业融资支持。(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创业办、市人社局、市经信委)

(十一)打造创业平台。把握国家返乡创业试点地区机遇,用好国家返乡创业试点地区政策,根据市域“4+4”、县域“2+1”产业体系定位,积极搭建创业创新平台,打造省级以上返乡创业载体项目。重点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物流等资源整合,完善咨询、融资、文化、休闲、商贸等服务功能,发挥试点地区示范引领作用。对获评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返乡创业园最高给予 100 万元补助,对获评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的返乡创业园给予 10-50 万元补助。(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二)选树创业典型。全市每年评选返乡创业优秀项目50 个,每个项目给予 2-5 万元奖励,评选返乡创业先进个人 50个,每人给予 1-3 万元奖励。要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宣传优秀创业典型事迹,发挥创业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创业办、市财政局)

四、优化公共服务 (十三)提升服务能力。重点做好返乡人员创业的项目推介、平台建设、技术引导、资金扶持、政策帮办、法律援助“六项服务”。制定政府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目录,科学合理确定购买项目和绩效标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设立专门的返乡就业创业服务窗口,为返乡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责任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四)加强“一网两库”建设。加快推进统一、高效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以“191”创业就业服务网为核心,融合市场招聘、市场微信、自助求职终端、APP 手机掌上就业、企业微场景“六位一体” 的网上服务平台。完善人力资源信息库和岗位需求信息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加强与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合作,建立定期统计分析机制,精准研判返乡就业创业状况。(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返乡就业创业工作,依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人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配套措施,强化工作推进,确保返乡就业创业各项扶持措施落到实处。

(十六)保障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要抓住宿迁作为“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试点市、国家返乡创业试点地区等机遇,从资金、项目、政策等方面积极对上争取。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各地统筹合理安排相关资金,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七)加强督查推进。各地、各部门要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将支持返乡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查、通报,绩效考核。

(十八)严格监管问责。各地、各部门应健全专项资金预算、审批、下达、拨付等管理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享受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篇:对于加快紫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紫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筑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源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府﹝2020﹞56 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破解制约我县建筑业发展的“堵点”和“难点”问题,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切实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到 2025 年,全县实现建筑业总产值达 35 亿元以上,其中县外产值达到 15%以上,建筑业增加值 20 亿元以上,全县新增建筑业一级企业 3 家以上,建筑企业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

二、工作措施 (一)支持建筑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晋升资质。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晋升工程勘察、设计综合类

甲级资质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晋升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中介服务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

2.培育建筑业骨干企业。每年评选一批本地建筑业骨干企业,由县政府命名为“紫金县建筑业骨干企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建筑业骨干企业评选和奖励办法”,在信用体系给予诚信加分。对获得奖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表彰为“紫金县建筑业优秀企业家”。鼓励建筑业优秀企业家积极参政议政。[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协办公室] 3.鼓励企业打造优质工程。在本县承建项目获得工程质量的,由县财政按获奖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詹天佑奖”的本地承建单位,奖励 100 万元;获得广东省“金匠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的本地承建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元、15万元;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本地承建单位,分别奖励 20 万元。凡同一工程多次获奖,均按就高奖项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4.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行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支付担保保证人开展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担保业务,充分发挥银行保函和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的积极作用,减轻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压力。实行差异化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对诚信度较好的施工企业,且 3 年

内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审批主管部门同意,工资保证金可减半缴存,但不得低于 10万元。(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各建设单位)5.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本地施工企业当年县外建筑产值每完成 5000 万元,依法纳税入统的,奖励 5 万元。本地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当年县外建筑产值每完成 1000 万元,依法纳税入统的,奖励 5 万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6.加大金融对建筑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本地银行、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本地企业县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予以支持和提供帮助。金融机构应按国家银信政策法规提高本地优质企业贷款授信额度,大力推广互保融资、融资租赁等多元化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鼓励银企合作,拓展建筑业骨干企业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县府办(金融工作组),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商业银行)7.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业主自主选择服务单位。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鼓励业主自主选择本地信用等级较高且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的勘察、设计、审图、造价咨询和施工、监理等企业。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欠薪的企业,同等条件优先评优评先。

4(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8.加强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的合作。积极为在紫金承接项目的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合作牵线搭桥,畅通沟通渠道,鼓励在紫金投资建筑业的外地企业联合本地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通过外地企业带动本地企业拓展市场。鼓励外地企业施工项目优先选择本地有资质的专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资公司、各建设单位)9.支持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企业从县外引进的建造师、企业高管、财税人员、招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等,享受县相关人才政策。(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10.扶持县内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对县内注册的建筑企业新增财政量给予奖励,以建筑企业前三的纳税额的平均数作为基数,2021 按企业纳税额超过基数部分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量的 50%奖励作为企业发展基金,2022 按企业纳税额超过 2021 纳税额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量的 50%奖励作为企业发展基金,每年封顶 200 万元。(牵头单位:县工商信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二)鼓励引进建筑业企业 11.鼓励县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本地。县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本地的给予奖励,第一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量的 20%奖励作为

企业发展基金,第二年按企业纳税对比上年新增财政贡献量的50%奖励作为企业发展基金,每年封顶 200 万元,对新引进世界500 强企业、大型央企国企、省企深企等特别优秀企业可实行“一企一议”。鼓励县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县设立子公司并取得相应资质或将具有相应资质的子公司转注我县。(牵头单位:县工商信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12.支持企业提升建筑业产值总量。对在紫金缴税入统的建筑企业,一年内实现建筑业总产值 5 亿元(含)以上的,依法缴清税收并入统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次年比上年每净增建筑业产值 1 亿元(含)以上的,依法缴清税收并入统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县统计局)(三)改善建筑业发展环境 13.优化政府投资项目服务形式。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审图、造价咨询等相关技术服务,鼓励优先选用本县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企业实施。(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政数局、各建设单位)14.加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管理。鼓励投资项目业主自主选择本地信用等级较高且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的勘察、设计、审图、造价咨询和施工、监理等企业。(牵头单位:紫城工业园管委会,蓝塘工业园筹建办;配合单位:县工商信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15.加大项目支持力度。鼓励本县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政府PPP、EPC 项目建设。鼓励本县建筑业企业单独承建或联合国内优秀建筑业企业共同承建大型综合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通用技术施工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在 1000 万元(含)以下的,原则上不设置工程业绩要求。建设单位应合理设置投标资格条件,不得任意抬高资质等级、增加资质类别和提出不合理、不公平的附加条件,排斥本县企业。施工单项估算价在 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鼓励优先发包给本地建筑企业。必须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鼓励直接发包给本地建筑业企业实施。(牵头单位: 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政数局、各建设单位)16.优化工程风险管理。推行双向担保、保险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向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项目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局、各建设单位、各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17.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 80%,变更签证的价款按合同约定不低于 70%比例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各建设单位)

18.加强建筑行业信用管理。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工程招标时,提倡优先选择信用好的企业;对信用差的企业,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政数局、各建设单位)19.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 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报送竣工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对工程造价 1 亿元以下的项目在 2 个月内、1 亿元以上的项目在3 个月内完成评审(特大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牵头单位: 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建设单位)20.加强政府性工程税源管控。县外建筑企业在我县承接政府性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县财政局向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企业支付工程款之前,应要求建筑企业提供在本地税务局缴交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相关手续。县财政局要加强与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对接,积极做好县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县承接政府性工程税收的征缴工作,做到应统尽统、应收尽收,提高建筑业税收在全县的比重。(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县住建局)21.加大本地建筑材料供应力度。鼓励施工企业优先使用本地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增加本地材料供应量。(牵头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县住建局)三、加强组织领导 22.建立组织机构。县政府成立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

23.强化责任担当。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本县建筑业产值和增加值的各项工作,牵头单位要主动作为,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配合单位要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共同推动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如上级发布的最新措施与本实施意见要求、标准等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实施意见涉及的奖励条款未明确奖励资金来源的,由县财政部门统筹解决。凡建筑业企业当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涉及偷税漏税、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本实施意见各项扶持和奖励政策,已享受的责令返还。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执行,有效期 2 年,《关于促进我县建筑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紫府办〔2018)143 号)同时终止执行。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企业,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奖励扶持措施的,延续至奖励扶持完毕。

第四篇:对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的独立法人组织,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特征,是国家、省重点支持发展的创新载体。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 号),结合绍兴实际,现就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和创新要素配置,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构建具有绍兴特色的全域创新体系,为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提供科技支撑。

(二)发展目标。围绕“双十双百”集群制造,遵循“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应用导向”原则,按照引进共建、优化提升、整合组建、重点打造等方式,建设一批既能解决应用基础研究的关键核心问题,又能为产业创新提供科技支撑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到 2022 年,全市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20 家、其中省级

家左右,引进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 20 名(个),集聚科研人员 2000 名,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占科研机构总支出的比重超过 40%。

到 2025 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50 家、其中省级 20 家左右,引进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 50 名(个),集聚科研人员 5000 名,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占科研机构总支出的比重超过 60%,在“双十双百”重点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标准条件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行省、市、县政府多级联动、梯度培育。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 号)文件精神认定;已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独立法人机构,可由政府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服务机构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绍兴市内。

(二)具有稳定的人员和研发投入。拥有高水平研发团队,科研人员不少于 50 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 60%,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 1000 万元。

(三)具备良好的研发条件。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的国家级科研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 3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

备原值不低于 1000 万元。

(四)具备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能力。聚焦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瞻科学技术、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成果转化、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明显成效,有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

(五)具有灵活的体制机制。实行政府引导、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等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构建需求导向、自主运行、独立核算、不定编制、不定级别的市场化运行方式,形成人员招聘自主化、薪酬激励市场化、收益分配企业化的引人用人机制。

(六)近两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科研诚信等方面的不良行为。

三、重点任务 (一)坚持市场导向,完善多元投入体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举办方投入的基础上,吸引企业、金融与社会资本、高校与科研机构等共同投入。通过建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设立联合基金、探索技术入股、开展成果交易等方式拓宽资金渠道。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承接科研项目等扩大收入来源。

(二)坚持人才导向,集聚一流人才团队。通过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聚集一批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等领域的一流人才团队。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机制,通过全职聘用、“双聘双挂”、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集聚全球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完善人才考核评价机制,支持高校、4 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

(三)坚持创新导向,探索新型体制机制。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根据研发服务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科研设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探索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建立与创新能力、创新绩效匹配的收入分配制度。

(四)坚持协同导向,打造联动创新体系。强化新型研发机构与一流高校、科研机构、优势企业开展全方面的交流合作、协同攻关。整合创新资源,探索相近领域的新型研发机构共建创新联盟,开展联动创新。探索跨领域、跨单位的新型研发机构共建创新共同体,优势互助,推动多部门、多单位、全链条的协同创新,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

(五)坚持应用导向,畅通成果转化通道。根据我市“双十双百”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实际,统筹衔接以应用为导向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发展支撑等各环节,取得具有引领性的重大标志性成果,赋能产业转型升级。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健全职务成果产权制度,落实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

(六)坚持开放导向,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与国内外知名高校、一流科研机构、世界 500 强企业等开展人才交流、合作攻关、共建平台等活动。探索在创新大国、关键小国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等。构建

开放共享的创新生态,引进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提高全球创新资源配置能力。

四、政策举措 (一)加大财政支持。对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按《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有关规定予以财政支持。

(二)加强科研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定向征集重大科技项目需求,以择优委托专项方式予以支持。优先支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各类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人才团队,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等政策。

(三)强化要素保障。对新型研发机构自建科研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具体由各区、县(市)统筹,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市重大产业项目、市(县)长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或厂房举办科研机构,经批准后可暂保留其工业用地用途,但应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

(四)优化人才服务。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中高端人才团队、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力度,为其提供落户、医疗、社保、安居、子女入学等各方面便利,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氛围。新型研发机构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

五、保障措施

6(一)加强谋划培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重要意义,坚持产业导向和应用需求,积极引进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大力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市县联动、部门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布局、谋划培育,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协同解决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中的问题。

(二)强化绩效管理。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建立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以 3 年为周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或取消认定。

(三)落实主体责任。市科技局统筹指导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各区、县(市)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做好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规划培育、建设管理工作。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新型研发机构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第五篇:对于加快我区重点产业集聚发展实施意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我区重点产业集聚发展的 实施意见(修订版)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围绕产业上下游,打造优势产业集群,通过对企业前期筹备、中期建设和后期运营分别给予精准扶持,弥补我区产业发展配套的短板,现根据国家、省、市支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把握“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要求,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核心战略,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强化组织协调,集中发展应急救援、生物医药及节能环保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我区重点产业快速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应急救援产业。到 2022 年,建立 1 个国家级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成一批初具规模的应急产业集聚区;形成 1 个具有国内一流、国际领先、产值超百亿的企业集团;引进 50 家超亿元的应急救援企业,形成产业链;发展一批

— 2 产品特色明显的中小微企业,打造一批“广东智造”应急产品;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形成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创新机制,为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有力支撑,并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二)生物医药产业。到 2022 年,引进 100 个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鼎湖注册,100 个以上药品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吸引 5 家医疗器械领域企业落户,1-2家 CRO 上市公司及 30 个研发团队在我区设立研发生产基地,集聚 100 名产业领军人才,建立一个省内知名 BE 基地,初步搭建好公共研发平台,推动产业集聚集成集约发展。

(三)节能环保产业。到 2022 年,全区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 50 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超 10 亿元的企业达到3 家以上,超 5 亿元的企业达到 5 家以上,初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在技术研发、装备制造、产业运营服务等领域,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环保优势企业。

三、适用对象及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对象为在鼎湖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企业。实施范围为经鼎湖区政府认定的重大产业项目。(本意见所涉及资金扶持和资金奖励均需按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四、主要任务

(一)应急救援产业 1.推广应急产品服务消费市场,积极打造产业品牌

在我区范围推广应急救援的产品和服务,积极配合企业打造全国领先的应急产业品牌,包括加强公共安全和风险意识宣传教育,鼓励多渠道开展社区化应急培训,引导单位、家庭、个人等在逃生、避险、防护、自救互救等方面对应急产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促进预防及防护类应急产品和服务发展。加强区内学校、公共场所、高层建筑、交通基础设施等重点区域的应急设施设备配置及应急救援队伍的装备配备。

2.推动应急产业集聚发展,全力打造华南区域示范性基地 地 结合我区产业优势和区域特点,重点建设发展应急救援装备产业园、军民融合示范区、公共安全应急体验培训基地、应急救援产业研发平台等,推动应急产业集聚发展,全力打造华南区域示范性基地。应急救援装备产业园重点发展灾害(包括但不限于高层建筑火灾、森林火灾、涝洪灾害、台风灾害等)救援的预防预警、检测监测、紧急运输、救援处置、灾后保障与恢复等应急救援特种装备;军民融合示范区重点发展军民融合的应急救援特种装备;公共安全应急体验培训基地重点发展真实场景模拟、沉浸式体验和实战化演练的应急科普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产业研发平台重点发展应急产业技术的研发、孵化、检测等。

3.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针对区内应急救援项目的设备、产品及服务,发挥我区政府主导作用,通过招标方式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带动市场

— 4 主体推广应用。协助推广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急新技术新产品,推动应急产品和服务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

4.支持重点企业加快发展,积极培育百亿企业 积极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高、服务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百亿应急救援企业集团。通过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形成应急产业企业培育和发展工作常态化的政府投入机制。从 2017 年起,对投资额 10 亿以上 50 亿元以下的产业项目,按其固定投资额给予 6%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3 亿元;对投资额达到 50 亿元及以上的产业项目,按其固定投资额给予 8%的资金支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5亿元,所扶持资金应全部用于鼎湖项目的建设。原则上扶持资金按照核定项目的固定投资额及项目建设进度,根据实际需要分期兑付。

5.加强金融支持,推进项目建设及产业发展 积极协助企业争取省、市应急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适应应急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评审制度,加大对应急救援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应急产业项目融资信息平台,促进银企对接合作。

(二)

生物医药产业 1.全力支持我区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发展 通过奖补上市许可持有人公司,将药的持有人公司注册在我区,以药的持有人市场带动更多的研发机构入驻鼎湖,逐步从单纯的一致性评价向仿制药和新药研发兼备,从而实现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所需的人才、技术、资金、企业资源等关键要素的集聚。对注册在鼎湖区并委托区内研发公司完成研发,按国家规定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制剂品种,给予每品种 450 万元的资金支持。其中奖励持有人企业 350 万(在完成药学研究并完成 BE 备案后奖励 100 万元;在完成 BE试验且上报到国家相应部门后奖励 100 万元;通过一致性评价审评后奖励 150 万元。),委托在本区注册的企业做药学一致性研究,奖励药学一致性研究企业 50 万;委托在本区注册的企业做生物等效性试验(简称 BE 试验),奖励 BE试验企业 50 万。持有人企业在获得政府资金支持后 10 年内不能迁出鼎湖区,且销售结算必须在鼎湖区。

2.引进知名研发机构及高层次研究团队,助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对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新批准认定的研发机构,以批准认定文件为准,给予资金补助。对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 200 万、50 万、30 万的一次性奖励。

对于本市制造的生物药品与医院制剂,符合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管理及规定的,在医保支付政策上予以适当支持。引导本地医疗机构在院外采购时,优先采购本地创新医药产品和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

3.搭建公共研发平台及 BE 基地,强化生物医药产业链 支持国内外药品上市许可人持有的品种在我区企业委

— 6 托生产,对区内企业参与申报并获批成为药品上市许可人指定生产企业的,按每个药品生产环节对鼎湖区的财政贡献量的 10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 500 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 3 年。

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办检验检测机构等依法开展一致性评价生物等效性试验,支持建设 2 个生物等效性试验临床研究基地(简称“BE”基地),视其规模,区政府支持额度最高奖励 500 万元。

在我区注册成立的联合实验室、CRO 上市公司及 BE 基地等平台还享受我区提供的 1000 至 50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 年内免收租金。

4.大力引进医疗器械领域生产企业,补充生物医药产业链 链 对在我区首次获得国家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我区生产、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予以补助,其中:二类医疗器械单个产品最高补助 50 万元,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单个产品最高补助 100 万元,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三)

节能环保产业 1.着力引进环 保装备制造业 以壮大规模、培育高端为目标,重点引进大气污染防止装备、水污染防止装备、土壤污染修复装备等发展基础条件好、市场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引导和鼓励龙头骨干企业整合资源,加快规模扩张,形成产业带

动效应大、辐射作用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对固定投资额 1 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按其固定投资额给予 6%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1 亿元,所扶持资金应全部用于鼎湖项目的建设。原则上扶持资金按照核定项目的固定投资额及项目建设进度,根据实际需要分期兑付。

2.加强产业基地建设 依托良好的产业基础,强化优势资源配置,引领全区节能环保产业壮大规模、集聚发展。建设以水、空气和土壤处理等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研发、生产及服务为主导,集节能环保技术开发、孵化、推广、服务为一体的节能环保科技产 业园。对进驻的研发类项目,视其规模,给予办公场所 1000至 5000平方米的支持,3 年内免收租金。

五、其他事项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重大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局,负责推进落实全区重大产业发展工作计划,协调解决产业运行和重点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落实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决策和问题。设立重大产业专家委员会,为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参与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法规制定、规划编写、标准制定、技术和产品推广等工作。

(二)一事一议

对行业龙头带动作用明显,科技含量高、创税大的骨干企业和项目,在发展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需党委政府支持

— 8 的,除享受以上政策外,可制定“一企一策”政策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特殊的引进对象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

本实施意见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相关政策依据修改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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