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析西夏的民族习惯法的论文
在党项原始部落与外族发生冲突时极重复仇,而解决部落内部纠纷时则注重调解,党项人“质直而上义”、“强梗尚气、重然诺”,因此,盟誓在党项人的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强的约束力,甚至在西夏颁布实施了成文法典之后,誓言仍然被党项族人视为最为神圣的事情。出现于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以及《番汉合时掌中珠》的“大人”,具有调解部族内部冲突的“和断官”身份,“大人”在西夏文献中是对政府机构长官的统称,该词来自于阿尔泰语系,说明党项族与周边契丹等阿尔泰语系民族文化的接触与融合。
一、复仇与盟誓
党项兴起之初,是以部落形式聚族而居,部落内部具有极强的凝聚力,在党项部落内部,“凡有所得,虽覃食豆羹不以自私,必召其朋友,朋友之间有无相共,有余即以与人,无即以取诸人,亦不少以属意。百解之栗、数千百绪之钱,可一语而致具也。岁时往来,以相劳问,少长相坐,以齿不以爵,献寿拜舞,上下之情怡然相欢”。是为党项原始部落遗风,其俗“传愈久则俗愈定”。但是党项部落对外族却不愿来往,如遇冲突,极重复仇。《旧唐书·党项传》党项“尤重复仇,若仇人未得,必蓬头垢面,跳足蔬食,要斩仇人而后复常”。辽史·西夏夕也记载,西夏习俗“喜报仇,力小不能复仇者,集壮妇,烹以牛羊,具酒食,趋仇家,焚其庐舍。俗曰敌女兵不祥,辄避去”。这种部落与部落之间的对抗形式,称之为血亲复·当时又称之为“酬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四十四记载:“羌人俗重酬报。”《西事》卷八记载:夏俗以不报仇为耻,德明与回鹊世仇,愤其兵数败,遣张浦将精兵骑二万攻甘表现了党项民族强烈的复仇心理。党项人一般不杀俘虏,“军士碱耳鼻随还者百人”。但是多杀羌人的宋将捕获之后,则“探其心肝而食之”,曰:“此人(指宋将高永年)夺我国,使吾漂落无处所,不可不杀也。”或“漆其头颅为饮酒器”,党项人将仇人的头颅——“镯骸为饮酒器经常用于盟誓会上。《金史·西夏传》记载:党项人“风气广莫,民俗强梗尚气,重宾敢战斗”,极重报仇,血亲复仇以及与外族的争战不息。
党项人尚武好战,喜复仇,以不报仇为耻,而且在复仇中有“敌女兵不祥”的记载,曾巩平集卷二十《赵保吉传》也记载,西夏“俗喜复仇,然有凶丧者,未复,负甲叶以为记,不能壕集邻族妇人,烹牛羊,具酒食,而趋仇家,纵火焚之,其经女兵者,家不昌,故深恶焉”夏女兵曾巩《隆平集·西夏传》注释为“麻魁”,乃西夏语的音译,妇女参加血亲复仇,甚加对外战争,这也反映出党项民族全民皆兵、尚武好斗的特点。
在党项族内部解决血亲复仇的方法称作“和断”,是为党项族内部约定俗成的民族习惯法,本俗法又称“蕃法”、“羌法”。“和断”就是使双方和好解仇,和解的条件双方协商,争斗中伤对受害方赔偿,偿命金分为以钱偿命或以羊马赎死罪两种,宋称之为“骨价”。《辽史·西夏》记载:“杀人者,纳命价钱百二十千。”记载:“昔,羌杀中国人,如羌羊马赎死罪。”当时宋朝汉人杀死羌人,也要依蕃俗进行赔偿,宋绍熙五年(1194年),宋兵杀死羌人闷笆”,宋方害怕生事,故赔“骨价”三千三百绪。当一方向另一方进行经济赔偿,则双方禾解仇后,双方举行盟誓。“仇解,用鸡猪犬血和酒,贮于镯骸中饮之,乃誓曰:‘若复报仇,谷麦3男女秃癫,六畜死,蛇人帐。”’诸酋共饮之。
“盟誓”在“质直而上义”、“强梗尚气、重然诺”的党项人中也尤为盛行。党项人将盟誓用于仇解、联盟、议和,甚至将誓言写人国书—誓表、誓诏。《隋书·党项传》记载党项人“三年一聚会,杀牛羊以祭天”。党项人的盟誓有赌咒发誓、部落联盟、国家之间的誓表、誓诏等类型。在“无法令,各为生业”的党项氏族社会,赌咒发誓成为人们相互约束其行为的最有效手段,结怨双方和解后,便要举行盟誓仪式,并要互表忠诚,信誓旦旦,献血为盟。党项各部落之间的联盟,也主要通过盟会实行,党项拓拔部常常处于盟主地位。元昊“每举兵,必率部长与猎,有获,则下马环坐饮,割鲜而食,各问所长,择取所长”。这种军事会盟“环坐饮”是部落会盟的雏形,并且要举行盟誓仪式,如元昊谋攻延,“悉会诸族豪酋于贺兰山坡与之盟,各刺臂血和酒,置镯骸中共饮之”。西夏政权也利用盟誓确保与周边强国的和平局势。西夏立国后,对宋、辽、金采取俯首称臣的策略,表和诏是君臣两国之间的国书,西夏常常向宋、辽、金进誓表,以示臣服,宋、辽、金也下誓诏承认西夏的藩属地位。
盟誓是党项社会原始遗风的保留和发展,即使在西夏法制逐渐健全的时期,也需要以精神上的约束力制约人们的行为,因此,盟誓作为约束人们思想、道德、行为的规范仍然起着作用。从西夏中后期“已结腹心同乳水,彼此发誓比命贵”的谚语可见,在党项人的心目中,“发誓”是人们生活中最为神圣的事。
二、大人与和断官
西夏立国后,加速了立法进程,西夏法律在大量吸收唐宋律的前提下,又保留了许多民族习惯法的内容,这也成为西夏法典在接受唐宋律时有所创新和改变的原因。党项早期氏族部落社会时期,无法令赋役,发生争端时,诉诸于和断官,以断曲直,杀人者只需纳命价,“蕃族有和断官,择气直舌辩者为之,以听讼之曲直。杀人者纳命价百二十千”“和断官”与“陪命价”体现出民族习惯法在西夏党项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西夏法典《天盛律令》及西夏语汉语双解词典《番汉合时掌中珠》中出现的“大人”则具有和断官的身份。这个“大人”的身份,据聂鸿音先生考证是党项族继承阿尔泰文化中的“大”而来的,也说明党项族与周边其他民族之间的接触与融合。
西夏语、汉语双解词典《番汉合时掌中珠》有“大人指挥”、“大人噎怒”等文字,而这一独立使用的“大”西夏语读若“魁”,在西夏文献中用作统称政府机构的正副长官,《天盛律令》卷十记载:“诸司大人、承旨、监军、习判等高低,当依所定派遣,不许超遣。”“大人”最初曾经是北方少数民族社会组织的核心,首见于匈奴。《后汉书·南匈奴传》载,光武帝建武二十四年(48年),“八部大人共议立比为呼韩邪单于”,此处大人为部落酋长,基本上是同时代的乌桓、鲜卑也有同样性质的首领。此后,氏族大人制度在中国北方的阿尔泰系民族中存续了上千年。古代北方民族乌桓部落“大人”同样具有原始社会遗风的特点:大人由选举产生,被选的条件是“有勇健能理决斗讼者”,“无世业相继”。大人的主要职责是,平时管理氏族部落成员间的纠纷,“若相贼杀者,令部落自相报(报复),不止,诣大人告之,听出马牛羊以赎死”。战时则率领氏族部落的骑兵,组织和指挥战斗。这些特点在西夏时代仍然有不同程度的保留,聂鸿音研究员分析认为,党项是从同时代的阿尔泰系民族契丹人处学习到“大人”这个词。
党项在使用“大”这一词时,各层统治者始终保留着原始部落酋长的某些成分。西夏“大人”最重要的日常职责之一是处理氏族部落成员间的纠纷,《番汉合时掌中珠》关于“大人”的文字正是关于告状和断案的记载。如《番汉合时掌中珠》中记载的一则典型案例,有一个西夏人,“恃强凌弱”,打伤了人,被官府抓捕,关进大牢,在人证物证面前,拒不认罪,甚至严刑拷打也不招供。后来,审判官(大人)向他讲解《孝经》的道理,“大人指挥:愚蒙小人,听我之言。孝经中说,父母发身,不敢毁伤也。如此打拷,心不思惟,可谓孝乎?”之后,案犯领受了《孝经》的道理,说道:“我乃愚人,不晓世事,心下思惟,我闻此言,罪在我身。谋智清人,此后不为。”于是案犯“伏罪人状,立便断止”。
在西夏国家法典《天盛律令》中规定作为政府最高权力机构的“中书”设有六个“大”——智足、业全、以观、习能、副、同,“枢密”也设有六个“大”——南柱、北座、西摄、东拒、副、名人,以下诸司所设的“大”为二至四个不等。这说明到西夏法典颁布的12世纪中叶,西夏国家的封建化已经基本完成,但在当时政府组织中仍然保留着原始氏族制度的某些遗迹。
三、西夏法典中关于“和解”与“赔命价”的规定
党项民族喜复仇,崇尚武力,但是在部族内部发生纠纷时,往往采取调解手段,即使到了西夏中后期,带有党项民族习惯法特征的“和解”原则在西夏法典中仍有明确规定。例如,西夏法典对于盗窃犯罪规定,若该犯在盗窃后1个月以内,心中反悔,自首请求解罪时,上报司法部门议合,将所盗之物全部归还物主,并且还催促同伙将赃物全部归还物主时,罪当全部解除;若仅归还部分赃物,则依偿还多少依次减罪;若超出日期,则不须解罪减半,当依盗窃法判罪。并规定盗窃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赃物如数归还物主而议合后,不准他人再报案。
西夏法典有大量条文规定了官员犯罪量刑时“有官罚马”《天盛律令》存在有关“以马赎罪”的规定,《天盛律令》卷十四“误殴打争门”规定:“诸有官无官人往共戏,彼此无心失误,致瞎目、折手足、折牙齿、裂唇、豁鼻等时,予之牛羊二,庶人十三杖,有官罚马一。”随后又规定:若足、手、目、耳、鼻毁伤严重时,当予之绢马。若足、手、目、耳、鼻毁伤其一以上,当予之扎牛二。《天盛律令》卷十四“误殴打争门”中涉及的“殴议贵”、“戏伤杀人”、“诬告反坐”、“殴人折跌支体瞎目”、“保辜”、“良贱相殴”等都是当时中原法典的一些基本律条,见于《唐律疏议》卷二十一至卷二十三,但是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的相关规定并非简单复制唐宋法律条文,而是在中原法律的基础上重新调整,内容比中原法律更为详尽,且增加了以牛、羊等实物赔偿人肢体伤残的规定,这更进一步印证了西夏法律中保留着党项原始氏族社会习惯法的遗风。
第二篇:民族论文
中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与发展
内容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正是由于成功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少数民族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务,民主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保证了各民族不论大小都享有平等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形成了各民族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和谐民族关系。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内涵 优越性 发展与完善 正文: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就非常重视民族问题。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新中国作出民族区域自治这一重大历史抉择,是基于对中国国情和民族问题实际的正确把握。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依据;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距,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新中国开启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选择,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民族问题上的集中体现。
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民族区域自治是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的,是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它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深厚感情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捍卫祖国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正是由于成功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少数民族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务,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民主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保证了各民族不论大小都享有平等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形成了各民族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和谐民族关系。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在内蒙古地区尤为明显。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宣告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是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国共产党在统一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第一个范例。
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在立法、政府等机关中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管理本民族事务,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的500多名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占四成以上;全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总数达到6万多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三成以上,都大大超过少数民族人口22%的比例。
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保障下,内蒙古经济发展迅速崛起,经济发展速度连续多年位居中国所有省市区前列,涌现出了伊利、蒙牛、鄂尔多斯、小肥羊等34个中国驰名品牌,有7家企业列入全国500强。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主席巴特尔先生介绍,当前内蒙古经济社会保持着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据统计,(2011年)全区完成生产总值14246.1亿元,增长14.3%;地方财政总收入2264.1亿元,增长30.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08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642元,分别增长15.3%和20.1%
在着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也在为保护蒙古族文化而不懈努力。为了行使好学习、使用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的权利,内蒙古全区自上而下设置了蒙古语文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建立了科研、翻译单位。蒙文蒙语在各级党政机关、司法、学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领域广泛应用,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普遍推广,以蒙文蒙语为主的民族教育形成了从小学到大学的完整体系。
当前,我国民族团结不断巩固,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期,影响民族关系的因素日益增多,民族关系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国内外一些敌对反华势力采取渗透、拉拢、欺骗和利用等手段,策划煽动少数民族极端分子分裂祖国的行为,甚至制造暴力恐怖事件。这些都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新的挑战。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大要求:“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积极探索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新鲜经验。
在新的形势下,一方面,要全面贯彻实施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另一方面,要与时俱进,适时修改这部法律并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促进我国民族事业大发展。
新形势下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呢?
必须坚持统一与自治的正确结合。中央政府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之间不是简单的分权关系,而是统一与自治辩证结合的关系。中央政府要依法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要保证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政策的贯彻实施,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必须加强民族法制建设。首先要大力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要在各族干部群众中,大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其次要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此外,还要深入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完善该项制度和政策提供理论支持。
其次要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当前,东西部发展差距拉大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转变,西部地区仍然处于传统的农业社会。面对西部地区资源丰富、生态却十分脆弱的实际,要进一步增强开发意识、忧患意识和保护意识,要探索一条经济持续发展、生态平衡、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全面和谐的发展道路。当然,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有中央明确的政策支持,需要东部发达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支持。只有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解决了,民族地区的其他问题才能彻底解决。
要重视和解决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弘扬、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正确区分宗教与迷信的关系,努力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吸取宗教中一切有利因素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服务。例如独特的西藏文化和神秘的藏传佛教是独一无二的西藏特色,也是西藏的魅力所在。要改变西藏封闭、落后的面貌,需要我们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祖国大家庭的环境中,围绕新时期西藏工作的执政方针政策做好各项工作。
最后,要妥善解决民生问题。在民族地区要重点解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将其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不断提高投入比重,并建立长效增长机制,真正实现改革开放的成果共享。
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经验。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精神,积极推进实践基础上制度创新,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系,是巩固民族团结、实现中国梦的现实需要。
参考资料:
中国人大网 2010年12月29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及其发展 见宋才发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重大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 曾庆红:《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 《乌兰夫文选》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国际在线专稿2012-05-08 杨玉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内蒙古自治区更好更快发展 学习时报2013.06.03吴剑华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三篇:西夏学读书笔记
《西夏简史》读后感
《西夏简史》是一部少数民族专史。书中主要记述了古代党项族的兴起和发展,以及西夏国从建立到衰亡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内容。《西夏简史》结构明确,内容简介,文字通俗易懂,对初学西夏史的读者很有帮助,是研究西夏历史的一部必读作品。
自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沙俄柯兹洛夫和英国的斯坦因在黑水城盗去大量文物,并公布于众时,西夏丰富的文化遗产引起了世界各国学者的广泛重视,中国学者也不例外,随之掀起了一股研究西夏史的热潮。《西夏简史》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问世的。纵观全书,作者主要提出了三个核心观点:第一,西夏与统一多民族国家是不可分割的,由此得出西夏与宋朝的战争就不是侵略与反侵略的战争;第二,在党项族族源的问题上,即党项族属于羌族的一支还是鲜卑族的一支,作者赞同大多数人的观点,认为,党项族是羌族的一支;第三,在西夏国前期的社会性质问题上,作者又提出了西夏自李元昊称帝便进入封建社会的看法。但总的来说,本书以介绍西夏历史为主,评论相对较少。
全书结构清晰,逻辑紧密,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写党项族拓跋部的演变和发展,唐、五代时期党项拓跋部的状况,及西夏国建立的前期准备,从第二章到第四章主要记述了西夏国的建立、巩固、发展、衰亡,第六章和第七章又分别记述了西夏的经济、文化。这些便把西夏历史的大体面貌展现给了大家。
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作者就提出党项是羌族的一支,而拓跋又是
党项八大部落中最强大的,这样便对党项族源问题做了论证。虽然党项源自羌族,但不可否认的是党项族受汉族的影响越来越大,尤其是到了唐朝,党项曾多次请附于唐朝,接受唐朝皇帝的统治。安史之乱时,党项族首领拓跋守寂出兵助唐平叛。黄巢起义时,拓跋思恭再次出兵镇压。这些都证明了党项和汉族的关系在逐渐加强。唐朝政府对党项族也基本采取了保护政策,先后两次“赐李姓”。这自然也表明,在唐时,党项和中原王朝是藩属关系。
北宋时期,党项拓跋部在各方面进一步发展,李继迁、李德明为西夏建国做了充分的准备。公元1038年,李元昊终于建国,并颁布了一系列富国强兵的措施。多少年来,对李元昊及其政策的研究一直是西夏学研究的重点,本书也对其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书中记载,李元昊年轻时“气识英迈,诸蕃QI服”,随被李德明设为太子。待元昊登基后,从他颁布的一系列强国措施,也能看此人气度非凡。元昊颁布的措施主要有:
立文武班:仿照北宋的官制,建立了自己的官僚制度,重用汉人,促进了党项族汉化的过程,官职中分党项人可担任的官职,和汉人可担任的官职,与辽“蕃汉分治”有相似之处,这样不仅保存了已有的先进的生产模式,也体现了党项族想汉族学习的谦虚,进取的精神。
规定官民服饰:以法律形式限制官民的服装式样,确定了封建等级关系,对维护社会稳定有一定作用,用服装来划分文武官员,也体现了西夏稳定有序的官僚制度,但平民只能穿青绿色衣服,难免有些登基歧视的色彩。
用兵河西:当元昊占领甘州和凉州之后,为了进一步消除后顾之忧,向河西一带用兵,占领了瓜、沙、肃诸州,这样不仅扩大西夏王疆域,使西夏疆域“东尽黄河,西界玉门,南接萧关,北控大漠,地方万余里。”广开土地为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而且还保证了后方的安定,使得西夏和宋、辽周旋之际不用顾忌西部的安危。
定兵制:定兵制是西夏仿宋的又一个典型的代表,定兵制扩大了兵源,增强了西夏的军事实力,“正军”和“抄”的分立,体现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特点,但一正军配两抄又显得有些浪费人力资源。
立军名:李元昊为了加强对境内广大党项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民的统治,增强军事力量,分全国五十万兵马为左右厢,立十二监军司,强化了西夏军队对个地区的统治力。另设指挥使、教练使、左右使禁等数十名,由党项和汉族人分别担任,在发挥游牧民族强大军事实力的同时,吸收了中原先进的军事文化,提高了军队的作战力。
造藩书:这是元昊学习中原文化的最典型的代表,显示了他善于学习的精神,元昊不但令野利仁荣仿汉字形体结构创造了西夏文字,自己本人还“晓浮图学,通藩汉文字”,西夏文字的创制对保存西夏民族的文化起到了重要作用,翻译了大量汉文书籍,加强了党项、汉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将西夏文字作为官方文字,也反映出中央集权的加强。更定礼乐,一改北宋繁琐的封建制度,简化礼仪,这样既节省了人力、物力,也适应了称帝的政治需要。另外,他还设藩、汉二字院,用法律形式确立西夏文字在夏国文化中的地位,使西夏文字得以传播的重要保证。
元昊的一系列政策,大多数被后世延续下来,成为西夏国后世各代国主统治的政策依据。政治方面,仿照中原王朝建立了一系列的官僚机构,对西夏社会的进步起到重要的作用。经济方面,农业文明史党项族渐渐改变了游牧民族那种逐水草而居的习惯,粮食供给有了更稳定的保障,生产方式上的改变是西夏政权得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军事方面,强大的军事力量,足以保全西夏免于遭受辽、宋的灭国之灾,保卫稳固边疆。总之,元昊的一系列措施为建立摆脱宋、辽羁縻的封建割据地方政权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经过元昊的改革,西夏国的实力有了一定得增强,但随即元昊就发动了一系列针对宋、辽的战争。尤其是对宋的战争,许多学者对战争的性质褒贬不一,有学者提出这场战争是由元昊主动发起的,由此是一场非正义的战争。然而,在我看来西夏和宋的这场战争没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虽然这场战争表明上是西夏挑起的,但是西夏国相比宋朝来说资源匮乏,有些物资西夏必须通过和宋朝边境贸易才能获取,而宋朝时不时的阻碍边境贸易,这无疑对西夏人们生产生活来说是一种严重的威胁。元昊发动战争,军事力量正盛,占领了一些土地,给西夏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土地保障,有利于西夏国农业的发展,掠夺的一系列财物,也给西夏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丰沛的资源,对宋朝政府加强西北边防也起到刺激的作用。况且,宋朝应付战争,也大举征兵,大兴土木,给人民带来沉重的负担。所以,不能将战争的过错全部归咎于元昊。不过,元昊发动的对宋的战争的确太过鲁莽,纵观中国历代王朝建国之初,都要为恢复社会生产力而采取一些修生养息的政策,元昊在西夏国建立之初,不但没有修生养息,反而好大喜功,大动干戈,给人民带来沉重的军役、劳役负担,阻碍了社会生产的恢复进程,直接导致后来西夏社会的畸形发展。
到了元昊统治后期,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不断加深,元昊本人就是死在统治阶级的内部争斗中。元昊死后,出现了两次母党专权的局面。元昊子惊祚即位时,就出现了没藏氏专权的局面,没藏氏依靠兄没藏讹庞维护统治。毅宗谅祚死后,子秉常立,母恭肃宪皇太后梁氏摄政,梁氏又立其弟梁乙埋为国相,两次母党专权有许多相似之处,就相同点来说,第一、没藏氏和梁氏专权,都是在皇帝年幼时期;第二、没藏氏和梁氏都依靠外戚来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没藏氏依附没藏讹庞,梁氏依附梁乙埋、梁乞甫;第三、其在专权时的战争都起到转移内部矛盾的作用;第四、没藏氏和梁氏专权造成了政权不稳,频发战争,给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但也有许多不一样的地方,比如:第一、梁氏统治时期国内阶级矛盾更加尖锐,而且梁氏是汉族,和没藏氏相比,西夏贵族对其更加不满,梁氏也采取了一些列政策讨好西夏贵族,颁布了一些有利于党项族的措施,如恢复藩礼等。第二、就战争的发起方来说,没藏氏爆发和辽的战争,是被动防御的,而梁氏则是主动攻击,挑起对宋的战争;第三、梁氏专权时两位太后,一位是惊诈之妻,秉常之母恭肃章宪皇太后,依靠梁乙埋,另一位是秉常之妻,乾顺之母,昭简文穆太后;第四、两次后党专政的结束,没藏氏是西夏国内部矛盾恶化,由本族人推翻,梁氏受到辽的干涉,被迫结束专政。无论如何,两次母党专权都破坏了西夏王朝正常的社会秩序,其造成的恶劣影响应为后人深思。
党项族本是游牧民族,从元昊建国西夏后,就加快了封建化进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建立,更为党项族的生产方式由畜牧业向农业的转变提供了依据。除农业之外,手工业和商业也有飞速的发展,和中原的联系日益紧密。
党项族也是个善于学习的民族,他们在同汉族的交往中悉心学习汉族的先进文化,西夏文字的创制就是最突出的成果。除在元昊改革中所涉及的内容外,西夏还在科学教育、天文历法、医药、法律、地理、史学、文学艺术等方面接受汉族文化。在此不一一详述。
通过对《西夏简史》的学习,是我对党项族的发展和西夏的国历史有了更深的体会。西夏社会的繁荣对加深各民族友谊,促进民族团结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西夏的贡献将永远为历史铭记。
第四篇:习惯法解释及造句
【注音】: xi guan fa
【意思】:指经国家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习惯。
习惯法造句:
1、如果你坚持要搜查我的包,我将保留向法院申请获得习惯法规定的人身保护权。
2、这个文件,即威斯敏斯特条款,为接下来几个世纪的英国习惯法奠定了基础。
3、在一些国家,商人和制造商最终利用其政治影响力,把他们的习惯法制度上升为国家实施法。
4、这些听证会的举行促进了一个新的文件的起草,这个文件提议彻底改革习惯法来给予自由人的权利更多的保护。
5、有的律师把没有道理的东西引进了习惯法;同样,许多教师把荒唐可笑的东西引进了礼貌之中。
6、中国也是这两个广泛受批准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两个条约反对强行遣返的主要条款反映了国际习惯法的通用准则。
7、《宣言》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如今已成为一部习惯法。《宣言》确立的原则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成为法定惯例。
8、在司法体制方面,美国基本沿袭英国习惯法,因此与其他民主体制的差异较小。
9、对此习惯法更进一步的支持来自某些与善邻原则相一致的条约。
10、刑事检控工作由律政司根据沿用已久的习惯法原则,自行处理,不受任何干预。
11、许多未婚同居多年的情侣,可能认为没必要立遗嘱,因为他们是习惯法认可的夫妻。
12、农民在斗争中先是依托古法即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多次失败后转而诉诸基督教神法。
13、如果任何一个人在他们已经与同一个人生活许多年的情况下可视为已婚,难道是习惯法婚姻拿走了婚姻的部分法律内容吗?
14、这个理念在很久以前就出现在英国习惯法中,用于清楚地规定教师对学生的责任。
15、为了表明一项习惯演变成习惯法,两个因素必须具备:一个是行为上的、一个是心理上的。
16、这种情况下,调整基层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除了国家法外,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很大程度上也发挥着现实的作用。
17、习惯法是人类最早、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法,也是具有深刻现实影响的法。
18、一是对涉及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的有关著作和文章进行收集、整理以及分析主要理论观点。
19、受到无理拘留的一方需根据习惯法向法院要求人身保护。
20、这种表述逻辑可能对习惯法研究的理路回归更具有学理意义。
21、还有两个习惯法假日:耶稣受难节和圣诞节前夕。
22、此外,我们又邀请其他采用习惯法的司法地区的法官加入我们的合议庭,这个合议庭由五个法官组成。香港这项安排是世界独一无二的。
23、适用于地方法院的法律显然是当地习惯法。
24、对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研究,不应仅限于重拾与简单描述,应着眼于从价值、发展和基本路径等方面的提升。
25、最后,司法权部分,按照共和国对战前美国习惯法的调整,由法院和法官掌握。
第五篇:水族婚姻习惯法及其变迁
水族婚姻习惯法及其变迁
刘盾
内容摘要:水族婚姻习惯法是调整水族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水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变化促使其内容发生了较大的变迁。针对其与国家法冲突与融合并存的情况本文也做出相应的探讨。
关键词:水族 婚姻习惯法
目次
一、水族婚姻习惯法的起源与内容
二、水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
三、水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融合
水族婚姻习惯法是建立在原始落后的生产方式基础上的,保留了浓厚的原始宗族规则,不仅与水族的生活和家庭形式相适应,而且与水族历史上形成的宗教信仰、民族心理、社会理想、口头创作等其他文化紧密联系。如今,在经历了规划的社会变迁和国家法律的普及之后,水族婚姻家庭法是否仍然存在?是否仍在起作用?如果存在,那么说明了什么?它和国家制定法是什么样的关系?其本身有什么可借鉴之处?笔者通过本文来尝试回答上述问题。
一、水族婚姻习惯法的起源与内容
(一)水族婚姻习惯法的起源
水族同许多其他民族一样,历史上经历过原始群团生活的杂婚、同辈血缘婚、排斥同辈同胞的伙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专偶婚等五个婚姻的发展阶段。① 当人类社会从群婚制走向对偶婚制为代表的文明社会以后,金玉良缘和子孙满堂便被视为种族兴旺发达的根本所在,成为水族农业社会中最重要的“齐家”之道。
纵观历史,在少数民族自治条例或单项条例的民法规范建设中,婚姻习俗也占有相当份额的比照系数。于是,在一系列类似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就有可能争取彼此近似的审判。历经这些变迁、沉浮和积淀,就为婚姻习俗演变为婚姻习惯法提供了可能和条件。了解这种发展过程,便能够更加清晰地知晓,水族婚姻习惯法能且仅能来源于水族的婚姻习俗。只不过婚姻习俗是水族人生活的常规化、行为的模式化,而水族婚姻习惯法则上升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和彼此冲突之利益的调整。
(二)水族习惯法的内容
水族婚姻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男女一般在十五六岁订婚,十七八岁结婚。婚姻的缔结多数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的“明媒正娶”方式。此外,还有恋爱婚姻和“抢婚”方式。关于明媒正娶,一般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求婚,一概是男方占主动。明媒正娶的性质有三:其一是当婚男子意属某家女子,禀报父母,由父母亲请媒人去提说亲事;其二是当婚男子父母为儿子物色到某家女子,经征求儿子同意,再请媒人去提亲;其三是因为双方父母是门当户对,已经有了交情,为了“亲上加亲”,不经儿子同意就武断为他(她)们做主,只在形式上请媒人操办一下。
明媒正娶的步骤繁复:第一步,男家先请内亲向女家放口风,说某家要准备去说亲。第二步,男家正式请媒人去提亲。第三步,开亲。女家收下亲糖,男家则抓紧时间,选定日期 ① 刘盾(1982-),女,满族,河南林州人,西南民族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学。
何积全:《水族民俗探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页。约请近亲父兄四五人带公鸡或小猪一头,烟叶
一、两斤以及红糖、猪肉、糯米粑各若干斤,到女家去“开亲”。女家杀其鸡或猪,烹熟祭于供桌(男家所带礼物全部摆设上去),然后宴饮,双方这时候都以“亲家”相称。“开亲”仪式告成,婚姻关系基本确立。第四步,订亲。未婚女婿在开亲酒之后,尽可能找机会窜走岳家,以献殷勤,表示对岳父母的敬重。一对未婚夫妻此间也在间接培养感情。数月半年后,双方没有什么变化,亲戚关系固定无疑,男家则再备礼金、首饰、肥猪、红糖、糯米粑等物质再到女家去“订亲”。定亲仪式极为隆重,以水族说理辞《诘俄讶》开始,期间双方都要正式约定今后互相承担责任。订亲仪式结束,只是待日嫁娶了。第五步,迎亲(也叫“接亲”或“结婚”)。订婚仪式之后数月半年,由男家决定婚期,提前向女家禀告。接亲的头一天,男家杀猪办菜,准备迎客,并派遣两对少男少女去女家接亲,叫“接亲客”(水语音译为“裴祝”)。接亲客到女家的当天晚上,寨上青年男子上门与接亲女子对歌。你歌我答,叙古道今,一直唱到深夜以至天明。次日,新娘着婚礼盛装、银花、手镯、项圈,全身披挂,在接亲和送亲客拥围之下出阁。新娘嫁到夫家时,不拜堂,不闹新房,当晚有女方家送亲客作陪,夫不入内。次日新娘随送亲客回门,夫家遣两个青年妇女护送。新娘当天随着男方女客返回,(有的隔三四天之后,由新郎去接来)脱去婚礼盛装,改穿轻便新衣,会见公婆,下厨操持家务,招待贺婚宾客。入夜,夫送洞房同居。婚姻缔结礼仪全部告成。
以上所述,仅是水族正统的婚姻方式,它是按固定的礼仪,经双方约定彩礼和婚期,通过明媒正娶实现的。这种正统方式时间长,彩礼多,消费大,多为群众所不取。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水族婚姻习惯法在礼仪的程序和彩礼的厚薄上也趋于简化,但传统婚姻至今还支配着水族绝大多数人的精神世界。
关于恋爱结婚,水族男女以互相对歌的社交形式展开,日益盛行。这种活动,多见于水族节日(如端节、卯节等)、场期、喜庆和走亲访友相遇对歌。他们往往在对歌中产生感情,再经人串联,赴约幽会,感情融洽愿意结合的,也必须男方托媒说亲指婚配,否则会被社会舆论所蔑视。水族的恋爱结婚,是水族人民婚姻的一大进步,它不仅可免去繁重的礼金和复杂的礼仪,而且也体现了水族婚姻家庭道德的发展水平。抢婚在水族中比较多地存在。它是一种比较古老的婚俗。就现实情况而言,水族抢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如上所述,当男女已经恋爱情深,愿意结合,但女方父母不答应,于是该男便邀约几个人把恋人“抢”过来,造成既成事实,再托人带礼金和礼物送到女家“赔礼道歉”,迫使女方父母勉强答应。二是,当男方在社会活动中看上了女方,而又了解到其还未订亲,便进行抢婚。抢婚时,先将姑娘哄到自己家里,或约集房族兄弟姐妹叔伯将姑娘抢进房中关起来,双方说好即成,或派几个姑娘去陪伴劝说,如果姑娘答应了,此婚事即算成功;反之,几天之后放姑娘回家,亦不强迫成婚。
水族婚后夫妻关系一般都比较稳固,但也有离婚的情况。解放前在水族社会男方认为离婚是莫大的耻辱,女方自主要求离婚的可能性很小,甚至规定死也不能回娘家死。而对于男方约束力很小,离婚时由寨老出面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寨老则折断一根作有记号的竹筒,以示婚姻彻底破裂。双方各持半根竹筒表示正式解除夫妻关系,以后双方互无牵连。①
水族在民族内部实行的是“同宗不娶,异姓开亲”的原则。历史上,水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中有着“同姓不同婚”的限制。这一限制,现在不少地方还有遗存。比如三都等地的陆姓、杨姓、蒙姓、石姓都在本姓内部禁止通婚。水族历史上“同姓不婚”的限制应该追溯到远古时期的同姓即同血缘集团问题,随着历史的推移,人口的发展,血缘相距日益遥远,水族先民才打破了这个限制。开始破姓开亲。水族婚姻的缔结过去还受到一些迷信思想的限制,比如属相矛盾不能结婚,根据“水书”“五行”相生相克的理论也存在限制等。
① 潘一志:《水族社会历史资料稿》,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史研究组编,第425页。
二、水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
任何社会都是发展变化的,变化的动力无非有两个:一是外部强加的力量,二是内部自发的力量。水族婚姻习惯法随着社会的变化发生变化,也是内因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内因作用。马克思认为任何制度和观念都是以一定的经济为基础的。水族婚姻习惯法是建立在水族长期所处的原始落后的刀耕火种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如今,这种落后的生产方式早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农耕经济和副业的兴起,再加上交通、商业的发展,对水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条件。生产方式的变化,对外来事物的接受,致使水族婚姻习惯法也发生了变迁。表现在婚姻缔结形式上,表亲婚、买卖婚等形式消失,也不再存在“抢婚”、“换婚”。婚姻缔结程序简化并汉化。水族家庭以前是四世同堂,20世纪80年代以父系小家庭为主,多为三代同堂,家长多为男性,其职责为管理家庭的经济收支,筹划生活,安排生产的分工。现在,大多数家庭由双亲及子女组成,多为两代同堂。子女长大成家后不再与父母居住,即便是独子,有的也与父母分开居住。家长为女性的比例在增长。
第二、外因作用。普法宣传的实施,特别是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水族婚姻习惯法发生了变化。最为典型的是在通婚范围上习惯法的变迁。过去水族严禁同姓通婚,若发生同姓通婚,则允许异姓水民抢婚。同姓不婚曾使水族以健康的体魄战胜了自然环境,维护了水族的生存和繁衍。但它无限扩大了禁止近亲结婚的范围,与婚姻法规定的同姓三代以外旁系血亲结婚相违背,带有一定的缺陷。所以现在水族逐渐已经打破了“同姓不婚”的限制,开始破姓开亲。出现这种现象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婚姻法对习惯法的渗透。但水族婚姻习惯法仍在起作用,未婚的年轻人在选择配偶时仍然是对“异性开亲”顾虑重重。二是通过“议榔”制审理婚姻纠纷方式的消失。水族婚姻习惯法严厉禁止通奸,水族家规明文规定“凡族中有犯奸淫盗逆非者必除其名加贬以示儆戒也。”① 并对违反此家规者处以最严厉的处罚,将违反者在家谱中除名、逐出村寨。对这类事件如发生在过去,依据习惯法,水族实行议榔制,由家族权威寨老商讨解决,对家族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审理,一般均可得到妥善解决。但因建国后,在农村实行了人民公社和村委会组织等一系列的改革,使国家权力延伸到乡村生活的各个方面,传统的程序被打破,传统的风俗、礼法、习惯、交往方式甚至家法族规都受到了冲击,乡土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农村秩序又一次经历了变迁和重构,传统的水族婚姻习惯法受到很大冲击,对水民的约束力在减弱。在水族村里有村长,他们是乡里选任而不是水民公认具有威望的人担任,对家族内部纠纷很少通过“议榔”来解决,再加上婚姻法知识的推广,因此现在发生婚姻纠纷而引起的冲突,基本上都是借助公权力的介入来解决的。
三、水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融合
(一)水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融合的主要体现
第一、水族婚姻习惯法严格遵守“一夫一妻制”原则。善良、淳朴、本分的水族群众,早已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是无论男方地位高低、财产多寡,都没有同时娶两个以上配偶的现象;二是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没有再行结婚的重婚现象;三是不存在妻妾并存和一妻多夫的例外情况;
第二、水族婚姻习惯法恪守“赡养扶助老人”原则。《婚姻法》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权益”。而水族婚姻习惯法也体现了这一原则。他们规定:对老人的赡养通过民众的相互监督来实现。因此水寨中少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的现象发生。第三、水族婚姻习惯法抗拒家庭暴力行为。水族的最大特点是含蓄、容忍、淳朴,总体上比较柔和。这种并不争强好胜和锋芒毕露的历史沉淀,必然使得水族的婚姻习惯法主流处于和谐、温馨的状态之中。② 每个家庭成员都具有极强的自律心理,十分注意自己的言行,①② 韩荣培:《水族习惯法的社会功能》,《水学家研究》(第三卷),1999年版
杨方旭:《浅析水族的风俗习惯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影响》,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绝不违背诺言。水族一些地区有迎娶当天不同宿的习惯,大家都坚决恪守。并把它“视为对宾客的尊重,并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来遵守”。
(二)水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冲突的主要表现 首先,“恋爱自由,婚姻不自主”的状况,说明《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还存着事实上的限制。水族青年男女在达到一定的年龄,行完成年礼之后就可以同异性交往,通过节日交往等机会来借歌传情,追求异性。可见,水族青年男女们的求偶及恋爱方式是相对自由的,并没有遭到家长、宗族的过多限制,但是情投意合的青年男女选择谁与自己终生相伴,则要服从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果双方或一方父母及舅父表示反对,青年男女则无可奈何。对此,“他们一般不会去反抗,倘若反抗就要背上‘女不贞净,男不纯良’的罪名,遭到所生存的特定环境的排斥与唾弃”。②
其次,水族婚姻习惯法不依据法定的结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而是按习俗成就事实婚姻。结婚登记是我国法定的结婚程序。《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可以看出夫妻关系确立的临界限为是否履行了登记手续。但是,水族民间一向有重婚礼、重仪式的习俗,而往往忽视“结婚证”的份量,他们误以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戚族人喝了喜酒,“夫妻关系”就算得到了确认。
第三,早婚现象比较普遍。部分水族聚居区地处边远山区,远离现代文明,其生活方式是在高山峡谷中,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过着贫穷而自由的生活。这种自然环境、生活环境的奇特,使得年轻的小伙子、大姑娘们相对内地较早地懂事、成熟。当水族青年男女已具有生育能力和成家条件时, 他们并不过多的考虑婚姻关系的社会属性及青年人心理成熟远不及生理上的成熟。这与他们终年劳作,对劳动力的需求观念极深以及广泛存在的小生产环境不无关系。所以,水族青年结婚年龄一般处于16-17岁之间,经济发达地区例外。最后,水族的婚姻生育观念还有待于进一步更新。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于调节人口增长速度和提高人口素质起着重要的作用,《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在个别水族的村民中,仍认为子女是一种财富和保障。在“多子多福”,“重男轻女”思想的支配下,个别地方依然存在超生现象。
(三)正确对待水族婚姻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应借鉴水族婚姻习惯法,吸收和利用水族婚姻习惯法中合理的、积极的因素。如婚姻习惯法中的男女平等、结婚自由、恋爱自由、一夫一妻制习惯;继承习惯法中的男女继承权平等、尊老爱幼、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习惯,对其加以认可,使之上升为制定法,增强国家制定法的适应性和合理性,便于其在水族地区得到很好的实施。对国家制定法与水族婚姻习惯法的重合之处,要充分尊重各自的独立性,双方都不应刻意地去排挤对方的生存空间。因水族婚姻习惯法已经深入人心,应当允许依族规而治或援俗而律。水族婚姻习惯法也应借鉴制定法,发展自己,增强自己的活力。
对水族婚姻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冲突之处,应始终坚持以国家制定法为价值取向,利用水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和法律变通权,发展和完善水族婚姻习惯法。对其中违反国家制定法强行性规范的那部分内容,在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予以改变,对其它内容可通过法律变通权加以变通和补充。对水族婚姻习惯法中需要改变、变通及补充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一些方面:为了贯彻继承法中关于配偶、子女享有继承权原则,规定“寡妇改嫁时,有权继承和处分男方财产,嫁出去的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为倡导婚姻自由,应大力提倡离婚自由,离婚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将同姓不婚、族内婚习惯变通为大力提倡同姓三代外旁系血亲结婚,不同民族通婚受法律的保护。为保证结婚离婚履行法律规定,规定不准以仪 2002,第4期。① 刘柯:《贵州少数民族风情》,云南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第172页。② 龙庆:《少数民族的婚姻特点及法律思考》,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0(增),第74页。
①式代替结婚离婚手续,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水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融合与冲突,是在特定的环境下,特定的领域内,特定的人群中所表现出的一种历史必然。事实上,既不存在一种纯粹的习惯法,也不单纯存在国家法律运作的独立性,而是有民间习俗渗透其中。我们应该对此进行客观公正的认识和对待。应尊重水族婚姻习惯法,给它提供充分发挥其作用的空间,国家制定法应当与水族婚姻习惯法互相取长补短,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主要参考文献:
1.吴宗金等 著:《中华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高其才著:《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版 3.潘一志 编著:《水族社会历史资料稿》,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史研究组,1985年版 4.何积全 主编:《水族民俗探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 5.谢晖等 主持:《民间法》(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6.《三都水族自治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7.韩荣培:《水族习惯法的社会功能》,载于《水家学研究》(第三卷)8.杨方旭:《浅析水族的风俗习惯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影响》,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