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适用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为项目业主单位,利用市财政安排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市财政配套、补助等)。
本细则所称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上级补助等用于实施信息化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主要指以下几类: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含智能化、视频监控、自动控制等相关系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含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规划、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含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相关系统;
(四)信息化规划、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后续扩展服务等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类型主要包括新建、续建、升级、改造、购买服务、运维等。按照项目投资额分为微型项目、小型项目、中型项目和大型项目。
(一)微型项目是指投资额小于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小型项目是指投资额大于100万元(含)小于200万元的项目;
(三)中型项目是指投资额大于200万元(含)小于500万元的项目;
(四)大型项目是指投资额大于500(含)万元的项目。
第五条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须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需求主导,业务协同;
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经济适用、务求实效;
统一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保障政府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工信部门是市政府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建立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库,组织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立项、审核、中期评估、验收等工作(其中政务服务类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由市工信部门和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共同评审和验收)。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资金支持重点,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拨付资金。
第八条市政府采购部门、市发改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文件合规性进行审查,对招标采购交易的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项目业主单位为具体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相应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资金合理使用等。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十条小型(含)以上项目须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写明项目各部分资金预算及筹措渠道、软硬件建设内容、实施效果、建设时间、信息储存及开放共享方式等内容。杜绝由项目承建商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小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市工信部门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中型项目和大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须附资质证明,由市工信部门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全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库。评审结果及专家组评审意见书由市工信部门送达项目业主单位。
第四章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业主单位申请项目立项,须向市工信部门一次性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函、项目备案登记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设计方案、市财政部门资金统筹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微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供项目设计方案,由市工信部门组织信息化专家审核,审核通过且提供的其他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
第十六条小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递交通过评审且依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的项目设计方案,其他资料提供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中型项目和大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递交通过评审且依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资料提供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
第十八条涉密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在经市保密部门审核通过后,市工信部门依据市保密部门的审查意见对项目予以备案。
第十九条市工信部门在收到完整且符合要求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立项工作。
第五章项目招标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对财政投资达到年度限额标准以上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财政投资软件、硬件采购达到年度限额标准以上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项目业主单位开展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招标须进行以下工作:
(一)向市政府采购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
(二)向市发改部门备案(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表);
(三)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或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四)报送招标文件至市工信部门、市发改部门审核;
(五)按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采购部门对《采购项目申报表》进行审核;
监督开标前抽取评标专家及专家评标过程(按信息化专家抽取办法执行、谁建库谁监督抽取管理原则)。
第二十三条市发改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备案;
对招标文件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核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采购内容及采购方式等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对招标采购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工信部门对招标文件中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及信息共享要求,项目中标单位是否向项目业主单位无偿提供项目系统(平台)源代码、软件安装程序、软件安装维护手册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函告项目业主单位。
第二十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受理项目业主单位招投标全流程。包括:接受采购人委托编写招标文件;
组织抽取评标专家;
辅助现场开标、专家评标、现场宣布评标结果;
发布中标公告(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嘉峪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通知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项目监管
第二十六条项目业主单位须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方案中要对项目各项建设内容进行详细论述,并通过项目业主单位交由市工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建设方案,由市工信部门向项目业主单位出具《关于同意进行***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实施的通知》。项目中标单位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内容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单位新建非涉密业务系统原则上利用市级大数据中心进行建设,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新建非涉密业务系统须无偿向市级大数据中心提供数据接口。
第二十八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购买、使用国产信息化产品和服务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项目业主单位与项目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明确“项目中标单位无偿向项目业主单位提供项目系统(平台)源代码、软件安装程序及软件安装维护手册”的内容。
第三十条小型项目和中型项目鼓励实行信息系统监理制,大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先于承建单位介入项目,没有确定监理单位的大型项目不得开始施工。
第三十一条项目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应资质证书,同一项目的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须相互独立。
第三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应与咨询设计、承建、监理、评测等相关单位签订合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确保项目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方案建设,使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项目中期评估及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由市工信部门组织信息化专家进行中期评估和验收。
第三十四条中型项目和大型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未经过中期评估的不予验收。中期评估必须提供《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述(起止时间,建设内容、经费等)、本阶段建设内容和存在问题、对本阶段进度的评价、下阶段工作的计划等。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在项目稳定试运行3个月后、6个月内,向市工信部门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六条项目应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信息系统(信息安全、性能)相关评测。
第三十七条项目验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业主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业主单位提交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建设方案及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承建单位提交项目施工方案、第三方测评报告(信息安全、性能)、用户报告、试运行报告、竣工报告、售后服务协议、项目系统(平台)源代码、软件安装程序、软件安装维护手册等相关材料。
(四)大型项目需提交项目监理总结报告。
第三十八条验收标准原则如下:
(一)检查建设规范。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内容和其他指标是否按照立项文件、招标文件、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成。
(二)检查施工情况。主要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三)检查规定标准执行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建设标准。
(四)检查信息共享情况。主要检查项目信息资源是否纳入市级大数据中心交换共享平台。
(五)检查档案资料。主要检查项目立项、经费、合同、招投标文件、实施方案、监理报告(大型项目)、测评报告、项目系统(平台)源代码、软件安装程序、软件安装维护手册、培训记录、售后服务协议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六)检查功能。对应用系统的功能完整性、正确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九条项目验收结论。项目验收专家组应给出“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结论。
(一)验收通过标准。指完成合同规定及方案设计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完成合同和建设方案规定的建设内容,验收文档齐全;
(2)经费使用合理;
(3)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4)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5)建设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验收不通过,不得交付使用。(1)合同和建设方案约定的功能未完成,验收文档不齐全;
(2)技术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
(3)施工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4)项目运行不稳定或稳定试运行不足3个月;
(5)变更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超过10%;
(6)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四十条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资金余款暂缓支付,并不得交付使用。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后的运营维护应当遵循节约、方便、本地化的原则。
第八章专家抽取
第四十二条微型项目验收,由市工信部门从嘉峪关市信息化专家库抽取3至5名专家进行。
第四十三条小型项目评审、验收,由市工信部门从嘉峪关市信息化专家库抽取3至5名专家进行,原则上为同一批专家。
第四十四条中型项目和大型项目评审、中期评估和验收,由市工信部门从嘉峪关市信息化专家库抽取5至9名专家进行,原则上为同一批专家。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未提及的涉密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程序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嘉峪关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篇: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1号)有关规定的精神,做好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明确和加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管理范围及原则
(一)凡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三)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广州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二、广州市财政局是本市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项目概算审查、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价。
三、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程序
(一)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概算
各项目单位要围绕业务需求,依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国信办〔2003〕2号)、《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总则》(国标委高新〔2002〕42号),顺应技术发展趋势,遵循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可扩充性、易维护性和开放性等原则,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具体编制要求和格式另行发文。
(二)项目审核
各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一式三份报送市信息办审核。市信息办在收到项目单位递交的项目建设方案后1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或修改完善意见;项目建设方案初审通过或项目单位的修改稿再审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市信息办组织专家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概算的合理性进行评审;项目建设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市信息办形成书面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并抄送项目单位。具体审核流程见附件。
(三)财政审批
各项目单位根据市信息办审核意见,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并向市财政局申请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信息办审核意见结合财政资金情况安排项目经费。
(四)政府采购
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项目单位根据市信息办的项目建设方案审核意见和市财政局审批的项目经费,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五)监理
根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必须实行监理。项目单位必须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监理项目进行采购,并选定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项目监理。
(六)验收和绩效评价
项目完成以后,项目单位应向市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市信息办另行制定),并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信息办根据有关规定,对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
(七)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综合验收,并建立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制度(具体结算和竣工决算办法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略)
发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10月13日(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05年
第三篇: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环节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流程,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2005〕62号),现将《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市信息办联系。
特此通知。
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联系人:蔡凌宏,电话:83124161)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全面考核信息化项目设计、实施、监理、管理等工作,分析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效果,规范项目验收流程,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工程管理》(国标委高新〔2003〕7号)、《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11号)和《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2005〕62号),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立项审核通过,由广州市财政投资新建、扩建信息化项目(包括市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验收。按项目的投资额度将信息化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大型项目和重大项目三类:
(一)一般项目:总投资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
(二)大型项目:总投资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项目。
(三)重大项目:总投资金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项目。
第三条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是指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信息办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承建、监理、测评等单位,对项目立项、招投标和实施过程以及工程质量的认定。
第四条 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应当结合项目的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做好验收的组织和决算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和市信息办必须按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具体规范由市信息办另行制定)及相关标准、规范按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条 一般项目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大型及重大项目验收由市信息办负责组织。信息化项目经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六条 大型及重大项目验收需经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信息工程测评机构进行相应的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验收的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所有工程并达到测评要求后,必须向市信息办提出验收测评申请,市信息办委托招标选定的信息工程测评机构对项目实施测评。
信息工程测评机构在测评实施前将测评方案提交给项目建设单位且在完成验收测评后将项目测评报告提交给市信息办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条 一般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报告报市信息办登记备案。
大型及重大项目由市信息办依据经市信息办审核通过的项目方案及项目审核意见、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财政经费批复和项目测评报告等内容组织验收。市信息办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没有通过的,市信息办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验收。
第八条 大型及重大信息化项目工程尾款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大型及重大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的,由市信息办核发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证明,项目建设单位凭该证明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支付工程尾款的手续和项目决算手续。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证明由市信息办统一印制。
第九条 一般项目的验收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大型及重大项目验收的首次测评、验收费用由市信息办统一支付,并列入其部门预算。信息化项目未能通过信息工程测评机构测评,要组织二次及二次以上测评的,二次及二次以上测评费用由项目承建单位承担。
第十条 市信息办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违反有关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责令其整改,并按第五条规定重新组织验收。
违反本办法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及监察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项目建设单位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项目验收登记备案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未经验收通过却将信息化项目正式交付使用的;
(三)项目建设单位未经验收通过却支付信息化项目建设经费尾款的;
(四)其它由于项目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信息化项目无法进行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
对于逾期不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广州市一级财政预算单位范围内对其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造成公共财政损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承建单位的经济纠纷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如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信息化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下一申请信息化建设预算时,要以书面形式说明该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把关。
第十二条 验收资料齐全并符合验收条件,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不办理验收备案或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区、县级市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一般项目、大型项目、重大项目的划分可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定义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30日(地方法规)
第四篇:广州市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广州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立项、建设和管理,保障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各环节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科信字[2012]240号)、《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南沙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南沙财政性资金,包括南沙开发区和南沙区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南沙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维护、服务的工程项目。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非涉密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非涉密资源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非涉密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照相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软件产品、耗材等的购置,以及特种设备和服务的购买,不属于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核范畴。
第三条 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科信局”)是区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监督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设,组织信息化项目的验收,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协调和处理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发改局”)是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属于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的审批工作,监督检查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财政局是区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区财政性资金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项目进度和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项目资产委托移交管理手续。
审计局负责对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条 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并遵 循“需求主导、统筹规划、集约节约、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务求实效和持续运维”的原则,统一建设和充分利用公共信息资源,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必须接入区综合业务云平台。
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编制
第五条 每年8月份由工科信局发文征集下一区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计划,各部门在与工科信局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应于每年9月前向工科信局报送下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表(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依据和项目预算等)。工科信局于每年10月制订计划草案提交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下一区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作为发改局编制下一统筹投资计划的依据。
未被纳入建设计划和未按要求申报的,原则上区财政下一不安排预算。属于上级部门临时要求的或各单位应急处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工科信局参照上述办法制订补充计划,报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以统筹和整合为原则,策划本单位的信息化项目:
(一)以采购软、硬件设施为主的建设需求应当整合为1个项目;(二)建设项目和运维项目应当分开申报,建设项目不得包含运 维内容,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设计信息安全的相关内容;
(三)各单位所有运维需求应当整合为1 个项目进行申报。运维项目不得包含大批量的更新采购内容,每年的运维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第三章 方案编制
第七条 建设类项目方案应当按照《广州市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写指南》要求编写。
项目方案的建设目标应当明确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的定量指标。项目投资概算表须清晰,应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软硬件产品参考型号和配置,应用系统开发估算量,项目管理、项目监理概算比例或工作量估算,以及项目验收或项目测评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硬件设备应列明现有硬件情况及未来5年内该硬件需处理的数据量和任务量;涉及应用系统开发的,应开列软件功能点清单、开发工作量、信息安全需求。
第八条 运行维护类项目方案应当按照《广州市南沙财政投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方案编写指南》要求编写。
项目方案须明确系统软硬件资源现状,包括硬件品种数量、系统软件清单、安全保障措施、应用系统列表、数据库列表,以及购置时间、过保时间、应用情况、存在问题等,并包含信息安全的相关需求分析与设计要求。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九条 所有纳入建设计划的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均须报工科信局审核,收到建设方案后工科信局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一)项目材料章节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编写指南的要求。(二)内容是否按照要求填写完整、清晰、合理和明确。(三)初步审核技术可行性,并提出初审意见或修改完善意见。(四)通过《项目概算表》初步审核经济合理性,并提出初审意见或修改完善意见。
(五)是否同步考虑接入区综合业务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六)是否同步考虑信息安全规划和设计。未通过初审的项目,不得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建设方案通过初审后,工科信局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一)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工科信局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递交的项目建设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科信局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递交的项目建设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具体由工科信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项目建设单位须在专家评审前提交建设方案(一式五份)和项 目介绍PPT,项目评审经费由工科信局统一支付。
(三)建设方案通过评审后,工科信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函复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需修改完善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意见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申报,逾2年未采购实施的项目,项目审核意见自动失效。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通过工科信局立项审核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局申请立项,发改局审批通过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发改局每年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将经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的信息化建设计划所需资金纳入下一预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将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局。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科信局的审核意见、发改局的立项批复和财政局的预算批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六条 开展政府采购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就招标需求与经工 科信局审核通过的相关材料的一致性进行说明,并报送工科信局备查。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一经落实,各单位应当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
第七章 项目监理
第十八条 根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监理。
(一)估算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类项目,应聘请监理公司进行项目监理。
(二)信息化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理,项目建设的质量、施工工艺、投资和进度等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计划书,计划书应获得项目建设单位的确认;
2.编制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各阶段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经确认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
3.监理单位应当将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理活动情况,按计划、分阶段或者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4.监理单位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出具监理意见; 5.协助项目承建单位整理好项目的所有文档和材料,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四)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和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工科信局的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监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等问题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费用低于5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区信息工程监理库中通过摇珠方式选定服务供应商,监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按政府采购规范进行采购。信息化项目建设监理取费标准由工科信局另行制定,监理费用在该项目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工科信局将取消该项目立项,并通报批评。
第八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方案经审核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变更建设内容和项目投资额,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报工科信局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送工科信局审核。具体如下:
(一)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报工科信局批准。
(二)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按项目建设方案审核程序重新申报,审核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报发改局调整立项。
(三)调整或变更内容后,项目投资额不得超过审核意见确定的投资额。
第九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工科信局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承建、监理、测评等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建设类、运维类项目都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遵循“整体立项、整体验收”原则,完成立项批复规定的所有建设内容后方可申请。项目验收应当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建设方案、采购文件和合同等文件,按照本办法、《广州市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信息系统工程测评资质的单位测评项目建设质量。
(一)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类项目,应聘请测评公司测评项目建设质量。
(二)信息系统工程的测评主要内容包括:按项目的合同等相关文件对项目要求的功能和性能进行测试。
(三)测评公司出具项目测评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四)项目测评费用低于5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区信息工程测评库中通过摇珠方式选定服务供应商,测评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按政府采购规范进行采购。信息化项目测评取费标准由工科信局另行制定,测评费用在该项目资金中安排。
运维类信息化项目不需进行测评。
第二十六条 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科信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验收,验收管理规范由工科信局另行制定。通过验收的项目,工科信局出具验收意见并抄送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凭验收意见及其它有关材料向财政局申请办理项目尾款支付手续,验收费用由工科信局统一支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工科信局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项目验收整改函,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整改函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重新组织验收所需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投资额低于3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管理规范自行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验收通过后应当报工科信局备查,工科信局可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七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十章 资料存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项目进展及时将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档报送工科信局存档备查,包括:项目建设方案、数据结构设计 说明书、立项批复、采购的一致性说明、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文件、咨询及设计合同、项目合同、监理合同及监理报告、测评合同及测评报告、变更说明、验收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评审意见等。
第十一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工科信局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已建成的信息化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估结果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工科信局、发改局将项目完成情况和单位信息化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以及后续项目立项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科信局、发改局、财政局共同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五篇: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8-08-05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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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
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5]143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开发区(风景
名胜)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加强对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好各级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明确和规范项目实施各阶段的程序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根据《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工程施工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2005年12月2日
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
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省级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单位应是地、县国土资源部
门或省、地、县国土资源部门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省级财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则上以申报单位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也可直接指定贵州省土地整理中心等相关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
投资方负责。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以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市(地、州)和县级财政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承担单位,分别由市(地、州)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满足项目实施管理的需要。
第七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
制。
第二章 实施准备
第八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
工作;
(一)组织项目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确定施工单位;
(二)委托工程监理;
(三)审定项目施工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四)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五)审定施工单位开工申请报告。
第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经项目承
担单位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解决,解决不了,提请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解决;属重大问题报承担单位上级国土资源
部门研究解决。
第三章 工程施工阶段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
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
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条 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规划
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第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
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
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
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做好项目自
查工作。自查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交工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的交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项目施工单位交工报告后,应组织监理单位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监理、施工
单位准备有关材料,向项目验收机关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
土资源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
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实施中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负责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
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