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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的研究方法论文5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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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国际法的研究方法论文

国际法方学说及学派与国际法研究方法紧密相连,一定程度可以说方法是学说、学派之因,学说、学派则是方法之果。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是国际法的主流学派,与其相对应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便是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和实证分析法方法,这两种方法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构建”作用。

一、国际法研究方法概述

近些年来,我国国际法学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涌现出大量的学术著述,但在研究方法上并无显著变化。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只是在一些教科书中有简要陈述,而在实际研究领域较少有人谈及。德国法学方法论大师卡尔·拉伦茨在其名著《法学方法论》中指出:法学之所以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判定一门学科成熟到何种程度,一个很重要的学术标示就是看其有无特定的研究方法。[1]国际法作为法学门类的一门独立学科,自然要适用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同时应有自身特殊的研究方法或者至少在法学一般研究方法中有所偏重。

国际法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学说和学派,这些学说及学派和研究方法紧密相连,一定程度可以说方法是学说、学派之因,学说、学派则是方法之果。[2]20世纪之前,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是国际法的主流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自然法则是从自然现象中抽象出来的一些概念,如人类良知、理性、共同法律意识等。实在法学派则认为国家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否认从自然法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根据。与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相对应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和实证分析法方法,实证分析采用事实分析、判断和评价的方法,而价值分析则多采用价值判断和评价的方法。前者要解决的问题为“实际是什么”,而后者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回答“应该是什么”。[3]就国际法而言,实证分析方法要解决的是国际法“实际是什么”的问题,价值分析方法要回答的是“国际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这两种方法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构建”作用。

二、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是一种从应当如何的角度分析、判断和评价法律问题的研究方法,它实际上是对法律进行一种超越其规则形态的价值判断和终极关怀。[4]价值分析的方法一般被法学家用来研究、分析既有法律规则的优点与不足,侧重于对法律漏洞的分析,以期对未来立法及法律适用有所贡献。法律及法律活动之所以不是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的,是因为法律不是自然物,不属于自然界,而是人造物,与人类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而人不仅仅是生物地存在者,而且是能够追问意义和追寻价值的存在者。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对于认识国际法的本质和价值取向,改革和完善现有国际法制度,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价值主义的拥护者认为:“首先,‘事实’的丰富性或者说现实世界人们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迫使研究者或立法者不得不选择一些关系进行研究或规范,而选择总是与选择者的价值取向有关;其次,观察者和等待解释的客观事实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因为人们能够观察到什么东西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他所接受和拥有的理论结构。”[5]因此,通过价值主义方法研究国际法时,就同一法律制度,不同学者往往会站在不同的立场进行分析,如对WTO 体系的理解和评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因立场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会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除了分析现行的国际法外,价值分析还着眼于对当下的国际法进行反思,提出批评和改进的建议,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及完善。

三、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是一种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科学研究方法。[6]国际法的实证分析即为以现有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院判例等为基础,进行比较、分析和总结,对有关国际法问题的法律规制及适用问题得出相应的结论。这一研究方法也被称为注释法学的研究,或者国际法教义学的研究。可以说实证分析是国际法学的看家本领,是法学研究最基本、最主要的路径。主张实证研究方法学者认为:“第一,国际法的研究如果不基于实证,会让国际法看起来不像‘法’,而更像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第二,国际法研究如果缺乏实证,会使结论缺乏说服力。”[7]

尽管存在对实证分析方法的一些批评,但实证分析方法在国际法领域的主导地位未曾动摇过。这一方面是由于对实证分析方法的批判无力推翻实在法学派赖以建立的基础——广泛的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基于批判实证分析方法而产生的各种研究方法反过来对改革完善实证分析方法发挥了重大作用,从而使实证分析方法抛弃或减弱了传统的严格形式主义色彩,转向现代的、更实用、更务实的做法。

四、国际法研究应当结合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研究方法

通过前述研究比较可见,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虽然存在着一些本质差异,但是在应用上并不互相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方面,人的价值判断要以事实认知、实证分析为基础,另一方面,人的任何实践活动都不是盲目的,总是受着一定的价值目标的导引,法律实践更是如此。国际法学家运用价值分析方法进行法律的价值分析,大多是在现有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院判例等基础上进行,只有对当前国际法规范及实践有所理解才能对其进行评判,进而提出在法律价值上更进一步的国际法规则。同样,实证分析也不仅只囿于现有的法律规范及实践,在更深层面是兼顾到法律背后体现的人类社会普遍价值。

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一旦研究方法单一化,其后果是不容乐观的:对于国际法本身,容易使分析对象始终停留在“静止的”文本状态,对于与之相关的其他方面,包括法律的起源、背景、运行空间等“社会学”方面的内容,却处于忽略状态。这样的研究方法,容易使研究成果脱离“现实土壤”,其生命力和对实践的影响力将大打折扣。[8]因此,国际法学者在研究分析解决国际法律问题时,既要坚持实证分析方法,以条约、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为准绳,对国际法院等司法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进行综合、全面地衡量,又不能弃价值分析方法于不顾,一味遵循当前的国际法律制度,而不去思考法律背后牵涉的国家利益、人类价值理念等是否符合公平正义。无论是规范分析还是实证分析,都是法律认识和实践必要环节,二者不可偏颇,它们贯穿于整个法律实践过程,正是它们的统一使得对国际法的认识和实践不断向前发展,有二者结合才能让国际法研究更加深入、细致并且更符合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二篇:浅析国际法渊源的研究方法论文

一、国际法渊源研究

丰富、系统、综合为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各项研究首重资料”,不论是价值评判、实证分析,还是批判解构、政策定向,国际法的学术研究必建立在对国际法渊源的研究之上。国际法渊源的研究也需要确立一定的研究方法,因为研究方法不仅是研究的必要工具,也是研究的评价标准。国际法渊源的研究方法的研究,并不解决具体的国际法问题;它是对学者研究国际法渊源的方法进行总结、归纳、甄别,目的是为后续的研究、学术的发展提供轨道与评价标准。国际法的渊源通常被理解为寻找国际法的确定方法,是国际法法律体系在技术层面运作的规定。

虽然没有“渊源”的字样,但毫无疑问《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的规定就是国际法渊源内容的权威表述。虽然条约、国际习惯还有一般法律原则都可以单独的作为确立国际法规则的渊源;但是不论是学者论著还是国际法院的判决,在确定一项法律规则的具体内容时都会全面地分析《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所列举的渊源,包括补充资料。国际法研究总是在广泛搜集相关的渊源之后,将诸按照相互的关系进行系统化处理以得出结论。法律渊源的内容是否丰富,逻辑是否自洽,种类是否多样决定着结论是否具有说服力。可以说,国际法渊源的研究从来不是片面的:丰富、系统、综合是国际法渊源研究方法的大原则,不同类别的渊源的研究也有不同的要求。

二、不同类别国际法渊源的研究方法各有侧重

(一)条约的研究

须结合判例条约的解释是指对一个条约的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的剖析明白。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条、第32 条,条约的解释需要将相关术语的通常含义结合上下文与条约的目的宗旨进行善意的解释即可,如意义难解或解释结果荒谬不合理,还可以使用补充资料。可见条约的解释与案例没有必然关系。但是作为研究的方法,结合案例解释条约是一条捷径。案例不是条约解释的依据,但是案例材料会涉及到几乎全部的相关依据,包括术语的通常含义确定、对条约上下文的界定、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具体而言,如果某一条约曾经为某一案件的争议焦点,那么该案件的当事各方势必围绕该条款进行大量的论证工作,以试图将条约的含义解释的对己有利,审判机构要作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也会对争议条款进行详细的阐述:该案件的相关书面材料就是研究这一条文的必读资料与重要索引。比如,在研究“原材料出口限制案”时,涉及到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 条(g)款“可用尽的自然资源”。那么有关这一款的“美国汽油标准案”与“虾龟案”就可以说是必读材料了。从学者研究的实际情况来看,凡是讨论到如何解释“可用尽自然资源”的文章,无不援引“美国汽油标准案”与“虾龟案”。

(二)关注国家实践的相关度,慎重评价

法律确信国际习惯无疑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内容确总是十分模糊。国际习惯如何确定,以及什么时候新的习惯代替旧的习惯都是令人头疼的问题。本文无异于纠缠国际习惯涉及到的诸多法律问题,本文的目的是分析归纳国际习惯的研究方法。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国际习惯的研究总是要落到国际习惯要素的研究上,也即法律确信的研究与国家实践的研究,正所谓习惯法的实质内容必须“在国家的实际行为和法律确信中寻找”。在研究中,国家实践的选择要注意实践是否依然存在、实践国在相关领域是否具有代表性。正如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所言,“所论及的国家实践必须包括了那些相关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国家”。法律确信的标准一般来说很高,在实践中也难于证明法律确信是否存在,目前研究的关注点在于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以及决议通过时的情况。

故此,对与法律确信还是应当谨慎处理。以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的“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为例,国际红十委员会列举习惯国际人道法的不同规则,在每一条习惯规则下列举国家实践,然后结合司法判例对国家实践做简要总结。通过丰富的国家实践材料与细致的论述,“习惯国际人道法”的研究结论颇具权威。

三、国际法渊源研究的发展趋势

詹宁斯和瓦茨在第九版《奥本海国际法》的序言中说道,自1950 年以来,国家行为的范围扩大,国际法发生了实质的变化。现在的国际法正处在一个“资料爆炸”的时代。国际法的发展呈现多元化,学者可研究的素材也相应增加。从数量上来看,习惯法的发展并未突飞猛进,但是条约和判例显著增加;遑论各国际组织的文件,各国国际法学者的论述。从类别来讲,诸多国际法的新领域出现,诸如国际水道法等,而旧有的领域内又因国家实践的丰富伴生新的素材。

以国际刑法为例,在40 年代,因没有足够的材料,学者只能研究国际刑法的地位、性质,甚至质疑国际刑法的存在;时至今日,随着前南刑庭、卢旺达刑庭、国际刑事法庭、各个混合法庭的实践,国际刑法的法律问题也不断出现,学术研究也相对言之有物。在反复解读实证材料的过程中,国际刑法渊源的研究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方法。不难预测,国际法渊源的研究将走上更为具体、实证的道路;不同领域的国际法渊源的研究方法也会随着国际法实践的发展而形成自己独特的模式。

第三篇:国际法论文

论国际环境保护与主权原则的关系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几个世纪的科学技术和工业文明的高速发展,对于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损害生存环境的影响已不仅得到了现实恶劣的后果的回馈,也如人们所预见到对子孙后代乃至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毁灭性的破坏。国际环境保护的刻不容缓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冲突引起了人们的深思。“如何在兼顾环境利益与主权利益的情况下,最大程度保护人类共同的利益”已成为研究国际环境保护与主权原则两者之间关系的核心问题。“一个宗旨,两个原则”是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体现。

关键字:国际环境保护主权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国际环境保护原则

一、概述

(1)什么是主权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之一。主权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涵义,每个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对内意味着最高权,对外表现为独立平等权。(2)什么是国际环境保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开始不断增多,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开始出现并且迅速发展起来。1968年通过《非洲自然和自然资源养护公约》,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会议通过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在此之后,又通过了一系列针对外层空间、海洋环境、大气层等敏感部位的保护的国际条约。除了国际条约以外,还有一些著名的国际司法和仲裁案例都对国际环境保护做了重要的阐述。国际环境保护已成为了国际性的课题。

二、冲突与协调

(1)传统的主权原则与国际环境保护的冲突表现

A绝对冲突;国家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也是一种绝对性、排他性的权利,在一国的范围内具有至高无上性,而它的存在给国际环境保护的需求留下了很小的余地,从权利本身而言,国家主权的行使是不受外来意志干涉和不容侵犯的。关于国境环境保护的条约、国际习惯等都在从形式上制约着这种国家意志的自由的行使,尽管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正在逐步的确立中,但这种国家责任的制约使得主权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不“小心翼翼”。B 相对冲突;发展中国家自二战后迅猛发展,不少发展中国家从技术、法律等方面在发展中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走上了先污染的道路。随着国际环境危机的加深和人类认识的提高,发展中国家逐步接受了共同承担保护人类环境的义务。但是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与环境保护在表面上存在这冲突,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担心“环境殖民主义”的阴谋,另一方面,又担心接受国家环境保护类条约的约束会制约眼前的短暂的高速的经济发展,并导致发达国家的经济援助都运用到环境保护的项目上。发展中国家尽管在有了普遍的共同认识后,仍然对严格的国际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有所保留。这是国家对内主权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水平的要求。(2)两者的协调——新原则的产生

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国家主权与环境保护之需要的矛盾实质上反映的是各国的国家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的不尽一致甚至冲突。因此协调绝对的主权原则和国际环境保护需要一个大前提,需要随时能兼顾两者利益又能在关键时刻分清轻重缓急,权衡利益之上,应当遵循的是 人类共同的利益。且不论“地球村”的论述,也不管“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只有一个地球”这样的论断,单是现代深刻的、不胜枚举的国际环境危机已经让各国在让渡一部分国家利益的时候有多觉悟,这种觉悟是深深植根于人类作为一个种族、一个群体对自我保存的意识的延续和害怕毁灭、种族不得保全的对策。在此基础上,将国家主权原则适用在国际环境保护中,产生了新原则,即国际环境保护原则,具体来说分为

1、国家环境主权原则

2、可持续发展原则

3、国际合作原则

4、预防原则5.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三、国际环境保护与主权原则的关系的内涵 一个宗旨:人类共同利益至上

“首先是人类的生存,也是组成生物圈的个人和民族可以在尊严和自由中过一种物质上满足的生活”“人类共同利益”概念的提出,是国际环境法在国际法面临的挑战的新内容,是突破主权原则的有力的利刃。国家的职责就是国家将行使源于人类共同利益而不是源于主权权利的职责,这是未来人类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共同的利益”本身也是具体的,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人类共同利益的体现。《斯德哥尔摩宣言》中也指出“为了保证人类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所有国家的环境政策应该提高,”而不应该损及发展中国家现有或将来的发展潜力,也不应该妨害大家生活条件的改善。”

“两个原则”:国际环境保护原则与主权原则并存 在国际环境保护立法的进程中,不能忽视主权原则与国际环境保护的冲突。尽管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全球化体系中萌芽的国际环境法具有的是’r软法”的拘束力,其设置的环境保护的规则中,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环保技术以及国内立法。对于技术薄弱、意识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加大了他们国内产业的转型和升级的难度。国际环境保护原则的出现在弥补差距、平衡南北利益、平衡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的方面有着很深远的意义。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持续发展方面的财政和技术援助的义务以及发展中国家负担起相应的环境保护的义务使得国际环境法现实可行性极大的增强。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际环境法对现阶段发展水平普遍不高的发展中国家现实的瓶颈仍然存在,在短期不会消除。谋求国际环境保护的一致性是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因为短期内南北差距不会消除,在考虑到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些危及全球化和发达国家转嫁污染的现象的存在,使得瓶颈制约严重。2008年的哥本哈根会议被外媒认为的“最大外交灾难”并非无稽之谈。在平衡利益的时候,主权原则往往占据上风,力量的博弈不断的揭示着主权国家们对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的盲目掌控。所以,在当今现实的背景下,作为各国本身,对主权原则的坚持不可放松。将主权原则在各国协调后,统筹分析,在不危害本国主权中根本利益的情况下让渡出一部分空间,同时将两者相互融合,相互依存,实现共存。

主权原则与国际法环境原则的并存,具体体现在一下两个方面(1)各行为体将接受统一的环境保护规则和管理规则,采取更加密切的合作,遵循可持续,共同有区别的原则。增强对国家环境损害责任的立法。在国际环境保护原则的规范下,各国的政府并不完全垄断一切合法的权力,各种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私人企业、利益集团、社会运动等其他的主体,也承担着维持秩序、调节经济和协调社会发展的职能。这些调节形式(主体)跟政府组织相互依存,以共同的价值观为指导,进行协商和谈判,通过合作的形式来解决各个层次上的冲突问题。

(2)国家仍将是全球环境治理最主要的行为体。离开了国际社会的主要主体-国家,空谈“治理”与保护,只是无源之水,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其他主体所不能承担 的责任。国家的主权的对内处理内政外交至高无上,对外享受平等独立权都使得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主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强制力使人类社会有组织、有条理的走上环境保护的健康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李耀芳:《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的适用》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1月第5卷第1期 王铁崖

328-334 张炳淳论绿色贸易法对国家主权原则的挑战2001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2001.11.15-17·福州)论文

刘佳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原则中国海洋大学 [法]亚历山大·基斯,张若思编译;‘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l页。

第四篇:论文研究方法

论文研究方法

(1)归纳法:从个别性知识,引出一般性知识的推理,是由已知真的前提,引出可能真的结论。

(2)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宏观分析方法是对问题进行了总体的分析,微观分析方法是对问题的部分或个体对象进行分析。在分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时,既从外部环境,政策、制度角度进行了宏观分析,又从中小企业自身和融资机构这些角度进行了微观分析,三者相结合。

(3)访谈法:通过询问的方式,访员和受访人面对面交谈来了解市场情况的基本研究方法。

(4)文献研究法:通过对某一领域,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课题、问题或研究专题搜集大量相关资料,通过分析、阅读、整理,提炼当前课题、问题或研究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或建议。

第五篇:论社会矛盾研究方法(推荐)

论社会矛盾的研究方法

[摘要]社会矛盾研究方法是通过研究社会矛盾及其运动,揭示人类社会的一般结构、普遍本质及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为解决社会矛盾而提供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社会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社会主义并不是矛盾的绝缘体。但是社会矛盾也有其特殊性,要学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社会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我们要学会运用科学的方法,来解决和避免社会矛盾。

1社会矛盾是普遍存在的

社会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社会的任何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社会矛盾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内部以及各个领域之间都存在矛盾。物质领域的矛盾是社会其他领域一切矛盾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物质领域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政治、文化和广泛的社会领域,物质领域的矛盾的解决必然有助于社会其他领域的矛盾的解决。

社会矛盾贯穿于社会发展的全部过程。矛盾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的发展过程之中;每一社会形态的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在任何社会中,区别只是矛盾的性质问题、程度问题,并非矛盾的有无问题。不仅阶级社会存在矛盾,无阶级社会也存在矛盾。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就没有人类社会。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同时也就是一部矛盾发展史,一部矛盾解决史。

社会主义社会并非矛盾的绝缘体。社会主义“没有矛盾的想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天真的想法”。自觉认识并积极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恰恰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之所在。

2社会基本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

社会矛盾主要变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在这对矛盾中,生产力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对生产关系起着决定作用;为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反过来又能动地反作用于生产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构成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这一矛盾始终遵循着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

其二是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在这对矛盾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又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作用构成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这一矛盾始终遵循着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

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运动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总是从生产力的发展开始的。生产力处于永恒的运动变化之中,总是不可遏制地向前发展。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生产关系已经根本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时,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变革旧的生产关系,建立新的生产关系。随着构成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的改变,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必然会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就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由基本适合到基本不适合,经过矛盾的解决再到新的基本适合的循环往复、不断前进的运动过程。这就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一般过程,也是社会基本矛盾推动社会发展的辩证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能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为我们提供了一把探究社会发展根源、解释“历史之谜”的总钥匙,是我们制定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的客观依据。运用这一规律时,既要及时调整落后于生产力状况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又要防止超越发展阶段的“冒进”。

3社会矛盾具有特殊性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特点,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而在矛盾群中又存在着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这些都是矛盾的特殊性。我们在研究社会科学时,必须如实地分析其矛盾的特殊性,才能认清其本质和发展规律,才能采取正确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方法。

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例如,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用社会主义革命的方法去解决;人民大众和封建制度的矛盾,用民主革命的方法去解决;殖民地和帝国主义的矛盾,用民族革命战争的方法去解决;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用农业集体化和农业机械化的方法去解决;共产党内的矛盾,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去解决;社会和自然的矛盾,用发展生产力的方法去解决。过程变化,旧过程和旧矛盾消灭,新过程和新矛盾发生,解决矛盾的方法也因之而不同。俄国的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所解决的矛盾及其所用以解决矛盾的方法是根本上不同的。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的矛盾,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必须严格地遵守的一个原则。教条主义者不遵守这个原则,他们不了解诸种革命情况的区别,因而也不了解应当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的矛盾,而只是千篇一律地使用一种自以为不可改变的公式到处硬套,这就只能使革命遭受挫折,或者将本来做得好的事情弄得很坏。4矛盾的利益分析方法和阶层分析方法

利益分析方法是认识社会基本矛盾形成和发展的一把钥匙。众所周知,生产力之所以决定生产关系,并推动其发展(表述为生产关系一定适合生产力发展规律),经济基础之所以决定上层建筑并推动它发展(表述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及其发展规律),原因何在?就是社会成员的利益起决定作用的结果。因为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发展,人们的利益就得不到实现和发展,最后必然损害到广大社会成员的利益,这是广大社会成员所不允许的。恩格斯说过:“透过各种偶然性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必然性,归根到底仍然是经济的必然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闻名于世的《共产党宣言》中说:“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领主和农奴、行会师傅和帮工,一句话,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始终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进行不断的、有时隐蔽有时公开的斗争,而每一次斗争的结局都是整个社会受到革命改造或者斗争的各阶级同归于尽。”列宁在《卡尔·马克思》一文中也说过:“一个社会中一部分人的意向同另一部分人的意向相抵触,社会生活充满着矛盾,历史告诉我们各民族之间、各社会之间以及各民族、各社会内部经常进行斗争„„这些都是人所共知的事实。”面对如此复杂多变的人类阶级社会历史,我们应该怎样去认识它,我们的认识又应从哪里入手呢?列宁明白地告诉我们说:“马克思主义给我们指出了一条指导性的线索,使人们能在这种迷离混饨的状态中发现规律性。这条线索就是阶级斗争的理论。”沿着这条线索,我们在探讨历史进程中人物的活动时,就能十分正确地找到个人因素背后的社会根源以及决定个人活动的社会历史规律;就能充分揭示纷繁复杂的历史现象的各个层面,抓住各种社会关系的本质要素。

除了利益分析社会矛盾的方法之外,利用阶级来分析社会矛盾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在历史研究中,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来把握历史进程的线索这一点,也力资产阶级学者所使用。列宁在研究了法国革命的历史和法国复辟时代历史学家们的历史著作后,指出:“从法国大革命时起,欧洲许多国家的历史非常明显地揭示出事变的这种真实内幕,即阶级斗争。法国复辟时代就有一些历史学家(梯叶里、基佐、米涅、梯也尔)在总结当时的事变时,不能不承认阶级斗争是了解全部法国历史的钥匙。”②因此,阶级分析作为一种史学方法具有普遍意义,不仅仅是马克思主义史学所独有的,但是也不可因此而否认将这一方法系统化、最后定型以及在实践中充分运用,要归功于马克思经典作家。5总结

社会的矛盾是无处不在的,不管是什么样的社会制度,矛盾都是存在的。我们不能妄图去消灭矛盾,而是要通过不断的探索,了解矛盾的规律,搜寻解决矛盾的方法,然后通过实践来检验我们的方法。矛盾并不是一种坏的现象,相反他是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原动力。不同事物,不同时期的矛盾都是不同的,所以矛盾具有其特殊性,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才能总结出解决矛盾的方法,即利益分析方法和阶层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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