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1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属地负责、保险联动”的原则和“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全程监督”的思路,构建养殖业主、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企业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3+1”四方联动的病死畜禽收储及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全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全域覆盖。病死畜禽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由区农业农村局与周边地区现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企业”)对接,结合我区实际,与无害化处理能力强的企业签订《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协议》,积极引进采用干化法等先进工艺技术,确保全区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经营等各环节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二)运行机制。按照“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全程监督”的思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病死畜禽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企业结合自身体系建设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要求,根据顺庆区病死畜禽数量合理配置专用收集车辆。具体流程为:
1.申报受理。养殖业主负责及时报告畜禽死亡情况。已投保的业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未投保的业主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负责妥善存放畜禽尸体。
2.现场查勘。保险公司负责病死畜禽的现场查勘、保险理赔工作。保险公司接到已投保的养殖业主报告后,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企业收集病死畜禽,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勘察、理赔情况,保险查勘员要对参保病死畜禽进行现场查验。无害化处理企业出具加盖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的《顺庆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后,保险公司及时赔付养殖业主。
3.收集处理。无害化处理企业安排专用低温、密闭、杀菌与无渗漏车辆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第一时间运至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企业要建立规范完整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和工业产品去向等台账,严格落实封闭运行和无缝对接机制,定期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
4.监督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现场监管人员要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的收集和运输进行全程监督,建立全区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从收集、转运、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5.保险理赔及财政补助。保险公司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据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按照“谁处理、补给谁”原则,区政府根据无害化处理数量给予无害化处理企业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
(三)资源共享。结合我区防疫实际情况、养殖分布及交通情况等,合理利用无害化处置公司的消洗中心,用于暂存、转运收集的病死畜禽,确保病死畜禽及时得到无害化处理。
三、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病死生猪、牛、羊、小家禽、兔、鱼、打捞死亡畜禽及病害动物产品。
(二)补贴对象。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屠宰场、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
(三)补贴标准。
生猪无害化补贴标准参照相关文件补贴标准执行(农办财〔2012〕11号),病死生猪每头补贴80元。牛羊及家禽、水产等参照周边县区补贴标准执行,其中牛每头补贴600元,羊每只补贴100元,家禽、动物产品、水产品、宠物及其他动物等3元每公斤,按照“谁处理、补给谁”原则补给无害化处理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政府分管农业工作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领导。积极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确保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明确工作职责。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政府畜牧主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监管主体责任。
(三)强化执法办案。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大对监督执法基础建设的投入,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手段,提升执法能力。
(四)加大宣传力度。区农业农村局要通过报刊、电视、宣传册、政府公告等方式,加强无害化处理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增强养殖业主、无害化处理企业和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做到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篇:**镇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方案
xx县xx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xx镇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相关单位及部门:
为切实做好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经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xx镇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县xx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xx镇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
实
施
方
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 164号)及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x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仪府办函[2020] 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属地负责、保险联动”的原则,构建养殖业主、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企业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3+1”四方联动的病死畜禽收储及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全镇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重点工作
病死畜禽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由县农业农村局与周边地区现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企业”)对接,与无害化处理能力强的企业签订《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协议》,积极引进采用先进工艺技术,确保全县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经营等各环节无害化处理全覆盖,镇相关部门要根据我镇实际,完成与县农业农村局对接。
(一)申报受理。
养殖业主负责及时报告畜禽死亡情况。已投保的养殖业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未投保的养殖业主及时向xx镇畜牧站报告,并负责在固定存放畜禽尸体处妥善存放。保险公司、xx镇畜牧站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通报无害化处理公司,无害化处理公司在当日17点前接到的报案,当日完成畜禽尸体的收集;17点后接到的报案,24小时内完成收集工作。
(二)现场查勘。
保险公司负责病死畜禽的现场查勘、保险理赔工作,并向xx镇畜牧站通报勘察、理赔情况。无害化处理企业出具经xx镇畜牧站签字确认(加盖印章)的《xx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一式五联),由养殖业主(或举报人)、收集人员、保险员、官方兽医四方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及时赔付养殖业主。(三)收集处理。
无害化处理企业安排专用低温、密闭、杀菌、防渗漏车辆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第一时间运至无害化处置公司设置的中转场暂存,及时运至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企业要建立规范完整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无害化处理等台账,严格落实封闭运行和无缝对接机制,定期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四)监督检查。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现场监管人员要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的收集和运输进行监督,无害化处理企业建立全县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从收集、转运、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五)保险理赔及财政补助。
保险公司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据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按照“谁处理、补给谁”原则,根据无害化处理数量给予无害化处理企业相应资金补助。三、补贴政策
(一)计量方式
1.养殖、屠宰、扑杀、打捞、丢弃等环节15公斤以上的病死生猪,按头数计算。
2.养殖场死胎、胎衣、不足15公斤的病死猪、屠宰场三腺及不可食用产品,按公斤计算。
3.病死牛、羊,按头数计算。
4.禽、水产等其他病死动物,按公斤计算。
(二)补贴范围。
养殖环节病死猪、牛、羊、小家禽、兔、鱼等;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及不可食用产品;打捞及查处不合格产品。(三)补贴标准。
给予病死猪80元/头,牛600元/头,羊100元/只,家禽、动物产品、水产品及其它动物等2元/公斤的无害化处理补贴。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镇分管领导陈贵牵头,镇农业服务中心、xx镇畜牧站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确保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二)明确工作职责。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xx畜牧站与镇农业服务中心,承担相应监管主体责任。(三)强化监督检查。
xx畜牧站要对无害化处理公司的收集进行监督。同时要加大对监督执法基础建设的投入,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村(居)要通过广播、开会等方式,加强无害化处理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增强养殖业主、无害化处理企业和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做到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第三篇: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情况报告
高坪区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情况报告
一、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开始,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164号)等精神,全面推进我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构建完备的动物防疫体系,我局与成都市科农动物无害化处置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正式启动我区第三方病死畜禽无害化服务工作。
二、做法及成效
㈠落实资金配套
2019年11月前,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已上报的无害化数据由当年中央及省级财政拨付的资金平均计算每头应补助金额,再将补助金额数据交区农业农村局计财股进行发放;2019年12月开始,根据与成都市科农动物无害化处置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和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数据,按照生猪80元/头、牛600元/头、羊100元/只、畜禽产品3元/千克进行结算。
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需拨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245489元,其中中央财政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111630元,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足。
㈡建立记录台账
驻场监管人员监督业主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养殖档案的规范填写,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每月汇总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并于每月3日前将数据上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与无害化处理公司进行核对,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形成区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㈢规范处理程序
按照《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南充市高坪区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南充市高坪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实行监督畜禽无害化处理分片责任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规范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程序,进一步强化我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保障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全域覆盖。病死畜禽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由区农业农村局与周边地区现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企业”)对接,结合我区实际,积极引进处理工艺技术先进、无害化处理能力强的无害化处理企业签订《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服务协议》,确保全区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经营等各环节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2.运行机制。按照“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全程监督”的思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病死畜禽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企业结合自身体系建设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要求,根据高坪区病死畜禽数量合理划分固定收集线路、固定专用收集车辆和专业收集人员。具体流程为:
⑴.申报受理。养殖业主负责及时报告畜禽死亡情况。已投保的养殖户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未投保的养殖户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在固定存放畜禽尸体处妥善存放。
⑵.现场查勘
保险公司负责病死畜禽的现场查勘、保险理赔工作。保险公司接到已投保的养殖业主报案后,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企业收集病死畜禽,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勘察、理赔情况。无害化处理企业出具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字确认的《高坪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后,保险公司及时赔付养殖业主。
⑶.收集处理。无害化处理企业安排专用低温、密闭、杀菌、防渗漏车辆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第一时间运至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企业要建立规范完整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工业产品去向等台账,严格落实封闭运行和无缝对接机制,定期向我区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
⑷.监督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现场监管人员要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的收集和运输进行全程监督,无害化处理企业建立全区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从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保险查勘员要对参保病死畜禽进行现场查验。
⑸.保险理赔及财政补助。保险公司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单据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按照“谁处理、补给谁”原则,高坪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无害化处理数量给予无害化处理企业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
三、面临问题
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少,设施设备落后;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投入不够,监管难度较大;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配套不足。
四、对策建议
㈠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文件要求,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全区各乡镇畜牧兽医站通过签订相关承诺书和发放相关行政告知书等形式,进一步提高相关从业单位和个人的主体意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和《四川省生猪异常死亡应急处置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㈡做好宣传普及。通过电视媒体、网络、报刊、公开信及组织畜禽养殖场负责人或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等多种宣传形式,宣传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广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定。
㈢加强日常监管。一是各乡镇(街道办)畜牧兽医站加大对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巡查和监督,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落实专人监管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二是各乡镇(街道办)畜牧兽医站严格做好辖区内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数量的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确保无病死猪随意乱扔,造成环境污染。三是各乡镇(街道办)畜牧兽医站督促辖区内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场业主,设立无害化处理设施相关警示标识工作。
㈣加大资金投入。区政府切实加强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领导,在统筹财力的情况下,增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完善财政支持政策,配套跟进,全面落实,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坚实资金保障。
第四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1、规模养殖场应该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2、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该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3、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4、无害化处理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5、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并严格执行各种病死畜禽的技术处置规程。
6、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7、无法采取深埋方式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检 疫 申 报 制 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2-3天应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种畜禽调运前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并实行严格的隔离观察制度。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健全,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调离黎城县的动物需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换取动物出县境检疫证明。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九、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南贾镇动物防疫消毒制度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消毒管理,规范消毒程序,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防疫要求、建立健全消毒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畜禽养殖场要对圈舍、用具、仓库、通道每周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场地、待屠宰圈、隔离场所、屠宰场加工车间、工作台面、屠宰用具每周消毒一次。畜禽交易市场每半月消毒一次,消毒程序严格按照《山西省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进行。
三、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装前、卸后消毒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四、发生动物疫情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一、二类传染病发生的消毒规程,赴现场进行消毒。
五、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必须从正规生产厂家购进。必须使用2种以上消毒药品交替消毒,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六、每次消毒完都要详细记录好,消毒日期,消毒药品名称等。
七、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免 疫 制 度
1.畜牧兽医中心站包村包场户人员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具体实施畜禽免疫工作,按部位、剂量、程序实施免疫。
2.免疫工作开展的同时要加施畜禽标识、发放免疫证卡及填写免疫档案;
3.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由疫控中心统一供应,免疫程序按照农业部要求进行,免疫剂量、免疫部位等要符合技术要求标准;
4.强制免疫应免率要保证常年维持在100%;
5.强制免疫过敏死亡的畜禽畜牧兽医站包村(场)人员要及时拍照、畜主要及时开具村委会证明,同时上报县疫控中心。
南贾镇动物免疫标识使用制度
一、动物免疫标识,包括耳标、免疫证明(卡)和免疫档案。
二、免疫耳标由县畜牧兽医中心统一发放,固定在牲畜的左耳上,拆卸后决不能重复使用。
三、免疫证明(卡)统一使用农业部规定的《动物免疫证》,由防疫人员认真填写、编号、签名。
四、免疫档案应及时、规范填写,妥善保存。
五、牛、羊、猪必须进行免疫标识。认真实行一畜一标一证一档,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场(户),场(户)不漏畜。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对怀孕母畜、仔畜、病畜适当缓免。
六、在实施检疫时,检疫员必须凭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办理产地检疫证,严格执行一畜一证,证随畜走。对没有免疫标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禁止屠宰、运输和上市交易。
七、所有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时进行动物免疫接种和消毒,并进行免疫标识,畜主要主动配合工作,不按规定进行计划免疫的畜主,将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兽医室管理制度
一、坚决服从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贯彻执行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
二、恪守职业道德,养成良好的学习气氛。
三、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医疗器械及时清洗消毒。
四、必须经常保持兽医室的卫生,任何人不准在内吸烟。
五、严格执行例会制度,所有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时学习,集中讨论专业知识。
六、实行专人分管制度,分管人员每日必须认真巡视所分管圈舍,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处理有困难的要及时请示报告。
七、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坚持认真登记病历。工作人员应仔细查对处方药品,注意配伍禁忌。
八、兽医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准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有事外出时要把自己手头遗留的问题向主管交待清楚,以免耽误工作。
九、树立良好的道德风范,爱护公共财物,对医疗器械要妥善保管、精心使用,以免损坏丢失,节约使用药品,不得将领用的药品随意乱扔乱放。
十、齐心协力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严把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关,对所使用的兽药饲料产品要从正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进货时严格审查产品相关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标签等内容,确保产品质量。
三、建立健全兽药饲料产品进货、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对兽药饲料的购进、使用和出现不良反应情况如实记录下来,为溯源制度的实施打好基础。
四、不使用假劣兽药、人用药物、违禁药物、非法兽用生物制品和其它违禁物质。不使用假劣饲料和“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发现有使用、经销“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违禁物质和假劣饲料的行为,及时向兽药饲料主管部门举报。
五、严格执行《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193号公告)、《部分国家及地区明令禁用或重点监控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265号公告)、《兽药国家标准和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农业部278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560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658号公告)等兽药饲料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用药。
六、严格依法使用兽药饲料产品,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二、严格按照疫苗说明的要求条件进行保存,并按不同品种、有效期分类存放,不得混杂乱放。
三、要具有与贮存疫苗数量相适应的冷藏设备(低温冰箱、普通冰箱、冷库),防疫员必须配备便携式疫苗箱。
四、坚持疫苗入库、发放登记制度,认真填写好疫苗来源、生产厂家、批号、规格、生产日期、领用人签字、领取发放日期等内容。
五、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由县畜牧兽医中心统一供应,不得擅自购入和使用。
六、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和假劣疫苗。
七、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疫苗。
八、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对引发疫情的,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保障奶牛的健康安全和牛奶的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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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