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资中毁林损失鉴定
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
510013310
编
号:F XHSF 植鉴字 [2015 5] ]
第0 0 30
号
地
址:成都市星辉西路 8 18 号
邮政编码:
610081
联系电话:
3809 9225
声
明
1.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3.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4.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资中县公安局委托非法占用绿化用地损失鉴定报告
XHSF 植鉴字[2015] 第 030 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
资中县公安局 委托鉴定事项:
2015 年 9 月初,涉案人刘 XX 等人为了非法获利,在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现代国际”小区与成渝高速路之间的绿化带上非法占用绿化用地、毁坏绿化林木,私自修建违章建筑。现特聘请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刘 XX 等人非法占用的绿化用地面积和毁坏的林木株数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
2015 年 12 月 18 日 鉴定日期:
2015 年 12 月 20 日 鉴定地点:
成都市星辉西路 18 号 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在场人员:
二、检案摘要 我机构在受理了资中县公安局的鉴定聘请后,于 2015 年 12 月 19 日派出两名鉴定专家赶赴现调查,对被占用绿化用地的面积,树木栽植密度,被非法移栽的树木的株数、平均胸径、平均树高、生长状况等因子进行了逐一统计;并拍摄照片。
图 1 绿化带未破坏前的面貌
三、鉴定过程 依据实地调查,原有绿化带种植树木均为加杨(Populus candicans),种植规格为 1.5 m×1.5 m,即栽植密度为 300 株/亩;树龄 5 年,树木平均胸径 7.4 cm,平均树高 8 m。由于移栽方法粗暴、简单,移栽树木被密集种植,现已有 439 株确认死亡,剩余 101 株也处于濒死状态,随着时间的推移死亡株数还会增加。另外,由于非法占用绿化地面积为 1915 m 2,以每株树木占地面积为 2.25 m 2 计算(即栽植规格为 1.5 m×1.5 m),被非法移植的树木应该有 850 株左右;但现场只找到被移栽树木 540 株,据此推测还有至少 310 株树木不知去向。
图 2 绿化带遭破坏后的面貌
图 3 绿化带遭破坏后的部分被擅自改为篮球场
图 4 绿化带遭破坏后的随意栽植的杨树
四、鉴定意见 经调查,此次非法占用绿化用地面积为 1915 m 2,共损失杨树应为 850株左右,但现场仅找到被仓促移栽的杨树 540 株,且有 439 株已确认死亡,剩余 101 株也处于濒死状态。因此,此次非法占用绿化用地损失的杨树应在 749 株以上。
五、鉴定人签章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执业证号 510013310008)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执业证号 510013310009)
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盖章)
2015 年 12 月 22 日
第二篇: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某村滥砍林木损失鉴定
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
510013310 编 号:
XHSF植鉴字 [2016] 第 XXX号地 址:市星辉西路 18 号 邮政编码:
610081 联系:
3809 9225
声 明
1.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幵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觃和觃章觃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觃进行鉴定。
3.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4.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XX县 XXXXX村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鉴定报告
XHSF植鉴字 [2016] 第 XXX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方:
XX县森林公安局联系人:
XXX
委托鉴定事项:
XX县森林公安局委托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犯罪嫌疑人 XXX 在 XX 县 XXXXX村盗伐林木案件,现场涉案林木的伐桩、种类及相关立木蓄积量 损失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
20XX年 XX月 XX日 现场测量日期:
20XX年 XX月 XX日 鉴定材料:
现场测量记录的伐桩数量、树种、地表直径和桩高等数据。鉴定日期:
20XX年 XX月 XX日 业鉴定地点:
市星辉西路 18 号 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
现场人员:
黄文军、郝云庆、余中平、郭小龙 二、检案摘要 我鉴定机构在受理了 XX县森林公安局的委托之后,于 XX月 XX日派专业人员到 XX县
XXXXX村对被滥伐的柏木树桩进行树种确定和测量各树桩的地表直径、桩高,现场测量数据同时已得到 XX县森林公安局核实认可; XX月 XX日在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数据计算和鉴定报告编写。
滥伐林木现场
现场测量伐桩的地径
1.8813305 ×H 3 3
实测存活柏木的胸径和树干的枝下高
现场记录幵经确认的数据截图
三、测量过程和计算方法 一)现场首先通过伐桩树皮确定该案件中所砍伐的树种为柏木,再用卷尺测量其树干平均地径和树桩地上高度幵做记录;
对周边树林中还存活的柏木树种的地径、胸径和树高也作测量和记录,此数据作为被伐柏木相同地径立木蓄积计算参考。
二)根据《省森林资源觃划设计调查细则-发布稿勘误(2013.12.07)》所采用的二元立木材积表(LY208-77、DB51/T 1464-2012),由此确定所涉柏木的林木立木蓄积量在材积计算中采用以下公式:
柏木二元材积公式:
V=0.000057173591 × D 0.99568845
(V:材积— m,D:胸径— cm,H:树高— m。下同)
根据上述公式先计算周边现存活柏木各胸径级和树高对应的立木蓄积;已砍伐树木的立木蓄积则与周边树林中现存活柏木的相同地径林木的 立木蓄积等值,最后汇总出所有被砍伐树木的立木蓄积总量(单位是 m)。
本案所涉盗伐柏木各植株的地径、伐桩高和计算出的已伐立木蓄积量、残留伐桩蓄积量和合计的地上部分蓄积量值见下表。
XX县 XXX在 XXXXX村盗伐林木案蓄积量一览表
序号
树种
桩高
带皮地径
去皮地径
已伐蓄积量
残桩蓄积量 3 单位:
cm/m 地上蓄积量 备注 105 柏木
柏木
柏木
314 柏木
柏木
265 柏木
267 柏木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柏木
柏木
232 柏木
序号 树种 桩高 带皮地径 去皮地径 已伐蓄积量 残桩蓄积量 地上蓄积量 备注 282 柏木
268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263 柏木
308 柏木
柏木
156 柏木
柏木
柏木
264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262 柏木
序号 树种 桩高 带皮地径 去皮地径 已伐蓄积量 残桩蓄积量 地上蓄积量 备注 80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293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320 柏木
323 柏木
柏木
254 柏木
柏木
275 柏木
序号 树种 桩高 带皮地径 去皮地径 已伐蓄积量 残桩蓄积量 地上蓄积量 备注 304 柏木
柏木
246 柏木
柏木
291 柏木
柏木
柏木
283 柏木
292 柏木
315 柏木
269 柏木
柏木
252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196 柏木
序号 树种 桩高 带皮地径 去皮地径 已伐蓄积量 残桩蓄积量 地上蓄积量 备注 36 柏木
柏木
柏木
285 柏木
301 柏木
柏木
255 柏木
柏木
173 柏木
256 柏木
柏木
278 柏木
柏木
281 柏木
柏木
柏木
286 柏木
235 柏木
243 柏木
柏木
序号 树种 桩高 带皮地径 去皮地径 已伐蓄积量 残桩蓄积量 地上蓄积量 备注 272 柏木
322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238 柏木
柏木
307 柏木
柏木
柏木
248 柏木
288 柏木
柏木
柏木
159 柏木
柏木
柏木
158 柏木
289 柏木
316 柏木
序号 树种 桩高 带皮地径 去皮地径 已伐蓄积量 残桩蓄积量 地上蓄积量 备注 141 柏木
柏木
207 柏木
247 柏木
226 柏木
柏木
321 柏木
249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242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296 柏木
287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序号 树种 桩高 带皮地径 去皮地径 已伐蓄积量 残桩蓄积量 地上蓄积量 备注 298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228 柏木
266 柏木
柏木
324 柏木
柏木
柏木
259 柏木
270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312 柏木
柏木
序号 树种 桩高 带皮地径 去皮地径 已伐蓄积量 残桩蓄积量 地上蓄积量 备注 140 柏木
154 柏木
250 柏木
253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241 柏木
柏木
317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261 柏木
290 柏木
319 柏木
柏木
柏木
序号 树种 桩高 带皮地径 去皮地径 已伐蓄积量 残桩蓄积量 地上蓄积量 备注 83 柏木
239 柏木
柏木
251 柏木
273 柏木
313 柏木
柏木
柏木
152 柏木
257 柏木
柏木
柏木
155 柏木
233 柏木
300 柏木
柏木
215 柏木
柏木
260 柏木
318 柏木
序号 树种 桩高 带皮地径 去皮地径 已伐蓄积量 残桩蓄积量 地上蓄积量 备注 22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203 柏木
245 柏木
302 柏木
325 柏木
柏木
160 柏木
202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310 柏木
237 柏木
240 柏木
271 柏木
柏木
序号 树种 桩高 带皮地径 去皮地径 已伐蓄积量 残桩蓄积量 地上蓄积量 备注 14 柏木
213 柏木
168 柏木
200 柏木
276 柏木
153 柏木
165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277 柏木
294 柏木
柏木
柏木
234 柏木
236 柏木
258 柏木
序号 树种 桩高 带皮地径 去皮地径 已伐蓄积量 残桩蓄积量 地上蓄积量 备注 274 柏木
279 柏木
柏木
柏木
162 柏木
177 柏木
186 柏木
217 柏木
220 柏木
204 柏木
205 柏木
230 柏木
284 柏木
297 柏木
306 柏木
182 柏木
208 柏木
214 柏木
224 柏木
柏木
序号 树种 桩高 带皮地径 去皮地径 已伐蓄积量 残桩蓄积量 地上蓄积量 备注 10 柏木
178 柏木
198 柏木
柏木
311 柏木
柏木
305 柏木
157 柏木
210 柏木
212 柏木
195 柏木
218 柏木
231 柏木
柏木
161 柏木
163 柏木
185 柏木
206 柏木
216 柏木
219 柏木
序号 树种 桩高 带皮地径 去皮地径 已伐蓄积量 残桩蓄积量 地上蓄积量 备注 227 柏木
柏木
189 柏木
191 柏木
201 柏木
209 柏木
225 柏木
309 柏木
187 柏木
222 柏木
171 柏木
295 柏木
164 柏木
169 柏木
188 柏木
193 柏木
197 柏木
211 柏木
280 柏木
174 柏木
序号 树种 桩高 带皮地径 去皮地径 已伐蓄积量 残桩蓄积量 地上蓄积量 备注 176 柏木
183 柏木
184 柏木
221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柏木
244 柏木
柏木
303 柏木
166 柏木
167 柏木
179 柏木
180 柏木
190 柏木
192 柏木
199 柏木
175 柏木
151 柏木
序号 树种 桩高 带皮地径 去皮地径 已伐蓄积量 残桩蓄积量 地上蓄积量 备注 172 柏木
170 柏木
181 柏木
223 柏木
229 柏木
194 柏木
299 柏木
柏木
四、鉴定意见 经鉴定统计,犯罪嫌疑人 XXX在XX县
XXXXX村的滥伐林木案现场有伐桩(直径≧ 5cm,全部为柏木)
XXXX个,已伐立木蓄积量共计 XXXXm,3 3 XXXX个残留伐桩蓄积共计 XXX m,总计地上部分蓄积量为 XXXX m。
五、鉴定人签章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执业证号 510013310008)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执业证号 510013310009)
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 20XX年 XX月 XX日.
第三篇:司法鉴定中心文件鉴定检验鉴定原始记录式样
司法鉴定中心 文件 鉴定
检验鉴定原始记录式样
鉴定文书卷宗目录
序号
名
称
页码
备注笔迹检验记录表
现场提取的笔迹样本文书检验特征比对表印章印文检验记录表
现场提取的印章印文样本
朱墨时序检验记录表篡改(污损)文件检验记录表
印刷文件检验记录表
特种文件检验记录表
文件印压字迹检验记录表
笔迹检验记录表
案件编号:
检材及数量 :
样本及数量:
鉴定要求:
检验地点
××××司法鉴定中心 检验环境
室温
检验人
检
验
鉴
定
过
程
采用的检验鉴定方法:
□正常检验法
□伪装笔迹检验法
□条件变化笔迹检验法
使用的仪器设备: :
□文件检验仪(编号)
□压痕仪(编号)
□体视显微镜(编号)
□钢直尺(编号)
扫描仪(编号)
□其他仪器(名称
编号)
计算机(编号)
检验记录:(检验于
开始至
结束)
检验过程 :(可附页)
检 验鉴 定意见
□认定同一
□倾向认定同一 □否定同一
□倾向否定同一
□不具备鉴定条件
□其他 检材处理:
□物证室保管
□退还送检单位
□销毁
□其它
现场提取的笔迹样本
书写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书写时间
备注:
声明:以上表内书写的全部字迹均是由我亲笔所写,仅供鉴定使用。书写人签名:
在场人签名:
文书检验特征比对表
检材 样本
检验人:
日期:
印章印文检验记录表
案件编号:
检材及数量:
样本及数量:
鉴定要求:
检验地点
××××司法鉴定中心
检验环境
室温 检验人
检
验
鉴
定
过
程
采用的检验鉴定方法:
□重合比对法 □拼接比对法 □测量比对法 □划线比对法 □细节特征比对法 使用的仪器设备 :
□文件检验仪(编号)
□压痕仪(编号)
□体视显微镜(编号)
□钢直尺(编号)
扫描仪(编号)
□其他仪器(名称
编号)
计算机(编号)
检验记录:
(检验于
开始至
结束)
检验过程: :
(可附页)
检验鉴定意见
□认定同一
□倾向认定同一 □否定同一
□倾向否定同一
□不具备鉴定条件
□其他
检材处理:
□物证室保管
□退还送检单位
□销毁
□其它
现场提取的印章印文样本
印章印文名称
盖印时间
备注:
声明:以上表内盖印的全部印章印文均是由我当场盖印,仅供鉴定使用。盖印人签名:
在场人签名:
朱墨时序检验记录表
案件编号:
检材及数量 :
样本及数量:
鉴定要求:
检验地点
××××司法鉴定中心 检验环境
检验人
检
验
鉴
定
过
程
采用的检验鉴定方法:
□朱墨时序检验法
使用的仪器设备: :
□文件检验仪(编号)
□压痕仪(编号)
□体视显微镜(编号)
□钢直尺(编号)
扫描仪(编号)
□其他仪器(名称
编号)
计算机(编号)
检验记录:(检验于
开始至
结束)
检验过程 :(可附页)
检 验鉴 定意见
□认定同一
□倾向认定同一 □否定同一
□倾向否定同一
□不具备鉴定条件
□其他
检材处理:
□物证室保管
□退还送检单位
□销毁
□其它
篡改(污损)文件检验记录表
案件编号:
检材及数量 :
样本及数量 :
鉴定要求:
检验地点
××××司法鉴定中心 检验环境
室温 检验人
检
验
鉴
定
过
程
采用的检验鉴定方法:
□添改文件检验法 □擦刮文件检验法 □拼接文件检验法 □挖补文件检验法 □消退文件检验法 □掩盖文字检验法 □换页文件检验法 □拆封文件检验法 □污损文件检验法 □文件印压字迹显现检验法 使用的仪器设备: :
文件检验仪(编号)
□压痕仪(编号)
体视显微镜(编号)
□钢直尺(编号)
扫描仪(编号)
□其他仪器(名称
编号)
计算机(编号)
检验记录:(检验于
开始至
结束)
检验过程:(可附页)
检验鉴定意见
□认定同一
□倾向认定同一 □否定同一
□倾向否定同一
□不具备鉴定条件
□其他
检材处理:
□物证室保管
□退还送检单位
□销毁
□其它
印刷文件检验记录表
案件编号:
检材及数量 :
样本及数量:
鉴定要求:
检验地点
××××司法鉴定中心 检验环境
检验人
检
验
鉴
定
过
程
采用的检验鉴定方法:
□印刷文件检验法 □复印文件检验法 □打印文件检验法 □传真文件检验法 使用的仪器设备: :
□文件检验仪(编号)
□压痕仪(编号)
□体视显微镜(编号)
□钢直尺(编号)
扫描仪(编号)
□其他仪器(名称
编号)
计算机(编号)
检验记录:(检验于
开始至
结束)
检验过程 :(可附页)
检 验鉴 定意见
□认定同一
□倾向认定同一 □否定同一
□倾向否定同一
□不具备鉴定条件
□其他
检材处理:
□物证室保管
□退还送检单位
□销毁
□其它
特种文件检验记录表
案件编号:
检材及数量:
样本及数量:
鉴定要求:
检验地点
检验环境
检验人
检
验
鉴
定
过
程
采用的检验鉴定方法:
□特种文件检验法
使用的仪器设备: :
□文件检验仪(编号)
□压痕仪(编号)
□体视显微镜(编号)
□钢直尺(编号)
扫描仪(编号)
□其他仪器(名称
编号)
计算机(编号)
检验记录:
(检验于
开始至
结束)
检验过程 :(可附页)
检验鉴定意见
□认定同一
□倾向认定同一 □否定同一
□倾向否定同一
□不具备鉴定条件
□其他
检材处理:
□物证室保管
□退还送检单位
□销毁
□其它
文件印压字迹检验记录表
案件编号:
检材及数量 :
样本及数量:
鉴定要求:
检验地点
××××司法鉴定中心 检验环境
检验人
检
验
鉴
定
过
程
采用的检验鉴定方法:
使用的仪器设备: :
□文件检验仪(编号)
□压痕仪(编号)
□体视显微镜(编号)
□钢直尺(编号)
扫描仪(编号)
□其他仪器(名称
编号)
计算机(编号)
检验记录:(检验于
开始至
结束)
检验过程 :(可附页)
检 验鉴 定意见
□认定同一
□倾向认定同一 □否定同一
□倾向否定同一
□不具备鉴定条件
□其他
检材处理:
□物证室保管
□退还送检单位
□销毁
□其它
第四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材料流转记录式样
鉴定材料流转记录 委托人(单位)
××县交警队××中队
案 件 号 ×××司鉴[ 20×× ]痕迹鉴字第 0001 号 鉴定检材料
1、现场图(1 份)
2、现场照片(20 张)
3、车损照片(25 张)
鉴定材料 进程流转 分检人 ×× 领取人 报告撰写人 时间 受理时间 存放地点 痕迹室 流转人 ×× 领取人 ×× 时间 落款时间 存放地点 档案室 流转人
领取人
时间
存放地点
流转人
领取人
时间
存放地点
备注
电子照片已存档
第五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签收存根式样
鉴定文书签收存根
文件名称
司法鉴定意见书 数量 3 鉴定文书编号
×××司鉴[20××]痕迹鉴字第2936号 签收地点
××××司法鉴定中心 签发人
何梅娜或者周毛丹 签收人
委托单位联系人 对鉴定文书及
鉴定材料有无异议
无(必须要委托单位的盖章以示以收到)送
达
方
式
自取
签名
日期
邮寄
单号
投递日期 完结日期向后推迟 1-2 天 注:
1、以上司法鉴定文书经本人签字核对无误。
2、如果您是代领人,请注明您与被代领人的关系并附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