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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方案[5篇范文]

区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方案[5篇范文]



第一篇:区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方案

区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20〕1 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工作的通知》(委办发〔2020〕9 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市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实施方案》(机改办〔2020〕4 号)要求,构建快捷高效、权责一致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和“缩短执法半径、提高管理效率”的工作思路,下移执法重心,破解“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难题,解决基层执法主体缺位、多头执法、权责不对等、效率低下等问题,建立健全规范协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提升基层社会综合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一)原由区城管局行使的市容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原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使的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直接关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一并集中。具体执法事项目录见《市区赋权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三、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一)执法主体。各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中行使经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关执法职权,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执法机构。各街道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为各街道内设职能机构,具体承担各街道行政区域内已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接受各行政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区司法局的执法监督检查。

(三)编制和人员。按照“编随事转,人随事转”原则,派驻街道的执法队伍纳入街道统一指挥协调,执法队员原则上由街道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确保每个街道配备不少于 8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并按不低于 1:3 的比例配备执法辅助人员。

四、完善各项机制

(一)健全组织领导。成立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工作领导小组,区委编办、区司法局须就赋权事项、协调监督机制、队伍建设等事项适时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会

商,研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处理执法过程中权责不清、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部署落实上级要求,重大问题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具体负责人,细化措施,精心部署,确保改革工作落地见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职能部门、街道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理顺工作关系,细化责任,确保承接权力依法规范行使。及时完善执法协调、责任追究、执法规范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各街道依法行使的履行职责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三)落实业务指导。区级相关执法部门对各自办理的执法案件和遗留问题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摸清底数,列明台账,正式交接前受理的案件和遗留问题仍由原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解决,各街道予以配合。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执法工作初期,相关执法部门派员协助,参与培训指导,必要时可以采取挂职等形式,确保各街道能够依法依职独立开展执法工作。

(四)厘清权责关系。按照“谁行权、谁负责”原则,行政处罚权行使部门应承担与赋权事项有关的投诉举报处理、案件线索承办、日常巡查检查等工作职责;原赋权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协调指导、业务培训、法律法规宣传、行业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

(五)提升执法水平。区司法局按照上级部署组织各街道综合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证件申领考试,办理执法证件。区司法局要加大对各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效落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街道要制定完善统一的培训制度,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执法技能、职业道德和纪律培训,并适时开展测试。

(六)参与复议诉讼。各街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各街道作为执法主体,应及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二篇:相对集中处罚权

1.199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在全国率先启动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当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成立,这是我国第一支城管队伍。

2.工业企业噪音和娱乐业噪音属于环保部门监管。公安机关对机动车辆噪声及相关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查处。

3.[城管知识知多少]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老百姓有什么好处?答:城市管理领域内存在着执法部门过多、职权交叉等现象,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使多个部门行使的权力变成一个部门处理有利于解决多头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扰民等问题,也方便老百姓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诿。

4.他们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而原本处罚的权力分散在工商、市政等部门,为了解决分头执法的问题,1996年国务院开始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改革,城管登上舞台!简单的说,就是把街头最棘手、最琐碎的秩序管理责任给城管!作为末端执法,他们只有堵而没有疏的权力!这似乎就是矛盾所在……

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另外,根据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9号文件精神:各地均不得审批新的单体网吧。连锁网吧我区何时能办理,要等上级主管部门通知。

第三篇: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情况汇报

**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市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一介绍,不妥之处,请提出批评和指导意见。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对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有关要求,我市大胆创新,先行先试,积极借鉴学习兰州、天水两市的经验,在肃州区(市政府所在地)率先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动全国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创建,整体提升城市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体呈现出“起步早、开局好、职责清、执法严、社会认同度高”的良好发展态势。

一、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基本情况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较早,2002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安排,市法制办积极行动,向市政府起草了《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制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协调市政府成立了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认真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出现的问题。

2003年3月,市政府正式下发了《关于成立**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的通知》,将肃州区城市建设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整体上划,成立了“**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为正县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8名,下设市容市貌科、户外广告科等。其职责是:1.行使建设用地、建筑市场、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园林、公用事业管理监察方面法律、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2.强制拆除不符合规划要求和市容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含临时建筑);3.负责户外广告的管理,协调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维护市容市貌的整洁;4.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组建以来,围绕城市日常管理,在清理整治不符合规范标准的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拆除市规划部门确定的违章、临时、影响市容市貌的建(构)筑物,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城市环境明显提升,市民文明素养明显增强,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主要工作特点是:一是抓制度建设,不断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该局把健全内部机制,完善考核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将考勤纪律、工作纪律、队容风纪、工作绩效、执法质量等行政管理内容量化,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进行定量考核;二是抓班子建设,强化组织功能。局领导班子坚持以严格的制度管理人,以满意的评价衡量人,以纯洁的感情团结人,班子成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执法队伍树立了榜样,坚定了做好工作的信心;三是强化监管,大力开展市容环卫整治。通过加强对各责任单位、责任区的监管,真正实现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人有责”的管理模式,做到了日常管理规范化;严格对公共场所的监管,通过巡回检查、集中巡查、错时巡查和延时巡查等多种方式,对乱倒垃圾、乱泼污水、市民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等违章行为进行了查处,使**市区市容市貌有了很大的改观。四是突出地域特点,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按照一街一景,地域特色鲜明的标准,对城区内的店名招牌,户外广告进行了规范整治,有效地提升了城市的品位和档次。五是加强监管,严查违法建设行为。加强了城乡接合部和新、老城区小区院内违规修建的监管,针对个别居民对阳台、平台、两楼之间的乱搭乱建行为,加大了监管和查处的力度,有力的维护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市民良好的评价。

2009年3月31日,市委、市政府提出“规划权上收,管理权下放”的城市建设管理新思路,市政府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划转肃州区政府管辖,正县级建制不变,将城市执法管理工作与基层政府职能紧密结合起来,有效增强了城市执法管理体制科学性,提高了执法活动的针对性、准确性。与此同时,我市所辖的敦煌市和玉门市也已相继完成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前期准备工作,方案已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审议,待报省政府批复,其他县也在积极行动,不断整合、完善综合执法资源,以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扰民的现象发生。

2009年11月13日,省政府对我市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做了批复,同意我市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对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为我市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从2003年3月市政府《关于成立**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的通知》下发后,由我办牵头组织实施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告结束,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按照市编委设定的职责进行日常管理和行政处罚,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进入常态管理阶段。从国务院和省政府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求看,处罚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定,主要职责是从事公共领域市容市貌的管理和监察,协助规划部门开展对违章建筑和私搭乱建的临时构建物的拆除等集中执法活动。从我市近几年的运行情况看,相对集中处罚在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提高城市环境和综合服务能力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法律地位不明确,市民对执法活动褒贬不一,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执法主体不明确。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属于市政府委托执法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执法行为必须要由委托机关向被委托机关明确委托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而该局目前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是《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未经政府授权执法,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活动的正当性容易受到质疑。

二是执法依据不充分。根据市政府赋予的职责,该局履行的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监察、户外广告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这些职责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城建监察条例》等十几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出台的《**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到市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对涉及到其他执法部门管辖的公共领域执法行为未做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该局实际上也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款进行执法和处罚活动,存在越权执法问题,容易引起执法部门之间的争议。

三是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权责不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建设、公安、工商、环保、卫生、文化等职能部门职责,各自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城市综合执法活动中穿插了其他部门的工作职能,由于没有明确地上级业务指导与管理,在城市管理执法中也存在“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不想管”的现象,致使一些繁琐的城管事项得不到及时处理。

四是执法人员身份不确定。根据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由于该局工作人员是由原肃州区城建执法大队及相关单位人员上划组建而成,队伍构成复杂,61人中仅有3人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严重影响着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性和规范化。

三、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几点建议

通过几年的实践,我们感觉到,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确实对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具有实实在在的效果。但是,由于国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也需要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完善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必须以制度创新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目的,以提高执法水平为基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协调,形成职责明确、责权统一、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要明确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对解决综合执法机构的主体及编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的批复和省政府的决定等法定依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了城市规划、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商、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市政等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但机构的合法性和行使的执法权一直未能得到确定,应尽快予以落实。

二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和规定,把行政执法中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职能结合起来,对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部门的职责权限、机构设臵、人员编制进行相应调整,划定事权,坚持“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确保执法队伍人员素质。

三是要合理界定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范围。从目前各地的实践来看,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至少涉及有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公安交通、城市绿化、规划等6个领域,有的城市赋予的权能更多,还涉及市政公用、建筑管理、开发拆迁等领域。从现实效果来看,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管不好,甚至管不了”的领域,这自然有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原因,更有体制机制改革不配套甚至无法配套的原因。在当前情况下,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应当首先坚持以街面执法为中心的原则,在对行政管理职权进行重新配臵的基础上,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重心放到发生在街面上的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的行为,使执法权限与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相适应,将更有利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开展。

今后,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求,全面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学习借鉴兄弟市州的先进经验,认真实践,积极探索,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篇:xx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xx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2003年11月25日x发30号印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xx发[2002]96号)及《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xx字[2003]272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为依据,以强化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城市管理为目标,围绕推进依法行政、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解决城市管理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服务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经费来源

(一)机构设置。按照**政字[2003]272号文件精神,组建xx县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关),组建的综合执法机关为直属县政府的正科级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履行本级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限,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内设办公室、法制科、督察科、执法大队。为保障综合执法机关集中处罚权的实施,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公安机关管理体制管理,有关公务补贴待遇参照公安巡警标准执行,并设立专职公安人员组成的城市管理警察中队,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并提供现场保障,重点对以暴力、威协方法阻碍综合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做出及时处理。警察中队受县公安局和综合执法机关双重管理,以综合执法机关管理为主,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人员编制。根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综合执法机关的人员编制暂定46人,执法局机关(领导成员、办公室、法制科、督察科)使用行政编制,编制10人,工勤人员1人,执法大队使用事业编制,编制35人。该事业编制为专项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按照公务员管理。编制来源由编制部门调剂。人员来源:占行政编制的,领导干部按法律程序任命,一般人员除调任部分公务员外,一律按规定招考录用。占事业编制的,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主要从现有在编在职人员中公开考试录用。

(三)经费来源。综合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拨付。县财政应加大对相对集中处罚工作的投入,保障执法业务经费、装备经费和执法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着装和各种津、补贴,保障工作需要。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中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以及依法收缴的其他款项,必须全额上缴国库。

三、执法区域和工作职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综合执法机关在xx县县城规划区内实行综合执法,具体职能是:

(一)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区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8、行使城区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中小学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经营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或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公用事业管理中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管理方面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城区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私自进行房地产交易和违反规定出租房地产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2、履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参与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和管理计划,在管理中负责监督实施。

(四)做好在城市管理中产生的争议、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方面的工作。

(五)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执法权限及职责界定

(一)执法权限。对在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审批失当和不作为的,综合执法机关有协助县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监督和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由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追究该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对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二)执法衔接和案件移交。综合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审批许可事项、管理中需要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的事项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综合执法机关。

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于综合执法机关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交综合执法机关进行查处。

综合执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案件,并应当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报移交机关;对有关案件及移交案件的处罚实行相互备案。

(三)行政事项审批预置和审批备案。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后,有关部门审批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行政事项,综合执法机关有必要的知情权和否决权,审批前应预先告知。综合执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核定后,有关部门再予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综合执法机关;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相互备案。

(四)执法责任。综合执法机关在工作中认为其他行政机关的审批行为失当或错误的,3日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纠正或撤销建议,接到建议的机关应于3日内予以答复。综合执法机关对答复意见有异议的,2日内提请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政府法制部门3日内拿出维持、变更、撤销审批事项的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下发综合执法机关与其相应的行政机关执行。综合执法机关或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错误履行职责影响另一方执法或在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政府依法追究过错方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廉洁勤政,对在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执法程序及复议管辖

综合执法机关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综合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时必须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

(二)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三)执法人员对暂扣的财物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盖章,对暂扣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依法作出处理。对暂扣的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综合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技术鉴定机构认定、鉴定。

(六)综合执法机关必须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当场收缴罚款票据》,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七)对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xx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申请人也可选择向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法受理。

六、组织领导和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为保证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执法要坚持“统一领导,集中为主,部门配合,社会监督,依法治城”的工作方针,增强执法权威。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实施、权责界定,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严格考核,强化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要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对执法人员要进行岗前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到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考核监督制度;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列入执法人员考核内容;加强管理,严明纪律,严格考核奖惩,对不合格者取消执法资格,直至予以辞退。切实保证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

(三)健全机制,强化监督。综合执法要坚持实行政务公开,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职责范围、办案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设立相对集中处罚执法(投诉)热线,重视群众和舆论监督,接受群众对有关执法问题的投诉、检举,并及时调查处理;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员作为执法监督员,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机关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执法质量。综合执法机关在做好全县执法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县直各部门、单位、驻地村的督察和监督。每年把城市管理的有关工作内容(如门前三包)列入各部门、单位、驻地村的工作责任目标,制定合理的可操作的考核目标和评分办法,每月不定期地进行考查评比打分,由县政府依据考核评分对各部门、单位、驻地村进行横向评比,考核评分作为双文明考核和评先创优的重要内容,促进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五篇:xx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xx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2003年11月25日x发30号印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xx发[2002]96号)及《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xx字[2003]272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

[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为依据,以强化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城市管理为目标,围绕推进依法行政、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解决城市管理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增强城市服务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经费来源

(一)机构设置。按照**政字[2003]272号文件精神,组建xx县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关),组建的综合执法机关为直属县政府的正科级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履行本级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限,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内设办公室、法制科、督察科、执法大队。

为保障综合执法机关集中处罚权的实施,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公安机关管理体制管理,有关公务补贴待遇参照公安巡警标准执行,并设立专职公安人员组成的城市管理警察中队,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并提供现场保障,重点对以暴力、威协方法阻碍综合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做出及时处理。警察中队受县公安局和综合执法机关双重管理,以综合执法机关管理为主,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人员编制。根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综合执法机关的人员编制暂定46人,执法局机关(领导成员、办公室、法制科、督察科)使用行政编制,编制10人,工勤人员1人,执法大队使用事业编制,编制35人。该事业编制为专项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按照公务员管理。编制来源由编制部门调剂。人员来源:占行政编制的,领导干部按法律程序任命,一般人员除调任部分公务员外,一律按规定招考录用。占事业编制的,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主要从现有在编在职人员中公开考试录用。

(三)经费来源。综合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拨付。县财政应加大对相对集中处罚工作的投入,保障执法业务经费、装备经费和执法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着装和各种津、补贴,保障工作需要。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中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以及依法收缴的其他款项,必须全额上缴国库。

三、执法区域和工作职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综合执法机关在xx县县城规划区内实行综合执法,具体职能是:

(一)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区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8、行使城区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中小学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经营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或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公用事业管理中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管理方面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城区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私自进行房地产交易和违反规定出租房地产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2、履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参与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和管理计划,在管理中负责监督实施。

(四)做好在城市管理中产生的争议、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等方面的工作。

(五)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执法权限及职责界定

(一)执法权限。对在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审批失当和不作为的,综合执法机关有协助县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监督和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

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由综

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追究该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对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二)执法衔接和案件移交。综合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审批许可事项、管理中需要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的事项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综合执法机关。

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于综合执法机关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交综合执法机关进行查处。

综合执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案件,并应当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报移交机关;对有关案件及移交案件的处罚实行相互备案。

(三)行政事项审批预置和审批备案。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后,有关部门审批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行政事项,综合执法机关有必要的知情权和否决权,审批前应预先告知。综合执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核定后,有关部门再予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综合执法机关;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相互备案。

(四)执法责任。综合执法机关在工作中认为其他行政机关的审批行为失当或错误的,3日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纠正或撤销建议,接到建议的机关应于3日内予以答复。综合执法机关对答复意见有异议的,2日内提请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政府法制部门3日内拿出维持、变更、撤销审批事项的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下发综合执法机关与其相应的行政机关执行。综合执法机关或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错误履行职责影响另一方执法或在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政府依法追究过错方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廉洁勤政,对在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执法程序及复议管辖

综合执法机关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综合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时必须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

(二)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三)执法人员对暂扣的财物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盖章,对暂扣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依法作出处理。对暂扣的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综合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技术鉴定机构认定、鉴定。

(六)综合执法机关必须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当场收缴罚款票据》,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七)对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xx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申请人也可选择向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法受理。

六、组织领导和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为保证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执法要坚持“统一领导,集中为主,部门配合,社会监督,依法治城”的工作方针,增强执法权威。县相对集中行政处

罚权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实施、权责界定,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严格考核,强化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要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对执法人员要进行岗前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到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考核监督制度;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列入执法人员考核内容;加强管理,严明纪律,严格考核奖惩,对不合格者取消执法资格,直至予以辞退。切实保证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

(三)健全机制,强化监督。综合执法要坚持实行政务公开,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职责范围、办案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设立相对集中处罚执法(投诉)热线,重视群众和舆论监督,接受群众对有关执法问题的投诉、检举,并及时调查处理;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员作为执法监督员,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机关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执法质量。综合执法机关在做好全县执法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县直各部门、单位、驻地村的督察和监督。每年把城市管理的有关工作内容(如门前三包)列入各部门、单位、驻地村的工作责任目标,制定合理的可操作的考核目标和评分办法,每月不定期地进行考查评比打分,由县政府依据考核评分对各部门、单位、驻地村进行横向评比,考核评分作为双文明考核和评先创优的重要内容,促进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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