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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服务型政府[大全]

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服务型政府[大全]



第一篇: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服务型政府[大全]

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服务型政府 摘 要:周黎安教授通过行政发包理论①和政治锦标赛理论②作为分析政府工作事项特征的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

[1] 经济发展不管是通过纵向的行政发包还是横向的晋升竞争来分析,都是政府工作内容的重中之重。地方政府领导为了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就要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招商引资的一大法宝。优化营商环境是政府转变职能,向市场、社会放权的重要一步。十九大报告中多次提到了民生、公共服务、教育、就业等与公共服务相关的词汇,表明构建服务型政府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目标。优化营商环境为构建服务型政府提供了思想、理念、办公方式上的改变。

政府职能转变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切入口,构建服务型政府为目标。

关键词:机构改革;营商环境;服务型政府 自党的十四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就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离为重点,从强调社会管理到向市场、社会放权,加强公共服务上来。

对于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可以从十九大报告中探知一二,报告中多次提到了民生、公共服务、教育、就业等与公共服务相关的词汇,表明对构建服务型政府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目标。服务型政府支柱性条件之一就是保持经济增长提升政府财力。

[2] 保持地方经济增长的就是要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一、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内容 周黎安教授通过行政发包理论和政治锦标赛理论作为分析政府工作事项特征的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经济发展不管是从纵向的行政发包到横向的晋升竞争来分析,都是政府工作内容的重中之重。招商引资是地方政府主抓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就成了招商引资的重要法宝。更好的营商环境下,企业家的经济活动时间将更长,并且在有限的经济活动时间中,用于生产性的日常经营管理的时间占比更高。

[3](一)着力改善政务环境。首先要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在市场经济的下,效率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条件。作为政府,在如何调节好与市场的关系时,要充分考虑如何减少企业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时间消耗。构建公开透明的审批流程,为企业准入提供办事指南,利用网络行政平台,公开审批事项、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流程,集中审批权限,将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平台办理;完善审批方式,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制度,减少企业审批耗时。

其次完善行政检查程序。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既要引进来,又要留得住。由于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行政检查人员存在执法不规范、执法的随意性的问题。对企业的随意检查不仅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还危害了地方整体的营商环境。因此要引入正当程序理念,保证企业的合理诉求。规范行政检查程序,通过出示证件、告知理由、听取意见,全程录像等方式做到公开透明执法。

最后构建诚信政府。行政法基本原则包含了信赖保护原则,即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非经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销、更改、废止,以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撤销、变更、废止的行政行为,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补偿。

(二)优化市场环境。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原则,完善市场准入,减少政府这只看得见手对市场的乱干预,乱作为。推动市场开放程度,减少地方保护主义,通过市场这只看得见的手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三)构建社会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治理方式讲求的是规则之治,减少人治的随意性。政府要推行依法行政,政府领导要增强法治能力培养。

二、优化营商环境与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内在逻辑 经济增长作为考察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的考核指标,一个地区经济指标很容易通过数据进行判断,而关于服务型政府便不存在相应的考察标准,主观性较强。政府做得多,而民众不满意,同样不能成为服务型政府的标准。优化营商环境为构建服务型政府提供了思想、工作方式、工作作风上的基础。优化营商环境为表,构建服务政府为里。

(一)优化营商环境是转变“官本位”思想的重要途径。

优化营商环境要以市场经济标准构建,市场经济讲求平等、自愿,是平等主体参与市场活动,不存在隶属关系主体之间的不平等交易。同时市场经济讲求的是主体之间的诚实信用,出尔反尔的市场主体会被市场给淘汰。市场经济讲求的是规则之治,规则意识形成于市场主体对交易活动之中。每个人都会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当中,而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同样影响着每个人的思维方式、生活习惯。“官本位”思想也将得以改善。

(二)优化营商环境是转变政府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多以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离,精简机构,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为重点。优化营商环境在实践中要求政府各部门加强联系,统筹安排、步调一致,改变机构臃肿、工作低效的局面。

(三)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优化营商环境改变的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政府职能的转变不仅是机构权力职责的变化,同样改变的还有政府工作作风问题,要增强服务意识,改变工作作风,要主动靠前服务,多问一句话,多提一个醒才能让群众少跑一趟路,少做一件事。

三、从建章立制向落实落地转变 政府职能转变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切入口,构建服务型政府为目标。构建服务型政府是新时代新矛盾决定的,人民美好生活的愿望就包含了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要求。从优化营商环境到构建服务型政府,难点不在于制度规划、研讨、建设,而在于制度的实施。当所有的制度从应然状态走向实然状态,或多或少的会出现偏移。从建章立制向落实落地转变不仅需要政府职能转变、公务人员的思想、作风转变,同样需要构建以责任为核心的规范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社会转型升级不断加速,社会矛盾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等形式,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规范体系约束行政活动,行政职权将呈现不断扩张的态势。需要将权力关机制度的笼子中。

注释:

①“行政发包制”作为一种理想类型,则属于一种混合的中间形态,即行政组织边界之内的“内部发包制”:在一个统一的权威之下,在上级与下级之间嵌入了发包的关系。

② “政治晋升锦标赛”(简称为“政治锦标赛”)是指“官场竞争”,涉及行政组织内部的职位(职级)晋升。

参考文献:

[1] 周黎安.行政发包制 [J].社会 ,2014(06).[2] 郭道久.新时代对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J].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2018(01).[3] 魏下海;董志强;张永璟.营商制度环境为何如此重要?——来自民营企业家“内治外攘”的经验证据 [J].经济科学 ,2015(02).

第二篇: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八)未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八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八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优化营商环境政府责任探讨

优化营商环境的政府责任探讨(现实价值与推进路径)

摘要:营商环境既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综合效益,亦在较大程度上决定着区域招商引资的规模和水平。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责任主体,各级政府既是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者,也是市场利益的协调平衡者,优化营商制度环境具有诸多现实价值。不过在大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一些政府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营商环境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未能及时有效履行相应的职责义务,政府不作为以及乱作为的现象同时并存,导致了营商环境建设的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实质,营商环境能否得到根本性改善,关键在于政府自身的改革是否全面彻底以及深入到位。从公共治理的角度而言,推进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在于深化政府自身改革,落实并强化政府责任,确保政府职能转变及时到位,巩固并深化各级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 40 年来,我国始终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取向,初步建立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但是,由于受到一些历史因素和现实体制障碍的影响,市场化资源配置方式并没有充分发挥有效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尚未真正确立,政府在经济发展以及资源配置中仍然担负着重要的责任与义务。一般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要以一定的商贸环境为基础,而特定的商贸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活力和经济发展的水平。营商环境反映的是一个区域的行政监管和市场体系对于经贸活动的便利性,既包括法治化程度、国际化水平,也包括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市场服务的效率。根据世界银行最近两年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对全球 190 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的评估显示,2018 年和 2019 年我国的营商环境排名分别位列全球第 78 名和第 46 名,2019 年总体排名比 2018 年上升 32 位,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发布以来获得的最好名次。但是,综合 2003 年以来的历年排名看,我国的营商环境与当代中国的政治地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并不相匹配,既体现在一般性营商环境的政府行为和服务、金融、政策法规、创新和品牌培育等方面,也包括具体性营商环境中的企业间竞争、信用状况以及对未来前景的预期等维度,均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

从一定意义上讲,营商环境不仅直接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的效率和效益,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区域招商引资的规模和水平,甚至将影响企业的研发行为模式。研究表明,就改善营商环境而言,政府虽然对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等因素影响有限,但却可以在产权、规制方式、税收、基础设施、金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运行,以及更广泛的经济治理等方面施加影响,极大地改善营商软环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新的时代,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成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自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政府都将招商引资作为首要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力改善投融资环境,营造良好的营商氛围。特别是,近年来在中央的统筹安排之下,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从率先实现商事登记“三十证合一”,到 300 项“不见面审批”;从建设项目总审批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到“企业办事不出区、市民办事不出街”的“全城通办”……深圳市密集出台了一项项便民利民措施,改善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活力。2016 年底,浙江省率先提出和实施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其主要目的在于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政务服务,这一重要的政府创新实践到 2018 年 8 月已基本完成预期目标,并在全国 28 个省份得到推广。尽管如此,在各地政府大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一些机构和职能部门尚未真正认识到优化营商环境的价值意义,未能有效履行相应的职责义务,导致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政府责任失范的问题,使得营商环境建设依然存在不少“短板”。例如,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8)》,全国 100 个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一级指标,在满分为 60 分的情况下,平均得分为 34.70 分,平均得分率仅为 57.83%。其中,政府诚信建设状况、行政审批便捷高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化水平的得分率分别为 43.06%、46.80%、41.60%,得分率均不及格。

梳理学界的研究成果,有学者对我国如何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探索,并对我国营商环境发展现状予以总结,但较少从政府责任的角度切入探讨优化营商环境的治理问题。基于此,本文认为优化营商环境与政府干预密切相关,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本质上是一个以政府部门为责任主体的公共治理过程。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责任主体,各级政府机构和职能部门既是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者,又是市场利益的协调平衡者。因此,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的政府责任仍有待继续强化和落实,各级政府机构和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作为营商环境治理主体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建设高质量现代化的经济发展体系,不断提高社会发展的综合竞争力,为构建稳定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奠定坚实基础。

二、政府优化营商制度环境的现实价值

2013 年 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2017 年 7 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时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18 年 1 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政府工作不仅要继续改善基础设施等‘硬环境’,更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在‘软环境’上有新突破。”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义上讲,优化营商环境是推进各级政府部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以及实现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政府着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具有重要现实价值的公共服务

现代政府致力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在于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政府要同时扮演管理者与服务者的双重角色,其责任目标在于实现公共利益。从公共物品的基本属性看,营商环境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良好的营商环境能够为一定区域内的市场主体提供同等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和条件。营商环境是一种重要的公共物品,是一种兼具物质形态(如基础设施)和制度形态(如法规政策)的特殊公共物品。与此同时,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集中拥有者,应为社会供给良好的公共物品和维护程序正义。由此可见,改善营商环境自然成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理应成为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责任主体。从公共治理的角度看,营商环境实际上就是政府管制环境,政府管制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都可能对营商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作为一种介入市场的具体方式,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政府管制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公共服务,其主要任务是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便利,使其能够更加自主地参与或退出市场经营。公共服务的本质在于能够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由此而言,政府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即通过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和社会公众办事难的问题,以社会满意作为政策选择的衡量标准,进而为社会提供高质量高品质的公共服务。

(二)政府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营商环境是市场运营过程中经济、政治、社会与法律环境的综合反映,直接表现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资金、人力、时间与机会成本的高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实现区域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一方面,良好的营商环境既有利于大规模吸引外资,也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增加投资。事实证明,营商环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市场环境的便利程度,良好的营商环境能够有效聚集人才、资金、技术以及稀缺性资源等优质生产要素,通常会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世界银行曾在研究报告中提到,政府仅仅提高政策的可预见性,就能使社会新增投资的概率提高 30%以上。另一方面,营商环境的改善能够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活力。良好的营商软环境不仅有利于降低创新创业成本,为各种商业创意提供更多的实现机会和激励机制,而且有利于帮助企业经营者通过更为便捷的渠道来组织产品生产和销售。在市场化的环境中,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以推动经济高速发展。生产要素的投入与优化配置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经济增长速度快的地区必然伴随生产要素投入量的增加与质的提升,而经济增长速度慢甚至负增长的地区也必然伴随生产要素的流失与配置的失衡。以良好的商业和贸易环境为保障,企业经营者能够更加集中精力专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更加便捷地聚集优质生产要素并提高其配置效率。因此,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形成便捷高效的营商氛围,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活力,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正向增长与快速发展。

(三)优化营商环境是提高区域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营商环境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还直接影响和决定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发展前景和发展后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从高速度向高质量转变的背景下,区域竞争归根结底就是营商环境的竞争。基于此,各级政府都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政府工作的“头等大事”,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其根本目标在于营造良好的政策软环境。为营造良好的政策软环境,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必须在谋求职能转变的基础上深化“放管服”改革,凡是市场或社会组织能够自行调节管理的就放给市场和社会,凡是基层管理更为便捷高效的,就尽量将权力移交给基层,让基层部门承担更多的职能和责任。同时,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必须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尽可能减少事前审批给企业带来的障碍和负担,以一种更加包容和审慎的态度对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一来,政府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不仅能够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能够提高政府政策行为的有效性,大幅度提高区域发展的综合竞争力。营商环境体现为一种重要的生产力和竞争力。各地政府以营商环境建设为核心的竞争,持续影响着区域生产力发展水平,只要营商环境好的地方,基本都会呈现投资者不断涌入、地方生产总值不断增长、就业水平不断改善的面貌。营商环境还体现了特定区域的市场开放程度、市场发育程度以及政府政策行为能力,良好的营商环境既能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又能吸引和聚集更多的人才、资金、技术等生产性要素。因此,优化营商环境促使地方政府竞争的焦点从硬环境建设不断转向营商环境等软环境建设,纷纷致力于形成区域竞争新优势。

三、优化营商环境进程中政府责任失范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营商环境建设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优化营商环境日益成为公共治理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升竞争力。但是,在各地各部门大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一些政府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营商环境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未能及时有效履行相应的职责义务,政府部门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同时并存,导致营商环境建设的效果并不理想。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政府责任失范而引发的诸多问题,已经成为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严重障碍。

(一)简政放权执行力度不够,行政审批效率依然低下

众所周知,政府通过简政放权和转变职能实现自身改革,是改善优质营商环境的基本途径。但是,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一些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对简政放权执行力度不够坚决,推进简政放权还不够彻底,行政审批以及公共服务的效能都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方面,重审批、轻监管现象依然存在。一些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习惯于通过事前审批的方式控制企业,将主要的精力集中在事前审批过程中,将大量的行政审批权力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导致行政审批缺乏合理性、规范性,给行政权力运行制造了大量寻租空间。另一方面,涉及企业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到位。一些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创新发展的政策审批过程过

于繁杂,政策执行效果不够理想,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不够充分,涉及税费优惠的政策措施长期得不到有效落实,使得企业难以享受实质意义上的政策优惠。相反,居高不下的审批成本以及维护各方面人情关系却消耗了企业经营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合理收费以及违规收费给企业发展造成了沉重负担。此外,行政审批效率并未得到明显提升。一些行业部门行政审批流程不够完善,相关部门之间审批数据共享不够及时,政务服务平台资源整合力度还有待加强,使得这些行业的行政审批改革措施衔接不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审批效率,导致行政审批服务难以真正满足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基本需求。

(二)依法行政能力不足,行政管制随意性较强

一般而言,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以法治化的政府管理为基础,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坚守依法行政的底线,合理规划行政执法流程,严格限制行政权力恣意。但是,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一些政府机构和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不足,行政权力被滥用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导致行政管制过程充斥着主观性和随意性。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意识不强,法治观念相对落后。由于受到传统层级节制的行政观念的影响,一些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法治意识相对薄弱,没有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涉及执行具体行政事务时,完全听从上级领导指挥与安排,而忽视法律法规以及“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当依法行政与上级要求发生冲突时,盲目选择服从上级命令,而无视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导致行政过程中出现大量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乱作为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监督,行政管制缺乏合理规划。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保留必要的自由裁量权是确保执法行为灵活、高效的基本前提。但是,当自由裁量权行使超过一定限度,甚至完全不受限制和约束的时候,就会伤及行政权力的公益性,给企业及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严重伤害。同时,由于缺乏针对行政管制权力的有效监督和约束,使得市场监管执法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甚至脱离了法治化监管的轨道,从而造成了市场监管的困境。

(三)政务公开力度有限,政府管制公信力有待增强

通常而言,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是构建优质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设高质量的政务环境,政府部门必须坚持以透明化为基本原则,建立系统完善和公开透明的制度规则,及时向企业和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水平。然而,一些基层机构和职能部门相对保守封闭,政务公开力度有限,再加上一些机构部门缺乏诚信,导致政府管制公信力受到了严重削弱。一方面,政务信息公开力度不够,政策回应性有待提高。部分基层机构及职能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意识不强,政务信息公开不具体、不规范,特别是一些涉及企业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存在着公开时效性不强、内容不全面、质量不高等问题,难以实现提高政务服务质量水平的目的。同时,在回应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及信息方面,一些机构部门的回应存在着“形式化”“空虚化”等问题,回应缺乏实质性内容,无法满足企业的信息需求,甚至还引发了更多的质疑和不信任,大大降低了政府管制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缺乏诚信,致使企业对政府管制缺乏信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是建设优质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但是,一些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普遍存在着朝令夕改、出尔反尔、言行不一的问题,尤其是随着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变动或职位更替,常常导致“新官不理旧账”、决策“翻烧饼”“一届班子一套政策”等现象,使得政府部门的公共决策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可预期性,从而给市场秩序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

(四)政府部门服务意识不强,政企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互动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增强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是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然而,从现实看,一些政府部门并没有完成角色与职能转换,仍然以“官老’”自居,对企业缺乏服务意识,无法与企业进行真正有效的沟通互动。一方面,“官本位”思想严重,公共服务意识相对淡薄。“官本位”思想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主导着政府官员的思维意识,使得他们常常表现出一种:指气使、高高在上的姿态,而对“服务至上”“顾客至上”等服务理念置之不顾,对行政服务工作缺乏基本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另一方面,政府职能转变不到

位,大部门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入。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一些基层政府部门由于承担了大量法定权限外的事务,而无法有效履行法定权限内的职能,从而导致政府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同时,传统僵化的行政体制使得不同的政府部门依然存在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使得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难以得到本质改善。此外,政企互动机制缺失,政企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互动。由于缺乏常态性、规范化的互动机制,政府与企业之间缺乏真正有效的沟通交流,政企之间信息不对称。尤其是各级政府部门习惯于从自身角度思考问题,对改善营商环境的认识和体会缺乏深度,对于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考虑常常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盲目性,从而导致政企之间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理解存在差异,难以形成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合力。

(五)中小企业维权成本过高,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从本质上讲,政府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其主要目的在于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有效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是,近年来,在各地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中小企业仍然面临着维权成本过高、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以及创新活力不足等问题,使得营商环境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一方面,中小企业维权成本依然过高,权利救济面临现实困境。由于法律意识不强,维权能力有限,致使大多数中小企业常常在维权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针对实际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案,维权成本长期居高不下。同时,许多中小企业缺乏专业性法律人才,不仅无法有效解决维权难题,而且在商业合同及劳动人事合同管理中也存在着意识不到位、管理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等法律风险,致使权利救济面临现实困难,亟需政府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走出维权困境。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平等保护,企业活力激发不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通常很难获得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甚至连出资人应当享有的出资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都难以得到安全保障。同时,中小企业还要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与审核,被迫参与行政部门主导的各类培训、考核、评比、表彰等,为政府行为“买单”,以及完成各种各样的“任务摊派”。实际上,在政府部门的层层管制之下,中小企业运营的比较成本持续加重,导致其自身发展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难以有效激发其创新发展的活力。

四、基于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政府责任的路径分析

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当代中国一项事关全局以及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各级政府部门和职能机构都负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然而,针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政府责任失范的问题,必须坚持以政府自身改革为基本导向,积极推进政府部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体制,进而构建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稳定和谐的营商环境。

(一)严格落实简政放权责任,建设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

简政放权与优化营商环境紧密相连,通过简政放权实现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不仅有利于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而且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严格落实政府部门简政放权的责任,必须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核心内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制度,不断加大政府部门自身的改革力度。一是持续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在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上,将市场应当自主管理且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归还给市场,并确保政府该管的要管到位,该放的也一定要放到位,坚决杜绝以往审批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放小不放大、放虚不放实、放弊不放利、放内不放外等问题。二是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在大幅取消含金量高的前置性审批事项的基础上,继续简化企业登记事前审批流程,逐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充分运用随机抽查机制,促进企业自觉自律,依靠信用管理方式持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制度。创新行政审批流程,明确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建立规范化、便利化的行政审批管理机制,促使行政审批更加趋向于减少政府管制的压力和障碍,进而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便利。

建设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关键在于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水平。一是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能。全面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通过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积极推进集约化、协同化服务,切实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二是推进政府部门廉洁自律。从源头上解决行政性资源分配和公共权力市场化问题,对权力运行进行严密监督,严格限制行政权力干预范围,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正义,防止权力寻租造成的腐败。三是创新政务服务模式和机制。以政务服务平台为载体,提高公共资源整合效率,推广业务协同办理,积极探索新理念、新思维,通过创新政务服务模式和机制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水平。

(二)合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升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

合理规范的行政执法程序不仅能够提高政府部门执法行为的可预期性,而且能够防止执法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对于改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一是逐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以限制和约束行政执法权力为目的,确立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比例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等基本原则,构建规范化的执法程序,理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事实行为,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运动式执法,确保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二是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尊重法律法规权威,坚守依法行政的底线,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力,有效控制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坚决防止行政执法出现越位、缺位及错位现象。三是健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反行政执法程序行为的监督以及处罚力度,强化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确保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提升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应当严格依法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一是大力增强行政法治观念和意识。在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权威,营造充满公平正义的行政法治氛围。注重培养政府官员的法律思维方式,自觉按照法规原则思考和处理问题,引导政府官员积极践行行政法治精神。二是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规范以及权力监督约束机制,坚持以法律法规基本原则为本位,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的公平公正,扩大行政民主化,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三是构建规范化的依法行政监督机制。明确依法行政的责任主体和具体责任,充分发挥审计、监察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形成依法行政监督的制度性框架。

(三)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机制,增强政府治理的公信力

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机制,促进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高政府政策的执行力。一是建立政务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信息共享。逐步健全政务数据信息共享的领导机制、提供机制、协调机制以及监管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政府制度及政策信息发布平台,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减少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确保政务信息及时公开和服务共享。二是提高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的回应性。各级政府部门及政府官员要及时转变执政理念,遵循以民为本、服务导向、及时反馈、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积极与企业、社会公众进行沟通互动,多渠道收集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提高政府政策行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构建自觉、稳定、可持续的政府回应机制。三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过程的监督力度。落实政务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的基本流程,建立程序化的政务信息公开机制。同时,对政务信息公开过程实现常态化的跟踪监督,督促责任主体认真落实完成具体职责,加大对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违法及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讲,增强政府管制的公信力,关键是要以诚信政府为核心。一是要强化政府官员的诚信意识。大力推进和倡导诚信教育,培养政府官员的诚信观念,坚持以诚信为本,强化政府官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明确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以此为基础推行政府官员信用考评机制,积极引导政府官员坚守诚信底线,坚持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二是要保持政府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建立领导干部

承诺制度,严厉防止政府官员尸位素餐、以权谋私的行为,坚决杜绝政府政策朝令夕改、言行不一现象。依法规范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的招商引资行为,积极兑现政府政策承诺,严厉打击招商引资过程中的“骗局”。三是建立健全政府诚信监督和约束机制。加强政府诚信内部监督,支持审计、监察等机构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同时,加强企业和社会公众针对政府诚信行为的监督,限制和约束失信行为,建立健全质询制度、视察制度、信访制度等诚信监督法律制度,营造诚信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政企之间的沟通互动,推进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

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大力促进政企之间的积极沟通和良性互动。一是建立制度化的政企沟通互动机制。各级政府机构和职能部门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进行互动交流,如深入企业进行调研、邀请企业来访、开展网络对话、举办产业发展论坛等。政府官员要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多渠道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存在的困难,主动帮助企业解决现实难题,逐步建立制度化的政企沟通互动机制。二是构建和谐有序的政商关系。政府部门要广泛征求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诉求、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政府管制及政策执行的效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企业发展提供针对性的政务服务,大力促进政企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以及情感沟通,进而构建和谐有序的政商关系。三是积极鼓励企业和社会公众参政议政。以公共治理理念为基础,吸纳企业经营者以及普通公众参与政府政策议程,以企业发展需求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鼓励企业和普通公众与政府部门加强政策沟通与互动,进而提高政府政策的有效性。

推进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重在提升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的服务能力和服务品质。一是要增强政府官员的服务意识。增强官员服务意识,关键在于破除官本位传统及特权思想,坚持一切以提供优质服务为根本原则。同时,还必须做到忧民之所忧,处处为企业和社会公众着想,不断强化公仆意识和为民情怀,着力解决好“接地气”的问题。二是通过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加快政务服务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理顺部门工作流程,切实减少政务服务申报材料、前置条件和办理环节。合理调整政府部门以及部门内设机构的权责格局,尤其是明确窗口服务机构的职能定位,坚持科学合理授权,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三是大力推进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整合电子政务网络资源,实现政府部门网站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扩大政务服务平台的资源共享和信息开放。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大力推动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积极拓展网上惠企便民服务项目。

(五)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依法维权,激发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依法维权,促进降低中小企业的维权成本,依法合理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一是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依法维权提供法制保障。在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小企业自身运营特点和发展规律,逐步完善有利于中小企业依法维权的法规体系,积极拓展中小企业依法维权的路径渠道,为中小企业依法维权提供全面的法制保障。二是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中小企业依法维权观念意识。深入中小企业内部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制培训,引导中小企业经营者及管理者自主学法用法,不断提升其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方式处理企业经营管理问题,将企业经营纳入法制轨道,实现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三是提高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针对性。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中小企业推荐业务能力强、诚信度高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专业性的法律人才,满足中小企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逐步提高中小企业自身依法维权能力。

有效激发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活力,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一是通过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梳理整合涉及中小企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府财税部门的资金供给和政策导向作用,通过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等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增强中小企业投资发展的信心,激发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活力。二是加大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知识产权部门以及工商、质检等职能机构的优势,建立健全涉及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针对中小企业开展专

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培训,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逐步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三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商事纠纷快速处理机制。逐步建立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商事纠纷调解机制,尽可能减少商事纠纷导致的利益损失。加强针对涉及中小企业商事纠纷司法案件的监督力度,在确保司法过程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商事纠纷快速处理的制度机制。

五、结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规范与制约,主要是通过对特定产业和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进入、退出、资质、价格以及涉及国民健康、生命安全、可持续发展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来实现。实际上,政府干预的政策目标主要在于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不仅是区域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而且也是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政府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能够有效激发企业创新发展的活力和经济增长的巨大潜力,从而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各级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既是主要的责任主体,也是重要的改革对象。从本质意义上讲,营商环境能否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和优化,关键在于政府自身的改革是否全面、彻底以及深入到位。因此,从公共治理的角度讲,推进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在于深化政府自身改革,落实并强化政府责任,确保政府职能角色转变及时到位,巩固并深化各级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成果。在当前背景下,“放管服”改革的实质是政府自我革命,是用政府减权、限权和监管改革,换来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充分释放。基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各级政府在推进优化营造环境的过程中,应当始终围绕“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的基本论断,以政府部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为核心,进而打造便捷高效和法治有序的政务环境。尤其是要通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以便民利企基本原则为本位,严抓各项惠企便民政策措施的落实,实现政府管理模式和体制机制的创新,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服务型政府。

第四篇:优化营商环境感悟

优化营商环境感悟5篇1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加快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而制定的法规。

《条例》总结了见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以法治化办法固化,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提供制度性保障,充分反应了市场诉求,凝聚了社会共识,切实提升了广大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我感觉优化营商环境不单纯是一个政府机构或一个系统的工作,而是要靠我们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改善营商环境,从宏观上看的是地区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但是如果没有我们每个人在政务服务一线人员的积极参与,我想也很难得到真正的改善,我认为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加强营?商环境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二是树立营商环境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三是加强政务服务业务整合,借助大数据、互联网等提高效率,四是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自己的精神面貌。

通过自此的自学,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努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自身的营商环境意识和政务服务意识。

优化营商环境感悟5篇2

随着市委徐书记提出要把我市建成“中国最优营商环境城市”的口号以来,各县市区及乡镇各单位纷纷投入到围绕这个主题的大讨论中。个人以为,好的投资环境就像清新空气,对于外商有着不可抗拒的魅力,努力为投资方提供越来越“亲”和“清”的投资氛围,把营商环境打造成吸引投资的“金字招牌”。因此,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口号,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探索。

第一、思想解放是关键。要想让衢州冲出传统思维方式的束缚,让257万衢州人民真正走上现代化发展道路,解放思想是关键。要放大格局,站在更高层次思考问题,慢慢从“小农思想”的影响中走出来,要以一种开放的思维看待问题,通过引进先进企业的工作方式和发展经济的模式,打开封闭的“脑神经”,激发活力,才是营造优秀营商环境的第一要务。

第二、放宽市场准入是前提。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本身的自然规律。从经济学角度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把资源配置到效益最好的环节中去,并使企业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灵敏的特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因此,可以说,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是做好市场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只有放宽领域和市场准入深度,才能提高外来投资兴趣,让投资方从根本上认同当地、信任当地,为下一步扩大投资力度奠定基础。

第三、提高公共服务是基础。个人以为,要想做到“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就要从自身做起。建议学习金融系统的服务模式,把“热情、周到、主动、微笑”的标准植入每个干部的心中,在接待客商的过程中让对方产生一种“如沐春风”的感觉,提高真实投资力度。前段时间,市区两委党委针对几起破坏营商环境的案例进行了通报,并通过纪委处置了一批履职不力的领导干部,高度体现了市区两委党委对打造优秀营商环境的态度和决心。

在“南孔圣地、衢州有礼”的宣传口号下,要让每个人提高营商意识,打造浓厚的营商氛围,建设优秀的营商环境;同时,对营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优先提拔使用。牢固树立起支持改革创新的鲜明导向,引导广大干部把精力聚焦到创新营商环境、推动创新发展上来。

优化营商环境感悟5篇3

____是外贸大省。自改革开放以来,____省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就离不开外贸的突出贡献。2017年____省进出口总值达到6.36万亿元,占全国的25.9%,连续29年排名全国第一(国家统计局,2018)。从全球来看,____“由外及内”的外向型经济发展道路的成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主动适应了全球“微笑曲线”产业分工和转移趋势,集中于生产领域,发展加工贸易;二是及时抓住了我国加入WTO的市场和规则机遇,集中于发达国家,发展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的两翼齐飞让珠三角成为世界工厂,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受益最大的地区之一。

本次研究走访调研莞韶工业园企业(3家)、韶关多个矿山企业(红岭钨矿、棉土窝矿业、梅子窝矿业、凡口矿业、石人嶂矿业)、东莞公司(2家)等合计10家企业,交流了营商环境方面的看法和观点,并询问了他们公司关注的重点领域,并结合文献综述,得出____省在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理念有待制度落实

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虽然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落实。首先,政府管理的对象有待进一步厘清,政府职能也应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和我国社会经济变化而发生变化。其次,简政放权在中央政府层面虽已启动并进展迅速,但在地方政府层面仍然存在明放暗不放,执行打折扣等现象,加上个别管理人员的权力寻租使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进展缓慢。最后,政府办事部门仍然存在办事效率不高和相互推诿的情况。

政策法规衔接和稳定性不足导致企业不敢做长期投资的计划。特别这两年中央加强了环保工作,因此环保规划排斥其他规划,后设立的环保区域规划否定已经建设的厂矿企业的现象较多,如何解决在前期合理合法合规的厂矿企业投资损失问题,以及如何从体制机制上解决类似问题的发生有待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保护企业的长期经营的积极性。

(二)执法为民与公正司法有待措施到位

执法为民虽然在 2000 年左右就已提出,但执法为民的具体措施仍未完善。首先,行政执法的统一性要求并未得到具体措施的支持,“九龙治水”的多头执法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其次,选择性执法仍然成为社会诟病的重要方面。最后,弹性执法、野蛮执法、徇私枉法等现象并未从根本上根除。司法不公正已成为制约我国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阻碍性因素,具体包括案件受理难、地方保护、同案不同判、枉法裁判等。

(三)人力资源与融资成本成为营商环境中市场环境建设的瓶颈

根据国务院2017年全国人口普查的资料,2017年____省常住人口10849万人,比1978年增加了5785万人,跨省流入人口占全国的29.45 %,是我国实际管理人口第一大省和人口流入第一大省。受益于大量外省年青人口的流入,____省16-64岁劳动适龄人口占比从1982年的60.95%上升到2010年的76.33 %,珠三角地区人口平均年龄被大大拉低,深圳市人口平均年龄甚至只有不到30岁。充沛的年青人口保证了____省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劳动力供给和产品低价竞争力,这与1950-70年代的日本极为相似。然而,以2010年为界,我国的人口结构开始进入拐点期。2010年,16岁到64岁劳动适龄人口达到峰值,同时农业人口转移数量在2010年也达到峰值1200万,之后开始逐年开始,2011年1000万,2012年800万,2013年600万,2014年500万。2010-2015年,____省15-64岁劳动适龄人口年平均增加约30万人,与2005-2010年年平均增加约282万相比下降剧烈。与此同时,近几年____老龄化加快。过去10年间,____增加老年人口约1000万,占到了全国的七分之一,增长率达到1.9%,是全国平均水平0.57%的三四倍。人口红利的减小让____劳动力开始稀缺,成本上升,仍然依靠廉价劳动力获得国际竞争优势难以为继。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辖区内浙江、福建两省300户中小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到2016年9月底,①银行贷款在企业外部融资来源中所占的比重达到了58%,且企业规模越大,银行贷款占比越高;②约11%的企业有过内部集资,约8%的企业利用过民间借贷,其中资产规模低于500万的小企业,职工集资与民间借贷资金占16%;③短期资金40%源于供应商或合资、合作伙伴的商业信用;④企业资本金主要来自内部集资与非正规民间借贷,其中内部集资占25%,民间借贷占14%,其余来自业主及主要创业者的内部自筹资金(周海蓉,2018)。从这些统计数据看,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主要通过自己的熟人关系网络,而不是通过社会上的融资机构。

(四)知识产权保护是营商环境中投资环境建设的短板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顶层法律设计方面已与世界接轨,成为专利申请第二大国。2017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38.2万件,同比增长14.2%。共授权发明专利42.0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32.7万件,同比增长8.2%(国家统计局,2018)。(中国日报网3月22日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1日公布了2017年全球各国申请注册国际专利的数据;中国的国际专利申请量首次升至全球第二,更有望三年内赶超美国坐上头把交椅。但是,对知识产权的具体保护已成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求的短板。山寨现象横行,假冒行为屡禁不止,知识产权保护的维权成本过高。如果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必然影响继续发展我国创新经济战略的发展。

(五)企业生死与税负是营商环境中政务环境建设的洼地

企业开业的便利化和企业退出市场的便利化是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方面。随着简政放权和相关制度推进,企业注册的便利化已经得到全面改善。2017年我国全年新登记企业增长24.5%,平均每天新增1.5万户,加上个体工商等,各类市场主体每天新增4.5万户(国家统计局,2018)。但企业退出市场机制的便利化仍存在严重不足,成为营商环境建设中政务环境建设的洼地。由于地方政府考虑就业、政绩和社会稳定的原因,破产难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为此,将政府从破产实务中解脱出来,使企业遵循市场规律,适时退出市场至关重要。

企业税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运营成本。我国企业税负较重,中国的税负水平全球第二,第一是法国。需要实行税收法定化、税收优惠透明化和公平化,适度降低企业相关税率,废除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过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优化营商环境感悟5篇4

参加菏泽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誓师大会及郓城县市场监管局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会议后,对今后执法监管的思路、方向有了新的认识,特别对市局下发的“优化营商环境19条措施”进行仔细研读,深刻领悟到19条措施就是要求我们树立“店小二”服务思维、推行“柔性”执法理念,优化营商环境,推广“容缺审批”和“全程代理服务”。

今后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变执法监管服务理念。

一是注册登记工作。凡是来市场监管所办理注册登记的商户,不管是来开业的还是正在经营的,只要是不违法、国家不明令禁止的行业,都予以办理,简化程序,降低门槛,实行人性化登记,杜绝一切多余的证明,大力推广容缺审批,实现市场主体资格的先行确认,由以前登记需20工作日压缩到3个小时内审批注册完成,让商户只跑一趟,以“店小二”思维打造服务型工商。

二是执法监管工作。对商户经营中的监管方面,推行“柔性执法”理念,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进入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注重行政指导,推行“首次违法不罚、轻微违法不罚”的两不罚原则。亲商扶商,主动服务,有求必应,无需不扰,优化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改变以前重处罚轻服务的监管模式。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的有效进行,我们每一位执法人员都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分子。

三是市场主体服务工作。积极主动不间断开展“红盾护企”工作,多向经营单位宣传培训,提高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多引导他们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从商标品牌、广告建设、融资营销、市场主体扩大规模转型升级等多方面为经营者提高便利,做到亲商扶商。

四是市场主体党建工作。抓好经营单位的党建工作,私企党员的管理是我们市场监管部门以前一直忽视的工作。充分发挥私企党员的干事创业积极带头作用,是中国共产党基本特性,也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应把党的建设摆在首位。为了增强经营单位创业积极性、凝聚力、竞争力,在县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下,市场监管所党支部将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私营企业等经营单位的党员纳入统一信息库中,便于对党员进行培训、教育、激励,参加多种社会活动等,积极带动企业发展及活跃市场经济,增强合法经营,为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尽到一位党员应尽的职责。

我们应该反思查摆在监管服务工作中有哪些“中梗阻”现象,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解放思想,把以前老套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监管模式及执法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脚踢开,铺平营商环境发展道路。

优化营商环境感悟5篇5

按照营商环境的传统概念营商环境是指企业在开设、经营、贸易活动、纳税、关闭及执行合约等方面遵循的政策法规所需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本人认为,还有一个“广义的营商环境”概念,简单的定义为:引导资本投资的能力建设,即引得来、呆得住、赚得钱、出的去,即站在经济长期发展的角度,总结经济发展规律和科学预测,政府做好各个产业的规划和扶持,让企业赚到钱。把产业经济研究、产业政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营商环境的范畴。广义营商环境与传统营商环境的不同是,传统营商环境是强调被动作为,做到无为而治;而广义营商环境在被动改变环境的同时,要积极引导企业的发展,政府应起到主动引导产业发展的作用。根据广义和狭义的营商环境概念的认识,归纳总结以下政策建议。

(一)加大产业规律的研究,做好产业发展趋势的预判,并做好各类产业基础设施的建设

1.以大数据为核心,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快速实现智能制造

____现在正在做的,推进工业4.0,智能制造的力度,正在建立制造业大数据指数,未来,制造业大数据指数将成为____科学决策、精准施策的利器,支撑其实体经济向高质量发展。未来已来,只是尚未流行。随着资本、土地和劳动力等传统生产因素对经济发展刺激作用的减弱,全球主要国家都希望依托数字经济规模实现持续增长。同时,以制造业的“数字化”为基础的“智能制造”和以产业互联联网为依托的“精准定制”,将成为未来工业生产的主流。____应该大力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着力把数字经济打造成为推动____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在工业互联网建设方面____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是好的开端。2018年3月下旬,____在全国率先出台了《____省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方案》和《____省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的若干扶持政策》,聚焦制造业降本提质增效。

2.加紧多种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工作,尽快做到多规合一,减少政策摩擦成本,营造逻辑统一、合理、快捷的政策环境。环保、国土、农业、林业、水利、水土保持等多种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统一。

(二)国企改革,确定国企的经营范围

通过筛选,把低质、低效益非核心领域的国有企业清理掉。从整个社会来看可以降低生产要素的成本。明确国企经营范围,逐渐退出完全竞争领域,让市场发挥主导作用。

(三)从制度层面加强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助力营商环境建设

1.制度改革

在制度建设方面,应进一步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加强对政府部门公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立和谐有序的政企关系,都将有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提高企业运行效率(世界银行,2003)。结合本文的研究,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深化改革。

其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执法体系。长期以来,政府的各个执法部门各自为政,责权界限不明确,存在着重复执法的现象,亦有执法漏洞的存在。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鉴定、税务以及消防等部门对企业进行轮番检查,加重了企业负担,也导致寻租腐败活动的滋生。因此,政府应进一步精简或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有效减少企业与行政部门打交道的时间。例如,政府可设立一站式政务中心,提高行政程序透明度,建立企业对政府公职人员服务满意度考评机制,从源头上抑制企业的行贿活动和政府职员的腐败动机。此外,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的角色由事前审批者向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督者转变,构建服务型政府。

其二,“融资难、融资贵”一直困扰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的问题尤为突出。企业融资困难,导致其难以维持其研发创新活动,亦难以开拓其海外市场。因此,信贷市场供给与需求的不对称,加剧了企业的寻租活动以及政府官员和金融机构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企业的腐败活动促进了其创新行为才会成立。由此,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降低金融业市场准入门槛,大力引入民营资本,增加设立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适度引导信贷资金流向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与此同时,要推进金融市场利率的市场化进程,限制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总量中长期基础建设的融资比重,倒逼其去市场中寻找更多的高风险高收益的融资项目。此外,尽管市场化是我国金融改革的主攻方向,但具体到我国的国情,未来信贷市场的发展仍离不开政府的合理介入。例如,合理引入政府担保机制,缓解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提高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

其三,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产权制度是地区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特别是在当前信息浪潮推动下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新技术革命的实质是多种资源的投入产出过程,这其中就涉及到许多复杂知识产权的形成、归属和转让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深对产权保护制度的认识,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建设,明晰产权,维护企业产权合法性,保障私有财产所有权,这也是实现混合所有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在农村地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力,提升其对宅基地、住房等不动产的处置权,盘活农村经济。

2.政府行为

政府在企业的寻租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政策制定往往是企业制定战略行为的依据。因此,提高政府行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能够有效抑制企业的寻租动机,营造更为完善的营商环境。

其一,政府应不断提高其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和行政活动的网络化。以政府采购为例,其背后往往隐藏着大量的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因此,在政府和企业的交易活动中,政府应引入第三方仲裁或监督者,构成相互制衡的三角监督机制。也就是说,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请专业人士做专业的事情”,杜绝政府领导一人拍板的现象。实质上,这也是政府职能的一种转变,不能让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同时,要进一步落实政府的公开招标制度,让所有企业都公平地参与竞争,杜绝政府官员与企业的私下勾结,防止政府部

“只选贵的不选对的”的乱象。

其二,不断提高政府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一般而言,政府补贴对引导新兴产业和企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由于基础薄弱,融资成本高,新兴企业的研发创新行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可能抑制其创新动机。此时,政府补贴能够有效降低企业参与研发活动的风险,推动产业的技术升级。对于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而言,政府补贴则可以帮助其渡过起步难关,扶持其发展。尽管政府补贴政策有其必要性,但也可能导致了很多市场乱象的出现,有违市场公平。例如,没有资格的企业为获取补贴,或是有资格的企业为获得更多的政府补贴而向政府官员行贿,虚报企业业绩等行为。因此,政府在对企业进行补贴前,应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确保政府补贴成为用在刀刃上的好钢,保障补贴的公平性;在补贴之后,政府亦应进行绩效的评估和监督,确保补贴的有效应性。

其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资企业对我国文化制度和政治体制愈加适应,外资企业的本土化进程已基本完成。同时,我们的研究也表明,外资企业的腐败活动不可忽视,其利用中国制度缺陷进行寻租的动机似乎并不弱于内资企业。因此,政府应取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实现不同所有制企业享受平等待遇,保障不同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与此同时,政府也要进一步扩大投资开放的领域,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权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营商环境。

(四)加强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建设

第一,对标国际一流,进一步完善构建适合____省实际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较之国际上已有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工作,____省在这方面的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构建既体现本地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又与国际体系接轨的评价指标体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工作。

第二,定期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营商环境追踪调查。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产业结构、不同规模企业、不同性质企业所需求的营商环境具有差异性。建议展开追踪调查,定期评估不同类型企业对优化____省营商环境的差异化需求,为重塑____省营商环境新优势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着力提高社会安全感。各地积极组织开展区域性、方面性打击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盗窃企业财物、强装强卸、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把涉企报警求助事项作为一类警情优先处置,对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商事仲裁工作的联系与指导。通过组建仲裁学会、召开仲裁座谈会、举办专题研讨会、强化对仲裁委员会换届指导等形式,指导推动各仲裁委做好仲裁工作。

积极营造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

第四,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事制度规范。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对违法设置市场壁垒等不符合经济运行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不予通过。

第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把企业当着政府的客户来经营和维护。

(五)从审批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着力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务环境

一是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对个体登记、出资、住所、经营范围等限制实行多要素放宽,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

二是严格规范市场秩序。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农资生产、知识产权、融资信贷等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三是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在打造省市两级“三库一平台”,包括社会法人、自然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统一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积极构建起标准更严、覆盖范围更广的“黑名单”制度,将直接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九类失信违法行为纳入黑名单管理。

四是深入推进涉企收费清理。清理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制定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和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两个清单。

五是着力优化政府服务。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完善政务服务体系。

第五篇:优化营商环境自我剖析材料

优化营商环境自我剖析材料

20XX年是县区“优化营商环境年”,集团响应号召,积极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聚力国企改革”主题学习教育活动,活动从“把握政治方向,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发展信心,聚力国企改革”、“坚决执行禁令,整治提篮子行为”、“坚持标本兼治,抵制商业贿赂”、“工程项目管理”、“转变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六个方面进行了专题教育。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聚力国企改革”主题教育实施方案》,我将紧密联系本职工作和个人思想实际,认真进行查摆剖析,个人对照检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治站位不高。本人虽然能自觉遵守党规党纪,能自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但是也存在观察事情一叶障目,分析问题浮于表象,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欠缺的问题。有时候看到那些不利于维护党的威信的消息新闻不能挺身而出适时发出直言正论,最多只做到不转发。

2.主动学习不够。政治理论不够扎实,以工作忙为借口,没有主动学习的意识,只要党组织没有要求,就不会自觉去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有的学习还停留在抄笔记的阶段,没有真正入脑入心。业务知识的学习也没有及时跟上。

3.业务工作不精,缺乏开拓进取的精神。工作上因循守旧,常常因为时间紧、任务重,工作上存在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现象,机械执行上级指示,攻坚克难的举措不够。对工作主动思考不多,存在被

动应付现象,工作的全局性和前瞻性不足。工作中也会存在畏难情绪,工作压力大的时候情绪比较急躁。

二、整改方向及措施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一方面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个人政治素养,用理论知识武装自己,做一个政治意识强、政治站位高的合格党员。另一方面加强财务知识的学习,积极了解和掌握财政相关政策,坚持缺什么学什么,不断个提高人业务水平,弥补工作经验不足的缺陷。

2.转变工作作风。首先是端正工作态度,对待工作要有热情和干劲,即使工作任务再多,也要从容处之,要有迎难而上的精神,工作中避免出现负面情绪。其次是改进工作方式,多多学习表达技巧,进一步提升沟通协调能力,科学统筹工作任务,分清轻重缓急逐一安排工作任务,对工作及时进行销账处理,提升工作效率。

3.树立创新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思维,与时俱进,学会利用大形势推动工作发展;同时要强化学以致用,加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中要勤学善思,对工作进行主动思考、谋划,保证工作的全局性和连贯性。

第4篇:

优化营商环境自我剖析材料

根据市城管局《关于开展营商环境服务企业有关问题自查自纠的通知》,经济区市政局迅速安排部署,对照通知要求和市委巡察组反馈的群众反映问题,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自纠情况

一是明确自查自纠内容。

主要对前期采取的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不足及整改措施等进行全面自查自纠。二是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成立了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和各科室中队负责人为成员的营商环境自查自纠工作小组,在局办公室(指挥中心)设办公室,协调推进全局自查自纠工作落地落实见效。三是扎实推进问题整改。坚持刀刃向内,敢于直面问题,对涉及企业的城市管理执法、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卫绿化、污水排放等方面的监管、审批许可及相关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以严实作风、过硬举措推进问题整改,促进营商环境改善提升。

二、营商环境建设情况

一方面,持续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筑牢企业发展根基。长期以来,受xx高速、xx河及x河等道路、河流影响,经济区内大量“半截路”、“断头路”,造成交通东西不通,南北不畅,影响经济发展。xxxx年以来,经济区市政局根据城建计划安排,大力实施道路畅通工程。向南全线贯通下穿高速道路,向东打通连接北海路的断头路,向北延伸南北主次干道,向西架设跨xx河、x河大桥,先后对xx路、xx街、乐川街等辖区内主干道路进行改造提升,拓宽延伸xx街、xx街、xx路、xx路、xx路等道路,新修xx街、xx街、xx街、潍州路等道路,进一步优化交通路网结构,提升区域发展承载力。xxxx以来,先后开工xx余项基础建设工程,涉及道路新改建、景观改造、桥梁建设、涵洞贯通、市政附属设施提升等项目,共新建道路

xx余公里,新增城市绿道(非机动车道)近xxx公里,新建桥梁x座,配套雨污水、燃气、热力、自来水、电力、通信等管线xxx余公里,新增、提升绿化xx余万平方米,新建路灯xxxx余基,安装公交站亭xxx座,安装消防栓xxx座,建设口袋公园xx余处。

另一方面,坚持服务为先,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一是开展上门服务,组织人员对全区xx余家企业定点包靠,定期进行走访,了解企业发展状况,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市政公用事业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托“城管驿站”,先后开展现场办公x次,现场为沿街商户办理生活垃圾处置、户外广告等审批件xx余件,将审批服务搬到群众家门口,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二是推进流程再造,提升服务水平。经济区市政局梳理了由本单位负责办理的常见的审批许可事项共x大类x小项,逐项列明需要的资料及完成时限并在审批窗口醒目位置张贴,同时对外公布审批服务热线,便于群众提前电话了解,让群众最多跑一趟腿就能办完,真正实现“一次办好”。三是排忧解难,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疫情期间,经济区市政局对复工复产企业进行集中消毒,对企业废弃口罩进行统一回收。针对新建厂区门口涉及道路绿化问题,积极对接企业,统筹规划布局,做好企业开口绿化苗木迁移工作。针对区内排污不畅、企业门口与道路交接处积水问题,经济区市政局加强城市排水、污水管网建设,自xxxx年以来,积极推进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为xx街、xx街、xx路、xx街等新改建道路敷设雨污水管网xxx余公里,有效解决了沿线排水问题。全面开展雨污分流整治,市政管网全面实现雨污分流,自

xxxx年起,分三期对全区xx余个住宅小区进行雨污分流测绘及改造,全部完成后铺设雨污水管道近xx公里,改造错接、混接点xxx余处。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措施

当前,营商环境建设方面主要的问题时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企业、商户对法律法规要求不了解、理解不到位。比如沿街商户对户外广告设置规范不了解,不知道广告设置需要审批,导致部分新设广告牌匾存在无审批、“一店多牌”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部分企业雨污分流意识不强,存在雨污水管道错接,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问题。企业建设过程中涉及道路绿化迁移的问题。下一步,经济区市政局将进一步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组织人员深入企业进行宣传,对新入驻企业主动上门,为企业建设提供“保姆式”服务,为项目落地、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5篇:

优化营商环境自我剖析材料

疫情重启后,县XX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为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通过学习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及XX委书记XXX在XX委常委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自身的工作开展情况,我发现仍然存在不少差距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的问题

(一)政治站位不够高

我作为分管纳服的班子成员,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治高度把握不够,没能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片面的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各项相关任务即可,在认识上存在偏差。(二)业务学习不够深

因为以前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少,这几年分管业务工作后,也很少操作具体办税流程,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也是涉及到了才去学习,存在以干代学的现象,没有深入钻研更多的理论知识,从学习的深度和广度来说都不够。从而导致思想认识滞后,行动落实迟缓。

(三)服务质效不够优

因为机构合并才一年多时间,部分人员存在对有些税种、税率及操作流程不熟悉的情况,对政策的了解和执行良莠不齐,加之电子税务局的不稳定性,造成纳税人办理业务等到时间过长和多跑路的情形,从表面上看是工作能力不强,时间安排不妥当的问题,但从根本上来说,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为民服务担当的精神有所欠缺,没有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监督指导不够频

由于分管科室较多,对每个科室的每月例行检查和临时抽查,有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与干部的谈话谈心时间较少,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意见反馈了解的少,不利于发现问题,改进服务。

二、下一步工作改进措施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30条措施,与XX部门密切相关的优化营商环境措施有6条,主要涉及到:一是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二是推广一事联办,三是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四是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质效,五是实行企业210标准,六是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为更好落实以上六条措施,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改进:

(一)勇担政治之责

提升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压实政治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30条措施意见,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一切为纳税人满意的宗旨,形成全局共抓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工作之责

加强业务能力学习,提升业务技能,加强对大厅前台人员的培训指导,提升综合能力素质,熟悉操作流程。特别是对不动产登记、企业登记注销等业务再梳理、再精简,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做到一件事

一次办。

(三)落实作风之责

以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决心和勇气加大抽查力度,与纪检组联合监督,厘定清单,明确内容,划分责任,形成震慑,确保责任落实,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做纳税人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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