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实用范文 > 其他范文

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研究论文[5篇材料]

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研究论文[5篇材料]



第一篇: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高校教职工收入的不断提高,如何合理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广大教职工较为关心的问题。一方面,不能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应尽量避免因不合理的纳税为教职工带来损失。本文分析了高校教职工个人收入构成及现行个人所得税计税模式,并提出了相应的优化方案。

[关键词]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近年来,高校教职工收入问题一直是个热议的话题,无论是教职工收入总体偏低还是收入分配不均,都引起了广泛讨论。国家对此逐步出台了相关政策,教职工收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而同时,广大教师都在抱怨“高额”的个人所得税。针对此现象,笔者对高校教师收入及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研究。

1高校教职工个人收入构成高校实行绩效工资改革后,高校教职工的收入大概分成3个部分: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一般来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按月发放,以教职工职称(职务)等级和工作年限为计发依据,这两部分工资相对固定。在此基础上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之后还应交纳个人所得税,教职工对此无异议,也没有纳税筹划的需要。奖励性绩效是教职工经过考核后获得的收入,考核内容既有学校层面制定的标准,又有各学院、各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方案,包括课时费、科研奖励等,具有收入内容复杂、发放时间不固定、发放金额不确定等特点,是纳税筹划的重点。

2现行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计税模式分析

2.1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计税模式

以某高校为例,教职工取得收入的过程为:根据收入内容的不同,由相关经费管理部门经过核算、签批,然后到财务处报销发放。如基本工资等由人事处进行核算,科研奖励由科研管理部门核算,课时费由教务处或学院核算。随着高校信息化的发展,个人所得税计税已由人工核算转变为由软件来完成。具体流程为:经办部门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录入发放金额,财务人员制单时提取数据进入个人收入管理系统,该系统将每次提取到的数据与此前已发放的收入合并作为当月总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再减去此前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差额为本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确保月总收入正确计扣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2.2现行模式下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由上述模式可以看出,现行计税模式存在的问题是,教职工收入来源复杂,各部门之间不清楚其他部门给教职工发放的金额。由于涉及个人收入隐私等问题,各部门之间也不适宜相互交流发放金额,导致各部门在发放时未能及时、科学地做好税收筹划。而财务处了解教师的个人收入,从流程上来说是所有环节中的最后一环,执行的是发放任务,代扣个人所得税也是在此环节进行,而如在此时进行纳税筹划,则经过筹划后发放的数据需重新回到流程的起点,增加了许多工作量。财务人员利用软件虽然具有减轻核算工作量、及时发放经费等优点,但是也未能在纳税筹划上发挥更多作用,如对可优化计税方式的教职工进行提示等。

3个人所得税纳税优化设计方案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纳税操作方案,达到节税目的。纳税筹划必须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

3.1充分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

一般教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工资薪金为核心,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合理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与每月发放工资金额进行最优组合,达到承担最小税负的目的。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基本固定,不适宜再做调整。而最优组合的抉择必须在考虑已发放月工资的基础上进行,相同的月工资和不同的奖励性绩效、或者不同的月工资和相同的奖励性绩效应采用不同的组合发放方式,如表1所示。由表1可见,刘老师、王老师、张老师的月工资相同,奖励性绩效不同,选择不同的发放方式计税的结果不同。刘老师和王老师应选择按年终奖一次性发放,而张老师则应选择将奖励性绩效平均到12个月与月工资一起发放。由表2可见,刘老师、王老师、张老师的月工资不同,奖励性绩效相同,选择不同的发放方式计税的结果也不同。刘老师按年终奖一次性发放,王老师应选择将奖励性绩效平均到12个月与月工资一起发放,而张老师则选择两种方式都可以。这两种方式的选择,都是建立在已知教职工全年个人收入的情况下,而根据教职工的收入特点,当年收入确定的时候也就是完成整年工作的时候,如果选择了将奖励性绩效平均到12个月与月工资一起发放,意味着教职工的收入将最多滞后12个月。在对收入内容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更具操作性的方法如下。首先,在奖励性绩效中,课时费是能进行事前规划的,教师的任课课时在学期开始前就已安排好,课时费也基本固定或有制定好的增长机制,如无特殊情况,每月课时费的核算相对容易,可考虑按月发放工资。其次,如金额较小的监考费,可考虑当月发放;如金额较大的费用,可利用寒、暑假收入较少的月份进行发放。最后,科研奖励以及其他奖励性绩效可于年底由各管理部门核算,再交由财务处汇总后,采用按年终奖计税的方式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3.2设置税务专员岗位

财务处应设置税务专员岗位,以个人所得税为例,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有公告、通知、批复和地方政府依规制定的政策等。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法规就有200余项,需要税务专员对税收政策进行详细解读,整理出与高校教职工相关的税收政策。同时,税务专员还要加强与地方税务局的联系,在地税局的指导下,正确理解政策,避免在实务操作中触碰“红线”。

3.3鼓励教职工参与纳税筹划

高校财务处应加强对税法知识的宣传,让教职工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并鼓励教职工参与到纳税筹划中来,给予教职工选择计税方式的权利。即使在有更优的计税方式的情况下,教职工也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是最优的纳税方式及时获得应得收入。

4结语

学校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财务部门作为代扣代缴的具体执行者,在做好代扣代缴工作的同时,也应该结合各方面因素考虑为教职工做好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最能让纳税人切身感受到的税种。高校教职工作为纳税人,也应提高意识,维护自身利益。

主要参考文献

[1]樊毅.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及优化系统构建——以某地方高校为例[J].会计之友,2016(10).[2]武婕.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实务探讨[J].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3).[3]陈永军.论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现代营销,2017(5).[4]顾素霞.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财会月刊,2010(32)].[5]李华丽.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J].教育财会研究,2009(3).[6]陈伟.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探讨[J].商品储运与养护,2007(6).

第二篇: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论文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缘由

(一)个人主体的原因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纳税人都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够最大化。以便自己能够获得多一点收入,用来改善生活质量。纳税筹划便在这样的需求下应运而生了。

(二)客观原因

纳税人在萌生纳税筹划的念头之后不一定能够实现,要想变成现实,还必须要一些客观条件配合,比如税法和税制的完善程度以及税收政策的合理性、是否有效等。在税法不严或者存在“漏洞”的时候,纳税人才能利用这种“漏洞”进行纳税筹划。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税法的差异性而导致税收存在差别。

纳税人存在的可变通性和课税对象的可调整型、税率的差别和缴税的起征点以及其他各种减免税有吸引人的优惠。

2.税收的政策而引起税收具有差别性。

国家的税法在税负公平性和税收中性的原则之下,一般都要隐约透露着政府在税收上面的优惠政策。政府这种带有倾向性的税收政策,不但可以让纳税人实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也可以实现自己的目标。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该具备的基本原则

在缴纳税款时如果能够选择的话,纳税人一定会选择其中缴纳税款最低的那一种方案。这都是为了使自己少缴纳税款,使得自己能获得更多的利益。纳税筹划在这个基础上要遵循以下原理:

(一)筹划客体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根据筹划客体的不同,其基本原理可以分成三种:税基筹划原理;税率筹划原理;税额筹划原理。第一种税基筹划原理,它指的是纳税人用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少需要交纳的税款,甚至不用交纳。税基是计税的基数,如果税率保持不变的话,那么税额的和税基就呈正比的关系,也就相当于,税基越小,那么纳税人所要缴纳的个人税款就越少,负担就越轻。至于税率筹划原理,指的是纳税人采用降低税率的方法较少缴纳税款。纳税人虽然不能改变国家税法中规定的税率,但是可以在缴纳税款的时候选择缴纳的税种、纳税人的类别或改变税基来调整适用的税率。最后一种税额筹划原理,它运用的时候通常结合税收优惠的减免税或退税等政策联系到一块。它是纳税人将应该缴纳的税额减小来减轻纳税负担,甚至不需要再缴纳税。

(二)按筹划效果的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个人所得税可以根据筹划效果的不同,将纳税筹划分为两大类:绝对收益筹划原理;相对收益筹划原理。相对收益筹划,说的是纳税人在某个特定时期内缴纳税款总额不减,但缴纳税款的义务却延伸到以后纳税的时间,获取的就是延伸期间的价值。这种原理主要是利用货币在周转期间因为其他因素而升值,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所以使用这种办法,要选择不同的纳税类别来拖延缴纳税款的时间,虽然在一定时期内缴纳税款的额度不变,但是在这种过程当中,货币的时间价值所获取的利益是变化的。总之就是一句话:拖延纳税时间,增加收益。

三、软件企业的涉税影响因素

(一)管理层的理念决定内部人员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在我国只有一部分人认可,很多软件行业的人也不了解纳税筹划的基本理念,宁愿偷税漏税也不愿纳税筹划,企业管理层在这方面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在纳税筹划方面,管理层人员要为员工做好榜样。

(二)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是纳税筹划的保障

现在社会经济发展越发的迅速,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对新的水手政策不甚关心,有时候回导致自己莫名的涉及偷税漏税,给企业带来巨大困扰和名誉损失。企业要规范纳税尝试,要善于利用税收法律进行纳税筹划,合理的避税才能让企业健康的发展。

(三)确保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纳税筹划的基础

纳税筹划在我国还没有普及,很多人甚至都闻所未闻,所以才会采取非法手段避税漏税,这种办法是不理智的。软件企业若想健康持续的发展下去,就应该按照税法来缴税,聘请税务专家指导纳税筹划,保证其安全性和合法性。

(四)加强和税务机关的交流

软件企业要和税务机关建立好关系,了解税务机关的流程,建立起信任关系,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降低涉税的风险。纳税筹划人也要了解相关税法,在出现争议的时候要利用税务机关的行政手段来解决争议。

四、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路

(一)充分考虑缴纳税款的因素

首先要记得,纳税人取得的应该缴纳税款的所得就是个人所得税。应该的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的收入减去规定要扣除的项目之后的余剩。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现在实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别确定、分类扣除。根绝纳税人所得的不同情况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办法来计算的。

(二)充分利用纳税人不同类别的规定

我国税法中所指的纳税人,泛指取得收入的个人,分为居民、非居民纳税人。不同的国家在针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立法和政策上有着不同的界定范围。而我国对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是靠“住所”和“居住时间”,即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籍人。所以说,居民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是纳税人。而非居民纳税人就是在中国境内既没有住所,也居住不满一年的人。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有限。所以纳税人可以变化不同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三)充分利纳税的优惠政策

税收的优惠政策是税收的基本制度之一。国家在调节税收设计时一般都会有一些优惠政策。纳税人也可以利用这些政策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个人所得税制定了一些优惠条款,比如对省级政府、国务院和解放军以上的单位的奖金可以不用交税,福利、抚恤金以及救济款等优惠政策也为纳税人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捷径。

第三篇: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的论文

一、纳税筹划的定义及特点

目前对于纳税筹划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阐述。本文所采纳的观点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及其他法规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规定的条款或优惠政策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进行合理合法的安排,将纳税人的税负降到最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纳税筹划具有目的性、合法性、导向性、专业性等特点。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建立,企业不再仅仅只将眼光放在扩大收入规模上,如何有效地控制内外部成本同样成为摆在眼前的一个重要问题,纳税筹划便成为一个很好的“节流”手段。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讲,其来源于员工工资,是员工和国家之间利益的再分配。如果企业能很好地帮助员工进行个税纳税筹划,那么员工的利益将会最大化。这样可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个税筹划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于纳税人增强合法纳税意识起到促进作用。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将自身所负担的税款降到最低,那么如果纳税人不了解相关财税知识进行筹划的话便成为了纸上谈兵。我国税制改革目前正在进行中,相关税法政策不断进行修改和调整。这样的环境要求纳税人要不断学习新的税法知识政策,方能进行合理避税。纳税人先懂法后用法,降低了在纳税筹划过程中产生违法行为的风险。

2.纳税筹划可以将纳税人税收负担降到最低。纳税筹划通过对税法的准确把握,通过计划选择税负最少的方案,减少纳税人当月的现金流出,增加职工税后的可支配收入,对纳税人长期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纳税筹划的作用就是将无需缴纳的税金保留在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中,使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在2011年国家通过人大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未来随着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法还将不断地完善与更新。这就要求纳税人不断学习税法,进行个税纳税筹划,将自己的个人利益最大化。本文列举了如下纳税筹划方式供纳税人参考:

1.对于职工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1.1均衡发放收入法。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这种计算方式下,个人的工资越高应纳税所得额越高,其适用的累进税率等级也变高,导致纳税人当月所纳税款增多。在当年职工工资不变的情况下,若每月收入差异过大,将造成纳税人本年累计获得的税后收入变少。由此可见,若均衡职工每月的收入数,将工资发放尽量平均化,一定能够减少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缴纳,为员工争取最大利益。

1.2将工资薪金收入转化为职工福利或费用化报销。我们知道,工资薪金所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超过了低税率区间范围,便要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减少个人的税后收入。企业可以通过将工资薪金转变为职工福利的形式,减少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可以通过为员工提供宿舍、组织旅游等活动进行安排。企业还可以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化进行筹划,如可将原先纳入工资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改为由员工凭发票报销的形式领取。这样在企业总支出不变的前提下,职工的所获得的利益达到了最大化。

1.3年终奖发放金额进行筹划,应该避免进入“黑洞区”。在发放年终奖金的时候,注意两档之间的分隔点。企业如果在分割点上多发一元钱,可能造成员工缴纳更多的税款,从而导致员工实际到手的收入减少。这就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应该统筹好年终奖发放的金额,避免进入“黑洞区”。此外员工的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如在合理筹划的情况下,尽量计入年终奖进行发放,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年终奖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1.4利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转化的方式进行筹划。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一般情况下适用20%的比例税率。当职工工资收入较少的时候,可以将员工劳务报酬的税率按照工资薪金的计税依据进行发放;当员工收入较高,应纳税所得额所在税率档高于20%时,可以将工资薪金所得按劳务报酬形式进行计税,从而达到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除此之外,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工资薪金计税规定中,有减免税政策及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范围,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利用,通过纳税筹划尽量将税负降低到最小。

2.对于职工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所以如果员工为企业提供多项劳务服务,应该分项与企业签订合同。这样每一笔收入都可以利用劳务报酬的减征费用,并可使每一项收入的应纳税额降低。在收入确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出,使自己获得最大的利益。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需注意问题

1.纳税筹划应在税法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以偷漏税的形式进行,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筹划。纳税筹划是在认真学习税法后,对个人涉税业务进行最优化的安排。这种安排是合法合规的,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如果筹划的方案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纳税人将承受很大的涉税风险甚至可能受到税务监管部门的惩罚。这是需要纳税人在筹划过程中所引起注意的。

2.纳税筹划应由多方共同合作完成。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需要多方共同合作才能完成,如果只依靠纳税人自己去做,不可能将筹划工作做得尽善尽美。这时需要在企业财务处办公或者在税务师事务所任职的税务专业人员帮助纳税人进行筹划方可获得成功。时至今日,很多纳税服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为税务筹划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纳税人应充分利用好这些条件,为自己创造最大的财富利益。

3.纳税筹划应按照成本与效益原则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如果进行纳税筹划所发生的费用超过了由此带来的收益,这样的纳税筹划就对纳税人来讲便失去了意义。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对税法不断地学习,对纳税筹划过程中所带来的收益与成本做出快速地判断,这样才能达到筹划的目的。

五、结语

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的一项税负,我们可以在合理合规的情况下通过纳税筹划来减少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可以增加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使纳税人利益最大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纳税筹划都应不违反税法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因此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筹划方式,从而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第四篇:个人所得税纳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我处承建的 东兴区汉安大道南侧10号路西侧翡翠国际社区商住楼一期工程二批次13#楼43#楼工程,该工程系公司自主经营;不属于挂靠和分包;该公司工程(项目)会计账簿,核算凭证完整,准确,已全部纳入公司统一核算;项目负责人在公司按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特此证明

年月日

第五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论文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姓名:徐敏 班级:财管三班 学号:120106502

目录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单位的长远发展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单位的纳税支出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个人自身的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现状分析

(二)原因分析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

(一)工资薪金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二)劳务报酬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三)稿酬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四)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五)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减轻税负,文章具体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个人所得税主要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

税收筹划

近几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人数超过了任何一个税种,对个人收入征税的范围涉及11个项目之多,于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应运而生。但是我国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很少。纳税筹划,在以前总会被人们认为是消极的或不正当的行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进行巧妙偷税、逃税或骗税。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人们开始考虑如何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问题了。于是纳税筹划税务代理机构也诞生了,而且发展趋势非常好。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还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随着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空间越来越小,况且偷逃税款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应将重点放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上,而不是偷逃税款上。但是面对众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部门不断下发的各种税收政策“解释”,居民个人往往感到无助。因为税收政策量多、繁杂且变化较快,个人对一些税收法规根本不了解。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合理筹划才可以让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减轻税负。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能听到群众的抱怨:“好不容易挣了一笔钱,可是扣税以后,就明显少了许多。”因此,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3 合理避税、节税就成了不少市民关心的话题之一。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

目前许多纳税人已从过去偷偷地或无意识地采取各种方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发展为积极地通过纳税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纳税筹划在某些人的观念意识中往往和投机取巧联系在一起。同时有人不解: “纳税筹划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但筹划本身是不是违反了国家的立法精神和税收政策的导向呢?纳税筹划可取吗?” 在这种背景下,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我国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很有研究必要。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单位的长远发展。

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单位在经营中通常只涉及到员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虽然个人所得税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的,表面上看与单位的经营无关,与单位的效益无关,但是也应将其纳入单位整体纳税筹划的范围。原因如下:对于工资、薪金来说,从职工的角度来看,职工并不关心个人税前工资的多少,不关心自己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他们关心的是自己每月能从单位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只有这些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会对职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人员的稳定性,减少人力资源的培训成本,对单位的长远发展产生有利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单位的纳税支出。

由于职工个人所得税是从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并缴纳的,归根结底也是由公司负担的,所以,企业应该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个人自身的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

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如果有不违法的方法可以选择,自然就不会做违法之事。纳税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增加个人收入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单位税收违法的可能性。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己有很长的历史,不仅被政府认可,而且在会计主体中应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目前我国税收筹划还仅仅处于探索、研究和推行的阶段。近几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人数超过了任何一个税种,对个人收入征税的范围涉及11个项目之多,于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应运而生。随着税收筹划理念的引入,人们开始接受这种新的理念,开始考虑如何通过税收筹划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问题了。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还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二)原因分析

1.主观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个人收入之后,税收支出会减少个人辛苦得来的收入,在此基础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希望减少纳税支出,以达到增加个人生活储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于是,纳税筹划便成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选择。

2.客观原因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具有纳税筹划的主观动因之后,其目的并非一定能实现,要使纳税筹划变为现实,还必须具备某些客观条件,、税制的完善程度及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性、有效性。只有当税法规定不够严密或者存在 “缺陷” 时,纳税人才有可能利用这些 “缺陷” 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这些客观条件包括:(1)税法规定的差异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的可调整性、税率上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存在的诱惑性。

(2)税收政策导向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一国税法在税负公平和税收中性 5 的一般原则下,总渗透着体现政府经济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通过倾斜的税收政策诱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政府目标意图。

(3)税收国际化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税法。各国经济水平和税法规定的差异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跨国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对纳税事务进行策划,以期达到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税收成本和依法纳税的目的。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11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这些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使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潜在的空间。

(一)工资薪金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会相差很大。不过,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进行筹划,可以避免此类不公平的发生。具体方法有很多,主要有:

1.均衡收入法

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假如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例如:某公司职员每月工资 1500 元,该公司取平时发放工资,年终根据业绩实行嘉奖的薪酬管理办法。假设该职工年终当年(12 月份)取得奖金 6000 元,则该职工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500+6000)-2000] ×20%-375=725元。

筹划分析: 如果该公司将年终奖按每月500元随工资一起发放,该职工每月的工资为 2000 元,则全年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2.利用职工福利筹划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此外企业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贴,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提供免费午餐等等,以抵减自己的工资薪金收入。

例如:某公司财务经理朱先生,2007 年月工资为 10000 元,应工作需要,须租住一套住房,每月需要支付房租2000元。假如朱先生自己付房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000-2000)×20%-375] =1225。

筹划分析:如果公司为朱先生免费提供住房,将每月工资降为 8000 元,那么此时朱先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8000-2000)×20%-375] =825。即经过纳税筹划可以节税 400 元(1225-825)。

对于纳税人来说,这只是改变了自己收入的形式,自己能够享受到的收入的效用并没有减少,同时由于这种以福利抵减收入的方式相应地减少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来,纳税人就能享受到比原来更多的收入的效用。

3.利用费用扣除标准差异

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劳务所得单次收入超过 4000 元为 20%的费用扣除。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税收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例如:李先生 2006 年 2 月从 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 1000 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李先生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取得收入5000元。如果李先生与 B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 A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从 B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 5000×(1-20%)×20%=800(元),则二月份王先生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800 元;

筹划分析:如果李先生与 B公司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1000-2000)×15%-125=475(元)。显然,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工资、薪金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是明智的,因此,李先生应该在与 B公司签订固定的雇佣合同,将此项收入由B公司以工资薪金的方式支付给李先生。

4.利用公积金优惠政策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 144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可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利用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职工建立一种长期储备。

例如: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中层经理,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养老保险及公积金后为 1 万元,每月要缴纳(10000-2000)×20%-375=1225 元的个人所得税。这对王先生来说,是每月一笔固定且不小的 “损失”。而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规定,补充公积金额度最多可交至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

筹划分析:如果王先生通过单位,按缴存基数 1 万元交纳补充公积金 3000元,则王先生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3000-2000)×20%-375=625 元,节省了 600 元。该部分资金不但避开了个人所得税,同时享受了无利息税的存款利息。

5.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部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作出了新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并据以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这种方法计算年终奖个人税后所得额可以降低税 8 率,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例如:刘某月工资收入35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单位发给其年终奖金 2000 元,同时发放 3000 元绩效奖金。此处可以做一下比较。

筹划分析:A.若2000元为年终奖,3000元为绩效奖12 月工资薪金所得应 纳所得税为(3500+3000-2000)×15%-125=550(元);年终奖 2000/12=166 元,适用 5%税率,年终奖应纳税 =2000×5%=10012月应纳税额=550+100=650(元)B.若将年终奖与绩效奖统一按年终奖发放,则 12 月应纳税为(3500-2000)×10%-25+5000×5%=375(元)。这样,通过筹划后共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75元。

(二)劳务报酬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在以上项目的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已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月的收入总额在4000元一下的,可以扣除800元的费用,超过4000元的,可以按照收入总额的20%扣除费用。扣除费用后的金额为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的应纳税所得在20000元一下的部分、20000~50000元的部分、以及超过50000元的部分,分别按照20%、30%和4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一下措施进行纳税筹划。1.尽量将劳务报酬分次计算

这样做对纳税人的好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次数越多,纳税人可以减除费用的次数就越多;二是将一次的所得分散成多次,可以降低每次的收入额,防止适用较高的税率。

例如:张某为某企业职工,业余自学通过考试获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三个月(由于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到年底会计业务特别多,平时则很少))。年底三个月每月可能会支付30000元劳务报酬。如果张某和该事务所按实际情况签约,则张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总共应纳税额=5200×3=15600(元);

筹划分析:如果张某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具体形式不限,则每月大约支付7500元。则:

月应纳税额=7500×(1-20%)×20%=1200(元)

总共应纳税额=1200×12=14400(元)则经过筹划,张某可以少缴税款1200元。

2.将不同劳务报酬项目分别计算

在计算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时,28个项目是分别计算的。纳税人如果同时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例如大学英语老师张某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提供劳务并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6年11月,张老师参加了一个国际学术会议的同声翻译工作,取得5000元的收入,应外还应邀为另一家高校作大学英语六级串讲,收入2000元。

如果张老师不了解税法中的有关规定,将以上两项收入合并计算纳税,那么其税收负担为:

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0)×(1-20%)=56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600×20%=1120(元);

筹划分析:如果张老师将以上两项分别计算,那么其税收负担为: 翻译劳务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讲学劳务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800)×20%=240(元)张老师2006年11月总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40元。经过筹划,找老师可以少缴80元。

(三)稿酬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按次纳税,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可以分开计税。同时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的稿酬所得,每个人都可以按其所得的收入分别按税法规定进行费用扣除。这些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1.系列丛书法

如果某些著作可以分解成几个部分,以系列著作的形式出版,则该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值得说明的是,这种发行方式应使每本书的人均稿酬低于4000元(根据税法规定,在稿酬所得低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

案例六:谷教授准备出版一本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著作,预计获得稿酬所得10000元。

筹划分析:如果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谷教授应纳税额=10000元×(1-20%)×20%×(1-30%)=1120元。如果该著作可以分解成4本的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版,则谷教授应纳税总额=[(10000/4)-800]元×20%×(1-30%)×4=952元。由此可见,经过筹划,谷教授可少缴税款168元。

2.著作组法

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通过著作组法,即一本书由多个人共同撰写。与上述方法一样,这种筹划方法也是利用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大于20%的标准。著作组法不仅有利于加快创作速度、集思广益、扩大发行量。积累著作成果,而且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使用这种筹划方法,虽然达到了节税的目的,但每个人的最终收入可能会比单独创作时少。因此,这种筹划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务较多如成立长期合作的著作组,或将自己的亲属列为著作组成员。

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

(四)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案例:张某初中毕业后即在A市开了一家个体餐馆。由于地处黄金地段,再加上张某灵活经营,饭馆多年来一直处于盈利状态,1999年,全年取得以下收入:

1.餐馆营业收入18万元。

2.出租房屋,全年租金收入2.4万元。

3.张某与A市某一食品加工企业联营,当年分得利润为2万元。4.张某每月工资收入0.25万元。

全年发生的费用共11.8万元,上缴各种税费1.2万元。张某全年的应纳税额为多少呢?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

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以上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为: 应纳税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中的年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公式中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在确定个体工商户应纳所得税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其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凡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材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及从人员的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况确定;个体工商业户业主的工资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其三,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其四,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五,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各项应税所得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上面的分析,张某经营的个体餐馆所取得的餐馆营业收入不应扣除工资;出租房屋收入、投资联营分得利润收入以及工资收入应当分项核算应纳税额,因此,张某上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餐馆收入应纳税额=(180000-118000-12000)×30%-4250=10750(元)租金收入应纳税额=(2000-800)×20%×12=2880(元)投资联营分得利润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五)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可以利用税收上的优惠进行筹划,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者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并且能够很好的安排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生活费用。财产租赁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与稿酬相似,也是利用了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可以抵扣800元费用的筹划思路,这种筹划方式比抵扣20%的标准要节税许多。财产转让所得应充分利用免税项目,比如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偶然所得的纳税筹划,因为税率是一定的,所以可以利用捐赠扣除一部分金额,减少纳税基数,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税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其地位也必将越来越重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预期应纳税所得,这是基本的前提。在此基础上通过税收筹划保障纳税人利益最大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普及,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刘志耕,帅晓建.纳税筹划谈何轻易[J].财务与会计,2005(2)

[2]、陈俊元.个人理财税收成本[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4(34)

[3]、范小平.谈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的途径和注重事项[J].商业会计,2005(2)

[4]、朱青.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要略[J].涉外税务,2004(9)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