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财政扶贫政策与管理
中国财政扶贫政策与管理
褚利明、文秋良、林泽昌、房亚明
为了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走上共同富裕道路,20 世纪 80 年代初开始,中国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财政扶贫是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进行扶贫的重要措施和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财政部门深入贯彻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不断增加投入,积极创新机制,强化资金监管,为扶贫开发事业的顺利推进发挥了积极而巨大的作用。
一、中国财政扶贫政策框架
中国财政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扶 持政策和资金投入的种类、数量都比较多。据初步统计,2006 年,中央财政制定的涉及贫困地区的优惠政策达 25 项,近50 个具体项目。如:对县乡财政困难地区的“三奖一补”转移支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老少边穷”地区新企业优惠、西部地区大开发、专项财政扶贫。有教育、卫生、科技、村级组织建设等等一些支持项目。这些政策后面都有资金支持,如果不算税收优惠,每年投入的资金总量超过 2000 亿元。归纳起来,财政扶贫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针对贫困人口的专项扶贫资金投入逐年增 加
中国政府自 1980 年开始设立了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规模由最初的 5 亿元增加到了 2007 年的 144 亿元。28 年间,累计安排扶贫资金 1600 多亿元。与此同时,地方财政也在不断增加扶贫开发投入。
(二)面向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项目 逐步 增加,规模不断扩大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城乡统筹发展,让公共财政阳光普照农村的要求,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对农村的支持重点由过去单纯发展生产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转变。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增加,涉及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生
态环境建设、社会保障、灾害救济和农村社会发展等诸方面。
此外,通过安排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对农村贫困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照顾,使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在同等享受建立公共财政带来的好处之外,还得到额外的支持。
(三)制定优惠政策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减负
主要包括政府对贫困地区新办企业,在 3 年内先征后返或部分返还所得税;政府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吃返销粮的贫困户给予补贴;对贫困户或受灾人口实行减免农业税政策;2000 年开始进行农村税费改革,2006 年全国取消了农业税,大幅度减轻了农民负担。这些政策的实施对降低农村贫困发生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利用财政贴息方式引导银行贷款支持扶贫开发
安排扶贫贴息贷款是政府支持扶贫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据统计,1986-2007年,中央财政共计安排贴息资金逾 70 亿元,通过对扶贫贷款利率给予补贴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发行扶贫贷款近2000 亿元。
二、专项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模式和特点
(一)专项财政扶贫资金的供给模式
中国财政扶贫资金的安排主要是供给导向的。迄今为止,国内外对扶贫资金需求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以项目和行业作为单位进行,对国家扶贫资金需求的研究甚少。既有的少数研究,也都是在多重的假设条件下,利用少数几个参数估计扶贫资金需求。
由于对资金需求的测算受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且对数据的要求很高,加上中国财政也是正处于发展过程中,受财力因素制约,中国政府扶贫资金的计划,长期以来主要是供给导向的。总体上,财政扶贫资金的安排都是围绕阶段性扶贫目标规划,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进行的。新世纪以来,中央财政和各省省级财政都是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要求,结合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了扶贫投入。
1980-2006 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扶贫资金 1472 亿元,年均增长 13.57%。其中 2001-2006 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共计 709 亿元,年平均增长 6.3%。6 年的投入量与前 20 年的投入量相当。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 年)》要求,2001-2006 年,各省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为177 亿元左右,年平均增长 11.51%。2007 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扶贫资金 144亿元。
(二)专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模式
1.。
管理主体多元化。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其中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以及扶贫贴息贷款贴息资金。相关管理部门包括财政部、发改委、民委、扶贫办、农业部、林业局等。
2.资金分配方式逐渐 规范。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方式是以项目定资金,后来,随着资金规模的扩大,逐步调整为基数加增量的分配模式。从 1997 年开始,中央政府确定了中国农村扶贫的总原则是省对扶贫工作负总责,并具体制定了“四到省”(任务到省、责任到省、资金到省、权利到省)原则。按此原则,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逐步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考虑的因素包括贫困人口、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力和政策调整因素等。
从 2001 年开始,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基本上采取了按因素测算分配的办法。实践证明,这种办法比较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求,得到了各省(区、市)的认可。
省以下的资金分配,不同的省采用不同的方法。多数省是在参照上年基数的基础上,通过审批项目来审批资金,部分省也采用因素法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县。重点贫困乡、村完全依靠申报项目来获得扶贫资金。
3.财政扶贫资金的支持重点和项目管理程序。在不同的时期,财政扶贫资金体现了不同的支持重点。总体上表现为范围逐步集中、重心逐步下移的趋势。最初,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比较宽泛,既涉及贫困对象个体,也涉及贫困地区发展,既有生产、生活方面内容,也有社会事业发展的内容。扶贫开发的工作重
心主要在县。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支农政策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对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加,扶贫投入将逐步退出这些领域。同时,扶贫开发的工作重心也开始向乡村转移。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程序是:一般由乡(镇)政府和县级业务部门申报项目,县扶贫领导小组综合平衡,然后逐级汇总上报到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扶贫办、财政厅、发改委和民委)审查项目并提出项目及资金使用方案,报省级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以工代赈资金的项目计划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项目批准后,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项目实施,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或负责报账。地、市一级在资金项目管理中只起传递作用。
2001 年开始,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 年)》要求,各省(区、市)的重点贫困村都陆续制订了村级扶贫规划,重点县制定了县级扶贫规划,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扶贫资金项目库。县级向上申报的扶贫资金项目一般从项目库中提取。
4.财政扶贫资金的传递及支付。在资金传递环节,中央到省的财政扶贫资金在财政部下达预算指标后,由中央国库拨付至省级国库。省以下的传递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省国库-市国库-县国库-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或专账);二是省国库-省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在资金支付环节,一方面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另一方面,对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2001 年,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规定,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要求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具体操作上,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用款计划和实际需要,在项目启动时向实施单位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项目其余资金由实施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报账凭证逐步申请拨付。目前,报账制已经在各省(区、市)推行。多数是在县级财政报账,也有的在乡级财政报账。
5.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北京层面,主要依靠国家审计署、财政部驻地方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重点专项检查。审计署已将扶贫资金列为每年的常规检查项目。
省级及以下各级有关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由项目实施单位及各级管理部门组织自查;上级管理部门对项目和资
金进行抽查;同级管理部门之间的互查;各级管理部门进行的专题调研;同级及上级审计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督查。
总体上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具有几个突出特点:
第一, 把贫困人口数作为政府扶贫资源配置的最重要依据,客观、公正、公平地分配资金。
第二,权力逐步下移,赋予地方政府充分的自主权,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资金。
第三,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落后面貌,增加贫困人口收入,提高贫困人口素质和加强自我反贫困能力建设。
第四,资金管理重心逐步下移,监督管理手段正随着形势发展变化,逐步改进和完善。
(三)专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分配不科学。从北京层面,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从项目分配到基数加增量分配,再到因素法分配,分配方法不断进步。但是,目前采取的因素法,以贫困人口数为主要因素,虽然有效提高了资金分配的公正、公平,却缺少正向激励,贫困人口越多,资金得到越多。地方政府缺乏减贫动力,甚至不愿意摘掉贫困县的帽子。
目前,多数省(区、市)到县的资金分配仍采用基数法,各县主要通过申报项目获得资金。其弊端是不能根据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的变化及时调整资金分配,体现资金分配与贫困程度的对应关系。同时,由于基数法往往与项目审批权在省的做法相结合,从而产生了“跑项目”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2.扶贫目标摇摆。造成地方在扶贫行动中重点关注于区域发展上,没有很好地把目标瞄准贫困人口。
3.部门协调不够。扶贫相关部门“单打独斗”与扶贫工作“包打天下”并存,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项扶贫资金没有真正纳入统一的规划,二是扶贫资金使用范围过于宽泛,分散使用情况比较普遍; 4.扶贫方式上,政府作用得到突出,社会和贫困群众作用弱化,而且政府权
力过于集中于上级(相当一部分省份资金分配权、项目审批权都在省级)。
6.监督机制不健全,政府部门自我监督多,社会监督少。
7.项目审批时间过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四)近年开展的财政扶贫创新工作
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针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在完善财政扶贫机制,改革创新扶贫资金管理方面,进行了非常多的探索,也取得了很多突破。
一是下放项目审批权限,提高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安排的针对性。现在,财政部与中央有关部门都不再审批扶贫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省一级。同时,为克服省级审批程序相对过于繁琐、项目针对性相对不强的问题,财政部也要求各省(区、市)最好实行“县级确定项目、省级备案”做法。据了解,这一做法在已经在湖北、河南、河北、吉林等省实行,还有一些省也准备逐步下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有利于调动县一级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增强县级的责任;有利于提高资金项目安排的针对性,大大减少了向上面争取资金、跑项目的现象,节约了行政成本。
二是采取预拨资金的方式,解决资金到位晚的问题。针对以往资金拨付不及时、到位晚,影响资金使用效果问题,从 2005 年起,财政部每年在人代会召开之前,预拨大部分扶贫资金,以便各地尽早实施扶贫项目,这个做法是富有成效的,今后还要继续采取这种方式。
三是改革贴息方式,充分发挥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作用。过去扶贫贷款财政贴息方式虽然审核层次很多、但层层地把关并不是很严,有一部分贷款并没有用于扶贫,贫困农户急需的一些贷款往往贷不到。从 2004 年开始,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进行了到户扶贫贷款财政贴息改革试点。将部分财政贴息资金由中央本级下划拨付给地方财政,由重点县财政对发放扶贫贷款的金融机构贴息,或直接对得到扶贫贷款的贫困户进行利息补贴。2006 年,这一改革在全国592 个重点县全面推开。同时,又对贴息改革进行深化,选择了河北等 8 个省进行试点,将用于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贷款贴息,全部下拨到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根据贷款情况自行结算贴息。
四是开展“奖补资金”试点,进一步解决贫困农户贷款难的问题。2005 年,财政部与国务院扶贫办、中国银监会共同组织,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选择江西、陕西、贵州、重庆等四省(市)开展了建立“奖补资金”的试点工作,目的是要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金融资本更多地支持贫困群众发展生产,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2006 年,这项试点已经扩大到河北、湖南、云南、广西等 8 个省。
五是建立绩效考评制度,把扶贫开。
发责任落到实处。针对资金和权力到省后,扶贫任务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财政部与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制发了《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从 2006 年起,对各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也把财政扶贫的责任落到实处。在财政支农工作中,对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进行考评,还是第一次。
六是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提高资金监管水平。过去,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手段相对落后,不仅信息收集、跟踪比较难,资金的监管也不到位。2003 年,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国家统计局等五部委(局),共同建设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目前,这个信息系统已开始运行。但系统运行、使用和管理还处于开始阶段,有待进一步完善。
七是开展“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创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方式。针对贫困农户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2006 年开始,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在 14个省份开展了“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试点的基本做法是: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扶贫资金到重点贫困村,帮助贫困村建立起“互助资金”,实行“滚动使用,民有、民用、民管”。目前,试点得到了基层干部和广大贫困群众的积极响应和欢迎。2007 年,这项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三、新形势下做好财政扶贫工作的基本思路
财政扶贫,一方面表现为资金的投入及管理,另一方面则是政府扶贫的政策。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形势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机遇方面看,国家支农政策体系逐步丰富和完善,力度不断加大;全国农村将普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弥补开发式扶贫的不足。挑战方面,中国农村贫困人口特别是低收入贫困人口规模仍然较大;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贫困群体与其他社会群体发
展差距持续扩大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性转变;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弱,对外部的依赖性依然很强;实施农村低保后,贫困地区、贫困群众求发展的愿望更为强烈。
根据当前形势,下一步财政扶贫工作,既要加大投入力度,强化资金管理,更要尽快理清工作思路,完善政策措施,创新管理机制,提高扶贫工作成效。
(一)赋予开发式 扶贫新的内涵 开发式扶贫是我国多年来农村扶贫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今后扶贫工作当中仍然需要坚持的一个基本工作方针。一方面扶贫开发的方针不能动摇,扶贫开发现行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不能动摇,扶贫工作的力度不能削弱。另一方面,要应赋予扶贫开发新的理念和内涵。应由专项扶贫开发转变到综合扶贫开发的思路上来;应突出对贫困群众和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自我反贫能力的开发与提高;应由注重点上开发转到点面结合,以面带点,以点促面。
(二)重新定位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 过去扶贫开发主要或者侧重于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从当前形势看,这一目标应该调整。一方面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将全面、稳定地解决贫困群体的温饱问题。另一方面,扶贫目标不适当调高,贫困群众脱贫也就不稳固,低保压力也会增大。因此,在新形势下,扶贫开发要将解决温饱与巩固温饱并重,加快发展与缩小差距并举,实事求是地确定扶贫开发的目标和任务。我们认为,扶贫开发目标应从重点解决温饱转到 “增加贫困人口收入,缩小贫困群体与其他社会群体收入差距;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缩小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整体性差距”上来。扶贫开发的主要任务则是发展经济、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三)进一步明确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在扶贫工作方式和实现形式上,需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应以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着力点,针对不同的条件,采取不同的措施。不能机械地定比例、定标准,具体的支持方式和内容应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贫、移民搬迁、劳动力培训都应是扶贫开发的重点内容,需要加大力度。
(四)创新扶贫机制 改革创新,既是推进扶贫工作的必然选择,也是进一步提高扶贫成效的基础和前提。只有不断改革和创新,才能为扶贫开发机制注入新的活力,加快扶贫开发进程。
一是探索建立扶贫开发与其他支农政策的协调配合机制。首先,各项扶贫资金应确实实现统筹使用。其次,要探索扶贫开发政策与其他支农政策的有机结合。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没有形成一个良性的机制。要实现扶贫资源的整合,一方面,要求贫困地区立足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的编制扶贫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另一方面,要树立“大扶贫”观念。积极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实现资源整合和协同作战。要以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为平台,以扶贫资金为“黏合剂”,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下,认真研究将各种资源有效引导到贫困地区的办法。三是鼓励各地进行探索和试点。特别是在县级开展扶贫资源整合试点。
二是研究建立重点县的进退机制。改变现在重点县一定几年不变的做法,制定考核办法,把重点县领导干部的政绩、升迁与扶贫工作挂钩,并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鼓励贫困县脱贫摘帽。中央控制重点县总量,重点县的调整权下放给各省,由省政府确定调整的时机和对象,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三是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扶贫资金分配激励机制,促进扶贫责任的落实。在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基础上,完善扶贫资金分配方式。将财政扶贫资金分为两部分分配,一大部分资金按照贫困规模、贫困程度分配,以体现公平性。另一小部分资金按照绩效考核情况分配,以保护、激励各地扶贫积极性。这部分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对扶贫开发工作实绩好的多补,差的少补甚至不补。
(五)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完善资金分配方式。北京层面,继续坚持因素法分配资金的同时,引入正向激励机制,推动地方扶贫责任的落实。地方层面,积极倡导省级因素法分配资金,推动扶贫项目审批权限下放。
----探索对财政扶贫资金实施直接支付的方式,扩大财政扶贫资金政府采购范围。完善扶贫资金报账制。
----强化扶贫项目招投标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对业务部门下属单位的招投标要制定更严格的规则和监督机制。凡是由下属部门提出的招投标申请,必须由独立的政府部门进行审查。同时,地方政府应保留所有项目的招投标记录备查。
----构建责任明确的检查监督体系。政府方面,应由各级主管部门和人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构成,各级和各部门之间要有明确的分工。具体的检查工作,可以参照一些国际机构的做法,委托合适的政府事业单位和非政府机构来实施。同时,建立以检查结果为依据的奖惩制度。完善和推广公示制。有关部门建立对举报意见的解释和反馈机制。
----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建立扶贫资金管理有关信息的跨部门报告和协作机制。
第二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关政策解读提纲(定稿)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关政策解读提纲
一、我国扶贫专项资金政策 我国的扶贫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1、易地扶贫搬迁(含后续产业发展),首先主要解决住人问题,2013年开始的,3.88万元/人,资金来源主要是:一是中央预算内,二是地方财政债券,三是专项建设基金。
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3、资产投资收益及“五位一体”小额贷款,7:2:1,撬动银行资金,财政10%风险补偿金,银行70%,保险公司20%,贫困户无利息,无抵押,无担保。不低于当年贷款基准利率进行分红,4、扶贫资金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整合)
全省规定有9类83项,其中:扶贫专项资金3项,农林水资金56项,节能环保资金6项,教育资金7项,环保和医疗卫生资金5项,住房保障资金2项,国土资金2项,交通运输资金12项,金融扶贫资金1项,涉及单位有财政、扶贫、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环保、教育、卫计、发改、交通、国土、住建局等。
5、政策兜底,五保标准,低保标准等高于贫困户
二、我县涉及的扶贫资金
我县是山西省插花贫困县之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包括:扶贫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及后续产业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林场扶贫资金、新一轮退耕还林资金、贫困户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资金。
长子县新一轮退耕还林面积为500亩,2017年底下达资金7.5万元,主要用于退耕还林户补助,标准为150元/户。
贫困户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资金81万元,培训270人,3000元/人。
三、重点政策介绍(一)专项扶贫资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用于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对象,主要是指全县建档立卡精准识别出的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已建立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能够带动贫困户脱贫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能够提升贫困人口自身发展能力的培训主体等。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要切实履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绩效主体责任,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二)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是指将生活在自然资源匮乏,生态环境恶劣,地质灾害区和生态保护危机区及缺乏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搬迁安置到其他地区,并通过改善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调整经济结构和拓展增收渠道,帮助搬迁人口逐步脱贫致富的资金。
具体三个条件:
1、纳入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的贫困户;
2、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地方;
3、群众自愿搬迁。
搬迁方式:主要有,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安置等。搬迁安置方式:落实交钥匙工程。三条红线:建房不举债,面积不超标,建新必折旧。面积控制标准:25㎡/人,125㎡/户,5人及5人以上每户不超过125㎡。
搬迁户建房每人自筹2500元,每户最高自筹不超过1万元,孤寡独残、特殊困难群体不自筹。
资金监管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运行”原则。
(三)资产投资收益
这里的资产投资收益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投资收益,财政扶贫资金通过乡镇投资到资产收益实施主体,使贫困户获得收益,给贫困户的收益可以由实施主体直接支付,也可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1、为什么开展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资产收益扶贫的决策部署,充分利用当地资产资源优势,定向施策,依托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承接财政扶持资金,引领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加贫困户经营收入和资产收益,让贫困户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实现稳定脱贫致富。
2、资产收益扶贫措施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营利性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全部量化给贫困户,并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不低于商业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财政涉农资金投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营利性资产,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划出一部分资产,设立贫困户优先股。剩余部分再按一定比例量化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3、风险防范,明晰资产权属。财政扶持资金及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户的股份,所有权原则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贫困户只享有收益权,不得出售、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要明晰资产产权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确保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安全完整,并不断提高使用效益。
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公平合理地分配盈余,在保障贫困户利益的前提下,兼顾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利益。
建立退出机制。制定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退出办法,发挥财政资金扶贫属性,实行动态管理,实现脱贫的农户给予3年巩固期,期满后不再享受收益权,将巩固脱贫贫困户的收益权转交新的贫困户,在全部贫困户脱贫后,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投入村集体公益事业。
④规范财务管理。参与脱贫攻坚的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配备财会人员;也可委托乡镇会计委托服务代理中心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参与脱贫攻坚的合作社,要按照长治市资产收益扶贫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收益扶贫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资扶贫办[2017]3号),规范合作社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扶贫户的出资额,财政资金量化的份额和实际分配金额,确保向贫困户及时、足额分配盈余。
第三篇:农业现代化与财政支农政策
农业现代化与财政支农政策
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做强农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必须立足国情,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尽快从主要追求产量和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注重提高竞争力、注重农业科技创新、注重可持续的集约发展上来,实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这不仅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优化农业结构,创新体制机制,加快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指明了方向,明确了思路,也对调整完善强化财政支农政策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一、财政支农政策演变发展历程的简要回顾
我国现行的财政支农政策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以前,但政策的主干基本源于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后的形成与发展。梳理10多年来财政支农政策的设立、演变与发展的脉络,有一个很明显的特征就是农业发展危机倒逼政策的出台和不断完善。
(一)粮食产能下降引发促进粮食生产政策的制定实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我国粮食总产一度曾上了1万亿斤的台阶,但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由于农业发展后劲不足,政策支持力度减弱,种粮效益下降,粮食生产总体水平开始下降,到2003年,我国粮食总产量下滑到8614亿斤,国家粮食安全受到威胁。为此,中央出台一系列旨在促进粮食生产的政策。从财政来讲,主要出台的政策有3个大的方面。一是减免农业税收。2004年,在试点的基础上,中央决定进一步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力度,作出了“在全国全面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重大决定,选择在黑龙江、吉林2个粮食主产省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其他省份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或取消。2005年,中央决定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全面取消牧业税;在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进一步降低其他地区农业税税率,全国免征农业税的省份达到28个。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农业税条例》于2006年1月1日废止,标志在中国以不同形式存续2600年历史的农业税赋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实行直接补贴。直接补贴不仅针对农业农民,而且针对粮食主产区,旨在增加农民收入和粮食主产区的财力水平,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种粮的积极性。对农民农业实行直接补贴是党的十六大以后财政支持农业发展政策的重大创新,主要是先后实施了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四项补贴,补贴资金规模从2004年的3.3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1406亿元。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央财政出台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对粮食生产达到一定规模的产粮大县进行奖励,提高产粮大县财力水平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改变“产粮大县、财政穷县”的状况。实施产粮大县奖励政策以来,中央财政一方面逐年加大奖励力度,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奖励机制。截止2014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1270亿元,奖励县数达到1000多个。2007年,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区的主要粮食生产品种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此后补贴品种逐步增加,区域范围不断扩大,补贴比例稳步提高。三是是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为了保障种粮农民的基本收益,2004年,国家对主要粮食产区的主要粮食品种小麦和水稻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十年之内,小麦的价格提高了2/3,稻谷的价格提高了100%。
同一时间,国家财政还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支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从中央基建投资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支持大中型水利设施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工程,支持重点商品粮棉油基地建设;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现代农业发展和土地治理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以农田水利为主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从2004年起,我国粮食产量开始不断提高,到2014年,实现了粮食总产量“十一连增”,粮食产能连续5年稳定在5000亿公斤以上。
回顾促进粮食生产财政政策的制定实施,可以看出,从调动地方政府和种粮经营者(主要是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稳定扩大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等方面看,农业税收减免、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发挥了主要作用。而且,这三项政策在不同的阶段,政策发挥作用的角色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最初几年,农业税收减免、直接补贴政策作用显著,而最低收购价的政策作用并不明显。2006年,随着农业税收全面减免政策的出台之后,种地或种粮农民税收负担全部取消,由于没有增量刺激,政策的边际效应下降。
(二)农民增收滞缓引发的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政策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产品产量不断增加,农产品价格不断提高,加上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农民人均纯收入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度(1985年)达到1.86∶1,但1990年以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开始扩大,1990年城乡居民为2.20∶1,此后不断扩大,到2003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达到3.23∶1,达到了自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的历史最高点。针对这一突出问题,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1号文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这些政策以后在执行实施中不断完善强化。从财政来讲,一是支持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业经营收入政策。主要是从资金投入、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支持优化农牧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和经济作物,发展畜牧业和渔业,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提高农牧业的附加值。二是促进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政策。包括支持农民非农业就业技能培训,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环境条件等。三是加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支持改善农村办学条件,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大病救助制度,提高新型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改善农村公共卫生条件;支持在农村地区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支持农村文化建设,通过广播电视“村村通”和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改善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和条件;支持乡村道路建设,开展农村环境整治,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状况。四是支持农村扶贫政策。与此同时,稳定提高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对增加农民收入也有非常强的正相关效应。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产生了积极的效果,自2004年以来,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11年稳定大幅度增长,2010―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连续5年超过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2009年的3.33∶1下降到2.92∶1。
(三)农业生产力低下引发的促进现代农业建设政策
尽管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粮食生产的政策,粮食生产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整个农业生产力水平不高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尤其是农田水利设施陈旧破损,年久失修;耕地质量堪忧,土壤有机质含量不高;农业科技水平低下,农业科技体制难以适应农业发展的需求;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农产品加工能力弱;农产品流通体制不顺,等等。针对这些问题,2005年,中央1号文件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题,在稳定完善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各项政策的基础上,又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政策。从财政来讲,一是支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和大中型灌区改造,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支持测土配方施肥、耕地质量提升和耕地深松,提高耕地质量。二是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政策。支持现代种业发展,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推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建设,支持农民科技培训,开展支持全程农业社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改革试点;继续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三是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继续完善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使用政策,支持发展主导产业、特色农业;加大对畜牧业和渔业的支持力度,采取有效政策措施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通过财政助推,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了明显的提升,农田水利老化失修的趋势得到遏制,水利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科技贡献率和农业机械化率不断提高,农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畜牧业、渔业长足发展,农业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四)环境资源紧张引发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政策
过去10年,我国农业发展取得世人瞩目的成绩,但付出的资源环境代价也是巨大的。水土资源严重受损,化肥农药过度使用,导致耕地质量集聚下降,水土流失严重,水生态、草原生态、农业生态趋于恶化,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现象非常普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农业整体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存在重大隐患。2013年,财政部组织力量开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提出支持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新战略的政策建议,引起决策层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14年、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把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加强农业环境治理作为一个方面的重要政策要求。从财政来讲,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一是支持耕地修复治理政策。包括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治理试点、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新一轮退耕还林、湿地生态补偿和退耕还湿试点。二是促进生态环境友好型农业发展政策。包括,耕地地力保护、推广科学施肥、农业废弃物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旱作农业技术推广等。三是支持农林水生态保护建设政策。包括,支持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保护、水土流失治理等。尽管,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新战略还刚刚开始,政策的实施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但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非常重要。一是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成为国家意志和行动,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形成有机衔接;二是彻底颠覆了传统农业现代化的思想观念,把人类的农业活动与其赖以发展的自然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有机衔接起来,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二、现行财政支农政策的基本评价
现行财政支农政策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一是粮食产量大幅滑坡,国家粮食安全受到威胁。稳定提高粮食产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始终是制定实施财政支农政策的首要目标。二是农民收入增长迟缓,统筹城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稳定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直是制定实施财政支农政策的核心任务。三是经济快速增长,财政收入大幅增加,使国家有经济实力不断加大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不断扩大,解决“四化同步”发展中农业现代化“短板”问题迫在眉睫。四是高投入、高消耗、高产出带来资源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发展的不可持续性日益凸显。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发展转型,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财政支农政策。因此,现行的财政支农政策带有明显的转型时期特征,既有适应推动农业农村发展、促进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一面,也存在部分政策目标偏离、政策效率不高,与农业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趋势不一致的地方。
(一)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
与历史以往任何一个时期相比,2004年以后的逐步出台实施的各项财政支农政策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这一政策体系与现行体制制度相适应,在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繁荣,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方面发挥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真正体现了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一是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广。按照公共财政的覆盖原则和农业农村发展的趋势需要,财政支农政策覆盖了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进步、结构调整和优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等多个层面。二是政策实施手段多样化。除了过去一直沿用的直接投资、直接补助和税收优惠等手段外,2004年以后,财政支农政策实施还采用了直接补贴、贷款贴息、保险保费补贴、金融贷款财政奖励等手段。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与金融政策协同运用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一些地方还探索采用财政支持农业融资担保等手段,加大对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三是政策保持了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政策的制度化、法制化是最近10多年财政支农政策形成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某一项政策的出台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就逐步通过制度或者是法律稳定下来,依法理财、纵横配合的财政支农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不仅涵盖了政策的实施范围,而且对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确保了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促进了大宗农副产品供求平衡和农民持续增收
财政支农政策的实施和大规模财政资金的投入,不仅有效地促进了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稳定生产,而且持续推动农民收入的大幅度提高和农村公共社会事业的发展。粮食“连续增产”,大宗农牧产品产量稳步提高,保持了主要农产品市场供求的基本平衡;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特别是最近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水平连续超过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不仅缩小了城乡的发展差距,而且提高了农村的消费能力。三个方面的作用和意义不可低估,一是基本满足了人们的多样化多层次需求。由于粮食的稳定增产和大宗农副产品产能的提升,国内主要农产品不仅在量上,而且在品种和质量上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尽管时有农产品和食品质量事件发生,但市场供求基本平稳,市场价格波动不大,主要农产品的总量和质量还是基本满足了各方面的不同需求,大大改善了全体中国人民的生活质量。二是为国民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农产品价格是整个物价的基础,由于农产品市场供求平稳,为物价总水平的稳定提供了基础和前提,为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提供了支撑,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刻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最好的例证就是2007年国际粮食价格飞涨和2008年金融危机以及经济危机时期,由于国内粮食和农产品供应充足,一定程度上帮助中国抵御了国际危机的冲击。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后,尽管经济下行和就业压力比较大,但稳定的农产品市场价格和供求状况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压力。三是为农业发展转型升级提供了基本保障。在温饱问题没有彻底解决的情况下,一个国家是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谈农业转形的。正是10多年财政支农政策的实施,从基础设施建设的“硬件”和农业科技进步以及农业经营管理的“软件”两个方面,促进了粮食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有了不愁的温饱,我们才有能力和条件,也才有“资格”把调整优化结构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到议事日程上,农业发展转型升级才有了比较好的基础和可能。
第四篇:扶贫政策
四、扶贫政策类
(若相关政策有新标准,请以新标准为准)晚贫标准:(一)贫困县摘帽标准:“一低三有”。一低:指贫困县摘帽当年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三有:有标准中心校,(1)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农村小学6-11个班、12-17个班、18-24个班、24个班及以上生均用房分别不低于5.42m2、4.20m2、3.72m2、3.68m2。农村初中12-17个班、18-23个班、24个班及以上生均用房分别不低于5.07m2、4.39m2、4.10m2。(2)电脑配置。小学每100个学生6台,初中每100个学生8合。(3)图书配置。小学生均15册,初中生均25册(4)师生比。省下达编制全部核定到校,无截编现象;教职工编制空编率控制在1%以内。教职工基本编制师生比(教职工编制数:学生数)标准为:县镇、农村小学:1:21。县镇、农村初中:1:16。(5)教师学历小学教师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书业及其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该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达标卫生院,(1)每千服务人口设0.6-1.2张床位。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每千人口床位数低限值可下浮20%。(2)无床位的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院,:其中民族地区100-300平方米/院。1-20张床位的300-1100平方米/院21-99张床位的1200-4000平方米/院。民族地区(含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特别是高山河谷地区设置床位的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低限值可降低20%有便民服多步少4)机构设置。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应由政府主要负责入或分管副职兼任。工作人员配置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2)布局和功能。县域鹵便民服务中心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场地使用面积:人口在3万以上不少于120平方米,人口在1.5-3万的不少于100平方米,人口在1.5万以下的,不少于80平方米(民族地区40-60平方米);进驻事项能满足当地群众的需要,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群众办事指南。(3)经费保障。县级政府将县乡便民服务中心场地建设、设施设备构置、日常运转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二)贫困村退出标准:“低五有”。一低:指贪困村退出当年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五有:有集体经济,村集体经济经营性累积收入为农业人口人均6元人民币以上;有硬化路,乡镇政府所在地或上级路网至建制村村委会驻地(村小学)通硬化路;有卫生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至少有1名合格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或巡回医生;有文化室,多功能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具备党员远程教育功能,有室外文化活动场地有宣传栏、有电视机、音响、电脑等文化器材、有应急广播系统、有一定可供阅读的出版物,规章制度健全;有通信网络:行政村内至少有一处有通信网络覆盖。(三)贫困户脱贫标准:“一超、两不愁、三保障、三有“一超”:指脱贫人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013年现行扶贫标准为3600元人民币)。“两不愁”:指不愁吃、不愁穿;“三保障”:指义务教育有保障、住房安全有保障、基本医疗有保障;“三有有安全饮水、有生活用电、有广播电视或能接收广播电视信号。(咨询部门:高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电话:***)贫到村到户项目:执行民办公助政策,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快建快补。贫困户到户资金按照人均不低于2000元预算到村,由各村统筹安排,在保障每户资金不低于300元的情况下,可统筹不超过30%资金用于村内急需的公共基础建设到户资资金按照脱贫“两不愁、“三保障三有”标准,缺啥补啥,实行“一户一策”,由贫困户自主实施。村内集中实施的建设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民办公助政策组织实施。(咨询部门高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电话:5582584)肤扶贫小额贷款: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并给予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通过评级授信获得授信的贫困户家庭成员,可申请使用扶贫小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额度不超过授信额度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按5%的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照贷款利率100%贴息。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对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贫困户给予贴息。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约行为的,不予贴息。(咨询部门:高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电话:***)产业扶持基金:用于向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业态提供启动、周转用的无息借款的专项资金,借款额度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万元,借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咨询部门:高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农业局,电话:***)易地扶贫搬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户最大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对确实没有自筹能力的搬迁农户,由地方政府统筹,采取建设集体公租房、廉租房等多种方式,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补助标准:农户自主建房按人均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购买农村安全住房按照自主建房的标准人均2万元给予补助(到政府规划的新村聚居点参建、联建或购买住房的按此标准执行),凭购房合同和项目乡镇的相关证明认定;购买城镇住房按照人均2.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在城镇购房(含二手房),提供交易合同、缴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项目乡镇的相关证明;投亲靠友必须配建或购买房屋,产权明确的按照人均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搬迁后原旧房宅基地必须拆除复垦,复垦验收后给予0.6万元/户。咨询部门:高县发展与改革局,电话:5850943)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同一户不得同时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易地扶贪搬迁政策。补助标准:C级危房改造1.3万元/户,D级危房改造为2万元/户。(咨询部门:高县住建城管局,电话583399 医疗保障:(一)各级医疗机构建立患者就诊、转诊绿色通道,实行“先住院后结算”制度。(二)实行就医“十免四补助”。对贫困人口实行免收般诊疗费、免收院内会诊费、免费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免费艾滋病病毒药物和抗结核一线药物治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免费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免费药物治疗包虫病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免费实施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对手术治疗包虫病患者按2.5万元/人给予补助,对0-6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助适配按3万元/人给予补助,对符合治疗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按5000元/人给予补助,对重症大骨节病贫困患者按700元/人给予对症治疗补助。(三)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县域内住院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医药爱心救助基金等依规报销后的个人支付费用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个人支付费用超过医疗总费用10%的部分,可申请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救助。(四)对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重特大疾病(94种疾病)患者依规转诊至省级、市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依规报销后的个人支付部分,由医药爱心扶贫高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电话:5582584)肤扶贫小额贷款: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并给予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通过评级授信获得授信的贫困户家庭成员,可申请使用扶贫小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额度不超过授信额度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按5%的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照贷款利率100%贴息。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对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贫困户给予贴息。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约行为的,不予贴息。(咨询部门:高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电话:***)产业扶持基金:用于向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业态提供启动、周转用的无息借款的专项资金,借款额度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万元,借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咨询部门:高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农业局,电话:***)易地扶贫搬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户最大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对确实没有自筹能力的搬迁农户,由地方政府统筹,采取建设集体公租房、廉租房等多种方式,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补助标准:农户自主建房按人均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购买农村安全住房按照自主建房的标准人均2万元给予补助(到政府规划的新村聚居点参建、联建或购买住房的按此标准执行),凭购房合同和项目乡镇的相关证明认定;购买城镇住房按照人均2.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在城镇购房(含二手房),提供交易合同、缴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项目乡镇的相关证 明;投亲靠友必须配建或购买房屋,产权明确的按照人均2万元标准给予基金实施部分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个人支付部分的40%。(五)为贫困人口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100%,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重性精神病、肺结核等患者的健康随访次数每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4次,对高风险人群及时转诊,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开展贫困人口免费健康体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7—64周岁人群在脱贫期间免费体检1次。(咨询部门:高县卫生计生局,电话:5417391)医保扶贫: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医保扶贫文件精神,积极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医保扶贫做到“两个100%”,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居民医保和县域内居民住院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100%报销具体措施:一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保费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按规定标准代缴,贫困户个人不缴纳保费。二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县域内住院减免起付线,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100%报销。但在我市医院及市外其他医院住院不享受医保扶贪倾斜政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执行。(咨询部门: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5585638)教育扶贫:(一)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按在园儿童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3周岁(当年8月31日为幼儿年龄计算时间节点)以上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减免保教费(保教费收费标准低于1000元的,按实减免);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在2020年前入学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全部纳入面上的保教费减免范围,并据实免除保教费,直至本学段学业结束(对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费补助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二)义务教育。1.免学杂费、教科书费和作业本费:免除所有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特教)学生学杂费、教科书费和作业本费。2.寄宿制生活补助: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2020年前入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全部纳入寄宿制生活补助范畴补助生活费,直至本学段学业结束。3.菅养午餐: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所有学生,享受免费营养午餐(县城学校除外)。(三)普通高中教育。1.免学费:从2018年春季学期起,全面免除宜宾籍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学费。2.国家助学金: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 家助学金,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2020年前入学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直至本学段学业结束。(四)中等职业教育。1.免学费:免除除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以外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中职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学费(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2.国家助学金:,为中职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所有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困难学生,“9+3”所有学生(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受助比例为20%)发放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优先享受。3.生活费补助: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省2020年前入学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直至本学段学业结束。每学期(春季2月1日至3月31日、秋季9月1日至11月15日)登录四川省学生资助网在线申请。(五)普通高等教育。1.学费、生活费补助:对2016年至2020年新入学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给予每生每年4000元的补助(学费和生活费各2000元),直至本学段学业结束。每年9月1日至11月15日登录四川省学生资助网在线申请。2.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和预科生,可向就读学校申请每年2000-4000元的国家助学金,全省平均资助比例30%左右;纳入全国研究 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硕士生可享受每生每年6000元的国家助学金,博士生可享受每生每年13000元的国家助学金。3.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均可在生源地或校园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高职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4.绿色通道: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情况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新生报到时向就读学校提出肀请).5.新生入学资助: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些,按省内高校500元、省外高校1000元 的标准实施入学路费资助(按当年分配名额,通过评审确定)。(六)全面实施览底保障政策。构建“3+9+3+N”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上学救助保障机制。全面免除本市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上学子女以下费用:义务教育阶段教辅费,普通高中教育阶段书本费、教辅费,中职教育阶段书本费补助学前教育阶段午餐费,义务教育阶段早晚餐费,高中教育阶段住宿费和生活费。安排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贫困户上学子女住校就读,解决吃住学问题。(七)教育扶贫救助基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在享受现有普惠性教育资助政策后,仍面临与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的,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主要用途:用于购买教辅材料、校服、学校伙食补助等。资助金额: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贫困家 庭困难程度、就学负担情况,区别不同学段分别确定。(咨询部门:高县教育体育和文化广电局,电话:5416929)文化惠民:2016-2019年,省财政安排支持88个贫困县建设县级应急广播平台,未通广播贫困村建设村级应急广播(广播村村响)工程,未通电视贫困户配置电视户户通入户接收设备,对每户电视户户通入户接收 设备配置一次性补助200元。(咨询部门:高县教育体育和文化广电局,电话:5416915)栋梁工程扶贫助学公益活动:在全县各机关、爱心人士、企事业单位开展扶贫助学公益捐款,对考入中职及其以上并正式录取入学的学生给予定扶持,具体对象为:孤、残及烈士子女,无正常经济来源学生;城乡低保户、精准建卡贫困家庭学生:家遇突发天灾人祸及重大疾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咨询部门:高县栋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583429)雨露计划: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申请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网络中申由学生于春季学地月10日至/月10日前、秋季学期9月20日至11月20日前通过国务院扶贫办雨露计划网站自愿申请是纸质资料申请。3月10日至5月10日前通过学生申请、乡镇初审、县复审的方式报送纸质申请材料。(咨询部门:高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电话582585)社会保障:(一)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金按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与高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全面实现低保线、贫困线“两线合(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建立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高县户籍低保对象;补贴标准2016年按每人每月60元执行2017-2020年每年提高10元,到2020年达到每人每月100元。(咨询部门:高县民政局,电话:5285511)残疾人补助:(一)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补贴。从2016年起,对全省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四川户籍残疾人中的非低保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按政策核发残疾入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标准以国家贫困线与该对象上年年收入的差额。即:扶贫补贴金额=国定贫困线标准一当年自身收入。(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人员:一是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二是纳入特困供养入员供养的残疾人。(三)残疾人辅具适配补贴:补贴对象为高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有辅具适配亟需需求并符合适配条件的残疾人。建档立卡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优先补贴。补助标准为:适配坐便椅、轮椅、拐杖类、助行器、盲杖、防褥疮床垫、助视器、助行器、矫形器等基本普通辅具,金额500元以内按实补贴,500元以上其超出部分按50%补贴,最高限额补贴1300元。(四)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学生就学补助:补助对象为户籍所在地在高县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随班就读残疾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父亲或母亲是残疾人的学生,经申请、审核、研究,给予一定的助学补助。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享受其他助学项目的学生不列入此范围。(五)0-6岁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救助对象:属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孤儿等经济困难的具有康复潜 力和价值的0-6岁当地户籍残疾儿童,自愿申请。救助标准:每名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不超过2万元;需手术治疗的,每例补助金额不超过万元;需适配辅助器具的,每例补助金额不超过5千元。手术、康复训练、辅具适配在当年可同时享受。(咨询单位:高县残联,联系电话:5418501)林业惠民政策: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在建卡贫困户中选聘生态护林员,每月每人给予400元政策补助。(咨询部门:高县林业局,咨询电话5582330)
第五篇:扶贫政策汇总
1、贫困户进贫程序:农户申请→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产生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公示→公示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在各村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县扶贫办复审→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告→逐级报省扶贫办备案。
贫困户脱贫标准:“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有保障、基本医疗有保障、住房安全有保障。
*贫困人口脱贫验收,实行“一普查二抽查三核查”。乡(镇)对村申报的脱贫人口逐户逐人核查,县(市、区)抽查比例原则上每乡(镇)不低于20%、市(州)抽样复查比例原则上每县不低于10%。省级核查比例原则上每个区域不低于5%。执行上述程序,需要把握普查、抽查的重点:
一看脱贫要件是否具备。二看脱贫程序是否到位。三看脱贫档案是否齐全。贫困户脱贫程序:村民小组提名→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形成初步名单→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村支书、工作队或帮扶责任人、贫困户三方认可签字→形成村级初选名单→公示→公示无异议名单报乡镇审核。对于脱贫结果,本人要认同、社会要认可、政府要认定。
2、贫困村出列验收标准:贫困村出列脱贫评估验收标准以《恩施州贫困村精准脱贫评估验收表》中减贫实绩、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组织建设等指标为标准,其中减贫实绩中综合贫困发生率(应低于2%)、贫困人口错退率(应低于2%)、贫困人口漏评率(应低于2%)、群众认可度(应在90%以上)为一票否决选项,若无一票否决项且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组织建设的评分达到90分以上,该贫困村可以纳入为出列村。
综合贫困发生率:当前留存贫困人口(未脱贫人口数+错退人口数+漏评人口数)/2014年底农业人口总数×100%;
脱贫人口错退率=抽样错退人口数/抽样脱贫人口数×100%(错退人口,指收入没有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没有稳定实现 “两不愁、三保障”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贫困人口漏评率=调查核实的漏评人口数/抽查村未建档立卡的农村人口数×100%。(漏评人口,指符合贫困识别标准但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农村人口);
群众认可度=调查户中认可户数/调查户总数×100%。(群众认可,指调查户对脱贫攻坚政策、帮扶措施及成效、脱贫退出等认可、认账。)
贫困村出列验收程序:乡镇组织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与县直行业部门对接摸底核实→乡镇对符合出列标准的贫困村统一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县攻坚办→县攻坚办组织复查→形成全县贫困村出列初步名单→上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验收审批→在县级媒体公告。
3、贫困县退出验收标准:贫困县退出主要评估检查4项指标:贫困发生率必须低于2%、脱贫人口错退率必须低于2%、贫困人口漏评率必须低于2%和群众认可度必须高于90%,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退出。
贫困县退出验收程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市州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查,确定退出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力量对地方退出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检查→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由省级政府正式批准退出。
实地评估方法:抽样调查、重点抽查、村组普查、座谈访谈、第三方评估。
5、贫困人口识别准确率=(1-贫困人口错评率-贫困人口漏评率)×100%。
贫困人口退出准确率=(1-贫困人口错退率)×100% 边缘户:指属于低保、残疾、危房、重病等情况但不符合纳入建档立卡的对象。存疑户:指经过走访和评议不符合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但群众本人有疑问的对象。“八个到村到户”:干部力量下沉到村到户,精准识别佐证到村到户,基础设施提升到村到户,特色产业发展到村到户,人居环境整治到村到户,项目资金安排到村到户,惠民政策落实到村到户,群众工作深入到村到户。
“1+5”医疗保障体系: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为主,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大病补充商业保险、民政临时救助、慈善救助为补充的医疗保障体系。
特色产业“五个一”:一村一个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一个龙头企业、一个专业合作社、一个村集体经营公司、有劳动能力的户一户一个脱贫增收项目。
贫困户产业发展“一长两短”:一个长远增收项目(如茶叶、果树等),两个短期增收项目(如当年种当年收的种植项目,当年养当年卖的养殖项目)。
“九有”标准,即:有主导产业,有集体收入,有健全的群众服务中心,有小学教育、卫生文化等服务功能,有硬化的通村公路,有入户的安全饮水,有安全的农村电网,有入户的广电通信光纤电缆,有清洁的生活能源。
贫困人口识别负面清单①在城镇购置商品房或异地自建(购买)住房的;
②家庭拥有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能正常使用的家用小汽车、大型农机具(赠予除外)的;③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国企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④私营业主和股东的;⑤连续性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保费和领取养老金基数高的;⑥现任村两委主职干部及其家属的;⑦家庭成员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的,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有赌博、吸毒、好逸恶劳、家庭不和谐等行为之一的;⑧家庭承包耕地常年抛荒、流转、委托或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两年以上未回来居住的;⑨对群众有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群众举报其不符合扶贫对象情形的
习总书记针对精准扶贫的6次重要讲话:
①2015.6.18在贵州召开的部分省市党委书记研究实施“十三五”规划的时候,正式提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②2015.11.27在中央工作会上有个非常系统的讲话,对脱贫攻坚系统性的安排;
③2016.6.23在山西太原召开的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 ④2016.7.20在甘肃宁夏州召开的东西部协作会议,中央安排杭州对口恩施州; ⑤2017.12.28中央农村工作会上提出走“七个之路”,走中国特色减贫之路,对脱贫攻坚提出了新的要求; ⑥2018.2.14四川凉山州调研,并在成都召开省市领导座谈会,并再次对脱贫攻坚提出了8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