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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县扶贫和移民局2020年扶贫村电炒青稞机采购项目质疑答复2727(五篇材料)

甘孜县扶贫和移民局2020年扶贫村电炒青稞机采购项目质疑答复2727(五篇材料)



第一篇:甘孜县扶贫和移民局2020年扶贫村电炒青稞机采购项目质疑答复2727

质疑答复

供应商:百金(成都)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高店路西段838 号 法定代表人:黄贵芬

委托代理人:李红阳

被质疑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 号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17 楼、610041、刘女士 028-87797107/87793103 转 882)

百金(成都)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为甘孜县扶贫和移民局 2018年扶贫村电炒青稞机采购项目(采购编号:5***0045)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详见质疑书

质疑人认为评审过程和成交结果使我公司合法权益收到侵害。

质疑答复: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及时将质疑书抄送采购人,并及时组织了原评审委员会就质疑事项进行了复议,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质疑事项与采购人充分沟通,现做出如下回复:

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4.评标细则及标准……4.3.3 综合评分明细表第 5 项规定,“根据对投标人提供的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施工质量、验收方案、实施流程等),对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的合理性、全面性进行综合比较评分:第一名得 15 分,第二名得 9 分,2 第三名得 4 分,第四名得 1 分,其他和未提供的不得分……共同评分因素。”因此,项目技术、实施方案的评分依据是合理性、全面性,系主观理解、判断的范畴,难以进一步进行细化。同时,根据原评审委员会的《复议表》,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实施方案(施工质量、验收方案、实施流程等)系主观分,需要评审委员会依据其专业能力、经验根据各公司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评分。经原评审委员会根据质疑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认为,成都润祥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质疑人在施工质量、验收方案、实施流程等方面的响应相对于质疑人更加合理、全面。因此,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成都润祥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分第一名(15 分),质疑人在经综合评比得分第二名(9 分)。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7 月 25 日

第二篇:甘孜县扶贫和移民局2020年扶贫村电炒青稞机采购项目质疑答复2733

质疑答复

供应商:四川吉旺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化成小区营和街 69 号 2 层 法定代表人:赵红 委托代理人:张文 被质疑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 号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17 楼、610041、刘女士 028-87797107/87793103 转 882)

四川吉旺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认为甘孜县扶贫和移民局 2018年扶贫村电炒青稞机采购项目(采购编号:5***0045)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详见质疑书

质疑人认为评审委员会以“未满足文件 P55 页和第 8 条未提供格式 2-3 承诺函,故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认定质疑人未过符合性审查损害了质疑人合法权益。

质疑答复: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及时将质疑书抄送采购人,并及时组织了原评审委员会就质疑事项进行了复议,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质疑事项与采购人充分沟通,现做出如下回复:

根据原评审委员会的《复议表》,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因质疑人未提供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2-3 中的承诺函,且质疑人其他投标文件内容又未对招标文件中第七章评标办法 3.2.3 规定的,“除政府采购

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三)投标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六)商务、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八)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属于招标文件中投标无效情形的。”的其他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因此,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应按照 3.2.3 的规定作无效投标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7 月 24 日

第三篇:甘孜县扶贫和移民局2020年扶贫村电炒青稞机采购项目质疑答复2734

质疑答复

供应商:四川世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 47 号 法定代表人:康义霞 委托代理人:李鲁川

被质疑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 号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17 楼、610041、刘女士 028-87797107/87793103 转 882)

四川世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认为甘孜县扶贫和移民局 2018 年扶贫村电炒青稞机采购项目(采购编号:5***0045)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详见质疑书

1、质疑人质疑评审情况表中技术方案及项目实施方案汇总分数。

2、质疑人质疑评审情况表中售后服务汇总分数。

质疑答复: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及时将质疑书抄送采购人,并及时组织了原评审委员会就质疑事项进行了复议,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质疑事项与采购人充分沟通,现做出如下回复:

针对质疑事项 1,答复:

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4.评标细则及标准……4.3.3 综合评分明细表第 5 项规定,“根据对投标人提供的项目技术、实施方

案(施工质量、验收方案、实施流程等),对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的合理性、全面性进行综合比较评分:第一名得 15 分,第二名得 9 分,第三名得 4 分,第四名得 1 分,其他和未提供的不得分……共同评分因素。”因此,项目技术、实施方案的评分的评分依据是合理性、全面性,系主观理解、判断的范畴,难以进一步进行细化。同时,根据原评审委员会的《复议表》,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中实施方案(施工质量、验收方案、实施流程等)系主观分,需要评审委员会依据其专业能力、经验根据各公司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评分。经原评审委员会根据质疑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认为,成都润祥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质疑人在施工质量、验收方案、实施流程等方面的响应更加合理、全面。因此,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成都润祥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名得 15 分,质疑人为第二名得9 分。此外,我公司之前并未收到质疑人的质疑,亦不存在对质疑人不理会的行为,望知悉。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 2,答复:

根据原评审委员会就质疑人的质疑事项 2 复议后认为,原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4.评标细则及标准……4.3.3综合评分明细表第 6 项售后服务规定分别进行打分,然后进行算数平均后,质疑人得分 9.8 分并无错误。另外,质疑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质保时间为 8 年,虽高于招标文件,但是根据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4.评标细则及标准……4.3.3 综合评分明细表第 6 项售后服务规定,“1、根据投标产品厂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及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响应时间,排障时间,售后人员及机构,培训方案、质保时间、易损件配置等)等进行综合评定:优于招标文件售后服务要求的第一名得 13 分,第二名得 9 分,第三名得 4 分,第四名得 1分,其他和未提供的不得分。2、为了保证项目得到有效快速的售后服务,投标人在四川省境内有售后服务网点及售后服务团队的得 1

分,其他和未提供的不得分。”售后服务评分系综合评比,并不单单仅评比质保时间,成都润祥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百金(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综合评比优于贵司。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7 月 24 日

第四篇:宁南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扶贫保”采购项目质疑答复10604

质疑答复

供应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南县支公司 地址:宁南县披砂镇顺城北街 37 号 法定代表人:杨旭栋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钟翔宇

职务:宁南县支公司经理助理

联系电话:*** 被质疑人:

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新会展中心内时尚天堂街 4 号连廊 2 楼(6 号展馆背后)

法定代表人:倪智

联系电话:0833-2485290、2350977-802 供应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南县支公司因认为“宁南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扶贫保”采购项目(SCLTZB2018-543 号)”的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向我公司递交书面质疑,我公司于 10月 17 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书 经审查:

现针对贵司质疑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答复如下:

1、贵司提出的成交供应商不符合本次采购活动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问题。

回复:贵司提出的成交供应商其所属主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18 年 2 月 12 日收到了行政处罚,要求停止接受商业车险 3 个月,成交供应商同样执行了该规定。本项目采购时间是从 2018 年 9 月 29 日开始,距离行政处罚时间已超过 3 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属于期限届满的,是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同时贵司提出的成家供应商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贵司仅是主观臆断,在质疑书中也无实质性证明材料。故不存在贵司所说情况。

2、贵司提出的营业执照范围未通过资格性审查问题。

回复:本项目资格评审是磋商小组所有专家共同评审的结果,是完全公开、公平、公正的,经磋商小组成员审核,贵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范围无保险业务,故资格审核不通过。同时经审核,贵司营业执照范围确实无保险业务。且根据《民法能则》42 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在投标活动开始前供应商应判断其是否能够满足采购文件要求,首要应判断其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关经营范围,若没有相关经营范围,则属于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故,不存在贵司所说情况。

3、贵司提出的财务报告未通过资格审核问题。

本项目资格评审时磋商小组所有专家共同评审的结果,是完全公开、公平、公正的,经磋商小组成员审核,贵司既未提供财务报告,也未提供有效的财务报表和公司财务制度,故资格审核不通过。同时贵司所说的磋商文件未要求提供公司财务制度,在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中明确进行了要求“2、提供 2016 年或 2017 年的财务报告,新成立的法人或者组织(事业单位)暂无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须提供财务报表和公司财务制度;(复印件盖投标人公章)”,贵司所说的提供了财务报告,仅为提供了主要财务指标报表,并非财务报告,也不满足财务报表要求,也未提供公司财务制度。故不存在贵司所说情况。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第十六条之规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南县支公司认为“宁南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扶贫保”采购项目(SCLTZB2018-543 号)”的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贵司权益受到损害的质疑事项不属实,不予采纳。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24 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送达回证 质疑项目及编号 宁南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扶贫保”采购项目(SCLTZB2018-543 号)

送达文件名称 质疑答复 受送达人 / 送达地址 / 受送达人或者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2018 年 月 日

代收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备注:

填表人:

送达人: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注:此证在于证明我单位已依法把应送文件送达受送达人

第五篇:帮扶村扶贫项目申报材料-样本

项目申报-文本格式

(上行文格式)

县××镇人民政府

关于报送××年财政扶贫资金项目

建设计划的请示

铜梁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铜梁县×××镇×××村专项扶贫开发规划,经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特编制××年扶贫项目建设计划。×××镇×××村计划建设项目×××个,当年计划投资××万元,其中:市县财政扶贫资金×××万元,整合部门项目资金×××万元,社会投入及农民投劳折资×××万元。分类投资如下:

1、××××××项目1个:当年计划总投资××万元。其中:国家财政扶贫资金×××万元。建设内容为:……。受益人口×××人。

2、××××××项目1个:当年计划总投资××万元。其中:国家财政扶贫资金×××万元。建设内容为:……。受益人口×××人。

…………

经审查,上述项目符合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原则和投资方向,特此上报,请予审定。

附件:××村村民委员会××项目实施请示(村向镇的请示)

××(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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