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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著作权研讨论文(五篇材料)

同人作品著作权研讨论文(五篇材料)



第一篇:同人作品著作权研讨论文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思想的不断变化,文学作品的同人文化变得越来越大,出于其创作性质的特殊性,著作权的评判问题一直处于讨论之中。文章通过对同人作品著作权的所有、分类、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完善同人作品著作权的相关内容,以此推动社会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关键词】同人作品;著作权;权利冲突;合法性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化的发展,同人作品的数量越来越多。由于我国有关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条文没有对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很多问题的出现。例如,2017年4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金庸与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的案子,使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让更多人知晓。同人作品是否拥有著作权、著作权属于谁、其著作权是否合法、是否应该受到保护等问题都成为我们需要了解、研究的内容。有人提出过将同人作品看成演绎作品的一种,由此也就可以确定,若是同人作品是在未经过原作者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创作的,那么就属于侵权行为。然而,这种判断过于武断,无法满足人们逐渐增强的对同人作品的兴趣和需求。因此,合理解决同人作品著作权的问题,就要重点考虑如何对同人作品进行分类和评定,以此划分同人作品是否侵权的界限。

一、同人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概述

1.同人作品的概念

现代汉语中的“同人”出现在新文化运动期间,“同人”通常是指“同一个人”,或者“在同一单位工作的人或者同行业的人,也作同仁”。然而,在文学创作中,同人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意思,同人日语是“どうん”,同人作品指文学、动画、漫画、电影和游戏等作品的爱好者用原作品的人物、背景和情节进行二次创作后形成的作品。而欧美则把同人作品定义为“FanFiction”,也就是粉丝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次创作后形成的作品。这种原作品的粉丝出于对原作品的喜爱,而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和创作的行为和作品,就是同人作品的来源。受到日本和欧美的影响,我国的同人作品也逐渐发展壮大。

2.同人作品的相关特征

同人作品在我国还属于一种不被大众所熟知的小众文学类型,虽然创作内容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所有同人作品的共同点就是,它们都是以原作品为基础进行的再次创作,作者要在同人作品中加入自己独有的创造和构思。第一,同人作品的创作是建立在原作品基础上的。无论是同人作品的内容,还是体裁和形式,都是以原作品为基础进行设置的。即使同人作品拥有其本身的主题和特色,但是其主干和基础内容还是建立在原作品基础上,这就是同人作品与原创作品的最大区别。大多数同人作品的创作初衷都是表达自己对原作品的尊重和喜爱,希望在原作品中加入一些属于自己的构思和想法,从而使原作品更加丰富。只是不同作者所选取的原作品的元素不同,对其表现程度也不同,导致了同人作品的多样化。第二,同人作品拥有作者自身的创造性。虽然同人作品是粉丝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次创作,但作品也拥有粉丝作者的思想和创造,这是同人作品与抄袭的最大区别。如果只是对原作品的人物、内容甚至情节进行简单地照搬,那么就不属于同人作品。同人作品正是因为拥有与原作品不尽相同的内容、内涵、价值取向,才拥有与众不同的文学价值。

3.同人作品的分类

我们在对同人作品著作权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时,应根据同人作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不能一概而论。对同人作品进行分类的关键因素是,同人作品创作内容的多少,独创性的程度决定了其对原作品的模仿及影响程度。具体判断同人作品重合程度的因素是,原作品独有的构成要素,如人物性格、人物关系、情节冲突等。若同人作品在这些方面与原作品重合度过高,甚至达到模仿、使人混淆的程度,那么这种同人作品就属于分类中的第一类——演绎类同人作品。若是同人作品所借用和加入的原作品因素与原作品的重合度不高,在一些特征因素方面也有足够的差异,可以使读者充分地感受到同人作品的独创性,那么这就属于分类中的第二类——非演绎类同人作品。

二、同人作品与原作品著作权的冲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文,作者所拥有的著作权有两类: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这两种权利都是作者对所创作作品所独有的权利,是其他人不能侵犯的。其中,著作人身权代表的是作者的人身权利和名誉权。著作财产权则是作者根据作品所拥有的经济、利益方面的权利。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同人作品的作者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这两项权利。而是否侵犯了某项权利,评判标准就是同人作品的分类所属,以及同人作品作者与原作者是否进行了交流以及属权,否则,同人作品作者和原作者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和矛盾。

1.署名权的冲突

署名权,具体来说就是作者在所创作的作品上进行署名的权利,用来表明作者的身份和拥有权力。同人作品在对原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时,应该尊重并维护原作者的署名权,应在同人作品中标明原作品和原作者信息。大部分同人作品的创作都是基于粉丝对原作品的尊重和热爱,同人作品的读者和受众也基本是原作品和原作者的粉丝,默认读者知道原作品的相关信息,出现不署原作者信息的情况并不罕见。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发展和传播平台的增加,同人作品的读者和受众越来越多,不再局限于原作品的粉丝之中。这时就会有许多读者不了解甚至不知道原作者的相关信息,这明显会使原作者的署名权受到侵犯。

2.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

所谓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通过创造的作品所表达的情感、内容、价值观等因素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由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所传达的思想内涵、情感和价值观等内容是作者想要表达的,它所呈现的不仅仅是作品中人物的情感和选择,也是作者的情感和选择体现,要对作品的完整性进行保护,就要保证这些内容不受到侵犯。大部分同人作品的作者都是原作品的粉丝,进行同人作品创作的初衷也是表达自己对原作品的喜爱,但是每个人的爱好、价值观不同,同人作品所呈现的内容和思想内涵也就不尽相同。甚至,一些粉丝可能由于不认同原作者的一些观点或是不满意一些故事情节的设置,会根据自己的喜好来进行改动。这些情况都对原作品的完整性有所侵犯,改变了作者的初衷,甚至会导致原作者的名誉受损。

3.著作财产权的冲突

在对著作权进行规定和维护时,不能忽视的是财产权,这是因为财产权对作者具有重要意义,最关键的一项就是作者通过作品合法获取报酬,从而有基础、有条件再次进行创作。这不仅有利于提高作者的创作积极性,还有利于文学的繁荣和文化的发展。而对于同人作品而言,判断其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财产权,首先需要对其进行分类,看其是否属于演绎类作品,其次需要了解同人作品作者与原作者是否有协议、授权,是否进行了明确署名,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其他权利。同人作品与原作品的重合程度判断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看同人作品的作者是否利用其作品进行盈利。虽然大部分同人作品的作者是原作者和原作品的粉丝,同人作品的创作也是出于对原作品的喜爱,一般只用来与粉丝进行交流,欣赏是主要目的。但是,当同人作品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拥有越来越多粉丝的时候,这些同人作品的作者可能就会利用作品进行盈利活动,这就明显侵犯了原作者的财产权。因为财产权是原作者独有的,原作者通过创作的作品获得收益,虽然同人作品进行了二次创作,有了新的想法和情感,但本质上还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创作,所使用的许多元素是属于原作品和原作者的,若同人作品的作者以此来牟利,这将对我国文学的创作环境和文化发展造成恶劣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同人作品著作权相关制度的建议

1.明确同人作品的概念

妥善处理同人作品著作权的相关内容,根本点是厘清同人作品的概念,对同人作品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分类,并在法律层面上对其进行相关性质和内容的研究。同人作品是在原作品拥有的元素上进行的二次创作,加入了同人作品作者的想法和情感,因此,拥有独特性和文学价值,需要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目前,同人作品虽然只是小众文化,但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平台的发展,同人作品将拥有越来越多的受众。正确认识同人作品,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著作权进行保护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我国文学的进步和文化的发展。

2.明确同人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同人作品是在原作品拥有的元素基础上进行的再次创作,同人作品的作者拥有一定的著作权。但是,这些权利不仅是同人作品作者享有的,与原作者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同人作品产生和创作的源泉是原作品,需要考虑同人作品是否影响和侵犯了原作者的相关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同人作品的作者需要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同人作品的作者应了解并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和财产权等正当权利,在进行同人作品创作时,应该写清楚原作者和原作品的信息,不应故意歪曲原作者的本意,不能过度偏离人物性格和表达主题,从而对原作品的传播造成影响。

3.将同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目前,我国同人作品的数量越来越大,形式越来越多样,但著作权法还没有正式将其纳入保护范围。随着同人作品的不断发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对其保护是不可避免的。首先,我国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承认同人作品的概念和分类,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目前同人作品所拥有的分类来看,我们大体可将同人作品归为演绎作品,现行的著作权法第十二条采取列举式立法形式仅包括四大类“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并不包括“同人作品”,与其最相似的法律概念是“改编”,但严格来看,改编与同人作品还是不尽相同的,因此,需要法律将其纳入保护范围。由于同人作品可分为演绎类和非演绎类,演绎类同人作品大体与演绎作品相似,可以按照演绎作品相关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管理和保护。但非演绎类同人作品与演绎作品并不相似,无法将非演绎类同人作品划分到“改编作品”这一类别中。这就需要我们对著作权法进行合理修订,通过扩大相关范围的方式和制定相关法律条款,将非演绎类同人作品纳入保护范围。总的来说,同人文化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必然和不可抗拒的趋势,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和社交平台的增多,同人作品所拥有的读者越来越多,受到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这意味着原作者与同人作品作者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也将越来越严峻。在这种形势下,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同人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张沁红.同人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8.[2]郭志超.同人作品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8.[3]张璐.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财经大学,2017.[4]林莺.同人作品合法性问题探究[J].中国版权,2015(5):50-53.[5]彭韵婕,黄志坚.论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权冲突及协调方式[J].法制与社会,2014(1):237-239.

第二篇: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

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

甲方:

乙方:作品是甲方安排乙方完成的工作任务,作品报酬已在乙方的工资中支付,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乙方:

证件号: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作品著作权权属证明

作品著作权权属证明

权属证明要说明权利渠道方式和权利范围

【1.权利取得方式】:

选择著作权人取得权利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软件著作权是通过继受取得的,从下列方式之一中选择填写:

a.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为著作权转让合同;

b.继承,指根据继承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中财产权利,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法院的法律文书;

c.承受:是指享有原著作权的企业被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其他企业享有著作权情况,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是企业变更证明及其他证明(合同、债权人会议决定和清算组织公告等);

该申请软件已作过著作权登记的,填写原登记号;原登记事项作过变更或补充登记的,填写变更或补充证明编号。

【2.权利范围】:

选择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范围包括下述情况之一:

a.全部权利: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的所有权利,且没有任何限制;

b.部分权利: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权利,并需要注明具体的权项。

另外需考虑此作品的类别按以下类别进行说明

个人作品是指自然人在没有他人的参与下,独立创作的作品。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在以下两类中选择:公民享有著作权;公民享有署名权,单位享有其他著作权。

著作权权属证明指一切能够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材料。但实务上著作权权属证明主要是指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国家机关的登记材料。

提供著作权权属证明,证明效力最高的一般是各级版权局办法的著作权登记证书,除非有确切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除此之外的证据如果能充分提交,也可以证明著作权的权属。但这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因为作品的形式不同,证明方法也不同。比如摄影作品用底片或者数码摄影的原文件。文字作品用手稿等等。

第四篇: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模版)

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本合同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 个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单位: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为了繁荣文化市场,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相互协商就甲方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该作品”)转让乙方的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作品 1.1作品名称: 1.2作品类型: 1.3作品完成时间: 1.4作品作者: 1.5著作权所有人:甲方 2.转让权利

2.1甲方按照全权转让方式将本合同约定之除署名权、荣誉权等

人身权利之外的其他该作品的著作权转让予乙方。

【律师提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

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2.2甲方转让本合同约定之作品著作权为【非永久转让方式】/【永久转让方式】,(若非永久性转让)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收回。

【律师提示】若为非永久性转让方式,此处最好有收回作品的时间截点约定,避免乙方无期限的占有、使用该作品。

2.3在本合同生效至甲方收回本合同约定作品的截止期间内出现的作品版权纠纷,由乙方承担。若到期后乙方无故不交换作品,在延

期交付期间内出现的与该作品有关的一切纠纷有乙方承担。

2.4乙方保证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会以包括但不限于授予、许可等使用方式由第三人适用。

2.5甲方转让予乙方的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转让对价

3.1乙方应在甲方交付作品后【】天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3.2条约定的报酬。

【律师提示】甲乙双方可以根据情况,来约定有利于自身的支付条件,此处支付时间双方可以约定为一段期限内支付,如乙方收到甲方交付作品之后【】天或者是甲方收到转让费之后【】天内交付作品。

3.2上述作品的报酬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一次性付酬,支付标准为人民币【】元,本条规定的报酬包含按国家规定应有乙方代扣缴的甲方税款,因本交易产生的其他税款由甲方自行承担。

3.3著作权转让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按照每次使用获得收入的百分之【】支付项目分成,每次支付时间为【】。

【律师提示】此处支付时间双方可以约定为甲方实际获得收入之后的一段期限内支付。

3.4报酬支付方式

乙方应在本合同第3.1条约定的期限内向以下银行账户支付报酬,报酬支付时间以银行收到该款项为准:

甲方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4.作品交付

4.1作品交付时间为: 【律师提示】建议在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著作权转让费后。4.2交付作品规格:

【律师提示】电子版或纸介版,电子版要注明邮箱地址。4.3交付确认:甲方作品发到乙方指定邮箱后,乙方应于一周内提交确认函或提出异议,否则视为乙方已经收到。

5.其他权利义务

5.1合同生效期间,甲方依然享有作品的署名权(其他权利)。【律师提示】双方可以约定除人身权利不得转让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也不转让。

5.2如果该作品获奖,甲方有权参加颁奖仪式,旅差费由【】方承担,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将有关奖金的【%】分配给甲方。

6.保证与承诺 6.1甲方保证与承诺

6.1.1甲方担保并声明甲方拥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本授权不含有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的内容。乙方如因使用甲方授予之权利而导致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赔偿;

【律师提示】此条是关于权利瑕疵法律后果的约定,甲方保证其享有作品完整的著作权,若因该作品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乙方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6.1.2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拥有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包括在本合同签定生效之前,甲方未将该权利转让予任何第三方。

6.2乙方保证与承诺

6.2.1乙方担保并声明乙方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 6.2.2乙方保证于本合同存续期间内,不签署任何与本合同权益相冲突之合同;

7.保密 7.1保密原则

甲乙双方承诺关于双方往来所获知对方之商业财务信息等往来资料文件图片或档案,无论口头或书面,均不得对第三人泄露,也不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约定于本合同终止后【】年仍然有效。

8.合同终止 8.1提前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但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书面通知自发出后3日内生效,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行使本合同之权利。

8.1.1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8.1.2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有关条款,另一(守约)方可以单方面解

除本合同;8.1.3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并不表明其放弃向违约方追索赔偿金。

9.违约责任

9.1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严重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救济的合理支出费用。

9.2乙方到期不能支付甲方作品转让费的,乙方应每日按约定报酬的【】%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直至乙方实际支付该笔报酬为止。

9.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2.2条的规定,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给予乙方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届满后乙方还不能归还作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4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6.1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9.5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6.2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6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保护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9.7 如因乙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其他约定

10.1通知方式

本合同要求所有通知应以信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送达对方于本合同所载地址,若地址有所变更应通知对方,否则视同于送达。

【律师提示】此条约定,避免一方因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涉及合同相关事项变更,对方实际没有收到,没有相应证据。

10.2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实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3合同修改

本合同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变更。如需修改变更,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10.4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解释履行等相关事宜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5争议解决:双方(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各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任何一方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

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对争议的解决不能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二者只能择其一。争议解决选择法院,双方可在此处进行约定或者在争议产生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实践中一般约定当事人自身所在地的法院较为有利。

10.6特别约定

10.6.1甲方有权选择作品转让的地域范围;

10.6.2甲方有权对所转让之作品进行回购或依双方约定的相关条件将作品收回。

10.7本合同自 起生效。原件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合同签订地: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篇:关于临摹作品的著作权

关于临摹作品的著作权 内容摘要:我国著作权法过去不承认临摹作品的著作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临摹的态度仍很模糊。本文从艺术自身的规律出发,结合著作权的取得条件,说明了临摹行为不是复制,临摹作品可以具有独创性,应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临摹作品应该具有完全的著作权,但其权利应受到某些限制。给予临摹作品完整的著作权及适当的利益保护,符合艺术规律,有利于公众和艺术品作者。在立法中应对临摹作品采取更明确和宽容的态度,以促进文化的繁荣。关键词:临摹 复制 著作权 引言近年来,群众对文化生活的要求提高,艺术品市场需求增大,交易市场日趋活跃。在绘画、书法艺术品交易中,相当一部分作品是临摹品。我国著作权法过去不承认临摹作品的著作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临摹的态度稍有转变,但仍很模糊,使此类作品及临摹行为的法律地位不稳定。本文从艺术自身规律和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出发,分析临摹的特殊性,指出临摹不应被视为一种复制行为,临摹作品应该享有著作权,希望法律给临摹正名并予以合理保护。

一、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临摹作品的规定 1、1991年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可见,老著作权法对临摹的实质规定有两点:一是允许以临摹方式合理使用,二是将临摹作为复制的一种具体形式,与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复制方式并列。2、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此条是从原著作权法52条1款移来,将临摹从原来规定的复制方式中去掉。原因是有人认为临摹具有创作成分在,新法中采纳了此种意见。但仍有很多人对此处改动存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通过,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此条肯定了部分条件下临摹作品的著作权。

二、临摹的实质――为什么说临摹可以享有著作权

1、文字释义――高级汉语大字典(1)临:照着他人的字画书写或绘画。(2)摹:照着样子描画、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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