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实用范文 > 其他范文

租赁房屋防火、治安安全生产责任书(精选多篇)

租赁房屋防火、治安安全生产责任书(精选多篇)



第一篇:租赁房屋防火、治安安全生产责任书

2019年度租赁房屋防火、治安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确保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以下房屋租赁安全责任书:

一、承租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本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要采取多种形式向从业人员进行防火、防盗、防爆、防投毒、防止自然灾害事故的安全教育,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承租方要遵守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及属地公安、城管、安监、消防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

三、承租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要对本经营场所的安全负全责。严禁经营者在服务场所内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制品。

四、承租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要将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应纳入到经营管理工作中去,各经营场所应设安全员一名,每日经营完毕必须对本店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实行夜间值班巡查制度,积极消除隐患,督促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五、安全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火、防盗

防投毒、防爆等安全工作的知识培训,学会报警110、119;

经常提醒住宿人员出入锁门,不要将陌生人,闲杂人员或不熟悉的人带入宿舍,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和钱款,对所经营的场所、居住的宿舍必须经常进行检查,夜间必须清理,不得留宿,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宾馆保安部备案。

六、承租方所雇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严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因违反国家法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所在公共居住场所,由于自身管理不善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法律和经济责任。

七、承租方的经营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放置在固定位置,保管好消防器村,若发现损坏丢失,应及时维修和补充。承租方所使用的灭火器要经常检查,若有过期或损坏无法使用的,要及时年检更换,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严禁在仓储用房内吸烟,对隐患知而不报或瞒报,为此而引起火灾所造成的事故损失,责任完全由承租方自负,宾馆根据情节对承租方进行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在宾馆范围内进行通报,必要时,宾馆将终止租赁合同。

八、承租方铺面装修需使用电焊、气焊、氧焊,必须到宾馆保安部开具动火申请并由施工方派专人现场督促检查,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应立即清理现场,检查无火灾隐患方可离开现场。由于检查不到位,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方负全部责任。

九、承租方设的安全员每日对经营场所的门窗、电器线

路和使用的天燃气,液化气阀(管)进行检查、关闭,对火炉处理完毕方可离开。坚决禁止使用各种取暖设备、电炉子、电褥子等,一经查出坚决没收,由于使用以上电器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者自负。

十、承租方的场所内不得摆放国家禁止的物品,如:辐射源、污染源、聚能源和爆炸物等,门前实行“三包”(即:负责绿化、环境卫生、清理摆摊设点)

十一、承租方在宾馆院内停放的机动车必领按宾馆门卫

值班人员所指定的地点停泊,服从指挥,保持院内车辆停整齐;非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等)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内,不得在院子里存放。

十二、承租方租赁的房屋若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及时报警或报宾馆保安部,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应由承租方全部承担其各类赔偿责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十三、承租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对网络信息、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管控,严禁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后果自负。

十四、承租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本店铺或经营场所的贵重物品或现金管理,如发生盗窃、诈骗、抢劫等事件,应当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十五、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承租者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其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承租者负责。

十六、责任书一式贰份,出租方与与承租方各执一份,并由宾馆保安部存档,此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承租者如有变动,继任者继续履行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责任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房屋租赁治安责任书

房屋租赁治安责任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甲、乙双方在房屋资产租赁期间签订如下安全生产责任书:

1、乙方在承租期间必须保证甲方的资产不受损失。

2、乙方要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岗位安全责任人,配备灭火器,加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

3、乙方应履行治安防范义务,制定相关制度,治理并及时消防安全隐患。

4、乙方要经常检查,办公室内严禁吸烟,屋内禁止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以免引起火灾。

5、乙方要经常检查所有电源、电路及其他设备,发现问及时找专业人员维修。

6、乙方不得私自拉临时电线,如有需要应找专业电工安装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出租房内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毯、电暖气、电热器等,以免使用不当发生火灾。

7、乙方下班后在无人的情况下要拉闸断电,仔细检查有无引起火灾的隐患。

8、乙方应注意节水、节电,如发现有浪费现象在甲方提醒无效的情况下可进行罚款。

9、乙方在承租期间,因使用管理不善引起火灾或其他不安全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造成甲方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给其他租赁户或业主造成损失,其损失全部由肇事者承担。

10、根据消防法规定,企业财产出租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出现的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负全再说。

1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第三篇: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

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制定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出租人、承租人为履行治安义务,特向 城关水陆 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第一条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二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条 违法行为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租人(签名)

年 月 日 民 警(签名)

年 月 日

第四篇: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

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

为了能更好的管理和服务流动人员,针对我辖区流动人口结构和出租的房屋状况,我所根据《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以下管理条列:

一、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房屋出租人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告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并督促入住的流动人口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核定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应当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

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代理人不得再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承租人治安责任:承租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三、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留宿他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并在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在公安派出所报告;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在转租后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发现承租的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当劝阻、检举。出租人、承租人自愿承担以上治安责任。若有违反,接受处罚。

出租人: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出租屋地址:

承租人: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服务处所:出租屋所在地派出所:

经办人:年月日

说明:

1、治安责任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治安责任书一式三份,派出所、出租人、承租人各一份。

第五篇:房屋租赁安全消防治安责任书

房屋租赁安全消防治安责任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加强房屋出租安全工作,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甲、乙双方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级政府有关租赁厂房和场所安全管理的规定,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安全消防治安责任书,以共同信守执行。

一、甲方责任

1、贯彻安全消防治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加强安全管理,监督,教育。

2、出租的房屋及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无危险隐患,并告知承租人出租场所的安全状况和防火要求。

3、对承租方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检查房屋及设施的安全状况,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设施完整。

4、督促乙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如乙方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拒不整改,甲方可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消防部门、质量技监部门报告,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5、发生事故,及时向上级主管安全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二、乙方责任

1、建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消防的日常教育和培训,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应急救援、疏散和灭火预案。

2、杜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经营。

3、杜绝生产、经营、仓储和食宿(明火烧煮)共处一室。

4、安全用电,用气、用油、用火,不擅自敷设电线电路,不使用无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及燃具。

5、按有关规定做好防盗、防汛、防火、防病、值班保卫等工作。

6、使用的特种设备须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年检和复审。

7、按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8、做好外来人员的管理,按规定办理有关使用及居住手续。

9、不经营影响周边环境及安全的项目,不在租赁场所赌博、酗酒。

10、保持租赁场所整洁卫生,道路畅通,不户外设摊。经营食品和餐饮应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

11、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12、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以及增加房屋承重。进行房屋内部装修须征得甲方同意。

13、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协调及管理,按整改意见做好安全整改。

14、乙方法定代表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如发生安全事故,按事故类别如实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消防部门、质量技监部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三、其他事项:

1、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2、本责任书有效期为:

****年**月**日至

****年**月**日,如需续租,则另行签订。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