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腐败分子的贪污腐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形象,对党、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造成损害。为更深层次获得人民群众的拥护与信任,党和政府必须积极接受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更加有效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建设廉洁政治”目标。
一、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制度局限
相关研究表明,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制度化建设情况如何会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深度与广度。例如,近年来网络反腐呈现高速发展状态,我国公民之所以更愿意选择网络参与反腐的形式,主要因为我国当前反腐制度并不健全,制度供给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原因如下:(1)相关部门未真正认清反腐倡廉的主体,过分强调以权力来制约权力,忽视以权利来制约权力,未充分对公民参与反腐倡廉予以足够重视。(2)我国在过去若干年虽然相继构建部分保障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制度,但很多制度并未真正有效、切实落到实处。例如,以“重庆公众参与反腐”为关键词通过百度搜索引擎进行搜索,发现重庆市并未制定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有效制度。这种情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重庆市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
(二)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渠道不畅
为真正切实提高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成效,应不断拓宽和开辟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途径,保障各途径有效畅通。不过,在现实中我国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渠道并不丰富,相反呈现出单一状态。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途径主要是举报、上访或信访等。由于诸多现实方面的原因,我国在上述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渠道方面仍需进一步进行疏通。例如,公民上访举报腐败现象及行为的时候,往往会被相关职能部门相互推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再如,在对重庆部分群众进行访谈时有群众表示:“我曾经因为本村干部腐败问题曾多次向本地政府的反腐举报信箱进行过检举,但是多次发送的举报邮件均未得到有效回应。多次举报不成致使我对举报失去信心。”
(三)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
阿尔蒙德(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在其编撰的《比较政治学》一书中,大体将政治文化几种不同文化圈中的社会成员分别称为参与者、顺从者及偏狭者。参与者既是政治文化高度发展的具体表现,也是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者。当公民发展成为参与者的时候,无疑是对政府工作的有效支持,其有效参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和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在过去几千年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儒家政治思想无疑是政治文化的主线,儒家所始终提倡的三纲五常让臣民思想在我国根深蒂固,最终造成我国的很多公民均不同程度上缺乏政治参与的主体意识。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党中央和国家政府始终提倡公务员应是人民的公仆,但是由于受到封建思想的长期腐蚀及影响,官僚主义思想和作风仍然在部分政府官员的身上存在,官为本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公民参与反腐倡廉流于形式。很多公民仅对政府相关政策被动接受,对与自身利益缺乏密切相关的事物极少关注,对于参与反腐倡廉则更少。
(四)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能力不强
我国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效果并不理想,之所以产生此种情况,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能力普遍不强。虽然我国公民素质发展到目前为止已得到很大程度提升,公民对参与反腐倡廉也普遍拥有较为强烈的意愿。但是,我国很多公民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公民对于反腐倡廉方面的方针政策不太了解,也不够熟悉。很多公民在遇到腐败现象的时候往往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去揭发、举报相关腐败行为。近年来,我国很多地区均不同程度上出现拆迁户、失地农民举报贪污腐败行为的弱参与行为。
(五)公众对腐败的危害认识仍不够
腐败对整个国家、社会及公民利益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受到利益的驱使。换言之,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即是为了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不过,假如公民对于腐败具体危害性的认识并不强,对于腐败对整个国家及自身利益造成的损害并不了解。那么,公民很容易丧失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从具体的反腐倡廉实践来看,举报人一般举报的内容均是与自身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腐败行为,很少有人会举报那些与自身利益毫无相关的腐败行为。之所以会产生此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很多公民对于腐败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例如,在对重庆市部分村民进行访谈时,有群众表示:“如果不是切实会危害到自身利益的腐败行为群众是不会进行举报的。在我们这里的农村,即使发现有村干部出现贪污腐败行为,因为担心得罪村干部,也很少有群众会举报村干部的腐败行为。”由此可见,目前很多公众对于腐败的危害认识仍不够。
二、促进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对策
(一)加强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建设
公民参与反腐倡廉是一种时代趋势,公民是反腐倡廉的重要力量,如果缺乏科学、合理、健全的制度有效加以引导,很容易造成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出现混乱,不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性。对公民参与反腐倡廉进行制度化建设,必须做好如下几点:(1)对现有制度进行有效完善和落实,如信访制度、听证制度及质询制度等。(2)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不断创新,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具体制度。(3)不断对奖励制度和举报制度进行有效完善,特别是对举报人保护制度进行有效完成。对于反腐举报有功的举报者必须予以更高奖励,激发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除此之外,对于诬告的事实必须要及时予以澄清,并对相关举报人予以严厉惩处。这样的制度建设不仅有利于调动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还有利于打击恶意举报行为,可以让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呈现出更多的制度化特征。
(二)完善公民参与反腐倡廉渠道
在未来我国必须进一步对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渠道进行完善及拓宽,具体可以从如下几点入手:(1)进一步畅通公民的信息来源渠道,利于对腐败现象进行公民监督。知情权是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首要条件。如果相关部门的相关信息不透明、不公开,那么公民则很难对相关腐败行为实施监督。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尽快有效实行政务公开,将公共权力的运用透明的置于阳光之下,充分发挥公民参与的积极作用,让相关权力执行者很难滥用掌握的权力。(2)对举报网络进一步健全,拓宽信访举报的原有渠道。例如,专门设立信访机构,积极开通举报电话,打造群众举报网站,并保证上述公民参与渠道的畅通性,进而有效保证公民的举报及诉求可以得到更加及时、有效、合理解决。(3)让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组织化程度不断得以提升和完善,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及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提高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组织化程度。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体参与反腐倡廉的力量很容易受到相关部门的忽视,而社会组织则有很大不同,它可以将公民个体的力量有效组织起来,形成巨大的合力,从而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出更大作用。
(三)增强公民意识且改变传统观念
现代公民精神的核心便是公民意识,与传统的臣民意识相比公民意识更具先进性。公民意识是公民个体对自身政治地位及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理性认识,它是在特定宪政体制下逐步形成的具有普遍代表意义的民众意识。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模式的影响下,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也在逐渐形成,在我国公民意识的形成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会遭遇很多障碍,而臣民意识则是其最大障碍。在臣民意识的影响下,我国很多民众普遍缺乏主体意识。公民的主体意识缺乏在腐败现象较为严重的现代社会中,只会造成更多公民对腐败行为进行容忍,甚至是在一定程度上怂恿腐败。我国要想真正有效引导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必须要有效彻底地将公民对腐败的漠视及容忍态度进行扭转。(1)有效清除臣民意识对我国公民的不良影响,对公民实施必要、系统的法制教育及公民教育,帮助我国公民逐步树立健康的公民意识。(2)不断增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引导我国公民对自身的权利进行正确认识,并学会采用相关手段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唯有如此,方能尽快有效帮助我国公民树立较为独立的政治人格,引导我国公民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到反腐倡廉工作中。
(四)有效提高公民参与反腐倡廉能力
不断加强对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热情进行有效引导,将提升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能力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科学、有效且有步骤地提高广大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能力,提升公民的反腐倡廉能力水平。要做到这一点具体可以从如下几点入手:(1)积极调动社会多方力量有效参与公民廉政文化建设,不断提升我国公民对反腐倡廉工作中公民参与重要作用的认识。(2)加强对我国公民普及反腐倡廉相关知识,对相关反腐倡廉政策进行积极宣传,让公民的反腐倡廉意识不断得以培养和提升。(3)引导我国公民采用合法手段参与反腐倡廉,不断提升我国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感及使命感。
(五)增强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意愿
要想真正提高我国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必须对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动力进行有效挖掘,从而大幅提升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意愿。为达到这一目标,具体可从如下几点入手:(1)对公民积极宣传腐败的具体危害,让每一个公民均充分认识到腐败与自身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当公民真正认识到腐败的危害,方能有效提起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衍生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意愿。(2)不断增强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信心。很多公民之所以不愿意参与反腐倡廉主要因为对参与反腐倡廉缺乏信心。他们认为自己只是一个小小公民,没有更多的权力可以惩治腐败。这种情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意愿。基于此种情况,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并积极宣传公民参与在反腐倡廉过程当中的重要作用,有效提升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
第二篇:公民参与地方治理的困境与对策
公民参与地方治理的困境与对策
1.公与参与观念上的误区。首先,认为公民参与不重要。尽管目前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参与热情不断高涨,但由于传统观念束缚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等因素,相当一部分民众对政治权力仍存有较高的依附、臣属、顺从心理,导致权威崇拜,缺乏自主评判的意识和通过参与改变现状的信心,对自身参与的权利并不看重。同时,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政府权利过度集中而导致的官僚主义仍存现于一些官员的思想中,“官本位”意识造成一种“自上而下”的思维定势,这种定势理所当然地用在政策制定或是公共服务供给中,公民只需要被动地充当接受者。其次,认为公民参与影响经济发展的效率。公民参与和效率的矛盾一直是公民参与的重要议题。虽然广泛的公民参与有利于利益诉求的充分表达,但是参与程序、参与过程相对于其它制度的复杂和烦琐,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大政治和行政的成本,复杂的民意需求与政府发展经济的单一愿望格格不入;再加上改革开放前“万民游行”时代的沉痛教训,都成为地方政府在公民参与问题上采取较为保守态度的一个衡量因素。因此,在多数地方政府治理中的公民参与的力度不大,甚至由于担心影响经济效率,参与流于形式。再次,就是对公民参与内涵的片面理解。我国的公民参与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公民社会发育尚不成熟,一些官员对公民参与的理解还停留在政治领域的选举或投票的范围内,仍然主张公共管理领域的事务应由政府掌控,公共服务的供给应由政府来安排,与一般的民众无关;认为参与就是选举和投票的民众不在少数。这成为影响公民参与公共事务领域拓展的障碍性因素之一。
2.公民参与的整体水平不高。一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有限。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公共政策或公共项目的科技含量不断提升,增加了普通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难度。信息搜集的成本及尚待提高的信息透明度,使得公民很难获得参与公共事务所必需的信息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参与要不流于形式,要不质量不高。二是由于受教育程度和潜在利益的影响,不同的公民(团体)有着不同认识能力和对客观事物的不同评判标准。因此,每个公民(团体)的选择都只能是有限理性。公民参与的一个潜在风险就是“在满足众多参与决策的私益性利益团体的时候,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却可能被忽视”。这样的参与有可能成为强势集团操纵资源配置的机会,而非保证广大公民权益的努力。三是公民参与的组织化程度不高。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公民参与的三大载体村委会、居委会及社团组织都得到长足发展,但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改革策略无法短时间内捋顺各种关系,因此无论是村委会、居委会还是社团组织的改革都无法摆脱政府的影子,它们对政府的依赖性大,独立性弱,尚不能充分发挥其公民参与载体的作用,承担传输日益高涨的公民参与热情的负荷。这样一来,既易导致缺乏影响力的碎片化公民参与,又易造成非理性的集体参与事件增多,影响参与质量,危害社会稳定。3.公民参与的制度环境仍待完善。随着宪法和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日益完善,我国公民的基本参与权是有法律保障的,公民行使权利的行为在程序和制度方面的保障也相对完备。但从总体上说,公民参与的角色制度化规定不健全,公民参与制度体系的配套性及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性不足,公民参与的操作性规定欠缺。首先,公民在行政立法、重大公共项目及相关公共事务领域参与程序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任务艰巨。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对公民参与立法进行有益的尝试,如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制定的全国首部规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修正案)》中增加的公民可直接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内容等等。但是这些尝试远未普遍化。因此,这些空间可能成为“灰色参与”或“设租寻租”的滋生地,危害公共政策的公平与公正。其次,从制度配套的角度上看,我国已经具有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体现出一定的层次,但许多制度之间存在相互矛盾,职责交叉等现象,制度配套程度不高,一些制度间的关系有待捋顺。此外,尽管目前我国公民参与渠道的铺设已具规模,但由于渠道建构合理性不足,结合实践情况的具体设计缺乏,多数渠道难以发挥功能,渠道的使用率不高,畅通性不佳,以致具有相当规模覆盖率的渠道网络在承载公民参与诉求方面仍然捉襟见肘。再次,应付公民参与新挑战的技术与策略不能迅速到位。一方面,当前公民参与制度体系中的原则性内容规定较完备,而有关参与制度的执行与落实等方面的规定则相对薄弱,许多公民参与的程序化规定有待具体化;另一方面,近几年的网络已在公民参与发展中作用日益突显,并且中国网民的数量已在前不久超过美国居世界首位之后还在以几何数字上涨。然而,面对这一新挑战的回应却有些迟缓和无力,各级政府对网络参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至今尚未出台网络参与的相关程序与规范,网络参与的无序和失范将不可避免地影响网络参与的功效,网络参与方式的无效利用不能不说是现代公共管理实践者的一大遗憾。
(三)对策思考
积极推进公民参与的健康发展,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目前公民参与所面临的挑战,解决存在的问题。目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扩大地方治理中的公民参与。
1.要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公民参与。现代公共管理者需要有战略眼光,从公民参与的重要性、公民参与的意义及公民参与的内涵入手,转变对待公民参与的观念,正确认识在不同发展阶段所赋予的公民参与的内容。当务之急就是要提高整个社会尤其是公共管理者对公民参与的认识水平,更新观念,解放思想。通过加强公民“权利意识”教育,实现人们的权利意识的启蒙,让公共管理者了解到公民参与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促成一个积极公民参与的时代的到来。公共管理者只有在思想上提高认识,才有可能在决策和管理实践中做出调整和改变,才愿意做出扩大公民参与的努力,帮助广大民众学习参与必备的政治知识、规则和技能的培训,增强公民的参政能力,发挥公民参与的作用,与公民一起为实现这一积极参与时代到来而努力。
2.进一步扫除公民参与载体的束缚。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村委会、居委会与社会团体三大公民参与的载体。这三大载体建构为公民社会的发育、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起到了启蒙和促进作用。单个公民参与力量是有限的,只有组织化的参与行动才是适当和有效的。一个社会公民参与的健康发展,需要足够的具有代表性的团体或组织来承载。因此,目前的村委会、居委会及社团组织的改革步伐还需加快。要明确村委会与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职责与功能,摆脱其“影子政府”的身份,真正成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团组织的建设也需要鼓励和规范,并确保其独立的地位不受干涉。
3.强化公民参与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而我国公民参与的权利是得到宪法的保障的。然而,正如列宁指出的:宪法只不过是一张写着权利的纸。宪法的实现需要具体的制度体系作保障。因此,公民参与的良性发展必然要有一套制度体系作保障,而这套制度体系应该是以宪法为基础,以落实公民参与的各种政策及各种具体的操作规程的纵向保障机制和发挥监督作用的横向保障机制为支撑。通过强化公民参与的法制保障,防范和约束公共管理者进行危害公民参与的行为发生,将公民参与纳入有效的公共管理过程中。
4.要引进和应用公民参与的新技术和策略。一方面要加强公民参与技术改进的基础设施建设,如提高公民网络参与所必需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库建设等;另一方面就是要强化提高公民参与技术与策略的“软件”投入,组建公民参与技术与策略研究团队,开设强化公民参与技术与策略的培训课程,鼓励各地公民成功参与经验的总结与推广等。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治理中公民参与已取得可喜的进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并面临新的挑战。据此,我们提出了推进地方治理中公民参与的初步思考。当然,必须在实践中探索地方治理中公民参与的模式和途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我们相信,在政府与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未来中国地方治理中公民参与必将进一步发展,并取得骄人成就。
第三篇:对新疆公民共同参与社区治理问题研究
全疆党校系统第十五届理论研讨会
对新疆社区治理问题研究
——基于乌鲁木齐公民共同参与社区治理问题研究为例
作
者:王凤丽
单
位: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 职 务 职 称:副教授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582721495@qq.com 对新疆公民共同参与社区治理问题研究 ——以乌鲁木齐公民共同参与社区治理问题研究为例
[内容摘要] 当前,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必须强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乌鲁木齐市作为新疆首府城市,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人们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元化,在社会稳定及民生建设各领域,社区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已成为乌鲁木齐社会治理一个研究热点。本文通过大量实证调研,对乌鲁木齐市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必要性、问题、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治理能力 社区治理 社会和谐 长治久安
一、当前乌鲁木齐市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必要性
1、社区治理是用治理理论研究和解决社区问题的一种理论思考和行为模式,其目的是让广大各族群众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而且在共有生活环境空间中,不仅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以此有利于工作和生活的良好精神状态,更有利于各民族群众在这样共有环境中,架构沟通的桥梁,形成互相交流、互相学习、互相交融的氛围,促进各民族群众情感的加深,增进民族团结的力量水到渠成,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有坚实的社会基础。
2、在当前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的要求下,乌鲁木齐市维稳工作重点在基层的维稳,在“管、防、控”环节中信息采集工作是重中之重。对信息的采集需要社区基层工作人员通过走访或二维码录入及视频监控进行,但亦离不开群众的举报和配合,只有让社区社会组织及居民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维稳工作的群策群力才能更好的发挥。
3、在乌鲁木齐当前的社区工作中,维稳工作是重点,但服务群众亦是重要任务,但在这两者间,由于人力、物力及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社区依赖的行政资源会出现乏成,当倾注于维稳工作时,便会不同程度的削弱了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因此,让社区社会组 织及公民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一方面能使他们补充到为社区居民更好的服务中来,另一方面也能协同社区做好配合工作,在统一思想,理解宽容的基础上营造较好的和谐环境。
4、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需求也丰富起来,而辖属社区工作人员从精力、知识、见识及其他方面都是有限的。而社区内居住着各类人群形成极为丰富的社会资源,通过社区治理现代化建设,社区治理结构的多元化,一方面能更好的挖掘社区资源,能为居民提供不同程度需求的满足,另一方面更能丰富社区生活,有益社区和谐有序关系及环境的建设。
在我们对全市90个重点社区进行相关内容的问卷调查时,如您认为乌鲁木齐市社区治理的方向应是什么?其中67.1%的基层工作人员选择政府、社区及其它组织、居民共同治理。这从另一侧面反映出,以实践工作者的感悟,对社区治理的多元化参与主体是现实的需要,更应是必要的选择。
二、当前乌鲁木齐市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存在的现实问题
在我们对抽样调查的90个社区的问卷中,其中,问到“您认为当前社区治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中,排在前三位的是工作人员待遇偏低、民生问题、居民不积极参与。问到“您经常参加社区活动吗? ”这一选择中每次都参加(6%)、经常参加(19.4%)偶尔参加(48.9%)、没参加过(25.7%),从当前理论与实践对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诉求都说明,当前乌鲁木齐市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状况不容乐观。
1、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数量及规模都很小
在我们对全市重点社区进行抽样调查中,社区工作人员普遍反映,公民参与社区治理还处于萌芽状态。在抽样的问卷调查中也普遍反映了这一问题。在此次抽样调查的90个社区的问卷中,其中志愿者数为0的 7个社区,志愿者数1的为3个社区、志愿者数为2的2个社区。
2、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面很窄
据社区调研了解,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要方面就是文化建设及康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的参与,对于社区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参与 几乎没有。我们在对90个社区进行问卷调查时问及“你们社区的志愿者都做了些什么”其中赞助占44.3%,举办社区文化活动占29.8%,承担社会公益服务16.5%,其它占9.4%。不同类型的社区活动,居民参与意愿程度由高到低排序为:社区文化参与、社区社会参与、社区政治参与。从居民实际参与层次来看:大多数居民参加了诸如市容环境整治、文明志愿者服务、小区内的群众活动、社区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等文化和社会类型活动。
3、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方式被动
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人口组成比较单一,从人员职业结构来看,人群还是集中于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低保户等。因为上述五类居民的权益需要社区办理来实现,所以他们为了能够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或是主动参与社区事务,或是社区要求被动性的参与,这样的参与难以实现社区治理目的。
4、公众参与结构极不均衡
我们在对90个社区进行问卷调查时问及“参与社区活动的居民主要是什么人”其中妇女占33.9%,儿童占15.3%,老年人占50.8%,青壮年几乎没有。即在社区治理参与中中老年人参与人数和次数大于青年的人数和次数,女性参与人数和次数高于男性参与人数和次数;其次从收入和文化水平来对比,收入高、文化水平高的人群参与的人数和次数很少,收入较少、文化程度较低的弱势群体参与的人数和频次较高。这样的参与结构降低了社区治理的效果。
三、当前乌鲁木齐市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社区公众参与缺少了应有的组织保障和平台发展空间 在课题组对社区居民883份调查问卷中,其中“您是否愿意成为社区志愿者?”选择愿意占48.7%,但经常参与的只占6%,这说明从主观上愿意参与社区社会治理的人群,除了有些客观时间上的限制外,现在的治理理念和制度设定没有给他们有相应的平台发展空间,使他们在愿意参与社区治理的愿望被搁浅。与此同时,在我们的调研中还发现,愿意并有一技之长参与社区社会治理的人群对社区的治理 需求处于未知状态,而社区治理的政府工作人员对这部分群体的存在及挖掘也处于未知和茫然状态。无形当中,阻碍了社区公众参与社区治理的多元化进程。
2、社会资金投入不足,公众参与缺少资金保障
在我们对90个社区进行问卷调查时,问及“您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遇到的问题主要有”其中硬件设施问题33.5%,经费问题占27.6%,组织机制问题占19.3%,人员及素质问题占14.9%。城市社区公众参与的频次和广度,需要人力和物力的大力支撑,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社区公众参与有效进行。目前,乌鲁木齐社区治理中存在的公众参与的资金支持投入不足和投入方向太窄的状况,投入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层面的拨款,有限的资金无法支持形式多样的城市社区公众参与,这势必造成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效能低下。
3、社会治理体制滞后,公众参与缺乏归属感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旧有的“单位制”社会管理格局已被打破,“单位人”也已基本转变为“社会人”。但是在我们对乌鲁木齐市社区公众的走访中,大多数受访者认为自己与社区关系不大或者根本没有什么关系,他们遇到问题首先会寻求单位来解决, 他们作为“单位人”对于自己所属的单位有着强烈的依附感、认同感、安全感,而对于自己所居住的社区极其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城市社区居委会作为公众参与的主要渠道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基于上述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公众主动参与社区治理意识淡薄。我们在对社区居民883份调查问卷中,其中问及“您是否愿意成为社区志愿者?”选择不愿意占48.7%,选择没考虑过30.1%,选择没兴趣占5%,而其中被调查对象占多数的是“单位人”,造成目前乌鲁木齐社区治理中的公众参与率和参与效能低下。
4、参与利益导向不全,公众参与缺失动力支持
社区公众参与的源泉,来源于城市社区公众为了维护、实现或发展自身的利益诉求满足。公众利益所包括公众在工作、学习、健康、生活、娱乐以及人生发展等方面的各种基本权益。这些权益诸如提高 生活质量、改善居住环境、获取优质教育资源、获得公益服务、实现自身价值等等。只有公众感知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与城市社区建设方面紧密相连,参与其中能够充分使自己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才能激发他们参与社区事务的热情,促使公众积极自愿参与到城市社区建设当中来。而在乌鲁木齐城市社区现有的活动利益导向不能满足居民现实利益诉求,造成社区公众不想或不愿意参与社区事务。例如:我们在对90个社区进行问卷调查时问及“你们社区主要通过什么方式使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其中提供便民服务占44.1%,给予奖励占29.1%,私人关系动员占16.7%,其它占10.1%。这样的选择多数还是由利益驱导,缺乏公众感知的切身利益与城市社区建设方面紧密相连性,导致目前乌鲁木齐市社区治理中的公众参与缺失动力支持。
5、公民意识落后,影响着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动性和参与效果
乌鲁木齐市近些年来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较快,但城市文化、社会进步、公民意识等发展水平不高,这些直接影响着城市社会治理的成果及公民参与的意愿及效果。公民意识的觉醒和提高是公民参与的前提和基础。当前乌鲁木齐市居民的公民意识不强,也直接影响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除了公民意识外,公民参与基础能力也决定了未来公民参与的效果。公民参与的基础能力主要有:一是以政治意识为基础的政治能力,居民对政治环境与社会公共政策必须有大致了解和掌握;二是以文化知识能力为基础的思维能力,这是公民参与的重要条件;三是表达能力,勇于和能够及时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建议和要求,而无需通过他人或其他中介替代表达,四是必要的社会热情。在乌鲁木齐市现发展阶段,公民参与的基础能力总体不强,且不均衡,这些就影响着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未来发展。
四、当前乌鲁木齐市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战略思考
1、适应新形势,调整政府对社区治理模式
由于我国政治与经济发展的不相适应,政府管理的触角已伸向了 社会的各个角落,社会组织和个人只能被动的接受管理或被动性的参与。从乌鲁木齐市实际情况来看,乌鲁木齐市社区居委会把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用于承担各级政府下派的行政事务完成上,造成目前乌鲁木齐市社区治理中的公众参与组织发展滞后。政府应该转变现有权力高度集中的“全能型”治理模式,把对社会的干预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将不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社会事务交由社会来解决,推进和发展多元化治理体系。政府除应加大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外, 在社区服务领域更多采取政府购买等形式,给予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空间和平台,将下移社区的行政事务重新交由政府部门或由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来解决,从而纠正乌鲁木齐市社区居委会的过于行政化倾向,推动乌鲁木齐市社区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有效开展。
2、健全完善社区公众参与的政策法律制度
从目前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众参与现状调查分析可知,国家在城市社区公众参与的政策和法律制定上明显滞后于城市社区公众参与发展的需要,造成这一情况出现的原因是城市社区公众参与发展的速度和诉求远快于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定及发展的速度。目前,在国家政策法律规定上,对公众参与内容规定较窄,具体来说是没有明确界定公众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就造成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社区各类公共事务既无法受到政策和法律的保障,也没有相关的机构对其政策和法律进行宣传和咨询。造成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只停留在初级层面。笔者认为,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时候,应将涉及公众参与方面的事项写进条例法规之中。尤其是其政治、经济及社会权力在社区治理中得以体现,从而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和维护乌鲁木齐市社区的公共利益不受损害,才能确保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健康有序发展。
3、提升和丰富社区公众参与方式
现阶段,乌鲁木齐市社区治理中的公众参与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公众参与对政府和城市社区居委会的依存度很高,公众自主参 与城市社区各类活动水平较低。目前,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在探索适合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方式:如在宏观国家政策指向上,党和政府已经以纲领性的文件提出了宏观指导,以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探索并实践城市社区公众参与方式;从微观社会实践来看,产生了以民情流水线工程、三维数字社区建设、虚拟养老院、社区网站、一站式社区服务大厅、社区报等一系列媒介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城市社区公众参与率,促进了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发展。乌鲁木齐市社区治理只有通过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力量,结合目前乌鲁木齐市社区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发展背景,依托各区县的实际情况,借鉴先进理念和国内外的经验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并积极推广较为成功的示范。例如:乌鲁木齐市旭东社区每月10号的志愿者服务日及爱心100的社会服务工作站等工作的理念及实践值得推广。在建立参与制度和参与信息公开透明基础上,通过丰富公众参与方式,才能促进现阶段城市社区公众的有效参与。
4、吸纳社会资金投入社区公众参与
任何组织行为都要依靠充足的资本作为支持,从而保障其行为持续而有效。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众参与作为公共组织行为中的一个方面,也需要充足的资金来保障其完成。基于此,乌鲁木齐应该着力采取各种公众参与方式,建立沟通及运营的平台,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到社区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当中来,以保障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持续有效发展。具体来讲,应将釆用“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将涉及部分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公共事项放归于社会,将利益相关方纳入到公众参与主体当中,城市社区居委会应从宏观上给予指导,让利益相关方自行决定参与的方式,参与产生的费用由其共同承担。在涉及社会范围的公共事项上,城市社区居委会应发挥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作用,在社区范围内广泛调动行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与的积极性,召集辖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居民代表共同商讨参与的方式和参与的内容,以及参与产生费用的来源。只有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才能形成社会合力推动乌鲁木齐市社区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发展。
5、建立有效的社区公众参与动力机制
乌鲁木齐市社区治理中的公众参与的首要目标是实现公众的广泛参与,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通过满足公众利益诉求,促使公众积极参与到城市社区各类活动上来。从调查问卷分析可知,对公众有较强吸引力并能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的城市社区活动,绝大部分都是与公众有着极其密切的利益关系。基于此,乌鲁木齐市社区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活动应以社区实际情况为基点,在创造更好条件的同时,创新理念和方法,以社区公众的共同利益为导向,把解决乌鲁木齐市社区公众普遍利益诉求作为突破口,如:提高生活质量、改善居住环境、获取优质教育资源、获得公益服务、实现自身价值等等内容,建立长效的公众参与动力机制。
6、培育具有归属感的公民意识
培育具有归属感的公民意识,必须首先培育公共参与精神。公共参与精神即公民对具有共同价值的社会事务的认同、规范、维护的参与过程。培育公民的公共参与精神,有利于乌鲁木齐市社区治理中的公众归属意识提高,对公众主动参与社区发展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首先,要加大家庭教育对公民的公共参与精神培育。作为父母应该从小就让孩子参与社区公益活动,让他们感知社区公众参与的乐趣和意义,使他们从小就能建立起公共参与精神;其次,要拓宽学校对公民的公共参与精神培育。学校作为公民家庭教育之后又一个非常重要的学习场所,不能仅仅只重视培育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而更应该注重公民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培育。学校应该开设并增加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课程,鼓励并组织学生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性活动,培育其公共参与精神;最后,要强化社会教育对公民的公共参与精神培育。社会教育对公民的公共参与精神培育也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都有责任和义务培育公民的公共参与精神,积极引导公民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使公民自愿参加到社会公益活动中来,使公民在社会这个大课堂上受到公共参与精神的感染和教育,从而培育出公民的公共参与精神。只有通过家庭、学校、社会三 者的共同教育,才能在社会上广泛培育出公民的公共参与精神,从而也才能促进乌鲁木齐市社区治理中的公众参与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姜晓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 中国行政管理 2014年02月28日
2、乌鲁木齐市委党校第61期县级班课题组《创新社区治理体系,打牢长治久安基础》 2013年5月
3、郑杭生,黄家亮.论我国社区治理的双重困境与创新之维-基于北京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分析[J].东岳论丛,2012(01).4、田慧.乌鲁木齐城市社区管理模式的创新与实践[J].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4月
第四篇: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定稿)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与公民知识总结
一、有关“公民”知识小结
(一)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公民与国家形成了新型的和谐关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应履行的政治性义务。
(二)公民与政府的关系(狭义的仅指下列3.4两点,广义的包括1-4四点。)
1.从政府性质看,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一切行动的目的在于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从政府职能看,政府具有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建设、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政府应该切实履行职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服务意识,为公民求助或投诉提供多种途径。
3.从政府作用看,人们的社会生活受到政府的管理;又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这使我们体会到我们的政府是便民利民的政府。
4.从公民角度看,作为公民,必须不断提高公民意识和政治素养,积极履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公民要了解政府的性质和职能,相信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公民应支持政府的工作,寻求政府的帮助,监督政府的行为。
(三)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前提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要积极参与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四)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础和准则
1.我们的全部政治生活,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为基础和准则的。
2.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的特点,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最基本政治权利)、政治自由、监督权等政治权利和自由。
3.公民应自觉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这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五)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不允许任何公民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公民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要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
(六)公民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
1.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履行政治性义务是我们政治生活的基本内容。
2.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
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是我们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3.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4.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公民参与政治生活
(一)是什么
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渠道,途径和方式。
第二课的标题是“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四框内容也是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方面来讲的。因此,考试时从“公民政治参与的角度”首先和重点考虑这四个方面。
(二)为什么
1.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原因(必要性)
⑴国家性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地位,必须依法有序参与政治生活。
⑵公民权利。有序参与政治生活是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和应具备的能力
⑶政治作用。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文化生活是相辅相成的。政治生活的内容更多地涉及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利益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民民主的实现程度,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每个人都对政治生活采取漠然置之的态度,受损害的必然是全体人民的利益,也会影响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那种认为政治与我无关的态度是不对的2.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意义(重要性)
⑴对公民来说,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有利于增强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和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有利于充分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可以准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和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不断改善公共管理,创建文明祥和的新社区;有力地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如果公民无序参与政治生活,会造成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遭到藐视;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正常的政治活动无法进行;国家、集体的利益遭到损害。
⑵对政府来说,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有利于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有利于实行民主监督,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一步贯彻对人民负责原则和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⑶对国家来说,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有利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
(三)怎么办
1.从微观上看,⑴公民要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结合材料,写清材料是如何体现某一种民主参与方式,属于它的哪一途径及该民主参与方式意义)。⑵公民要切实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提高参与政治生活的素养和能力。
2.从中观上看,⑴公民要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三个权利,四个义务);⑵公民要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3.从宏观上看,要依法有序参与政治生活。
三、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从“参与”过渡到“有序参与”)
(一)什么是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
“政治参与”亦称“参与政治”或“民主参与”。
“有序”,即指“依法”。有序的政治参与即合法的政治参与,它是公民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范围内进行的政治活动。要做到“有序”,就必然要“依法”。历史经验证明,一般而言,凡不依法的,就必然是无序的;凡依法的,就必然是有序的。无法导致无序,依法形成有序。
有序与无序政治参与的准绳是法律与规则。
“扩大”,即在完善现有的公民政治参与方式的基础上,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
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制度包括三个层次: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一系列具体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同时,我们要不断丰富民主的形式,健全一系列具体制度,以保障更多公民有机会参与政治。一般来说,能够参与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是为数稀少的公民,这种政治参与只能是委托式的间接参与。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社情民情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民主管理(村民居民自治、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民主监督(信访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行政公开制度)等。这些直接性或半直接性政治参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极大提高公民参与政治的广度和深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二)有序参与和无序参与的区别(有序参与就是把“是否”改为“应该”)有序的与无序的政治参与,区别就在于:
1.是否遵循法律、规则、程序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是否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
3.是否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就能确保有序的参与;脱离党的领导、不遵守法律规则、不遵循程序和要求,必然导致无序的局面。
(三)有序参与和无序参与的结果
能否有序的政治参与,决定着我们能否真正地享受民主生活,这也是对我们政治素养的检验。
第五篇:当前反腐倡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当前反腐倡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正确认识形势,是科学决策的依据,也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关于反腐倡廉形势,可以概括为三句话:一是工作力度加大,成效明显。二是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三是否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近期,我们按照区纪委的要求,组织调研力量,就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调研。
一、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廉政教育方面
一是教育缺乏系统性。一些单位没有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系统工程来抓,工作安排上有赖上级,而没有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确定适合本单位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分阶段实施的具体意见,致使整体教育效果还不尽人意。
二是教育缺乏针对性。少数单位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层次不清、对象不明,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对一般干部职工的教育混为一谈,没有突出反腐倡廉教育的层次性;有的单位把应在领导干部中开展的教育活动搞成了全员教育,冲淡了重点;个别单位在对干部职工进行反腐倡廉教育活动中,只图表面形式,不讲实际效果,致使反腐倡廉教育走过场。
三是教育缺乏灵活性。从面上看,目前除了一些好的典型案例电视教育专题片外,可供基层选择的好的反腐倡廉教育的教材很少,而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和针对性,富有震撼力、鲜活性的书面教材更少,这是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一大缺憾。从一些单位开展反腐倡廉的实际看,不少单位也没有注意到教材的鲜活性问题,通常是简单地从政策条文、纪律规定到对个人的要求,照本宣科,教育内容枯燥、乏味,缺少鲜活性和吸引力,难以引起受教育者的思想共鸣。
(二)制度建设方面
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
1、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制度空白,有些问题存在已久,但解决问题的制度没有及时建立,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
2、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过于原则宽泛,缺少具体实施措施。
3、一些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4、不少制度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存在着重制定、轻执行现象。
(三)预防腐败方面
1、综合协调机制不健全,不能很好地形成预防腐败的合力。
2、由于缺少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这项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有待提高。
二、几点建议
(一)抓好廉政教育的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打好主动仗。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到反腐倡廉教育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高度重视、增强抓好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精心组织安排、细化措施落实;要充分认识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真正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明确组织者责任,细化分解反腐倡廉教育的具体任务,分工把口、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高唱反腐倡廉的主旋律,努力营建良好的反腐倡廉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打好反腐倡廉教育的主动仗。
2、增强教育的灵活性。具体做到四个贴近。一是贴近对象,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二是贴近群众,增强教育的务实性。三是贴近工作,增强教育的目标性。四是贴近生活,增强教育的趣味性和感染力。总之,教育的目的是劝导党员干部要调整心态、知足常乐,要守得住清贫、顶得往诱惑、耐得住寂寞、管得住小节,以严于律己的精神做好“八小时外”生活圈和社交圈。这样比单纯的不着边际、故弄玄虚的说教,更能体现教育的人性化,更易让人接受、产生共鸣。
3、把握重点,分清层次,覆盖全社会。反腐倡廉既要突出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做到重点对象重点抓,重点领域重点抓,又要作为社会化教育的重要内容来抓,大力营造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氛围。要突出教育的广泛性,面向全社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要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在学校开设反腐倡廉教育课,把反腐倡廉教育内容渗透到小学思想品德课和中学政治课之中,与理想信念、遵规守纪、道德品质等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4、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要认真研究总结近年来反腐倡廉教育考核评价工作的经验教训,尽快制定完善科学合理考核评价办法,力求对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价,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工作状况,以利于调动抓好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积极性。
(二)搞好预防腐败的建议
1、坚持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把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各个环节。
2、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入手,排查廉政风险,健全内控机制,构筑制度防线,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
3、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信息系统,逐步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和腐败预警机制,及时准确判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以及廉政风险,增强科学分析和预防腐败能力。
(三)加强制度建设的建议
1、制度建设要与时俱进。一是要把握好系统性原则。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是孤立的体系,必须与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相吻合,与国家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相一致,与反腐倡廉的大政方针相适应,与其他方面的制度体系相衔接。因此,制定制度要注重制度的系统配套,确保制度的整体效果。二是要把握实践性原则。反腐倡廉制度植根于反腐倡廉实践,又反作用于反腐倡廉实践。在制定制度过程中,必须深入基层,大胆实行开门立制,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制度建设的情况,从而增强制度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三是要把握发展性原则。制度建设必须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以改革创新精神,与时俱进地对制度进行发展,实事求是地对制度进行完善,否则,制度就会失去生命力。当前,要对既定的和现行的制度进行认真梳理,废弃过时的,修正错误的,完善缺失的。要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2、制度建设要突出重点。一是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针对领导干部权力过分集中难于监督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制度和规定,压缩权力自由裁量的空间,杜绝权力“寻租”
机会,确保领导干部掌好权、用好权。二是坚持以制约权力为核心。要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抓紧探索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适应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三是坚持以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和环节为关键。当前,税负核定、减免税审批、基建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干部选拔、人事调动、奖金福利分配等领域和环节,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反映的问题多,必须重点抓好这些领域和环节,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四是坚持以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突破口。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下大力气解决少数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作风漂浮、管理松弛等突出问题,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要严肃查处。
3、制度建设重在落实。一是要建立健全制度的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制度学习宣传平台和载体建设,充分利用中心组学习、“两会一课”以及网络、报刊、简报等阵地,通过讲座、座谈、演讲、讨论等形式,自觉把制度的理念融入到广大党员干部的日常行为规范中,提高严格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二是要建立健全制度监督检查和奖惩机制,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起自下而上、连接左右的监督网络,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多侧面、深层次的监督,督促广大党员干部
自觉遵规守纪。三是要建立和完善制度执行工作的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分工、考核方式、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确保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