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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五篇)

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五篇)



第一篇: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工作,切实保障外出学习培训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出开会学习、培训、考察的范围与原则

1.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参加的会议、学习、培训和考察,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经校主管领导确定参加人员,院长审批后派出。

2.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派出的参会、参赛、培训或考察学习,依据主办单位发给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书面通知,经学校领导研究后派出。

3.学校鼓励支持教职工参加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学习培训,参照《学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4.外单位邀请的讲学,报学校领导审批。与本人业务有关的讲学期间,视正常出勤;与本人业务无关的学习考察,非学校安排的考察工作,按事假处理。

5.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学校一般不派教职工参加,如因学校特别需要或由民主党派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可以考虑派出参加;非学术性团体的活动不予考虑。

6.除受外单位邀请的讲学外出,其他经批准参加学习、培训和考察的教职工,外出期间享受在岗出勤待遇(节假日不计加班)和其他一切福利待遇。

7.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教职工,不享受外出开会、学习、培训、和

考察的权利。二、外出开会、学习、培训、考察有关程序

1.审批:教职工参加外出考察、学习、培训、会议等活动,必须持相关文件与申请报告,先报所属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再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外出时间达 5 天及以上、人数 5 人及以上及处级领导干部的外出需主管领导和院长审批。2.备案:经批准的开会、学习、培训、考察的人员、时间、内容于外出前报学校人事处备案。3.教职工外出开会、学习、培训、考察期间做好本职工作安排,代课或串课安排需报教务处审批备案。三、外出后有关工作

1.学习反馈:凡外出学习、培训,学习培训结束后在两周内向本部门汇报并上交学习培训心得;具有推广意义的应在适当范围内上“汇报课”或作讲座,几人同时参加同一活动的,推荐一人做主讲。学习反馈结束后,建立培训档案。2.经费报销:(1)外出开会、学习、培训和考察有关费用在完成学习反馈后,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报销;(2)外单位邀请的讲学,差旅费由邀请单位负责。(3)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学习培训,经费报销事宜参照《学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文件执行。2017 年 6 月 30日以后报考的硕士学历学位层次培训,学院不再报销学费。四、外出人员注意事项 1.外出人员外出期间要注意个人形象,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事。

2.外出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及活动纪律和要求,自始至终地参加活动,不得

提前离开。

3.外出时应认真做好笔记,掌握最新信息,积极参与交流活动,最大限度的提高学习效果。4.外出活动结束后按规定返回单位,不得逗留。否则按旷工处理。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解释,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篇: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_0

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工作,切实保障外出学习培训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出开会学习、培训、考察的范围与原则 ?1.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参加的会议、学习、培训和考察,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经校主管领导确定参加人员,院长审批后派出。

?2.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派出的参会、参赛、培训或考察学习,依据主办单位发给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书面通知,经学校领导研究后派出。

?3.学校鼓励支持教职工参加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学习培训,参照《学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4.外单位邀请的讲学,报学校领导审批。与本人业务有关的讲学期间,视正常出勤;与本人业务无关的学习考察,非学校安排的考察工作,按事假处理。

?5.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学校一般不派教职工参加,如因学校特别需要或由民主党派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可以考虑派出参加;非学术性团体的活动不予考虑。

?6.除受外单位邀请的讲学外出,其他经批准参加学习、培训和考察的教职工,外出期间享受在岗出勤待遇(节假日不计加班)和其他一切福利待遇。

?7.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教职工,不享受外出开会、学习、培训、和考察的权利。

?二、外出开会、学习、培训、考察有关程序 ?1、审批:教职工参加外出考察、学习、培训、会议等活动,必须持相关文件与申请报告,先报所属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再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外出时间达 5天及以上、人数 5 人及以上及处级领导干部的外出需主管领导和院长审批。

?2.备案:经批准的开会、学习、培训、考察的人员、时间、内容于外出前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3.教职工外出开会、学习、培训、考察期间做好本职工作安排,代课或串课安排需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三、外出后有关工作

?1.学习反馈:凡外出学习、培训,学习培训结束后在两周内向本部门汇报并上交学习培训心得;具有推广意义的应在适当范围内上“汇报课”或作讲座,几人同时参加同一活动的,推荐一人做主讲。学习反馈结束后,建立培训档案。

?2.经费报销:

?(1)外出开会、学习、培训和考察有关费用在完成学习反馈后,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报销; ?(2)外单位邀请的讲学,差旅费由邀请单位负责。

?(3)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学习培训,经费报销事宜参照《学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文件执行。2017 年 6月 30 日以后报考的硕士学历学位层次培训,学院不在报销学费。

?四、外出人员注意事项 ?1.外出人员外出期间要注意个人形象,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事。

2.外出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及活动纪律和要求,自始至终地参加活动,不得提前离开。

3.外出时应认真做好笔记,掌握最新信息,积极参与交流活动,最大限度的提高学习效果。

?4.外出活动结束后按规定返回单位,不得逗留。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解释,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 ?附 件:《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外出考察学习审批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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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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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外出考察学习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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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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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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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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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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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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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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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培训、考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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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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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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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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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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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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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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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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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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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领导 ?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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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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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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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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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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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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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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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各类外出活动必须事先填写此表,并按程序报批。

2.办理集体报批手续的,须将所有参加人员名单附后。

3.此表须在外出前提交人事处备案。

第三篇:外出学习考察管理规定

员工外出学习(培训)管理规定

一、员工外出学习(培训)的类型:

1.外出学习(培训)分为公派、自费两种。

2.公派指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派出;自费指本人要求经公司审批后外出。

二、员工外出学习(培训)的审批:

1.公派外出学习(培训)的审批遵循逐级的原则。董事长外出由董事会决定,总经理外出由董事长决定,总监(助理)外出由总经理决定,部门经理(含主管)外出由系统总监(助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2.自费外出学习(培训)由本人申请,经部门经理(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3.实施雄心计划员工外出学习(培训)由人力资源部批准。

4.凡外派学习(培训)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必须将申请原件的复印件交培训部备案。

三、员工外出学习(培训)的要求

1.外出人员(无论公派、自费)都应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注意维护个人和企业形象。

2.公派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必须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签订“外出培训协议书”。3.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在外出受训之前必须到培训部填写“外出学习(培训)登记表”。

4.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做好记录,争取做到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最大收获。

5.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必须及时(24小时内)向批准人汇报,并在3天内送交一份学习报告至批准人。由批准人根据学习(培训)内容,同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交流。如属专业技术内容,应由受训人所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召开专业交流研讨会。

6.如属人力资源部批准的外出学习(培训),学习报告应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7.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必须将携带回来的资料交至培训部签收,以利于公司培训使用,培训部收到资料回签后,受训人员以回执联到财务部报销费用。

8.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对公司秘密事项不可泄密,并负有保密的责任。

四、培训部对本规定有检查权及解释权。

第四篇:外出学习考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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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外出学习(培训)管理规定

一、员工外出学习(培训)的类型:

1.外出学习(培训)分为公派、自费两种。

2.公派指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派出;自费指本人要求经公司审批后外出。

二、员工外出学习(培训)的审批:

1.公派外出学习(培训)的审批遵循逐级的原则。董事长外出由董事会决定,总经理外出由董事长决定,总监(助理)外出由总经理决定,部门经理(含主管)外出由系统总监(助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2.自费外出学习(培训)由本人申请,经部门经理(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3.实施雄心计划员工外出学习(培训)由人力资源部批准。

4.凡外派学习(培训)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必须将申请原件的复印件交培训部备案。

三、员工外出学习(培训)的要求

1.外出人员(无论公派、自费)都应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注意维护个人和企业形象。

2.公派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必须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签订“外出培训协议书”。

3.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在外出受训之前必须到培训部填写“外出学习(培训)登记表”。

4.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做好记录,争取做到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最大收获。

5.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必须及时(24小时内)向批准人汇报,并在3天内送交一份学习报告至批准人。由批准人根据学习(培训)内容,同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交流。如属专业技术内容,应由受训人所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召开专业交流研讨会。

6.如属人力资源部批准的外出学习(培训),学习报告应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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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必须将携带回来的资料交至培训部签收,以利于公司培训使用,培训部收到资料回签后,受训人员以回执联到财务部报销费用。

8.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对公司秘密事项不可泄密,并负有保密的责任。

四、培训部对本规定有检查权及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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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外出培训学习,管理规定

**医学院医学院教职工外出培训、参加学术活动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加快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职工外出培训、参加学术活动效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工作需要原则。教职工外出培训、参加学术活动必须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吻合,与提高业务素质水平实际需要相符合。

(二)统筹安排原则。各部门必须合理计划,安排教职工参加外出学习与培训,统筹好各项工作。

(三)中青年教师优先原则。优先派遣工作稳定、兢兢业业,乐于奉献,爱学习,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强的中青年教师。

(四)勤俭节约原则。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最大限度提高学校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外出培训、参加学术活动的教职工。

三、具体要求

(一)外出培训、参加学术活动予以审批的条件为:

1.参加各类非商业性学术交流会有会议论文的,或作会议演讲或作报告的;

2.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

3.行业年会、学术年会、理事会; 4.国家级规划教材参编以上人员; 5.协作编写教材的副主编以上人员; 6.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

7.其他根据专业、学科发展需要经校领导审批同意的。

(二)符合第(一)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 1.没有明确目的及实质性内容的;

2.内容与所从事的工作或学科专业不相符的; 3.具有旅游性质的; 4.因工作需要不宜外出的。

(三)严格执行外出计划

外出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人数、路线、时间执行,中途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外出人员、增访与外出任务无关的地区、延长在外逗留时间。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严格事前审批和事后考核制度

所有外出培训、参加学术活动的人员,必须持相关通知文件和领导批示至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安排好相关工作,由所在部门出具工作安排妥当证明,方可外出。

所有外出培训、参加学术活动的人员回来后,必须在返校一周内写出书面汇报材料,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培训、参加学术活动效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与外出培训、参加学术活动人员汇报材料一起交至人事处。

凡外出参加培训、学术活动的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学校其他 教职工进行培训,通过一人学习,使大家受益,实现学习培训成果共享、资源共享,达到共同提高。

(五)严肃外出纪律

1.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2.因工作原因或病假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向本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请示,同意后可延长相应时间,未经领导同意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外出培训、参加学术活动期间要虚心好学、举止文明,仪表端庄,注意维护学校及个人形象;

4.珍惜学习机会,争取做到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最大的收获。

(六)严格执行存档制度

外出人员在培训、参加学术活动结束后,应主动将个人汇报材料,结业证、考核合格证等证书复印件及携带回来的相关学习资料(教材、PPT、讲义等)交所在部门、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整理存档。

(七)严格外出经费管理

外出培训、参加学术活动期间所产生的会务费、资料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列入培训费,一般先由个人垫付(金额较大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借支),回校后按**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销。凡有学科、专业建设项目、质量工程项目、科研及教改项目、专项资助项目的培训人员培训费用在专项经费中开支。

报销费用前须经人事处备案签字,否则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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