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对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发展我市体育产业,扩大体育供给,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体育健身需求,推进“健康中山”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动体育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作为根本目标,促进体育与健康、旅游、文化等产业融合协调发展,带动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引领。推动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体育产业的规划、政策、标准引导。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体育市场体系。
坚持创新驱动。激发体育市场各类主体的创新活力,引导其树立创新理念,提高体育类产品和服务质量。
坚持协调发展。推动体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推动区域体育产业良性互动、协同发展。
坚持分类指导。针对不同行业类别,实施分类指导,提供精准扶持。
(三)发展目标。
力争经过 5-10 年的努力,体育产业体系进一步完善,体育市场更加活跃,体育产业集聚效应明显,体育产业增加值的年均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力争到 2025 年体育产业增加值占中山市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达 2%,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扶持范围和发展重点
(一)扶持范围。
凡在中山登记注册的体育产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本意见所指的体育产业是指符合《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所包含的所有行业。
(二)发展重点。
1、体育服务业。重点培育发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中介培训等体育服务业。实施“体育+”战略,推进体育与旅游会展、体育与文化、体育与互联网、体育与健康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2、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业。加强体育类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提升产品质量。培育体育产业龙头企业,扶持体育企业打造国内外知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用品品牌。
3、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充分改造利用现有体育场馆或新建一批体育场馆,依托公园、水库(湖)、湿地公园等设施,发展户外营地、徒步骑行服务站、汽车露营营地、航空航模飞行基地、游艇码头等体育休闲设施,形成“功能齐全、配套完善、布局合理、共享共用”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新格局。以国家推动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建设为契机,打造一批体育特色小镇。
三、政策措施
(一)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机制。
1.探索建立体育赛事(活动)市场化机制。公开全市赛事举办目录,选取一批更能传递运动精神、提升中山城市活力、激发市民参与热情的体育项目作为试点,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举办,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市场化为主的办赛机制。在试点基础上,加快探索行之有效的赛事组织推广模式,打造一批有中山特色、社会影响大的赛事。
2.建立健全《中山市体育产业企业名录库》。建立体育产业企业名录库,入库企业优先享受体育产业政策、资金扶持。完善体育产业统计制度,动态分析体育产业发展情况,为我市体育产业做强做大提供数据支持和信息服务。
3.探索建立中山市体育产业服务平台。探索建立中山市体育产业服务平台,体育产业服务平台重点服务《中山市体育产业名录库》中的企业,为其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品牌提升等专业服务。
4.推动成立中山市体育产业协会。鼓励我市体育产业企业自愿结成体育产业协会,组织研究探讨体育产业发展规律,挖掘和整合全市各类体育资源,通过开展相关研究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等方面支持。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公约规范,大力推进体育产业稳定快速增长。
5.探索建立体育类创业孵化园区(基地)。推动体育主体创新创业,建立体育孵化园区(基地)。入园创业人员可享受免费的创业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融资咨询等服务。进入市级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的体育产业创业团队,可享受小额贷款贴息、创业项目资助、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教育和培训等政策。
(二)加大体育产业资金扶持力度。
加大体育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力度。根据体育产业发展需要,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 号)有关规定申报体育产业发
展资金,批准后以配套资助、贷款贴息、奖励、项目补贴、政府购买等方式支持体育企业(项目)产业化、集聚化、多元化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和带动作用,放大财政资金的投入效应,促进我市体育产业链完善。
1.扶持体育产业品牌发展。实施体育产业品牌战略,强化品牌意识,形成体育产品和服务的品牌效应。
(1)扶持一批有前景、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体育赛事。对在我市举办的国际高水平、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竞技水平、影响力等,分别给予相应比例的办赛资金补助;对于在我市举办的其他具有自主品牌,且社会反响好、引导带动作用强的单项体育赛事,根据其规格、规模、效果等给予一定比例的办赛资金补助。
(2)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体育企业。鼓励体育龙头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体育产业企业,对取得国际认证标准的体育类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国内外知名体育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享受我市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对于在中小板、创业板、海外板上市的体育产业企业给予相应的支持。获得省级以上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的给予相应的政策与资金支持。
(3)打造一批体育产业集聚、展示、交流平台。打造一批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集聚平台,并以此为载体引导产业、企业集聚发展,推动大中小微企业以产业链进行协同技术改造及创新,构建现代体育产业新体系。被认定为体育特色小镇、市级以上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等的产业发展集聚地,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采用政府搭台、企业参与、全民参加的形式,构建体育特色产品展
示区,举办如体育产品集市(体育节)、体育产品展销会等体育特色活动。对参加国内体育类专业展会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参展费用补助。
(4)支持一批核心技术研发和体育科技成果转化。坚持需求导向,探索建立体育产业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体育装备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新技术开发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制造技术与设备升级改造获国家或国际官方体育组织认证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2.促进“体育+”产业发展。重点扶持发展“体育+互联网”“体育+旅游”“体育+健康”“体育+文化”等新兴业态。对有特色、有亮点、有成效的企业或项目,给予配套的政策、资金扶持。积极打造一批在国内外知名、具有重大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体育旅游产品或项目,对评为市级以上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等的企业给予配套的资金扶持。
3.培育体育俱乐部职业化发展。推进各类体育运动项目的职业化发展,推动高规格体育俱乐部在我市落地生根。参加全国体育职业联赛主场设在我市并落户我市体育职业俱乐部,按俱乐部年度赛季总投入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国内外知名体育俱乐部(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纳税且业务开展正常,并在我市重点培育的亿元楼宇购买和租用办公用房的,前三年给予全额租金补助,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三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4.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开发有利于体育产业企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模式,加大对体育产业企业的信贷投放,增加适合中小微体育企业特点的信贷品种。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体育产业。对注册地在我市的体育企业符合条件的体育项目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
企业和项目符合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获取扶持资金。
(三)强化人才、用地、税费等支持。
1.人才支持。加大体育产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将体育用品研发、体育活动策划、体育赛事运营、体育培训等领域的高端人才列入《中山市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对经认定的紧缺适用人才给予入户、子女就学、购房补助、“一站式”服务等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中高等院校设立体育服务、体育传播、体育经纪等体育产业相关专业,建立培养高层次体育人才的专业基地。
2.用地支持。将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全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对体育设施项目用地予以优先安排。新建或通过城市更新建设的体育产业项目,参照市政府优先发展产业用地标准计收地价。
3.税费价格支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体育服务、体育用品制造及其支撑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按 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的政策。对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设计费用和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体育事业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免征或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体育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教育和体育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旅游局、文广新局、卫计局、各镇区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镇区要把加快发展体育产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体育产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辖区内体育产业工作。
(二)建立考核机制。
市体育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年度工作安排中明确每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分解到各部门和镇区,并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注重宣传推广。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户外广告以及其他各类媒体,加强对体育产业项目、体育重点赛事,以及对我市体育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的宣传,提高社会对体育产业的认知度,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篇:对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 1 —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扩就业、促创新及繁荣市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引导、支持我县民营经济在新时代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推动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做出博罗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8〕43 号)以及《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市委发电〔2019〕6 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惠府〔2019〕1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全民创业战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1.拓宽投资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的领域。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罗浮新城·康养基地·大学小镇”、博东高铁新城、东江高铁新城、铁港经济圈等重大平台和重点园区的开发建设,以及县内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各类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领域、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的投资、建设和经营。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牵头,罗浮山管委会、各镇(街)和县直相关单位配合。
— 2 — 2.加大全民创业财政扶持力度。从 2019 年起,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博罗县财政扶持全民创业发展资金 400 万元,逐年提高,采取贷款贴息、无偿奖补等方式对县内新成立三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微型民营企业进行扶持。
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3.设立县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首期投入 2000 万元、到 2023年达到 1 亿元,探索组建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领域具有成长潜力的项目,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型民营创业企业。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等方式吸引优秀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在我县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中小企业管理局配合。
4.实施创业鼓励计划。5 年内引进 150 名具有核心专利技术的国内外人才来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可申请一次性贷款利息发生额 20%的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财政局配合。
5.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打造“创业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全孵化链条,形成从项目初选到产业化发展的全链条一体化创业孵化服务体系。积极创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推进省级、市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落实创业孵化补贴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发放每户不超过 3000 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家级培育单位)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
— 3 — 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100 万元、60 万元和 50 万元。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财政局、科工信局(商务局)、中小企业管理局配合。
二、实施财税优惠战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从我县实际出发,全面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依法办理各项税收优惠。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缴纳税款。在出口退税指标充裕的前提下,对单证齐备、信息齐全、审核通过的民营企业应退税款加快退税审批进度,做到应退尽退。民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收入,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牵头,县科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配合。
7.减免行政性收费。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免征 39 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市、县级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减免相关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免征收企业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房管局、公安局、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浮山管委会、各镇(街)配合。
三、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 4 — 8.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600 万元,资金额度视我县民营经济发展情况逐年提高,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以及县委、县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等。
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9.推动转型升级。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1200 万,大力支持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并在博罗县内注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 3 年,县财政按照《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博府办[2015]6 号)、《博罗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版)(博科工信〔2018〕110 号)等相关扶持措施给予奖励。用好各级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现代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节能降耗、信息化、外经贸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对民资项目特别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重大核心基础技术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扶持政策,改造提升中医药、纺织服装、建筑材料等优势传统产业。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局配合。
10.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设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对获得国家认定为工程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获得省级认定为工程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获得市级认定为工
— 5 — 程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建立健全政府、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企业的信息沟通机制,支持我县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技成果激励政策,对新荣获国家科技“三大奖”、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新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5 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指首次认定)给予资助 10 万元,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资助 5万元。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局配合。
11.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根据企业需求和产业聚集情况,统筹规划全县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明确平台建设总体目标、发展方向和布局重点,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5年内搭建 5 家民营企业科技服务平台;推动行业自主研发,引导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共建电子信息研究院、中医药研究院等产业公共技术研究院;加快科技孵化器群建设,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源头企业,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通过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扶持奖励 20 万元;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扶持奖励 50 万元(对曾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已获得奖励 20 万元的,只奖励 30 万元)。新型研发机构还可按照不超过近3 年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最高 25%的比例申请扶持,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包含已获得的奖励额度)。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中小
— 6 — 企业管理局配合。
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12.加强品牌建设和质量创新平台建设。县政府对新获评(评审通过之日起两年内)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对新获评(评审通过之日起两年内)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含农业类)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奖励。积极培育我县民营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和省、市政府质量奖。对以自有品牌出口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在(国)境外获得专利授权、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的费用给予支持。推进质量强县和质量创新平台建设,县政府对评审合格新纳入博罗县质量创新平台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 2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中小企业管理局、财政局、科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13.加大对民营企业品牌的宣传推广力度。对营业收入 10亿元以上(农业类企业 5 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道路、车站、公交线路、广场、公园、建筑等公共资源可根据企业申请以企业名称进行命名。允许本县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名称直接冠以“惠州市”、“惠州”市名或“博罗县”、“博罗”县名,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对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以上(农业类企业 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支持其使用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以及区域公用品牌的民营企业,在高速公路或其他交通要道设置公益性广告牌,滚动对企业进行形象展示和宣传。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广
— 7 — 播电视台,各镇(街)配合。
五、实施金融带动战略,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14.建立银企合作机制。定期召开我县金融工作联席会议,按季度对县金融运行情况和金融监管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提出金融服务指导意见,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量。建立银企合作机制,组织政银企对接会,加强宣传金融信贷政策,开展企业融资培训,引导中小企业用足、用活、用好各种融资产品和方式,并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真正做到为项目找资金、为资金找项目。
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牵头,县中小企业管理局、科工信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博罗支行配合。
15.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设立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县财政安排 5000 万元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获得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管理局牵头,县金融工作局、财政局、税务局配合。
16.扶持企业上市。扶持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推进民营企业利用天津股权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股权交易平台进行股权融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依法发行企业债券、集合票据、可转换债、私募债等市场化手段融资。对拟上市民营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分阶段进行奖励,上市成功的企业累计可获得 100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场外交易市场实现股权融资的民营企业,经审核确认后给予最高 100
— 8 — 万元奖励。支持博罗籍企业上市回归。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博罗,且符合产业导向的,视同县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并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地方贡献特别巨大的可“一事一议”。
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中小企业管理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博罗支行配合。
17.加大信贷支持。引导银行主动让利,降低融资成本;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探索设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单户 500 万元以下的贷款转贷服务,积极开展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牵头,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博罗支行配合。
18.探索开展物流金融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上下游企业的全景式供应链融资方式,发展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代客结算、仓单质押和保兑仓等新兴业务,开展以结算及融资配套的延伸金融服务。用好市、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物流金融重点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物流园区、公共仓库等基础建设,推动我县金融业、物流业与制造业“三业融合”。
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牵头,县科工信局(商务局)、中小企业管理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人民银
— 9 — 行博罗支行配合。
六、实施市场拓展战略,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19.帮助民营企业开拓市场。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产品展销会,为民营企业提供参展平台,开拓国内外新兴市场。对民营企业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大型展销活动给予资金支持或补助。支持民营企业进驻省外广东商贸城、名牌名品贸易中心,在省外设立产品直营中心。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商务局)、中小企业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各镇(街)配合。
20.创新商业模式。由政府部门牵头,加强与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合作,为民营企业展示形象、开展电子商务搭建平台,帮助民营企业产品在国内外主流电子商务平台推广销售,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充分发挥博罗本土电子商务企业及服务中心的作用,引进专业电子商务服务商,为民营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培训、咨询、技术、金融、物流等服务。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中小企业管理局、各镇(街)配合。
21.降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准入门槛。规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作,构建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增加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机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府采购预算额应占预算总额的 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中小微民营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牵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展改革局配合。
22.加大出口信保。加强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适当降低平均保险费率,提高理赔速度,缩短理赔时间;加强出口信用保险知识宣传和培训力度;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扶持力度,不断扩大信用保险对民营经济的渗透率;鼓励银保合作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金融工作局、中小企业管理局、财政局配合。
七、实施人才兴企战略,夯实企业发展基础 23.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家培训工作。县财政每年安排 50 万元作为县民营企业家培训工作经费,重点用于培养大中型企业经理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经理人以及优秀民营企业家及中高层管理人员。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家和高层管理人员进入各级党校、高校和国内外名校培训,全面提升民营企业管理团队的经营管理素质。
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管理局牵头,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24.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民营企业成功引进的院士、省级突出贡献专家、拥有核心技术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省内领先水平的科研创新团队,按照市“天鹅计划”政策规定,予以奖励。对引进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博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博府[2014]12 号)规定标准,由县财政给予五年每月发给特定津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硕士、博士培养点。建立博士、硕士见习基地的,最高可申请 10 万元启动资金。建立高层次人才登记备案制度以
— 11 — 及高层次人才跟踪服务制度,构建“一口受理、全程代理、一站办结”的服务机制,协助办理落户、创业、住房、医疗、社保、配偶工作、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手续,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精细化、个性化、全方位服务。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工信局(商务局)、公安局、房管局、教育局、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局配合。
25.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技能人才积极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与社会认可度,对技术精湛、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关奖励。对新建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在获得市财政资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 1:1 的资金配套经费资助。加强技工院校与民营企业共建技能培训专业和课程,对院校新开设的紧缺型专业、特色专业给予一定补助。积极向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宣传职称评审政策和办法,畅通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职称评审渠道,做好职称评审服务工作。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业技能人才鉴定工作。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科工信局(商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局配合。
八、实施规模经济战略,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26.设立强企壮企扶持资金。本《意见》实施后,对第二产业的民营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以上且该企业在本地纳税额占其本地营业收入 4%以上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县政府给予奖励,其中突破 5 亿元的奖励 50 万元,突破 10 亿元的奖励 100 万元,突破 50 亿元的奖励 300 万元,突破 100 亿元的奖
— 12 — 励 500 万元,突破 500 亿元的奖励 1000 万元。第一、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行业)的民营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和 500 亿元且本地纳税额占本地营业收入 1%以上的,县政府按相应档次奖励金额的 50%执行。
责任单位: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统计局、中小企业管理局、税务局、财政局配合。
27.发展总部经济。扶持综合实力强的本土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吸引外地优势民营企业扎根博罗,形成一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总部企业。支持国内外企业在博罗县设立总部,经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惠府〔2014〕1号)规定给予总部企业落户奖和经营贡献奖。总部企业落户奖按企业上在我市纳税市、县分成部分的 50%计算,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按企业上在我市纳税市、县分成部分相对前一增量的 30%计算,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责任单位: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金融工作局、税务局、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局,各镇(街)配合。
28.支持兼并重组。鼓励民营企业与国际、国内知名大企业合资合作,增强资本实力;通过参股、联合、独资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扩大经营规模;通过并购、重组、合资等方式进行扩张,实现集团化发展。符合产业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兼并重组建设项目,确实需要扩大新增建设用
— 13 — 地规模的,优先解决用地指标。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科工信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自然资源局配合。
29.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符合省优先发展目录和集约用地要求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企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求和省、市、县有关“三旧”改造政策,参与“三旧”改造。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街)配合。
30.鼓励企业“抱团发展”。围绕我县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重大产业布局延伸产业链,着力发展中下游及关联产业,促进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合作配套,着力构建纵向拓展延伸、横向关联配套的产业网络。各重点园区规划一定区域,让民营企业进园集聚发展。根据各镇区域特点和资源禀赋、民营企业传统优势及博罗发展新形势,规划一批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专业镇,实行“一镇一策”,每个专业镇培育形成 1—2 个特色产业、名牌产业、创新创意产业,在获得市财政专业镇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 1:1 的配套资金推动专业镇的创新发展。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科工信局(商务局)、中小企业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配合。
31.引导中小微企业上规模。建立“小升规”企业数据库,将数据库内企业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 14 — 市、县优惠政策对数据库内企业给予支持。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中小企业管理局、统计局、财政局,各镇(街)配合。
32.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简化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工商注销登记和企业工商设立登记可合并办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记载于公司章程,并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转型后企业可沿用原名称、字号和已获得的有关许可证(审批)、资质、荣誉,实现延续经营。停止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实行年报公示制度。转型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符合税法规定减免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请。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税务局、财政局,各镇(街)配合。
九、实施公共服务战略,优化民企发展环境 33.大力转变中小企业管理局职能。科学制定民营企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发挥好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指导、支持社会化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法律等服务,真正成为
— 15 — 民营企业服务之家。
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管理局牵头,各镇(街)配合。
34.鼓励企业诚信经营。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实行诚信示范企业联动奖励,对评定的诚信示范民营企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的意见》(惠府办〔2013〕1 号),给予税收管理、人力资源、科技管理、政府资金安排、融资服务、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35.提高民营企业家政治社会地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授予相应的荣誉,优先推荐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和荣誉市民,对党员身份的民营企业家,优先推荐为优秀共产党员、党代表人选,增加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机会。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其先进事迹,着力树立学榜样、学典范的鲜明导向。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牵头,县委宣传部、工商联、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科工信局(商务局)、中小企业管理局、广播电视台,各镇(街)配合。
36.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深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企业登记一般事项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简易事项在 1 个工作日内或当场办结;行政许可审批时间缩短为 5 个工作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缩短为 39个工作日。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全面实行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90%以上行政审批事项实现网上办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
— 16 — 现所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统一办理。
责任单位:县编办牵头,县发展改革局、科工信局(商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镇(街)配合。
37.保障生产要素供给。加快电网建设,对民营企业用电报装提供便利,优先采用“带电接火”,缩短办电时限;建立“一对一”客户服务经理制度,及时解决企业的电力问题。结合工商企业用水、用电同价的目标,加快推进经营服务业与一般工业用水、用电同网同价。
责任单位: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供电局、水利局配合。
38.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划和建设一批检验检测平台,力推广东省环保计量专业站(博罗)建成使用。推进加工贸易综合管理信息、市场监管信息、技术创新服务、信息网络服务、企业融资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争实现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全覆盖,基本建成满足民营企业专业化、个性化需求的综合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局、中小企业管理局,各镇(街)配合。
39.规范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检查。严格规范各种执法检查,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合法地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应坚持依法、依规处理与批评教育、帮助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生产经营,并建立自我约束规范经营机制,有效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应
— 17 — 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等县内相关执法单位负责。
十、实施多方联动战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40.建立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壮大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推进县、镇(街)党政领导“一对一”挂钩联系骨干企业制度。要加强发展民营经济的机构建设,建立顺畅高效的协调落实工作机制,形成党委政府统揽、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协调、各相关单位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41.健全民营企业发展咨询服务机制。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应整合各类资源和平台,提升民营企业发展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引。开办相关培训课程,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知识产权、法律维权、职业开发评价等服务。
42.畅通意见建议表达渠道。在县委、县政府网站设立“民营企业家直通车信箱”,县委督查办、县政府督查办收集和处理民营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规范受理和处置民营企业投诉,在县中小企业管理局设立统一投诉受理平台,健全网上投诉受理机制,实现即受即办。制定民营企业投诉处置工作规范,明确投诉处置程序和时限。建立定期督办、反馈承诺、投诉情况和处置结果公开以及跟踪回访制度。
43.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支持县民营企业协会发展,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凡依法可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的事项,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办理,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给予资金支持。发挥县民营企业协会等协会(商
— 18 — 会)的作用,就我县民营企业发展情况、有关扶持政策落实情况,每季度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专题报告,由有关部门报呈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阅示。
44.抓好政策落实。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及召开政策宣传会,上门宣传,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强化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反馈,县、镇党委政府督办,联合纪检监察部门把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要按“半年一调研一小结,一年一座谈一总结”的要求,定期组织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实行“问责制”,对落实政策不力、影响我县民营经济发展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意见》,按照强化系统性、突出实用性、确保操作性的原则,及时制定各项政策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措施,形成一揽子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
45.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联营、外商独资、港澳台商独资以外的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我县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原《中共博罗县委 博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博委发〔2013〕24 号)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意见》将作相应修改。本《意见》由博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篇:白云区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白云区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坚持服务“三农”,以更大力度、更优政策推动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确保到 2022 年底全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到达 32000 元。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以产业发展和深化就业为核心,增加工资性收入 第一条 推动镇域经济转型升级。推进高质量平台载体建设,进一步巩固、发挥“八大产业园区”主阵地作用,大力推进民营科技园、机场南临空产业区、健康产业城、神山轨道交通产业园、和龙科技创新谷等园区项目尽快建设、投产,提高运营管理专业化水平,擦亮园区品牌。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健全助农综合服务平台,重点扶持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高附加值的现代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
第二条 推动农民就近就业创业。严格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加强农村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探索对新吸纳区内农村户籍劳动者、依法用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 2 — 的企业予以奖励,促进企业就近用工。整合建立一批主要面向农村创业人员和农村地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和创业孵化平台,探索提高农村地区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扩大创业资助标准范围,将返乡创业人员纳入资助范围,鼓励农民创业。
第三条
加强农村地区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新型职业农民重点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培育生产经营性职业农民;重点围绕休闲观光、农村电商等新业态,培育创新型职业农民;重点围绕农技服务、农机服务,培育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推动“粤菜师傅”工作深化,深入实施“百厨百店”行动计划,培养认定一批 “粤菜师傅”。实施乡村技能人才培育工程、乡村专业技术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乡村紧缺专业人才招募计划,鼓励引导外出新乡贤反哺故里报效乡梓。
二、以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和新业态为纽带,增加经营性收入 第四条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20 万元、20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对企业参加区级以上(含区级)农业部门主办的博览会等活动的,每次给予奖励 0.5 万元。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一次性奖励 1 万元/个;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 3 万元/个;首次获得有机食品认证,一次性奖励 5万元/个;首次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个。对企业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引进和升级,— 3 — 收购季节性农副产品等贷款采取贴息补助,每个企业区级贴息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于企业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保鲜冷藏设备,种业发展,农业观光休闲,农业保护,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等类型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扶持。
第五条
扶持农民合作社。对首次获得“广州市白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合作社,区本级财政按 10 万元/年给予三年重点扶持。可对其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项目予以不超过总投资额 1/3 的扶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实施。
第六条
扶持家庭农场。对新认定的白云区家庭农场给予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参加区级以上(含区级)农业部门主办的博览会等活动,每次给予奖励 0.5 万元;首次获得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个;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 1 万元/个;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 2 万元/个;首次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 3 万元/个;首次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 4 万元/个;对所在村镇被认定为市级及市级以上“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专业村镇的,且满足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的,从事具有本地特色主导产业的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第七条
探索“点状供地”政策扶持农业配套建设项目。积极协调市有关部门,争取在我区试行“点状供地”政策,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 5%),由
— 4 — 区政府批准在该镇范围内,用于零星分散单独选址的乡村旅游设施或其他农业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一二三”融合发展。
第八条 加快乡村民宿发展。市场在营业执照中明确相关民宿开办主体的经营范围为“乡村民宿”,区相关部门出台对乡村民宿的消防、特种行业经营等领域便利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制度。建立区级民宿等级评价标准体系,开展民宿评级工作,推动民宿品质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三、以壮大集体经济为目标,增加财产性收入 第九条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明晰集体产权归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的标准和股权配合的方案以及成员资格认定和股权分配的指导意见,以大源村、五龙岗村等村为试点,逐步推开,同步开展村级政经账务分离及股份固化改革试点。
第十条
强化三资监管工作。出台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制度,推广格式合同,要求各镇街围绕干部报酬、民主议事、重大事项审查备案等区级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指导村社全面梳理并完善组织章程等;充分发挥“三资”平台监管对基层稳定的促进作用,确保所有集体资产都要进入平台交易,把资产交易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推动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推动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建成综合性数据平台;抓好制度落实“最后一公里”,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
— 5 — 促整改,确保制度在基层落细落地。指导各镇街把“三资”管理列入村社干部工资绩效考核,健全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
推进留用地兑现。加快出台我区留用地兑现政策,切实推进留用地兑现工作。鼓励和指导村集体以多种方式兑现留用地,鼓励村集体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完成留用地兑现工作、鼓励留用地纳入三旧改造、鼓励留用地采用置换物业方式完成兑现、鼓励留用地消化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四、以完善保障为措施,增加转移性收入 第十二条
保障强农惠农资金发放到位。重点做好耕地地力补贴、种粮补贴、能繁母猪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渔业柴油补贴、禁渔期渔民生活补助、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等强农惠农资金发放工作,严格“一卡通”管理,确保资金如实足额按时发放到户。建立健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的配套措施,规范和完善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管机制。
第十三条
推广农业政策性保险。加强农业政策性保险宣传推广工作,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提升投保理赔服务,保护农户生产积极性。探索结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和特色主导产业,开发区级政策性保险试点品种,适度提升区级保费补助标准,降低农户保费负担。
第十四条
深化“脱贫攻坚战”。继续落实区级扶贫帮困及生态补偿长效机制,通过建立有效的区级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保护激励机制,将生态激励、生态补偿、生态保护、精准扶贫与
— 6 — 保障基层组织运转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保障基层组织正常运作、实现生态保护和有效发展的新路径。区财政对村集体经常性收入低于 50 万元以下的村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助,使其村集体收入兜底保障 50 万元以上 80 万元封顶。同时,探索建立有效的相对贫困户家庭成员帮扶机制,通过促进就业、支持自主创业等手段,增强贫困户自身的造血功能。
第十五条
加快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出台白云区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推动同一区域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实施,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各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投促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等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收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促进增收各项措施;对现行扶持政策进行梳理归并、统筹整合,形成政策合力;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实施效果跟进评价,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存在问题。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对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0〕3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肉蛋奶是百姓“菜篮子”的重要品种。近年来,我国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在保障国家食物安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产业发展质量效益不高、支持保障体系不健全、抵御各种风险能力偏弱等突出问题。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转变发展方式,强化科技创新、政策支持和法治保障,加快构建现代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不断增强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消除限制畜牧业发展的不合理壁垒,增强畜牧业发展活力。
坚持防疫优先。将动物疫病防控作为防范畜牧业产业风险和防治人畜共患病的第一道防线,着力加强防疫队伍和能力建设,落实政府和市场主体的防疫责任,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绿色发展。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畜禽养殖和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坚持政策引导。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区域布局,强化政策支持,加快补齐畜牧业发展的短板和弱项,加强市场调控,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
(三)发展目标。畜牧业整体竞争力稳步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猪肉自给率保持在 95%左右,牛羊肉自给率保持在 85%左右,奶源自给率保持在 70%以上,禽肉和禽蛋实现基本自给。到 2025 年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 70%以上和 80%以上,到 2030 年分别达到 75%以上和 85%以上。
二、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 (四)加强良种培育与推广。继续实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健全产学研联合育种机制,重点开展白羽肉鸡育种攻关,推进瘦肉型猪本土化选育,加快牛羊专门化品种选育,逐步提高核心种源自给率。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和牧区畜牧良种补贴,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和应用。强化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加强国家级和省级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建设,推动地方品种资源应保尽保、有序开发。(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健全饲草料供应体系。因地制宜推行粮改饲,增加青贮玉米种植,提高苜蓿、燕麦草等紧缺饲草自给率,开发利用杂交构树、饲料桑等新饲草资源。推进饲草料专业化生产,加强饲草料加工、流通、配送体系建设。促进秸秆等非
粮饲料资源高效利用。建立健全饲料原料营养价值数据库,全面推广饲料精准配方和精细加工技术。加快生物饲料开发应用,研发推广新型安全高效饲料添加剂。调整优化饲料配方结构,促进玉米、豆粕减量替代。(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畜牧业机械化水平。制定主要畜禽品种规模化养殖设施装备配套技术规范,推进养殖工艺与设施装备的集成配套。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将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遴选推介一批全程机械化养殖场和示范基地。提高饲草料和畜禽生产加工等关键环节设施装备自主研发能力。(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养殖,引导养殖场(户)改造提升基础设施条件,扩大养殖规模,提升标准化养殖水平。加快养殖专业合作社和现代家庭牧场发展,鼓励其以产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合作和联合经营。鼓励畜禽养殖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与养殖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紧密合作,通过统一生产、统一服务、统一营销、技术共享、品牌共创等方式,形成稳定的产业联合体。完善畜禽标准化饲养管理规程,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农业农村部负责)
(八)扶持中小养殖户发展。加强对中小养殖户的指导帮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中小养殖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中小养殖户专业化生产,提升市场竞争力。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壮大畜牧科技服务企业,为中小养殖户提供良种繁育、饲料营养、疫病检测诊断治疗、机械化生产、产品储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实用科技服务。(农业农村部、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 健全动物防疫体系(九)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依法督促落实畜禽养殖、贩运、屠宰加工等各环节从业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引导养殖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清洗消毒、疫情报告等工作。建立健全畜禽贩运和运输车辆监管制度,对运输车辆实施备案管理,落实清洗消毒措施。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户)和屠宰厂(场)配备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依法落实疫病自检、报告等制度。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分类指导和技术培训,总结推广一批行之有效的防控模式。(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疫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强化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排查,建立重点区域和场点入场抽检制度。健全动物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养殖、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动物疫病信息管理。完善疫情报告奖惩机制,对疫情报告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对瞒报、漏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建立基于防疫水平的养殖场(户)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口岸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提升口岸监测、检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业农村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健全分区防控制度。加快实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落实省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及畜禽产品调运监管和市场供应等工作。统一规划实施畜禽指定通道运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规模
养殖场(户)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推进动物疫病净化,以种畜禽场为重点,优先净化垂直传播性动物疫病,建设一批净化示范场。(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高动物防疫监管服务能力。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实验室、边境监测站、省际公路检查站和区域洗消中心等建设。在生猪大县实施乡镇动物防疫特聘计划。保障村级动物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充分发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作用,支持其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鼓励大型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提供“一条龙”、“菜单式”防疫服务。(农业农村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构建现代加工流通体系 (十三)提升畜禽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持续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地方新建改建大型屠宰自营企业,加快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实施生猪屠宰企业分级管理。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提高肉品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水平。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牛羊禽屠宰管理。(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健全畜禽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体系。引导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推动畜禽就地屠宰,减少活畜禽长距离运输。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冷却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推动物流配送企业完善冷链配送体系,拓展销售网络,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规范活畜禽跨区域调运管理,完善“点对点”调运制度。倡导畜禽产品安全健康消费,逐步提高冷鲜肉品消费比重。(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升畜牧业信息化水平。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在畜牧业的应用,提高圈舍环境调控、精准饲喂、动物疫病监测、畜禽产品追溯等智能化水平。加快畜牧业信息资源整合,推进畜禽养殖档案电子化,全面实行生产经营信息直联直报。实现全产业链信息化闭环管理。支持第三方机构以信息数据为基础,为养殖场(户)提供技术、营销和金融等服务。(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统筹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肉品进口来源国和进口品种,适度进口优质安全畜禽产品,补充和调剂国内市场供应。稳步推进畜牧业对外投资合作,开拓多元海外市场,扩大优势畜禽产品出口。深化对外交流,加强先进设施装备、优良种质资源引进,开展动物疫苗科研联合攻关。(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推动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 (十七)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旗)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液体粪肥机械化施用。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实行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完善畜禽粪污肥料化利用标准,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在种植业生产中施用粪肥。统筹推进病死猪牛羊禽等无害化处理,完善市场化运作模式,合理制定补助标准,完善保险联动机制。(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促进农牧循环发展。加强农牧统筹,将畜牧业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农区要推进种养结合,鼓励在规模种植基地周边建设农牧循环型畜禽养殖场(户),促进粪肥还田,加强农副产品饲料化利用。农牧交错带要综合利用饲草、秸秆等资源发展草食畜牧业,加强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恢复提升草原生产能力。草原牧区要坚持以草定畜,科学合理利用草原,鼓励发展家庭生态牧场和生态牧业合作社。南方草山草坡地区要加强草地改良和人工草地建植,因地制宜发展牛羊养殖。(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全面提升绿色养殖水平。科学布局畜禽养殖,促进养殖规模与资源环境相匹配。缺水地区要发展羊、禽、兔等低耗水畜种养殖,土地资源紧缺地区要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养殖业土地利用率。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依法加强饲料中超剂量使用铜、锌等问题监管。加强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实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和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建立畜牧业绿色发展评价体系,推广绿色发展配套技术。(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严格落实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畜牧业生产、保障肉蛋奶市场供应负总责,制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措施,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禁养限养。加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鼓励主销省份探索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支持主产省份发展畜禽生产,推动形成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须补划。加大林地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鼓励节约使用畜禽养殖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财政保障和金融服务。继续实施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畜禽产品初加工等环节用水、用电优惠政策。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等现有渠道,加强对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和畜禽产品冷链运输配送体系建设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推进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支持具备活体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按照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稳妥开展活畜禽抵押贷款试点。大力推进畜禽养殖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自主开展畜禽养殖收益险、畜产品价格险试点,逐步实现全覆盖。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畜牧业产业投资基金和畜牧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财政部、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市场调控。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动态跟踪监测,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科学引导生产和消费。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缓解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各地根据需要研究制定牛羊肉等重要畜产品保供和市场调控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推动修订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畜牧业法制化水平。简化畜禽养殖用地取得程序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种畜禽进出口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推进“一窗受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20 年 9 月 14 日
第五篇:对于促进翁源县民宿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促进翁源县民宿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高民宿服务质量,促进我县民宿业快速发展,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县民宿指导意见。
一、对象界定 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二、发展原则 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三、开办条件 从事民宿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用房 1.凡新建用于民宿即经营性用房的,均须完善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和按照建设报建程序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严禁以开办乡村民宿名义变相发展房地产。
2.对现有未完善房屋产权手续且正在从事食宿服务的农村房屋(含农村出租屋),以及拟改造为农村民宿的房屋,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房屋结构质量进行安全检测和出具“相关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进行经营服务。
3.民宿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 14 间(套)。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4.民宿选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且不能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严控区等生态红线内,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5.每层楼面至少设一个通风采光的卫生间,地面应经防滑处理且有防滑标志,干湿分隔,卫生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配备洗漱台、淋浴装置、梳妆镜等设施。
(二)消防安全 1.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2.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 ㎡。
3.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民宿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4.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每 25 ㎡应至少配备一具 2kg 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 ABC 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
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6.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7.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8.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9.
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 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 1.5h。
(2)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 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 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 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3)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10.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 3 层。
(2)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
达到 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 1.0h。
(3)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 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 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 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4)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11.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 3 层;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 3 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00 ㎡;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 2 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300 ㎡。
(2)每一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 5m。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 ㎡,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 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 15 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12.除厨房外,不得使用明火。不应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确需存放的,应存放在独立的建筑内。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燃油、燃气锅炉等易燃易爆用品,需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妥善存放管理。
13.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它
设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且其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大于 200㎡。
14.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窗户净高度不宜小于 1.0m,净宽度不宜小于 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具体消防要求请看附件 1《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三)治安安全 1.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
2.民宿接待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于民宿集中的村庄和聚集地,在满足治安管理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可采取资源整合的方式,在村庄和聚集区域的重要路口和关键部位统一安装视频监控点。
3.民宿内应设置用于住客寄存贵重物品的设施。民宿客房要安装防盗搭扣。一楼应安装防盗设施,设施要便于由内向外开启的装置。
(四)卫生安全 1.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
2.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3.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四、办证程序 (一)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民宿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民宿登记信息应当与有关监管部门共享。
(三)民宿登记事项包括:1.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2.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3.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4.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凭证。
(四)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五)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六)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
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七)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 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五、监督管理 (一)成立翁源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由县政府办、农业农村、公安、消防、文广旅体、卫健、住管、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组成,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翁源县民宿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旅体局,负责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批、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二)各镇(场)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审核、指导、培训、服务、规划、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镇(场)要安排相关人员,负责民宿管理工作。
(三)加强行业自律。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镇(场)要推动成立民宿协会(分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六、政策扶持 (一)县设立 200 万元民宿发展专项资金,并每年列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投资需求大、综合效益好的民宿做大做强。
(二)经韶关市评定委员会评定为韶关市星级乡村旅游
民宿,由县按照韶关市《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旅游的指导意见》的补助标准给予同等奖励。评定为韶关市乡村旅游民宿的,三星级奖励 10 万元,四星级奖励 20 万元,五星级奖励 30万元。奖励金须专项用于完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
(三)大力实施精品民宿规范提升工程,对符合《翁源县“兰韵民宿”评定的必备条件》,并根据《翁源县“兰韵民宿”划分与评定标准》总分不低于 700 分的民宿,颁发“兰韵民宿”牌匾,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具体标准为:每间客房补助 1000 元,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四)县文广旅体、工信、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引导规模经营民宿单位按照星级客栈民宿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大提升改造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民宿,引导其转为限额以上住宿业,实现公司化、规范化运营,提升其对地区生产总值和税收的贡献率。对转为限额以上住宿业的民宿,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七、附则 (一)本意见施行之前已开展民宿经营的,应当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 90 日内依照本意见有关规定申请民宿登记。
(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翁源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2.《翁源县“兰韵民宿”划分与评定标准》 3.《翁源县“兰韵民宿”评定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