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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村治理的难点与对策(最终5篇)

关于乡村治理的难点与对策(最终5篇)



第一篇:关于乡村治理的难点与对策

关于乡村治理的难点与对策

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直接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成效.当前我国乡村处于转型时期,下面是关于乡村治理的难点与对策。

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不仅促进传统乡村治理范式的改变,同时对乡村治理的思维方式、治理策略等提出新的挑战。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打破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积极推动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转变村民传统意识,优化整合乡村资源发展集体经济;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实现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

在改革开放40周年的进程中,农民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依靠种植农业且很少接受教育的人,过去的治理模式已经不适合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探究目前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1)乡村治理主体弱化。受传统制度的影响,目前我国的乡村治理主要依靠乡镇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一方面,目前乡镇政府的部分工作人员受教育层次相对比较低,对于乡村治理工作仍采用传统的被动治理模式,导致其工作缺乏创新性。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乡村中基本仅剩老年人及幼童居住。大部分的青年人涌入城市工作,或大学毕业之后选择留在城市就业。乡村中的老龄化严重,村民自治组织缺乏年轻血液。加之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沖击着乡村传统文化,使得乡村治理主体文化意识相对弱化。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我国的乡镇政府部分工作人员年龄主要集中在45岁左右,缺乏年轻血液。他们习惯过去的乡村治理思维,对于新的治理模式接受相对比较缓慢,他们担心新的治理模式会触及他们的核心利益。因此会产生“不作为”现象。其二,我国大部分乡镇地区自然条件相对比较恶劣,引进人才相对比较困难。本地的青年人或接受高等教育的年轻人毕业后不愿回到家乡,认为家乡就业机会少,缺乏发展机会。其三,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中东部一部分乡村地区成为了城乡结合部,城镇化直接冲击着乡村传统文化。传统文化的变化,直接影响着乡村村民的文化意识。

(2)乡村村民意识薄弱。目前居住在乡村的村民政治参与意识比较薄弱,他们一般受教育层次比较低。对于乡村如何治理促进乡村发展,处于被动状态。一方面,由于乡村居民主要从事分散型的生产活动,因而在观念上比较保守、目光相对比较短浅。部分村民甚至认为目前乡村治理的困境依靠政府就能解决。同时在过去乡村中多数法治宣传活动是由政府推进的,必然法治执行也是经由政府之手。这就造成了乡村村民法治意识薄弱。从而使得部分村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乡村贫困,政府就会一直提供帮助。另一方面,村民乡村治理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与自己并无太多联系。目前乡村中部分村民仍然存在“等、靠”思想。他们认为在乡村治理中,政府仍然会采用“大水灌溉”的形式。

乡村村民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主要集中于以下两方面:第一方面是乡村村民的受教育平均水平相对比较低。他们的学历主要集中在初中,甚至有一小部分乡村村民为小学学历。尤其乡村中60岁左右的家庭妇女,她们受到传统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大部分接受教育程度与男性相比偏低。第二方面,由于受到互联网等新兴技术及村民自身能力的限制,乡村村民了解相关信息的途径相对比较狭小,一般主要依靠村部通知,从而养成“等、靠”等思想。

(3)乡村产业经济匮乏。我国大部分的乡村地区,受地理环境、交通、配套等方面的影响,主要依靠农业种植、家畜养殖等维持生活。忽视当地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从而造成当地乡村资源使用不合理,阻碍乡村集体产业经济发展。即便目前部分乡村地区发展“民宿”“乡村旅游”,但基本呈现出“碎片化”规模相对较小。他们基本是自家经营,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与创新意识,从而使得这些“民宿”“乡村旅游”“农家乐”等缺乏当地特色,严重阻碍发展。

我国乡村地区产业经济缺乏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我国大部分乡村地区地处偏僻地带,交通线路相对较少,地形一般多为山地或丘陵,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善,导致很难吸引企业进驻乡村投资。二是我国乡村地区村民受到银行贷款等资金条件的限制,导致很多想扩大种植或养殖规模的村民不得不屈于现状。三是我国多数乡村地区的产业基础薄弱。

二、乡村治理存在问题的对策创新

(1)乡村治理主体多元。目前我国的乡村治理主要依靠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两大主体,但治理能力及绩效不容乐观。因此,乡镇政府部分工作人员应借鉴其他乡村发展较为快速的经验:一是提高乡镇政府部分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能力。定期组织他们学习其他发展较为迅速的乡村地区经验。乡镇工作人员应从“不作为”转变为“敢作为”。二是乡镇政府应注重高等教育人才引进,激发乡村经济的发展。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同时给予天然的乡村组织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三是吸引乡绅、乡贤人才回乡。因为乡绅、乡贤在当地拥有较高的威望,这对乡村振兴发挥着重要作用。鼓励乡绅、乡贤自发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激发村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增加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仅促进乡村治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而且促进乡村治理顺应民意。四是乡镇政府应给予进驻乡村的“第一书记”最大的帮助。

(2)转变村民传统观念。对于转变村民传统观念,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开展文化教育培训。由于乡村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制约着当地村民的思维水平,也是部分村民观念落后的根本原因。其二是开展现代思想观念教育,促使他们主动摒弃“靠、等”的心态。其三是开办乡村书社,为村民提供主要学习的资源,拓宽学习的渠道,充分发挥村民的主动性。促使村民转变传统乡村治理观念,亲身参与到乡村振兴的发展进程中贡献自己的力量,鼓励村民依靠自己的努力改变现状。其四是根据乡村情况及村民自身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讲座。比如:与农业种植、养殖、果树栽培等有关讲座。其五是鼓励乡村自发组织娱乐项目或鼓励当地村民委员会从外地邀请文艺团队到该村演出,丰富村民的业余生活。

(3)扶持乡村集体产业经济发展。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应走访了解本地区的自然资源,结合当地特色,因地制宜地开发适合当地发展的产业经济。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其一,对于目前已存在的规模相对较小的工业产业经济,政府应提供放宽银行贷款条件、培养人才、开发市场等方面支持。其二,对当地比较零散的农业种植户、家畜养殖户等成立种植合作社或养殖合作社,定期为他们提供培训帮扶、引进先进农业种植技术。这样一方面村民可以自主控制产品价格,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当地村民相互学习。其三,鼓励帮扶村民结合当地的传统文化,打造具有当地村落特色的旅游景区。同时完善“民宿”“农家乐”等相关产业链的配套设施。集体产业经济的发展不仅能够带动乡村经济,也为乡村的闲散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其四,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应积极发掘本地的文化遗产或有特色的民俗活动。尤其是对于存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村落,应积极帮助扶持他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下去或做成文化产业。

三、结语

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伴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及精准扶贫战略的提出,促进了我国乡村治理的发展。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既能更好地满足乡村发展,也能加速乡村振兴战略的发展。针对当前我国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探析乡村治理应增加治理主体多元化、转变乡村村民传统观念、扶持乡村地区发展集体产业经济等几方面提出建议。希望为乡村治理道路作出贡献。

第二篇: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治理医药商业贿赂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治理医药商业贿赂的体会

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开展治理医药商业贿赂专项行动中,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尚存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商业贿赂主要是个人或单位与卫生人员在业务交往中,或通过私下交易,或通过个人关系等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以此获取独占性的交易机会。特点是行贿人所支付费用同样反映在会计账簿上,但均以合法的形式进行处理。同时行贿方与受贿方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现场不易发现。在此情况下,即使有知情人举报,如双方结成攻守同盟,举报人拿不出确凿的证据,调查工作可能枉费。

二是排查工作的肤浅性。首先,举报信息匮乏。虽然公布了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信箱,但很少收到反映商业贿赂行为信件或电子邮件,即使有,证据上或捕风捉影或轻描淡写,可用性较差,导致核查工作无法开展,或即使开展,也只是走个过场。其次,自查人员能力有限。商业贿赂案件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而工作人员的执法执纪水平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能力与之还不完全适应。部分参与自查的人员由于财务知识欠缺,查看账目不精,有时造成线索遗漏,发现不了交易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做不到有的放矢地开展调查取证。最后,调查手段有限。对于有嫌疑的商业贿赂行为,由于受调查手段局限,不能立即对其采取措施,等商请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介入,常常出现行为人转移物品、销毁证据等问题,导致排查工作有触及,但触及不深,同时也贻误了办案良机。

三是法律法规的局限性。法制不健全,是商业贿赂屡禁不止的法律根源。《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明确禁止商业贿赂,但是并未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统一、协调的体系,存在诸多漏洞和冲突,防范、监督商业贿赂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影响了法律执行的整体效果。

针对治理医药商业贿赂工作面临的困难,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自律,强化他律。首先,教育、预防、惩处并重。要加强干部员工的廉洁自律教育,自上而下逐级签订“反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此工作负总责,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总结经验,及时发现不足并改进。同时加大惩戒力度,对违法违纪者从严处理。其次,聘请行风监督员,接受全程监督。并定期召开行风评议工作会议,虚心接受意见与批评,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再次,实行举报奖励基金制度。加强对举报制度的正面宣传,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重奖。

二、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在医药购销业务中要公开办事程序等内容,建立诚信档案,与借款人签订廉政协议书,互相监督。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等执纪执法部门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建立案件沟通、联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打击商业贿赂的态势。治理医药商业贿赂专项行动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将此与案件专项治理相结合,纳入日常案件防控工作之中,并找准切入点,使之相得益彰。

总之,治理医药商业贿赂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培育、关注、支持,才能发展、成熟、壮大,才能成为一把利剑,更有力地铲除商业贿赂这只社会毒瘤。

第三篇:城市管理难点与对策浅析

城市管理难点与对策浅析

程小平

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提升,城区面积不断扩张,各种生活习惯的人们涌入城市。而受政策、资金、传统等因素的影响,重建轻管的问题未得到有效的解决,城市管理的困难也越来越多。如何破解这些难点,使城市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城市管理部门迫在眉睫的一项重要课题。因此,我们要转变转变思想观念,创新管理理念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适应新的形势任务需要,推动城市管理工作上水平。

一、城市管理的难点

城市管理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各个部门和单位,关系到千家万户,大到人们的生存环境,小到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等。城市管理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矛盾和问题无时不在,主要表现在:

(一)占道经营、流动摊点屡禁不止。一些违法者根据城管执法工作的规律,采取“你进我退,你退我进”的迂回游击战术,与执法人员打“时差战”。也有一些违法者针对城管执法中的薄弱环节,钻执法空子,采取“打擦边球”的战术,在商店门前摆放的三轮车上卖物品等,城管来了就暂停经营,“老鼠躲猫”的“拉锯战”屡见不鲜。

(二)对违法事实拒不承认。在具体的工作中,城管执法人员往往不是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的第一见证人,这给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现场的群众由于是熟人或是害怕报复或是同情违法当事人(大都为弱势群体)或是仇视城管等感情色彩原因,往往不愿意作证甚至还为违法者帮腔。执法人员虽然知道违章者在狡辩,但就是拿他没办法。

(三)“虚心接受,坚决不改”者大有人在。这种情况在日常劝导教育管理过程中较为常见。一些小商贩或商店经营业主在违法事实真相面前,摆出一副可怜相,道出要养家糊口等各种充分理由,并虚心接受执法人员的教育,给人唯一的感觉就是认识错误的态度非常好,但换个地点又“重操旧业”。

(四)违法建设现象难绝。《城乡规划法》修订实施后,法律赋予了城建监察部门更大执法权,目前沿街的违章搭盖基本得到控制。但一些小区或城乡结合部的居民私自占地或历史遗留问题长期未拆的违法建筑“步步为营”扩大建设规模,在屋顶上违法建设搭盖现象依然严重,影响了建筑物整体景观和空中美景。

(五)监管力度不够。缺乏大城管意识,公安、工商、城管、卫生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大局意识、协作意识不够,对职能交叉的问题无人“抱养”,相互推诿,削弱了城市管理力度。

二、城市管理难点的主要成因

(一)既得利益驱动。流动商贩占道经营是市场规律的产物,流动商贩占道摆摊设点逃避各种税费,以低成本赢得经营成果。商店经营业主店外经营,以获得经营场地和烘托浓厚的商业气氛,赢得额外利润。部分市民的私利心态重,“只顾小家不顾大家”,在房前屋后擅自违章搭盖饲养家禽家畜或出租收取租金,污染环境卫生和破坏市容环境,周边居民怨声载道。

(二)市民素质良莠不齐。随着我县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人口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农民进城定居,外来农民工、下岗工人及残疾人等城市底层的弱势人群占相当大比例。客观上使这类人群通过违法乱搭乱建,改善居住条件,占道经营摆摊设点,靠马路市场占道经营维持生计。部分市民卫生意识、文明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差,乱扔垃圾、乱倒垃圾和随意乱停放车辆的行为习惯成自然,始终保持着对自己的行为犯不了大法观念,法律意识淡薄。

(三)部门配合不力。由于城市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又因我国法律体系复杂,职责分工存在交叉和划分不明确,从而制约、弱化了城市管理的职能,由此而使相关部门你推我、我推你,其结果是大家都不管,或是在利益的驱动下,有利益的事,大家都争着管,没有利益的事,大家都不管。

三、城市管理的几点对策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城市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县城市管理需要科学、创新、与时俱进,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的需要。

(一)实施人性化管理。一方面要根治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乱张贴现象,严管,规范次干道,加强城区主次干道、社区、居住小区小市场建设和管理,如利用好天晟市场。另一方面又要照顾残疾人和下岗职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尽力解决弱势群体的后顾之忧,协调民政、残联、社区居委会帮助他们拓宽就业渠道,制定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开办福利厂吸收弱势群体就业,切实解决其生活出路,使其不再从事违法违章经营等。

(二)强化集中整治。营造严管重罚声势,形成高压管理态势,震慑违法当事人,遏制违法行为蔓延势头。随着我县建成区的扩大和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部分人为在拆迁改造中获取政府的巨额补偿,乱搭乱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郊村,执法人员在强制拆除时易遇到围攻和暴力抗法。为打击违法者的嚣张气焰,应组织国土、房管、建设、公安等部门集中拆除违法建筑和违法搭盖,展示出行政执法队伍的声威。县城管局立足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执法部门力量,拧成一股绳,重点治理反弹严重的“顽症”,将整治与日常化管理纳入双轨管理机制,达到长效管理的目的。

(三)强化城管队伍建设。一是强化队伍素质教育,提高执法技巧,规范执法程序,不断提高队员的执法水平;二是实施量化考核,明确路段、明确人员、明确标准、明确责任、明确目标;三是建立奖惩激励机制,管好、用好城管干部,要逐步建立起城管人员优胜劣汰、能进能出、交流轮岗等制度;四是政策倾斜,充实执法力量,城管人员参照公安民警提高福利待遇和完善执法设备,提高执法科技含量。

(四)提高市民文明素质。要依靠社区、学校和新闻媒体作用,积极引导从自身做起、从娃娃抓起,广泛宣传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浓厚的城管氛围,增强广大市民的城市意识、卫生意识、文明意识,宣传部门要开辟专题栏目,进行全方位报道,对破坏环境和破坏公共设施的不文明行为要及时曝光,提高广大市民自主管理、自我规范的良好行为习惯,引导市民关心、支持、理解、配合、参与城市管理工作,为城市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环境。

(五)树立大城管理念。因城市管理工作的广泛性、经常性、长期性、动态性、复杂性等特点,城市管理工作不是哪一个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所以城市管理工作必须从现实和科学的角度出发,坚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建立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做到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理解、齐心协力、多管齐下。城管局要着眼调动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协作能力,推行违法违章行为“抄告”、“责成整改”制,当好“转换器”,将掌握的问题及时下达给有关职责部门处理,建立良好的城管运作网络,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局面。

第四篇: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治理的难点与对策

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治理的难点与对策

摘要:油气输送管道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隐患,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4年5月16日的通报称,我国陆上油气输送管线总长度约12万公里,截至2014年3月底,全国共排查油气输送管线隐患2.9万余处,即每10公里就有近3处隐患。

自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发生后,接连着2014年4月发生兰州水污染事件,6月又发生大连中石油管道火灾事故,至此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隐患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其管道安全问题也提到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但是,油气输送管道的隐患治理牵扯到方方面面。据统计,截至2014年7月底,全国排查出的29436处油气输送管道隐患累计整改完成7952处,整改完成率为仅为27%,这也说明了油气输送管道的隐患整治难度很大,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相互协调下大气力才能解决。

一.目前油气输送管道的主要隐患

油气输送管道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隐患,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4年5月16日的通报称,我国陆上油气输送管线总长度约12万公里,截至2014年3月底,全国共排查油气输送管线隐患2.9万余处,即每10公里就有近3处隐患。主要隐患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管网交叉,分布情况复杂。油气管道与市政、公用等其他管网交叉重叠、纵横交错,容易造成泄漏,极易发生火灾、爆炸和污染事故。

2.油气输送管道穿越重要设施,隐形安全隐患较多。穿越人员密集区、穿跨江河、公路、铁路、经过重要基础设施等情况较为严重,整改解决难度很大。这类隐患约占总隐患数的四分之一左右。

3.管道服役时间较长,老化情况严重。油气长输管道老化腐蚀严重,泄漏事故频发,处于事故高发期,稍有不慎就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4.管道占压严重,清理难度较大。原来规划于城区外围的管道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建规模迅速扩大,逐渐被新城区圈占覆盖,造成大量占压,对管道安全形成了重大威胁。这类隐患约占总隐患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5.管线地面标识缺失严重。很多城市地下管线铺设地面标识缺失、不明显,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和督查不到位。

二、油气输送管道隐患产生的原因

1.重地上,轻地下,造成了一些管线隐患的产生。我国地下管线的管理水平之所以严重滞后于城市的发展水平,现在很多城市的油气管道规划明显不合理,这其中有着历史的原因,也有着现实的情况。比如管道建设日久,而按照当初的设计,管道经过的是农田或菜地,设计的承压能力有限。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现在地面上已建设了道路和居民小区,让管道不堪重负。如青岛“11·22”爆炸事故的东黄管线,在管道建设使用的初期,管线是符合有关规范和法律要求的,但是,随着城市和经济的发展,原来规划于城区外围的管道已被新城区或企业厂房所覆盖,导致发生事故时出现了大面积的死伤。2.重生产轻安全,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忽视管道管理,忽视安全投入。一是油气管道的规划缺乏长远眼光。对城市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速度估计不足,在管线设计规划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城市的扩张速度和当地的经济发展速度,因而在管道建成后很快被占压。二是忽视油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忽视地下管网的改造和维护,管网在规划、管理、质量及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都存在较多问题。三是安全投入不足。管道企业对于管道维护的重视,特别是安全投入还远远不够,舍不得拿出资金来治理管道隐患。四是巡线维护人员更换频繁。管道企业的巡线维护人员的频繁更替,容易破坏管道维护的连续性,也容易使文档资料不准确且易丢失,增加了地下设施的维护管理难度。

3.地下管网监管混乱,管网缺乏综合监管。当前,我国对于城市地下管网的建设和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大多数城市没有管线的综合管理部门,专业管线可能有人管,但涉及多种管线之间的问题就没人管,管线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如投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各阶段相对独立,也缺少有效的衔接,缺乏统筹全局的,综合性、协调、统一的顶层规划及系统管理。缺乏统一规划及管理的结果是,地下管线错综复杂,缺乏有效的识别方式,不仅导致管理困难,灾害易发,而且当管道发生泄漏、爆裂等安全事件时,给抢修也造成很大难度。如:此前兰州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企业观察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我国地下管网究竟是呈现怎样一个分布现状?没有一个监管部门能给出非常清晰的回答。

4.多头多部门管理职责不清。油气管道管理既涉及能源、质检、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监、环保等多头;又涉及国家部门、管道所经地方政府、管道企业。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仅对国家、省级监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便如此很多省市的监管部门也不很统一,而对市、县级的监管部门要求政府指定。据有关资料报道,目前,全国已明确油气输送管道保护部门的省(区、市)有19个,仍有部分省、市没有明确,有相当数量的市、县没有指定相关的监管部门,即使指定了监管部门的,由于各地的监管部门不统一,在执法上也难以形成自上而下的执法体系,不利于管理协调。同时,《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各职能部门的管道保护职责做出具体规定,各级政府也没有对有关部门的管道保护职责进行明确,从而造成了执法、管理上的混乱,遇难事推诿扯皮,不愿承担责任。

5.油地对接、沟通不够及时。油区、管道企业与地方政府沟通渠道不畅,特别是发现问题时,不能及时与当地政府沟通联系,以致于造成工作被动,甚至造成新的隐患产生。

6.法律法规不完善。从油气管道保护工作来看,油气管道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主要问题有:一是法律法规不配套。自《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颁布后,缺少配套的法规,在管道管理部门的职责细分、应急协作、风险管理、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道管理和运行保障、公众教育等方面还没有相关立法。二是《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某些理念、条文已不适应当前的管道保护要求,需要完善修改。

三、目前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治理的难点

油气输送管线安全隐患多,整改难度大,牵到各个方面,需要各方齐抓共管,共同努力,才能彻底治理。具体讲隐患治理有“三难”:

一是隐患治理资金投入难。油气输送管道在隐患治理上需要大量的资金,往往在资金问题上各方意见不统一:管道企业认为一些隐患(如:占压物、部分安全距离不足问题)是由于管道建成使用后形成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资金不应由管道企业投入,而是由占压方自行解决;而占压方认为,占压物的建设合理合法,手续齐备,要清除占压管道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政府及有关部门认为之所以造成占压,管道企业、占压方都有责任,政府不应该投入,需要双方协调解决。由于各方的意见不统一,都觉得理由充分,致使在资金投入上陷于了僵局,都不愿意投入资金治理隐患。

二是清理占压协调配合难。在清理占压物或安全距离不足的建筑物时,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协调各方时,难度非常大,双方各说各的理,在补偿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更有甚者,个别占压违章方由于安全意识淡薄,对管道的危险性不甚了解,需要其配合进行清理占压时,对政府和企业的要求置之不理。导致占压清理久拖不解。

三是管网交叉统筹管理难。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线管理部门,缺乏统一规划和综合监管协调,造成油气管线与城市其他管网交叉,管线布置混乱。

四、下一步治理的措施与对策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油气管道运行的安全管理。一是强化巡线管理。充分利用GPS监督手段,进一步规范一线操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做到优化巡线时段、优化巡线路径,杜绝个别巡线工巡线敷衍、应付等情况;二是做好管道标识整治,杜绝标识缺少、不清、不准等情况;三是加强对管道浅埋点段的整治,排除由于管道埋深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隐患。四是对现有的管线实行智能信息化管理,将存在交叉的管网和超期服役的油气管线设施应用先进的技术查清管线运行现状,建设数字型管线,实现地下油气管道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切实提升管网事故预警能力,实现管网本质安全。五是对新建油气管道,推广综合管廊或者共同沟建设方式。为了节省地下空间的占用,有利于管线的检修维护,应积极推广综合管廊或者共同沟建设方式,即按照功能将相互不影响或影响不大的几种管线一起按照间距规范敷设,并及时纳入数字管网管理。

2.尽快消除管道的安全隐患。管道隐患的存在对周边群众和管道安全运行是一个极大威胁,必须采取得力措施,下大气力尽快消除。由于塌方、雨水冲刷造成管线发生悬空、弯曲存在泄漏风险的管线,及时进行治理和更新改造,减小事故发生的风险;对于管道上的占压物或安全距离不足的建筑物等,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企业组成的协调机构,分类施策,因地制宜,有计划、分步骤的清除,以保障油区管道企业的正常生产。

3.老龄管线改线停输或彻底的更新改造。对于使用时间接近设计寿命的管线,尽快进行技术改造或停输改线。

4.加强沟通,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强化企业与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统筹和协调,建立管网的统一监管、统一协调、信息共享的部门联动机制,注意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研究油气管道隐患的治理措施,及时解决油气管道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5.建立管网档案。指定具体部门统一管理地下管网的相关信息,整合资源,建立地下管网的信息数据管理中心,做到地下管网产权单位资源共享,每一寸管线的所属都能清晰准确,尽快让包括油气管道在内的所有管线都能纳入到高效有序的管理中,让地下管网的每个在审项目、在建项目、建成使用项目等管线都有准确清晰的管理档案,便于有关部门、企业对管线的维护和监督管理。

6.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完整的油气管道保护法制体系。制定油气输送管道配套的管理措施,完善修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出台相配套的法规或管理办法,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一套完整的管道保护法制体系。

7.明确管道保护的监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有执法能力的部门承担起管道保护的监管职责,保障油气输送管道的运行安全。

第五篇:浅析当前房地产业税收征管难点及治理对策

浅析当前房地产业税收征管难点及治理对策

发布时间:2014-3-5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房地产业出现发展过热问题,主要表现在房价上升过快,群众改善居住条件难度加大。房地产业的社会需求及其在国家产业结构中的位置日渐突出。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税源增长点。但由于种种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情况比较严重,已经成为税务部门日常管理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对当前房地产业偷逃税现象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仅供参考。

一、房地产业偷逃税的主要手段

通过近年来对阿克苏地区房地产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和涉税案件的审理,我们发现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手段繁多,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偷逃税手段。

(一)将合法收入转移或不记营业收入偷逃税款

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与其他单位合作建房等方式,以房换地,不记收入偷逃税款。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自身资金不足和征地的需要,抑或是拥有土地一方的利益需要,房地产企业与外单位签订联合建房协议后,用所建房屋换取土地,而所换价值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是房地产企业以商品房或门面抵工程款不记收入偷逃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属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企业,开发前期资金投入大、资金短缺严重,而建筑安装工程在承接建安工程时,为了顺利拿到所招投标项目,经常出现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议首先带资入场的现象。房子建成后就以相应等值的商品房或门面抵建安工程款,以此抵免营业额,偷逃营业税。

三是房地产企业以收据收取车库、杂物房等售房款不记收入偷逃税款。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对房地产行业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有规定,凡架空层高度未达到2.2米的车库、杂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一楼的杂物屋和顶屋的坡屋一般都未达到2.2米高度,部分车库也未达2.2米高度,在销售此类房屋时与购房者一般以合同形式约定使用年限。房地产开发商以不能办产权证为由,在售房时自制收款收据,将收取的金额挂“其他应付款”或干脆挪做“小金库”使用,造成税款流失。

四是房地产企业通过代收各种“初装费”及基金不记收入偷逃税款。按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运作方式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售房款之外,还收取部分代收代付或代垫款顶:如有线电视的初装费、网络宽带初装费、电话电缆初装费、煤气管安装费、房屋交易费、办证费、房屋维修基金、水电增容费等等各种费用。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代收、代垫款项。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企业实际没有取得代收代垫款项收入为由未进行纳税申报。

(二)通过土地评估增值虚增开发成本偷逃税款

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规定了注册资本越多、开发规模越大,则资质等级越高。目前房地产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是民营企业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企业在初建时其注册资本不大。为了提高资质,这些规模较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购进的土地经初步“三通一平”开发后,进行虚假土地评估,虚增土地成本,一方面增大注册资本,提高资质,另一方面虚增土地成本直接记入开发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税基。还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与建筑安装企业相互勾结做假虚增成本,多计成本偷逃税款。现行建筑安装企业的建安发票,主要实行由税务征收部门或发票管理部门代开的办法,只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在开票“窗口”或征收部门都能开到,少数地方把建安营业税及附加作为“引税”的重要渠道,这就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企业所得税有了可乘之机。

(三)采取“假借款、真按揭”偷逃税款

随着银行经营方式多元化的发展,金融按揭贷款购房方式作为一项新兴实用的服务项目,成为房地产销售业务中的主要方式。有的房地产企业为缓解资金压力,采取假按揭的方式,通过收集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搞假销售,或窜通购房者,虚抬房价搞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来弥补资金缺口,在账目处理上不记销售收入,而是作为长期借款记账,偷逃国家税款。

(四)利用建安公司、销售公司等关联企业进行偷逃税款

随着经济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在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利用自己的亲戚朋友注册成立了一些相应的建筑安装公司、销售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使其成为控股公司或全资公司,然后将开发商品房的建安工程交由关联的建筑公司承建;将房地产的销售业务分离出去,经营其房产开发企业的代理销售业务、广告业务等;物业公司则代收房产开发公司一切价外费用,如代垫代付维修基金等费用。这些关联企业通过订立各种假合同等手段,相互调控收入及利润,以达到偷逃税收款的目的。

(五)人为造成账务核算混乱进行偷逃税款

其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是不结转收入,不核算成本。房地产开发资金使用成本较高,应缴纳税款金额较大,部分房地产企业为节省财务费用,主观上存在拖延缴纳税款的故意。从阿克苏地区地税局稽查局2012年对19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情况看,普遍存在预收款不结转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涉及到的金额达9000多万元。另一种是不按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和开发成本的结转,而是根据企业的经营、融资的需要随意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还有一种是利用行业特点,故意调整成本。房地产开发公司往往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时间长的特点,将几个开发项目不易区分的成本混在一起,设置一个“共同费用”账户,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结转经营成本,根据收入情况利用“共同费用”账户随意调整成本,制造 “明亏暗盈”的假象,达到其调减利润偷逃税款的目的。

(六)通过“预提费用”虚增成本偷逃税款

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根据预提费用年末不得留有余额的规定及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开发建设周期比较长的房地产开发的预提费用,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但是许多房地产公司“预提费用”账户中提取的费用年终存在大量结余。此类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虚增成本:一方面,通过争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优惠政策来少付或者不付各项费用,同时仍提取按照规定应支付的各项费用,而不是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计列相关费用;另一方面,继续提取国家已取消的收费,形成应付而付不出的各项费用长期挂账,通过“预提费用”等往来账户记入开发成本。房地产公司通过上述方法造成账面上经营亏损,从而达到不缴或者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分析

房地产业是现行税制下缴纳地方税种最多的行业,涉及税(费)种类多达十几个,其中偷逃税比例较高的税种都集中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上。究其根源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繁杂,给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带来难度,同时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提供了可能。首先,房地产市场的税制结构不合理。在房地产业目前的链条中,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到房地产的开发、转让、保有等诸环节涉及的税种非常多。由于涉及的税种多,各税种的征收环节和计税依据各不相同,这些繁杂的税种和计算过程有点让内行记不住,外行看不懂,造成征管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的漏洞,税收流失比较严重。加上房地产开发阶段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税重,这种税制结构更进一步鼓励了房地产企业投机,致使逃税现象严重。其次,房地产市场的税费多,负担重,使企业税负重,增加了建房成本,使部分房地产企业偷起税来“理直气壮”。再次,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不合理。我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不是按价值征收,而是按面积征收,这种征税形式不能随着课税对象价值的上升而上升,具有税源不足而缺乏弹性的缺陷。这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房产商去投机和偷漏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较复杂的社会背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提供了可能。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职能部门下设的“三产”或“集体”企业,利用部门优势从事房地产业开发;另一类是一部分下海经商的能人和部分具有一定社会背景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人,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有的实际就是一个人的股份,实为个体老板),他们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具有很强的活动能力,才能在项目立项、融资、开发、销售等多环节中闯关成功。因此,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抓住行业经营的特殊性,他们利用其自身影响力和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干扰和影响着房地产税收的征管,抓住税收监管的空档和漏洞以及对偷逃税的处罚不力等因素,采取各种复杂隐秘的手段千方百计偷逃国家税收。同时,由于房地产企业不仅能给地方政府带来滚滚的财源,而且能为地方政府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在短期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或多或少地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干预,无形中为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款充当了“保护伞”。如有的地方政府为加快城市建设,减轻财政支出压力,在招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附加配套开发建设项目,并越权做出税收减免承诺,要求税务部门提供税收优惠,或擅自扩大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范围,严重损害了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房地产开发的环节过多、时间过长,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提供了可能。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流程看,一个合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经历土地使用许可证的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和投资计划审批、规划和施工许可申请,而在办理这些申请和许可期间,已经发生了部分开发成本及费用,但这些成本费用的支付都是在税务管理和纳税申报事项前发生的。税务部门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事后才能介入管理,因而不能有效监控、准确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成本费用信息。加上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增值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其产品开发周期较长或先后滚动开发的行业特性,不按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正确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使得房地产行业成了偷逃税的重灾区。

(四)税务机关对打击房地产业涉税违法行为力度不够,客观上为房地产业偷逃税款提供了机会。首先,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交流较少,自身也不具备收集相关信息的手段,无法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有效地参与管理和监控,客观上给了房地产业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机会。其次,税务部门检查税收一般是以为单位,但房地产企业大部分都是跨、跨地域滚动开发,流动性比较大,很容易造成亏损的假象。不少开发商往往是一个楼盘还没有卖完,没有等到结算,就用卖房款去开发另一个楼盘,尽管一个一个楼盘销售了,但是账面上却一直是亏损的。还有的开发商拿到一个项目成立一个公司,等这个项目完成后立即注销旧公司成立新公司,利用新办企业偷逃税款。再次,税务人员在查处涉税案件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干扰,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导致行政处罚力度低。偷逃税成本不高是造成该行业纳税人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重要原因。

三、防范和治理房地产业偷逃税的对策

为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管和检查力度,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连续出台相关政策,地税稽查部门也加紧了对房地产企业的专项检查,但要根本上解决房地产行业偷逃税问题,除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查处力度外,关键是要加快改革税制,建立比较公正、合理、科学的房地产业税制。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整个过程的监控,从征管环节防止房地产业税收流失

从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款的手段和原因来看,纳税人偷逃税款发生在房地产开发的每一个环节。因此,要遏制房地业偷逃税行为,需要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各环节进行跟踪,强化对房地产业的全程监控。一是加强部门配合,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实现税收的源泉控管。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通过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并建立档案,全程跟踪,努力获取企业建筑成本等信息。为了增强纳税人信息的真实性,税务人员在取得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后,应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及到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才能杜绝超范围享受税收优惠的现象发生。二是改进税收征管手段,提高管理效率。一方面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纳税人的登记、申报管理,并实行全程跟踪管理,经常分析有关税源,发现问题及时检查,涉嫌偷逃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防止因税务机关内部管理脱节而发生偷逃税行为。另一方面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工程的成本审核和票据的审核管理力度,增加建安企业的工程成本真实性和准确性,尽量防止房地产利用假合同、假信息虚增成本,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同时,税务部门还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销售环节的监控。房地产业的税收主要体现在销售环节,税务机关在销售环节加强对房地产的票据领用、管理、结算的管理,就能最大限度地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情况,据此审核企业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强化对房地产行业的稽查,加大对房地产业偷逃税的惩处力度

建立起房地产行业良好的纳税秩序,地税部门除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的监控外,还应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大对房地产行业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力度,以对偷逃税的纳税人起到一种威慑作用。一是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选案工作,提高选案的准确性。稽查部门通过对征管部门和房地产审核小组提供资料的分析,有选择性的对房地产企业进行重点稽查。二是努力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加强对税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道德修养,提高查账能力,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稽查案件的质量实行定期检查,严格落实执法目标责任制,规范办案人员依法检查、依法处理。三是加大对房地产涉税案件的处罚力度。要敢于破除“人情税”、“关系税”,坚持依法纳税,坚持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对查处的偷税款及罚款久拖不交的房地产企业,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坚决催缴入库;对大案要案,按照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并对偷税者予以重罚,对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追究法律责任,让其再不敢有半点偷税逃税之心。

(三)全面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建立房地产业各税种的税源控管

由于涉及的税种多,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的漏洞,税收流失比较严重。但是,房地产税收诸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通过加强房产过户管理,可以强化房地产税收诸税种的税源控管,从而减少税收流失,使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到有效的水平。强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重点应采取以下五个方面的措施:一是税务部门要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传递制度,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和相关信息;二是统一执行房地产交易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制度,对所有的房地产交易收入在缴纳营业税时,一律先预征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直至项目销售完毕进行结算后再对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三是对各房地产开发小区的房地产销售实行定向式税收管理,即每个住宅小区的商品房在收到预收款申报纳税时,税票、发票必须注明是哪个小区、哪一幢、哪一套房,同时设立台帐,进行跟踪管理;四是在对房地产交易过户税收审核时,对房地产开发商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和取得建筑业发票情况,原房地产产权人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情况,以及房地产转让方的欠税情况进行审核,对纳税人未清缴税款的不予办理纳税申报,促进了税收的清缴;五是加快开发使用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把房地产交易过户税收的受理、审核、审批、查询以及纳税通知书、完税证明书的打印等工作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围,实现全程网上办公和实时监控、查询,提高房地产交易税收审核的工作效率。

(四)改革和完善房地产税制,从源头上堵住房地产企业的偷逃税漏洞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进行,现在房地产行业已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之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深远。在现行的税制下,仅仅加大对逃税企业的处罚力度,对遏制全行业偷逃税款有一定作用,但非治本之策。要比较彻底地解决偷逃税问题,就必须进行税制改革,消除房地产行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源头上堵住房地产企业的逃税漏洞。改革的重点是从房地产开发环节着手,结合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及房产保有阶段的税制结构调整,减少房地产行业的私人信息拥有量,增加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信息透明度,理顺房地产价格机制,实现房地产税收与房地产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及消费者对商品房正常的消费预期。来源:阿克苏地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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