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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火工品作业安全整改措施

井下火工品作业安全整改措施



第一篇:井下火工品作业安全整改措施

重庆巨能兴隆项目部井下火工品作业安全整改措施

针对2008年9月29日上午在付平硐业主和监理等四人在下井现场检查工作时发现炸药箱未上锁,为更好的管理拿去2包共6公斤炸药现场当场无人发觉这一严重事实。

9.29炸药现场丢失事件分析处理意见

1、项目部领导管理不严、措施不到位,为加强安全意识,对项目经理、分管付经理、技术负责人各罚款500元,并且立即制订专门措施落实整改到位。

2、安全主管谢建文没有协助主管领导抓好安全防范工作,特别是其本人9月29日入井时迎面碰到有外人拿编织袋拿东西出井因对对方是业主、监理方人员竟然毫无警觉防范之心任其拿炸药出井,如对方是坏人势必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故对其罚款600元,并督促其向施工班组布置、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3、技术员巩冉在9.29事件的当天与安全主管谢建文一同入井迎面碰到有外人拿编织袋拿东西出井因对对方是业主、监理方人员竟然毫无警觉防范之心任其拿炸药出井,如对方是坏人势必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故对其罚款300元,并督促其与谢建文一道向施工班组布置、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4、掘进队长李仁贵、当班班长余国兴对现场火工产品管理措施执行落实不到位,毫无警惕性,把关不关,各罚款1000元,班长余国兴停工5天,撤消班长职务,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对余国兴班当班其他人员、当班瓦斯员各罚款200元。

火工品作业安全整改措施

1、雷管炸药只能由放炮员专人领退,坚持班领班退,当班未用完的必须入时退库,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专人押运至使用地点,严禁混装混运。

2、火工品运到炸场后,应及时分别装箱上锁,并有专人看守。严禁乱摆、乱放。炸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和各种电气设备的地点。

3、雷管、炸药箱包括合页、锁具必须确保完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维修好,否则罚当班放炮员、班长各100元,如发现1次损坏未修复者罚队长100元。

4、放炮员根据当班的炮眼数目来加工起爆药卷。装备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的震动、冲击等,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杆来使用,电雷管必须完全插入药卷内,然后将脚线缠绕在药卷的周围,并将脚线接为短路。起爆药卷加工完后清点数目,装箱上锁。

5、当迎头打眼完毕后,由放炮员、当班班长、副班长开箱将所用品运到迎头装药,装药时用木制或竹制炮杆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用力过大。但要保证各药卷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脚线悬空,以保障脚线完好。爆破前必须将放炮母线接为短路。放炮时班长必须清点人员看是否人员全部撤离。确认在全部人员在安全警戒线以外后,放可发出放炮指令。

6、爆破后,放炮员、瓦检员和班长必须首先到达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顶板、等状况,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交班。

7、全项目部人员都必须对火工产品管理保持高度警惕,外来人员入井必须经项目部领导批准并由项目部安排专人陪同方可入井,否则一律拒绝入井。对携物出井人员不论其是何人,项目部任何人都有权力和责人制止、盘问、检查,如发现非施工人员私拿火工品出入井者,一律扭送项目部并由项目部值班领导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重庆巨能集团兴隆煤矿项目部

2008年10月4日

第二篇:井下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储存、保管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事故发生,避免雷管乱扔乱放,被盗丢失,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我矿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就火药、雷管的管理制定下列制度,我矿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一、分管该职工的副矿长必须认真负责,切实建立和健全责任制。落实好业务保安。

二、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和《火药与放炮》有关规定。及本矿的规章制度,切实管好、用好雷管与炸药。

三、对于厂房、库房的防火、防爆、防雷、防毒、防盗的实施,任何人不得蓄意破坏,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四、火药和雷管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或贮存室内,同库贮存两种以上火药时,不得随意存放,要设专人管理。

五、仓库管理员要熟悉与掌握灭火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加强对库区周围火灾的预防工作。

六、仓库管理员必须坚守岗位,有事外出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与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后,方可离开,否则将受到处罚。

七、若发现有可疑人员在库房周围逗留,库管员必须上前盘问、登记。

八、对库存火药、雷管、库管人员要经常清点,做到日清、旬结,账物相符。

九、使用单位要依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火药、雷管需要量申请。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库管人员方准发放。

十、发放雷管、库管人员要进行严格检查,登记编号。

十一、必须由放炮员进库提取炸药和雷管,其它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进出炸药库。

十二、对出入人员实行检身制度,发现有私自携带火药、雷管的,要坚持追查收回,并给与罚款制裁。

十三、放炮员领到火药、雷管后,要分装在不同的火药容器内运送,途中不得逗留,到达目的地后,分别放在规定的地方,不准随意乱扔乱放。

十四、现场每班实际使用量,要由当班班长和安全员核实签字,剩余的雷管,炸药要在当班全部收交。

十五、对丢失火药、雷管的,要查明去向,迅速追回,并给责任者以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报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六、对私拿炸药、雷管的,要给与罚款,对盗窃,贩卖火药,雷管造成损失的,要报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对积极参加火药、雷管管理,严格执行制度,同盗窃贩卖火药、雷管的行为做斗争的同志,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爆破工领退爆破材料规定

1、领取炸药和雷管时,必须有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员审批、签字盖章或主管部门签字盖章批准的火工品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库领取当班用的炸药和雷管。

2、在有矿尘爆炸危险的矿层中掘进和采矿工作面,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取得产品许可证的许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黑火药、冻结和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的铵梯炸药、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炸药。只准领取经检查、编号、合格的电雷管;井下工作面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严禁领用秒延期电雷管、非电导爆管。

3、领取炸药和电雷管时,必须当时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与领取单上的计划相符,并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及电雷管编号是否与申请计划一致。

4、电雷管必须实行专人专号,不得遗失、转借他人使用或挪作它用。不得销毁、扔弃,发现遗失应立即报告班组长。

5、爆破工必须在爆破材料库的发放硐室领取爆破材料,不得携带矿灯进入库内,以防矿灯引爆爆破材料。

6、每次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须认真落实一块炸药、一发雷管的来龙去脉。做到“审批、实领、实用、缴回”四个环节爆破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相一致,使四个环节各负其责、各把其关。

三、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1、爆破器材库存放爆破器材时,各种雷管必须放在保险箱内。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雷管炸药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放在同一库内。

2、禁止在保险箱内叠放雷管。

3、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

4、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胺类炸药的高度不得超1.6m。

5、库区必须专人守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

6、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对所购进的爆破器材应进行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对爆破器材的主要性能进行检验;

②应建立爆破器材领用、清退台账、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③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④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失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和使用。

四、电力起爆安全规定

1、在单独房间或室外安全地点,只准用专用爆破仪表逐个检查每次爆破所用电雷管的电阻值。电阻值应符合产品证书的规定。检查电雷管时应注意的事项与加工药包时的相同。

2、用于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批同型号产品、且康铜桥丝雷管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3Ω,镍铬桥丝雷管不得超过0.5Ω。

3、只准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4、爆破主线与起爆电源或起爆器联接之前,必须测全线路和的总电阻值。总电阻值与实际计算值应符合(允许误差5%)。若不符合,禁止联接。

5、一般爆破作业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交流电流应不小于2.5A,直流电流不小于2A。

6、严禁用动力电源或照明电源起爆,起爆必须必须使用发爆器。

五、电雷管编号制度

1、井下新采用的电雷管必须是提供出厂合格证的正规厂家,并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所取的的。

2、所有电雷管必须根据厂家提供的编号登记造册建档。

3、放炮员在领取雷管时必须填写领料单,写明所领取雷管的编号。

4、放炮员在下班时要清点雷管,在清退雷管时要填写清退单并写明清退雷管编号。

六、炸药雷管丢失处理办法

1、炸药雷管库及放炮员要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退制度,严禁出现丢失现象。

2、在井下使用过程中,火工品只允许由放炮员单独使用,运送和存放的容器要入箱上锁。

3、在下班时,放炮员要清点炸药雷管,发现有丢失现象,要立即报告班组长和矿部并提供有关线索,协助调查。

4、炸药雷管发放人员发现井下有丢失火工品现象时,要报告矿部并立即组织人员调查核实,追回所丢失的火工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报告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炸药库保卫人员要尽职尽责,发现炸药库被盗,要立即报告矿部和公安机关,并立即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七、地下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1、用爆破法贯通巷道,两工作面相距20m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设置警戒,待双方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

2、间距小于20m的两个平行巷道同时掘进,其中一个巷道工作面进行爆破时,另一个巷道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3、在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必须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的木箱或提包内。不得使用底卸式吊桶。禁止将起爆药包与炸药同时运送。

4、往井口掘进工作面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员外,任何人不得留在井筒内。

5、井筒掘进时,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必须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裹并高出水面。

6、起爆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出危险区。通向爆破地点的入口,必须设置警戒标志。只有在确认爆破危险区没人的情况下,才准起爆。

八、掘进工作面爆破要求

掘进工作面爆破工作完成后要达到“七不”、“二少”、“一高”的要求。

1、“七不”

(1)不发生爆破伤亡事故,不发生引燃、引爆矿尘事故;(2)巷道轮廓符合设计要求,工作面平、直、齐、中心腰线符合规定,不超挖欠挖;

(3)不崩倒支架,防止冒顶事故;(4)不留底根,便于支护,出矿;(5)不崩坏管线、设备;

(6)不崩破顶板、不留伞檐,防止落石事故;(7)不抛掷太远,块度均匀,不出大块岩,岩堆集中,有利于打眼与装岩平行作业等。

2、“二少”

(1)减少放炮时间,做到全断面一次爆破;

(2)材料消耗少,合理布置炮眼、装药合理,减少对围岩的震动;

3、“一高”

炮眼利用率高,达到90%以上,保证循环进度。

九、临时存放爆破材料的规定

当爆破材料被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由于距装药还有一段时间,因此,炸药、电雷管必须按有关规定作临时存放。爆破材料临时存放时,应遵守如下规定和要求。

1、炸药、电雷管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炸药箱内。

2、炸药箱要设置在放炮警戒以外支护完好、无电器设备、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3、炸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雷管箱内只准存放雷管,严禁将发爆器存放箱内。炸药和雷管必须分箱存放,不许混放。

4、炸药箱,雷管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5、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炸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炸药箱上。

6、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

十、矿井井下运送爆破材料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携带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经过培训的爆破工运送。爆破工携带的炸药数量不准超过规定的限量。

2、领取的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装在不同的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行走中要注意离开电缆和金属导电体。

3、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和其他人员同时上下井。

4、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

5、严禁用三轮车、摩托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十一、瞎炮及其处理措施

1、产生瞎炮有下面几种原因:电雷管变质,使用前没经过导通检查,或串联使用了不同厂家生产的雷管;做引药时电雷管的位置不对,或往炮眼装药时雷管脱离了原来的位置,因此不能有效地引爆炸药;使用了已经硬化的炸药,或装药时用力过猛,炮棍捣实了炸药,使炸药的起爆感度和爆轰稳定性降低;在潮湿和有水的炮眼里装药,没使用抗水型炸药,或使用非抗水型炸药而没套防水套,药卷被水浸湿失效;有时还因为放炮器产生故障,等等。

2、工作面有了瞎炮要及时处理不然就埋伏下隐患。处理瞎炮必须在班、组长和安全员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处理不完,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并在瞎炮炮眼处作出明显的标志。

3、处理瞎炮的方法是,先弄清瞎炮炮眼的角度,在距离瞎炮炮眼至少300毫米的位置,另打一个同瞎炮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两个炮眼千万不能靠得太近,许多事故都是因为新炮眼打在瞎炮上引起爆炸造成的。严禁用镐刨处理瞎炮,不许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拽出电雷管。不准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也不准用压风吹这些炮眼,不得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因为以上这些做法都有可能引起爆炸。

4、处理瞎炮后,放炮员要详细检查炸落的矿石,收集没有爆炸的电雷管,交回爆炸材料库。瞎炮处理完之前,禁止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十二、放炮员管理制度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安监部门发给的放炮合格证。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所有放炮人员,包括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有关的规定和炸药、雷管等爆炸材料的基本知识是保证安全、防止事故的基础知识,也是放炮员应知应会的。如果不学或不懂这些放炮常识,必然会乱干蛮干,就要发生事故。

2、放炮员领回爆炸材料后,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箱里,炮药箱要锁好,严禁乱扔、乱放。炮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点,并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否则,就有被冒落的石块砸坏的可能,或有因接触到有杂散电流的各种物体而发生爆炸的危险。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炸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3、放炮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因为化纤衣服是指用合成纤维纺织的衣料制成的衣服。由于化纤衣料绝缘电阻大,当它与人体或衣料之间发生磨擦时就产生静电。经测试其静电电压可达1~5万V,而且不易流失。而电雷管经测试其耐静电电压为1~3万V,如1~3V的静电电压,从而引爆电雷管,造成爆破材料发生意外爆炸事故。

4、放炮员还须熟悉放炮器材的性能,并能够正确地使用。常用的放炮工具有放炮器、放炮母线、炮棍和掏勺等。

5、放炮员的岗位责任重大。放炮工作的好坏,不仅影响井巷工程和采矿工作面的爆破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

十三、装药程序

1、装药时,必须先清除炮眼里的岩粉。不然,会使装入炮眼内的药卷不能靠紧或装不到眼底,影响炸药传爆,产生半爆、拒爆或爆燃,留下残眼。装药时左手要带着雷管脚线,右手拿木质或竹质炮棍把药卷一个个轻轻推入炮眼,使药卷彼此密接,但不能冲撞或捣实,不然炸药密度过大会拒爆,还容易捣破药卷防潮外皮,使炸药受潮。往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内装药,药卷要套防水套或使用抗水炸药。

2、采用正向爆破时,引药一定要装在炮眼的最外边,使炸药按正确的传爆方向发挥爆破威力。

3、引药外边要装好炮泥。没有泡泥堵眼,炸药爆炸时部分气体跑出来,爆破效果不好,而且爆炸火焰喷出来,还容易引发矿尘爆炸。所以无封泥的炮眼,严禁放炮。炮泥要用不燃性的和可塑性的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泥和砂子混合物等)制成。不能用岩块、岩粉和药包纸代替,因为它们起不到炮泥的充填作用。最好用一种塑料薄膜圆筒充水的水炮泥,它能随爆炸形成一层水幕,既可以降低爆炸温度和火焰,又可灭尘和吸收炮烟中的有毒气体。

4、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小于0.6m,但炮泥必须封满。

十四、放炮前的检查与警戒措施

1、放炮前,要对放炮地点附近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队、班长,及时进行处理。首先要检查工作面的支架,如果掘进工作面或采矿工作面空顶太大,或支架(柱)架设不牢、有变形损坏的,都不准放炮。否则放炮后容易发生冒顶事故。装药和放炮以前,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的巷道里,其他杂物阻塞了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一以上,都要清除出去因为这些东西既妨碍放炮操作,炮烟也不易吹散。炮眼内有水流出矿壁发潮、挂水珠,工作面发冷,都可能是透水的预兆;炮眼内很热,甚至冒热气、流热水,前面可能是发火区;遇到以上这些情况,都不能装药放炮。掘进工作面附近20米内,在放炮前后都必须洒水降尘。

2、放炮前要把机器、工具和电缆保护起来或转移出去,防止崩坏。

3、放炮时要设置警戒。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最好实行“人、绳、牌”三保险警戒制度,在警戒线拉上绳子、并挂上写有“现在放炮,禁止入内”的警戒牌。

4、放炮前,所有人员都要撤到警戒线以外,人数清点准确后,放炮员得到班、组长的通知,才能放炮。

十五、联线与放炮措施

1、联线时,先把每个炮眼引出的雷管脚线解开,然后将各炮眼的雷管脚线互相连接,如脚线不够长,中间可加一段连接线。电雷管脚线与连接线或脚线与脚线之间的接接头必须扭紧并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接触。放炮线与连接线(脚线)也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金属管、钢丝绳等导电体接触,也不准同电缆、电线、信号线等靠近,防止联电或遇上杂散电流而引起爆炸事故。放炮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只准单回路放炮,严禁用金属管、水或大地等作回路。线线两头平时要相互扭结成短路,连接脚线时再解开;但连接放炮器的一次只允许在放炮前打开。放炮线线要足够长,保证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

2、井下放炮应使用矿用隔爆型的电容放炮器。这种放炮器有高强度的防爆外壳,充电后能在6毫秒内将足够的电流输送室爆破网路并能自动切断电源、停止供电,以防止网路炸开瞬间产生的火花放电。放炮器要根据每次最多放炮雷管所需的电流来选择,以免发生拒爆。

3、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线、连接脚线的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许放炮员一人操作。放炮器和放炮母线接通前,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撤离到放炮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放炮时,放炮员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才可放炮。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拨出,把放炮母线从放炮器上解下来,两个头还要扭结成短路。

4、已装药的炮眼当班一定放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全放,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待清楚。

十六、放炮后的检查措施

1、放炮以后,经过通风排烟,班组长和放炮员首先要检查爆破效果:看看工作面有没有通电以后不响的炮。这时,放炮员必须先从放炮器上将钥匙取下,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然后沿线检查不响的原因。检查线路要等放炮给电一定时间后才能进行:瞬发电雷管不少于5分钟;延期电雷管不少于15分钟。

2、炮不响的一般原因是:放炮器有故障,如充电不足,电压过低,或旋钮没扭到发爆位置;放炮母线、脚线、连接线的绝缘不好或有折断的地方,线路短路或断路;放炮线路连接不牢,电阻增大影响电流通过;某一个电雷管的桥丝断了,造成整个网路电流不通,等等。处理方法,一是用电阻表检测放炮线路是否有短路;放炮线路连接不牢,电阻增大影响电流通过;某一个雷管的桥丝断了,造成整个网路电流不通,等等。

3、放炮后,放炮员工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

4、只有检查、处理完毕,工作面已经没有不安全隐患的时候,其他工人才可以进入工作面工作。

爆破材料及井下爆破

管 理 制 度

山西XX铝业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储存、保管安全管理制度„„„„„„„„„„„„1

二、爆破工领退爆破材料规定„„„„„„„„„„„„3

三、爆破器材管理规定„„„„„„„„„„„„„„„4

四、电力起爆安全规定„„„„„„„„„„„„„„„

5五、电雷管编号制度„„„„„„„„„„„„„„„„6

六、炸药雷管丢失处理办法„„„„„„„„„„„„„7

七、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定„„„„„„„„„„„„„8

八、掘进工作面爆破要求„„„„„„„„„„„„„„9

九、临时存放爆破材料的规定 „„„„„„„„„„10

十、矿井井下运送爆破材料规定 „„„„„„„„„11

十一、瞎炮及其处理措施 „„„„„„„„„„„„12

十二、放炮员管理制度 „„„„„„„„„„„„„13

十三、装药程序 „„„„„„„„„„„„„„„„14

十四、放炮前的检查与警戒措施 „„„„„„„„„„15

十五、联线与放炮措施 „„„„„„„„„„„„„„16

十六、放炮后的检查措施 „„„„„„„„„„„„„17

第三篇:火工品

火工品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生产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凡在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予以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组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持放炮合格证,携带瓦斯便携仪的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放炮前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火工品丢失处理制度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破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以下火工品丢失处理办法。

1、在爆破作业过程中,存在不安全隐患,若发现必须按本矿《违章罚款条例》进行罚款处理,处理后仍不改正的,安监部门有权责令停班学习。

2、对屡教不改的爆破员上报矿调度会,申请取消爆破员的爆破资格。

3、当天爆破剩余火工品必须退回炸药库,发现私藏、滥用、盗窃火工品的,报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4、当班发现火工品丢失时,爆破员必须马上报带班长,带班长获知后,立即报值班矿领导,并通知保安部门,并组织寻找和报公安机关。确认丢失,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破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领导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电雷管必须专人专号,不得遗失、借用或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火工品库管员岗位责任制

1、爆破材料在储运、保管、计数、编号等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火、防潮、远离热源。

2、爆破材料库存内严禁烟火,消防器材(灭火器、沙箱、消防水等)必须充足,并有防鼠措施。

3、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4、库管人员要对雷管进行分类,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同时发放给同一名放炮员。

5、进炸药库时,必须持有放炮员合格证,否则不准擅自进入。

6、每个爆破材料库必须设以下账簿:爆破物品发放明细汇总表,爆破物品领取、清退、使用三联単,进出要害部位登记簿,炸药雷管逐日报表,废旧爆破材料销毁登记表等。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签字。

7、收发爆破材料时,必须逐箱(包)逐个清查数量,发现炸药破乳,雷管脱冒等失效现象,均不得发放。

8、爆破材料只准发放给持有《放炮员合格证》的放炮员。

9、炸药雷管按计划发放,凭票领取,用多少领多少,当班剩余的要当班退回库房。

10、严格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有工业雷管编号的产品。电雷管领取人员领取电雷管时,必须对当班所领电雷管的类型、编码号认

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对炸药库领退情况签字。

11、炸药雷管的领退要建立火工品领退记录本,剩余的火工品放炮员交库管员清点验收后,在火工品领退记录本上签字,炸药雷管严禁带出库外,违者必从严处理。

12、放炮员领退爆炸物品必须要三联单,并按要求签章,其中一联作为存根留在库内,:二联作为消耗下账凭证,经带班长核定消耗后签字,将二联交回炸药库,:三联班后交回主管部门。

13、当退还炸药时,火工品领退人员将剩余雷管的类型、编号,填入炸药库领退情况表,炸药库管理人员经核对无误后签字。次日该火工品领退人员领取雷管时,须遵上手续,如果前一天退货数量不够次日领取的,须重新再领。

14、电雷管必须专人专号,不得遗失、借用或挪作他用。

15、爆炸材料库内必须装有专门的矿用隔爆型通讯设施,发现爆破材料丢失、被盗等情况要及时报告。

16、爆破材料库内禁止存放其它物品,存放口只允许存放当班的炸药和雷管。

17、爆破材料库作为要害部位,除库管工、下药工和放炮员外,其它人员不得入内。

爆破材料库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管理制度,严守工作岗位,把好爆破材料保管关。

2、管理人员进入库房内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谢绝人员参观,因工作检查人员进入库区需持安监科证明,不准带矿灯,并填写来客登记表。

3、负责井下爆破材料及炸药箱的发放与回收。认真进行收发点数,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取制度,保证收发及时无差错。

4、做好雷管的导通测试和编号工作,对号发放,不得混淆。经常对库存爆破材料进行检查清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5、严格监督爆破材料的进库卸货工作,取用爆破材料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撞击、重压。

6、爆破材料库的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保持良好待用状态;库内风窗要勤开关,清除排水沟,保持库房干燥,通风良好。

7、认真填写日报表,并按时上报。

8、负责清理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清洁。

炸药库值班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及上级有关火工品管理的规定。

2、负责雷管的编号,炸药、雷管的领退和登记工作。

3、负责按要求保管炸药和雷管。

4、掌握火工品库的存放数量,按规定及时运送炸药,雷管。

5、负责及时准确填写各种台账、报表及上报工作。

6、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串岗,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7、爆破材料库必须有足够的照明,严禁在贮存爆破材料的硐或壁槽内装灯。

8、爆破材料库内废旧、失效和超过保存期的爆破材料、炸药达100公斤或雷管达500发时,必须按措施及时销毁。

运送爆破材料工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及上级有关火工品管理的规定。

2、上班前必须与队领导取得联系,确定当班爆破材料的准确使用量。

3、按当班需用量,核准数目,填报领用爆破材料单。

4、妥善保管爆破材料,若有丢失要立即报告领导。

5、当班没有按计划完爆破材料及时退还,不准私自存放。

6、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7、运送火工品必须是两个人同时进行。

8、运输爆破材料只能由爆破员人工背运至工作面。

9、领取的炸药、雷管必须装入专用的非金属制作的容器内并加锁,并且要由放炮员亲自运送,不准脱人带运。

10、炸药和雷管要专人分送,量用领取,分箱加锁,剩余的当班交回炸药库。

1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应在放炮员监护下且熟悉运送爆破材料有关规定的工人运送。

12、放炮员携带雷管时,每人背药不得超过10㎏,炸药雷管分放,每人背药不得超过20㎏.13、炸药、雷管运送时,运送工人必须先后间隔10米以上。

14、不能在人员集中或运输频繁地点休息。

15、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等机械运送火工品。

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章第三节的规定,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人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过审查,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并经过一个月以上培训,能掌握检查和处理瓦斯技能,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放炮基础知识,考试合格,由上级指定单位发给放炮合格证,方可担任放炮工作。

2、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严禁在工作地点存放,当班领取而用不完的要当班交回爆破材料库。

3、由爆破材料库运送爆破材料,必须经过培训,在放炮员的监护下运送,生产人员严禁背运雷管,雷管只能由放炮员单独背运。

4、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发爆器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或随同小药箱锁入专用的炮药箱内。

5、井下放炮必须实行“一炮三检制”,即在每次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必须由瓦斯员检查放炮地点及其前后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情况,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不得装药、放炮。每次检查完要及时填写放炮三联单。

6、井下每次放炮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由放炮员、瓦检员和带班长三人连锁。

7、“三人连锁放炮制”规定如下:

(1)放炮员持“警戒牌”,生产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瓦检

员持“放炮牌”。

(2)放炮前,放炮员在做好放炮准备工作的前提下,联好母线、最后一个撤离,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设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负责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停掉盲巷内的一切电源,一切工作就绪后,班组长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负责检查地点瓦斯含量,瓦斯无异常时,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表示允许放炮,放炮员拿到牌后,安全员监督检查上述工作是否到位,一切到位后,放炮员吹三声口哨进行放炮。此时,放炮员持有“放炮牌”、班组长持有“警戒牌”、瓦检员持有“放炮命令牌”。

(3)放炮15分钟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斯员同时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有无瞎炮等异常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换回各自的牌子,方可恢复生产。

(4)每次放炮前后都由安全员复查并在放炮班报上签字,方准放炮和发出解除信号恢复生产。

(5)交换牌后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旦发生放炮事故,严格按各自所持牌的职责分析处理。

(6)设警戒必须有警戒绳拦截。

(7)三个交换牌必须有“警戒”、“放炮命令”、“放炮”字样。必须是木制或铁质,并逐一编号,每人一牌,不得互借。

8、放炮后出现瞎炮,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方法处理瞎炮。放炮后发现的未爆雷管、炸药,必须由放炮员统一回收,交回炸药库。

9、生产组必须控制爆炸物品的消耗量,跟班安全员负责监督爆

炸物品的安全使用,与放炮员共同做到:每班作业前查放炮员当班爆炸物品的领取量,每次装药时查装药量,作业完成后查余量,每次装药装药的实耗量,安全员都要在放炮三联单相应栏目内签字,当班放炮完毕生产班长负责核实消耗量后分别在第二、三联相应栏目签字。若出现差错,生产班组长、安全员、放炮员,按责任一并处罚。

10、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母线长度不得小于规定地点撤人距离。

11、不准放糊炮或利用残眼装药放炮。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和一条母线的标准,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条巷道或同一通风分区中多处作业,固定母线和两台及以上发爆器放炮。

12、必须使用二级及以上的煤矿许用安全炸药。

13、煤巷和半岩巷5米以内出不净浮煤(以一吨为界)不得放炮。20米范围内无洒水消尘制度,或无水炮泥,不准装药放炮。

14、回采面平行作业时,装药距钻眼不得小于5米,距放顶不得小于30米。钻眼装药时必须停止刮板输送机。

15、严格执行放炮停电撤人制度,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停电撤人,双巷掘进时,正巷放炮,正、副巷和回风必须停电撤人。副巷放煤,副巷和回风必须停电撤人。

16、放炮时撤人距离(直线):回采不得小于30米,煤巷掘进不得小于75米,岩巷、半煤岩巷掘进不得小于150米,并有掩体。

17、掘进巷道,若距工作面75米以内有拐弯,人员撤进拐弯内10米以上,但撤人总距离不得小于50米。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

道或其它工作地点,其中一个巷道放炮时,另一个巷道或工作地点内的人员也必须全部撤至距相邻放炮点7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

18、放炮员必须亲自联接母线,最后离开放炮地点。

19、其它:

(1)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及上级有关火工品管理的规定。(2)负责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及监督执行采掘工作面的防尘措施。

(3)严格执行放炮的“三牌三锁”制度。(4)负责执行队组的火工品管理。(5)严格执行火工品的领退制度。(6)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7)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中的爆破说明和贯通措施中有关放炮的要求。

装配引药工操作规程

1、火工品的检查

①炸药卷的外观是否完整,防潮剂是否脱落有无裂痕,封口是否严密等,不合格者不得发放和领取。

②电雷管必须逐个做导通实验,并按使用单位进行编号,不做导通实验,不编号或导通实验不合格不准发放和领用。

③雷管脚线都必须扭接,未扭接的雷管不准发放和领用。

2、装配引药由打眼工负责进行,装配引药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工作地点进行,装配引药数量,应以当时当地需用的数量为限,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

3、装配引药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或冲击,以及防止折断雷管线和绝缘层。

4、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接。

5、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插放,不得用雷管代替木棍扎,严禁将雷管捆在药卷或插在药卷的中部。

6、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脚线末端扭接,以便把雷管固定在药卷内。

7、装药时,首先用掏勺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检查回采工作面范围内的瓦斯浓度,确认不超限后,用炮棍将药卷轻轻捅入,但不得冲

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接密。

8、潮湿或有水的炮眼药卷应装入塑料袋内。

9、每次放炮前都必须把炸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0、在工作面存放炸药雷管时应注意事项 ①炸药箱子必须加锁,集中存放。

②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同一箱内必须用坚固木板隔开。③存放地点必须支架完好,远离电缆和电气设备,没有淋水。④存放地点不准有人休息,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炸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11、装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装药前,必须将炮孔内煤粉掏净;

②装药时,炮孔应保持干净,炮孔有水时应采用防水袋; ③堵炮泥不可加压太重,以免药卷密度增大,影响起爆; ④每个药卷聚能穴端必须指向下面的殉炸药卷,装雷管的药卷必须装在第一位,不准装盖药或垫药;

⑤封堵炮眼时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

装药工操作规程

1、装配地点的选择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放炮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每次放炮前必须把炸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方。

2、引药数目的确定。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目为限。

3、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时,应当先将电雷管管脚线理顺,然后用一只手攥住电雷管脚线尾端,另一只手将电雷管管体放在手中心,大拇指和食指焊住管口一端脚线,用力均匀的将电雷管抽出。不得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或者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末端扭结。

4、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电雷管只许由顶部装入引药。扎孔用一根直径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尖端木棍或竹棍,在药圈顶部的封口扎一圆孔,将电雷管全部装入药圈中,然后用电雷管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5、引药保存。引药装配以后,应清点数目,入箱锁好,不得乱放,以防散失。

6、装药工操作步骤:

(1)验孔。在装药前,用炮棍插入炮眼里,检验炮眼的角度、深度、方向和炮眼内的情况。

(2)清孔。待装药的炮眼,必须用掏勺或压缩空气吹眼器清除尽炮眼内的煤、岩煤,以防止煤、岩粉堵塞,使药卷不能密接或装不到眼底。

(3)装药。采掘工作面炮眼使用炸药和雷管的种类、品种、装药量、电雷管的段数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①装药时,用一手拉着电雷管的脚线,一手用炮棍将装入眼口的药卷一个个轻轻推入,使药卷与眼底、药卷与药卷互相密接,但不能用炮棍冲撞或捣实。

②必须采用正向起爆,即将装有电雷管的起爆炸药卷放在眼口。

③装药时,所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聚能穴方向必须一致。(4)封孔。装炮泥时,最初的两段应慢用力,轻捣动。以后各段炮泥须依次用力一一捣实。装水泡泥时,水泡泥外边剩余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炮泥的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线末端悬空,严禁将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6、装药的注意事项:

(1)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装药前必须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损坏,严禁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也不能使用破乳或不能用手揉松的乳化炸药。

(2)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使用防水型炸药。(3)不得装“盖药”或“垫药”。(4)不得装错电雷管的段数。(5)毫秒电雷管不得跳段使用。

7、下列情况未妥善处理前不准装药:

(1)首先要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架、上下出口情况。(2)装药前未检查瓦斯,或装药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检查工作面通风情况,如发现风量不足或风筒末端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时。

(4)在装药地点附近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炭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6)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7)没有合乎质量和满足要求的粘土炮泥和水炮泥时。(8)工作面正在打眼、装岩时。(9)发现炮眼缩小、坍塌或有裂缝时。

(10)炮眼深度与最小抵抗线小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11)炮眼深度小于0.6米——1米时,封泥长度大于炮眼深度的1∕2.(12)过断层、冒顶区无安全措施时。

放炮员操作规程

一、放炮前的准备工作

1、放炮员下井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检查发爆器的发爆能力。可将操作开关钥匙转至“充电”位置,看氖灯是否发亮。用灯泡实验启动能力是否达到要求(在井上)。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禁止用短路方法(在发爆器接线柱间用导线短路观察火花大小)来检查发爆器的能力。

(2)接好合乎规程规定的放炮母线和联接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放炮母线采用无接头,无破皮的双芯电缆或多股胶质线。母线长度不超过50米时,电阻不大于20欧姆。母线长度不超过100米时,电阻不大于30欧姆。

2、放炮前的准备工作:

(1)把采掘工作面的工具和小型流动设备,移到安全地点,(2)加固支架,防止被崩倒。(3)清点人数,撤出人员。

3、母线的铺设必须悬挂,不准与电缆、铁管放在一起,母线必须是双线,严禁用钢丝绳、牵引绳、消尘管道等做回线,母线的长度按作业规程规定,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长度。

4、警戒要求:

(1)人员全部撤至警戒以外并设专人警戒,撤人由放炮员发出鸣笛信号,组长负责撤人,清点人数。

(2)在任何通向放炮地点的通路上,一律设警戒。(3)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贯通的地点,在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掘进工作面,并且设警戒,打栅栏。

(4)警戒线要用绳子拉好,并挂牌子应写“正在放炮,禁止入内”,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遍口哨”或“大叫三声”的保险制度。

二、装药联线

1、装药时须拿好脚线,防止捣断。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量进行装药,严禁多装药。有水的炮眼最后装,而且引药、药卷均应作防水处理。

2、炮眼装药后要按规程规定装水炮泥,水泡泥外剩余部分充填炮泥,炮泥应用粘土炮泥,未充填炮泥的炮眼不准放炮。严禁放糊炮和明炮。炮眼不合规定、有出水出气异常、通风不良、瓦斯超限、工程质量不合格、迎头空顶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均不准装药放炮。

3、联炮时两手洗净,按规定的连接方式,拧实拧紧,不许松动,防止短路。联完炮要认真检查联炮质量。当确认可靠无误,并在其余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将最后两根雷管脚线与放炮母线联接起来,联接母线室必须切断放炮巷道内全部电源。

4、炮眼深,脚线不够长(脚线露不出眼外),必须接长脚线,两根接线错开接,并用胶布包好。

三、放炮

放炮员将放炮前的准备工作完成,并设好警戒,撤出全部人员,才能进行放炮。

1、将母线与电雷管脚线接好,将放炮母线拉够规定长度,并检查一次是否已全部撤出人员,确认无误后,将母线接在发炮器的接线端(柱)上,并拧紧,吹口哨两遍(第一遍口哨准备放炮,第二遍口哨放炮),然后将钥匙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当氖灯发亮或闪动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至放电位置发爆。

2、放炮后,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拿下,并打结短路,拔下操作钥匙保管好,发炮器收好,待通风一段时间后,进入主放炮地点检查,无问题时,再吹一遍解除放炮警戒口哨,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3、瞬发电雷管及毫秒电雷管要连号使用。

4、必须实行全断面放炮。

5、发爆器在工作中发现氖灯不亮,不能正常冲放电时,必须先拆除放炮母线,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井下禁止私自打开发爆器。

四、检查放炮

1、通电后炸药没有爆炸的,放炮员必须取下放炮器钥匙,并将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接,瞬发雷管至少等5分钟,延期雷管至少等15分钟以上,才可沿路检查原因。

2、处理瞎炮可重新连接进行放炮,如果不通按瞎炮处理。

处理瞎炮、残炮,在距离瞎炮0.3米处,打平行炮眼进行装药放炮。

3、严禁用手扒出、拉出或用镐刨出等。

4、如果瞎炮在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五、发爆器日常保养

1、发爆器要做到专人使用,集中保管检修,有故障的发爆器维修人员说明故障情况,并登记在册。

2、发爆器上井后,应清除表面灰尘,将接线柱及开关的污垢清理干净。然后妥善保管或送修。

3、发爆器在发炮后要放置在无淋水、通风良好、干燥的地点,并挂在支架上,不准放在煤岩堆积货潮湿的地点。在有淋水的地点使用时,应用胶皮或雨衣盖好,防止受潮。发爆器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各部位螺丝零件是否松动。如发生故障应上井检修,不得敲打,撞击,更不能在井下拆卸。

爆破材料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我矿火工品井上、下运输安全,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现将矿井炸药、雷管运输安全制度修订如下,要求各单位认真执行。

1、到炸药库的运送

(1)民爆公司将炸药、雷管运送到矿,经派出所验收签字后,直接运到地面临时炸药库。

(2)装卸炸药、雷管要轻搬轻放、严禁抛扔和撞击。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撕毁封条、商标和拆除包装带,以免影响入库仪器扫描和损坏火工品,凡在入库前查出损坏的,对负责人每箱罚款500元。民爆公司运来的火工品有损坏,不得卸车应退回。

(3)装卸炸药库通路中的炸药、雷管由炸药库管理负责人将炸药、雷管分别指定人员送到炸药库,并按炸药、雷管型号分别码放整齐。

2、地面炸药库到采掘面运输

(1)使用炸药雷管的区队必须由专职放炮员负责领取。放炮员除出示相关证件外,还应持有由带班长及有关领导签名的炸药、雷管计划单,库管员根据区队计划单数量开票后进行发放。领用炸药、雷管时,放炮员严禁进入到炸药库栅栏门以内。

(2)放炮员领上炸药、雷管后必须分别装入不同的专用箱内,严禁手拿或装入衣袋、材料袋中运送。

(3)雷管箱由放炮员携带,炸药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其他人运送。

(4)人工装运炸药和雷管时要避开上、下班行人高峰期,尽量不与他人同行,不准在半路长时间停留。

(5)从炸药库袋使用地点运送炸药、雷管时,严禁采用矿车、皮带、溜子运输。

(6)炸药、雷管箱运到使用地点后,要间隔10米存放,并避开淋水,电器设备,在顶板完好的地方存放。

(7)当班使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必须在班后由放炮员交回炸药库。回收时,炸药、雷管仍分别装箱运送,没有用完的引线应将雷管拆掉,将脚线盘好装入雷管箱,严禁不拆管装入箱中,严禁将雷管箱(内有雷管)装入内有炸药的药箱中运输。

(8)严禁私藏炸药、雷管,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退库。(9)炸药、雷管从民爆公司运到矿井交接和从平地运到地面爆破材料库交接时,都必须认真履行验货签字手续。

爆破材料的储存、保管制度

1、在药库通道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搬轻放,严禁抛扔。

2、药库储存量:储存炸药量最大为3000千克,储存雷管最大为6000发,不得超标准储存。

3、入库信息采集:库管员将存有购买信息的单位卡插入手持机中,对入库整箱雷管条码进行扫描,确认无误准确入库。拆箱后对整盒雷管采用同样的操作程序,对整盒雷管按照手持机所提示的信息进行扫描编码(13位号码,其中后5位为爆破员身份识别编码)。

4、按放炮员信息卡入账:由当班库管员插入库管员信息卡,手持机显示信息卡的基本信息后,用手持机对需要储存的放炮员卡进行身份识别并进行扫描入账(记入该放炮员名下)

5、雷管的扫描、盘脚线、导通一律在雷管检测室内进行,否则按“三违”处理。

6、对已导通和盘好脚线的雷管对照放炮员名字存入发放室临时储存柜中。

7、当天入库的爆破材料要及时登记上账,并与实物相对照。

8、爆破材料库内除储存爆破材料和规定的工具外,不准存放其他物资。

9、保持库房通风、干燥,防止爆破材料受潮变质。

10、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发放使用。库管员要根据库

存情况及时通知采购。入货前,应做好爆破材料码放准备工作。

11、严格领退手续,做到“帐、卡、物”三对照。

12、每班退还的炸药要按型号分别入库,退还的雷管按编号存入该放炮员发放柜中。对于失效的雷管炸药要另行存放,以便统一销毁。

13、实际消耗数据信息上报:将使用的单位卡采集到库、出库、退库等完整信息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再进入下一轮信息采集程序。

爆破材料发放、清退管理制度

煤矿必须严格爆破材料领退手续,按计划领取爆破材料,当班未用完的爆破材料及时退还炸药库。

(一)爆破材料发放制度

1、煤矿每班上班前由值班队长根据当班工作安排,开出当班火工品请领单,并签名或盖章后作为放炮员下井领取爆破材料的依据。

2、放炮员凭放炮员作业证和请领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爆破材料。

3、放炮员进入炸药库时,必须出示放炮作业证和火工品请领单。

4、药库管理员根据放炮员请领单数量,并询问当班生产安排情况,检查放炮员作业证和雷管专用箱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后,开出火工品领料单,由药库管理员和放炮员签字后按所开数量进行发放。发放时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发放原则。操作时要做到轻拿、轻放。

5、药库管理员在开火工品领料单时,必须填写清楚所领雷管段号、编号、数量和炸药的型号和数量;所开领料单,一联交放炮员保存,一联药库保存。当班发放的爆破材料,药库管理员必须及时上账登记(发放台账)。每天的爆破材料发放明细表由次日0点班管理员下班后交材料管理核算员记账和保存。

6、库管员发放爆破材料时,严禁发放没进行导通和没有进行扫描的雷管,严禁发放失效和不符合现场使用型号的炸药。

7、放炮员不出示特殊工种证和请领单,不带雷管专用箱,禁止发给爆破材料。

8、放炮员在领取爆破材料时,必须当时检查品种、规格、数量是否相符,检查质量和雷管编号是否与发票所开编号相符,不合格的爆破材料不能领取。

9、放炮员必须把雷管、炸药分别装入专用箱中,严禁将雷管装在衣袋内或用手拿带;雷管必须由放炮员携带,所用炸药较多时,可以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其人人员运送。领取炸药时,其他人员不准进入药库,只准在库外等候,进入库房按三违处理。

10、仓库保管员必须坚持“八不发放制度”。(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4)不是双人领料不发。(5)没有雷管不发。(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发、不编号不发。(8)质量有问题不发。

(二)爆破材料清退制度

1、放炮员将炸药、雷管运送到工作面后,应分别储存在专用的炸药箱中并上锁。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要在下班时全部退还炸药库。

2、每次装配引药的数量必须与每茬炮眼数量一致。每次放炮所

使用的炸药、雷管数量应填写使用单,并由当班班组长签字证明。

3、当班未用完的爆破材料或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班后放炮员及时退还炸药库。

4、退还炸药雷管时,放炮员应将当班领退单交炸药库,炸药库管理员根据使用数量,并将剩余数量清点后,在领料单上注明退还数量并签名。

5、对退还的雷管办好退库手续后,如果经测试后时完好的存入该放炮员临时储存柜中,下次使用时发放;如果是废雷管需办理手续后,存入雷管储存库房废管箱中等待集中消毁。并及时上账登记(退还台账、失效台账)。做到领、用、退“三对口”。

6、放炮员所领取的爆破材料,不得遗失,不得转交他人,更不得私自销毁、扔弃和挪作他用,发现遗失应立即报告班组长、炸药库和调度室。

爆破器材销毁制度

爆破材料的销毁,就是将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或存放时间过长或因某种原因质量没有保证的爆破器材,交由公安部门进行销毁。

1、销毁对象

1)对于超过储存期或因其他原因而导致性能改变的爆破器材。2)经过检查确认已不能继续使用的爆破器材(包括全电阻检查出来的不合格雷管)

3)从煤和矸石里捡出来的没爆炸的雷管和炸药。4)爆破员返送回严重损坏和受潮已不能再用的爆破器材。5)保卫部门收缴的爆破器材等。

2、销毁程序

爆破材料的销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销毁前,需编写申请销毁报告,报告中应明确写出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后交由公安部门进行销毁。

爆破材料库防火制度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库管员要加强责任心,坚守岗位,经常巡视库房,严格交接班制度,严禁脱岗。

2、库房内要配不少于6个灭火器,2个体积不少于0.5立方米灭火砂箱,消防桶和铁钎若干个。保证消防器材不失效处于良好状态。

3、严禁携带矿灯人员进入库房内(含库管员),需用矿灯照明时,必须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4、严禁非库管人员随意进入库房。

5、严格爆破材发放、清退制度,库管员要经常对库存爆破材料进行检查清点,做到“帐、卡、物”三对照,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向保卫部门报告。

6、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的安全押运制度。凡由民爆器材专营单位运到矿区的爆破材料必须由保卫部门及时负责押运到爆破材料库。

7、保卫、安监部门要定期对爆破材料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爆破材料与放炮

1、地面临时爆破材料库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规程规定。

2、爆破材料库库房管理要做到帐、卡、物对照。

3、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按规程规定执行。

4、按规定或在有措施的情况下用爆破方法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5、井上下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6、向井下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由专人负责看管,并负责清点。

7、地面临时爆破材料库发出的雷管,必须经导通实验,失效的炸药、雷管严禁发放。

8、雷管必须由放炮员领取,中途严禁转交他人,领取雷管时,放炮员必须持公安局发放的《放炮员证》和雷管包(纯棉),不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的,管理人员不得发放雷管。

9、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专用的箱内,加锁,炮药箱必须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炸药、雷管箱必须锁好,封闭严实。

10、装配引药(做炮头)时,要符合规程要求,必须使用竹签或木制签扎孔,避开淋水、电器设备及导电体,在顶板完好的安全地点进行。

11、炸药、雷管严禁乱扔乱放,当班用剩的炸药、雷管必须交

回地面炸药库。

12、炸药、雷管严禁私带出井。

13、装药时要用木质的炮棍装药,严禁用锚杆等金属管、杆当炮棍。

14、炮眼封泥应用水泡泥,剩余部分用粘土封实,封泥长度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

15、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一个工作面严禁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放炮。

16、做好的炮头雷管脚线必须短路,装药后的雷管脚线必须短路并悬空,不准同溜子、管路、电缆等导电体相接触。

17、放炮前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8、有瓦斯的工作面必须使用毫秒或瞬发雷管雷管爆破,严禁使用秒延期雷管爆破。

19、由瓦斯的工作面必须正向装药,正向爆破,严禁反向装药爆破。

20、井下严禁明火放炮、放糊炮、放明炮。

21、放炮时班长要亲自布置专人在放炮地点的各个通道上警戒,悬挂警示牌、警戒绳并有专人把守,班长要清点人员,确认无误后,放炮员放出警号后方可放炮。

22、放炮长度和警戒距离规定如下:煤巷直巷不少于100米,岩巷直巷不少于120米,拐弯煤巷不少于70米,拐弯岩巷不少于100米。

23、出现瞎炮当班必须处理完毕,处理瞎炮时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按规程要求处理。

24、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

25、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

26、放炮后,放炮母线必须接成短路。

27、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员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支护、瞎炮、残炮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8、放炮后,待炮烟吹散、专职警戒人员由带班长亲自撤回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第四篇: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铁一安[2012]365号

关于印发《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火工用品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强化各单位对火工用品的安全管理,规范火工用品使用程序,预防爆炸、火灾、丢失、被盗、被抢等事故(事件)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施工现场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制定了《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火工用品安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火工用品安全管理办法

二O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 火工用品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司办、项目中心、施技部、安质部、物设部、保卫处,铁一支队,存档。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2年8月20日印发

附件: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火工用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对于火工用品的安全管理,规范火工用品使用程序,预防爆炸、火灾、丢失、被盗、被抢等事故(事件)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施工现场安全,维护企业信誉,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工用品的申请、采购、运输、储存、保管、使用、领退、销毁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火工用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购买、运输、储存火工用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火工用品。

第四条 火工用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火工用品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涉爆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涉爆人员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 职能部门职责

第五条 物资部负责火工用品购买、运输、储存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安质部负责火工用品使用过程各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第七条 施技部负责爆破方案、技术交底等技术性文件的制定与审核,以及爆破作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火工用品的销毁指导和防盗管理工作,以及火工用品丢失、被盗、被抢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九条 保卫部门负责火工用品安全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及使用过程中相关纠纷的处置。

第三章 购 买

第十条 火工用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火工用品,应将拟购火工用品的品种、数量以及工程名称、使用地点等内容书面报当地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办理购买手续,并按所批品种、数量在指定的火工用品生产企业进行购买。

第四章 运 输

第十一条 火工用品运输应采用专用车(船),且结构可靠、性能良好;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不应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等运输火工用品。

第十二条 装卸火工用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专人在场监督;

2、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3、火工用品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4、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5、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火工用品;

6、装卸火工用品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7、装卸火工用品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磨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器材;

8、装载火工用品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9、分层装载火工用品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第十三条 装运火工用品的车(船),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2、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

3、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开车(船)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第十四条 火工用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清点验收后在《火工用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火工用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十五条 在施工便道和工程实体上运输火工用品还需遵循以下规定:

1、行驶速度不超过10 km/h;

2、不应在上、下班高峰时或人员集中地运输;

3、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4、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第五章 储 存

第十六条 火工用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的设置必须符 合下列规定:

1、炸药库与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以不殉爆为原则确定两库之间的安全距离,同时应在库区内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2、火工用品库房应为专用库或单层建筑(采用24以上砖墙承重,屋盖宜为砼结构,净高度不宜低于3.0m,仓库墙体密实、坚固、完整,库房材料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各项规定);

3、仓库门应向外开,且有两层,外层门应为铁皮包覆的耐火门,内层门应为铁栅或金属网类通风门,内、外门分别安装门锁,钥匙由不同保管员保管,库房内任一点到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门的宽度不宜小于1.0m,高度不宜小于2.0m,不应采用侧拉门、弹簧门、不应设置门坎;

4、库房的窗应能开启并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在窗下靠近地面的适当部位设置通风孔并配铁栅和金属网;

5、火工用品库房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地面,保持平整且高于室外地面,雷管库房地面应铺软垫;

6、库区周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密闭围墙,库房与围墙之间应根据储存量确定必要的安全距离,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

7、库区应设置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仓库内禁止强、弱电及其它电气线路引入或跨越各火工用品库房,库房内的照明应采用自然采光或在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 m;

8、库区内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库房入口应设置消除静电的设施,库房周围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9、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易燃物,不准堆放与火工用品无关的物品;

10、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汽油、煤油等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

11、看守值班室与库区之间必须设有24小时监控系统,并与所属单位之间设有畅通的通讯系统。

第十七条 火工用品的储存发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2、火工用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专放,库存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批准容量;

3、库房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整洁、防潮,配置湿度计、温度计,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否则暂停使用;

4、火工用品的储存应设置明显的标牌,垛码之间留有足够宽度的人行通道;

5、严禁在库房内开箱发放火工用品,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6、库区必须昼夜设置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第十八条 火工用品仓库保管员、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 心强的正式职工担任。

第十九条 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火工用品的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取、保管制度,管好库内火工用品。具体任务是:

1、负责火工用品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火工用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火工用品的工作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5、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第二十条 仓库看守员(巡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火工用品管理的法规、规定,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被抢、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

4、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第二十一条

火工用品仓库应保证24小时值班、巡守,应对看守员统一配备服装和自卫防护器械。

第二十二条 火工用品仓库应当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和采取物防、技防、犬防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作业地点临时存放火工用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至作业地点的火工用品,应有专人看管;

2、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得和炸药一起存放,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不应将火工用品散堆在地,雷管应放在外包铁皮的木箱里,箱应加锁。

第六章 爆破作业

第二十四条 火工用品使用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领取、发放火工用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火工用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火工用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领取、发放火工用品的原始记录应保存2年备用。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准备过程中,严禁钻孔与装药同时进行,一旦开始装药,不允许在装药区域内进行与装药作业无关的其它工作,尤其是电、气焊及金属切割等,装药区内所有机械或机具必须停止运转,撤到安全距离以外。

第二十六条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火工用品。

第七章 销毁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火工用品时,应当将剩余的火工用品登记造册,及时予以退回。发现、拣拾无主火工用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火工用品使用单位不应私自处理剩余火工用品,火工用品变质或过期失效,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方案,报地方公安机关备案,在其监督下实施销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其他规定相抵触的,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篇:火工品安全协议

安全协议

甲方:局指 使用单位:分部 乙方:爆破公司

为落实公安部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公通字[2015]29号)、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和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广东省公安厅2015年3月2日以粤公通字〔2015〕35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中铁四局集团韶新高速公路四分部就以验收合格准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库交付韶关市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负责定期对各使用单位及乙方爆破安全检查。

2、对违规爆破作业现象进行处罚。

3、对使用单位或乙方爆破作业出现安全隐患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停供整改或将乙方清退出场。

(二)使用单位责任及义务

1、负责可燃气体检测预报,超前地质情况检测。

2、负责爆破作业区域机械、物资防范及保护。

3、按照乙方技术方案,实施布眼打孔。

4、提供爆破作业现场警示、警戒、防护器材及材料。

5、负责爆破器材领用申请,填制爆破器材追踪卡。

6、负责爆破区域相邻构筑物、居民、道路防护警戒,制作告知及警示牌。

(三)乙方责任及义务

1、负责指导现场爆破技术、器材使用安全指导。

2、负责库房、现场爆破器材看守、保卫及退库。

3、负责爆破区域人员疏导撤离、警戒。

4、负责爆破器材组网及起爆。

5、负责爆破后作业面残炮、补炮、危石查验,并指导处理。

6、负责爆破器材领用、交接手续现场签认。

7、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正确使用影像监控软件、器材。

8、使用专用爆破器材运输车辆及人员进行配送。

9、按照备案爆破设计方案实施、指导爆破作业。

10、接受甲方、业主、公安部门安全监督及检查,并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运输安全管理责任

乙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公安机关处罚: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未使用准许专用运输车辆及押运人员的;

(八)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九)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十)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民用爆破物品入库管理责任

如乙方爆破物品入库管理出现如下情况造成相关责任及损失的自行承担。

1.入库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2.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3.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4.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5.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四、存储管理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如未遵守下列规定,乙方承担对应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五)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七)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不得用于施工现场使用。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五、库房治安技术防范管理

乙方必须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乙方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如遇公安机关采取视频巡查、突击检查、记录核查等手段加强抽查检查,发现涉爆单位治安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 3 责令限期改正;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果的,乙方承担刑事、经济责任。

库房储备专用防暴器具,巡查人员需熟练使用,巡逻期间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六、退库管理责任

当日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由配送车从临时存放点将当天剩余民用爆炸物品运回至民用爆炸物品仓库。装车前,乙方配送车押运员应核对当天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并签字,配送车抵达储存仓库后,经仓库保管员对照《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清退登记表》核对无误后登记、签字入库。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清退登记表》由乙方负责保管,每个爆破作业项目现场的《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清退登记表》必须保存至少2年备查。

七、爆破物品流向管理

乙方必须按照公安局管理要求,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在公安机关检查中发现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或者账物不符、账据不符的,导致甲方停产停业整顿,乙方承担对应责任;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乙方相关责任人接受刑事处罚。

八、爆炸物品的使用

1.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专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 收回。

3.爆炸物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乙方指定专人看管,但不得过夜存放。

5.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队要建立台账,班组长与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装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将每一次领用量、使用量、退库量及时做好记录,每周一次报项目部物设部和安质部,要求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签名,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6.在使用现场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安全员全程旁站监督。

九、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方案进行爆破作业。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1)有可燃气体出现;(2)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3)支护材料、设施设备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4)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5)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6)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7)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8)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9)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10)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点验孔数,并做标记;(2)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装药;(3)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4)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爆破器材前,应用铜质或木质杆处理;(5)爆破现场禁止用明火照明;(6)禁止使用手机或对讲机。6.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3)填塞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5)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导爆索、导爆管或脚线。

8.起爆以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 分钟,洞内爆破不少于15 分钟(经过通风吹散 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检查。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10.安全员全过程旁站监督

十、自然灾害天气安全预防

针对高温、雷雨大风、停电、山火天气条件,乙方做好库房应急守卫,保障库房及人身安全;

定期清除库房周边杂草,对库房排水系统定期疏通,对库房周围山水沟渠疏导; 保障消防器材设施完好,对技防设施检查试验及保护,对防雷装置测试,备用储备电源保障库房技用电防不间断,保障通讯器材畅通。

对突发自然灾害进行应急演练,做好警戒预警,对突发灾害快速向上级汇报。

十一、本协议未明确事项按照公安部相对应规定执行。

十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局指 甲方项目负责人:

乙方:韶关市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法人: 乙方委托人: 使用单位:各分部 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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