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的一大重要因素。各级人员应积极发现、及时消除隐患,减少事故发生。
一、安全隐患范围、标准(设备缺陷属缺陷管理制度规范):
1、孔洞盖板缺少或盖板不平整、不规范、不符合要求,达不到防止人员坠落的要求;
2、平台栏杆、护板的高度、强度等达不到安规要求或缺少栏杆、固定不牢*、没有及时恢复、关闭等;
3、电缆孔洞未封堵,竖井未有效分离隔层,没有达到电缆防火要求;
4、现场灭火器过期失效,数量、类型、质量等达不到消防条例要求,缺少消防水带、水枪、玻璃等;
5、低压电源接线不符合安全要求,刀闸、插座、电线裸露,开关、插座没有固定好,无按要求使用合格保险丝,照明接线盒缺少盖子;
6、电动机、台钻、砂轮机、烘干机、切割机等缺少规范的接地线;
7、防火防爆场所(油库、汽机油系统、气瓶库等)有不防爆的开关、插座、灯具、排气扇、操作工具等,缺少足够数量的防火砂、锨消防器材等必要的物品;
8、电缆沟严重积水、漏水,消防系统误报、不报或解除;
9、防火、防爆重要地点缺少管理制度;
10、现场设备、系统的安全设施、装置不能发挥作用。如炉膛的防爆门、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门、弹簧吊架、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解除作用等。
11、现场设备、系统安全警示牌缺少,设备、管道、阀门标志名称、介质流向不完善,容易出现误操作、走错间隔等;
12、危险场所缺少警告牌等防止误入、误碰、误食,引起中毒、窒息、烧烫伤、高空坠落等人身伤害事故;
13、安全工器具、小型电动工具、起重设备未按要求定期试验检验,存在隐患;
14、现场照明强度不够,处理不及时,开关不及时;
15、其他威胁人身、设备安全的隐患。
二、安全隐患的整改
1、各部门、公司要充分认识上述安全隐患的严重性、危害性,行政一把手、安全员要充分发动每个班组、每位员工积极查找不安全隐患,并及时组织整改,作到自查自改,不断消除隐患。
2、各单位将需要公司协调消除的安全隐患以书面形式于每月25日前上报安监部,由安监部统一汇总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在下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奖优罚劣。
3、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安监部以“安全监督通知书”形式要求有关单位整改。
4、安全隐患牵涉到设备系统改进时,责任单位可提出书面报告由生产技术部提供改进方案,责任部门执行。
5、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应及时反馈安监部。
三、安全隐患整改的奖惩规定
1、一般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发现并整改的奖励10元;
2、发现一般安全隐患上报需安监部协调的项目奖励5元;
3、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现或整改完毕,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安监部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给予适当奖励。
4、凡不按要求和时间完成的项目,每项处罚50元。并再次责令整改,到时仍未完成者,加倍处罚,直至完成为止。
5、凡不按要求和规定时间完成、无正当理由、无防范措施的重大项目,每项处100元以上罚款,并再次责令整改,到时仍未完成者,加倍处罚,直至完成为止。
6、如整改项目牵涉到两个及以上部门,哪个部门耽误整改项目的完成,考核哪个单位。
7、安监部检查发现的“正常检查容易发现、处理的项目”而及时发现或整改的,扣责任单位20元。
8、隐患的发现和整改按属地、使用人员及设备、业务划分制度等进行考核。
9、春秋季安全大检查自查结束后,由公司进行抽查,凡容易检查发现、处理的项目而未整改者,每项处罚50元。
10、上级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现象,每项处罚责任单位50元,属于违章违纪者按有关考核细则加倍处罚。
第二篇: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条的规定,为认真落实习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与泰山”的指示,对于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采取整改措施,落实整改,确保企业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每天一小查,每月一大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应记录在案,并有书面检查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汇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对重点部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护措施,并认真执行。
3、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好各种消防器材,保持正常投入使用。
4、对于建筑物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确保安全。
5、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设施,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或者拆除保持良好的安全环境。
6、不断提高教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共同搞好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7、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本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应当主动提供情况。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口头通知,也可以下发《整改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告知监督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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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第三篇: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计以及《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条的规定,为认真落实江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对于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采取整改措施,落实整改,确保企业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每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防火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应记录在案,并有书面检查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汇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重点部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护措施,并认真执行。
3、各单位要认真管理维护好各种消防器材,一旦火灾出现时能正常投入使用。
4、对于建筑物内存在的消防隐患要及时清除。
5、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设施,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或者拆除保持良好的安全环境。
6、不断提高教职员工的防火安全素质,共同搞好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7、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本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共同检查。被检部门应当主动提供情况。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整改指令书,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上级发出《整改书》,也可以口头发出整改通知。被通知单位应当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告知监督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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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8
第四篇: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齐河县特教中心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1、学校要重视对校舍的监控,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校舍险情(危房、危情、危厕)要立即停止使用。
2、学校要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处理好防火与防盗的关系,学校办公楼、宿舍、教室等应设置灭火器,门厅、走廊、楼梯等安全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阻。夜间活动必须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突然停电后的应急措施。
3、学校要派专人定期检查学校电路,及时更换老化电线和各类管道。
4、严禁学生使用电褥子,严禁将蜡烛等易燃物品带入宿舍。
5、学校内严禁制作、存放、销售烟火爆竹。
6、学校要建立值班人员安全检查制度,值班人员交接班时要全面检查安全情况。
第五篇: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1.目的通过对发生的事故、事件及不符合项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及时采取隐患整改措施,以消除现实的、潜在的事故隐患,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安全标准化的有效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事故、事件和不符合因素,而采取的隐患整改措施的制订实施等控制管理。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对整改措施计划的审批、监督及验证;
3.2安全员、技术人员、班组长负责编制整改措施计划的方案;
3.3各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隐患整改措施的实施。
4.工作程序
4.1隐患整改措施的制定时机;
4.1.1当某一不符合因素造成重大事故发生时;
4.1.2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时;
4.1.3上级部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时;
4.1.4安全标准化自评和考评中发现不符合项时;
4.1.5公司组织各专业管理(设备管理,工艺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基建管理、电气管理等)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项时;
4.1.6相关方投诉时;
4.1.7其它不符合方针、目标要求的情况;
4.2不合格项的填写、原因分析、措施的制定、实施和验证
4.2.1在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标准化自评、考评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由安全部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中的“不符合事实描述”和“完成时间”栏,传至各相关部门。
4.2.2专业性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由各专业小组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中的“不符合项”,“隐患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传至各相关部门。
4.2.3各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单报告后,部门负责人对不符合事实确认,并组织人员要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原因分析,确定纠正措施、确定责任人、确定资金来源、进行整改实施。
4.2.4当隐患和不符合事实发现现场不是责任部门现场时,由责任部门按4.2.3进行纠正措施实施。
4.2.5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4.2.6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4.2.7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部汇总并存档。
4.2.8各级检查人员负责对实施后效果进行验证。
4.2.9各责任部门进行隐患整改后要从中总结经验,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4.3 纠正预防措施实施情况的记录
4.3.1在隐患整改措施实施过程中,总经理负责调配必要的资源以协助分析原因或确定责任部门,并对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
4.3.2有关记录由安全部负责保管,保存期三年,各部门单位有关记录由各部门单位安全员负责保管,保存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