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反垄断整改报告
篇一:2013年度中国反垄断报告 经营者集中篇
务部对集中交易情况以及竞争情况的掌握。
该三条核心条款基本涵盖了简易案件实质性认定条件的核心内容,但对申报人来讲,简易案件的标准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和缺少可操作性,尤其是涉及市场份额的标准时,其前提条件就是首先界定相关市场,那么在适用该标准时需要先行审查相关市场的界定,这就意味着要设定审核相关市场界定的程序及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要求,这样才能使简易案件更具有可操作性。
就实体标准来讲,关于“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也需要较为细化的判断标准,例如,是指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还是都包括?对于新设的合营企业来讲,是仅靠商业计划书判断,还是需要参与者向商务部做出承诺?承诺的期限是多长?如果申报人利用商业计划或承诺规避冗长的集中审查而获得视为简易案件审查,如何应对?是否需要重新申报或进行处罚?
就程序衔接方面,缺少简易案件与非简易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衔接方面的内容,例如,简易案件在认定的程序和审查的时间限制方面是否应当有明确规定、简易案件的撤销程序如何启动?如果简易案件被撤销,是否给予简要的救济程序以避免权力被滥用,程序方面如何与非简易案件衔接,审查时限如何计算等。在审查简易案件时,是否也需要申报人提交与非简易案件同样的文件?在审查简易案件程序上,审查人员是否还需要向非简易案件一样向相关政府部门、协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等进行询问和调查?本报告建议对上述内容均进行细化规定,以使简易案件审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许,该《简易案件规定》(征求意见稿)仅就简易案件的实体性内容进行了规定,在此不包含程序性内容。不知道已经原则性通过但尚未公布的《简易案件规定》在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后与征求意见稿是否具有很大变化,是否包含了程序性内容,如果不包括程序性内容,本报告建议应另行制定简易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二)申报审查工作的改进
反垄断法实施后,商务部为规范集中申报的审查工作,2009年1月5日发布施行了《经营者集中申报表》。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效率和透明度,方便经营者申报,2012年6月6日,商务部修订并发布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申报表》于2012年7月7日起正式施行。2013年10月21日,商务部发布了于2013年10月28日起启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软件客户端的通知。在通知附件中提供了可以下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安装包”,其中包含文件有:
1、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安装包;
2、安装说明;
3、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小软件使用说明。
商务部启用客户端软件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在线申报是实施电子政务、提高申报审查效率的重要步骤,但从初步实施的情况来看,还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该客户端软件初次登录与软件使用说明以及软件提示本身并不一致,例如,说明和提示中均告知输入“用户名”和初始秘密进行登录,但用户名一栏根本就无法输入“用户名”,拨打说明中预留的咨询电话后才知道不需要输入用户名,直接输入初始秘密即可以进入。但如果不打电话咨询,会让初次使用的人比较困惑,这点小问题其实只需要修改一下软件使用说明即可。其次,软件登录后进入“填表说明”,填报说明弹出框做得很大,并且终端使用者很难将其缩小,选择“已阅”后,很难显示出“确定”按钮,需要把“任务栏”隐藏后,才能看到“确定”按钮。其改进办法是把弹出框做得稍微小一点即可解决,另外,也没必要每次登录都提示填表说明。再次,通过客户端软件提交申报表后一旦涉及修改或增加新的材料需要生成另一种新版本,并且需要对新版本导出后制作成光盘再次提交给商务部。这种设计对申报人来讲较为麻烦,必须在填报前非常清楚并且应谨慎填写每一处信息,申报表生成后,一旦涉及修改或增加新的填报材料,将不得不再生成一个新的版本进行再次提交。最后,也许商务部目前的要求仅是电子政务初级阶段的过渡性问题,既然实施在线申报,提高申报与审查的效率,最终应实现完全电子化和网络化政务,而不必让申报人承担双倍的负担,既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和光盘,又要进行在线申报,还每次都提交包含某些重复内容的版本。
本报告对商务部积极主动探索和改进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及提升工作技巧给予充分肯定,希望商务部在新的一年中继续保持积极主动的工作精神,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执政为民的良好政府形象。
二、反垄断申报审查情况
(一)无条件批准案件情况
2012年11月15日,为加强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反垄断局除继续依法公布禁止集中和附加限制性条件案件信息外,开始向社会公布无条件批准案件相关信息, 公开内容包括案件名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结案时间,并且,今后将按季度汇总公开无条件批准案件相关信息。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截至2012年9月30日无条件批准的458件经营者集中案件。2013年1月6日公布了2012年第四季度无条件批准的59件案例。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12年底,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合计为517件。
2013年第一季度,商务部反垄断局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共45起,第二季度共56起,第三季度共54起,第四季度共56起。2013年全年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共211件,相当于2008-2012年前四年多批准案件总和的41%。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13年底,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合计已达728件。
2013年无条件批准的集中案件涵盖了石油、太阳能、机床、机械、航空航天、能源、食品、水务、汽车、电器、医药等众多行业。由于商务部仅公布了案件名称、集中参与者和结案时间,本报告无法详细统计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每个案件审查所用的总体时间及批准通过的阶段等。
本报告建议商务部进一步公开无条件批准案件的相关市场、申报时间、审结阶段和批准通过的主要理由,以便于相关公众的了解和监督。
(二)附条件批准案件及监督执行情况
2013年之前附条件通过的案件共16件,其中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1件、2011年4件、2012年6件。涉及的商品领域主要有啤酒、果汁饮料、甲基丙烯酸甲酯(mma)、汽车及零配件、药品及动物保健品、锂电池及镍电池、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隐形眼镜护理产品、氯化钾、自动络筒机电子清纱器、水煤浆气化技术许可市场、硬盘市场、氰乙酸乙酯、氰基丙烯酸酯单体和氰基丙烯酸酯粘合剂、移动智能终端和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飞机电源系统、飞机照明系统、飞行控制作动系统和飞机发动机控制系统、b2c网上零售市场和可信执行环境(trusted execution environment,简称tee)等。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13年底,附条件批准的案件共20件,其中,2013年附条件批准的案件共有4件,分别为: 1、2013年4月16日,2013年第20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嘉能可国际公司收购斯特拉塔公司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2、2013年4月23日,2013年第22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丸红公司收购高鸿公司100%股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3、2013年8月13日,2013年第58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美国百特国际有限公司收购瑞典金宝公司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4、2013年8月27日,2013年第61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开曼晨星半导体公司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上述2013年附条件批准案件主要涉及铜精矿、锌精矿和铅精矿市场、中国大豆、玉米、豆粕以及干粗酒糟的进口市场、crrt监测仪、crrt透析器和crrt血路管三种商品市场和血液透析系列商品中的血透透析器市场和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市场。
从行业的角度来看,重要能源市场、重要农业产品进口市场、高端医疗器械和高新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产品或服务市场集中度较高,容易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情况,被附件条件的可能性相对较高。从审查的时间来看,2013年附条件批准的四个案件,其耗时均远远超过了以往审查的案件。其中,三个案件在第一轮申报中无法有效解决商务部关于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担忧,申报人不得不撤回第一轮申报,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开始第二轮申报。第二轮申报有两个案件进入了延长进一步审查的阶段,一个案件进入了进一步审查阶段。进入第二轮申报延长进一步审查阶段的两个案件从申报材料到作出最终审查决定前后耗时均超过了一年,进入第二轮进一步审查阶段的一个案件从申报材料到作出最终审查决定前后耗时也长达10个多月。没有进入第二轮的另一个案件,在第一轮申报中从申报材料到作出最终审查决定也前后耗时八个多月。在笔者看来,耗时较长一般与(1)案件本身复杂情况、(2)申报义务人材料准备情况、(3)商务部对案件的调查和审查效率以及(4)申报义务人提交解决方案的适宜性及与商务部解决问题商谈情况等四种情况有较为密切的关系。一般情况下,申报义务人对(1)、(2)和(4)具有一定程度的可控性,如申报义务人想缩短申报审查的时间,一定应在这三个方面下功夫,做好充分准备,便能节省大量的时间。例如,尽力优化设计集中方案,尽可能避免引起商务部对反竞争问题的担忧,提前做好解决反竞争问题的预案,在商务部提出反竞争问题时,能及时尽力配合并较快拿出对应的解决方案;认真全面准备申报材料和篇二:反垄断该如何常态化 反垄断该如何常态化?
作者: 许浩 | 发表时间:2014.08.18 刊发于总2073期《中国经营报》 在8月1日前后,《反垄断法》开始实施6年之际,一系列密集的反垄断执法行动开始。7月28日,工商部门反垄断执法人员突击检查微软在中国的4地办公室。8月4日,上海市发改委的工作人员前往奔驰上海办公室检查。8月13日,湖北省物价局通报了武汉市场4家宝马汽车经销4s店协商统一收取pdi检测费构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反垄断法专家薛克鹏教授认为,这场席卷外资、合资企业的反垄断执法风暴,源于2013年。只不过,微软、奔驰等跨国巨头更能引起媒体关注而已。
有专家指出,自2013年开始政府反垄断的力度增大,最近一系列的反垄断处罚表明,政府将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加大打击垄断力度,而企业应该加强对自身商业行为的合规性审查,注意法律风险。执法大举发力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开始实施。《反垄断法》有着经济宪法之称,对于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国家发改委是负责涉及价格的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对国内企业开出了首张反垄断罚单,山东两家企业垄断一种抗高血压药物的原料药,被罚款700多万元。自2013年开始,《反垄断法》的执法力度骤然加大,进口液晶面板企业价格垄断案、茅台五粮液价格垄断案、洋奶粉价格垄断案、上海黄铂金饰品价格垄断案等一批大案要案相继被查处,涉案金额达到14.82亿元。有专家指出,这与当前改革重点相关。2013年11月,作为当前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要“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因此有专家认为,可以将2013年称为“反垄断执法元年”。为何《反垄断法》会在沉寂几年后才发力呢?
中国政法大学反垄断法专家薛克鹏教授认为,对于执法部门而言,《反垄断法》也属于一项新生事物。由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垄断所决定的《反垄断法》的抽象性,增加了理解和运用该法的难度。需要一段时间为该法有效运行做准备,包括人才的配备、规则的细化等。“每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将有一个‘准备期’,中国也不例外。”薛克鹏说。纵向垄断容易查处
《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专家魏士廪与同事刚刚完成了“2013年度中国反垄断报告”。通过对去年反垄断执法案例的统计分析认为,随着《反垄断法》执法力度的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增大,需要加强对自身商业行为合规性审查。
现在查处的案件类型中,垄断协议案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占了较大比例。在2013年,发改委查处的与价格垄断有关的7个有结果的典型案件中,6个与垄断协议有关。而工商行政部门2013年公告结案了12个垄断协议案件。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即横向垄断协议;另一类是处于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的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
前者具体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后者具体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魏士廪认为,目前已查处的案件多为垄断协议案件,尤其是纵向垄断协议案件,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获取相关证据相对比较容易,也比较到位,违法事实的证据相对比较充分。而相对垄断协议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查处难度较大。
《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了一系列滥用行为,但是比较抽象。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相关市场份额、可替代性程度、价格控制力等多个方面。“随着执法力度和广度的变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也将成为执法重点。”魏士廪说。他建议,企业应该加强对自身商业行为的合规性审查,避免法律风险。执法常态化
随着反垄断执法的力度不断加强,一些质疑的声音也随之而来。
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中国欧盟商会对中国近期的反垄断调查表示反对,认为他们遭受了不公平对待。
有媒体认为,中国的反垄断具有双重标准,对民营企业、跨国公司采取严格执法,对国企消极执法,让行政垄断以代表行业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名义得以豁免。
薛克鹏教授认为,上述观点有待商榷。社会公众是希望执法部门对通信、石油、天然气等大型垄断企业开刀。
其实执法部门也曾向垄断巨头下手。2011年4月,国家发改委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公司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情况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发现两大电信巨头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两大电信巨头向发改委提交了整改方案和中止调查的申请。
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规定禁止行政垄断,这是中国特有的规定。魏士廪介绍,其实执法部门办理了一些行政垄断案件,但是公开案情的较少。
2010年,广东省河源市政府几次政府工作会议,明确指定新时空导航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筹建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监控平台为市级监控平台,要求该市其余几家gps运营商必须将所属车辆的监控数据信息上传至新时空公司平台,并要求未将监控数据上传至该平台的车辆,一律不予通过车辆年审。
2011年1月26日,3家gps运营商联名向广东省工商局投诉。广东省工商局调查发现, 河源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规定,对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这意味着,执法部门对行政垄断案件只有建议权,而无处罚权,只能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薛克鹏教授认为,由上级机关来管下级机关的垄断行为,确实有问题。如何有效地规范行政垄断,值得进一步探讨。
虽然还存在诸多问题,不过薛克鹏教授认为,未来的《反垄断法》执法将成为一种常态,涉及的领域应该是各行各业的。篇三:联通电信涉嫌垄断问题调研报告 联通电信涉嫌垄断问题 调研报告
一、概况
根据《反垄断法》,单个经营者市场份额50%,两个经营者67%,三个经营者75%即为垄断。在宽带接入领域里,95%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90%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99%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都集中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网络中。服务差、收费高,却非但没有被淘汰,反而不正常生长,这正是典型的“垄断病”。在很大程度上,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跨越式发展中,为提高产业发展效率,从布局到经营都采取了倾向垄断的方法,由此形成并固化了排斥竞争的利益格局,落下了病灶。而同时,普通消费者对于垄断经营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利益损失,缺少自我救济手段。技术屏障、信息失衡、维权无门使得普通消费者难以参与反垄断。发改委对联通电信两家企业启动反垄断调查,最重要的原因是两家电信巨头把持着宽带接入市场的支配地位,并利用这种控制权串通一气、打压竞争对手。不承认这一事实,再多的整改措施都无法从根本上改善现有的宽带上网环境。即便如电信和联通所言,以提高宽带接入速度、降低上网费用实现市场公平,但两家企业都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可量化的具体整改方案。电信公布的“5年宽带价格下降35%”总体目标,因为缺少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更像是一张空头支票。如果发改委果真就此中止反垄断调查,进入审理和整改阶段,近5亿网民也绝不能就此安心。电信行业要真正破除由来已久的行业旧格局,发改委要坚定破除行业垄断的信心和决心,对电信和联通的垄断行为一查到底,督促其做出实质性的整改措施;更为重要的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坚决打破既得利益的垄断坚冰,让宽带接入行业回归充分竞争和市场定价,用公平的市场而不是少数行业巨头,来保护广大网民的权益。
二、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发展历程
1980年之前,我国电信业的基本体制是政府部门直接垄断经营公用电信业。但由于国家对电话资费实施严格管制,电信业基本不盈利甚至亏损,电信基础设施及服务短缺成为经济增长的瓶颈之一。政府开始实施电信管理体制改革并放松价格管制,采取对邮电业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允许邮电部门征收电话初装费等措施。优惠政策带来电信业的迅速发展,1979年至1995年,全国邮电通信固定资产投资达2700亿元,其中约1/3来自电话初装费。但在此过程中,电信业政企合一体制下的行政性垄断矛盾日益突出,公众对电信服务高价低质很不满意。1994年7月19日,中国联通公司成立大会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召开,拉开了我国电信业改革的序幕。中国联通的成立是我国电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我国电信业乃至国内垄断行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首例。为了尽快在基础电信市场形成竞争格局,国家将扶持中国联通,使其尽快形成较强的竞争实力,作为电信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加以推进。但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并没有形成,联通公司的资产只有中国电信的1/260,1998年其营业额也仅为中国电信的1/112。
1999年4月14日,国家提出了扶持联通发展的一揽子建议:一是将正在组建的中国寻呼集团公司成建制划入联通公司;二是我国cdma移动通信网建设与经营统一由联通负责;三是将1998年国家发行的1000亿元财政债券中用于支持联通公司的10亿元转作国家资本金;四是同意联通建立国际出入口局,开办国际电信业务;五是信息产业部要根据联通公司发展的需要,从信息产业系统选调部分通信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骨干,充实到联通公司。在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在信息产业部的具体运筹下,扶持联通的各项重大政策措施短时间破土而出,联通由此迈上了走向新生的重组之路。通过一系列大手笔的资本结构重组,联通的总股本迅速增加到158.8亿元,其中国家注资126亿元,占79%,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其他15家股东则变成了仅占二成股份的小股东。联通增资扩股后,资产负债率大大降低,再加上国信寻呼所带来的业务收入和盈利能力,使得联通后来的成功上市成为可能。为了支持联通的发展,国务院还曾决定把从铁道部分离出来的铁通公司并入联通。但由于铁通公司人员包袱沉重,最终双方协商未果。同时,还决定把四个城市的cdma长城网也划转联通统一建设经营。在国家一系列人力、财力的政策扶持下,曾经严重“贫血”的联通元气大增。此后,通过果断清理“中中外”项目和适时重组上市,联通从一个资产结构和管理上比较分散的公司,迅速整合为一个集中、统一、高效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规范治理的大型电信企业,确立了在中国四大基础电信运营商之一的地位。
三、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垄断 2010年11月,部分运营商和增值服务提供商在北京召开“中国宽带互联网反垄断”研讨会。据参会人士说,中国电信、联通长期以“同一种产品,三种用户、三种价格”进行价格歧视,两家公司给作为竞争对手的弱势运营商网间流量结算价格高达100万元/g/月以上,增值服务提供商的结算价格则只有10万~30万元/g/月,内容服务提供商仅为3万~10万元/g/月。另外,两家公司为应对广电总局组建的国家级广播电视网络公司的竞争,更是采取了对互联网宽带接入的清理行动。
两家运营商的垄断行为之所以受到相关部门的注意,也是源于部分企业机构针对2010下半年“断网事件”的举报。2010年8月上旬,中国电信要求各省公司对高带宽和专线接入进行清理,除骨干核心正常互联互通点外,清理其他所有运营商和互联单位等的“穿透流量”流入,这一规定迅速引发行业内的震荡。所谓“穿透流量”,是指一些公司在中国电信购买带宽后并不自己使用,而是转手卖给其他运营商赚取差价。
按照工信部规定,为补偿中国电信和联通的骨干网投资,运营商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只要用户上网产生网间流量,其他运营商都要向它们进行单向结算。但在实际操作中中国电信却予以差别定价,以高于其他客户的价格,向其他的款待接入商进行网间结算,以此抬高竞争对手的带宽接入成本,其定价与市场价格之间价差最高可达数倍甚至数十倍。一些运营商通过“穿透流量”这一办法,以相对低廉的价格接入电信骨干网,但是此次中国电信斩断“穿透流量”之举,令这些接入运营商遭受重创。2010年8月12日至9月9日,27天之内,仅广东铁通就爆发了37477件用户投诉,38443户用户拒绝缴费,并有28210户用户面临退网。据业内人士估测,这场清理波及的互联网用户可能超过1000万。名为《2011年蓝皮书的中国信息化形式分析与预测》的报告显示,截止到2010年,我国宽带上网平均速率排名全球第71位,不及美国、英国、日本等30多个经济合作组织国家的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但是平均1兆每秒网速的接入费用却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三到四倍。
四、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遭反垄断调查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表示,2011年上半年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到举报后,就立刻启动了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的调查。调查主要是针对两方面:一是两公司自身没有实现互联互通,二是两公司对于与自身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存在价格歧视。基本查明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是在互联网接入这个市场上它们俩合在一起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肯定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就是利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对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给出高价,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它给的价格就要优惠一些。这个在《反垄断法》上我们叫做“价格歧视”。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目前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之间直连宽带为261.5g,仅占两公司拥有1078g国际出口宽带的24.3%。从互联质量看,两公司2011年1至9月骨干网互联时延为87.7至131.3毫秒,丢包率为0.2至1.9%,均不符合原信息产业部《互联网骨干网兼互联网服务暂行规定》时延不得高于85毫秒,丢包率不超过1%的要求。这也就表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未实现充分互联互通。
针对国家发改委反垄断调查一事,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分别作出回应。中国联通称,自己正在应国家发改委要求,提供2010年度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出租宽带业务的价格、数量及营业额等相关信息。中国电信表示,自己一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宽带业务,并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调查。正在这时,半路杀出个程咬金,2011年11月11日,人民邮电报头版以《混淆视听 误导公众》为题全面驳斥央视对电信联通涉价格垄断的报道。报道开头即以形象化的语言表达对加在电信联通身上的垄断之名的不解和愤懑:“我好想哭啊,我只能装一家的有线电视、用一家的电、使一家的煤气、以别人商量好的价格加两家的油,价格一天天飞涨的时候,没有人说垄断;当有一种业务几家运营商比着提速、比着降价的时候,却有人说,你垄断了!”据人民邮电报报道,这些不满来自通信员工的微博。该文写道:“这突如其来的当头棒喝,令两家公司的股票狂跌,也让几十万电信与联通员工难以接受,震惊!冤枉!委屈!无奈!”
人民邮电报随后四问央视:基本概念厘清了吗?垄断事实查明了吗?全球行情吃准了吗?新闻素养丢掉了吗?全面否定垄断之名。
作为电信联通涉嫌价格垄断被发改委调查一事的首发媒体,央视在11日也没闲着。央视官方网站首先在首页刊发署名舒圣祥的网评《破除宽带垄断,不仅要重罚更应大幅降价》,后又刊发报道《多数网民认为中国电信和联通垄断经营》,做出了回应。有人大声叫好,有人说这是精心策划的阴谋,是体制下的部门利益争夺“闹剧”。发改委首次向央企高高举起反垄断大刀一事正滑向不可知的边缘。
央视网在专题报道中表示发改委作为执法机构是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并称电信和联通在宽带接入领域的市场份额加起来超过了2/3,满足“在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的判定条件,所以必须要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
在人民邮电报与央视的掐架中,广电系也主动要求可以“被调查”。昨天,广电系统下属的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会长陈晓宁向本报记者证实,在得知发改委的调查后,广电方面主动要求配合反垄断局的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在积极准备材料。“我们希望发改委反垄断局的调查,能够促进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他说。
反垄断调查最终的受益方可能是广电系和移动。因为如果要引入竞争的话,这两者是最希望进入的。比如广电运营商就一直想在宽带领域有所突破,但由于没有自己的核心网络,广电发展宽带用户需要向电信、联通缴纳带宽费用以及出口流量费用,据估算这一成本占到了收入的40%。但是,网络铺设的成本其实耗资巨大,比如电信、联通除了当年的骨干网建设,每年还有巨大的投入放在宽带网络建设上。以2011年为例,中国电信的总体资本支出为500亿元,其中宽带
第二篇:反垄断
反垄断
判断:
1.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不享有准司法权,只有反垄断执法机构享有该权力。(对)2.《反垄断法》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错)。3.对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制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正确)
4.事先申报制度规定经营者要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许可才能实施集中。(错误)5.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企业。(错误)选择:
1.依《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属于垄断行为的是(B)
A: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 B: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C:经营者集中
D: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宏观调控
2.依《反垄断法》规定,依据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推定(D)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合计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三个经营者 B:合计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两个经营者
C:B选项情形下,其中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经营者 D: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一个经营者
3.依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的(A)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A: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B: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C: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D: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的是(D)。
A: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B: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C: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 D: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5.依《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属于经营者集中情形的是(C)。
A:经营者通过取得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表决权 B: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影响 C:经营者合并
D:经营者联合抵制交易
6.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该罚款数额是(A)。A:50万元以下 B:100万元以下
C:上一销售额1%以上10%以下 D:上一销售额2%以上20%以下
7.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一定数额的罚款。该罚款数额是(A)。A:50万元以下 B:100万元以下
C:上一销售额1%以上10%以下上一销售额2%以上20%以下
8.在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前提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决定的情形是(C)。A:经营者证明该集中对竞争能产生有利影响 B: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小于不利影响 C:经营者能证明该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D:该集中对竞争产生了巨大的不利影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9.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10.在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前提下,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D)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A:为排除竞争,达成的联合抵制交易协议
B:为实现其支配地位,达成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协议 C:为限制竞争,达成的固定商品价格协议 D:为改进技术,达成的限制购买新技术协议
11.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是(A)。A: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B:宏观调控行为 C:经营者集中行为
D: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行为
12.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的是(B)。
A:人民检察院 B:反垄断执法机构 C:反垄断委员会 D:各级人民政府
13.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反垄断审查工作的机构是(C)。
A:国家工商局 B:国家发改委 C:商务部
D:反垄断审查委员会
14.下列不是垄断协议的是(D)
A:家乐福和沃尔玛约定:前者占北京市场,后者占天津市场
B: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钢材;
C: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 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 E:乙医药连锁超市和甲药厂约定:前者只按照某最低价格从后者进货。15.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C)。
A: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其中有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足1/5的,不应当推定该两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C: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6.世界上第一部正式的反垄断法是(C)。A:日本《禁止垄断法》 B: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 C:美国《谢尔曼法》 D:俄罗斯《竞争和垄断法》 多选:
1.我国目前的反垄断相关立法具体规定的内容有(ABCD)A:禁止公用企业及其他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B:禁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C:禁止滥用经济优势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D:禁止串通投标行为
2.假设某商场在促销乙厂的“压力锅”时,谎称商场要转产歇业,所售产品的销售价是“跳楼价”,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BCD)
A:该商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低价倾销的规定 B:该商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禁止欺诈经营的规定
C:该商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禁止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规定 D:该商场违反了《民法通则》何《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3.对于违反反垄断法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ABCD)A:责令停止实施集中; B: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 C:限期转让营业 D:处以罚款 4.在某市场,甲乙丙分别占据着40%、30%、9%,的份额,其他经营者的都不足1%,那么,关于甲乙丙市场支配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BC)A:认定甲有 B:推定甲有 C:推定乙有 D:推定丙有
5.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行为有(AD)。A: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B: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C: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D: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6.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经营者集中的有(ABCD)。A:经营者合并
B: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C:经营者通过合同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D:经营者通过合同外的方式取得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地位
7.甲乙公司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BCD)。
A:如果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B:如果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C:如果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并处上一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D:如果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其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有(ABCD)A:本身违法原则 B:合理原则 C:结构规制原则 D:行为规制原则
9.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有(ABCD)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10.垄断的特征有(ABC)
A:形式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和有组织的联合行动 B:垄断实力的形成凭借的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利 C:垄断限制和排斥了竞争 D:垄断属于不正当竞争
11.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被豁免的垄断协议有(ABC)。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B: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
C: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D: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12.假设某商场在促销乙厂的“压力锅”时,谎称商场要转产歇业,所售产品的销售价是“跳楼价”,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BCD)
A:该商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低价倾销的规定 B:该商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禁止欺诈经营的规定
C:该商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禁止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规定 D:该商场违反了《民法通则》何《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13.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的有(ABC)。A: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B: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C:联合抵制交易
D: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14.行政垄断主要包括(ABCD)A:地区封锁 B:部门垄断 C:政府设立行政性公司 D:政府限定交易
第三篇:反垄断工作报告
篇一:2013中国反垄断报告 经营者集中篇
务部对集中交易情况以及竞争情况的掌握。
该三条核心条款基本涵盖了简易案件实质性认定条件的核心内容,但对申报人来讲,简易案件的标准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和缺少可操作性,尤其是涉及市场份额的标准时,其前提条件就是首先界定相关市场,那么在适用该标准时需要先行审查相关市场的界定,这就意味着要设定审核相关市场界定的程序及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要求,这样才能使简易案件更具有可操作性。
就实体标准来讲,关于“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也需要较为细化的判断标准,例如,是指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还是都包括?对于新设的合营企业来讲,是仅靠商业计划书判断,还是需要参与者向商务部做出承诺?承诺的期限是多长?如果申报人利用商业计划或承诺规避冗长的集中审查而获得视为简易案件审查,如何应对?是否需要重新申报或进行处罚?
就程序衔接方面,缺少简易案件与非简易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衔接方面的内容,例如,简易案件在认定的程序和审查的时间限制方面是否应当有明确规定、简易案件的撤销程序如何启动?如果简易案件被撤销,是否给予简要的救济程序以避免权力被滥用,程序方面如何与非简易案件衔接,审查时限如何计算等。在审查简易案件时,是否也需要申报人提交与非简易案件同样的文件?在审查简易案件程序上,审查人员是否还需要向非简易案件一样向相关政府部门、协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等进行询问和调查?本报告建议对上述内容均进行细化规定,以使简易案件审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许,该《简易案件规定》(征求意见稿)仅就简易案件的实体性内容进行了规定,在此不包含程序性内容。不知道已经原则性通过但尚未公布的《简易案件规定》在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后与征求意见稿是否具有很大变化,是否包含了程序性内容,如果不包括程序性内容,本报告建议应另行制定简易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二)申报审查工作的改进
反垄断法实施后,商务部为规范集中申报的审查工作,2009年1月5日发布施行了《经营者集中申报表》。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效率和透明度,方便经营者申报,2012年6月6日,商务部修订并发布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申报表》于2012年7月7日起正式施行。2013年10月21日,商务部发布了于2013年10月28日起启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软件客户端的通知。在通知附件中提供了可以下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安装包”,其中包含文件有:
1、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安装包;
2、安装说明;
3、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小软件使用说明。
商务部启用客户端软件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在线申报是实施电子政务、提高申报审查效率的重要步骤,但从初步实施的情况来看,还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该客户端软件初次登录与软件使用说明以及软件提示本身并不一致,例如,说明和提示中均告知输入“用户名”和初始秘密进行登录,但用户名一栏根本就无法输入“用户名”,拨打说明中预留的咨询电话后才知道不需要输入用户名,直接输入初始秘密即可以进入。但如果不打电话咨询,会让初次使用的人比较困惑,这点小问题其实只需要修改一下软件使用说明即可。其次,软件登录后进入“填表说明”,填报说明弹出框做得很大,并且终端使用者很难将其缩小,选择“已阅”后,很难显示出“确定”按钮,需要把“任务栏”隐藏后,才能看到“确定”按钮。其改进办法是把弹出框做得稍微小一点即可解决,另外,也没必要每次登录都提示填表说明。再次,通过客户端软件提交申报表后一旦涉及修改或增加新的材料需要生成另一种新版本,并且需要对新版本导出后制作成光盘再次提交给商务部。这种设计对申报人来讲较为麻烦,必须在填报前非常清楚并且应谨慎填写每一处信息,申报表生成后,一旦涉及修改或增加新的填报材料,将不得不再生成一个新的版本进行再次提交。最后,也许商务部目前的要求仅是电子政务初级阶段的过渡性问题,既然实施在线申报,提高申报与审查的效率,最终应实现完全电子化和网络化政务,而不必让申报人承担双倍的负担,既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和光盘,又要进行在线申报,还每次都提交包含某些重复内容的版本。
本报告对商务部积极主动探索和改进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及提升工作技巧给予充分肯定,希望商务部在新的一年中继续保持积极主动的工作精神,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执政为民的良好政府形象。
二、反垄断申报审查情况
(一)无条件批准案件情况
2012年11月15日,为加强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反垄断局除继续依法公布禁止集中和附加限制性条件案件信息外,开始向社会公布无条件批准案件相关信息, 公开内容包括案件名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结案时间,并且,今后将按季度汇总公开无条件批准案件相关信息。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截至2012年9月30日无条件批准的458件经营者集中案件。2013年1月6日公布了2012年第四季度无条件批准的59件案例。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12年底,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合计为517件。
2013年第一季度,商务部反垄断局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共45起,第二季度共56起,第三季度共54起,第四季度共56起。2013年全年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共211件,相当于2008-2012年前四年多批准案件总和的41%。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13年底,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合计已达728件。
2013年无条件批准的集中案件涵盖了石油、太阳能、机床、机械、航空航天、能源、食品、水务、汽车、电器、医药等众多行业。由于商务部仅公布了案件名称、集中参与者和结案时间,本报告无法详细统计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每个案件审查所用的总体时间及批准通过的阶段等。
本报告建议商务部进一步公开无条件批准案件的相关市场、申报时间、审结阶段和批准通过的主要理由,以便于相关公众的了解和监督。
(二)附条件批准案件及监督执行情况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13年底,附条件批准的案件共20件,其中,2013年附条件批准的案件共有4件,分别为: 1、2013年4月16日,2013年第20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嘉能可国际公司收购斯特拉塔公司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2、2013年4月23日,2013年第22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丸红公司收购高鸿公司100%股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3、2013年8月13日,2013年第58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美国百特国际有限公司收购瑞典金宝公司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4、2013年8月27日,2013年第61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开曼晨星半导体公司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
上述2013年附条件批准案件主要涉及铜精矿、锌精矿和铅精矿市场、中国大豆、玉米、豆粕以及干粗酒糟的进口市场、crrt监测仪、crrt透析器和crrt血路管三种商品市场和血液透析系列商品中的血透透析器市场和液晶电视主控芯片市场。
从行业的角度来看,重要能源市场、重要农业产品进口市场、高端医疗器械和高新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产品或服务市场集中度较高,容易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情况,被附件条件的可能性相对较高。从审查的时间来看,2013年附条件批准的四个案件,其耗时均远远超过了以往审查的案件。其中,三个案件在第一轮申报中无法有效解决商务部关于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担忧,申报人不得不撤回第一轮申报,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开始第二轮申报。第二轮申报有两个案件进入了延长进一步审查的阶段,一个案件进入了进一步审查阶段。进入第二轮申报延长进一步审查阶段的两个案件从申报材料到作出最终审查决定前后耗时均超过了一年,进入第二轮进一步审查阶段的一个案件从申报材料到作出最终审查决定前后耗时也长达10个多月。没有进入第二轮的另一个案件,在第一轮申报中从申报材料到作出最终审查决定也前后耗时八个多月。在笔者看来,耗时较长一般与(1)案件本身复杂情况、(2)申报义务人材料准备情况、(3)商务部对案件的调查和审查效率以及(4)申报义务人提交解决方案的适宜性及与商务部解决问题商谈情况等四种情况有较为密切的关系。一般情况下,申报义务人对(1)、(2)和(4)具有一定程度的可控性,如申报义务人想缩短申报审查的时间,一定应在这三个方面下功夫,做好充分准备,便能节省大量的时间。例如,尽力优化设计集中方案,尽可能避免引起商务部对反竞争问题的担忧,提前做好解决反竞争问题的预案,在商务部提出反竞争问题时,能及时尽力配合并较快拿出对应的解决方案;认真全面准备申报材料和篇二:实践报告 汤晓光
关于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体制的调研
摘要:本文是介绍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现状的一个调研,我们以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调研点,让大家对市场监管体制有一个大概了解。关键词:监督 管理 市场 指导教师:
团队成员:汤晓光 陈茂林
维护社会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现代化建设兴衰成败,是党和人民事业兴旺发达的根本保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规范市场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市场监督管理各项职能的履行,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打击传销等工作,都与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
一、市场监督管理改革背景 中共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部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大部制改革的关键是进行职能调整,政府的职能要调整到政府该做的那些事上去,转到提供公共服务上去。比如发改委的职能调整,发改委今后的工作要“务虚”到搞宏观经济的管理和改革研究,而不是抓项目、抓审批、抓定价。另外,大部制改革会提高政府效率和公共服务的供应能力,但这并不等于精兵简政。中国是大国,人口多、问题多、事情复杂,因此大国政府必然不是个小政府。有些部门就要强化,如环境资源保护、食品安全等;另一些管钱审项目的事情则需要简化。因此,大部制改革要整体上提升政府效率,但并不等于人员上的精兵简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网民根据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要求,按照新一轮“大部制”改革方案而建议组建合并的一个新机构。为整合市场监管资源,形成市场监管全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建议将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监管部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商务部市场秩序管理、反垄断职能合并组建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议不再保留的部门有: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调整职能:一是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信息发布、监测评枯,事故处理工作交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二是工商总局原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更名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司交由商务部管理。三是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交由国家知识产权署管理。四是负责农产品流通、销售监测和质量安全的统一监管,并不再负责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五是原商务部牵头的市场整顿规范工作调整为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并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调整体制:市场监管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组建完成后,建议调整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为加强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合理配备执法人员,建议在各乡镇设立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内的市场监管和食品安全工作。
二、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介 全椒县地处安徽省江淮丘陵的东部,介于江淮分水岭和滁河之间。北部、东北部与滁州市南谯区毗邻,西部与肥东县接壤,南部、东南部自西向东分别与巢湖市、含山县、和县及南京隔滁河相望。人口47万,面积1500多平方公里。工业、商业基础较好。为加强对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3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内设机构13个、直属行政机构1个、派出机构7个、直属事业单位3个。现有在职干部职工153人。
三、走进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们在八月份的时候前往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办公室的晋主任热情的接待了我们。得知我们是就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体制现状做暑期调研的,主任热心的给我们做起了介绍。他介绍道,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在今年三月份在以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体,并入县药监局和县质监局而组成的一个新单位。原工商局也由原来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变成了现在的地方政府管理的市场监管局。关于由垂直管理向地方政府管理的转变带来的变化,主任给我们做了一个通俗的解释,原来全椒县工商局隶属滁州市工商局管理,但是县工商局管理的是全椒县的市场,而且在管理业务上和药监局、质监局甚至卫生局有往来合作。原来药监、质监就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但是工商局不属于地方管理,这样在市场监管上容易出现各方管理不够协调,大大降低了行政效率。现在三局合并又归地方管理,有效的提高了行政效率,新单位的职能包括了原来的工商局的市场行政职能、药监和质监的监管商品安全职能,很好的促进了市场的安全化和规范化。
市场监管有一个很重要的业务,那就是工商注册登记。晋主任说道,今年的3月1日开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这项改革使零注册资金、先照后证、在家办公等逐渐成为现实。但是这项改革使一项设计信用监管、行政执行、税务改革和社会信用意识等多方面的全方位工程。要对这些虚拟中小微企业实行市场监管,必须加强信用监管,让媒体力量、信息技术手段和信用制度与实体的市场经济向结合,进一步发挥市场自律的能动性。因此未来的工商注册登记制度及企业信用监管要依托网络技术来实现数字化管理和数字化监督。早些年的时候,原工商行政管理有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市场秩序管理,而后来,随着市场秩序划归行政执法局管理,工商局乃至现在的市场监管局的职能更加侧重于工商注册登记和消费者维权。晋主任说,未来的市场监管局要利用好药监和质监这两个部门提供市场监管技术层面上的支持,转变行政方式,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在今后的执法中,第一,要严把登记关,加强对企业户口的清理;第二,要严格市场秩序,加强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第三,创新维权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消费宣传由“知消法”向“会维权”转变,引导消费者掌握维权技巧。还要推动企业由“被动担责”向“必须担责”转变。第四,健全联合监督机制,形成管理合力。推动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重视行业维权,加大共同监管力度。晋主任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要求政府和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要求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社会治理。未来的政府是为市场服务,是为社会服务的政府。今后的社会治理,将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管、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和多元治理的新格局。晋主任也勉励我们要好好学习专业知识,将来积极参与社会共同治理。为国家和社会服务。
四、调研总结
调研的结果,我们还是比较满意的。我觉得学校让我们大学生参加暑假的社会实践调研活动是非常好的一件事。首先,在暑假的社会调研实践中我们预先踏足社会,在当中我们会接触到一些政府、企业、公司和乡镇单位等,我们可以借此机会与他们建立联系。获得向社会推荐自己形象与能力的难得机会,为未来就业和创业建立良好的媒体关系。在平时的实践学习中大家可以相互之间交流沟通,这些交流活动会让我们累计很多宝贵的经验。其次,社会调研实践也是一笔财富。“真理来源于实践,实践出真知”我们只有在不断参加社会实践中才能将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大学是一个小社会,而社会才是真正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也为创造更美好的明天开始了前进的道路!参考文献:
[1]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
[2]百度百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液晶面板反垄断案回顾与反思 钱炳辰20***3法四
液晶面板案是我国第一次在反垄断领域对境外企业的重额罚款,该案件经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工作部门从2006年开始调查,历时六年,距今已有三年。本文将重新回顾此案并就案件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一丶案情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事实信息?1?,2006年12月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多次收到举报,反映从2001年起,韩国三星、lg,我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液晶面板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但起初进展并不顺利。
2008年,中国《反垄断法》开始施行,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工作部门由原来的一个处室增加到三个,执法力量逐渐增强。
2011年底,发改委反垄断局开始共派出55个调查组,近500人次,对案件开展密集调查。国内彩电企业也开始积极提供证据。
在发改委调查的重压之下,已在美、欧遭受重罚的台湾友达率先松动,主动到国家发改委报告了其2001年到2006年间和其他5家液晶面板企业一起参与价格垄断的行为。案件自此取得重大突破。lg、台湾奇美等企业随后也到发改委提交了自认报告。经查实,2001年至2006年六年时间里,韩国三星、lg,我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六家企业,在我国台湾地区和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会议轮流承办,基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协商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液晶面板时,涉案企业依据晶体会议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有关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2年底,完成搜集线索、外围摸底、调查取证、数据对比、经济分析、固定证据、接受自认、案件审理、实施处罚等一系列工作后,这起历时6年的涉外反垄断调查宣告收官。二丶结果
六家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涉案液晶面板数量合计514.62万片,其中三星82.65万片,lg192.70万片,奇美156.89万片,友达54.94万片,中华映管27.06万片,瀚宇彩晶0.38万片,违法所得合计2.08亿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责令涉案企业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没收3675万元,罚款1.44亿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披露的信息,将液晶面板价格垄断案的处罚情况一览表整理如下:(其中金额的单位为万元人民币)另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信息,截至目前,涉案的六家液晶面板企业已将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全部退还,并提出了整改措施:一是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承诺尽最大努力向我国彩电企业公平供货,向所有客户提供同等的高端产品、新技术产品采购机会;三是承诺对我国彩电企业内销电视提供的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三丶意义
(一)第一次跨境执法
上述案情经过中提到,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向《财经》记者确认,接到举报后不久,即2006年底,他们就开始对此事件进行调查。更密集的调查,则到了2011年底。此前的2011年11月,专事负责商品领域价格反垄断案件调查的“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反价格垄断调查二处”成立。此后,该处具体负责这个案件的调查。
国家发改委就此案共派出55个调查组,近500人次,对十多家国内企业开展两轮外围调查,对六家涉案液晶面板企业开展五轮直接调查。与美国、欧盟、韩国相同的是,中国政府也接受了涉案企业的主动报告;但美国等执法机构是在立案之前就收到了韩国三星公司的秘密自首材料,而中国政府部门是在提取大量相关证据之后,企业才主动报告,因此中国的“调查难度更大一些”。最终,中国国家发改委的开出了罚单,罚金虽然不大,但意义却不小,这是中国政府针对境外发生但损害境内利益的价格垄断行为的第一次跨境执法。
(二)对反垄断法影响巨大中国的《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才开始实施,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案援引的法律是1998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且至今有效的《价格法》。但是“发改委”为了瓦解六家企业同盟、获取证据,对有“自首”行为的涉案企业,许诺减免其一些法律责任。但实际上,只有《反垄断法》有自首和承诺规定,《价格法》是没有相关的减免规定的。不论是该案的事实还是影响都符合反垄断法的规范范围之内。该案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算是真正的反垄断法,但无论是惩罚目的和手段都给反垄断法执行起到了示范作用,尽管惩罚金额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价格法》,并不妨碍其对反垄断法的影响。
(三)对企业竞争的影响
此次发改委的罚款只是表明国家发改委对全球液晶面板巨头小以惩戒而已,然而意义却是巨大的,因为不难看出液晶面板领域的游戏规则正在向我方倾斜。中国大陆此次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维护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助于深化这些液晶面板企业与中国彩电企业的合作,有效提升中国彩电企业竞争力,促进行业发展并惠及消费者。总之,反垄断让全球液晶面板游戏规则改变了,变得更为公平与公正,更有利于下游企业和消费者,这是其中对液晶面板市场竞争的重要意义所在。四丶问题
(一)罚款额度过低
欧美和大陆罚款额度的巨大差异是让人们很关注的问题,但欧美国家有着早已拥有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对中国大陆市场而言,2008年出台的《反垄断法》还只是刚刚开始;从出发点来看,欧美反运用垄断法不仅打击了亚洲高科技企业,而且还要获取高额的利益;美国、欧盟依据该国《反垄断法》进行处罚,罚款标准是“相关企业前一年销售额的1%到10%”,因此金额较大。而中国《反垄断法》2008年才正式颁布施行,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以及新旧法间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发改委只能依据《价格法》对此案进行处罚。由于《价格法》所规定的罚款基数不是企业的销售额,而是相关企业的违法所得,这导致罚款数额相对较轻。再加之这些面板企业都有自首情节,执法机构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
(二)关于宽大(自首)制度的运用
第四篇:中国反垄断
“反垄断”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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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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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二章 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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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海螺国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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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海螺国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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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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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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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海螺国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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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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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三十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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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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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海螺国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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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第四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第四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第四十三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四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海螺国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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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海螺国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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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海螺国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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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海螺国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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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第五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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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反垄断“三合一”(精选)
反垄断“三合一”
中国“三合一”的新反?哦现捶?机构,在7月31日举行的第七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上,首次在国际竞争执法机构前亮相,备受关注。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将原属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原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职责,合并至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市监总局”)。已存在长达十年的中国反垄断执法“三驾马车”得以统一,进入转隶期。
不过,原本预定于6月公布的三定方案,截至8月1日仍无消息。《财经》记者了解到,所涉三个部门反垄断局均已搬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的国家市监总局,在同一大院办公,但目前还是“各干各的,没有打乱”。
尽管职责、内设机构、人事未公布,新反垄断机构完成初步合并后并不低调。7月26日中午12时,由于迟迟未取得中国反垄断机构批准,美国高通公司对恩智浦的440亿美元并购交易以流产告终。这次半导体行业史上最大规模的并购,此前获得美国、欧盟、日本等七个法域的反垄断机构批准。随后,国家市监总局公告称,高通此前给出的方案并不能解决竞争关注,对其放弃本次交易表示遗憾。
在国内市场,国家市监总局近期针对内蒙古公安厅、北京市交管局连发两则公告称其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得到市场热切回应。
当更具体的三定方案落地后,真正“合为一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会交出怎样的执法答卷,牵动中外。“方案公布前内部没有风声”
2017年7月,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前主席、墨尔本大学教授Allan Fels AO受邀在全国人大立法委员会上发言时说,“中国应该有统一的(反垄断)监管机构”。当时,他得到的答复是,“也许我们(中国)需要等十年才能统一监管机构”。
仅八个月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反垄断“三驾马车”合并。许多执法机构官员向《财经》记者表示,他们也是从新闻上得知机构合并消息,方案公布前内部没有风声。一位接近监管机构的学者则直言,“形势比人强”。
“三驾马车”格局始自200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按照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职责被切割为三――经营者集中(并购审查)由商务部管辖;国家发改委管辖与价格相关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原工商总局则管辖与价格无关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
此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作为虚设机构,组织、协调和指导三个机构的协作,常设在商务部。
这一“三法司”的设置,被此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打破,三法司转隶至新成立的国家市监总局。
“大家都还没有新名片。”国家发改委原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7月14日在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与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中国反垄断法10周年研讨会上表示,由于处于转隶过渡期,大家都在依照原来自己确定的职能开展工作,需要等到三定方案公布后,才能进行调整。
合并前,按照行业划分,商务部、原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分别有3个、2个、2个执法处。对于新反垄断机构的设置,业界多有猜测――是仍保留三个反垄断局的设置,还是合并为一个大反垄断局,所有职能部门均为平行的处级单位?
从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地位出发,最优方案应当是加强国家反垄断委员会的相关职能。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戚聿东如此认为,可参考欧盟等模式,赋予其高权威;次优方案,则是在国家市监总局的总框架下设四个司局,即转隶来的三个反垄断局,再提升现有的国家发改委原公平竞争审查处地位至局级,回应近年反行政垄断的市场呼声。
不过,也有接近监管的人士透露,一种可能是国家发改委和原工商总局的执法队伍深度合并打乱,商务部的反垄断局得到完整保留。这一设置合理之处在于,两个反垄断局按照规制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划分职责,国家发改委和原工商总局的反垄断职权本来就有所交叉,合并后执法更为统一,商务部反垄断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职能则相对独立。
据悉,三定方案可能仍以一个反垄断局的设置为主。
人员编制未公布,但案件办理没有停。多位正在处理反垄断案件的律师告诉《财经》记者,暂时没有感受到机构调整对案件办理的影响。
过渡期间,也有影响案件出现。6月22日,国家市监总局官网公开的一份建议函称,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发的一份文件强迫各盟市公安机关卸载已有系统,安装公安厅指定的金丰公司软件,并要求刻章企业向金丰公司购买设备。国家市监总局认为,这些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建议内蒙古公安厅修改或废止该规定,撤销与金丰公司签订的合同。随后,内蒙古公安厅宣布接受建议,废止了相关文件。
在地方层面,以反垄断执法队伍活跃的广东省为例,目前尚无较大变动。“大家都讳莫如深。特别是发改委,部门都蛮大的,好几十人,怎么调目前说不清楚。”一位接近地方发改委的专家说。“三驾马车”职能交叉冲突
第七届竞争政策论坛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集人张穹介绍,中国反垄断工作从无到有,并逐渐与美国、欧盟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肩,已成为全球三大最重要的执法区域之一。
这一过程,中国花了十年。曾参加反垄断法立法工作的戚聿东回忆,2005年反垄断法上升为立法议程,立法过程中,每个条款细节几乎都充满争议。最终,“并不完美”的《反垄断法》出世,结束反垄断无法可依的状态。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小丰记得,早在2008年前,就有许多公司举报瑞典著名包装企业利乐公司的搭售、限制竞争交易等行为。1991年,在其欧盟市场总部,利乐公司该行为被认定违法并被罚款7500万欧元。在中国,直到2011年,反垄断法配套细则出台后,经过初步调查,原工商总局才得以对利乐公司立案。2016年11月,这起中国历时最长的反垄断案件结案,原工商总局对其进行6.67亿元的处罚。
曾是“利乐垄断案”专案组成员的田小丰回忆,在办理利乐案时,由于没有相关在先判例等原因,在行为认定、取证等方面,专案组成员间均存在较大争议,遇到很多难题。
利乐案最终的判决书长达47页,其详细的相关市场分析和案件说理在反垄断执法史上较为少见,成为经典案例。业界有声音指出,如果《反垄断法》2008年生效时就有配套细则出台,利乐公司可能早在十年前就会终止垄断行为。
十年间,反垄断三法司均有各自成绩单。国家市监总局副局长甘霖在竞争政策论坛上指出,商务部已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283件,审结交易总金额超过40万亿元。除了近期流产的高通收购恩智浦案之外,商务部截至目前禁止了两起并购,即禁止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以及禁止丹麦穆勒马士基集团、地中海航运公司、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公司三个航运业巨头的联营。
国家发改委的工作主要体现在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推动和反行政垄断方面。7月14日的会议上,国家发改委原价监与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说,2008年以来查处经营者垄断案件160余起,行政垄断案件130余起。
尽管成长飞速,“三驾马车”式执法结构一直受到学界诟病,原因之一是,没有形成一个具有权威的统一执法形象,职能有所交叉和冲突。
实践中,价格串谋行为往往与划分市场、操纵投标、限制产量与销量等非价格类协议行为并存;搭售、排他交易行为也往往与歧视定价、忠诚折扣、过高定价、交叉补贴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交织在一起……工商系统与发改委系统之间长期存在的执法权限交叉问题,往往循“谁先立案谁查处”的“抢单模式”来解决。下一步的改革挑战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前主席William E.kovacic教授指出,执法机构的重组对形成统一的执法尺度、对外进行统一谈判等均十分重要,不过,必须有顶层设计的结构,实现合并的效应。
对于这个崭新的执法机构,对其地位的忧虑,是目前关注点之一。戚聿东担忧,如果是从原来三个局,变为一个局下多个处室,可能造成执法地位降格。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认为,从中国政府机构的重要程度上说,反垄断执法部门国家市监总局仅是国务院的直属局,排位靠后。
面临可能降格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合并后的独立性?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作用或至关重要。
全球大多?倒?家或地区的实践,均不涉及对反垄断职责进行切割和分配。邓峰认为,虽然强调监管机构独立性并不现实,但并不妨碍其职权独立性。美国毒品管制局之于联邦调查局,反垄断局之于司法部,都是可以借鉴的模式。
他建议,国家市监总局对三法司合并后的领导和监督,通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来实现,保证反垄断执法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7月19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已完成调整,主任改由国务委员王勇担任,司法部、统计局、能源局、人民银行四个部委首次进入成员名单。
通过机构合并实现效率改进,是本次机构改革的最大期待。欧盟竞争执法机构竞争总署署长玛格丽特?维斯塔格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指出,面对数字经济和变幻多端的行业垄断行为,如何缩短过去动辄数年的反垄断调查时间,用经济学工具提高执法效率是执法者需要面临的最大挑战。
美国司法部助理副部长Roger Alford在8月1日说,中国执法机构的重点之一是,应将资源用以加大经济分析。以美国为例,其反垄断部门1936年至今内部经济学家有50位博士,要进行非常严格的经济分析,需要雇用和留住高水平的经济学家,赋权他们对案例进行审查,并且提出建议。暨南大学产业经济院教授陈林亦认为,目前中国三部门反垄断执法中,能作出利乐案之类有详细说理、完善经济学分析的判决仍很少,经济学参与度不够,有待提高。
另一个问题是,新反垄断部门将如何挑起反行政垄断重担。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被认为是一把利剑。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确保今后政府出台的各种产业、投资政策,都要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
2018年年初,国家发改委在价监局设立公平竞争审查处,编制4人,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全国对滥用行政性权力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查处、认定和处理滥用行政性权力实施价格垄断案件;承办滥用行政性权力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等。
在本轮调整中,将公平竞争审查处位阶提高至局级的呼声一直很高。戚聿东直言,在所有垄断形态中,行政垄断最难规制,如果执法者没有相对较高的地位,在开展工作对其他部委出台的涉行政垄断文件进行审查时,位阶不够高,可能就底气不足,反行政垄断的重要性无法体现。
不过,《财经》记者了解到,尽管目前编制和人事尚未公布,此前呼声一直很高的设立公平竞争审查局的可能性尚未出现,可能仍为处级单位。此外,仍会如以往一样,设立16个部委加入的公平竞争审查部级联席会议,对可能出现的冲突进行协调。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一个重要作用是预防涉嫌行政垄断的文件出台,而现实是,存量文件仍待清理,这要求强有力的执法队伍保障。
上述内蒙古公安厅涉嫌行政垄断案件中,2013年后,获得内蒙古公安厅支持的金丰公司向刻章企业推荐的指导价涨价至少40%。国家市监总局完成调查后反馈案件定性依据和整改建议,但内蒙古公安厅一直未开展实质性整改工作。国家市监总局于今年6月19日再次发函,并于22日在官网公布该信息。
8月1日,商务部原反垄断局副局长徐乐夫透露,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反垄断法实施的一个重要部分,正在修订中的反垄断法草案已吸收相关内容。目前,反垄断法的修订已列入新反垄断局的计划中,新反垄断机构的地位也将在法律修订中有所体现。
不论如何,这一崭新的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态度和声音,对于全球市场来说正变得越来越重要。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中国反垄断业务联席主管Ninette Dodoo观察到,在国际范围内,中国反垄断监管的一个新变化是,涉及并购领域,许多案件如今需要进行单独调查。不过,由于中国与其他司法辖区的交流越来越多,处理方式也正在逐渐趋同。因此,不同司法辖区作出截然相反判决的可能性会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