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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重要岗位轮岗、换户管理、强制休假自查报告(含五篇)

银行重要岗位轮岗、换户管理、强制休假自查报告(含五篇)



第一篇:银行重要岗位轮岗、换户管理、强制休假自查报告

银行重要岗位轮岗、换户管理、强制休假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推进我行重要岗位轮岗、换户管理、强制休假等内控制度的落实,根据《关于对重要岗位轮岗、换户管理、强制休假等内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要求,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庚即召开专题会议,在会议上认真学习了相关文件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会议后,对我行的重要岗位轮岗、换户管理、强制休假等内控制度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自查工作顺利开展

我行接到通知后,立即召开了行务会扩大会对文件要求进行全方位的学习,行长亲自披挂上阵,成立了重要岗位轮岗、换户管理、强制休假等内控制度自查领导小组,行长亲自担任组长,两位副行长为副组长,二部一室主任为成员。为顺利开展重要岗位轮岗、换户管理、强制休假等内控制度自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开端。为切实做好自查工作,结合正在开展的“银行业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展开了更细、更深入的自查工作,实行“双管齐下”工作方针,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确保了重要岗位轮岗、换户管理、强制休假等内控制度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查情况

(一)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轮岗及强制休假。我行始终坚持认真执行重要岗位及敏感环节轮岗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岗位轮换,为有效推动各项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保障,全面提高了重要岗位及敏感环节工作的安全性。在强制休假方面,严格按照上级行文件的规定,要求休假人员休假时间必须达到 5—10 个工作日,休假期间并安排代指管理人员代替休假人员的岗位,确保了工作的正常开展。今年以来,我行已经完成休假人员为 5 人。

(二)领导班子成员情况。按照文件精神,我行正副行长属于异地交流任职,行长在我行任职未满三年,年龄不足 50 周岁。两位副行长年龄不足 45 岁,在本地任职未达到 5 年。

(三)换户管理及客户管理工作情况。我行在貸款客户的管理中,坚持两个以上客户经理工作制度并实行客户经理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换户管理。今年以来,我行客户经理应换户管理人数三次,换户管理人数三次。确保了换户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打下了坚持的基础。

我行在此“重要岗位轮岗、换户管理、强制休假等内控制度落实”自查工作中能够从严、从谨,并且坚持与实际工作相合,督促了重要岗位轮岗、换户管理、强制休假

等内控制度”的落实,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自查相合,在检查信贷、财务、会计等重点业务领域的同时,全面了解了“重要岗位轮岗、换户管理、强制休假等内控制度落实”工作进展情况,经过自查我行在“重要岗位轮岗、换户管理、强制休假”等内控制度落实不存在问题。

第二篇: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及强制休假实施方案[范文]

**县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及强制休假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做好超前预防、加强检查监督,遏制违规违纪行为和各类案件发生,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级行内控管理工作要求和市联社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信用社实际,决定从二00三年元月一日起,对全县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实

行轮岗和强制休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岗位人员的范围

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是指信用联社会计主管、微机管理员、机关会计员、重要凭证管理员、金库管理员、经警保卫人员、票据交换员和基层经营单位的主任、信贷员、主管会计、出纳员、微机操作员、联行结算员。

二、有关规定

1、凡是在同一单位连续从事主任、会计工作满五年的,必须调离原单位;连续从事其他工作满三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五年)的人员,都要进行轮岗。

2、对从事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由联社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有计划的安排休假,并安排好顶岗人员和交接工作,特殊情况可实行强制性休假。

3、休假人员的安排:①联社机关重要岗位人员休假,由联社理事长安排,在科室之间调剂顶岗;

②信用社主任休假,由联社主要领导安排,并明确临时负责人;

③信用社职工休假,由联社安排,在内部之间调剂顶岗;

④信用分社人员休假,由信用社主任调剂安排,要明确双人临柜。

4、岗位轮换及休假必须坚持先移交后离岗,先审计后上岗的原则。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及休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全部移交手续;对强制休假的人员,休假时间视实际情况需要确定,强制休假期间个人待遇不变。

5、对轮岗和强制休假期间,审计监察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对其经办的工作进行全面审计,审计时间控制在七天以内。审计结束后,对审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作出审计结论。经审计检查确有问题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及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代班人员在顶岗期间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负责审计人员报告。

三、管理责任

1、对不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安排轮岗未轮岗,造成员工有抵触情绪不服从安排,并有严重违规违纪或发生案件的,将撤销主任职务。

2、强制休假对象审计不及时,措施不力,导致发生案件或不按审计程序、走过场,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或反映问题避重就轻的,将追究审计人员责任。

3、对顶岗代班人员在代班期间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监守自盗而引发责任事故和案件的,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篇:轮岗、强制休假文件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键岗位人员

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农村信用社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完善关岗位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指导意见》和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关和信用社、分社。

第二章 定期轮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对农村信用社内控管理、风险防范、业务经营起着关键作用的各类岗位。

第四条关键岗位轮换期限。

(一)经营管理类:担任信用社主任、分社负责人、联社部室经理、副经理的人员,在同部门(含信用社、分社,下同)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最长不得超过5年。担任信用社分管信贷的副主任,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不得最长超过5年;分管存汇的人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

工作最长不得3过年。

(二)财会类:主办会计岗位、票据交换岗位、特约汇兑密押岗位、现金管库员岗位、财务岗位人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信贷业务类:信贷岗位人员,在同一业务管辖岗位(管片)连续工作最长不得超过3年。同一部门从事信贷岗位不得超过6年。

(四)资金业务类:资金清算岗位、票据业务岗位、票据业务管理岗位人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不得超过3年。

(五)柜员类:储蓄柜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

不得超过2年。综合柜员,在同部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不得超过3年。

(六)统计类:联社统计岗位连续工作最长不得超过

3年。

(七)其他需要轮换的岗位,轮换期限由联社按实际岗位要求确定。

(八)在同部门轮岗的重返原岗位的最低间隔年限不得

低于1年,调离后重返原单位的最低间隔年限不得低于1年。

第五条 关键岗位定期轮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单位内、同级单位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的同类岗位上进行;确因工作需要的,岗位轮换可以采取跨专业方式安排。

2第六条 对于特殊原因不能安排岗位轮换的人员,应采

取定期专项稽核等措施。

第七条 岗位轮换交接时,有关单位应至少安排1名监

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交接工作全过程跟踪负责。交接工作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督人员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名。如因交接不清造成责任事故的,监督人员应付相关连带责任。

第八条 对不服从组织决定及故意拖延时间不按时到

岗,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人员,按待岗或辞退处理。

第九条 关键岗位轮换工作由联社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

实施。

第十条岗位轮换要符合有关回避制度,本社员工之间

有亲属关系的,双方不得担任有直接隶属、领导、监督、制约关系的职务或岗位。

第十一条 部门经理、社主任、副主任、分社负责人、主办会计、联社部门关键岗位人员轮岗,由联社审计监察部组织稽核审计。信用社、分社关键岗位人员轮岗,原则上由社主任组织稽核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联社审计监察部,特殊情况联社组织稽核审计。

第十二条 联社综合部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好关

键岗位人员的轮岗工作,建立轮岗登记簿,以备检查

第三章 强制休假

第十三条 强制休假制,是内控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内部控制,防范内部风险的有效手段。实行强制休假制,可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预防各类违规违纪案件。

第十四条 强制休假对象:本办法所规定的关键岗位人

员。

第十五条 凡属强制休假的对象,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强

制离岗休假制。

第十六条 实施强制离岗休假的时间一般掌握在5至10

天。

第十七条 强制休假制实行分级负责制,按以下规定执

行:

(一)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由联社领导班子统一组织实施。联社部门或基层营业网点认为需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强制休假,需由部门经理或网点负责人报经联社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强制休假实行临时决定制。知情人不得提前告知

任何人员。在确定强制休假人员后,有关领导应当天找其谈话,当天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当天离岗休息。期间,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安排离岗休假人员到原岗位上班或代班。

第十八条 部门经理、社主任、副主任、分社负责人、主办会计、联社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期间,由联社审

4计监察部组织稽核审计。信用社、分社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期间,原则上由网点负责人组织稽核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联社审计监察部,特殊情况联社审计监察部组织稽核审计。

第十九条 强制休假人员在休假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

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对在强制休假期间经检查发现有违规违纪苗

头或不适宜担任重要岗位的人员,必须及时报告联社领导,给予撤换,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要科学合理调度人员,既要执行强制休假制,又要落实好其他各项内控制度,切不能顾此失彼,影响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强制休假的具体休假时间、人员,联社根

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第二十二条 联社综合部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好

员工的强制休假工作,建立强制休假登记簿,以备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联社综合部负责对全县关键岗位人员轮换

和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

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2.主题词:人力资源 定期轮岗△ 强制休假△ 通知内部发送: 联社领导(4)联 系 人:杨善宾0875-6121500**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2年1月13日(共印28份)

第四篇:广北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轮岗及强制休假实施方案

广北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轮岗及强制休假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及各类案件发生,促进我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联社相关管理办法和棠信联发【201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员工交流(轮岗)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岗位人员的范围

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是指:信用联社会计主管、微机管理员、机关会计员、重要凭证管理员、金库管理员、经警保卫人员、票据交换员和基层经营单位的正副主任、信贷员、主管会计、出纳员、微机操作员、联行结算员。

二、有关规定

1、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工作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五年。

2、对从事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轮岗(休假)由联社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每年初由人事部门摸底后提交轮岗(休假)方案,对需要轮岗(休假)人员有计划的安排轮岗,并安排好轮岗人员和交接工作。特殊情况可实行强制休假。

3、轮岗(休假)人员的安排:①联社机关重要岗位人员轮岗(休假),由联社党委安排,在部室之间或部室与信用社之间轮岗。

②网点正副主任轮岗,由联社党委安排,可轮换岗位,也可调离原单位。

③信用社(部)、分社员工轮岗由信用社(部)、分社主任安排轮岗,需跨社轮岗人员由联社党委研究安排。

4、岗位轮换及休假必须坚持先移交后离岗,先审计后上岗的原则。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及休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全部移交手续;对强制休假的人员,休假时间视实际情况需要确定,强制休假期间个人待遇不变。

5、对轮岗和强制休假期间,稽核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对其经办的工作进行全面审计,审计结束后,对审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作出审计结论。经审计检查确有问题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及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代班人员在轮岗期间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审计人员报告。

三、管理责任

1、联社理事长为员工轮岗(休假)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组织群工部和稽核、纪检监察部门、信用社(部)、分社负责人为员工轮岗(休假)工作直接责任人。

2、强制休假对象审计不及时,措施不力,导致发生案件或不按审计程序、要求进行审计的,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或反映问题发避重就轻的,将追究审计人员责任。

3、对顶岗代班人员在代班期间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顶岗代班期间新发生经济案件的,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二0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辽XX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liao××银行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

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行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岗位监督和约束,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易发风险岗位。关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等因素认定,分为管理类关键岗位及操作类关键岗位。

(一)管理类关键岗位

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二级支行行长;分(支)行财会部经理;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及个人银行部经理。

(二)操作类关键岗位:

对公客户经理岗、个人客户经理岗、财务核算岗、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岗、印章管理岗、清算岗等。

详见附件一《××银行关键岗位一览表》。

第二章 岗位轮换

第三条 岗位轮换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调换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

岗位轮换实施

(一)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报行务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及总行条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各分(支)行自行组织实施。原则上在本机构、本部门进行,通过在本机构或本部门内轮换、更换管理或服务对象等方式,进行岗位轮换。对个别特殊岗位在本机构内轮换确有困难的,由所在机构提出申请,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同意并进行统一调配后,可进行跨机构轮换。

(四)总行各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岗位轮换期限

(一)定期轮换。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到轮换期限,须实施岗位轮换。根据岗位承担的风险责任和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轮换期限分为共3个档次:4年1次、3年1次、2年1次。

1、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

(1)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4年的分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必须进行轮岗;

(2)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3年的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财会部经理、公司银行部经理及个人银行部经理,必须轮岗。

(3)2年1次: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的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必须进行轮岗。

2、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

(1)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的:财务核算岗……(供参考,待完善)

(2)2年1次:在同一机构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的: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岗、密押岗、授权岗、外汇控制文件经办岗、事后监督中心经办岗、清算岗、对帐岗、空白卡保管岗、作废卡保管岗…… 必须轮岗(供参考,待完善)

(3)因客户经理岗位特殊性,其岗位轮换受到一定制约,为此,客户经理岗位轮换采取每3年更换1次管户的方式进行。

(二)不定期轮换。

1、组织实施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地安排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2、因特殊原因,纪检监察和内控合规部门提出须轮换岗位的,应立即轮换岗位。

因改革需要,部分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名称变动,若工作内容大部分未改变者,一直在这些内设机构或岗位工作的员工视同一直在同一内设机构或同一岗位工作,亦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

进行岗位轮换或岗位分工调整。

第六条 岗位轮换流程

(一)制定岗位轮换计划

1、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的轮岗计划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拟定并报送行务会。计划确定后抄送合规部、审计部备案。

2、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的轮岗计划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及条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抄送合规部、审计部备案。

3、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及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客户经理除外)的轮岗计划,由各分(支)行自行制定,报送总行人力资源部、合规部、审计部及条线主管部门备案。

4、分(支)行客户经理管户轮换计划由各分(支)行自行制定,报送总行人力资源部、合规部、审计部及条线主管部门备案。

5、总行部门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的轮岗计划,由部门自行制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在此基础上,人力资源部制定总行关键岗位人员的轮岗计划,抄送合规部、审计部备案。

计划包括轮岗人员名单、轮岗岗位、轮换方式、轮换时间等内容,于每年1月底前报。

(二)岗位轮换通知

做好轮岗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岗位轮换通知以《××银行员工岗位轮换通知书》(附件二)书面形式通知轮岗人员并由本人签收,轮岗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到新岗位任职、工作。

(三)落实交接手续

轮岗人员在离岗换新岗时,应在部门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交接手续,并对所交物品等进行造册登记,由交接双方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因工作需要,也可由分(支)行指定相关专业部门派出专人负责监交工作。

第七条 岗位轮换离岗审计、检查

(一)审计、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

所在机构(部门)内控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各项经营指标反映是否真实合理;对前任及其本人任期内发生的重要问题或风险事项是否积极解决,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费用开支和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是否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越权行为;有无渎职及其他过失行为等。

2、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

是否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授权,有否越权、违规操作和失职行为;经管的业务是否正常,各类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岗位制约是否到位;有否隐瞒、漏报的风险隐患;有否其它履职不当行为等。

(二)审计、检查的组织实施

根据不同情况,安排对轮岗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或离岗检查,并形成审计或检查结论。

1、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由总行审计部负责离任审计。总行审计部门根据总行人力资源部通知,根据具体情况专门组织审计力量对轮岗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后,及时出具书面报告。向轮岗人员提出审计事实确认书,由轮岗

人员签字确认,通报审计结果。根据审计结果,决定是否再进行专项检查、审计。

2、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由分(支)行、总行条线主管部门负责对轮岗人员实施轮岗检查,并出具《××银行岗位轮换检查报告》(附件三),归档留存。

3、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总行部门、分(支)行操作类关键岗位(客户经理除外),人员岗位轮换,由分(支)行、总行各部门自行负责对轮岗人员实施轮岗检查,并出具《××银行岗位轮换检查报告》,归档留存。

4、分(支)行客户经理管户轮换由总行条线主管部门负责人检查,并出具《××银行客户经理管户轮换检查报告》(附件四),归档留存。

审计、检查结束后,发现异常情况的,经进一步查实后,视情节轻重,根据《南昌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给予轮岗人员相应处理。

第八条

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必须符合拟任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1年内不得回原机构的原岗位工作。

第十条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实行岗位轮换的人员,须经总行人力资源部批准,在执行强制休假和实施离岗审计后,轮换期限最长可延期1年。

第三章 强制休假

第十一条 强制休假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在不事先征求本意见和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临时强制要求关键岗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休假并暂停行使职权,并派员接替工作,对其进行离岗审计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关键岗位人员应实行强制休假。

(一)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实行岗位轮换。

(二)为强化管理、防范风险而进行的专项安排。

1、经手的资金、账务、项目等出现异常的;

2、个人行为表现异常,工作质量较差的;

3、有风险隐患、案件线索举报的;

4、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其它情形。

(三)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决定。

(四)其它工作需要。第十三条 强制休假流程

(一)制定实施方案

1、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拟定,报分管行领导批准。批准后的方案抄送合规部、审计部备案。

2、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财会部经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及总行条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分管行领导批准。批准后的方案抄送合规部、审计部备案。

3、分(支)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按

岗位层面,由分(支)行自行制定,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及条线主管部门备案。

4、总行部门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由部门自行制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在此基础上,人力资源部制定总行关键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方案,抄送合规部、审计部备案。

方案应包括休假时间、代职安排、工作交接、离岗审计方式等内容,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

(二)强制休假通知

在实施强制休假前一天下班前,以《××银行员工强制休假通知书》(附件五)书面形式通知强制休假人员,并落实代职人员。为确保实施效果,在强制休假决定正式公布前,有关机构和知情人要严格保密。

(三)即时办理交接手续

组织实施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强制休假人员与代职人员的交接手续并限期离岗,未经组织实施机构许可,强制休假人员在强制休假期间须暂停行使职权,不得返回工作岗位,也不得向行内机构和人员发出任何工作指令或处理有关工作。交接工作在指定专人的监督下实行。必要时监审部门可对强制休假人员的经办业务和钱账实行先封存后交接。

第十四条 强制休假离岗审计、检查

(一)审计、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

所在机构(部门)内控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各项经营指标反映是否真实合理;对前任及其本人任期内发生的重要问题或风险事项是否积极解决,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费用开支和固定资

产管理等情况是否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越权行为;有无渎职及其他过失行为等。

2、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

是否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授权,有否越权、违规操作和失职行为;经管的业务是否正常,各类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岗位制约是否到位;有否隐瞒、漏报的风险隐患;有否其它履职不当行为等。

(二)审计、检查的组织实施

根据不同情况,安排对强制休假人员进行离岗审计、检查,并形成审计或检查结论。

1、总行部门正、副总经理;分(支)行正、副行长及行长助理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审计

总行审计部根据总行人力资源部通知,根据具体情况专门组织审计力量对强制休假人员实施离岗审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后,及时出具书面报告。向休假人员提出审计事实确认书,由休假人员签字确认,通报审计结果。根据审计结果,决定是否再进行专项检查、审计。

2、分(支)行委派会计主管、授信审批官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离岗检查,由总行条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银行强制休假顶岗检查报告》(附件六),归档留存。

3、总行部门、分(支)行操作类关键岗位人员,分(支)行财会部经理、公司银行部经理、个人银行部经理、二级支行行长等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强制休假离岗检查由分(支)行、总行条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银行强制休假顶岗检查报告》(附件六),归档留存。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审计、检查期间,审计、检查部门有权要求强制休假人员随时回行提供有关资料或进行必要的情况说明。强制休假人员应当保持通畅联系,按要求配合做好有关离岗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检查结束后,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强制休假人员,由各分(支)行办公室、综合部通知其回行办理销假手续,继续回原岗位工作;不适宜回原岗位工作的,则调离;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依据根据《南昌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强制休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含),强制休假按照实际离岗天数抵扣当年带薪年休假,超出年休假按年休假处理。强制休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遵循“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强监督、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十九条 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审计部、合规部、总行条线主管部门及各分(支)行分工负责。

各分(支)行应建立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管理台账,进行维护和管理,管理台账每半年向人力资源部报送一次。

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与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全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管理台账,定期进行维护和管理。指导与监督总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进程。

总行条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人员的离岗检查,指导与监督各

分(支)行相关条线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工作进程。

总行合规部负责全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的执行检查工作。总行审计部负责指导全行管理类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的离岗审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分(支)行、部门或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强制休假或不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强制休假交接手续或故意拖延交接时间的;

(三)员工在强制休假期间未经许可,擅自回到行内或自行外出旅行以及不能保证与行内正常联系的;

(四)除指定的监审人员外,擅自开拆强制休假人员钱账封条的;

(五)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六)审计人员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根据《南昌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情节严重且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行、总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强制休假和轮岗工作的责任人。对因未按规定实施岗位轮换

或强制休假而出现工作过失或发生案件的,要追究有关直接和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总行人力资源部要定期对总行部门、分(支)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与考核相结合。因违反本规定发生案件或导致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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