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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用车自查报告

执法用车自查报告



第一篇:执法用车自查报告

关于规范执法车辆自查情况的报告

xxxxxx: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车辆管理,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转变执法工作作风,根据xxxxx转发xxxx《关于规范交通运输执法专用车辆使用管理的通知》xxxx[2018]180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本系统内的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年检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局现有执法用车17辆。其中xxx辆、xxxx辆、xxxxxx辆、xxxxxx辆。

二、自查情况

我局通过对执法车辆的使用人、车辆状况、登记手续、年检及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了自查,没有发现“漏检车”“报废车”等违规车辆及脱检车辆的情况,购车审批文件、发票等资料齐全。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1、强化执法车辆使用责任意识。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不要有任何特权思想,不要有不负责任的态度,不准搞变相公车私用,不许借公务之名行私事之实,一旦发现非公务用车情况,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纪律,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2、规范有序使用管理执法车辆。执法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日常运行维护由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停放、维修保养规范有序。每个节假日之前都对车辆进行封存,杜绝公车私用现象。

3、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车辆维修、保险和油料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实行派车单制度,规范用车行为。加强日常监督,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违规使用执法车辆的行为,从严处理。

第二篇:执法用车自查报告

关于规范执法车辆自查情况的报告

xxxxxx: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车辆管理,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转变执法工作作风,根据 xxxxx 转发 xxxx《关于规 范 交 通 运 输 执 法 专 用 车 辆 使 用 管 理 的 通 知 》xxxx[2018]180 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本系统内的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年检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局现有执法用车 17 辆。其中 xxx 辆、xxxx 辆、xxxxxx 辆、xxxxxx 辆。

二、自查情况 我局通过对执法车辆的使用人、车辆状况、登记手续、年检及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了自查,没有发现“漏检车”“报废车”等违规车辆及脱检车辆的情况,购车审批文件、发票等资料齐全。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1、强化执法车辆使用责任意识。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不要有任何特权思想,不要有不负责任的态度,不准搞变相公车私用,不许借公务之名行私事之实,一旦发现非公务用车情况,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纪律,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2、规范有序使用管理执法车辆。执法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日常运行维护由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停放、维修保养规范有序。每个节假日之前都对车辆进行封存,杜绝公车私用现象。

3、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车辆维修、保险和油料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实行派车单制度,规范用车行为。加强日常监督,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违规使用执法车辆的行为,从严处理。

第三篇: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执法大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执法单位用于社区矫正、处臵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批、采购、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第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警车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配备车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警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使用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警车,一般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警车。开警车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警手势通行。

(三)明确警车管理责任,确定警车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警车驾驶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保管和使用情况,督促落实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除执行特殊任务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和使用审批制度。根据各类执法执勤用车的特点,建立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警车的各类档案,本单位所使用的警车应与交警部门注册登记的警车信息内容一致。

(六)实行执法执勤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等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用车费用的核算和奖罚制度。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配备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以各种名义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

(二)严禁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或车牌证。(三)严禁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四)严禁将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臵或豪华内饰。

(五)严禁非执法执勤任务或人员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六)严禁非执法执勤任务使用警灯和警报器。

(七)严禁酒后驾驶执法执勤用车。

(八)严禁将警车停放在高级宾馆、娱乐场所和风景区。

(九)严禁闯红灯和闯单行线、禁行线,更不得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逆行。

(十)严禁公车私用或参加各种宴会等活动。

(十一)严禁违反其他执法执勤用车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警车使用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警车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和警车驾驶人员须严格执行警车管理各项规定,并列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市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执法执勤用车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篇: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用于社区矫正、处臵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批、采购、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按照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警车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配备车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警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使用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本单位警车管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警车,一般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警车。开警车应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警手势通行。

(三)明确警车管理责任,确定警车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警车驾驶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保管和使用情况,督促落实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除执行特殊任务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和使用审批制度。根据各类执法执勤用车的特点,建立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警车的各类档案,本单位所使用的警车应与交警部门注册登记的警车信息内容一致。

(六)实行执法执勤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等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用车费用的核算和奖罚制度。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配备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以各种名义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

(二)严禁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或车牌证。

(三)严禁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四)严禁将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臵或豪华内饰。

(五)严禁非执法执勤任务或人员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六)严禁非执法执勤任务使用警灯和警报器。

(七)严禁酒后驾驶执法执勤用车。

(八)严禁将警车停放在高级宾馆、娱乐场所和风景区。

(九)严禁闯红灯和闯单行线、禁行线,更不得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逆行。

(十)严禁公车私用或参加各种宴会等活动。

(十一)严禁违反其他执法执勤用车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警车使用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警车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和警车驾驶人员须严格执行警车管理各项规定,并列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市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执法执勤用车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篇:《统计法》执法自查报告

《统计法》执法自查报告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写起报告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统计法》执法自查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1、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依法能够正常履行。

2、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GDP数据来源是根据各专业及各有关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核算的,我县GDP核算范围包括兵团数据和地方数据两部分。兵团数据来源是由农二师报州统计局,州局再反馈给我们县。地方数据来源,一、二产业由各专业提供数据进行核算,三产由各单位如:金融、保险、交通运输、邮政、税务、财政及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财务决算表进行核算,数据来源真实可靠。

固定资产投资数据来源主要是按填报范围,我局专业统计与计划、城建、经贸、水利、交通等单位经常联系了解情况,按照工程施工进度由单位电话如实上报,不存在失真问题。

我县工业发展速度计算根据自设工业统计台帐,按企业上报的基层表,先算出每个企业的增加值率,再算出每个企业的增加值、总产值、销售产值,最后进行汇总。

目前用的是(90年不变价)计算工业发展速度,新的工业发展速度(价格指数缩减法)正在试用期。

我县目前使用的农村居民纯收入数据,是由县农经站根据各乡镇农经站上报的各乡镇农村居民纯收入,汇总出全县农村居民纯收入,数据来源是乡镇农经站根据各点调查户记帐方法取得的。

3、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自20xx年1—6月份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案一件,结案一件。

4、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管理情况:

我局目前使用的'统计报表是由上级统计部门统一下发的统计报表,对部门统计报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统计数据的管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实行专人负责,提供数据要有领导批准方可提供。

5、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目前我县专(兼)职统计人员150人,参加统计上岗培训(已有上岗证)人员137人,占全部统计人员的91.33%,全部报表单位都配备了专(兼)职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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