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土地复垦自查报告
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 普安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复垦条例》实施情况
自查报告
按州局《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办厅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对照检查的主要内容,现对我局开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情况自查如下:
一、《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土地复垦条例》确立了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活动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是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深化和体现。我局高度重视《土地复垦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把土地复垦工作作为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抓手。
(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
一是通过召开职工会议开展学习,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对《土地复垦条例》做到切实领会精神实质。二是广泛开展《土地复垦条例》的宣传和贯彻,结合“地球日”、“土地日”、矿山年检和执法监察等日常工作为锲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如制作专题宣传单、张贴标语、开展工作座谈会等,增强广大群众对《土地复垦条例》的认识,进一步促进该条例的组织实施;三是争取 相部门的支持和协调配合,构建土地复垦共同责任机制。四是通过学习,贯彻落实好《土地复垦条例》,履行好职能职责。《土地复垦条例》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复垦监管职责提出了严格要求,对各类土地复垦实行全程监管,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尽快编报《土地复垦方案》,对开展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初审、备案等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负责履行复垦方案的实施监管、督促土地复垦责任人自觉履行复垦义务、落实复垦责任等有了明确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以来,我局严格按照各项规定,不断推动我县土地复垦工作的深入发展。五是不断完善我局土地矿产开发中心的建设,在人员配备、培训、办公设施等方面不断加以完善,强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调研、土地矿产开发咨询、测量测绘等工作职责,研究监管工作流程,切实加强领导,履行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工作职责。
(二)、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取得的效果 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以来,我县土地复垦工作在县政府及社会的大力支持,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是理清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了各种工作制度。二是摸清了我县历史遗留损毁土地1000多亩(青山、新店、楼下)自然灾害损毁土地500多亩(地瓜已复垦)。三是完成了我县30多家矿山企业《土地复垦方案》初审、备案、督促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拟定年度复复垦计划。
二、配套规章及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好《土地复垦条例》,接合我局的工作实际,拟订了《普安县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审查制度》、《普安县土地复垦监督检查制度》、《普安县土地复垦年度报告制度》、《普安县土地复垦费用保障制度》等。在内部管理上强化土地整治规划,及时启动本区域内涉及损毁土地的现状及复垦潜力调查工作,摸清家底,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土地资源损毁的情况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不断探索土地复垦工作的有效制度,逐步规范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
三、制度执行情况
以《土地复垦条例》为重要依据,结合我县的实际、树立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理念,依据职能主动作为,做好辖区内矿山企业土地复垦的监督与管理,对土地复垦方案已审定备案的矿山企业,督促土地复垦工作的具体落实,建立土地复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好土地复垦保证金的收缴预存、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抓好土地复垦工作中各环节的衔接,保证土地复垦任务和义务落到实处,确保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不造成土地资源的损毁。
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监管责任,把土地复垦义务与矿业权年检工作挂钩,不履行义务的不予年检,保证土地复垦义务的全面落实。此外,我局还在采矿权审批、建设用地审查等工作流程中,向上级审批权限部门提供土地复垦建议,将土地复垦工作作为审查工作中的一道门槛,确保土地复垦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由于一些造成土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落实土地复垦资金,不认真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导致大量新损毁的土地得不到及时复垦或者复垦达不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和落实监管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管制约机制、资金保障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2、相当数量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尚未能及时得到复垦,需要明确其复垦主体、资金渠道,规范其复垦管理等。在现有未复垦损毁土地中,很大一部分属于没有复垦义务人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于现有立法没有对这部分土地的复垦责任主体、资金渠道、管理方式等作出规定,致使大量土地未得到及时复垦。
3、土地复垦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复垦激励措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土地复垦义务人积极主动复垦,吸引地方政府、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普安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土地复垦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土地复垦条例》在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的基础上修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五日颁布,进一步规范了土地复垦活动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对损毁土地“旧账未还清,新账又增加”的情况在法律上明确了责任主体,是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深化和体现。现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及市局领导的指示要求,对《土地复垦条例》的实施情况自查汇报如下:
一、组织学习,加强宣传。
在5月8号在全县国土资源大会上进行了广泛的宣传,省厅5月9号主办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的培训,我局派员参加学习回来后形成了书面材料向党组进行了汇报,6月7日我局专门召开了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工作会议,6.25“土地日”印发了传单1000多份。
二、明确监管职责
对照省政府《关于规范和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明确耕地保护股为土地复垦业务监管机构,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具体负责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复垦监管职责,对各类土地复垦实行全面、全程监管,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严格依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技术要求编报《土地复垦方案》,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初审、论证和审批备案工作,明确各乡镇国土资源所督促土地复垦责任人自觉履行复垦义务、落实复垦责任。
三、加强领导,迅速开展外业调查
为推动土地复垦工作,我局成立了以XXX副局长为组长的桃江县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印发培训资料,举办业务培训班对乡镇国土资源所的人员进行培训,于今年6月启动损毁土地现状调查评价及复垦潜力调查工作,摸清家底,建立损毁土地现状调查评价数据库。目前外业调查正在进行中。
四、督办土地复垦方案,加强土地复垦任务和义务的落实
去年办理了两起土地复垦手续。今年对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临时用地,组织召开了用地单位联系会,按照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理念进行政策宣讲,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目前正在催办之中。明确要求没有复垦方案审批的一律不得办理临时用地和采矿权手续,保证土地复垦任务和义务落到实处。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建议有权的用地和采矿权审批机关对于无土地复垦方案的临时用地和采矿权,按照条例的规定不得审批。
2、催办土地复垦手续的难度较大。由于一些造成土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落实土地复垦资金,导致大量新损毁的土地得不到及时复垦或者复垦达不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和落实监管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管制约机制、资金保障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3、加大资金投入。相当数量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尚未能及时得到复垦,需要明确其复垦主体、资金渠道,规范其复垦管理等。在现有未复垦损毁土地中,很大一部分属于没有复垦义务人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这部分土地复垦任务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才能解决。
4、完善土地复垦激励措施。土地复垦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复垦激励措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土地复垦义务人积极主动复垦,吸引地方政府、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三篇:土地复垦
10.6土地权属调整0.6.1土地权属调整原则
a)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的原则,充分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b)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c)坚持“参与开发各方原有位置基本不变”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d)尽量保持村界的完整性;
e)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0.6.2土地权属调整依据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287号文件精神,土地复垦工作要注意保护土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土地复垦工作开展之前,应做好现有土地资源的产权登记工作,核实土地权属性质及各权属主体使用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用途,查清各土地使用者的权属状况,对项目区的土地登记加以限制,非特殊情况不得进行变更登记。项目实施后,要确保原土地承包人的使用权,以土地复垦前土地评价结果为依据进行土地再分配,保证土地数量有所增加,土地质量得到提高。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整的,应当组织协调各方签订权属调整协议。调整协议报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权属调整依据。0.6.3土地权属调整措施
项目区所有土地均为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土地权属调整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a)坚持集体土地复垦前后总面积不变和尊重沿袭传统、集中连片的原则,按项目区内各组织的原有土地比例,沿田问道路、林带、沟渠重新调整权属界线,确认边界四至,埋设界桩。
b)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跨村土地权属调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分别采取签订协议、按比例扣减和租赁经营等方式确定。在项目完成后,本着保持原有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原则和各集体经济组织间所形成的权属界限协定,以重新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形式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使土地权属关系明晰、管理规范。
c)土地复垦后新增耕地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给农民或单位使用,也可实行招标承包,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和单位拥有优先承包权。
d)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向全体土地权利人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土地所有权人、承包人,公告期限由国土资源部门视实际情况而定。e)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公告并征求意见后,报人民政府批准。方案批准以后,涉及所有权者,应由国土资源部门与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人签订权属调整协议。涉及使用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承包协议。0.6.4权属调整应注意的问题
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分配结果进行权属调整,权属调整工作完成后,依据[1995]国土资发第184号通知进行权属变更,登记与核发土地权属证书。涉及所有权调整的,应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整理前的权属调整协议重新勘定地界,并登记造册,发放土地所有权证书。涉及农民承包土地调整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整理前与承包人签订的协议,重新调整并登记造册。
第四篇:土地复垦
矿区土地复垦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1.河北xx大学 xx学院,河北)
摘要: 矿山开采尤其是煤矿开采造成了大量土地资源的破坏, 作为以整治被破坏土地为目的的土地复垦, 是实现矿区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关键环节。根据资料分析和实地调查, 认为目前我国煤矿区存在着影响土地复垦问题的一系列因素, 包括经济、技术、理论、政策和历史因素等。对此, 应加强土地复垦理论和技术经济的研究、土地复垦技术的推广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以形成矿区土地复垦的支撑体系, 促进矿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键词: 煤矿 土地复垦 因素 对策
引言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搞好土地复垦是充分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持续利用的需要;是增加耕地面积,缓解矿区人地矛盾,促进矿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和改善矿区工农关系的需要;同时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企业把土地复垦当作生产全过程的必要环节,重视对土地生产素的投入,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土地破坏的主要原因
土地破坏大体包括:1由于露天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直接对地表造成破坏的土地;2由于地下开采等生产活动中引起地表下沉塌陷的土地;3工矿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场、电厂储灰场、钢厂灰渣、城市垃圾等压占的土地;4工业排污造成对土壤的污染池;5废弃的水利工程,因改线等原因废弃的各种道路(包括铁路、公路)路基、建筑搬迁等毁坏而遗弃的土地;6其他荒芜废弃地。而矿山开采尤其是煤矿的开采是土地破坏的主要原因。
这些土地根据恢复利用的具体用途,根据《土地复垦规定》,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土地破坏状态来确定,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建则建,尽量将破坏的土地恢复利用。矿山土地复垦形势分析
2.1 矿山土地破坏环节分析
矿山开采之前需要对矿区范围内进行征用和变更:如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首先由当地政府进行征用变更为国有土地,然后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矿业权人,才能够成为采矿用地,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原先是国有土地,与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及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变更为采矿用地即可。如果在矿山建设开采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土地的破坏,使得矿山土地不能够在原有用途下利用,就需要对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通过土地复垦,改善和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山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矿山开采之前所征用土地的利用类型比较复杂,如耕地、林地、园地和草地等。根据土地复垦要求和原则,矿山开采破坏的土地优先复垦成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复垦后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有效解决我国当前人多地少的矛盾。2.2 复垦土地权属关系分析 复垦后土地利益主体是矿山企业、政府和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复垦的原则“谁破坏,谁复垦”,矿山企业在开矿过程中土地遭到了破坏,通过相关措施复垦成可以重新利用的土地,虽然通过复垦这部分土地已成为农用地或其他用地,但是这部分复垦后的土地在未进行变更之前仍为采矿用地。由于矿山企业不具备专门从事种植等农业活动的人员,对于复垦成农用地的土地无法得到合理利用,且由于企业在复垦中投入大量资金,无偿把复垦土地给与当地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是不现实的。因此,这部分由企业复垦完的土地出现了矿山企业有地不愿种而当地农民有地不能种的矛盾,使得复垦后的大量农用地,特别是质量较好的耕地不能得到种植。同时,由于矿山当地失去土地的农民无地可种,而且国家征地补助标准偏低,甚至不能补偿到位,导致了矿地矛盾、工农矛盾的加剧,进一步影响社会稳定。矿区土地复垦问题的影响因素
3.1 经济发展因素
分析土地复垦区尤其是煤矿区土地复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不难发现, 其最大的影响因素是社会经济问题。理论和技术的完善是煤矿土地复垦的基础, 但是如果没有社会经济的强有力的支持, 复垦就不可能得以实施。煤矿土地复垦技术复杂, 工程量大, 需要雄厚的资金;而复垦后土地的经济效益相对较小, 煤矿企业不愿投资复垦。受区位经济制约, 煤矿土地复垦后, 其经济效益相对于巨大的复垦成本来说, 显得有些微不足道。虽然我国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 鼓励国内外企业投资于煤矿土地复垦, 但收效甚微。3.2 技术因素
所谓技术因素是指土地复垦工作中的科学技术条件,一般认为土地复垦技术分为工程技术和生物技术。目前矿区内土地复垦的技术相当落后,基本上处于工程复垦阶段,没有有效的生物复垦技术,对土地恢复的程度不高。对于塌陷地,矿区一般采用简单的充填,恢复土地的面貌,有些干脆不经处理直接利用。煤矸石山消耗后的土地复垦也基本上采取简单剥离贫瘠土层的方法进行复垦。对复垦技术研究支持力度不够, 技术推广应用困难重重。再加上以前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土地复垦认识和投入不够, 制度、政策和财政上的支持也比较少, 是导致复垦工作难以广泛开展的主要原因。东部沿海一些矿区, 经济条件好, 先进技术也得以推广应用, 复垦成本相对较低, 复垦率能达到30% ~ 60%;而西北部地区, 经济基础薄弱, 资金短缺, 缺乏先进技术力量, 煤矿企业效益低, 土地复垦工作滞后。由于尚未建立有效的复垦机制, 所以目前更多的是采用示范区的形式推广复垦技术, 作用和效果都受到很大限制。3.3 政策因素
一些发达国家, 都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持矿区土地复垦工作。我国复垦在法律制度上起步较晚,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执行措施, 特别是政策上和资金上缺少保障, 落实起来难度较大。对此, 只有建立健全有关法律体系和可执行机制, 才能为土地复垦提供保证。3.4理论因素
基础理论研究是土地复垦的关键环节。目前, 我们对土地复垦的基本原理和规律的认识还很不够, 土地复垦起点低、复垦率低、效益不显著。土地复垦的基础理论包括: 土地破坏机理和破坏土地损失理论的研究;土地复垦的基本原理和规律的研究(包括复垦土地的生态重建原理、土地复垦规划理论、土地复垦过程控制与优化、复垦土地的正向替演机制等);复垦土地的持续高效利用理论研究(包括复垦、土地经营管理的技术体系、生物复垦与土壤改良的技术)等。3.5 组织管理因素 土地复垦规定指出: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的土地复垦工作。但由于土地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广、覆盖面大、事务性工作多, 在人员配备上兼职较多, 所以管理的力度不够, 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较少;加上土地复垦无考核指标, 管理人员无压力, 易形成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同时, 土地复垦需要重金支持, 土地复垦规定指出: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 谁复垦;谁复垦, 谁受益。根据规定, 矿区是直接的破坏者, 应该由矿区负责复垦, 但根据现在的财务制度规定, 矿区没有这项成本开支, 更没有资金来源。复垦资金应从耕地占用税中划拨,但税都交给了地方政府。按规定谁复垦、谁受益, 但我国的现行制度已规定, 土地都在农民手中。农民没有复垦资金,而矿区又没有复垦权, 所以这是很难操作的。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 对耕地占用税的收入 取之于农, 用之于农;取之于土, 用之于土。但实际操作中, 复垦资金却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 土地复垦多数较难进行。3.6 历史因素
由于一些历史遗留因素的影响, 目前对煤矿土地复垦的研究大多限于技术理论方面, 而对于复垦经济和融资方法的研究太少。现在对煤矿土地的复垦更多的是靠政府政策和法律来推动。对策
综观50 多年以来经济发展的进程可以看出, 随着科学的进步, 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及其带来的各种问题的不断积累, 人类对于人与自然保护的关系和自身社会经济行为的认识水平也提高了。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并不能带来社会问题、环境问题的自行解决, 相反还会引发社会和环境问题的恶化。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 8 亿多农民以土地为生, 研究、治理、复垦被破坏的土地已势在必行。4.1深入开展煤矿复垦理论与技术方法研究, 加大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
土地复垦是一项系统工程, 应把土地复垦放在整个生态环境之中, 从更长的时间尺度上进行研究和具体规划, 才能保证复垦后土地的持久有效。今后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土地复垦研究涉及到一些基础学科,如农业、林业、微生物等, 应该加强这些学科之间的交流合作;紧跟国际技术前沿, 更好地吸收最新的复垦技术方法,尤其是加强快速植被技术、生态工程技术、土壤改良技术及土地持续高效利用理论等当前的热点领域研究;加大对煤矿土地复垦方面的科技投入, 鼓励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进行土地复垦研究的投入, 成为土地复垦研究的主体力量;加大对复垦教育和科研组织的扶持力度, 鼓励科技创新, 形成雄厚的研究基础;加强对土地复垦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使复垦土地成为矿区循环经济的重要环节;加强煤矿土地复垦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严格的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德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是国外开展工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较早、较好的国家, 其中, 建立严格的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是其共同的特点和成功经验之一。而我国幅员辽阔, 土地类型多种多样, 矿产资源开采形式各异, 使得不同矿区土地破坏类型多样, 需要不同的复垦技术。复垦技术采用得正确与否, 是决定能否实现预期复垦效果的关键。不同的复垦技术所需的复垦资金、人力投入不一样, 如采用错误的复垦技术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 应加强对复垦的规划技术、生物技术以及工程技术的研究, 制定分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并加强区际、国际间土地复垦技术的交流以及学术探讨, 成立专门的复垦技术标准机构, 使土地复垦少走弯路。而对于较为难治理的采空沉陷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技术方法主要包括:
1疏干法:该方法应用于潜水位不太高、地表下沉不大,则正常的排水措施和地表整修工程能保证土地的恢复利用。所以这种方法多用在低浅水位地区或单一矿层和较薄矿层开采的高、中潜水位地区。它的优点是工程量小, 投资少, 见效快, 且不改变土地原用途, 但需对配套的水利设施进行长期有效的管理, 以防洪涝, 保证塌陷地的持续利用。就地平整法:对不积水而起伏不平的沉陷地或积水沉陷区的边坡地带, 因地块保墒、保水、保肥效果差,不便耕种, 可以通过就地平整法进行挖补平整,保证整个沉陷区海拔标高基本一致,平整后的土地标高要高于洪水位标高, 以利于耕种和植物的生长。挖深垫浅法:这种方法就是用挖掘机械(如推土机、水力挖塘机组), 将塌陷深的区域再挖深, 形成水(鱼)塘, 取出的土方充填塌陷浅的区域形成耕地, 达到水产养殖和农业种植并举的利用目标。它主要用于塌陷较深、有积水的高、中潜水位地区, 还应满足挖出的土方量大于或等于充填所需土方量, 且水质适宜于水产养殖。充填复垦:这种方法已在我国不少地方进行了实践, 如抚顺矿务局用露天矿剥离物充填塌陷地、淮北岱河和朔里煤矿用煤矸石充填塌陷地、淮北相城矿用粉煤灰充填塌陷地。用矿区废矸石充填可以一举两得, 既能利用废矸石, 又治理环境, 这是目前较为普遍采用的方法, 也是效益最佳的方法。直接利用法:对于大面积的塌陷地, 特别是大面积积水或积水很深的水体以及未稳定塌陷地或暂难复垦的塌陷地, 常根据塌陷地现状因地制宜地直接加以利用, 如网箱养鱼、养鸭、种植浅水藕或耐湿作物等。在华东及部分华北地区应用这种方法较多。
自1994 年以来, 国家在江苏铜山县、安徽淮北市和河北唐山市开辟了3 个国家级复垦工程示范区, 取得了一系列宝贵的经验。各地煤矿企业也开展了一些小规模的复垦研究和试验, 也收到了不错的效果。这些示范工程在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式上, 进行了大胆的探索, 如将沉陷区土地复垦为渔业、矸石山变为花园等。当前, 我国经济增长较快, 对土地的需求较大, 这对土地复垦的进度提出了紧迫的要求, 而仅仅局限于试验和示范, 远远解决不了大量的土地复垦问题, 应进一步加大示范区经验的推广力度和速度。一些条件不完全成熟的煤矿, 可先进行小范围试验研究;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矿, 可大规模实施土地复垦工程。
4.2 加强对煤矿土地复垦经济研究, 推进复垦产业化
煤矿土地复垦的研究不能仅局限于工程技术, 也要加强对煤矿复垦经济方面的研究投入, 这包括: 煤矿经营机制的研究。从煤矿企业机制上进一步完善, 将复垦经费逐步纳入到企业的成本中去, 煤矿企业不仅是煤矿经营的受益者, 也是理所当然的义务担负者。当然, 同时要顾及到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和国外资金, 加强煤矿复垦融资研究和试点, 建立复垦基金。土地复垦是一种新兴的产业,应出台有关政策, 鼓励专业的土地复垦公司、科研机构、国内外金融投资企业参与到煤矿土地复垦领域中来, 通过市场运作, 形成完善的复垦行业发展机制, 促进煤矿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矿区循环经济产业链。
4.3 完善相关法律和机制, 形成煤矿土地复垦经济支撑体系
为了保护土地, 管理开发矿产资源, 我国已出台了很多与煤矿土地复垦有关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 使我国初步走上了开采、治理、保护的法制化轨道。地方政府也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 对土地保护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规定, 对因采矿被破坏土地的复垦范围和补偿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为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有关复垦的标准和规范, 健全执行机制, 扶持复垦经济支撑体系建设, 推动土地复垦的良性发展。结语
我国是一个矿业大国, 今后一段时期内, 矿产资源紧缺仍是主要矛盾, 矿产资源高强度开发将会带来更大的环境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 人们对土地复垦这一问题的认识会逐渐深刻, 复垦采取的措施将会更科学、更有效、更合理, 复垦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会越来越明显, 从而调动人们参与、投资复垦的积极性, 改善矿山环境和矿区周边人民的生活质量,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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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土地复垦协议书
土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凤冈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序推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派员到现场确认土地复垦四址界线和面积。
2、负责工程规划、土地复垦验收。
3、按文件要求和验收标准支付乙方土地复垦经费。
二、乙方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乙方自愿将位于村组的原宅基地平方米全面进行复垦。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规划设计和时间要求(复垦后的土地基本要平整,土壤厚度达40至60公分,要有土(田)埂)将原宅基地进行复垦,否则甲方不予兑现补偿经费并责令限时整改。
3、乙方负责土地复垦中的一切安全工作,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4、乙方在房屋拆除后,必须在年月日前全面完成土地复垦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兑现土地复垦补助金(标准按泥土:3000元/亩;混泥土:4000元/亩)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国土所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责任人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拆除协议书
甲方: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调剂资源,争取资源的最大化利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将位于组(小地名)平方米,结构的旧房屋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拆除。
二、乙方旧房拆除后,经甲方核查,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兑现其房屋拆除补助费(补助标准:砖混结构为50元/平方米:木结构为25元/平方米,含垃圾清运等所有费用)。
三、乙方拆除50%后,甲方可预付30%的拆房补助资金,待乙方拆除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差额部分。
四、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旧房拆除工作,包括场地清理。
五、乙方负责拆除中的一切安全工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拆除工作的,乙方将无条件退还甲方所预付的经费,并由甲方强制拆除。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国土所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责任人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凤冈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耕管协议书
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增加耕地面积,确保粮食安全,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讨论,签订如下协议:
(一)已复垦的宅基地全部交由原宅基地持有人承包,承包人
所承包的宅基地享有与其他承包耕地同等权利和义务。
(二)承包人只能将该承包地用于种植业,不得擅改耕地用
途。
(三)承包人可将该承包地依法流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复垦的耕地上建窑、挖沙、取土、建坟、堆放废弃物等破坏耕地的行为。
(四)承包人不得荒弃和闲置土地,否则,有关部门将依法对
其征收耕地荒芜费。
(五)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制
定,承包户的权利和义务受该法保护和约束,如有争议,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进行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未果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本协议书一式四份,耕地承包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
政府和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各一份。
发包方:
承包方:
监督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