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处方药自查报告
处方药自查报告
我店根据处方药销售相关要求,组织相关人员重点就处方药销售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我驻店药师没有在其他单位兼职,在职药师是与备案人员一致;驻店药师在岗履行岗位职责,驻店药师不在岗,挂上暂停销售处方药;我分店将驻店药师的执业技术职称证明原件(执业药师注册证、药师职称证)悬挂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我分店严格按GSP按月建立驻店药师排班表及考勤记录;驻店药师在营业时间内上岗时,佩戴标明其姓名、职称等内容的胸卡;做到凭处方销售,并保存处方,做好处方药品销售记录;
我店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十条指出: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药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零售药店必须将处方留存2年以上备查。
在日常销售中我们销售处方药必须顾客持有医师处方方可销售,且必须进行处方留存,若顾客不能留存处方,我店也会将处方留存电子版或将处方进行复印留存,留存期限至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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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处方药管理自查报告
西药房处方药管理自查报告
1、票据管理:本药房在购进处方药时有合法的票据,并按规定建立了购进记录,票、帐、物相符。
2、分类管理:本药房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是分柜摆放的,处方药放在专柜内,未采取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3、处方管理:本药房的处方药是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的。
4、调配管理:处方药是由本店驻店药师审核后调配销售的,并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的。
5、药师管理:在营业时间内,本店药师和药学从业人员均在岗,如药师不在岗的,本店摆放有“药师不在岗”标识,并停销售处方药。
6、抗菌药物及特殊药品管理:本店抗菌药是严格按处方药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购进和验收上柜销售的,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药品,按有关规定执行了购买者信息的登记制度。
第三篇:处方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
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
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
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
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 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
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
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
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 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
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
员。
第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第十一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第十二条 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
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审批、流通、广告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处方药销售环节
信中有他对医药购销黑幕的看法和随信寄来的一份35种药品价格目录表,在价格目录表中,记者看到,药品从出厂价到医院零售价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写得十分清楚,一个2元钱的护肝片,经过药品经销商、医院院长、药剂科主任、医生等的层层加价,卖到消费者手上已是31元,其中仅给医生的回扣就占药价的20%。王在信中写到,以某个厂家的心脑康为例,厂家公开的出厂价是每盒19元,批发价是20元,零售价是28元,从表面上看,这3个价格符合国家的药品定价规定,一点问题也没有。其实,厂家在报出厂价时已留下了很多“空间”。这些报到物价部门的出厂价、批发价,说到底都是虚的,实际操作根本不按这个来进行。王向记者出示的一份厂家内部文件显示,厂家给省级经销商的底价一盒只有3.5元,省级经销商一般以一盒9元给地市级药品分销商,地市级药品分销商再以28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医院,到消费者手中时已是31元,是出厂价的近10倍。记者了解到,心脑康只是一种很普通的药品,如果经销商不是厂家长期合作的大客户,一般不会轻易拿到厂家真正的出厂价,因为普药的利润十分低。曾被原佛山某药厂多次评为“销售状元”的医药代表黄先生,在干了4年后辞职,与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医药商业公司。黄向记者透露,目前公司基本只做医院路线,因为药品销往医院价格空间大,才能从中赚到一点钱。如果是新药特效药,4元钱成本的药品送到医院去至少要卖到40元,表面上看这个药品进医院的价格是原始进货价格的10倍,但实际上他能从这36元中赚到5、6元钱就很不错了,其余部分则经过层层“关卡”,由医院院长、药剂科主任、医生等“瓜分”了。黄先生说,他目前主要做心脑血管、妇科、外科和肿瘤科方面的药品,一则这些药品在国内的总需求量比较大;二则这些药品基本上是处方药,病人必须靠医生处方才能拿药,药品销售集中在医院;三是这些药品中改变剂型的“新特药”也相对多些,可操作空间大一点。“做药并不是看一个药能赚多少差价,关键是这种药有没有前途,有前途的药我们会想尽一切办法打进医院去,再想尽办法维持好临床用药。说到底一个人赚太多的利润也不太合理,所以每一个环节的相关人员都有好处才好办事。”黄这样认为。
黄透露,药品进入医院的常规操作程序是:
医药代表到医院药剂科推荐药品→药剂科咨询各科室是否需要→各科室写用药申请交药剂科→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药剂科进行采购。
环节看似简单,但操作起却很难,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事”,否则就进不了医院。如最好先与药剂科主任打通关系,由其指示把药送给临床大夫试用,然后还要与临床大夫联络感情,让其写用药申请,在药事委员会开会前还必须与医院相关院领导、药事委员会重要成员处理好关系,之后还要向采购员、库管员等人士“表示表示”,以便他们能尽快进货,进货后,为便于日后结款,还要“疏通”一下财务环节。这时,才算基本“搞掂”。
再下一步就是对每位有处方权的医生进行公关,医生开的药物越多,医药代表的提成或促销费就越高,医药企业也由此可以完成大量的药品销售。这样一个环环相扣的处方药销售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出事”,势必牵扯多人。医生被查,医药代表当然不会有好日子过。
第五篇: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1、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开具的处方,由驻店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要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销售人员调配完毕核对无误后应在处方上签全名。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如门店药师不在岗,有店长指定人员审核签字。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用抄方单抄写处方,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
2、如遇无处方顾客,仔细询问患者病史及相关用药情况,确定患者长期应用该药后,方可调配,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处方病因病种必须正规书写疾病诊断名称。
3、处方药当天销售必须当天抄写完成,如遇检查处方抄写未完成或签字不完整的,视同无处方销售,处罚店长100元。药师签字字迹必须一致,如发现字迹不一致的,处罚店长100元。处方必须按处方药销售明细抄写,如抄写与电脑或实货不符的,处罚店长100元。店长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4、处方药销售要留存处方并做好记录,处方保存5年备查。
5、对违反该规定造成纠纷或投诉的,查明原因,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店长及当事人进行处罚。
处方药销售流程
1、顾客进店要求购买处方药,首先询问顾客有无处方,对有处方的顾客,从顾客处接受由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据的处方。
2、接到处方的营业员,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用药方法、药物配伍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后,让另一营业员进行核对处方,对药名、含量、用法、用量等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发药给顾客后,并详细交待服药方法,注意事项和答复询问等。
4、发药完毕后,药师(药师不在岗的门店由店长指定人员)及发药人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留存五年。
5、如询问顾客后无处方,应详细询问病史及相关用药情况,确定患者长期应用该药后,让患者亲自在抄方单签字后发药。发药给顾客后,并详细交待服药方法,注意事项和答复询问等。并告知顾客下次必须凭处方购药。
6、抄方单应规范书写,严禁出现超量、配伍禁忌及药味重复等情况,抄方单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审核人处签字笔迹一致。疾病诊断应书写病种名称。
7、处方药销售当日必须书写完处方,及时装订,处方留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