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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整改自查报告(精选五篇)

公路路政整改自查报告(精选五篇)



第一篇:公路路政整改自查报告

公路路政整改自查报告

时间稍纵即逝,辛苦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取得的成绩和出现的问题,是时候好好地记录在自查报告中。你还在为写自查报告而苦恼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路路政整改自查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路路政整改自查报告1

为认真贯彻市支队《关于在全市开展公路路政执法专项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近期,敖汉旗路政大队严格落实,对大队路政执法工作开展了全面的自查自纠活动,进一步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提升路政执法的形象。

一、加强组织领导

敖汉旗路政大队成立路政执法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路政执法专项整改工作的安排部署,人员如下:

组长:张树利敖汉旗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副队长

副组长:袁建军敖汉旗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副队长

郝恩远敖汉旗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副队长

成员:

杜长琴路政管理大队办公室主任

刘士坡路政管理大队业务股长

陈超勋贝子府路政中队队长

李祥四家子路政中队队长

王云峰下洼路政中队队长

程利四道湾子路政中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路政业务督察股,办公室主任由杜长琴兼任。

二、自查自纠情况

1.规范治超文明执法

为保障路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树立良好的路政执法形象,敖汉旗路政路政大队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提高治超工作。推进文明执法,禁止在治超工作中使用忌语,严格执法行为;讲文明话,做文明人,办文明事,树文明形象,发挥服务职能,依法行政,持证上岗,文明执法,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我队执法人员工作作风端正,没有不文明、粗暴执法现象发生。

2.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法

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路政业务培训,规范内业资料,建立健全路政档案,建立路政工作廉政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

3.保障执法队伍的严肃性廉洁执法

制定廉政工作制度,完善监督体系,加强治超廉政建设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廉政学习。严格管理,杜绝罚款不开票或多收钱少开票的行为,严禁私放或关照“人情车”“关系车”,严杀说情风,有效的'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1.治超人员存在服务意识有待加强。

2.卸货不到位,对超限车辆存在只罚款不卸货现象。

3.存在“人情车”、“关系车”的现象。

三、整改措施

根据自查自纠的情况,我队及时的提出了整改方案,落实了具体措施:

1.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增强服务意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队的执法工作,不断探索、不断创新,深入调查研究。采取经常组织培训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思想,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业务素质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完善机制,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

2.继续抓好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执法工作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路政执法队伍的全面发展。

3.完善工作制度,增强治超力度,着力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一是依托治超检测站,围绕治超目标任务,建立键全了《廉政建设制度》、《票据管理费用收缴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20项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二是依托路政执法大队,实行了路政执法“四制”,即“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承诺制、执法考核评议制”,积极探索并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增强治超工作力度。

公路路政整改自查报告2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执法行为,提升公路路政执法形象,推动治超规范化、廉洁化建设,有效杜绝在执法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法现象,我队积极组织开展了治超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作出如下总结。

一、经过大队会议分析讨论,认为当前存在以下方面的风险点:

1、执法不规范,着装不统一;

2、执法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

3、执法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在执法过程中服务态度存在怠慢、松懈现象;

4、加强廉政执法态度,完善监督体系。

二、自查自纠情况:

1、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为保障大队执法工作有效的开展,树立良好的形象,我队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推进文明执法,禁止在执法工作中使用忌语,严格执法行为;讲文明话,做文明人,办文明事,树文明形象,发挥服务职能,依法行政,执证上岗,文明执法,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2、加强内部学习管理、规范执法

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执法人员对《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路政管理执法手册》、《行政强制法》、《公路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手册》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路政业务学习,规范内业资料,建立健全路政档案,建立路政工作廉政制度,做到软件资料齐全,硬件资料上墙规范;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法。

3、提高执法素质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权利和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接待群众来访以及当事人谈话时,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及时妥善处理受理事项,不得推诿或者延迟。严禁使用冷、硬、横、蛮及其他怠慢、藐视性态度对待当事人。

4、保障治超队伍的严肃性、廉洁执法

制定廉政工作制度,完善监督体系,加强治超廉政建设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定期组织执法人的廉政学习,严格管理。严禁无法定依据执法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严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有效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

三、防控措施

通过开展此次自查自纠情况,我队及时做出了整改方案,落实了具体防控措施:

1、积极学习,不断探索、不断创新,深入调查研究。

采取经常不定期业务学习,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思想,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业务素质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完善机制,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

2、在执法工作中各个环节和角度体现出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服务理念。进一步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廉政建设,加大执法工作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执法队伍的全面发展。

第二篇:路政执法整改自查报告

路政执法整改自查报告(精选3篇)

时光荏苒,光阴似箭,辛苦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回顾过去的工作,收获良多,也看到了不足,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自查报告吧。那么一般自查报告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路政执法整改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路政执法整改自查报告1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执法行为,提升公路路政执法形象,推动治超规范化、廉洁化建设,有效杜绝在执法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法现象,我队积极组织开展了治超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作出如下总结。

一、经过大队会议分析讨论,认为当前存在以下方面的风险点:

1、执法不规范,着装不统一;

2、执法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

3、执法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在执法过程中服务态度存在怠慢、松懈现象;

4、加强廉政执法态度,完善监督体系。

二、自查自纠情况:

1、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为保障大队执法工作有效的开展,树立良好的形象,我队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推进文明执法,禁止在执法工作中使用忌语,严格执法行为;讲文明话,做文明人,办文明事,树文明形象,发挥服务职能,依法行政,执证上岗,文明执法,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2、加强内部学习管理、规范执法

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执法人员对《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路政管理执法手册》、《行政强制法》、《公路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手册》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路政业务学习,规范内业资料,建立健全路政档案,建立路政工作廉政制度,做到软件资料齐全,硬件资料上墙规范;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法。

3、提高执法素质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权利和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接待群众来访以及当事人谈话时,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及时妥善处理受理事项,不得推诿或者延迟。严禁使用冷、硬、横、蛮及其他怠慢、藐视性态度对待当事人。

4、保障治超队伍的严肃性、廉洁执法

制定廉政工作制度,完善监督体系,加强治超廉政建设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定期组织执法人的廉政学习,严格管理。严禁无法定依据执法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严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有效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

三、防控措施

通过开展此次自查自纠情况,我队及时做出了整改方案,落实了具体防控措施:

1、积极学习,不断探索、不断创新,深入调查研究。

采取经常不定期业务学习,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思想,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业务素质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完善机制,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

2、在执法工作中各个环节和角度体现出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服务理念。进一步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廉政建设,加大执法工作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执法队伍的全面发展。

路政执法整改自查报告2

为认真贯彻市支队《关于在全市开展公路路政执法专项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近期,敖汉旗路政大队严格落实,对大队路政执法工作开展了全面的自查自纠活动,进一步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提升路政执法的形象。

一、加强组织领导

敖汉旗路政大队成立路政执法专项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路政执法专项整改工作的安排部署,人员如下:

组长:张树利敖汉旗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副队长

副组长:袁建军敖汉旗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副队长

郝恩远敖汉旗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副队长

成员:

杜长琴路政管理大队办公室主任

刘士坡路政管理大队业务股长

陈超勋贝子府路政中队队长

李祥四家子路政中队队长

王云峰下洼路政中队队长

程利四道湾子路政中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路政业务督察股,办公室主任由杜长琴兼任。

二、自查自纠情况

1.规范治超文明执法

为保障路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树立良好的路政执法形象,敖汉旗路政路政大队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提高治超工作。推进文明执法,禁止在治超工作中使用忌语,严格执法行为;讲文明话,做文明人,办文明事,树文明形象,发挥服务职能,依法行政,持证上岗,文明执法,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我队执法人员工作作风端正,没有不文明、粗暴执法现象发生。

2.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法

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路政业务培训,规范内业资料,建立健全路政档案,建立路政工作廉政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

3.保障执法队伍的严肃性廉洁执法

制定廉政工作制度,完善监督体系,加强治超廉政建设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廉政学习。严格管理,杜绝罚款不开票或多收钱少开票的行为,严禁私放或关照“人情车”“关系车”,严杀说情风,有效的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1.治超人员存在服务意识有待加强。

2.卸货不到位,对超限车辆存在只罚款不卸货现象。

3.存在“人情车”、“关系车”的现象。

三、整改措施

根据自查自纠的情况,我队及时的提出了整改方案,落实了具体措施:

1.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增强服务意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队的执法工作,不断探索、不断创新,深入调查研究。采取经常组织培训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思想,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业务素质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完善机制,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

2.继续抓好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执法工作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路政执法队伍的全面发展。

3.完善工作制度,增强治超力度,着力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一是依托治超检测站,围绕治超目标任务,建立键全了《廉政建设制度》、《票据管理费用收缴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20项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二是依托路政执法大队,实行了路政执法“四制”,即“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承诺制、执法考核评议制”,积极探索并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增强治超工作力度。

路政执法整改自查报告3

我局在路政执法工作中求真务实、与时俱进,路政队伍的精神风貌和工作作风明显转变,是一支群众信的过,战斗力强的执法队伍。

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以人为本,调整和优化队伍结构

我局路政大队贯彻落实赣府厅字[]51号和九监字[]3号文件精神,从转变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能,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强化责任意识入手,狠抓队伍建设和公路“三乱”的整治,抓岗位培训,今年上半年我们参加了市局路政处举办的在岗路政人员参加的法律法规培训。

二、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

抓好路政执法责任的分解工作,落实路政员定路段、定人员、定职责、定目标及包线、包片、包段、包块的“四定”、“四包”责任制。将路政执法事项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执法岗位,做到责权明确。推行政务公开,落实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评议考核制等七项工作制度。对执法过错及时调查、依法追究责任,使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特别是在路政员中实行禁酒令,禁止工作日喝酒;并要求路政执法人员与单位签订倡廉承诺书。为保证执法责任得以落实,执法行为更为规范。我们强化了评议考核,在分析总结近几年开展评议考核工作基础上,对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标准,考核方式得到进一步更新。极大提高了人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今年-10月份共查处路政案件9起,依法收取赔(补)偿费达3.6万元,全部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专户储存。

三、开展“三项教育”、实践“有困难找路政”社会承诺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我们积极在队伍中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有力提高了路政队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从根本上杜绝了公路“三乱”行为。尤其是路政以南丰路政为榜样,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积极实践“有困难找路政”社会承诺,倡导“换位思考”,向社会开展“假如我是司机”、“假如我是违章者”换位扶助活动,不断推出上门服务,现埸办公的便民措施。路政大队继续推广许可审批及事故处理制度,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办事效率,路政处罚努力做到“三个缩减30%”,一步加大联合力度切实维护路产路权,营造良好的畅通公路环境。路政大队在扶危解困、做好人好事的事迹多次赢得社会各界广泛赞誉,并获得国家、省、市、县授予的多项荣誉,路政大队获省级‘青年文明号’这一光荣称号。我们将戒骄戒躁,自我加压,一如既往地为公路事业,为德安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三篇:公路路政

、公路路政

行政处罚(共18项)

责任单位:开封市公路局、黄河大桥管理处、农村公路管理处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便公路改线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其中占用、挖掘国道省道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工程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并应缴纳有关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六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理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线、电(光)缆等设施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跨越、穿越国道、省道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理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应缴纳有关费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3、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八条:“ 在特大型公路桥梁周围300米、大型中型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取土、采挖砂石、采矿、倾倒垃圾、进行爆破作业、设置加油站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不得擅自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陈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害的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费用由车主承担,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5、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超限运输的管理实际,在重要路段上统一组织设置监控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检测。

超限运输车辆驶入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责令立即停驶,并就近卸下超重部分物资。

运输车辆超过公路限载标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公路损害赔偿责任,并按规定赔偿造成公路损害的费用。”

第三十条:“ 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或超限运输车辆拒不接受检测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车,接受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调查、处理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6、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桥牌。确需设置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在国道、省道设置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7、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运输煤、灰土、油料、砂石、化学液体等易遗漏、易抛撒物资的车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损坏公路。污染、损坏公路的,应承担清理和赔偿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8、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试车场地。

不得擅自利用公路进行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确需利用公路进行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的,主办单位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指定路段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9、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占用、挖掘公路以及给公路造成破坏、损坏的,其赔偿、补偿费用的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0、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标牌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没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11、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条 :“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在国道、省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应缴纳有关费用。因公路改造、扩宽需要时,道口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拆除。

原有的交叉道口,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侵占、损害公路的,由道口使用方负责改建。

在公路两侧开办商店、饭店、加油站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修建可供车辆出人的道路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2、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标牌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没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13、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建筑材料和其他类似堆积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14、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焚烧物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路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5、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窖、烧坯、沤肥和其他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采矿、取土、制坯、积肥、任意引水灌溉、排放污水;

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其他行为。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应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路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车辆行使公路遗漏抛撒污物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被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运输易遗漏抛撒物资的车辆,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公路。污染公路的,应负责清除或承担清理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五、任何违章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17、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无《超限运输通行证》或使用无效《超限运输通行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18、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违反规定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篇:公路路政管理

公路路政管理

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申请表

案号:漳()路许字第号

漳州市公路路政管理分局印制

申请人承诺履行以下条款

一、申请人须提交正规施工技术方案等相关资料;

二、申请人须文明施工,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路路产,不得擅自污染、损坏、破坏许可范围以外的公路路产;

三、申请人施工时间应按许可期限进行;

四、申请人施工须设置明显施工标志,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如施工时发生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由申请人负全责;施工结束后,申请人应加强维护保养工作,如因该设施陈旧破损等原因发生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由申请人负责。

五、申请人须严格按照许可的文书修建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结构及使用功能;申请人修筑设施应严格按设计规范修筑,否则发生损坏由申请人负责;

六、申请人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通知路政部门现场检查验收;

七、申请人施工现场应持有路政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随时备查;

八、因公路改建、扩建或省市有关管理要求,申请人须无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路政部门有权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九、申请人违反以上规定,路政部门有权撤销许可。

十、在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尚未缴纳赔(补)偿费或未按许可的期限开始实施许可的事项,路政部门有权撤销许可。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附注: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作业的项目、原因、地点、与公路水沟距离);

2、安全承诺书;

3、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规划许可证或建设批文(较大工程项目)。

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管理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因,需在道线K M至侧路公路边沟外缘米处申请。为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及今后公路改建、扩建、规划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路政管理规定及乙方的申请,经甲方审查并会同公路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道线K+M至K+M 侧处距公路边沟外缘M处实施作业。

二、乙方在施工作业中必须注意施工安全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确保车辆、行人的交通安全,不得因施工作业造成交通阻塞、中断。施工现场路段两端必须设置规范明显的警示标志,因施工作业引发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不得超出甲方许可范围和项目作业。否则,甲方有权撤销许可,并予处罚。乙方在甲方许可范围项目内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废弃物,防止污染、阻塞公路边沟,并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返工至验收合格止。

四、乙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因施工作业原因可能造成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乙方应立即中止作业并及时通知甲方到现场勘查,待隐患消除并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将予处罚。

五、乙方申请作业应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元,待施工作业结束后,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乙方不及时清理现场的,甲方将代为清理,费用在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抵扣,多还少补。

六、根据闽财综(1995)113号文件规定,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赔(补)偿费人民币元,乙方在取得甲方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作业。

施工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七、今后如遇公路建设、管理、养护需要等原因,需停止施工作业或拆除有关作业设施的,乙方需无条件执行,由此产生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

代表:

代表:年日 乙方:月

第五篇:公路路政培训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1、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2、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畅通第一、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3、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4、客运机动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一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四米。(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5、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可从两侧相邻车道超车。(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6、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时,设置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沿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内侧行走。(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7、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并责令其离开高速公路。(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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