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账户清理自查报告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
自 查 报 告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我社认真贯彻落实,及时组织对辖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进行自查和检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支付结算内控管理情况。我社严格执行印、押、证分管分用和交接制度,所有重要单证、重要物品及预留印鉴卡全部纳入操作员钱箱管理,按要求建立了《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印鉴卡使用管理登记簿》;严格履行查库制度,社主任按要求定期、不定期进行查库,并把查库情况在《查库登记簿》中进行详细记录;重要单证、重要物品的领用、使用、保管、交接以及作废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没有账实不符的情况;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行社的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支付,建立了大额现金登记簿,对现金支付5万元(含)以上登记大额现金登记簿,大额交易严格按照反洗钱的相关规定逐笔进行了审批,并在大额现金交易登记簿中进行了登记、备案,支取5万元以上现金由社主任审批;做到了资金支付层层把关、责任明确。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查情况
(一)银行结算账户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我社日常工作中能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建立了客户身份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开户程序,审查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确认开户单位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根据审慎性原则认真的开展了解客户活动,对重要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对其账户的现金交易以及账户交易及时进行监控;建立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及保密制度,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客户账户资料及预留印鉴卡;按照“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根据客户要求办理资金收付业务,进一步加强与客户预留印鉴的核对,防范诈骗风险。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情况。我社现共有账户12 个,其中:基本存款账户8个、专用存款账户4个。经自查,开立的基本户和核准类专户都具有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开户单位提供的开户资料和证明真实、齐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全部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及时进行了登记或向人民银行备案,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设置正确,口令管理严密,无违规开立多头账户问题,无临时存款账户超期使用现象,无出租、出借、转让账户和
改变账户性质等行为,账户的查询一律按规定办理,无放宽开户条件等违规办理开户。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严格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六、整改措施及今后打算
为进一步推动支付结算业务发展, 积极开拓支付结算渠道,不断提高支付结算水平,我社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支付结算业务的服务水平。
(一)加强对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的学习。认真学习《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及《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业务,遵守大额约定时间,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二)加强与单位的沟通联系。努力做好我社的账户年检工作。
(三)加强培训,提高支付结算业务水平。积极开展支付结算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熟练掌握各项服务品牌的业务操作流程,切实提高柜台业务办理效率。在加强对支付结算工作业务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反洗钱的有关制度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提高结算人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各项支付结算业务规定,细化业务处理流程,加强结算内部控制,防范支付风险;培养全体员工的品行素质和责任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控“道德风险”,确保支付结算业务健康发展。
(四)强化宣传,提升竞争力。加大对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结算、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等支付结算服务品牌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改善农信社的支付结算环境和提升农信社的企业形象。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十五日篇二:个人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xxx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涉及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合法利益,为规范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我局严格按照《xxx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xxx[2013]12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制定措施,边查边改,做到了建账完善、记账清楚、对账及时、实账管理、信息安全,并对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进行自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我局认真研究,制定检查方案,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专项工作检查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组长靠前指挥,亲自抓落实,带头组织检查工作。同时,我们还争取市财政局、市农村信用社的支持,集中力量开展检查。在开展检查的过程中,我局严格对照文件精神和要求,深入细致地开展自查,做到了“不留死角,不降低标准,不弄虚作假”,并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 自查报告
问题和不足,研究具体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做到了不等、不靠、不拖。
(二)建章立制,个人帐户管理规范。
为实现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我局根据个人帐户目标管理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了《个人账户管理制度》、《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及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内控稽核制度》、《业务经办制度》等办法和措施,不断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参保登记、缴费管理、待遇发放、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等各个环节规范运行,做到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高效优质,为个人帐户管理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运行提供了保障。
(三)开展自查,实事求是查缺补漏。针对专项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我市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管理自查情况如下:
一是建账情况:为实现个人账户管理“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目标,依托《云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对参保人参保信息及时准确记录,截止2013年6月,为全市?万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及时建立了个人账户并进行管理,个人账户建账率达100%,准确率达100%。个人账户管理内容为:个人基本信息(参保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社会保险编号、户籍地址、户名、当
前缴费档次、缴费累计月数、缴费总额),参加险种信息(险种类型、参保年月、参保状态、缴费状态)和综合信息(缴费明细信息、待遇发放信息、当前待遇信息、待遇变更信息、特殊身份信息、人员变更信息)准确、齐全。
二是记账情况
1.账户记账: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后,业务系统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时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完整齐全准确,无缺记、漏记、错记情况,截止2013年6月,个人缴费共计x万元,政府补贴x万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并按照分开记录、按比例冲减的原则分别从“个人缴费”和“政府缴费补贴”中列支,截止2013年6月,共发放养老金x亿元。
2.账户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次月起开始计息,于每年12月底结息;年内单利,逐年复利;业务系统及时准确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和记入利息;在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按照规定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截止2012年12月,为全市71.6万参保人分别记息,个人账户利息共计x万元。
3.账户转移: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本市流动时,调出地社保机构应向调入地社保机构转移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额资金(含个人账户累计本息),现阶段已启动市内转移业务,市外转移业务暂未启动。
4.账户继承: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截止2013年6月,共办理一次性支付业务?笔,死亡注销登记?人,发放丧葬补助x万元。
三是对账查询情况。
1.与部门对账:我局及时建立健全了财务制度和基金管理办法,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信社联发《xxx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在市农信社开设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户、支出户、基金专户,每月10日人社、财政、信用社三方集中对帐,不定期与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对帐,做到证、表、册、账、钱和管理信息系统六相符,市、乡、村一致,确保户清、人清、账清,做到人表相符、人账相符、账账相符,账钱相符。
2.与参保人对账:各乡(镇、街道)在缴费年度结算后,通过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收入明细、个人账户支出明细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开始和参保人员对账。参保人对个人账户信息有异议的由参保人员提出修改申请,经办人员初审,乡
(镇、街道)负责人审核,市级经办机构复审,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凡参保人员对账后书面申请对个人账户进行核查的,其所属乡(镇、街道)经办机构要30日内上报核查情况,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将视情况进行专项稽核。
四是个人账户实账管理情况。个人账户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与基础养老金分账管理;在业务系统中按要求对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进行核算;不存在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挪作他用或提前支取的情况;地方财政补贴及时到位;在财政补贴到账或收到财政部门提供的到账通知后及时完成个人账户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个人缴费额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资金同步计息。
五是信息化与数据安全管理情况。我局建立了业务经办、财务管理、数据管理等制度;个人账户依托信息系统进行建账、记账、管理、结算与查询;信息系统具备权限管理、口令控制等功能,专人负责;制定了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办法,在装有信息系统的计算机上安装了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及时备份数据,有效地确保了信息系统的安全。
(四)制定措施,确保整改及时到位。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我局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
一是系统计息与银行计息不一致,2012年系统内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银行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算,导致133篇三: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支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账户管理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行截止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其中,基本账户个、一般账户个、专用账户123个、临时账户1个。现有的银行结算账户中,全部已按办理开户许可证,开立符合人民银行对于账户管理的要求。
二、具体情况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夹保管。
2、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1、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原因,有个别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变更资料不齐全,变更申请表填写不规范。
2、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专户取现标志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不符;部分账户开立时间较早,在业务系统中资料录入不规范。
3、部分开户企业营业执照中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未向我行提出变更申请,致使我行账户资料未做及时变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屯兵团支行结算账户整改报告
为完善我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针对前期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实际情况,我行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1、对于资料保存不完整的问题,我行积极联系企业,努力补齐资料;在以后的工作明确责任,建立合适的奖惩机制,确保账户资料妥善保存。对于变更申请填写不规范的情况,耐心向企业人员说明,要求企业人员按照要求填写。
2、对于业务系统中账户信息录入不规范不完整的情况,我行安排人员进行比对、核实,确保系统内信息与账户资料一致并符合要求。
3、对于账户信息变更不及时的情况,我行加强对企业人员进行账户管理方面的宣传,讲解账户管理对日常业务的影响,促使企业人员及时向我行提供账户信息变更资料。
4、再次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按照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
5、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检查工作。今后,我行将定期对结算账户资料的管理,进行专项检查,以督促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纠正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
通过这次自查,使我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以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违规开立账户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篇四: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办事处《转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发[2005]*号)文件要求,我区联社及时转发了文件,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各信用社安排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信用社2005年4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帐户1172个,其中,基本帐户964个、一般帐户60个、专用帐户123个、临时帐户25个。现有的银行结算帐户中,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开户许可证的帐户404个,其中基本帐户353个,一般帐户19个,专用帐户21个,临时帐户11个。通过本次自查,撤消不符合规定的账户13个,转入久悬未取户240个。
二、具体情况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区信用社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都由各社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
3、大部分社的银行结算帐户的都建立了开销户登记簿,实行了开销户登记制度,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4、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绝大多数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大多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三、存在问题
1、个别社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使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
2、部分社的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需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未及时报送人行批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3、个别社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提现未报经人行审批。
4、因未对账户资料年审,部分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致使信用社对存款人变更的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四、纠改措施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准备从以下几个 方面进行纠改:
1、要求各社组织人员再次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按照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
2、对未经人行批准开立的部分银行结算账户,督催各社限期清理或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审查后办理开户手续。
3、对临时账户超过一年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以及一年未发生业务且与信用社无债务关系的银行结算账户,通知存款人予以销户或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篇五: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办事处《转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发[2005]*号)文件要求,我区联社及时转发了文件,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各信用社安排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信用社2005年4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帐户1172个,其中,基本帐户964个、一般帐户60个、专用帐户123个、临时帐户25个。现有的银行结算帐户中,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开户许可证的帐户404个,其中基本帐户353个,一般帐户19个,专用帐户21个,临时帐户11个。通过本次自查,撤消不符合规定的账户13个,转入久悬未取户240个。
二、具体情况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区信用社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都由各社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
3、大部分社的银行结算帐户的都建立了开销户登记簿,实行了开销户登记制度,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4、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绝大多数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大多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三、存在问题
1、个别社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使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
2、部分社的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需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未及时报送人行批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3、个别社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提现未报经人行审批。
4、因未对账户资料年审,部分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致使信用社对存款人变更的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四、纠改措施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准备从以下几个 方面进行纠改:
1、要求各社组织人员再次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按照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
2、对未经人行批准开立的部分银行结算账户,督催各社限期清理或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审查后办理开户手续。
3、对临时账户超过一年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以及一年未发生业务且与信用社无债务关系的银行结算账户,通知存款人予以销户或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4、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检查工作。今后,联社将按年对信用社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进行专项检查,以督促信用社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纠正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
总之,通过这次自查,使我区农村信用社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但在个别社还存在部分问题,有待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完善和纠正,以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违规开立账户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
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正。
第二篇:账户清理情况汇报
账户清理情况汇报
关于规范清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的汇报 为切实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使用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结合“小金库”专项检查分六个小组对全县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本次清理共检查会计独立核算单位119个查实账户299个其中零余额账户127个特批专户76个贷款户12个予以保留。撤销不规范账户12个归并84个。清理专户沉淀资金630万元。本次检查自2011年5月份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提出取消、归并或保留的处理方案。第二阶段为有关部门核查阶段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核查。第三阶段为审核处理阶段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各单位提供的报表及核查结果根据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提出保留或撤并意见并购跟踪监督落实情况。
一、检查内容
1、检查是否将所有银行账户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且由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具体负责管理
2、清查不符合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设立的银行账户。
3、清查未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
4、清查未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
存款账户。
5、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
6、个别单位为了银行的揽储业务开户的存款折。
7、个别金融单位为拓展业务未经批准私自为预算单位开设的账户。
二、问题处理情况 一对已审批未备案的银行账户或已备案但发生变更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银行账户须说明原因补办相关手续 二对未经审批开立的银行账户须说明原因补办审批手续经复审不予保留的一律撤销 三存在下列情况的办理销户手续 1银行账户在开立后半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2临时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3预算单位被合并被合并单位银行账户应全部撤销资金余额应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销户备案手续由合并单位办理 4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各单位原账户全部撤销重新开立银行账户 5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按相应的政策处理其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并按规定撤销其银行账户 6基本建设项目已竣工决算且项目资金结算完毕的 7专项资金使用完成的 四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银行账户予以归并进行分账核算将待核销账户内的资金按规定划转并办理销户手续。五因业务变化不需要继续保留的银行账户办理销户手续。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对清理后确需保留的银行账户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汇总、分类、造册登记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档案。经审核处理应撤消或归并的银行账户各单位须在7日内到相关开户银行办理撤销手续并将经人民银行批准撤销的销户
证明送县财政局备案。
2、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归并和撤销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行政事业单位须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归并和撤销手续并负责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税收入应全部纳入非税收入系统收入过渡户原则上不予保留。特殊情况和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方可在银行开设收入过渡户和特殊专户。收入过渡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归集和上缴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专项收支活动。
4、对一部分资金结余数额大资金存放时间长的财政审批账户进行重点管理为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增强财政支付能力对一部分长期滞留专户的财政资金建议缴回国库代管。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第三篇:“账户清理、反洗钱工作集中专项行动”自查报告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东升分理处
“账户清理工作集中 专项行动”自查报告
为加强账户管理,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积极推动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全面达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账户清理、反洗钱工作集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内农信发„2015‟388号)文件精神,我行开展了“账户清理、反洗钱工作集中专项行动”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核实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高质量完成核实工作,积极推动此次工作的开展。
(二)按照总行下发的虚名、假名、匿名、疑义的客户信息,逐条对银行存款账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尚未核实和疑义的账户,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对熟悉、认识的能够找到的客户,要求携带身份证件及存折(卡)等到柜台核实。尚未核实的客户信息开户时间较早,开户证件为存折号码或者存折账号,非身份证件开户,我网点通过走访,询问,调查,均无法确定客户身份,根据总行文件,对查找不到住址,也找不到联系方式的账户可直
接标记为“无法核实”,将这部分账户信息纳入无法核实中。
(三)对已核实为虚假、假名、匿名的账户,一律要求客户进行销户处理,不得将核实为虚假、假名、匿名的账户信息与已核实为真实的客户信息进行合并。
(四)对已死亡的客户要积极协调公安部门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对外出无下落、无法联系的客户要协调村委会(居委会)出具外出无法联系等证明,凭证明材料在核心系统标记为“无法核实”。
(五)对截止2007年6月30日三年(含)以上未发生任何交易的账户,列入暂不纳入核实范围。
(六)对在柜面做核实信息的,妥善保管核实清理资料,核实资料一式二份,一份随凭证装订,一份专夹保管。
(七)在营业室外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公告中明确告知客户对身份信息错误的账户依法中止提供服务,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不良社会反应,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核实工作的认知度。
2015年12月1日
第四篇: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汇报
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汇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的通知及的文件要求,我县领导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全面清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内容。现将我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方案。由县财政局牵头XX县监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崇主XX县支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共同制定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下发《关于开展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的通知》。此外,由人民银行县支行通过查询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提供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使银行账户清理工作顺利、准确。
二、我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前基本情况。我县的县直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已在2009年全面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也已在20xx年元月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财政部门在各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前,就已对所有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全面清理,撤销了单位原有的所有账户,再根据国库集中支付需要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其他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及少部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保留的专用存款账户。在账户清理前,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社团组织,以及经县委、县政府批复成立的临时机构共开设了444个各类账户。
三、我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后情况。我县预算单位账户清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全面清理、建章立制、严格监督”的工作原则,由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四部门统一协调,共同组织实施,对全县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社团组织、县委县政府批复成立的临时机构的银行账户,按照“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进行全面彻底清理。现共撤销21个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全县保留账户423个。
四、存在问题及整改。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与单位实际账户情况有部分不一致,主要是因为账户开设多年,开户许可证等资料遗失,没有及时到人民银行办理注销或商业银行未及时将销户资料报人民银行注销;造成了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仍显示该账户未注销。现已要求预算单位及商业银行对已在商业行撤销的专用账户及时到人民银行办理撤销手续。
第五篇: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近日,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银行全面开展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自查,人民银行届时将进行重点检查。
《通知》要求银行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严格按照法规制度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对于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户以上的,银行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银行应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核实。
对于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严格执行3个工作日生效制度。对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出资人名称应一致。银行得知存款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并要求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立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银行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该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对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同时,银行应采取加强业务培训、利用技术手段、建立与公安、工商部门协作机制等措施,切实提高识别证明文件真伪及了解客户的能力。
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是,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1.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2.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3.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4.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5.其他可疑情形。银行应根据存款人注册资金大小,结合企业正常经营需求,分别核定存款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网上银行转账限额。
《通知》同时强调银行应加强现金支取管理。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银行应核对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对于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及其它形式的现金支取,银行应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银行应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存款人通过自动柜员机(ATM)支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