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即《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宣告了人权、法治、自由、分权、平等和保护私有财产等基本原则。
德国学者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认为人权宣言以美国的各州宪法的权利法案为蓝本,甚至“基本上是抄袭北美各州权利法案而来的”,法国学者布特米(Emile Boutmy)则认为人权宣言是法国的文本,是法国原创的,与英国的权利法案都源于欧陆的“18世纪精神”。
关于这一点,学术界目前仍没有共识。可以确定的是,宣言确实采用了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其中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等原则。
在人权宣言制定颁布之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人们约定俗成地认为,《宣言》受到卢梭思想的支配和影响,甚至宣言的部分条文(如第三条关于主权原则的宣示),直接来自卢梭的名著《社会契约论》。
1895年,德国公法学家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在其名著《人权宣言论——近代宪法史研究析论》中提出新的观点,他认为《宣言》不仅没有受到卢梭的影响,而且根本就与卢梭的理论相互冲突,他通过将《宣言》与北美各州权利法案的条文进行对比,发现了高度“雷同”,因此认为,《宣言》基本上是抄袭北美各州权利法案而来的。耶利内克进一步认为,北美的权利法案也不像人们通常理解的那样来自于英国法,而是源于宗教自由,而宗教自由及其涉及的国家与个人关系建构则源于日耳曼民族固有的法律观念。
耶利内克的著作在1901年由美国卫斯理大学历史学教授马克斯·法兰德(Max Farrand)译为英文出版,又于1902年由法尔迪(Georges Fardis)译为法文在巴黎出版。其中,法文译版在法国引起争论,法国学者对耶利内克观点的反应不一而足:有赞成的,这似乎又与法国那些批评《宣言》的保守派结合在了一起;但主要是批判的,而且远比赞成者多,在所有批判中最有代表性的要数公法学巨擎布特米(Emile Boutmy)。
布特米在1902年当年的7月发表了言辞激烈的论文——《〈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与耶利内克先生》,予以回击。布特米驳斥了耶利内克书中的每一个论点,他首先认为耶利内克断章取义地误读了卢梭,认为《宣言》乃是法国原创、而非抄袭北美,与北美各州的权利法案在观念和表述上格格不入,而且北美各州的权利法案实际上来源于英国法。最为重要的是,所有这些权利法案或宣言及其蕴含的权利观念,并非以宗教自由为模范,而是与宗教自由并列,均为18世纪精神的要求和体现,耶利内克的观点囿于国别或民族是极其错误的。布特米试图击碎耶氏论证整个链条的每个环节。
耶利内克和布特米开启了一场持续多年但并无最终定论的学术争论,后世学者曾提出各种各样的观点。例如,我国著名学者张奚若先生在《人权宣言的来源问题》中总体上支持布特米的看法,认为耶利内克持论多趋极端,但张奚若先生主要是基于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来论证其原创性。
英国剑桥大学邓肯·凯利(Duncan Kelly)在《重温人权:耶利内克论人权与国家》一文中避开上述争论而站在耶利内克的立场上分析了耶利内克论著背后所可能隐藏的真实意图。
《人权宣言》揭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体现了摧毁封建君主专制的要求,成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思想武器,它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灭亡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诞生。
《人权宣言》的公布表明,法国资产阶级用以法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权利取代了君主个人意志为标志的封建特权。这是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带有根本性的变化。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它将启蒙思想发扬光大,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起到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巨大作用,特别对欧美的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还推动了其他很多国家民主思想的发展,推动了世界资产阶级民主化的进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和学说对亚洲和中国的革命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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