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河水条约》,巴基斯坦和印度两国关于印度河系统河水管理和使用的条约。由印度贾·尼赫鲁总理、巴基斯坦阿尤布·汗总统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副行长W·A·B·艾利夫于1960年9月19日在卡拉奇签署。
主要内容是:东部的三条河流——拉维河、比阿斯河和萨特累季河——的河水划归印度使用;西部三条河流——印度河、奇纳布河、杰卢姆河——的河水划归巴基斯坦使用;在10年的过渡期中,印度继续从东部河流向巴基斯坦供水,而巴基斯坦则负责修建一系列水利工程,其中部分从西部河流引水以取代从东部河流的引水,等。条约签署结束了两国长达13年激烈的、几乎要动武的河水争端。
印度河水争端,巴基斯坦和印度两国使用印度河系统河水的争端。印度河及其五条支流杰卢姆河、奇纳布河、拉维河、萨特累季河和比阿斯河发源于喜马拉雅山,经印度流入巴基斯坦。在印度河及其支流地区建有世界上最大的水利灌溉系统。
印巴分治打乱了统一的灌溉系统,大部分水源和源头在印度,供应灌溉区的运河的主体工程也在印度,而需要灌溉的土地却在西巴基斯坦,而且西巴基斯坦85%的人口集中在印度河及其支流地带,2/3的耕地面积靠印度河系统河水的灌溉。印度在上游截流,则巴基斯坦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两国为河水的分配使用争论了13年,五十年代初几乎为此发生战争。后在世界银行参与下,经长期谈判,终于在1960年9月19日签订了《印度河水条约》,解决了这一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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